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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的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21-02-20 23:50:29

❶ 建築物的知識產權怎麼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實施的是自動保護原則。也就是當你的作品產生時就受到了法律保護了。建築物也一樣。

❷ 歷史建築物的保護內容

問題是不是太簡單了?能不能補充一下?

❸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❹ 建築物上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你具體是指什麼?
一、建築物本身就是一個作品,建築物作品設計圖示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建築物外型可以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
二、如果是作為房地產的開發商,如果是工程或項目都會有名字,這些開發項目可以申請商標保護。等等。。。。。。。。
三、建築設計方案,圖在建築產業中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為什麼建築物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該條款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范圍,只有符合上述屬性的外觀設計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一個建築首先映人眼簾的是它的外形,通過建築的外觀感受它的內涵。尼爾森·佔德曼在《哲學在藝術中的地位》中說:「建築物只有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標識、傳意、象徵功能時,才是一項藝術作品。」而建築設計師往往通過建築的外觀表達自己的建築意象。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將朗香教堂設計為「上帝的聽覺器官」後,充分選用自己從平時積累而來的經驗和感覺,較感性地確定了初步的建築意象。蓋里在設計某「監獄」時,憑借其對自然形態的積累和想像,把建築意象形象化為「魚和蛇」,使得建築形象具有了象徵意義。這些建築外觀,改變了以往傳統觀念中的教堂和監獄的形象,讓人耳目一新。 也許有人認為,建築物不足動產,也無法批量生產,所以不適合當做工業產品來保護。我們認為,首先用工業品的判斷標准,不是以是否動產,而是以能否用工業的手段生產製造出來為標准。建築物顯然是可以用工業的手段製造搭建出來的。其次,能否批量生產也不能成為建築物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障礙。表面上看,建築物由於地理環境等諸多因素影響,不能夠大批量的生產,但是,建築物本身的特點又決定了許多大的設計正是由多個細節共同組合而成的,而這些組成部分並不受大環境的制約,完全可以用在許多不同的場合,這一點,在建築師進行窗、門、樓梯、裝飾圖案等的設計時,尤為明顯。因此建築物不僅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而且保護起來還具有無比的優越性。 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請權的人,才有資格獲得專利權,因而專利申請權主體的確定是專利權主體確定的前提和核心內容。 根據我國2008年新修訂《專利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但是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我國建築師職業制度,建築師的創作活動是以設計單位為依託的,因而建築外觀設計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雖然絕大多數的建築物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委託設計單位設計,但如果沒有約定,該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應為設計單位。在申請通過審查後,該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就是設計單位。

❺ 如何從歷史維度看待知識產權

歷史維度看的知識產權是需要一定的能力,還有就是有知識。

❻ 歷史建築物的保護內容有哪些

應予保護的歷史建築
除了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城市規劃和城市改建中一般應考慮保護的歷史建築為:
①在城市發展史、建築史上有重要意義的歷史建築,即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建築技術或藝術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種建築藝術風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較強個性特點的歷史建築,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或建築群)。
③著名建築師設計的、在建築史上有一定地位的優秀建築。
④藝術價值較高、造型優美、對豐富城市建築面貌有積極意義的某些外來藝術形式的建築。
⑤代表城市發展某一歷史時期傳統的民居建築,通常保留較完整的典型街區。
⑥城市歷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種社會現象有關的紀念性建築,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區內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損壞的建築殘跡,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區保留的1949年以前貧民窟中的窩棚建築──「滾地龍」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傳統有關的街區也是重點保護對象,如北京的琉璃廠文化街和大柵欄商業街等。某些造型別致、地方色彩濃厚的街區也可列為保護對象,如江南地區的臨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晉中、晉南民居等。

