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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推理

發布時間:2021-02-25 05:14:49

『壹』 學歷史的人邏輯思維一定很清晰嗎

一般學歷史的人邏輯思維都不錯,邏輯思維能力是指正確、合理思考的能力。即回對事物進行觀察答、比較、分析、綜合、抽象、概括、判斷、推理的能力,採用科學的邏輯方法,准確而有條理地表達自己思維過程的能力。學歷史的需要通過現有的資料,通過優秀的邏輯思維來推導出最接近歷史的真相

『貳』 哪些歷史懸疑類的小說很好看

笑談天涯的《大明寶藏》,還有當年明月的《明朝哪些事》、還有《大秦帝國》等

『叄』 歷史推理題,有沒有大哥可以的

33頁發布時間: 2012年09月13日
歷史上最難的邏輯推理題目_數學_自然科學_專業資料。非常有趣的邏輯推理題...道推理題,我自己試了一下,其實沒有那麼神秘那麼困難了,

『肆』 是什麼,為什麼,怎麼樣歷史邏輯推理教學

要使每個學生在各個層面上獲的成功,想辦法讓每個學生體驗學習成功的快感,這樣對中學生的激勵作用將會更大,他們參與學習的熱情就會更高。

『伍』 我為什麼寫歷史推理

我為什麼寫歷史推理
李開元

寫歷史推理,是我多年以前就有的想法。
我入史學之門,算是科班正途。因為喜好哲學,遇事愛尋根問底,歷史是什麼,歷史學又是什麼的終極問題,始終是我的關懷。而考證是什麼,考證的原理在哪裡?也一直吸引著我。多次實踐以後,漸漸悟出些道理來了,考證的基本思路,就是基於證據的推理。
基於證據的推理,不僅是歷史學的思想基礎,也是科學的思想基礎。歷史學與科學之間,在基礎的部分有相關的交接點,實在是使我感到高興,因為我曾經有過做科學家的少年夢。我愛讀偵探小說,最欽佩柯南道爾筆下的福爾摩斯,那種智慧的冷峻神態,瘦長的敏捷身姿,很使我著迷。偵探小說讀得多了以後,對於偵探們的思路,也大體看出門道來了,同樣是基於證據的推理。
我到日本以後,注意到一個有趣的事情,這些寫偵探小說的名家們,不少人喜好歷史,特別是古代史。他們不但用古代史做題材寫偵探小說,有些人還直接介入到古代史的研究中來。報紙電視關於古代史疑問的討論,常常是歷史學家、考古學家和偵探小說家同堂共議,爭鋒鬥智,那種融匯文學和史學、結合實證和推理的動人景象,在中國是未曾見過的。
歷史學家周一良先生讀了推理名家高木彬光《成吉思汗的秘密》後有所感,專門寫了一篇文章:《日本的推理小說與清代的考據之學》。周先生結合自己讀書治學的體驗,指出推理小說與考據之學間有相通的內在聯系,二者都是基於形式邏輯的推理。
周先生是我所敬仰的老師,他的文章加深了我的感悟。我想到,不管是在歐美還是在日本,偵探小說都頗為流行,是國民喜愛的通俗文化。反之,在中國的流行文化中,沒有推理小說,國民喜愛的方向偏重在神怪武俠。神怪武俠是非邏輯的自由遐想,那種上天入地、出神入化的超脫和飛躍,由不得讓我想到莊子的無拘無束,道家的自然自由。諸子百家中,唯有名家是講思辨、重邏輯的哲學派別,但經過秦始皇的焚書、漢武帝的尊儒以後,兩千多年來是斷絕了。這種斷絕,對於中國文化和國民心理的影響,不可不謂久遠深長。
諸子百家是中國文化的源頭和根本,是人類脫離鬼神迷信之後的東方理性覺醒,其豐富的內涵和無限的可能,先被政治專制的焚書打斷,後被文化統制的尊儒閹割,從此偏離多元的方向,失去了自由與活力,實在是兩千年來中國文化的不幸。痛定思痛後的當今中國文化,其最大的課題,就是回到古典,重鑄文化,在諸子百家的根上,嫁接現代的普世文化,發展出融匯古今中外的新文化來。
歷史是文化的核心,歷史學的開拓也是文化的課題之一。我突發奇想,是否可以在考據之學的傳統之上,參照推理小說,發展出一種新的表現歷史的形式?我由此有了歷史推理的想法。歷史推理的內容,當然是歷史上的疑案。在古代史領域,到處都是難解的疑團,大到夏王朝是虛幻還是真有其事,小到秦始皇的父親是子異還是呂不韋,大凡是可以做考證文章的題目,都可以成為歷史推理的題材。
我起先試圖學習偵探小說的手法,設計一位宛若偵探的歷史學家,引導自己的學生們來出入古今,破解古史之謎。如此深入下去的結果,自然走向了推理小說的方向,在增加了趣味和自由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削減了歷史可信度的傳達。我希望堅持歷史學本位的立場,偵查的疑案就是歷史學的問題,證據一定要真實,推理一定要合理,可以構築,但不能編造。所以,我在嘗試這種虛構人物的方式後,還是放棄了。
我曾寫過關於兵馬俑與項羽之死的文章,受到歷史愛好者的廣泛關注。我再一次感到歷史的神秘,感到真實的歷史,可以比虛構的小說更精彩;追求歷史真相的樂趣,可以由專家與大眾共享,專家和大眾一樣,都有一顆好奇的心。我想到,既然是專家與大眾都感興趣的內容,與其由外行的愛好者來改寫傳布,留下淺入誤出的詬病,何不由專家自己來深入淺出地傳播?我開始考慮以項羽之死為題材,再一次寫作歷史推理,但最終也沒能順利進行下去。
後來我寫《復活的歷史:秦帝國的崩潰》,最初是從秦始皇的出生開始寫的。當我將幾乎所有有關秦始皇的史料仔細瀏覽以後,驚奇地發現,兩千年來,秦始皇是一位被嚴重誤讀了的人物,不僅他個人被誤讀,連秦帝國興亡的整個歷史背景都被誤讀了。我再一次挑戰歷史推理,將籠罩在秦始皇身上的迷霧一一清除。經過多次修改之後,《秦始皇的秘密》終於完成。
我所追求的歷史學,不但是綜合了研究、敘述和史學理論的人文歷史學,也因為增添了歷史推理而進入大眾領域。這樣的結果,不但了結了我的一樁心事,使我得到更多朋友,也堅定了我對文化資源學的看法。歷史是一種文化資源,既可以為研究所用,也可以為教育所用;既可以為大眾娛樂所用,也可以為旅遊經濟所用。歷史學的領域,可以步步拓寬。
在東方衛視《秦史謎案》講座中,我說過一段自己很喜歡的話,恰好體現了我寫作歷史推理的理念,摘錄下來奉獻給讀者朋友:

