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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4 22:02:10

Ⅰ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專利制度沿革歷史是什麼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國應建立專利制度」的決策。根據這一決策,原國家科委開始籌建我國專利制度,從1979年3月開始制定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原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中國專利法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創新成果。在大多數國家,專利法僅保護發明,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單獨立法。我國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規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稱為專利,是我國專利法立法體制特色之一。 專利法制定後經歷了兩次修改。1992年9月,為更好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為了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備工作。2008年1月,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2008 年12 月27 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 年《專利法》)。修訂後的《專利法》將於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於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 出於中國自身發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 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從具體的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特別重視提升專利法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法》修正案通過後,輿論普遍認為,鼓勵創新能力提高和加強對專利權保護,是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貫穿於專利法的始終。因此,這也可以視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Ⅱ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及其歷史!

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該主題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設立。專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屬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年10月,在該組織召開的第35屆成員大會上,中國和阿爾及利亞提出了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獲大會通過,世界知識產權日由此設立。

設立該主題日旨在促進各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每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確定一個主題,各成員國應圍繞當年主題在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舉辦各種宣傳活動,以達到設立該主題日的目的。

Ⅲ 知識產權的由來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3)知識產權歷史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權益

1、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2、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Ⅳ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發展歷史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癸未年)。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
《巴黎公約》於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版權走上了國際舞台。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並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 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和繪畫、油畫、雕塑、建築作品。 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
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並,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個有著184個成員國和來自全世界95個國家的約938名工作人員並擔負著范圍不斷擴大的使命與任務的充滿活力的實體──的前身。隨著知識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
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
1970年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經歷了機構和行政改革並成立了對成員國負責的秘書處之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變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
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總部大樓。
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了合作協定,從而擴大了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並進一步證明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啟動「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外語縮寫:ARDI)計劃,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政府知識產權部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中國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這些期刊。

Ⅳ 知識產權的歷史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回並列)。從此答「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Ⅵ 如何從歷史維度看待知識產權

