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法的淵源它和法的歷史傳統有什麼區別
法的淵源來和法的歷史傳統的本質源區別在於: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
法的淵源不是法的來源的意思,而是指法的具體表現形式,比如成文法、不成文法。
而法的傳統是具體到某國家、某民族法文化的獨特之處。
這是兩個領域的概念。
B. 法是什麼在什麼歷史階段產生的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復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范、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准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一樣,是一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說喻示法象水一樣平,是為公平、公正;一說將人犯置於水面凜去。廌(音),神獸。《說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里,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於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范,是正義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里的刑,原為?,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范所有人及其行為的准則,即規范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一、協調)。《史記?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大學衍義補》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C.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法歷史類型,是指抄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對法進行的基本分類。建立在性質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便屬於同一歷史類型的法。
在人類歷史上,法的歷史類型分為四種: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反映剝削階級意志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法。社會主義法與剝削階級類型法有根本區別,它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反映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意志,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法。
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基礎的變更。更替的過程,是經過社會革命,伴隨國家類型的更替完成的。社會主義法的發展,將不是更新的類型法取代社會主義法,而是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發展,各種政治和文化條件的發展和完善,逐漸走向消亡。
D.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E. 什麼叫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分:
1奴隸制
2封建制
3資本主義制
4社會主義制
5共產主義制
法所賴以產生的專經濟基礎及其階級屬本質對法所作的分類,稱之為法的歷史類型,根據我所列的歷史類型,不難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幾個社會的性質不同,統治階級不同,經濟制度不同,其社會法制也不同
F. 土地法的立法歷史
奴隸制國家就制定有關於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公元前20世紀,《蘇美爾法典》、《中亞述法典》都有田園繼承權等土地關系的法律規定。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許多關於土地佔有、租佃的規定,如第45條規定:「自由民以其田租與農人佃耕,並將收取其田的佃金」。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第七表是專門的「土地權力法」。公元前3世紀,印度《摩奴法典》之八也是專門的土地關系法。在中國,《周禮》記載,西周奴隸制國家的法律規定,周天子擁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只有天子才有權將土地分給諸侯,諸侯再分給大小貴族佔有和使用,不準買賣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會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確認和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蘭克查里大帝頒布《查里曼庄園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1215年英國大憲章重新確認了封建貴族和教士的權利,保證貴族和騎士的封土繼承權。在東方,土耳其、印度、朝鮮、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過頒布法律、詔書、敕令等確認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國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國家之一。如春秋戰國時期,魯國的「初稅畝」、齊國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廢井田,開阡陌」等,都是確認以經營「私田」開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後的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頒布了大量關於土地的律、令、詔、敕等,進一步確認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如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秦律十八種》中的《田律》,詳細規定了國家對農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漢律》規定:官田(皇室佔有的土地)禁止買賣,民田(地主佔有的土地)允許買賣和繼承。公元280年西晉公布有《占田法》。從北魏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紀),各封建王朝都頒布有均田令,規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數量受田。以後的《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對土地制度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各國先後制定了有關土地法規。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1926年國民黨政府通過的政綱,提出了「二五減租」(即減輕佃農田租25%)。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政權為了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後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和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G.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1、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做版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權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於法的同一歷史類型。
H. 法律的歷史類型有哪些
法學考試知識法的歷史類型(劃分標准)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它不同於法的淵源的分類和一般法的分類(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的分類或法系的分類。
50.法的量變與質變:
法的發展有質變和量變之分,法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質的變化一般要通過社會革命。法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將法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的質變是科學的,但也應承認,同一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某種性質上的差別。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I. 法的歷史包括哪些
1.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歷史類型的理論
(1)所謂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階級的意志,對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法所作的劃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體現相同階級意志的法,屬於同一歷史類型的法.
(2)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歷史上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在人類社會發展中,並非每一個國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經歷這四種歷史類型.但法的歷史發展的總體表明,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法的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法的歷史類型也由低級類型向高級類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必然——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階級斗爭和社會革命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2.法的歷史類型的其他劃分方式
(1)英國的梅因把法分為「身份」的法和「契約」的法;
(2)美國的龐德認為法的發展經歷了五個階段;原始的法,嚴格的法,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會化的法,後來他又補充提出下一階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國的馬克斯•韋伯把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國的昂格爾認為人類的法律類型有習慣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將法分為自治型法、普遍主義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國的不少學者將法劃分為自然經濟類型的法與商品經濟類型的法;義務本位的法與權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專制與民主的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