歷史是永恆的謎,因為我們不能再回去。如果我不能給你提供最准確的史實,我將給你提供最合理的推測。最准確的史實,是近於美的真;最合理的推測,是近於真的美,都有不可取代的價值。
(摘自《秦始皇的秘密》之後記)

『陸』 推理學是什麼

一階邏輯推理是一種典型的基於規則的推理方法.該方法的推理機制非常簡單,利用謂詞構建靜態的推理規則庫.當進行推理時,首先向引擎輸入已知的初級上下文信息,通過一致性驗證後,與規則進行比較,如果相同,那麼給出對應規則結果的高級上下文信息,否則提示沒有成功 時序邏輯推理並不是簡單的依靠謂詞對初級上下文信息組合來進行推理的一種機制,它通過觀察上下文存儲庫中某種或幾種上下文信息在一段時間內的記錄,跟據上下文發生的時間序列來尋找規律,從而得出高級上下文信息. 哲學上把因果關系定義為「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現實中能夠用「因為……所以……」表述的關系並不都是因果關系。邏輯推理中的「條件和結論」與現實中的「原因和結果」必須給予嚴格區分,復雜因果關系是「基本因果關系」的復合,電源、開關、燈泡三個「元件」串聯而成的電路可以作為基本「因果關系模型」。原因與結果都是動態的,開關的「開」與燈泡的「亮」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不是開關與燈泡具有因果關系。尋找可能的原因(現象)是邏輯推理,可能的原因現象有「並聯」和「串聯」兩類,並聯現象中只要有一個發生結果就會發生,串聯現象必須全部發生結果才會發生。「時間」參數的有無是因果關系與邏輯推理的根本區別。並聯現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個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串聯現象中最後「成就」的那一個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原因和條件的區別全在於出現的時間不同。在此基礎上,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釋。 關鍵詞:因果關系 原因和條件 內外因關系 邏輯方法 破壞分子發現炸葯倉庫的守護衛兵在後半夜兩次交接班時警惕性較差,遂利用這一疏漏,接近倉庫點燃引爆物引發倉庫爆炸,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的行為無疑是倉庫「爆炸」的原因。有人認為,保衛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還有人根據內外因原理認為,「炸葯能夠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內因,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是外因。內因是根本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倉庫內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沒有炸葯,就不會出現爆炸的結果。這一說法看似可笑,但與毛澤東所說的「溫度不能使石頭變成小雞」的例子是頗為類似的。 人們普遍認識到,現實中的因果關系是復雜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況。人們還從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為「直接—間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於這些劃分標准沒有給予嚴格界定,這就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爭議。本文試圖通過對概念進行嚴格定義,建立起「基本因果關系模型」,並以此為基礎對復雜因果關系作出解釋。 一、基本因果關系模型 哲學上把現象和現象之間那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叫做因果關系,其中引起某種現象產生的現象叫做原因,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叫做結果。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引起」和「被引起」卻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結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因果關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復雜,越容易出現模糊和混亂,給科學地認識因果關系造成困難。所以對因果關系,學界至今還沒有建構起比較完整的理論框架。 筆者以為,要想在因果關系研究上有所突破,應當借用數理邏輯的思想,從基本假設和定義出發,建構起「基本因果關系模型」(理論),以此為基礎對復雜因果關系給予解釋。 作為建構模型基礎的基本假設和定義,都必須從現實世界中歸納出來。模型本身,也應當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系。經濟學研究的主體(基本單位)是個人,研究的內容是人的活動(體現了與外界的關系)。筆者從經濟學得到啟發,把通常所說的「事物」分解為動態的「事」和靜態「物」兩類。「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事」則是「物」的動態變化過程,它體現了主體「物」之間的關系。所以,「事」是由「物」參與產生的,而靜態的「物」則可以獨立存在。 但是為了利用人們熟知的哲學術語,我們做如下定義: 靜態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用A、B、C等表示;「事物」的變化叫做「現象」,是哲學研究的內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現象「引起」B現象,即現象A是結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系可以用開關的「開、關」與燈泡的「亮、滅」來表示。我們用導線把電池、開關、燈泡三個元件串聯起來,構成一個簡單電路,靜態的開關、燈泡、電池、導線就是「事物」,開關狀態的變化(開和關互變)與燈泡狀態的變化(滅和亮互變)就是「現象」。「開關由關到開」與「燈泡由滅到亮」兩個現象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開關開」與「燈泡亮」(或「開關關與燈泡滅」)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可以用符號「♂A→♂B」。我們把它作為「基本因果關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關系」為基礎,討論現實世界中復雜的因果關系。 二、區分原因和條件 我們把與結果發生有關的所有先前情況統稱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關系就是要確定哪些(個)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條件。 與因果現象實際發生的過程正好相反,人們在探討因果關系時往往是先知道結果,而後才去探討其原因,這一過程稱為「執果索因」。「執果索因」中必須利用「邏輯推理」,推斷哪些現象可能引起結果的出現。 如果幾個現象必須全部出現,結果才出現,即對於結果來說(注意,是對於特定結果來說的),這些現象缺一不可,那麼這些現象就稱為「串聯現象」;如果幾個現象中只要有一個出現,結果就必然出現,那麼這些現象就稱為「並聯現象」。「串聯現象」和「並聯現象」是相關現象的兩類基本關系。串聯和並聯「混合」的現象,可在此基礎上研究,本文從略)。在一個電路中,串聯開關的每一個都必須「由關到開」,才會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於燈泡「由滅到亮」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於「串聯現象」;類似地,並聯開關只要有一個「由關到開」,即可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於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來說,並聯開關的每一個「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於並聯現象。 我們之所以強調「對於特定的結果來說……」,是由於對於不同的結果來說,現象之間的關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對於燈泡「由亮到滅」來說,任何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都可以引起這一結果,所以對於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於「並聯現象」。同理還可以得出,對於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並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於「串聯現象」。 在強調一遍,「串聯現象」和「並聯現象」的劃分,是在「執果索因」過程中對「可能引起」結果的現象從理論上進行的劃分,而現實中究竟是哪個現象「引起」了結果的發生,則必須從其它方面入手解決。為此,我們必須引入時間因素(參數)。 我們先研究「串聯現象」。假設有n個「串聯現象」,我們對它們發生(成就)的時間次序進行排列,分別為第1、2、3……n個現象。由於對結果現象來說,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個現象出現,結果都沒有發生,即它們都沒有「引起」結果發生,所以都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第n個現象一出現,結果就發生了,根據「因果關系定義」,它就應當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其它n-1個現象則只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條件」。同理,「並聯現象」中任何一個現象的出現都足以引起結果的出現,所以並聯現象中最先出現的那個現象就「引起」了結果現象的出現,所以它就是結果發生的「原因」。 可見,時間因素對於因果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認為,從邏輯上說,原因和條件並無區別(因為邏輯分析不考慮時間因素)。只是由於它們出現的時間次序不同,才區分出「原因」和「條件」。 