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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事件與不平等條約

發布時間:2021-02-26 09:35:24

『壹』 中國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南京條約》(1842年8月)——賠款、開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島、協定關稅。
?(2)《南京條約》附件(1843年,包括《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3)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美國兵船可任意到中國各通商港口「巡查貿易」;美國有權在通商口岸「開設醫院,建立教堂」。(還包括《南京條約》的主要條款)
?(6)中法《黃埔條約》——允許法國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
?(7)《天津條約》——外國公使駐京、開10口通商口岸、外國軍艦的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國人可到內地活動、賠款。
?(8)《北京條約》——開天津、割九龍司、准許華工出國、賠款。
?(9)中俄《瑗琿條約》、《北京條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伊犁條約》——割地(略)。
?(10)《中法新約》——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在中越邊境開辟商埠,中國日後在廣西、雲南修築鐵路應與法國商辦,法國從基隆和澎湖撤軍。
?(11)中日《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三國干涉還遼)、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賠款白銀二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內地免收內地稅。
?(12)《辛丑條約》——賠款白銀4.5億兩;劃定東交民巷為「使館界」;拆除北京至大沽炮台,准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質的組織,革職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首;修訂商約。
?(13)《二十一條》——承認日本接管德國在山東所享有的一切權力,並加以擴大。要求延長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安奉鐵路的期限為99年,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內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規定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規定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他國。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顧問;中國警政及軍械廠由中日合辦。
?(14)《俄蒙協約》——俄國與外蒙古當局簽訂,規定俄國扶植外蒙古「自治」,同時享有廣泛特權。
?(15)《中俄聲明》——袁世凱與俄國簽訂,規定中國政府不能在外蒙古設治、駐軍和移民。
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1840——1842)到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多達數十個。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歷史罪證,也是舊中國統治者喪權辱國的記錄,中國人民永遠不能也永遠不會忘記這些歷史!

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3、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進一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1、壓低中國關稅,規定進口稅率5%;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3、准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並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中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第二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主要內容是: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游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主要是:
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後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七口通商。
2、准許在中國設領事,並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後中國若給其它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台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等。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佔九龍司地方一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台條約》
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並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
主要是: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調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
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台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爭(1894-1895)時訂立的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
1、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強佔台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日軍佔領威海衛,俟賠款付清後才撤退。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主要是:
1、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3、拆毀大沽炮台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國軍隊駐扎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4、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

『貳』 中國歷史上的不平等條約

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1840——1842)到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多達數十個。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歷史罪證,也是舊中國統治者喪權辱國的記錄,中國人民永遠不能也永遠不會忘記這些歷史!

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3、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進一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1、壓低中國關稅,規定進口稅率5%;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3、准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並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中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第二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主要內容是: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游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主要是:
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後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七口通商。
2、准許在中國設領事,並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後中國若給其它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台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等。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佔九龍司地方一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台條約》
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並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
主要是: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調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
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台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爭(1894-1895)時訂立的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
1、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強佔台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日軍佔領威海衛,俟賠款付清後才撤退。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主要是:
1、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3、拆毀大沽炮台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國軍隊駐扎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4、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

『叄』 中國近代史5大不平等條約及其意義

《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的影響:1、社會性質的變化。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逐步解體。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2、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社會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開始轉變為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而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成為各種社會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3、社會革命任務(革命對象)的變化。。中國從此進入了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天津條約》
影響:是對中國主權的又一次嚴重的破壞,使英國又獲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權。它為英國通過其駐華使領人員對中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響提供了條件,並使得英國資本主義的侵略勢力擴展到了華南、長江流域和東北,更加靠近出口貨物的產地和進口貨物的行銷地,從而更加有利於其向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中國的原料,對中國社會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
《北京條約》
影響:1、政治上,它使中國損失了更多的主權和領土,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進
一步加深;清朝統治者投靠外國侵略者,開始成為他們的附庸與工具,中外反動勢力公開勾
結,共同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2、經濟上,外國侵略勢力擴張到沿海各省,並伸向內地,方便了他們傾銷商品,掠奪廉價原材料和勞動力,使中國受到資本主義經濟的侵略性沖擊。3、鴉片貿易合法化、華工出國及允許外國人前往內地傳教,都使中國的社會矛盾更加激化。4、外國公使駐京加強了對清政府的影響和控制。 5、英法聯軍佔領北京,火燒圓明園,對滿清王朝刺激較大,開始痛定思痛,進行「洋務運動」。6、《北京條約》剛一簽字,英、法、俄等公使就立即表示,只要清政府認真「履行條約」,就可以得到「任何援助」。1861年1月,清政府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1862年1年,清政府對太平天國事件確立了「借師助剿」的方針,引用外國軍隊來幫助鎮壓內亂。
《馬關條約》中國進一步淪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
《辛丑條約》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

