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跪求中國農村選舉歷史與現實的比較,越詳細越好!!!要有比較!!在線等!!!
我國農村基層選舉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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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選舉在中國已經經歷了13年了,作為國家倡導的一項重要的鄉村政治民主化運動,它從一開始就受到世人的矚目。很顯然,與過去村級領導人任命制相比,村委會的選舉是一個巨大的進步。進步性不僅表現在國家由過去集權式的農村管理模式發展到向鄉村社會讓渡權力,尤其是將村級領導人遴選權讓渡給廣大的村民,而且還在於廣大村民能夠從村級直選過程中訓練自己,培養自己公平、公正的政治品格,這是實現村民向現代性轉化必不可少的過程。
農村和農民問題在中國人追求現代化過程中有著十分特殊的地位,可以說,農村往往是革命和建設的新起點。在新民主主義革命中,共產黨正是在廣大的農村發動土地革命,並帶領農民贏得革命的勝利。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農村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以及解放區完全放手讓村民參與「村選」,甚至用「投豆子」的方式選舉村長。這種較為原始的選舉方式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民意,是一個戰時直接民主。新中國成立以後,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採取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治理模式,村級領導由村民代表選舉產生。七八十年代,在農村率先掀起了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改革,從根本上松動了農村僵化的經濟政治關系。1980年廣西部分農村由村民選舉村長較好地解決了村級治理難題,引起中國高層領導的重視。在中央政府的推動下,各地開始逐漸放手讓村民選舉村委會成員,國家層面的立法活動也在進行。首先是憲法肯定了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並且這種自治性組織的領導成員由村民選舉產生,而不再象以前由村或者社員代表選舉。憲法給予了村民直選以最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接著國家民政部、人大法制委、國務院法制局幾家聯手共同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於1987年以試行的方式通過。10年後才以正式法律的形式通過村委會組織法。從制定到試行再到正式法,其間經歷了十幾年的時間,一方面反映出各級政府對村級直選的復雜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鄉村民主化進程的難度。
⑵ 農村書記的選舉多長時間一次
你好像不是很了解農村情況,書記是任命的,不是選舉的,村黨委都是任命的。村委會成員才是選舉的,村主任、副主任、村委委員都是選舉的,村主任助理是任命的。就這樣,每一屆村委會都是3年。
⑶ 農村幹部選舉是怎麼規定的。幾年一次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5年舉行一次換屆選舉,村專民委員會成員可屬以連選連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3)農村選舉有多久歷史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⑷ 背人說2020年農村選舉年限由5年又改回3年了,是真的嗎
瞎說不行,農村選舉是大事,選舉前幾個月存委會會有公告的,並且要絕對公開,讓全體村民都知道!
⑸ 農村換屆選舉是幾年該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回委員,答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⑹ 村委選舉一般多少年一次
目前是三年。有人提議改為5年。
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百餘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代表們認為,1998年11月4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後正式實施的村委會組織法對於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農村一系列深刻變化的發生,該法有些條款漸露弊端。代表們認為,應對村委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村委會每屆應任期五年
「許多村幹部當選後『一年看,兩年干,三年等屆換』。即使有雄心壯志,也苦於屆期將到,不得不投入到新的『選戰』中。」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薛少仙認為,村委會任期三年太短,他建議將任期從三年改為五年。
薛少仙代表的建議與許多代表不謀而合。楊明等35名代表、俞學文等30名代表、張有會等32名代表也提出了類似的議案,認為村委會任期太短,不利於村委會正常開展工作。
汪惠芳等30名代表看到,每次村委會選舉,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換屆頻繁容易造成資源浪費;目前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已經實行五年任期制,村委會的三年任期制,容易造成地方黨政機關和基層自治組織工作銜接上出現問題。
為此,代表們建議,將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要明確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村民選舉委員會有哪些職責,該法沒有明確。趙素萍等36名代表在議案中提出,要對村民選舉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問題予以高度重視。
薛少仙代表認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有下列職責: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選舉工作方案;擬訂具體選舉辦法,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確定選舉工作人員;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或者無候選人選舉中的選民發表競職演說;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負責選票的印製、保管工作;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代表們還建議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調查核實,報經縣(市)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准後,依法重新產生。
如果村委會成員不作為或亂作為,怎麼辦?薛少仙代表認為:「應該從立法層面上規范村民委員會的行為。」薛少仙等代表建議,在村委會組織法中以列舉的方式增加「制約條款」,對村委會成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予以明確,並明確暫停其履行職務的主體。薛少仙說,從基層實踐看,村委會成員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包括以下情形:外出6個月以上,且不履行職責的;違反計劃生育國策的;被法院判處刑罰的;挪用或者貪污集體經濟組織公款的,等等。
⑺ 村換屆選舉幾年一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