三、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區別 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如前所述,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最根本的區別是,邏輯推理不考慮時間因素,而因果關系卻必須考慮時間因素。例如「父母結合」後「生出兒子」,在因果關系中,「父母結合」是原因,「生出兒子」是結果,二者不能顛倒。但從邏輯推理上說,男女結合卻不一定能夠生出兒子;反過來說,只要有「兒子出生」這一「條件」,則必然能夠推出「父母結合」這一結論。寫成邏輯推理形式,就是「因為兒子,所以父母」。由於有人把「因為……所以……」框架下的邏輯推理都看做「因果關系」,結果兒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鬧出大笑話。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用「因為……所以……」形式表述的關系,也可能不是因果關系。 2、邏輯推理的條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個因果關系中,「條件」實際上是無限的。在邏輯推理中,有時一個條件即可推出一個結論,有時多個條件才能推出一個結論。但即使多個條件推出一個結論,這些條件的個數也都是有限的。但現實中的因果關系卻大不相同,與結果現象有關的條件實際上是無限(多)的,無法把它們窮舉出來。例如在我們的簡單電路中,導線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誰拉動了開關,他為什麼要拉動等等,都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情況。在研究中,我們只能夠限定范圍,對那些「不言而喻」的條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對那些超出界限的情況也不再研究。總之,現實中「原因和結果的關系」,要比邏輯推理中的「條件和結論的關系」復雜許多倍。 3、邏輯推理中(主要指演義推理),條件必然蘊涵結論;但在因果關系中,原因並不必然蘊涵結論,而只有在「條件」都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原因的出現才引起了結果的發生。例如在電路中,n個串聯開關中,只有在前n-1個開關都發生了「由關到開」的變化之後,即在特定條件都已經「成就」之後,第n個開關「由關到開」才能夠成為燈泡由滅變亮的「原因」。如果我們預先把n個開關進行編號,或者設想它們的顏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後一個發生「由關到開」變化的那個開關是紅色的,那麼只要前面n-1個開關中只要有一個沒有發生「由關到開」的變化,那麼紅色開關「由關到開」的變化就並不能「引起」燈泡由滅變亮的結果。所以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每一個因果關系都是具體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結果。也許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在實驗室中可以嚴格限定條件),原因和結果的關系才是確定不變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結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結果,就象人們在白開水中加入砂糖則必然使白開水變甜,而加入食鹽則會使白開水變咸一樣起清楚明確。通常人們認為,「同果必然有同因」,「異果必然有異因」,這一原理也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關系是「現實」關系,只有在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已經發生之後,我們才說,原因A和結果B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邏輯推理」是一種「理論」推導,它不需要任何現實性做支撐,條件就必然蘊涵結論。演繹推理的邏輯結構是: 若A包含於B,並且B包含於C,則A包含於C。就象初等數學中A<B並且B<C,那麼A<C一樣。 但是因果關系卻不具有這種傳遞性。即A是B的原因,並且B是C的原因,卻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結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結果的原因,就象西歐封建社會中的等級關系那樣: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當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結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樣。但如果這樣理解因果關系,那麼秦始皇統一中國也許就是兩千多年來一切社會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終原因就都是自然界本身。這樣理解因果關系,就喪失了研究的意義。如果嚴格套用因果關系定義,可以看到這些理解並不符合因果關系定義。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正是由於理論必須符合現實,它才能夠解釋和預測現實。邏輯推理盡管是理論上的,也許正是由於它是理論上的,所以可以用於推測因果關系的可能性,並由現實予以證實和證偽。實際上人們也正是這樣利用邏輯推理來探索因果關系的。結果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經常把因果關系中的「結果」與邏輯推理中的「結論」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的結論稱為「結果」。問「殺人案有結果了嗎?」答曰「有,是張三謀財殺人!」這里的所謂「結果」,實際上是指找到了「殺人結果」的「原因」,它應當屬於邏輯推理的「結論」而不是現實中因果關系的「結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醫院就診,由於就診人都是因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據李四就診推斷他患了病,既由「就診」這一條件得出了「有病」這一結論。但在平時,我們會說「因為我看見李四就診,所以李四有病」。這樣的表述,「就診」好像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顛倒了其中的因果關系。所以我們在分析「因為……所以……」這樣的表述時,一定要搞清它是邏輯推理,還是因果關系。 四、復雜因果關系分析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說,有時出現「多因一果」,有時出現「一因多果」,還有時出現「多因多果」。我們應如何看待這些情況呢? 1、「多因一果」關系分析: 從邏輯上說,多個條件得出一個結論的情況很多,但只要引入時間因素「降到」現實中來,可以看到所謂「多因」,實際上只有一個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條件,就象串聯開關和並聯開關中只有一個的變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條件一樣。還有一個簡單例子是有人認為「父和母都是兒子的原因,並且不分先後次序」,即兩個原因「引起」一個結果。但這是由於沒有正確應用概念產生的缺陷。嚴格說來,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都應當是動態的,而父、母及兒子都是靜態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結果」的要求。父母的「結合」與兒子的「出生」才是動態「現象」,它們才符合因果關系定義的要求。所以正確的因果關系表述應當是,「父母結合是兒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結果之間仍然是「一因一果」關系。 另外,籠統地看待結果卻具體地探索原因,也會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例如,籠統地認識社會,會得出「社會秩序混亂」這一結果,應當說這是一個非常宏觀的「現象」。如果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原因,應當有一個宏觀的術語表示「原因」。但實際上,到現在人們甚至還沒有試圖用一個宏觀術語來表述這一宏觀原因,於是只好談論(許多)具體原因,由於具體原因很多,實際上無法統計,人們注意到這一情況,所以認為「多因一果」情況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層次上認識問題,就可以認為「社會秩序混亂是人的活動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層次認識問題,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還有一種復雜的因果關系「鏈條」(一連串的因果關系),人們往往把中間環節中出現的「結果」都作為最後結果的「原因」,於是就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情況」。例如,人們往往把一個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產生這個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個人的「出生」作為結果,父母的「結合」應當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結合則是「父親」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結合則是「母親」出生的原因…… 有人認為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布希戰勝克里而連任總統,是億萬選民投票的結果,其中每一個投布希選票的選民都是布希當選為總統這一結果的「原因」。所以是億萬原因引起了一個結果。