『肆』 中國歷史上有多少不平等條約

從1842年英國強迫中國簽定第一個不平等的《南京條約》起,西方列強在1842~1919年間共迫使中國簽定了個不平等條約,其中英國163個,日本153個,沙俄104個,法國73個,德國47個,美國41個,比利時26個,葡萄牙13個,義大利7個,荷蘭5個,奧匈帝國5個,西班牙4個,其他國家68個。

1、《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又稱《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涉及割地、賠款、五口通商和稅款協商。

2、《天津條約》是清咸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一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爆發於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結束。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兩國支持下,襲擊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聯軍進犯天津。清政府派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美、英、法各國代表分別簽訂《天津條約》。

3、《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

4、《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清朝與大英帝國、美利堅合眾國、大日本帝國、俄羅斯帝國(沙俄)、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意志帝國、義大利王國、奧匈帝國、比利時王國、西班牙王國和尼德蘭王國(荷蘭)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歷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5、《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䜣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簽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4)歷史事件與不平等條約擴展閱讀: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4.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參考資料:網路-不平等條約

『伍』 中國歷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有那些

1.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2.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3. 滿洲里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里)
4.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5.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6. 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7.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8.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9.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10.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11.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12.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訂於北京)
13. 中俄密約(1896年(光緒22年)6月3日,莫斯科)
14.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馬關,與日本)
15.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訂:1893年12月5日,大吉嶺)
16.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年(光緒13年)12月1日,與葡萄牙,北京)
17. 中英煙台條約(1876年(光緒2年)煙台;中國與英國)
18. 中日北京專條(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19.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爾巴哈台)
20.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咸豐11年)9月2日,天津)
21. 北京條約
a)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4日,北京)
22. 天津條約
a)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3日,天津)
23.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咸豐8年)5月28日,璦琿)
24.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豐4年)7月5日,上海)
25.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豐元年)8月6日,伊犁)
26.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與法國,黃埔)
27.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與美國,望廈)
28.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與英國,虎門)
29.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與英國,南京)

『陸』 求中國近代史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一、中美望廈條約

1、時間:

1844年7月3日

2、內容:

1)、協定關稅。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南京條約》規定「協定關稅」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嚴重地損害了中國的經濟。

2)、擴大領事裁判權范圍。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

3)、侵犯中國的領海權。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

4)、規定了12年後可以「修約」的條款。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中國日後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3、意義:

1)、使美國享有英國在《南京條約》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賠款外的一切特權,同時還擴大了侵略權益。如美國兵船可任意到中國各通商港口巡查貿易;美國人有權在通商口岸開設醫院,建立教堂等。

2)、是比中英《南京條約》、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更細致更完備的不平等條約。它是加在中國身上的又一道更為沉重的枷鎖,並成為爾後中法《黃埔條約》及其他帝國主義列強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範本。

二、中法黃埔條約

1、時間:

1844年10月24日

2、內容:

(1)、法國人可以在五個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貿易,設立領事,停泊兵船等。對法國人的家產、財貨,中國政府負責保護,中國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國將來如改變海關稅則,應與法國「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

(3)、法國享有領事裁判權,法國人與中國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4)、片面最惠國待遇。

(5)、法國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墳地,清政府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3、意義:

(1)、《黃埔條約》使法國享有美國在《望廈條約》中取得的一切特權,同時還規定,允許法國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修建墳地,清朝地方政府負責保護教堂和墳地。

(2)、法國通過中法《黃埔條約》,獲取了中英《南京條約》、《虎門條約》中除割地、賠款外的特權以及中美《望廈條約》中規定的全部特權,給中國造成了災難性的影響。

(3)、這個條約也為外國侵略者利用傳教權利進行公開的侵華活動埋下了第一塊基石。《黃埔條約》與《望廈條約》一樣,進一步破壞了中國的司法、關稅、領海的自主權。

三、天津條約:

1、時間:

1858年6月18日

2、內容:

(1)、清政府倘准 許其他國家公使駐北京,應准美國一律照辦;

(2)、增開潮州、台灣(台南)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潮州口岸設在汕頭);

(3)、耶穌教教士得自由 傳教;

(4)、擴大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即:清政府給其他國家的特權,「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一體均沾」;

(5)、確定領事裁判權。

3、意義:

(1)、《中美天津條約》的簽訂,是美國對中國主權的進一步破壞。在該條約的簽訂過程中,美國利用英、法武裝侵略給清政府造成的困境,不費一兵一卒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自己的侵略要求。

(2)、通過這個條約,美國獲得了遠比《望廈條約》更廣泛的侵略權益,同時以周詳嚴密的片面最惠國條款,坐享英、法等國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攫取的一切特權。

(3)、《中美天津條約》既是美國對中國主權進行粗暴踐踏的歷史罪證,也是美國推行合作侵華政策的典型產物。

四、北京條約

1、時間:

1860年10月24日

2、內容: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4)、《中英天津條約》中規定的賠款增加為八百萬兩。簽約後,英國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鎮壓太平天國革命,並支持洋務派奕當政。

3、意義:

《北京條約》是《天津條約》的擴大,它承認《天津條約》有效,還攫取了一些侵略權益:

(1)、開天津為商埠後,西方資本主義侵略勢力有了侵略據點。

(2)、割佔九龍半島、烏蘇里江以東大片領土,進一步破壞了中國領土主權完整。英、法侵略者可以公開掠賣中國人口出洋做奴隸、當馬牛。

(3)、軍費賠款是對中國人民的又一次殘酷掠奪。

(4)、外國教會侵略勢力更加深入和日益猖獗。

(5)、開放口岸已深入從沿海各地到長江中下游地區。

(6)、以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使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進一步加深。這些使中國人民的災難日益深重。還侵犯了中國內河行駛主權。

3、意義:

(1)、巨額的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為支付這筆賠款,清政府加緊搜刮人民,使中國人民生活更加貧困,社會經濟更加凋敝。

(2)、在北京設立的「使館界」,實際上是「國中之國」,是帝國主義策劃侵略中國的大本營。外國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區,使清政府完全處於軍隊的控制之下,便於侵略者直接派兵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斗爭。

(3)、按照條約規定,清朝官吏嚴厲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斗爭,進一步成為帝國主義幫凶。

(4)、該設外務部的規定,便於清政府能夠按照外國侵略者的意旨實行賣國的外交政策。

(5)、《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確立了清政府為帝國主義列強的忠實走狗的地位,從此,清政府成為資本主義列強統治中國的工具。它的簽訂,標志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參考資料:網路-望廈條約

參考資料:網路-黃埔條約

參考資料:網路-天津條約

參考資料:網路-北京條約

參考資料:網路-馬關條約

參考資料:網路-辛丑條約

『柒』 中國歷史上的不平等條約簽訂的先後順序

一、《南京條約》

1842年,清政府被迫在南京的靜海寺與英國政府議約,雙方共在寺內議約四次。8月29日,中國清政府全部接受了英國提出的議和條款。

在英軍旗艦」汗華「(亦譯康華麗)號上正式簽訂了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滿足了英國大多數的要求。主要內容:

1、割香港島給英國。(喪失領土主權)

2、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允許英國人在通商口岸設駐領事館。(喪失貿易主權)