保護的原則和方法
①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築,根據《文物保護法》按原狀保存,不能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維修和保養要體現「整舊如舊」的原則。使用上一般可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參觀場所。
②對於已經損壞,而在歷史上有重大價值的建築物,應在有科學依據和充分的歷史文獻考證的條件下進行修復。修復方式分為局部修復和全部修復兩種。
③在原址對保存古建築十分不利或國家重點工程必須佔用古建築原址時,可以對歷史建築進行搬遷,移地復原。如山西永濟縣永樂宮位於三門峽水庫的淹沒區內,於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縣新址復原。
④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這個地帶通常應根據文物歷史價值、藝術特點和原始設計意圖劃定。一般劃出一到三級環境控制區。是否允許在這個地帶內進行修建,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報請規劃部門批准。一切建設活動不能破壞文物的環境風貌。
⑤列入保護范圍的典型歷史街區,應盡量選在同重要的古建築和紀念性建築毗連的地方,以保護整片文物環境。
⑥全面保護的古城要按歷史文化價值劃定若干區段,採取不同的保護方針。例如,劃定能夠體現城市某個歷史時期生活方式和建築特徵的建築群和街區,保留其外表面貌,內部允許改造;劃定明確反映城市新舊建築文化融合的區段,以表現新舊建築文化的交替;劃定同古城風貌不協調的地區或允許更新改造的區段,確定對該區的改建政策等。

❼ 外國對於歷史建築的保護

新修訂的《中國文物保護法》10月28日頒布實施,新保護法的出台引起了社會各界、特別是中國文博界的廣泛關注。今天(1日),二十餘位中國著名的文物專家、學者匯聚北京,就此進行研討。

於1982年實施的《中國文物保護法》是中國文化領域內的第一部專門法律。近二十年來,該法對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中國文物保護和管理機構有3624個,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文物局。但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文物保護工作碰到了許多新問題,比如:近些年來私人收藏文物已成為新的熱點;旅遊開發與文物保護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等,這些問題都是原來的文物法中沒有規范的。

新頒布的《文物法》對原來的條款進行了較大的修訂,中國考古學會理事長、文物專家徐蘋芳認為,這反映了中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實際。他說:「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作了較大規模的調整,由原來的三十三條擴展到八十條,在內容上也作了較大修訂,從不可移動的文物到考古發掘、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出入境都比原法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在內容上也作了較大修訂,提出的文物方針政策更加符合中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實際。」

修改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地下、內水、領海中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下列五類文物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此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首次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新文物法明確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鑒於這些年一些地方在發展經濟、開發旅遊時不能正確處理與保護文物的關系,造成許多不可移動文物被毀壞,文物法新增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礎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破壞。

原來的文物法把較多的責任歸為各級文物管理部門,修訂後的文物法則強調保護文物也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應當建立文物保護的責任分擔機制。特別強調「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它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護法與刑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對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責任有了明確規定。

中國革命博物館研究員、文物專家蘇東海認為,新的文物法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原來相比大為加強。他說:「這次文物法的修訂是在面對復雜的新情況下進行的,比如對館藏文物的處置,新增第四十二條規定,沒有建立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處置館藏文物,這一條就是針對國內博物館普遍存在的帳外文物現象,為杜絕隨意處置這些文物的漏洞而作此規定。這對保護館藏文物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專家們普遍贊同,作為中國第一部專門的文物保護法,近20年來,對保護中國寶貴的文化資源作出了世人矚目的成績,相信經過修訂後的這部法律,一定會為保護中國的文物安全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

❽ 我國保護歷史建築的法律有哪些

《上海市名人紀念設施管理辦法》或《上海市名人故居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

❾ 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所有權能改變嗎

1.歷史建築保護就是保護歷史文化的載體
古建築是一種文化精神的載體,通過古建築,可理解豐富的文化內涵。在一定意義上,它們是某個城市「歷史記憶的符號」和「城市文化發展的鏈條」,因為,它們見證了這個城市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歷史的滄桑變化。一旦破壞,就再難以恢復和接續。一座古代的建築無論如何破舊,其內在的文化內涵與千年的歷史痕跡是無法被替代的。反之,一座當代的仿古建築無論在外形上做的多麼神似,但如果其內在的歷史遺跡幾乎為零,其文化內涵肯定無法達到與古跡相同的高度。記錄歷史,展示文化,載托靈魂,就是古建築的真正意義和價值。將古建築的歷史因素進行完整的傳承與表達,便是今天古建築保護的真正意義。因此,我們再去欣賞古建築時不應只關注其外在的美學特徵,更應透過古建築的磚牆看到其內在的文化魅力。