但如果我們引入時間因素,設想每個選民在不同的時刻投票,那麼決定選舉結果的是其中某一個選民的選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沒有反敗為勝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希當選總統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選民則只是這一結果出現的條件(盡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條件),此後投布希選票的選民,實際上在「布希當選總統」這一結果現象中沒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選票總數作為「結果」,當然每個選民都起了作用)。但在這一事件中,原因和條件的區分沒有多大實際意義,所以也沒人進行這一分析。 2、「一因多果」關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況與「多因一果」的情況正好相反。首先,現實世界中存在連續因果關系,人們往往把最初因果關系之後,結果作為原因又引起的結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結果。例如一個(對)祖先可能有許多直系後裔,如果把每個後裔都作為「結果」,就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 其次,宏觀地認識原因而微觀地認識結果,則是「一因多果」的更為普遍的情況。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當然會引起許多具體結果。因為人口有幾十億,每個人都要活動,都會引起相應的結果,於是也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觀模型「總電閘斷開」與「每個用電器停電」之間的關系表示。這顯然是在不同層次上認識問題造成的。如果我們限定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問題,就可以說,「總電閘斷開」是原因,「全局停電」是結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關系。 3、「多因多果」關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現象,實際上是一因一果關系的復合。只要從結果中分解出單一結果,則不難在原因中分解出對應的單一原因。例如,廚師在做湯時使用了很多作料,湯的味道鮮美可口。鮮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許多單一的「味道」組合而成的,我們可以把它分解為單一味道分別加以研究。我們假定該湯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種,再分別探討,這五種味道是如何產生的。也許我們發現做湯前只加入了兩種調味品,即食鹽和五香粉。食鹽是單一調味品,它產生了「鹹味」;但五香粉是一種混合物,它由幾種調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繼續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種物質產生了苦味,哪種物質產生了辣味等等。於是在「物質」和「味道」之間就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 五、不同學科對因果關系的不同認識和定義 我們前面是從哲學上對因果關系進行定義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學科對因果關系往往有不同的定義和認識。最典型的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和「現實中的因果關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園主人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噴灑了巨毒農葯,導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們的嚴格分析,對「死亡」來說,「噴灑農葯」、「偷果子」、「誤食」是「串聯現象」,最後一個現象「誤食」,應當是死亡的「原因」,而「噴灑農葯」、「偷果子」則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條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責任的標準是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由於果園主人違反了農葯使用規定,主觀上有過錯(民事上不分故意和過失),所以就認為果園主人「噴灑農葯」的行為與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於是判決果園主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對付老鼠,我們可以從市場上購買一個鼠夾子,放置在老鼠經常出沒的地方,最後確實逮住了老鼠。對於這一結果來說,我們往往說,「安放」鼠夾子的行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結果。但這樣說並不嚴格符合「因果關系定義」。根據我們的分析,「安放」鼠夾子時,結果並沒有發生,所以不應該是引起結果的原因。最後的因素是老鼠「接觸」到了夾子鼠,它才是引起結果現象發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情況都稱為「原因」。例如在公路邊挖溝修管道,沒有作出明顯標記,致使晚上騎自行車經過此處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無過錯,就認為挖溝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盡管按照因果關系定義,行人的行為是原因,而挖溝只是引起結果發生的有關「條件」。 六、回到問題 利用因果關系基本模型,可以對日常生活中與因果關系有關的情況作出分析和解釋。例如所謂的主要原因,是把「條件」都作為原因,根據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區分;間接原因,則是原因的原因或條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條件)的來源,把來源「偶然」的原因稱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討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圍內無法再繼續探討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稱為「終極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圍,任何事物的終極原因都是自然界本身。所以脫離一定范圍,終極原因的探討就毫無意義。 歷史學家總想探討社會發展的終極原因,這一想法是值得贊賞的。但是既然要探討終極原因,就應當限定范圍,確定探討到什麼程度為止。美國經濟學家諾思就探討到「人口的自然增長」。應當說,在社會科學的界限內,這一原因確實可以稱為「終極原因」,因為再往前探討「人口自然增長」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屬性,這就超出了社會科學的范圍。筆者認為,古代中國社會的長期停滯根源於特定的地理條件,也是歸結到在社會科學范圍無法解釋的界限為止…… 還是回到我們的炸葯倉庫爆炸的問題上來吧!在炸葯倉庫爆炸事件中,根據我們已經闡述的原理,破壞分子「點燃」導火線的行為應當是原因;「炸葯能夠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條件。保衛工作的「疏漏」,是一個持續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壞分子發現,使他產生了引發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後,在破壞分子具體實施爆炸時,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倉庫。從激發了破壞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衛工作疏漏是條件的原因,也可以稱為「間接原因」;從被破壞分子利用接近倉庫的角度看,保衛工作疏漏又是倉庫爆炸的直接「條件」。 「內因外因」則是毛澤東以某一事物作為界限,把界限內的各種因素(條件)都稱為內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稱為外因。筆者以為,把內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許在教育人們發揮主觀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卻難以對其進行嚴格的科學分析。用所謂「內外因關系原理」解釋現實生活,則往往鬧出大笑話。例如用石頭去砸雞蛋,結果當然是「雞蛋破碎」。在「用石頭砸」和「雞蛋破碎」這兩個現象中無疑存在因果關系,甚至可以說「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沒有人把「雞蛋本身不夠堅硬」作為「雞蛋破碎」原因。 大體說來,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因果關系,都是指現象的直接導因(導火線)。按照因果關系定義,某一事物變化的真實原因都應當是「外因」,而不是毛澤東所說的「內因」。在煤礦發生瓦斯爆炸的新聞報道中,我們往往聽到一句話,「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而你如果說,事故發生的原因不需要調查,因為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在事物內部,「瓦斯能夠爆炸」是煤礦事故的根本原因,你這樣說,不使人笑掉大牙才怪! 最後,也許有必要對「穆勒四法」說幾句話。英國哲學家穆勒歸納了求同法、求異法、共變法和剩餘法等探求因果關系的基本方法,它們的原則可以簡單歸納為:相同結果必然有相同原因;不同結果必然有不同原因;變化的結果必然有變化的原因;剩餘的結果應當有剩餘的原因。容易看到,「穆勒四法」是力圖在現象的比較中發現因果關系。應當說,比較法是人們在探索因果關系時經常使用的方法。例如電器修理中,需要尋找哪個元件出了毛病,於是可以把可能有毛病的元件分別替換到正常的電器中去,看其是否能正常工作。大量事實表明,比較法確實是一種探求因果關系的好方法。即使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比較法也經常被利用來探求、闡述社會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

