㈠ 身份證過期了還能用多久
身份證過期了,就是無效的文件,不能再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㈡ 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都是多久的呀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臨時居民制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㈢ 如果辦一個臨時身份證能用多長時間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安部制定並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具體程序是:
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准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78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 已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採用國際通用標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六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第十三條 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查驗公民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准,由公安部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對公民交回和收繳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後銷毀。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㈣ 辦個臨時身份證需要多久,能用多久
三日內取證,一般當天可拿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版辦法》權 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准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㈤ 身份證過期了辦個臨時的能用多久
一般的最多兩日!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民申請專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屬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辦理身份證加急業務,7日內辦理完畢。
申辦臨時身份證的,自遞交申請之日3日內辦理完畢。
㈥ 身份證可以提前多久更換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6)歷史身份證可以用多久擴展閱讀: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㈦ 身份證使用日期到期後還能繼續使用嗎
身份證使用日期到期後會被公安機關注銷,不能繼續使用。
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也就意味著持有者不能繼續使用,這對他們外出購買車票、機票、投宿乃至辦理金融、勞動的相關業務,都會造成不便。相應的身份驗證系統在掃描身份證時,會顯示無效。
身份證可以用在許多地方,例如:購買火車票,購買飛機票,去外地上學,工作,出國等等,建議過期三個月前到當地機關辦理新身份證。
(7)歷史身份證可以用多久擴展閱讀:
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為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2005年9月20日,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屆時,公安部於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的是: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分別為一年和二年兩種。
㈧ 臨時身份證有效期多少年,到了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內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容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