2.歷史建築是啟發愛國熱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實物
中國有著光輝燦爛的文化,而中國的古建築藝術更是東方藝術的奇葩。它不但完全獨立於西方建築體系,更影響著周邊國家的建築特色,形成了東方古典建築體系。參觀中國古代建築不僅可以感悟到其獨特的魅力,更是讓國人感受到中國古代文化的偉大,為我們曾創造出如此精湛的建築品而自豪。河南登封縣的嵩岳寺塔,是一座用青磚和黃泥壘砌的高40m 的佛塔,在地震山搖和狂風暴雨等安然無恙地經歷了將近15 個世紀,這本身就是一個了不起的奇跡。位於首都北京城的故宮,建築設計極為精湛,金碧輝煌的琉璃屋頂,瑩白無暇的玉石雕欄,殷紅肅穆的宮牆殿柱蔚為壯觀,使人感慨不已.浮想聯翩。然而,故宮歷經滄桑,飽經劫難,又因不能盡情飽覽故宮博物院的文物典藏而遺憾不已!

3.歷史建築是研究歷史的實物例證
古代建築和其他物質文化遺存一樣,是社會不同發展階段遺留下來的實物,我們從對古建築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同一時期其他科學的發展情況和當時所達到的水平。例如,河北趙縣的趙州橋,距今已有1400 年,是世界上現存最早.保存最好的巨大石拱橋。趙州橋是一座弧形單孔石拱橋,單孔跨度為37.4m,在橋兩端採用敞肩拱的形式各闢兩個券洞。這種設計,既減輕了流水對橋身的沖擊力,使橋不容易被大水沖毀,又減輕了橋身的重量,節省了石料,在世界土木工程橋梁史上是一個創舉。如果當時沒有數學.工程力學.物理學的相當發展,這橋是難以建成的。對於建築史的研究來說,古建築更是直接的實物例證,因為任何一座古建築都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所反映的是當時的社會生產.生活方式及科學技術水平.工藝技巧.藝術風格.風俗習慣等等。因此,研究中國建築史,古建築是最好的例證。

《威尼斯憲章》說「: 世世代代人民的歷史文物建築飽含著過去歲月傳下來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傳統的活的見證……。」保護古建築便是保護人民千百年傳統的見證,不保護古建築便是自毀國家歷史文明的見證。

4.歷史建築是發展旅遊業的重要物質基礎
隨著生產的發展,物質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人民對文化的需要將更為迫切。古建築在新的時期又擔當起文化休閑娛樂場所這樣一個新的歷史使命。如果一個旅遊目的地擁有獨特的古建築,那麼該古建築會在目的地形象中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古建築資源本身擁有的巨大品牌效應,可提高遠距離遊客的到訪率。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這些名勝古跡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國內外友人紛紛前來參觀游覽,為促進城市旅遊事業的發展而創造了良好的條件。與此同時,也帶動了城市公路交通和服務行業等相關部門的迅速發展。由此可見,這些古建築不僅是各市人民休閑.娛樂的場所,更是發展旅遊事業的重要物質基礎。

5.歷史建築是新建築設計和新藝術創作的重要借鑒
中國的古建築在藝術和技術上都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在世界建築史上有著極其豐富而輝煌的成就,在建築布局.材料.施工.藝術裝飾.傳統風格等方面,是幾千年來無數工匠們在長期建築實踐中多積累下來的經驗。這些古代技術成就,對現有的有關專業人員,有著極大的啟迪和示範作用。如中國古建築木結構的構建原理和它獨特的防震方法,對現代結構抗震技術的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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