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制史有哪些法學家及法學歷史書籍
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學家
第一個要說是古希臘,蘇格拉底專和柏拉圖,蘇格拉底認為美德即知屬識,法律是人們幸福的標准;柏拉圖的著作有《理想國》、《政治家》和《法律篇》。第二個要說古羅馬。古羅馬是現代民主制度的發源地,法學家有西塞羅、蓋尤斯、保羅、烏爾比安、帕比尼安等。羅馬法在查士丁尼時期空前發展,編纂了國法大全(四類),而其中就包括法學家著作,並明文規定,如遇疑難問題,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時,以五大法學家的著作來解決,觀點不一致時,以多數法學家觀點為准,相同者則遵照帕比尼安的學說。到了中世紀,主要有阿奎那的自然法觀點。由於中世界後期教會與教皇權利的膨脹,出現了馬基雅弗利和布丹提出的主權學說。緊接著就到了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這一時期思想活躍,法學家眾多,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張擁護君主專制政體;洛克傑弗遜則主張主權在民的共和制度,孟德斯鳩則主張君主立憲,介乎二者之間,是改良主義。19世紀的德國出現了康德、費希特和黑格爾為主導的歷史法學派。薩維尼和耶林則對他們的思想進行了發展。19世紀的英國,出現了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和奧斯丁為代表的分析法學。之後便進入了20世紀,可以參考相關書籍閱讀。
『貳』 中國的法治發展的歷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我國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
1954年,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誕生,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中國的法治發展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也歷經曲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指導下,我國現行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還制定頒布了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條,行政法規353條,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從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主要內容、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奮斗目標的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一項極其重大的成就。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與此同時,我國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
由上可知,我國法治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走過了輝煌歷程,取得了偉大成就。但同時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法治建設也歷經曲折和磨難,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各個環節也的確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我國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指引下,不斷把我國法治建設勝利地推向前進。
『叄』 法治原則的歷史由來
現代意義的法治始源於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臘。古希臘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並論為實現他們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諧(「善」)的兩個基本政治准則,主張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約束,法律比人還要有權力。
畢達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說。古希臘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一個條件。
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於「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有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認為法治優越於人治,他說:「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憑感情治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正是沒有感情的。」
因此,「誰說應該由法律來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對西方法治傳統產生過久遠深刻的影響。
羅馬人的法治觀直接導源於希臘文明,他們不善於思辯,但卻精於行動,輝煌的羅馬法成為羅馬人高聳的紀念碑。西塞羅所謂的「我們是法律的僕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成為一句不朽的名言。
(3)法治歷史學擴展閱讀
原則的適用
第一,合理借鑒人類在建構和發展法治文明中的優秀成果
從發生學的角度而言,法治固然要體現國別性、時代性和階級性,但它更應體現人類在追求進步和發展過程中的共同智能,因此對那些後法治化的國家來說,如何充分吸取先法治化的國家的經驗與教訓,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課題。
第二,重視習慣規則。
現代法治發展所面臨的共同環境是:國家與社會日益混同,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界限
法治原則逐漸模糊,與條文法相對應的「活法」(living law)和"內部規則"(inner law)逐漸復活。這就使我們有必要重新反思和審視立法者的"製法"理性。
馬克思認為: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則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真正的法律規則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發現,系統地創造一整套法律規則的任務超出了人類的理性能力。
第三,正確處理民主和法治的關系。
現代國家在法治化建設的過程中,通常也把民主作為一個極其重要的社會發展目標。這是因為民主在滿足社會的合法性訴求,體現正義和公平,制約國家權力和促進公民參與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民主本身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她既可指一種制度形態和政體形態,又可表徵公民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還可指一種多數表決為基礎的程序操作機制。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民主並不代表一種絕對的善,她既可發揮正向度的作用,也可發揮副向度的作用。
『肆』 中國法制史學後感
中國法制史學後感
通過一個學期的系統學習,對中國法制史有了一個新的全面認識.