『柒』 請老師們薦紹一些歷史學的分析方法

我可以告訴你歷史的評判價值沒有統一的標准。
理倫主要有1.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例:岳說,他抗金是民族英雄;他鎮壓農民起義,是地主階級統治的工具)
2.聯系地看問題(橫向和縱向都要聯系就是時代前後要聯系,同一時代的領域也要聯系)
3.辯證地看問題,要看到它的兩面
判斷真偽二、 史書的辨偽
在我國汗牛充棟地古文獻中,有不少偽書。如僅據近人張心澄在《偽書通考》中的統計,偽書計有經部73部,史部93部,子部317部,集部129部。偽書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內容全偽者,如《孔子家語》、《鬼穀子》;有部分偽者,如《列子》、《竹書紀年》;有內容不全為偽而書名偽或書名、著者全為偽,如《春秋左氏傳》、《商君書》;也有內容雖真,但時代為偽者等。偽書的出現,使史料真假難辨,是逮不清,這些都為研究者徵引史料帶來了種種問題,不能不加以注意。
辨別偽書的工作早在漢代已經開時,人們在長期的辨偽工作中也積累了許多切實可行的經驗與方法。明代胡應麟[鏈接:胡應麟(1551-1602),明代學者。字元瑞,後更名明瑞。浙江蘭溪人。藏書豐富,達四萬余卷。在史學方面,主要從事對史書、史家及史事的評論,間或對某些史實做出考訂。他認為,史家除具備才、學、識三長外,還必須做到「公正」和「直筆」,五者兼備]在前人辨偽成果和經驗基礎上,加上自己的見解,在《四部真偽》內,把辨別真偽書的方法歸總為八點:
<1>「核之《七略》,以觀其源」。即檢查最早目錄書是否著錄過;
<2>「核之群志,以觀其緒」。即檢查歷代《經籍志》或《文藝志》,驗明此書何時見於著錄,考其流傳的線索;
<3>「核治並世之言,以觀其稱」。即考察與作者同時代的著作中,有無談到或稱引者部書的地方;
<4>「核之異世之言,以觀其述」即考察後世的著作有沒有引用或發揮著這部書中某些言論、觀點的地方;
<5>「核之文,以觀其體」。即核查這部書的問題是否符合當時的語言文字習慣;
<6>「核之事,以觀其時」。即考查書中所記述之事是否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
<7>「核之撰者,以觀其托」。即檢查所標作者姓名,是否出於託名;
<8>「核之傳者,以觀其人」。即考查傳播書的是什麼人。
梁啟超在《中國歷史研究法》中對胡應麟八點辨偽方法,給與充分肯定的同時,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發揮,提出了鑒別偽書的十二條公例,內容更為詳備適用。概述如下。
(1) 其書前代從未著錄或絕無人徵引而突然出現者,什有九偽;
(2) 其書雖前代有著錄,然久經散佚,乃忽有異本突出,篇數及內容本完全不同者什有九皆偽;
(3) 其書不問有無舊本,但今本來歷不明者,即不可輕信;
(4) 其書流傳之緒,從他方面可以考見,而因以證明今本題某人舊撰為不明確者;
(5) 其書原本經前人稱引,確有佐證,而今本與之歧義者,則今本必偽;
(6) 其書題某撰,而書中所載事跡在本人後者,則其書或全偽或一部分偽;
(7) 其書雖真,然一部分經後人竄亂之跡既確鑿有據,則對於其書之全體,需慎加選擇;
(8) 書中所言,卻與事實相反者,則其書必偽;
(9) 兩書同載一事絕無矛盾者,則必有一偽或二俱偽;
(10) 各時代之問題,蓋有天然界畫,多讀書者自能知之,故後人偽作之書,有不必從字句求枝葉之反正,但一望文體,即能斷其偽者;
(11) 各時代之社會狀況,吾儕據各方面之資料,總可推見其崖略。若其書中所言其時代之狀態,與情理相去懸絕者,即可斷為偽;
(12) 各時代之思想,其進化階段,自有一定。若某書中所表現之思想,與其時代不相銜接者,即可斷為偽。
以上十二法,舉事證、物證、理證,其本概括了如何辨偽的各方面內容,值得今人認真借鑒。
辨偽史書是為了去偽存真,弄清史料的可靠性,加以利用。但經考證為偽書的,又該如何處理呢?著名史學家陳寅恪[鏈接:陳寅恪 (1890-1969),著名歷史學家。江西修水人。長於版本校勘、音韻訓詁,又善作語言比較,詩作互證。在歷史考據上造詣精深,開創了新的考據學風格。他考據的方法包括:(1)取地下之實物與紙上之遺書相互辯證;(2)取異族之故書與吾國之舊籍互相補證;(3)取外來之觀點與固有之材料相互考證。而對經考證為偽的材料的價值,也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但陳寅恪並不僅僅拘泥於材料和實施的考證,而且認為研究歷史的目的「在史中求史論」。