2、村級換屆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有選舉權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選舉。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選民應當推選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熱心為村民服務、勝任村民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選民為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准。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准;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准。
第十三條 選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登記。有特殊情況,戶籍不在本村的人員,是否在本村進行選民登記,由本村具體選舉辦法確定,但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地登記。
第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十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條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選民不得委託他人提名。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候選人的,提名無效。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按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由選民提名初步候選人的,經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候選人職務的,本人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確定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 正式候選人不願接受提名的,應當在選舉日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並公告。由此造成候選人名額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補足。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九條 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它選民。選舉時,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舉主任,再選舉副主任,最後選舉委員。
第二十條 實行無候選人選舉的,選民應當按照本村應選職位直接投票選舉。
第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並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監票人、計票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配偶和其它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⑻ 村幹部換屆選舉多久一次
村主任換屆選舉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原來曾經3年一次,後來提出5年一次,不過現在這個提議上級沒有被確定,目前暫按3年,也就是在2012前上級會確定下來是5年還是3年。
⑼ 村幹部由村民直接選舉是從哪一年開始
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均由村民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1988年6月1日起試行,隨即各地區逐步開展了村委會直接選舉。
⑽ 農村選舉的歷史過程!!!要詳細點的~~~~~謝謝
我國的選舉制度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我國的選舉法誕生於1953 年,隨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規模空前的普選。
改革開放後,1979 年,我國對選舉法進行了一次全新的修訂。此後在1982 年、1986 年、1995 年和2004 年又進行了四次修改。而在歷次修改中,以城鄉人口選舉比例的調整最引人注目。
1953 年的選舉法對我國各級人大代表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即自治州、縣、自治縣為4 ∶1,省、自治區為5 ∶1,全國為8 ∶1。
1979 年修訂選舉法時,保留了對1953 年城鄉人口選舉比例的規定。在其之後經歷的四次修改中,1995 年的第三次修改意義重大。這次修改將省、自治區和全國這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統一修改為4 ∶1。
在大多數法學專家和選舉法立法參與者看來,選舉法在制定之初之所以選擇「城鄉不同比例」是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的,是與我國的國情及國體相適應的,強調的是「選舉要著眼於實際的民主」。
張春生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從1979 年就開始在全國人大工作,曾多次參與選舉法的修改工作。他在前一段時間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按照統一標准分配代表名額在那個時候不可能。」他說,新中國建立之初,我國人口構成的工農比例、城鄉比例相差非常懸殊,如果農民代表所佔的比例大大超過工人及其他各界代表的比例,就會把人代會開成「農民代表大會」。張春生說,只有規定城市和農村代表分別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證工人階級和其他各界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占相當比例,才能保證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1953 年,鄧小平同志在作關於選舉法草案的說明時就專門指出,「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
「實行城鄉不同比例的規定是有其歷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沈春耀認為,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的政治制度,體現了我國以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
但是城鄉代表權的差異化配置是否意味著城鄉居民在選舉權上的不平等,是否意味著「同票不同權」呢?這也是長久以來外界討論的焦點。「『同票不同權』的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向記者解釋說,實際上不論是最初的8 ∶1,還是後來的4 ∶1,都涉及代表名額分配的問題,即我們在分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和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時候,按照一個什麼樣的規則來進行分配。「分配之後,在選舉過程中,每一個人的投票權利、票的價值和影響力都是相等的。」
「簡單說『同票不同權』容易引起誤解,好像選舉人大代表有的是一票頂四票,有的是四票頂一票,這是不妥的。」許安標強調道。
民主政治建設的與時俱進
1953 年,在我國選舉法誕生之初,鄧小平同志就對我國未來的選舉制度作出了展望,他說「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採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