法制史者內,是關於法容制產生、演變和發展的歷史.法制史學科是法律史學的一個部分,作為法學本科的一門必修課可以看出它是法學領域中的一門重要基礎學科.中國法制史課程講述的是我國有史以來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以及歷史發展的基本規律,主要研究具體中華法律制度的產生、演化和發展,並分析其利弊得失,探求其規律,以求歷史之真實,進而為當前的法制建設提供前車之鑒和成功經驗.我認為學習法制史的意義是多方面的:
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於為學好其他部門法打下堅實的歷史知識基礎.每一個部門法學都有各自的歷史源流,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如果只了解現行的各部門法學,而不知其歷史發展的來龍去脈,應該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缺憾.學習中國法制史,就是要為學好其他部門法學打下歷史知識的基礎.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了解中國歷史上具體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從而有利於加深對一些抽象法學命題的理解.同時,對我們研究現行法中的一些問題,能夠進一步開闊思路,得到啟迪.
『伍』 依法治國的歷史啟示 2000字
法治國方略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其經歷了一個探尋、選擇、確立、如何實現的發展過程。從"人治"與"法治"之爭到"法制"與"法治"之辯,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從探尋治國方略到確立治國方略,再到實現治國方略,無一不閃爍著當代中國人的智慧。從實現治國方略的構架看,包括一個基石即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一個前提即建設法治型執政黨,一個關鍵即建立法治化政府,一個保障即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一個根本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一個具體措施即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等。更為重要的是,這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古今中外歷史證明,法治是最科學的治國之道。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距離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次四中全會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實現依法治國之航船再次大力張帆。如何才能讓中央這一偉大的決策落到實處,結出燦爛的果實。
首先,最高領導層必須要有非常堅定之決心,全力推行依法治國。秦之所以能夠變法成功,其中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是其最高統治者變法強秦的決心異常堅定。不論變法過程遭到「老氏族」等守舊勢力多麼頑強的破壞、發生什麼多少事端、付出多大代價,秦孝公都始終不遺支持商鞅變法,且自己帶頭遵守法,歷時二十餘年才終有所成。今日全力推行依法治國困難可想而知,傳統意識的挑戰、利益集團的阻撓、全民法律意識的不足等等,非強力不足以戰勝。我們不懷疑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關鍵是要讓全國人民持久的真切感受到這一決心的異常堅定,形成大勢所趨。為此,才能戰勝一切困難,實現理想的目標。
其次,應堅持從嚴治官。中國依法治國治之阻礙在官而不在民。現實中,有多少官員僅僅把依法治國作為政治口號喊在嘴上而行「人治」之實;有多少官員不學法、不懂法,做決策、處理問題只憑自己喜好;又有多少官員明目張膽違法。這些官員的所作所為不僅僅是在阻礙依法治國,實是在破壞依法治國,以至於法在老百姓心中的神聖權威大大降低。秦之變法成功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嚴格要求各級官員守法、依法辦事。一旦違法,不論是出於何等好心,何等實情,都要受到嚴厲懲處,且不論職務高低,不論是太子、太傅,還是郡守、縣令。四中全會決定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無疑是非常正確之舉。實踐中,需要建立各種有效的監督考核機制,把這一措施落到實處,堅持「一票否決」。使各級官員敬畏法律,不敢越法,自覺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如此,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決心才能轉化成各級官員的行動,法治中國的進程才能大大推進。
其三,讓全體人民信法。全民信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形成法治環境的前提。秦之變法就是讓民眾信法開始的,從「徙木立信」到破除各種相悖習俗,步步推進,最終使法治植根於民眾心中,達到輕易不可逆轉境界。當前,老百姓「信信訪不信法」、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現象普遍存在。不信就不能真正自覺守法,就不能成為參與、監督、推動依法治國大業的強大力量。可見,讓全體人民信法,樹立法律之神聖權威是建設法治中國的應有之義。