代表作有《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唐代政治史述論稿》、《柳如是別傳》等。論文輯入《寒柳堂集》和《金明館從稿》初編、二編中。]對此有獨到的見解:「蓋偽材料亦有時與真材料同樣可靠可貴。如某種偽材料,若徑以為某所依託之時代及作者,即據以說明此時代及作者之思想,則變為一真材料矣」。所以,對於這樣的材料,「重要在能審定偽材料之時代與作者而利用之」(《金明館叢稿二編》),而不是一旦確定為偽,則簡單地棄之不用或束之高閣。真偽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應客觀地衡量偽書的價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充分利用其可取的一面。
三、史料的校勘
書籍在流傳過程中,免不了出現錯誤。雕版印刷為廣泛應用前,書多系手抄,容易以訛傳訛。有了雕版印刷後,「摹刻以市易者滋多,彼此沿襲,校讎稍疏,輾轉失真,『烏』、『焉』稱 『馬』」。書中字體缺謬,語句脫落,衍文增句,文字、篇章前後錯位,甚至改易原文等現象,不一而足,均影響了史料的真實可靠性。史料的校勘供需同樣非常重要。
所謂校勘,就是核對勘誤的意思,指用不同古書版本和有關的文獻資料對某一本書進行校對勘誤,目的在於校訂古書中存在的字辭、語句上的錯誤。在校勘時,「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為校;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曰讎 。(劉想:《別錄》),所以,校勘也被稱為「校讎 」。
如何做校勘工作呢?清人錢大昕[鏈接:錢大昕(1728-1804),清代史學家、考據家。字曉征。江蘇嘉定(今屬上海人)。曾參加修撰《大清統一志》、《序文獻通考》、《續通志》等。《廿二史考異》集中了他在考據學上的成就。]總結校勘工作所依據的資料時說:「凡所校訂,必考稽善本,整以它書,即有朋後進之片言,亦則善而從之」。說明校勘基本依據有三:「善本」[鏈接:所謂善本,按清人張之洞的解釋,「非指白版新謂,謂其為前輩通人用古刻數本精校細勘付刊,不偽不闕之本也」(《 軒語•語學篇》)。現在理解的善本,一是宋、元刻本,或稱舊本、古本。宋、元刻本保留下來的不多,而且人們「以其誤字皆出於無心,或可尋繹而辨之,且為後世所克制祖本也」(陳乃乾:《與胡樸安書》,見《國學匯編》第一集),故視之為善本;二是清代學者的精校精注本。清代學者特別講求校勘,精校精注,取得了很大成績,多為後人稱引,故此也被稱為善本。]「它書」與「他人意見」。著名史學家陳垣[鏈接:陳元(1880-1971),著名史學家。字援庵。廣東新會人。在考據學、宗教史、元史和史論史法等方面,有精深的造詣。主要著作有《元西域人華化考》、《元也里可溫教考》、《火襖教入中國考》、《摩尼教入中國考》、《史諱舉例》、《校勘學釋例》、《二十史朔閏表》、《中西回史日歷》、《中國佛教史籍概論》等。「校法四則」反映了陳垣在校勘學上的成就。《史諱舉例》介紹了秦到清歷朝的避諱制度和諱例,使辨別古文書文句校勘及史事真偽的考證多了一條途徑。]在前人校勘成就的基礎上,結合自己長期校勘實踐的經驗,在所著《校勘學釋例》中提出了「校法四則」,可供我們參考和採用。現節錄如下。
(1) 對校法。這是校勘中最簡單、穩當的方法。即以同書的祖本與別本對讀。遇有不同之處,則注於其旁。此法目的在校異同,不校是非,故其短處在不負責任,雖祖本或別本有訛,亦照錄之。而其長處則在不參己見,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別本之本來面目。故凡校一書,必須先用對校法,然後再用其他校法。
(2) 本校法。採用本校法,即以本書前後互證,選摘異同處,進行比較判定,以求之其中謬誤之處。此法在未得到祖本或別本之前,最適宜採用。
(3) 他校法。即以他書校本書。凡是本書采自前人版本的,可用前人之書校定;入本書曾為後人引用,可用後人之書校定;其史料如同時被兩本或兩本以上的書所載,可同時用轉載之書校之。他校法涉及書的范圍較廣,耗費功力也較多,但有時非此法不能證明其訛誤。
(4) 理校法。這是根據書文的體制和遣詞造句的特色,對書的內容加以校勘的一種方法。如酈道元的《水經注》一書,原本中「經」和「注」混在一起,很難釋讀。戴震潛心研究該書體例和行文特色,歸納出分「經」和「注」的若干原則,終於使該書易於釋讀。當無古本可據,或書本互異,因而無所適從時,只能運用此法。
