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的歷史類型有哪些
法學考試知識法的歷史類型(劃分標准)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它不同於法的淵源的分類和一般法的分類(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的分類或法系的分類。
50.法的量變與質變:
法的發展有質變和量變之分,法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質的變化一般要通過社會革命。法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將法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的質變是科學的,但也應承認,同一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某種性質上的差別。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B.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法歷史類型,是指抄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對法進行的基本分類。建立在性質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便屬於同一歷史類型的法。
在人類歷史上,法的歷史類型分為四種: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反映剝削階級意志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法。社會主義法與剝削階級類型法有根本區別,它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反映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意志,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法。
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基礎的變更。更替的過程,是經過社會革命,伴隨國家類型的更替完成的。社會主義法的發展,將不是更新的類型法取代社會主義法,而是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發展,各種政治和文化條件的發展和完善,逐漸走向消亡。
C. 在法律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先後出現了哪幾種歷史類型的法律
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專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屬。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反映和維護剝削階級意志和利益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的法。社會主義法是最高類型的法,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經濟基礎上;
反映和維護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勞動者意志和利益。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發展到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由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所決定的。
(3)法律的歷史類型是什麼擴展閱讀
法是一種社會上層建築現象,當它所維護的經濟基礎客觀上還能適應生產力發展時,它便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否則,舊的法就或早或遲被新的法所代替,這種轉變是通過人們有意識的革命變革實現的。
新法和舊法之間存在著歷史聯系性和繼承性,新法既否定舊法,又批判地繼承舊法中的合理因素。在共產主義高級階段上,沒有階級、沒有國家,法也會自行消失。
D. 法的歷史類型和法律的歷史類型是不是意思一樣
法的歷史類型指依照法所據以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和體現的主體意志不同專而對古屬往今來的法所做的基本分類。凡經濟基礎反映主體意志相同的法,便屬於同一歷史類型。這種分類的目的在於揭示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變化的歷史規律。
可見,bd正確。
E. 法律有幾種歷史類型,即(
四種。
法的歷史類型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的歷史類型是內法的發展的容特殊形式。根據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法所體現出來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可以將法的歷史類型分為:
1、奴隸製法。
2、封建製法。
3、資本主義製法。
4、社會主義製法。
資本主義法的獨特影響:資本主義法從封建社會中後期開始萌芽,資本主義法的正式產生是資產階級通過資產階級革命,建立起資產階級政權來完成的,資本主義法有一個自我完善發展的過程。
(5)法律的歷史類型是什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合同蓋有該所印章。律師承辦業務,均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律師個人是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的。所以不應與律師個人簽訂委託合同,而與律師所簽訂委託合同。
應注意列明授權委託書中的委託許可權。若當事人在代理許可權中寫全權委託或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則視為一般委託。該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
F. 法律的歷史類型的劃分
法學考試知識法的歷史類型(劃分標准)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它不同於法的淵源的分類和一般法的分類(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的分類或法系的分類。
50.法的量變與質變:
法的發展有質變和量變之分,法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質的變化一般要通過社會革命。法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將法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的質變是科學的,但也應承認,同一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某種性質上的差別。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G. 區分法律歷史類型的標準是
法的歷史類型指依照法所據以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和體現專的主體意志不屬同而對古往今來的法所做的基本分類。凡經濟基礎反映主體意志相同的法,便屬於同一歷史類型。這種分類的目的在於揭示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變化的歷史規律。
可見,BD正確。
H. 什麼叫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分:
1奴隸制
2封建制
3資本主義制
4社會主義制
5共產主義制
法所賴以產生的專經濟基礎及其階級屬本質對法所作的分類,稱之為法的歷史類型,根據我所列的歷史類型,不難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幾個社會的性質不同,統治階級不同,經濟制度不同,其社會法制也不同
I. 法的歷史類型的劃分標準是
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專對法所做的分類屬。
劃分法的歷史類型的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類型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於同一個歷史類型。以此標准,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
J.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1、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做版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權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於法的同一歷史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