『陸』 如何學習中國法制史
話雖這樣說,不等於老師我沒有心得呀,好歹跟它打交道也有些年頭了,總還能說出點子丑寅卯來。 在我看來,你得有點歷史的興趣,其實有誰不對歷史感興趣?不感興趣,那是你沒能走進歷史,缺少發現奧妙的眼睛。有誰會拒絕認識社會千幻萬象的深邃景緻?有誰會拒絕人生五味的絕妙品嘗?歷史中有太多的興衰存亡,不能不令人沉思;歷史中有太多的悲歡,不能不讓人嘆息;歷史中有太多的智慧,不能不讓人咀嚼回味。那麼我們能從法制史中又感悟到些什麼呢? 在我看來,學習中國法制史猶如打開歷史一座塵封已久的寶庫,等待我們去領略幾千年瑰麗的法制文明。在中華文明悠長的歷史中,我們的先人們創造了閃耀在世界東方的中華法系,把一個蠻荒之中的一個愚昧民族帶向了文明與進步,一代代的先哲們以無盡的智慧充實著這法制的殿堂。民族的歷史就是法制的歷史,正因了完備而系統的法制文化,才孕育了華夏文明千年不滅的輝煌。 中華的歷代先哲們在探索文明、進步的法制之路上貢獻出了極大的智慧,表現出了一種超凡的膽略。在文明邁進的腳步聲中,我們分明感悟到了法制發展的滾滾浪潮,一種千古不滅的精神撲面而來,不由得我們不屏息而動容。難道不是嗎?一代法家商鞅「徙木立信」,開創法家治國的局面;贏弱女子提縈毅然「替父上書」,向血腥而殘酷的肉刑開戰,推動了漢代文景時期刑制改革,從而宣告了一個野蠻和殘酷時代的結束。「禮法合一」迎來了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高立法成就,法律與道德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融合,當我們翻開《永徽律疏》,不分明感受到煌煌大唐那令人眩目的光彩嗎?! 我們驚嘆於中國古代法制的文明與進步,也為那些守法如一,執法如山,清正不阿的司法官們而折節贊嘆。然而我們不能不看到,長期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催生出了一個「人治」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人因等級、社會地位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這個社會中,法律只是統治者、當權者的馭民工具,所謂「法者編著之圖籍,設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在這個社會中,民刑不分,國家公權力可以任意踐踏民眾私權,血腥的刑罰無處不在。所謂「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虛器而已」。當國門一朝打開,西方先進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以不可遏制的速度把幾千年的法律傳統沖得支離破碎。 我們正建設一個法治的社會,一個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們應當有這樣的智慧汲取古人的法製成果,應當有這樣的勇氣摒棄古代法制的糟粕,應當有這樣的膽略開創法制文明的新篇章。
『柒』 怎樣學習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對於大多數的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是個頭疼的科目。其原因在於知識點極小極碎,且在學習初期,自己很難融匯貫通,這也是很多學生學不好中法史的原因。刑法、民法等實體性法律,在學習之初,教學中多會貫穿案例,以案例帶動知識點的理解與記憶。這一點,中法史有所不同,不同之處在於,中法史一來案例有限,二來案例多以古文的形式呈現,其要求閱讀者具備一定的古文閱讀功底,這也是這門課程較難學習的一個原因。
至於說,如何學好這個問題,如果你對中國古代史和中國近代史有些興趣的話,中法史或許並不十分難學。你可以把自己掌握的知識同法史中相對應的知識串聯記憶。如果沒有一定的基礎,那麼建議多讀幾遍教科書,先掌握最為基本的內容。再有一點便是勤復習。中法史和其他科目相比,它有一個突出的優點在於,法史沒有新內容,都是研究歷史性的內容。舉例講,刑法到目前已經出台了八個修正案,每次修正之後,教科書會就新變化的內容加以完善,例如哪些罪名被取消,新增設哪些罪名,哪些罪名的量刑幅度有所更改,等。而往往新增添或變化的內容會成為期末考試、司法考試乃至考研、考博的重要考點,是需要反復理解與記憶的。但在中法史這個課程中,不涉及這個問題。你需要學習和記憶的內容,是基本固定的。
再有一點,關於考試,尤其是較為簡單的期末考試,中法史的題目一般不會太偏,但細節性題目較多,需要對你所學的內容反復記憶才可能取得較高成績。而考前三天臨時抱佛腳在中法史這一科目上很難行得通,原因在於考點多、內容廣,細節性題目多。在記憶的時候,建議以朝代為線索,進行記憶。多背幾遍,宏觀的記憶就有了,答題的時候不會感到題目過於困難。例如問你,試述中國古代刑罰體系的變化、中國古代罪名體系的發展變化、中國古代司法機關的機構名稱及職能演變過程、法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等等,都是需要你對歷代相關知識有所了解的。
『捌』 法家法治學說的歷史進步性和負面影響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號,並成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所謂「以法治國」、「垂法而治」或「緣法而治」。
一、「法治」的內容和實質
「法治」與「禮治」既有聯系,又存在著明顯的對立:
其一,「法治」是針對「禮治」所維護的宗法制度而提出。儒家以「禮」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觀,而法家則以「法」為核心形成了君主專制的法律觀,二者的不同,表現在對宗法制的態度上,即代表貴族利益的制度(「禮」)與代表新興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對立,分封世襲制與中央集權制的對立。
其二,「法治」是針對「禮治」所重視的「德治」、教化而提出的。沒有「德治」的誘導,「法治」便不可能產生。
其三,「法治」又是針對「禮治」強調「人治」而提出的。二者的分歧在於對發揮「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現為重視「君智」還是「君法」的對立。
二、「法治」的理論根據
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論和進化觀作為「法治」的理論基礎
法家認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惡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在「好利惡害」的人性面前,仁義德教是無濟於事的,只有法令賞罰才能奏效。法家還通過對歷史演進的敘述和古今社會的對比來論證「法治」的現實可能性。商鞅把人類社會分為四個階級:「上世」、「中世」、「今世」、「上世」。「上世」可以靠「親親」,「中世」便只能靠「仁義」;而到了「下世」,「親親」與「仁義」都已行不行了;「今世」更不能沿用這些舊的方法。其結論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須「當時而立法」。
三、推行「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但提出了「法治」的理論,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立法原則
法家主張立法大權應該由君主集中掌握,所謂「生法者,君也」。他們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隨時變、量可能、務明易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則。
1.循天道。即法令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規律和自然環境的要求。
2.因民情。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為基礎。
3.隨時變。指立法要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而變化。
4.量可能。指立法時要考慮實行的客觀可能性。
5.務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於遵行。
(二)執法原則
為了推行「法治」法家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從法的主張。
1. 明法。要求立法明確和萬民遵守。主張以成文形式將新法「布之於百姓」,使其既「顯」又「明」。
2. 任法。要求遠賢智,棄私議,有法必依,執法以信。
3. 壹法。包括三個方面:統一立法權,統一法令的內容,統一人們的思想。首先,法家反對政出多門,認為立法大權必須全部收歸君主。其次,必須保持法律內容的穩定和協調。再次,必須使人民的思想統一到法令上來。
4.從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絕對的權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辦事。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無等級兩個方面。
(三)運用賞罰
法家非常重視賞罰,並提出了運用賞罰的主要方法:
1.「信賞必罰」。指按照法令的規定,該賞的一定賞,該罰的一定罰,這樣才能取信於民。
2.「厚賞重罰」。商鞅認為,只有「 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眾相信君主和法令。
3.「賞功罰罪」、「賞勇罰法」與「賞富刑貧」。商鞅認為「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
4.「賞譽同軌,非誅俱行」。指思想觀念、社會輿論要與法律賞罰相一致。法家主張人們的思想觀念必須統一到法令上來,所以商鞅強調「壹賞,壹刑,壹教」5.少賞多罰和輕罪重罰。商鞅公開宣稱:「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四)「法、勢、術」結合
「法」指法令,「勢」指權勢、權力,「術」指統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對於處理三者關系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1.以法為本。法家認為法、勢、術都是君主不可離開的工具,沒有權勢,就無法推行法、術;沒有權術,雖有政權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沒有法令,便無從督察、管理和制裁。三者之中,法令最為重要,必須「以法為本」而兼顧勢、術。
2.法與勢的結合。慎到提出權勢是君主制服民眾的根本條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證。在處理法與勢的關繫上,法家提出了三種方法:第一,法、勢結合,第二,「勢」由君主「獨制」,而法由「群臣共操」。第三,以法令加強權勢。
3.法與術的結合。法家之術,專指君主駕馭官吏的權術,法家認為,權術與法令一樣,都是君主治國的工具,是專制權力的保障。法家提出了以權術加強和實稀胺ㄖ巍鋇姆椒ǎ饕硐衷諶齜矯媯?