以上所舉四種方法,第一、二種是以本書的不同版本或本書內部進行校勘,故也稱「內校法」;第三種是以要校對的書以外的各種有關較為可靠的記載來校勘,故又稱「外校法」;第四種方法是在以上三種方法均不能校證的情況下,根據上下文並聯系當時各種歷史發展的背景和線索,運用邏輯思維來考證的一種方法,這對校勘者的學識有很高的要求,是最高級也是最難運用的一種方法。
四、史事的考證
歷代流傳下來的歷史典籍中,記載的史事與歷史事實之間經常存在著程度不同的背離關系,出現偽事。偽事的產生,有多種原因。主要的根源在於史學家的歷史觀和所處的階級、社會地位的局限性,使他在史料的取捨、記載的方法和史事的評價上把自己的立場觀點、思想感情、利益傾向折射到歷史記述之中,因而其中摻雜了各種偏見和歪曲。史家著述旨趣、品德、學識等方面也與偽事的產生有直接關系。史家道德品質的高尚或卑劣往往是史家能否寫出信史的一個基本條件。歷史上因史家缺乏高尚的史德,而或為名利所誘,或為權勢所屈,或枉情使性,或挾個人恩怨,虛美溢惡,肆行曲筆的例子位數不少。此外,人因傳聞異詞、史籍難稽和記憶失真,將文學形象的藝術真實誤認為歷史真實等,也會造成偽事的產生。
對於偽事,顯然不是如辨偽、校勘的外考證工作所能解決的。鑒別史實的真偽,要求透過現象去認識本質,進行一番內考證工作。
考證偽事的方法很多,其中基本的有如下幾種。
(1) 求源法。考證史事,就要追尋事奧的來源。一般說來,同樣內容的事奧,就要有選擇的用時代最早的記載。相對來說,原始史料比較准確,史事比較真實;以後輾轉傳抄的第二、三手資料,容易出錯,史事也因而模糊不清,甚至面目全非。陳垣很重視求源法。他曾在大學開設「史源學」課,教導學生追尋史源。「如果研究唐以前的歷史,學生引了《資治通鑒》,他一定要問為什麼不引正史,是否只見於《資治通鑒》而正史中沒有?即使研究唐史,引《通鑒》而不撿尋兩《唐書》及別的書,又不能說明那段材料確不見於兩《唐書》、《唐會要》、《唐大昭令》、《冊府元龜》等書,也不能通過」(牟潤孫:《勵耕書屋問學記》)。因為《資治通鑒》是北宋時編成的書,其中講述唐朝及唐以前的歷史,都是根據前代的各種典籍編成的。相比之下,兩《唐書》、《唐會要》、《唐大昭令》、《冊府元龜》等書記錄的資料是更為原始的。
(2) 反證法。即舉出有力的反證,以判斷是非。梁啟超把反證法形象地比喻為「以矛陷盾」。如《唐書•玄奘篇》稱玄奘57歲卒,《玄奘塔銘》則記為69歲。經考證,有人發現玄奘於唐高宗顯慶二年(657年)九月三十日上表之事,內有「六十之年,颯焉已至」之語,證明玄奘卒年應在六十以外,則《唐書》所記可能有誤。再如,《漢書•藝文志》載:「武帝末,魯共王壞孔子宅,預以廣其宮。而得《古文尚書》及《禮記》、《論語》、《孝經》,凡數十篇,皆古字也。……(孔)安國獻之,遭巫蠱事,未列於學官。」對書中所載孔安國獻書一事,後人多有懷疑。清初閻若璩用荀悅《漢紀•成帝紀》校讀《漢書》時,發現於「孔安國」下脫以「家」字,原文應為「按國家獻之」,解決了人們的疑問。如果運用反證法,可以進一步說明《漢紀•成帝紀》所載可信。其一,《景十三王傳》載,魯共王劉餘以孝景前二年立,……二十八年去世,其子安王肆位。景帝在位十六年,則魯共王應死於武帝即位的第十三年,即元朔元年。武帝在位凡五十四年,《漢書》記載魯共王壞孔子宅的時間在武帝末年,顯然是錯誤的。其二,《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安國為今皇帝博士,至臨淮太守,早卒」,如是,孔安國不可能看到征和二十年的「遭巫蠱之難」。也證明《漢書》所記有誤,孔安國本人之事顯然不能成立。
(3) 旁證法。即利用本書以外的資料作為依據,對某一史事加以他證或補證,達到考訂史事的目的。考據當中有「孤證不立」的原則,如果一個歷史論斷只有一項證據支持,而沒有旁證,則該項論斷不能成立。例如《尚書•無逸篇》有殷代高宗「亮陰三年不言」的記載。孔子把這句話的含義解釋為殷代實行「三年守喪制」。此說歷代相沿,無人提出疑問。但郭沫若發現,把「亮陰」解為「居廬守喪」缺乏根據,「三年不言」也不合情理。由此對舊解提出懷疑。郭沫若搜集和參考甲骨文種的有關資料,皆無相關旁證,反而發現了與舊說矛盾的記載,得出「亮陰三年不言」不能證明殷代實行「三年守喪制」的結論。他又根據醫學知識斷定,「三年不言」應是一種不言症。郭沫若的論斷最後從甲骨文卜辭中「今夕王言」,「今夕王乃言」中得到了進一步的證明,郭沫若用旁證法對長期未置可疑的結論提出了大膽的挑戰。
最後,還可以適當地運用理證法。前代史事未必皆有記載,或原本有記載而現在亡佚或銷毀,或找不到任何證據,需要以學理作為判定是非的標准,這就是理證法。梁啟超又稱之為「高度的推論法」,主要是正確運用邏輯推理;達到考證出史實真偽的目的。
總之,考證史事要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真假不分,望文生義,牽強附會,曲解材料,是歷史研究的大忌。