歷史維度看的知識產權是需要一定的能力,還有就是有知識。

Ⅶ 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的現狀及歷史

近年來,隨著中國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奧運會,體育正在成為全社會的一個投資和消費熱點,尤其是體育用品行業。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提出的主題思想是:「給中國人一個機會」。而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成功申辦則成為中國國內企業向世界品牌沖刺的一個強有力的跳板。與此同時,國外的體育用品製造商也紛紛將目光投向了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巨大的中國市場,在這一形勢下,中國本國的體育用品製造商們如何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運籌帷幄以出奇制勝,根植於國土,立足於世界,就成為了一個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體育品牌的概念及其分類
1.體育品牌的概念
美國市場營銷協會對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設計,或是它們的組合運用,其目的是藉以辨認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區別開來。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品牌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而是承載著一定的精神內涵,並通過其載體(即某項產品或服務)體現出來,不同的品牌其內涵也各不相同,體育品牌由於承載著體育運動的精神和特點而自有其獨特的價值。
根據品牌的定義,按照筆者的理解,體育品牌是體育營銷意義上的以差別化為代表的體育商品個性和獨特賣點的標志,是活在消費者心目中的一種消費情結,是一個名稱、術語、符號、標記,或是這些因素的組合。體育品牌是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創建的, 企業生產了產品, 通過一定的渠道, 將信息傳遞給消費者, 消費者在需求得到滿足之後, 對產品產生認同感, 進而同品牌建立良好的關系, 形成消費「忠誠」。 同時, 品牌在接受了消費者的檢驗後, 在以後長期的經營中不斷改進自己, 形成獨特的「品牌文化」, 最終形成「品牌」。
2.體育品牌的分類
從目前國內外體育營銷的實踐來看,體育品牌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體育核心產業品牌。體育核心產業包括競技表演業、健身娛樂業等,該產業形成的體育品牌包括體育賽事品牌、體育運動員品牌等。二是體育賽事品牌。體育賽事是體育運動的核心,最能夠展現體育運動的活力和魅力,也最能夠體現體育運動的精神和理念。三是體育運動員品牌。體育運動員是體育活動的參與者,是體育運動的核心,在體育活動中發揮主體性作用,正是他們將體育運動的魅力呈現給觀眾,讓人們感受到他們在運動場上拼搏的精神和堅強的意志,他們是力和美的化身,是體育理念的傳達者。四是體育支持產業品牌。體育支持產業包括體育用品、器材、服裝、場館等產業領域,該產業所形成的體育品牌包括體育用品品牌、體育設施品牌等;五是體育用品品牌。體育用品品牌,是指體育企業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出來的,得到社會公認的,與同類體育用品相比較,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譽度、高壽命、高效益、高價商標並名列前茅的產品。
二、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1.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現狀分析
體育用品行業是體育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目前我國最先發展,歷史最為久遠,最為成熟的一個區域,也是體育產業中競爭最為激烈的一個行業。近幾年來我國的體育用品行業得到迅猛發展,全國居民用於體育用品的支出已經位於日常基本生活消費之外重要消費支出的第六位,全國體育用品行業總產值更是以每年493億元的規模增長,目前我國體育用品的年銷售額為300年~400億元。中國體育用品生產從地域分布來看,20世紀90年代以來多集中在京津、滬閩、粵三地,尤其是福建和廣東地區,體育用品生產廠家更為密集。目前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已超過400萬家,中國的體育市場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國內自主體育品牌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2.我國體育品牌發展存在的問題
(1)我國的體育用品科技含量相對較低。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大多生產技術落後,研發處於兼容並蓄的模仿階段,更缺乏專業運動領域的作為。在我國生產企業中,「重生產」、「輕研發」的現象還十分普遍,絕大多數企業沒有自己的研發隊伍,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缺乏把傳統產品不斷升級換代的前瞻意識,缺乏對國內外市場信息的掌握和未來走向的准確判斷。企業對產品研發的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直接導致生產出來的體育用品檔次、科技含量、產品附加值低,抗風險能力較差,不具備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因此,不利於我國體育品牌的長足發展。
(2)我國體育產品缺乏品牌文化。品牌文化就是指通過建立一種清晰的品牌定位,在品牌定位的基礎上,利用各種內外部傳播途徑形成受眾對品牌在精神上的高度認同,從而形成一種文化氛圍,通過這種文化氛圍形成很強的客戶忠誠度。這種忠誠度是將物質與精神高度合一的境界,人物合一是對品牌文化的總結。它代表了某一種人群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和個性。品牌文化其實是一種價值觀、一種生活方式和習慣,它的魅力就在於它不僅僅提供給消費者產品或服務,而且幫助消費者去實現他們的夢想。我國體育品牌將文化作為品牌戰略切入點的企業較少,很少從高端理解品牌或者從文化的宏觀視角塑造品牌,所以說我國的體育品牌缺乏文化根基作支撐。
(3)市場發育較低,行業競爭不規范。近年來,市場的活躍對體育品牌的流通起到了積極作用,短時間內過多過濫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展銷活動造成了無序的競爭,也給大量質量低下的偽劣產品提供了生存的條件。
我國對體育品牌業的標准化工作由於種種原因一直處於滯後狀態。因此,必須通過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加強技術等級標准審查、企業計量標准審查、企業質量管理審查等,限制那些檢測設備不完善、無標生產、缺乏有效的質量保證的產品投產和銷售。
三、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戰略途徑
體育品牌戰略就是以市場為導向,樹立「名牌意識」,從產品的質量、科技、創新、營銷服務以及管理等多方面、全方位出發,由企業內部與外部多方面共同努力、配合,創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產名優品牌體育用品。
1.注重品牌質量及產品創新
品牌質量包括品牌本身所代表的產品質量和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感受的質量。品牌質量以產品質量為基礎,並擴展到消費者心中感受的質量。現在國內的品牌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發展,但是做的還遠遠不夠。
科技又是創新的基礎,每一個品牌產品都應具有其他產品所不具有的科技含量和技術訣竅。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因為受到設備、資金、技術和管理的限制,更多強調的是低價位,而忽視了對產品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體育用品,如賽車、戶外用品等設備器材的開發和研製,產品的質量問題直接影響到了品牌在消費者心中感受到的質量。只有不斷使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創造出企業自己的專利技術,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名牌才能永久名牌。
2.加強體育品牌文化
品牌知名度高並非代表品牌價值高,品牌的文化內涵才是品牌價值的核心資源,名牌的背後是文化,產品是暫時的,文化是永恆的,只有文化的,才是經典的。所以體育用品企業應重視品牌的文化含量,努力把文化、知識、智慧注入到品牌創建的所有過程中,豐富品牌的文化內涵,使品牌更具競爭力。我國的體育用品企業中還普遍處於起步階段,為此,借鑒國外知名體育用品品牌成熟的品牌文化理念和運作經驗,努力提高企業的文化創造力,用文化來創造品牌,用文化來創造品牌增值的價值,使品牌文化成為我國體育用品品牌成長的加速器,早日打造出我國的世界體育用品強勢品牌。
3.清晰市場定位及創造品牌個性
在目前眾多運動品牌雲集的情況下,就要細分市場,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運動項目、鎖定高中低檔不同的消費階層、不同的區域市場等手段找准品牌定位。我國加入WTO,標志著我國體育用品品牌發展的國際環境發生了大的變化。因此,必須立足全球,放眼世界,在國際市場的大環境中運籌體育用品品牌的發展戰略。我國體育用品品牌首先就是要正確分析市場生存環境,明確品牌定位。我國的體育用品品牌普遍存在著品牌定位模糊不清的缺陷,如作為我國體育用品品牌龍頭老大的「李寧」,在品牌創建的12年間,除了上世紀90年代的急速膨脹期,「李寧」一直不能突破成長的上限,營業額停滯不前,已有的消費者並沒有重復購買產品,也沒有新的消費者加入。造成這個結果主要就是品牌定位不清晰的原因所致。要想在全球市場與世界知名體育用品品牌競爭,我國體育用品品牌必須在創建品牌之初就形成一個清晰明確的定位策略,在品牌創建過程中要清楚地將定位思想、理念和原則傳達給市場,提供足夠的營銷資源並保證定位準確。
體育品牌的成功營銷不但能帶動體育產業大發展,更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的大力發展,體育品牌是一個新的營銷點,在我國具有巨大的可挖掘的潛力。怎樣正確認識中國體育品牌的發展走向,以及如何制定適合中國體育品牌的發展戰略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Ⅷ 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

