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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17 01:23:32

Ⅰ 知識產權的由來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1)知識產權保護歷史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權益

1、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2、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Ⅱ 尋找關於國外 知識產權的歷史文化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
確立全面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還頒布了《著作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英國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追溯到15世紀,但較全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於20世紀的中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修訂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相關法律體系更趨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時間,學界有不同認識,一是「二十年說」,一是「百年左右說」。前者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20年前。「百年左右說」是從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算起的。
其實,古代中國便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猶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北宋時,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了「白兔兒」商標,標上除有白兔圖形外,還標明「濟南劉家功夫針鋪,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該法的主要內容影響了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和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
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底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其中載有「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
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自晚清時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國人於1904年起草的。1923年當時的北京政府頒布了商標法44條,同年又頒布37條實施細則,是我國首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5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實施了幾部知識產權法,逐漸形成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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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專利制度沿革歷史是什麼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國應建立專利制度」的決策。根據這一決策,原國家科委開始籌建我國專利制度,從1979年3月開始制定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原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中國專利法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創新成果。在大多數國家,專利法僅保護發明,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單獨立法。我國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規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稱為專利,是我國專利法立法體制特色之一。 專利法制定後經歷了兩次修改。1992年9月,為更好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為了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備工作。2008年1月,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2008 年12 月27 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 年《專利法》)。修訂後的《專利法》將於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於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 出於中國自身發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 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從具體的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特別重視提升專利法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法》修正案通過後,輿論普遍認為,鼓勵創新能力提高和加強對專利權保護,是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貫穿於專利法的始終。因此,這也可以視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Ⅳ 什麼叫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自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頒布之後,我國陸續出台了《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文件。
知識產權保護,從宏觀層面上講國家已經在法律制度層面為企業知識產權權益的保護提供了較強的法律依據,為企業在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具體實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還缺乏侵權案件的單獨法律法規詳細文件。為保護企業商業機密,建議制定《企業商業機密保護法》、《知識產權法》等文件,詳細制定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商業機密文件的保護和侵權條例。[1]2018年11月9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中國宣布,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2]
中文名
知識產權保護
外文名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含義
智力勞動產生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
特點
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
應對方法
民族優勢產業領域取得絕對控制權
快速
導航
主要特點發展現狀專用權利競爭挑戰保護手段應對方法國際挑戰相關內容中國現狀國內法規專家解析
發展歷史
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面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和中國在開放條件下面臨的知識產權形勢,中國必須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國家的技術安全,促進國內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防止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
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革命的到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特別是近些年來,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經濟全球化趨勢增強,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知識或智力資源的佔有、配置、生產和運用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託,專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現。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6年4月9日表示,要著力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大合力。

Ⅳ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是一種歷史范疇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版利。隨著科技的權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Ⅵ 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歷程和前景

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步較晚,是伴隨著國外的壓力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產生的,所以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誠然發展了20幾年,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還是任重而道遠。在這里我想建立一個專題來討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眾多問題和解決方案。我先開一個頭,以拋磚引玉。
中國正在失去中葯的知識產權
世界著名經濟學家保羅·比爾茲曾預計,到2010年,與健康相關的產業將為美國經濟帶來每年1萬億美元的收益,這些收益來自令人更健康、更美麗、延緩衰老或預防疾病的產品和服務等等。
20年前,健康產業並不存在,但今天,健康產業的收益達2000億美元,相當於美國整個汽車產業收益的一半。從2000年到2010年,健康產業的消費將由2000億增長至1萬億美元,足足有5倍的增長。中國有13億人口,專家預測健康產品消費將由目前在GDP中2.5%的比重繼續增加,進而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因此,中國健康產品市場巨大。
中醫葯有著五千年的文化背景,據記載,中國人早在一千多年前的東漢年代已經開始使用「保健養生」食品了。因此,在漢方中葯制劑方面,中國人有絕對的優勢。
然而,在這場健康產業的大潮中,我國還沒有一個揚名海內外的中醫葯品牌出現。
中國的中醫中葯保健品具備了創造世界品牌的基因。但面對強大的競爭對手,我們必須走中國化的健康產業之路。
目前,中葯在國際市場的貿易額已超過400億美元,而且每年還以10%的速度增長。但中國的中葯出口貿易額只佔世界草葯貿易總額的不到3%。而日本、韓國、東南亞以及歐洲一些國家的中葯企業從我國低價購入原料葯就地粗加工後,運回國內精煉,提取制劑,製成西方人習慣的膠囊、片劑和顆粒劑,不僅佔領了國際市場,而且以高價返銷中國市場,目前已佔據了我國中成葯市場1/3的份額。而我國每年從日本、韓國、東南亞、西歐等地進口的洋中葯卻超過1億美元。反觀日本,雖然只有210個漢方葯制劑,且處方和原材料均來自中國,但在國際市場的佔有率卻達到80%。
為改變我國中葯生產落後的狀況,我國一些地方和單位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引進外國的資金和先進生產工藝,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些人為達到此目的,目光短淺、急功近利,無視中葯處方作為無形資產的巨大價值,不惜將自主的知識產權—中葯處方拱手交給外商,這使我國的中葯生產在國際競爭中處於更加不利的境地。
我國民間還有大量中葯秘方、偏方,雖然在長期的中醫臨床中行之有效,但由於科學研究與解析分離技術水準低,至今仍以非處方、草葯形態流傳,許多外商正加緊搜羅研究分析,甚至搶先申報許多專利,使得中葯這種國寶的知識產權,正以驚人的速度流失。
同時,如果不能真正了解保健品市場運作規律,精確掌握市場脈絡,也極容易遭遇滑鐵盧。因此,這十幾年來有不少大企業進軍養生保健產品,均以失敗告終。大向導公司堅持走中國特色的健康產業之路,以「弘揚民族文化,樹立民族品牌,實現平衡人生」為企業使命。提出「我的世界由我創」的經營口號,立足中國,面向全球,以小謀大,穩健發展。
中國中葯要全面進入國際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實現中葯現代化,首先是研究與開發的現代化。這就需要建立中葯材規范化種植基地,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及現代化劑型,建立中葯質量標准規范,提高中葯質量標准水平,加強中葯葯理、毒理研究,重視中葯臨床試驗,制定中葯生產管理規范。在這一程序中,必須大力加強中葯知識產權的研究和保護。否則,我國的中葯產業將成為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失去生存的權利,後果不堪設想。