有數據顯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城鄉統籌的不斷推進,截至2008 年年底, 全國城鎮人口已達6.06 億人, 占總人口的45.7%,農村經濟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經濟建設、社會建設的闊步前行對民主政治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與此同時,各級人大已經歷了十幾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據記者了解,事實上,在上次換屆選舉中, 江蘇、上海等地已經開展了按相同比例選舉的嘗試, 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時機已經成熟。
兩年前,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擴大人民民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隨後,選舉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並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
從2008 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著手研究選舉法的修改,一系列准備工作緊湊有效地開展起來。今年5 月以來, 法工委和有關部門共同組成調研組, 橫跨東部、中部和西部,趕赴廣東、河南、寧夏等8 個省( 區、市) 進行調研,先後召開19 次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
8月下旬, 法工委又召開了31 個省( 區、市) 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座談會和中央有關部門座談會, 進一步就選舉法修改的問題徵求意見。
「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一致擁護中央的建議, 認為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十分必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修改說明時說。
他表示,「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是可行的。」「這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 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縱觀選舉法的修改過程,許安標認為,這充分印證了歷史唯物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當經濟基礎發生變化後,必然要調整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許安標說,從8 ∶1 到4 ∶1 的修改正是在科學分析當時中國城鄉人口比例的基礎上作出的,是符合當時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的。現在提出1 ∶1 的修改方案,依然是考慮到我們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因素所做的調整。
「這也說明我國的立法是從實際出發,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與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同步發展,保持協調。」許安標說。
沈春耀認為,此次選舉法修改的意義必須結合我國選舉制度的歷史,結合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發展變化來理解。他說,「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國家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如何適應這一變化,在法律制度上作出適當的反映和體現,需要我們作出努力,必須在法律理念上不斷與時俱進。」
確保更廣泛的民主
伴隨農村人口大規模地向城市轉移,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加速,「三農」困局、城鄉發展不平衡、城鄉社會保障差距等一系列現實沖突與矛盾接踵而來,如何在民主政治權利的制度改良或創新上作出更深入的思考和呼籲,在參政權利上給予佔中國人口一半以上數量的農民群體更多的尊重並提升其話語權, 意義重大。
「這次修改既體現了十七大報告講的『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的要求,也真正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的本質,所以它是重大的制度創新和理論創新。」 作為法學專家的徐顯明委員對這次選舉法修改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它保證人民群眾有平等的選舉權、參與權、決策權、國家管理權,是民主范圍的一次實質上的擴大,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推進。」
憲法所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而人大代表的構成是否契合當下中國國情,直接關乎人大制度能否最大程度地實現公民參政議政權利的落實。因此,一步到位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後,將如何增大農村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呢?
許安標告訴記者,實行城鄉同比,在各級人大代表中無疑會增加來自基層一線的代表,這有利於進一步改善代表結構。
據了解,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中的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偏少。而這一代表構成上的變化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就曾通過決定明確規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人數應高於上一屆。
本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吸取了決定的精神,強調人大代表的廣泛性,進而明確規定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
「來自基層和偏遠山區的工人、農民代表,即使把他們的具體工作、生活問題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講,也是大事,這就是民生,不可能讓所有的代表在人代會上都談宏觀經濟。」
烏日圖委員對這一條文的增加表示贊同。他說,改革開放以後,農民的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基層工人、農民的文化程度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履職能力也進一步提高。增加來自基層人大代表數量的規定將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結構比例。
在城鄉同比規定之外,通過進一步完善選舉法相關的制度安排,改革代表的產生機制,增強選舉程序的透明度和規范化,保證選舉真正體現選民意志,選出真正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也是本次選舉法修改重點考量的問題。而我們也看到了立法機關這次在保障選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方面作出的努力:如對選舉機構進行專章規定,提出人大代表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規定不可身兼兩地人大代表,明確選舉委員會職責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啟評價說,「這些條文的增加和修改相互銜接、互為補充,更加尊重選民的選舉權利,更加註重選舉的公平公正,可以從制度上防止選舉過程中不正常的現象,保證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也使內容更加科學,操作更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