五千年前,中國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魚尾紋盆,而且有了生產者的名字,旨在保護自己的產品。今天我們知道,保護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就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
為了保護世界人類社會的共同財產,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正式名稱是《發明人法規》(Inventor Bylaws),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專利成文法。該法規定:任何人在本城市製造了以前未曾製造過的、新而精巧的機械裝置者,一俟改進趨於完善以便能夠使用和操作,即應向市政機關登記。本城其它任何人在10年內沒有得到發明人的許可,不得製造與該裝置相同或者相似的產品。
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在歐美國家所產生的影響大大超過威尼斯專利法,因此,英國《壟斷法》被認為是資本主義國家專利法的始祖,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
1710年4月,世界上首部版權法——英國《安娜女王法令》誕生了。 世界第1部關於版權的法令——英國《安娜女王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現代意義的版權法,簡稱《安娜法令》。隨著17世紀印刷技術的改進,印刷出版業成為新興行業。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競爭,為了保護印刷出版商和美術作品、設計師的權利,英國制訂了《安娜女王法令》。1910年,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頒布。1990年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
世界第一個版權法令原文第一頁
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是法國於1803年制定的《關於工廠、製造場和作坊的法律》。1806年法國頒布了第一個工業品外觀設計法,1968年10月4日簽訂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的洛迦諾協定》,它們都明文規定,把包裝和容器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

Ⅸ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是一種歷史范疇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版利。隨著科技的權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Ⅹ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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