第一,「無為」之術。即君主執法治吏,事不親躬,充分發揮臣下的能力。
第二,「循名責實」之本。即以法令要求官吏盡職盡責,名實相符。
第三,「潛御群臣」之術。指不能公開的制馭臣下的「暗術」,即陰謀詭計。
綜上所述,法、勢、術的結合,是法家思想的總結和歸宿。
『玖』 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
首先,學習要有一個良好的心理狀態,不要對它進行抵觸。有些同學在學習這門課程之前就對中國法制史有非常強烈的抵觸心理。他會問學習這門課程有什麼用呢?它與現實有這么遠,學習它的價值所在等。當懷有抵觸心理學習這門課程,這樣學習起來會覺得非常枯燥乏味。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講述的內容雖然是過去的、古代的,與今天的部門法或現在的現行法律的確相差很遠,有一點需要我們稍做思考:我們今天的法律從何而來,它的歷史淵源又是什麼?現今的法制建設是否受到歷史的影響,受到影響大還是小?也許很多同學都會說,現今的很多習慣、思想、行為都是古代的或者說都受傳統深刻的影響,我們並沒有完全擺脫過去的一些東西。也是學習這門課程的意義和價值所在。我們面對今天的社會發現很多的問題,要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礙,這些障礙很多來自於傳統習慣,要排除他們,我們肯定要回頭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學習這門課程的意義。一定要懷著開放的心情去接受這門課程。如果你把你的心緊閉,根本不容這門課程的話,肯定學不好。如果你把心打開去容納它,不管有用沒用、好學還是不好學,你去接納它,我想它會成為你知識體系的重要部分。第二就是要將中國的歷史的發展脈絡分清楚。中國歷史有它發展的規律性,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歷史發展規律。中國歷史發展規律就是從人類的第一個奴隸制社會開始,經歷了奴隸制社會、封建制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四個歷史社會。這四個不同性質的社會形式的經濟基礎是不一樣的,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受經濟基礎制約的。所以說四個不同的人類社會決定了法律的性質、法律的內容是不同的。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時候就不能全盤地、毫無劃分的去全面接受,而是要把這些內容分成不同的層次、不同的階段去理清它的發展脈絡。如奴隸制社會與封建製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奴隸制社會剛從原始社會進化而來,生產力非常低,生產關系非常簡單,這樣就決定了上層建築的簡單、原始、野蠻,法律也就被這樣比較低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奴隸制社會的法律也是非常簡單、野蠻和原始。奴隸制社會雖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四個時期,雖然每個時期都比前一時期有了進步,但總體進步是不大的。到了封建制社會,經濟基礎改變了,私有的土地出現了,地主和農民的矛盾出現了,經濟基礎較奴隸制社會有了很大的進步,經濟關系也非常復雜了,這個時期法律的性質和內容也隨之改變。因為法律要服務於經濟基礎,所以法律也隨著經濟基礎變得復雜起來。封建制社會在中國延續了兩千多年,它的社會形態的時間是最長的。即在中國的社會歷史中,它的社會結構是比較穩定的,對我們今天的影響非常深刻。封建制社會基本上構成了中國歷史的二分之一。所以說在封建社會里不同的朝代較前一朝代都有很大的發展和變化,但他們又有共同性:維護地主階級對土地的所有權。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的社會性質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外國列強也打開了中國封建制的大門,這個時期中國人有一點茫然不知所措,任外國列強所擺布,這個時期中國的法律既有封建性質的,也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性質的。在這種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狀態下存續了晚清、中華民國和太平天國不同的政權。這個時期還尚存的時候,共產黨所領導的人民進行了新民主義革命時期,建立了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制度,這種全新的法律制度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和愛戴,所以它雖然與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並存,但最終社會主義制度取得了勝利, 49 年之後我們建立了新中國。這就是按照不同的社會狀態掌握中國法制史。
第三點方法是掌握每一個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的特點,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我們首先要知道,人類社會包括奴隸制、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新民主義革命時期四個人類社會,它們包含了哪些朝代我們要知道。這個問題告訴我們說學好這門課程你的歷史要學得不錯。奴隸制社會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四個歷史時期。封建制社會包括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包括晚清、中華民國、太平天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包括三個不同的政權時期,教材中分為工農民主、抗日民主、新民主主義時期。不同的人類社會所含的朝代不同,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不同,同一性質的法律制度勾畫出了同一社會性質的法律性質的基本的面貌。這是第三點學習方法知道各朝代的歷史沿襲方法。