『捌』 推理小說的歷史

大眾印象中的推理小說,在推理界中是所謂的本格派——一般被認為是正統推理,或說主流推理,也就是站在讀者閱讀立場時,可藉由作者提供線索享受解謎樂趣的推理小說;或至少是以推理解謎為主軸的推理小說。通常較易為廣大推理謎所推崇。相關流派諸如社會派、冷硬派、法庭派等等,容後再敘。
(1)1841——1912
短篇偵探小說是主流。
代表作家:阿瑟•柯南•道爾,G•K切斯特頓,R•A佛利曼,傑克•福翠頓;
(2)1913——二十年代
1)E•C本特利的《特論特最後一案》發表於1913年。被認為是古典推理小說的開端。
2)1920年阿加莎•克里斯蒂的處女作《斯泰爾斯庄園奇案》和弗里曼•克勞夫茲的《桶子》把推理偵探小說帶進黃金時期。
(3)三十年代
古典推理小說到達鼎盛時期。硬漢派偵探小說已在二十年代末開始嶄露頭角,而在這一時期的美國得到了更大發展空間,以三十年代末期的雷蒙德•錢德勒尤為著名。同一時期,在英國著重於心理的純犯罪小說開始步入舞台。
(4)四十年代
古典推理小說勢頭依然強勁,但其地位已漸漸被純犯罪小說和心理懸疑小說所代替。帶動了間諜小說的風行,警察小說也開始大行其道。
(5)五十年代
硬漢派偵探小說、純犯罪小說和心理懸疑小說成為主流。
(6)六十年代
1)為推理小說低落時期。
2)007詹姆斯•邦德的出現,重新掀起了間諜小說的熱情。
(7)七十年代
間諜小說仍然熱賣,硬漢派偵探小說也有一絲生機。但最新的動向卻是——歷史推理小說。
(8)八十年代——新世紀
百家爭鳴,各類推理偵探小說相對來說都有很大的轉機和發展空間。
代表人物:勞倫斯•布洛克。
推理小說起源於美國,發展於英國,大行其道於日本。現在全世界最重視推理小說發展的就是日本文學界。現時市面上主流推理小說主要為兩個來源歐美推理與日系推理,多為翻譯小說。以中文創作的推理小說很少,在推理界中仍為小眾文化,尚在起步階段。而ACG產業發達的日本,也出現推理的動漫畫作品。

『玖』 語文·推理…… 歷史學家史密斯教授被人發現死在自己的辦公 室,經現場勘查確定是被人

當地議員?因為棋盤上象的位置是在國王王後左右的,所以是他。。

『拾』 求推薦書! 類別: 推理,懸疑,文學,歷史,心理 麻煩列出書單 以上 最好能湊齊30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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