3、中國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2100萬元的成分是: 600萬賠償鴉片,300萬償還英商債務,1200萬英軍軍費。(大量白銀外流)

4、英國在中國的進出口貨物納稅,中國與英國共同議定。(喪失關稅主權)

5、英國商人可以自由地與中國商人交易,不受「公行」的限制。(喪失貿易主權)

二、《望廈條約》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與美國在澳門的望廈村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是清政府與美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

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而且在許多方面危害中國更厲:

1、協定關稅。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南京條約》規定「協定關稅」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嚴重地損害了中國的經濟。

2、擴大領事裁判權范圍。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

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

3、侵犯中國的領海權。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

4、規定了12年後可以「修約」的條款。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中國日後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三、《黃埔條約》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與法國在廣州黃埔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法國侵略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法《黃埔條約》共36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有:

1、法國人可以在五個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貿易,設立領事,停泊兵船等。對法國人的家產、財貨,中國政府負責保護,中國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國將來如改變海關稅則,應與法國「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

3、法國享有領事裁判權,法國人與中國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4、片面最惠國待遇。

5、法國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墳地,清政府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四、《璦琿條約》

1858年5月,清政府與俄國簽訂,主要內容:

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五、《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主要內容: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游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六、《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清政府與法國簽訂,主要內容: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鴉片戰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第二次鴉片戰爭

『捌』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不平等條約

1. 中英 廣州和約 余保純 六百七十萬兩 27-5-1841;
2. 中英 南京條約 耆英,伊布里 二千一百萬兩 29-8-1842;
3. 中英 南京條約補充條款 耆英 22-7-1843;
4. 中英 虎門條約 耆英 8-10-1843;
5. 中美 望廈條約 耆英 3-7-1844;
6. 中法 黃埔條約 耆英 24-10-1844;
7. 中俄 瑗琿條約 奕山 六十萬方公里 28-5-1858;
8. 中俄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13-6-1858;
9. 中美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18-6-1858;
10. 中英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26-6-1858;
11. 中法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27-6-1858;
12. 中英 天津條約補充 桂良 8-11-1858;
13. 中英 北京條約 奕欣 一千叄百萬兩 24-10-1860;
14. 中法 北京條約 奕欣 25-10-1860;
15. 中俄 北京條約 奕欣 四十多萬方公里? 4-11-1860;
16. 中俄 勘分西北界約記 明誼 四十四萬方公里 10-7-1864;
17. 中美 增續條約 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
18. 中英 新修條約普後章程 不詳 23-10-1869;
19. 中日 修好條約 李鴻章 13-8-1871;
20. 中日 北京條約 奕欣 31-10-1874;
21. 中英 煙台條約 李鴻章 13-9-1876;
22. 中俄 里瓦幾亞條約 崇厚 2-10-1879;
23. 中俄 伊黎條約 曾紀澤 七萬方公里 二百八十萬兩 24-2-1881;
24. 中法 會議簡明條款 李鴻章 11-5-1884;
25. 中日 天津條約 李鴻章 18-4-1885;
26. 中法 新約 李鴻章 9-6-1885;
27. 中英 煙台條約 續增條約 不詳 9-6-1885;
28. 中葡 北京條約 奕□ 1-12-1887;
29. 中英 印藏條約 升泰 17-3-1890;
30. 中美 華工條約 楊儒 7-3-1894;
31. 中日 馬關條約 李鴻章 二億兩 7-4-1895;
32. 中日 遼南條約 李鴻章 叄千萬兩 8-11-1895;
33. 中俄 密約 李鴻章 3-6-1896;
34. 中德 膠澳租借條約 李鴻章 6-3-1896;
35. 中英 展拓香港界址條約 李鴻章 9-6-1898;
36. 八國聯軍 辛丑條約 李鴻章 十億二千二百七十萬兩 7-9-1901;
37. 中英 續定印藏條約 羅生戛爾曾 7-9-1904;
38. 中日 會議[滿州善後條約] 22-12-1905;