第四個學習方法就是要了解各個朝代在中國歷史上所處的歷史地位。比如說,要知道第一個奴隸制社會是夏朝,它是從原始社會進化而來的。第二個奴隸制社會是商朝,我們要你知道商朝雖然作為第二個奴隸制社會,它也是直接從原始社會進化而來的。比如西周要知道周公,中國的典章化、制度化始於周公,要知道周公制禮這一重大歷史事件大家要知道。春秋時期要知道春秋是一轉折時期,這個時期出現了新興地主,新興地主要與奴隸主分庭抗爭,在思想上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有人說春秋時期相當於西方的文藝復興時期。思想上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必然會帶來制度上的變化。戰國要知道戰國是第一個封建制時期,也就是說中國從戰國時期開始進入封建制社會。雖然戰國是七國爭雄的時代,對於秦朝來說在中國歷史上佔有重要歷史地位,是我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國家,確立了皇帝制度,實行了郡縣制,統一貨幣、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漢朝在中國歷史上是秦朝之後的又一比較重要的歷史時期。我們要知道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漢文帝、漢景帝的刑制改革,還要知道從漢武帝開始啟用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國古代從統一走向了分裂,這一時期我國的律學達到了頂峰。雖然是分裂的局面,但中國法律制度在分裂時局中發生了重大的反應,整理、刪除、融合、修改、刪除制訂一系列的行為,使得它成為中國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的轉折點。到了隋唐時期就達到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鼎盛時期。關於唐朝大家不陌生,唐朝在整個的事件,尤其是在亞周國家可以說坐了第一把交椅,是當時最大的國家。中華法系雖然今天已經消失了,但在古代它是以唐律為首的法律,稱之為中華法系。唐律充分體現了封建性。宋元時期封建制社會走向下坡路,關於宋朝大家要知道它是農民起義最多的一個朝代,這一點與法律制度有關。元朝我們知道它是蒙古族建立的一個國家,人物有成吉思漢、忽必略。它成為橫跨亞洲、歐洲最大的國家。明朝大家要知道朱元樟,提出了重典治國的方略,所以說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對來說是比較嚴厲的,前清沿襲明朝的法律。清朝也是少數民族滿族人建立的國家,在中國歷史上存在的時間是比較長的。清朝因為所處於兩個不同的歷史時期,所在前期屬於封建性質的,晚清屬於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晚清要知道它受到西方列強的奴役,它的很多的法律制度受到西方列強的深刻的影響。至於中華民國資產階級開始建立了他們的政權,孫中山大家要知道,他是中華民國的首席功臣。至於新民主義革命時期我們就不必談了,也是構成我們人類社會的一部分。
第五個學習方法是要求我們運用對比的學習方法。這個方法在學習這門課程中還是比較好用的。這個對比的對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對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對比。它的對比的對象(范圍)是比較大的,這樣對比起來我想大家學習起來相對來說印象會非常深刻。比如說,朝代與朝代之間的對比,宋和唐是兩個相鄰的朝代,但是我們在學習唐、宋兩個朝代時會發現宋朝制訂了很多單刑法律,而這些單刑法律用刑都非常殘酷。為什麼宋和唐雖然是相鄰朝代,宋朝會發生這樣重大的變化呢?宋朝法律制度除了沿襲唐朝以外,還制訂了很多單刑法律,其目的在於鎮壓當時的農民起義,挽救逐漸頹廢的封建社會。第二方面:古今對比:我們還是舉例來說明。在中國的歷史上,法律的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是禮,這種東西在中國古代是作為法律來使用的,由國家制訂和認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則,所以在中國古代禮就是法律,而禮的核心是等級關系,親親和尊尊。這種等級關系是明門寫進法律當中的,這反映了中國古代認為人生而不平等,存在等級關系是符合倫理常規的。我們在看今天,今天的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平等、正義,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杜絕特權的存在,這就是歷史的發展。你會說禮在中國今天仍然有一定的影響,這個影響我們並不否認,但法律明門規定人生而是平等的,這是古今對比的方法,我們發現社會的進步。第三方面:中外對比:在夏朝講到贖刑,這種贖刑指的是用金錢抵罪,當然那時沒有現在一般的等價物,貴重物品就是器等,在中國古代第一個奴隸制社會,中國的法律就可以犯罪用錢來贖的制度,它其實是跟錢、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在西方,古希臘和古羅馬都曾提到,法制是要求人人遵守的良好的法律,那個時期也同樣是作為西方人類社會的起源就已經提出法律是平等的,應該是沒有特權的,這就是古今對比得出來的,構成了中國的法律傳統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通過古今對比我們就能夠很冷靜的看待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在學習中國法制史時要採用對比的方法學習歸納和思考。其實學習這門課程必不要求死記硬背,它實際上的目的是要通過了解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來思考一些問題,如果腦子里沒有儲備相當多的知識的話,你很難深刻的思考一些問題。
第六個學習方法是在學習過程中,要思考一些問題,要討論一些問題,要交流一些問題。比如說學完這門課程之後,你應該思考中國的法制建設應該如何走?我們怎樣才能達到一個法制的社會?我們今天所取得的成績是不是真的很難能可貴?我們如何面對今天所出現的一些不好的問題,如何看待這些問題?討論一些問題就是與同學和老師結成小組也好,課堂討論也好,要討論一些問題。比如說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何在?雖然我們認為秦始皇是暴君,你在學完中國法制史時看看是不是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不是也值得肯定。漢朝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對中國後世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它是停留在制度上還是影響到整個國家的思想和文化的。再比如,朱元樟為什麼提出重典治國;清末開啟了中國近代化的大門,那麼清末除了腐朽之外,對中國近代化的法制有沒有做出貢獻。太平天國就法律制度而言,為什麼是不徹底的,前後不一致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太天天國從法律角度看它失敗的原因是什麼?除了討論以外,還可以交流一些問題,比如交流學習方法、學習心得的體會、平時作業如何做等,與同學 和 老師形成一種學習上的互動。
『拾』 法治的歷史演變
