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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歷史事件

發布時間:2021-02-11 01:03:55

① 哪位了解中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 各年份發生的主要事件,包括政治 財經 軍事 等各方面的 ,深深求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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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怎麼查閱未來幾月的財經大事

本年度「第十三個五年規劃」開始。中國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中國杭專州將舉2016年G20會議,中國屬將作為G20的舉國。中國「三大改造」(即中央人民政府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完成60周年,也是中國(由於歷史原因除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澎湖列島、福建馬祖列島、福建金門列島、東沙群島等地區外)正式建立並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第60年。

③ 什麼是財經事件標題

財政、金融、經濟類事件或事情的標題

④ 如何按日期查詢歷史財經新聞。

可以找到該網站財經新聞的列表頁,一般中大型網站都有的;
然後列表頁有對應的時間和日期,直接翻頁查看就好了!
具體可以拿最近比較火的網站炎黃財經試一下!

⑤ 各位幫幫忙,財經類的時事,新聞國歷史,需要分析其起因、過程、結果。。

你可以用明朝滅亡來做做經濟分析。分析下明朝為什麼會破產……為什麼他們不去海外搶奪黃金,就跟西班牙葡萄牙一樣……

⑥ 欲知中國財經歷史,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財稅等演變史

看書,網路

⑦ 雪球財經的發展歷史

求雪球發展史上的大事件,跪謝

⑧ 信報財經新聞的歷史

《信報》1973年由林行止(原名:林山木)與妻子駱友梅及羅治平創辦,1973年7月3日正式印行。創辦初期,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香港處於經濟谷底,《信報》經營困難。林行止曾把嶄新的印刷機賣給《東方日報》的馬惜如,以維持公司運作。該報總編輯現為陳景祥。
1988年,《香港經濟日報》正式出版,由於與《信報》市場定位相似(皆以經濟財經新聞為主),兩報形成競爭。現時《經濟日報》銷量勝過《信報》,而《信報》的銷量亦不斷萎縮。市場估計,《信報》銷量現只有兩至三萬份,但由於《信報》是首份財經新聞報章,《信報》於財金界仍有一定地位,而且因其紙張少,成本較低,故頗有利潤。
2003年,《信報》立場堅定而鮮明地反對當時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創辦人林行止於信報成立三十周年的紀念的大日子發表的一篇「三十年感言」透露,「如果日後通過的法例與我們現在所能理解的相距不遠,辦報便將隨時誤蹈法網,屆時我們便得因應《信報》是否能夠繼續辦得下去。」惹來外界的關注。
2005年12月,傳出林行止有意把《信報》股權售予電訊盈科主席李澤楷。
2006年1月,《信報》股東及專欄作家曹仁超透露李澤楷有意以私人名義收購《信報》,但雙方暫時未有正式公布。2006年8月8日,經多次洽談後,李澤楷終落實以3500萬美元購入《信報》五成股份,並稍後購入全數股權。
2006年11月1日人事變動,新營業總經理余健才將主管營業部門、另梁家樂將擔任營業總監,而前駐華盛頓專欄作者廖建明,會出任新信報的業務發展總監,三人先後都曾效力壹傳媒。另外,升郭漢光為總經理(行政),負責發行、資料室、印刷與製作,並統籌新資訊系統落實事宜 。
2008年7月1日網上版啟用,中國內地也可瀏覽。

⑨ 中國歷朝財政歷史

中國歷代財政管理體制簡論

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組織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國家存在的經濟表現。它不但是維持公共權力的經濟基礎,對於經濟發展也起著重要的杠桿作用。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是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形式。管理需要費用,費用來自財政,財政來自賦稅。賦稅在我國始於夏代早期,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更迭,出現了不同的賦稅制度,一方面,它們是當時社會政治、經濟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它們又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著重要的影響。借古鑒今,研究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變革,探究其發展規律與歷史得失,對當前的經濟形式發展可以說有著積極的啟示作用。

一、先秦時期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史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孟子?滕文公》也載:"夏後氏五十而貢"。這些記述表明,我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賦是夏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交納的實物地租。而夏朝的財政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貢納。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區內的諸侯、方國或部落之貢,一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而貢",前者屬於賦稅或捐稅,後者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

商朝仍沿襲夏的貢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實行井田制,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然而兩周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了很大的改變。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齊,實行"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的稅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實行「履畝而稅」,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是稅收由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標記。這個時期的賦稅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

二、秦、漢

秦統一六國後,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礎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家的重要財產來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農民戶數的多少直接影響戶賦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倉律》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稱"收泰半之賦",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賦,實際上承襲了六國的舊制。

秦時的賦稅除上述兩項外,還有徭役制度,就是無償征取力役之課,是秦賦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賦稅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其賦稅形式和稅制變化與封建割據封建統一及其生產力發展狀況相一致。秦代財政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既首創中國兩千多年封建賦役制度的體系,又開拓了秦代獨特的稅制結構,因而秦代的賦稅制度顯示了其體系的完整性和系統性。這一賦稅結構產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務於土地私有制,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中國封建經濟由此而得以發展。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漢代的編戶制度使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

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魏晉至唐前期逐步改變了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至唐時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作為隋朝和唐前期國家賦稅收入主要來源的租庸調制,在當時的一定歷史階段中確實起到了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經濟,保證封建國家賦稅收入的作用。但是,隨著唐朝社會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在均田制遭破壞,土地兼並嚴重,編戶流失,賦稅剝削加重,國家財政收入日減,危機加深的情況下,租庸調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數為准,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但將兩稅分為田賦,但是宋田賦全國並無統一法則。宋田賦的正額不高,但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存在各種名目的附加稅,諸如支移、折變、加耗等,負擔很重。與兩稅及附加稅並存的還有其他各種雜稅,如沿納、新增設的經總制錢、月樁錢等。宋還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領取鈔鹽券,憑券買鹽銷售,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另外,宋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但是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而元政權佔有中原的時間先後不同,各地原來的法制也有差異,形成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南北稅制不同,稅賦不一,素有"南重於糧,北重於役"之說。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五、明 清

明和歷代一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輔之以丁賦-差役。明代初行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明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沉重,百姓逃亡嚴重,原有的賦稅制度日漸失效,嚴重影響財政收入。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征發差役。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徵收白銀代替實物的徵收;以縣為單位統計差役、雜役所需人力、物力的總額,平攤到全縣土地稅中,作為土地稅一起徵收白銀;另外將各種"均徭"改為按人丁數徵收白銀,稱為"丁銀",由官府自行徵收解運代替原來的"民收民解"。 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鎮守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廢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制度,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鬆弛;以資產計稅為主代替原來以人頭為主的稅收制度,有利於稅賦的合理分擔。該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於是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實行的一次重大賦稅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這次改革使稅負與財產和負擔能力掛鉤,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同時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更加削弱了。.

綜觀從夏商到清代的賦稅制度及其演變,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歷代的賦稅制度是不斷進步的。每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變革都是對之前的賦稅制度的修正,使之趨於合理,行之簡便。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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