『玖』 中國歷史上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哪些不平等條約

一、《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清廷原稱「萬年和約」,又稱「白門條約」 、「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該約於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與英國代表璞鼎查在停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艦皋華麗號上簽訂,標志著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南京條約》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

1、割讓香港島;

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

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

4、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

5、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

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1843年7月22日、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又先後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和細則, 將協定關稅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實,並使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權益。

《南京條約》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關稅主權,便利了英國對華的商品輸出,使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進一步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破壞了中國的自然經濟,並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

二、《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

根據條約規定:

1、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2、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

3、中國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三、《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中國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奧、西、荷、比、十一國政府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歷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條約規定: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扎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該條約標志著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災難。

該條約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中國的又一奴役性條約。它的簽訂進一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全面控制和掠奪,標志著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此後開啟了資本主義浪潮。

四、《滿洲里界約》

《滿洲里界約》又稱《齊齊哈爾協議書》(俄文:Договор цицикар),是清朝與沙皇俄國於1911年(宣統三年)12月20日在黑龍江齊齊哈爾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滿州里界約》共兩條,其主要內容是:

1、清俄兩國重定由塔爾巴干達呼第58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63界點;

2、沿額爾古納河,至該河與黑龍江會流處止的國界。

此次界務交涉,本應按照舊約規定,雙方共同履勘水陸兩界,但結果卻完全超出了會勘的范圍和舊約的規定,以致新設界點位置及水路國界與舊約不符。

陸路邊界線的6個界點全部南移,致使中國喪失數百平方公里土地。水路在界約中雖載明以額爾古納河為界,但右岸應屬中國的許多洲渚,卻以臆造的「額爾古納河舊河道」為借口,劃歸俄國。

《滿洲里界約》將舊約作了有利於俄國的修改,並就此重新劃定了國界,是有損於中國領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也是腐朽的清政府代表中國簽訂的最後一個喪權的邊界條約。

五、《中英煙台條約》

《中英煙台條約》又稱為《滇案條約》、《中英會議條款》,是1876年(光緒二年)9月13日清朝與英國在煙台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滇案」,但也使英國得到了入侵中國西南邊境「條約權利」。

《中英煙台條約》亦稱《滇案條約》,共分三大部分16款,並附有「另議專條」。

第一部分主要內容為:中國向英國償款銀20萬兩;中國派出使大臣帶國書前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惋惜」;

雲南當局應與英國所派官員商訂滇緬來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為限,英國派官員駐雲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

英國仍保留由印度派員赴雲南之權。第二部分實際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及官方交往兩方面。

主要內容為:總理衙門應「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其會同該衙門就通商口岸的中外會審案件議定劃一章程;「凡遇內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使可派員前往「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

中外交涉案件,被告為何國人,即向何國官員控告,由被告所屬國官員依本國法律審判。這些規定擴大了英國在華治外法權。

第三部分為「通商事務」,主要內容為: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安慶、湖口、沙市等處停泊起卸貨物。

各口租界免收洋貨厘金;新舊通商口岸尚未劃定租界者都要「劃定界址」。此外,《另議專條》中規定英國可派探路隊由北京經甘肅、青海或四川等地進入西藏,或由印度進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平等條約

『拾』 中國近代歷史上簽過哪些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一覽表
南京條約 1842年8月 英國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 1844年 英國

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 1844年 美國和法國

天津條約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北京條約 1860年 俄國
北京條約 1860年 俄國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 日本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奧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國政府或大多數中國人認為是不平等的條約。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滿洲里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里)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訂於北京)
中俄密約(1896年(光緒22年)6月3日,莫斯科)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馬關,與日本)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訂:1893年12月5日,大吉嶺)
中英煙台條約(1876年(光緒2年)煙台;中國與英國)
中日北京專條(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爾巴哈台)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咸豐11年)9月2日,天津)
北京條約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4日,北京)
天津條約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咸豐8年)5月28日,璦琿)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豐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豐元年)8月6日,伊犁)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與法國,黃埔)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與美國,望廈)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與英國,虎門)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與英國,南京)
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17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事後未完全兌現,亦無退還條約中獲得的領土)。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義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不承認以前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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