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哲學思想,強調法律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張:「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史記·商君列傳》)需要指出的是,儒法兩家在人性和治國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實質上兩家的觀點有著內在的相同之處,即法家的「性惡論」與儒家荀子的「性惡論」接近,法家的「法治論」與儒家的「人治論」在本質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惡論」和「法治論」相比較,法家「性惡論」的適用范圍小於西方的「性惡論」,法家將君主和國家、以及高級別的官吏排除在「性惡」的范圍之外,而西方的「性惡論」則包括所有的社會成員;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權至上」、「國權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憲法至上」的法治。 在傳統中國法人治精神的哲學基礎問題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性善論,一種是性惡論。前者的推論是,傳統中國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決於人心,其結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這種理論和實踐植根於中國古代哲學之中,這種哲學相信,人只要發掘內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從而達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這種道德完善同時又是做一個稱職的統治者的先決條件,這與西方政治學傳統中的性惡論恰成對照。後者的推論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禮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為人性是惡的,所以現實中的人總是貪生怕死、趨利避害,因此為維持社會秩序必須對人性加以利用,表現在政治態度上應該取法而排禮,具體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惡制惡、以殺去殺、刑期無期的重刑主義,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來制定和掌握,這就必然會導致絕對的專制主義和人治法律的產生。 事實上,傳統中國的專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單純的性善論哲學基礎上,也不是以純粹的性惡論為其理論依據的,而是這兩者的結合。儒家兩家的理論本身就決定了,無論是從性善還是從性惡出發,最後在實踐上都必然要滑到專制和人治的行列。因為性善論的教化成果和內心的自省挖掘結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決於一兩位在位者的潛移默化之功,社會風氣依賴於他們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謂的德治和禮治便在不知不覺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極少數人的言行為標准,要求全體臣民賦予這些人以示範性和絕對的權威性,最終導致以這些人的意志為全體臣民的意志,並通過制度和法律而強制推行,使專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惡論的法家由於將權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賦予了君主,使君主成為國家的象徵,甚至可以是強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違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國家,於是必施重罰。皇帝可對全體臣民施用法律,唯獨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監督制約,這樣,皇權成了絕對的、不可替代的強制力,法權只是這種強制力的表現和延伸。 性善論與性惡論之所以殊途同歸,對立統一於人治之中,其奧秘即在於儒法兩家都不是從人本身來探討人性的。與其說他們談論的是一個學術或哲學問題,倒不如說是一個政治問題,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並且塗上了濃厚的現實色彩。而當時最大的政治問題是通過什麼途徑來建立一個穩定而強大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因此,有了這個前提,儒法兩家不管對人性怎麼探討,發表什麼高見,九九歸一都不免成為君主專制的理論依據。這也就是漢以後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礎。雖然中西法哲學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惡的相同結論,但是法律對此作出的反應卻有所不同。法家對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過賞罰機制來推動人民為君主、為國家服務,進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把法律視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惡的工具。其實質是「國家主義」法治觀的體現,國家主義也是著眼於權力的運轉,但它主張國家的至高無上性,認為國家對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力,個人必須絕對服從國家。 2. 依據法律管理國家和民眾的各種事務的一種政治結構。與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建立在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亞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兩點,一是有優良的法律,二是優良之法得到民眾普遍遵守 ,這個思想得到了後來者的發揚,並構成了當代法治思想的核心與精髓。
3.具體含義:法治即法的統治,強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並且關切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