Ⅶ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Ⅷ 知識產權保護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看,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但起步早而且體系完備。在基本法的相關內容中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但更多的國家還是通過制定《專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對知識產權加以規定和保護。對於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政府一般不制定專門的法律,而是在現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上制定一系列引導性政策。如英國的《知識產權管理手冊》,從原則上對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規定,以維護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的利益,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轉讓。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主要是科研單位與科研人員或合作研究中科研單位之間通過簽訂協議或合同的方式,界定科技成果的歸屬和轉化、轉讓,明確彼此的利益關系。如果協議或合同沒有得到履行,則通過藉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決(王海峰,2007)。總之,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有完善的法規體系,健全的組織管理制度,合理的產權權益分配,能夠充分激勵科研人員並激發其創新的潛能。

近些年來,我國按照TRIPS 協議的最低保護標准,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軟體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為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科技創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袁曉東,2006)。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及科技成果交易額的上升,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侵犯案件卻逐年上升,反映出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以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為例,受「重成果輕知識產權」傳統思想的影響,無論是基礎研究還是應用研究都以成果獎勵制度為主,大學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以發表論文為主要考核指標。結果是,研究項目低水平重復現象嚴重,無法形成自主知識產權。2010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率為27.2%,而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國外發明授權率為56.4%,無論在質量、結構和國際布局上,都與世界主要專利強國存在較大差距。與此同時,發明創新者自身的不成熟、政府法規的不健全、部分執法部門的不作為,一些企業經營者素質的低下以及政府職能體制轉變不到位、市場經濟發育等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進程。

Ⅸ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發展歷史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癸未年)。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
《巴黎公約》於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版權走上了國際舞台。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並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 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和繪畫、油畫、雕塑、建築作品。 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
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並,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個有著184個成員國和來自全世界95個國家的約938名工作人員並擔負著范圍不斷擴大的使命與任務的充滿活力的實體──的前身。隨著知識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
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
1970年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經歷了機構和行政改革並成立了對成員國負責的秘書處之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變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
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總部大樓。
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了合作協定,從而擴大了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並進一步證明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啟動「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外語縮寫:ARDI)計劃,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政府知識產權部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中國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這些期刊。

Ⅹ 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

五千年前,中國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魚尾紋盆,而且有了生產者的名字,旨在保護自己的產品。今天我們知道,保護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就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
為了保護世界人類社會的共同財產,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正式名稱是《發明人法規》(Inventor Bylaws),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專利成文法。該法規定:任何人在本城市製造了以前未曾製造過的、新而精巧的機械裝置者,一俟改進趨於完善以便能夠使用和操作,即應向市政機關登記。本城其它任何人在10年內沒有得到發明人的許可,不得製造與該裝置相同或者相似的產品。
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在歐美國家所產生的影響大大超過威尼斯專利法,因此,英國《壟斷法》被認為是資本主義國家專利法的始祖,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
1710年4月,世界上首部版權法——英國《安娜女王法令》誕生了。 世界第1部關於版權的法令——英國《安娜女王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現代意義的版權法,簡稱《安娜法令》。隨著17世紀印刷技術的改進,印刷出版業成為新興行業。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競爭,為了保護印刷出版商和美術作品、設計師的權利,英國制訂了《安娜女王法令》。1910年,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頒布。1990年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
世界第一個版權法令原文第一頁
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是法國於1803年制定的《關於工廠、製造場和作坊的法律》。1806年法國頒布了第一個工業品外觀設計法,1968年10月4日簽訂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的洛迦諾協定》,它們都明文規定,把包裝和容器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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