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華沙起義的歷史影響
華沙起義打擊了德國侵略者,彰顯了波蘭人民的智慧和不屈的精神。同時,起義失敗也使得波蘭起義軍及大量平民的傷亡。給東歐名城華沙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華沙起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波蘭地下軍反抗德國佔領軍的戰役。這場戰役是在1944年8月1日開始的。波蘭地下軍的目的是想在蘇聯紅軍到達華沙前解放德國的佔領,以避免受到蘇聯的控制。50,000波蘭地下軍採用了游擊戰對抗25,000德軍,整個起義持續了63日,直到1944年10月2日,波蘭軍隊方才向德軍投降。在波蘭方面有大約18,000名軍人和超過250,000名平民死亡,另有大約25,000人受傷。德軍方面有大約17,000人死亡和9,000人受傷。
波蘭地下軍投降後,希特勒命令德軍將華沙夷為平地。結果85%的地方都被毀壞。直到1945年1月17日蘇軍才進入華沙。
德國各家報紙和電台報道說:「歷經許多個星期的激戰,這座城市幾乎全部被毀。」戰斗是那麼慘烈,德軍士兵古斯塔夫·戴維德哈茲回憶說:「我慢步行走在街上,到處都能看到一派狼籍的景象。在這里,每一棟房屋都成了戰場。」華沙起義中,有20多萬波蘭人死亡,其中只有1.6萬為起義軍。而接受投降的起義軍達到1.7萬人,裡面的922人為救國軍軍官。華沙起義失敗後,華沙所有的平民都被趕出了城,有8.7萬華沙人被送往德國強制服苦役。
『貳』 國際歷史上,「華沙之跪」是什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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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50-60年代,東歐重大歷史事件
(1)斯大林死了。1953年3月5日
1953年3月5日,俄國歷史上最有權力的獨裁者約瑟夫·斯大林逝世。享年73歲。
1956年2月25日,蘇聯領導人赫魯曉夫在蘇共20大上拋出了「關於個人崇拜及其後果」的秘密報告,對斯大林進行了批判,在全世界引起軒然大波。全世界對共產黨產生了「信任危機」。
(2)華沙條約組織成立。
1955年5月14日,蘇聯、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8國針對美、英、法決定吸收聯邦德國加入北約一事,在華沙簽訂了《友好互助合作條約》,同年6月條約生效時正式成立了軍事政治同盟——華沙條約組織,簡稱華約。總部設在莫斯科。
(3)波蘭波茲南事件 1956年6月28日
1956年2月,赫魯曉夫在蘇共二十大作秘密報告,在波蘭引起強烈反響。6月上旬,波茲南市的工人要求增加工資和減少稅收,他們同政府談判,未獲滿意結果。
6月28日,1萬多名工人上街遊行示威,示威者沖擊市委大樓和專政機關。當局出動警察於當晚平息了這一事件。波茲南事件中有數十人死亡,數百人受傷。波蘭統一工人黨最初以為它是帝國主義分子挑起的反政府騷動。後來說,工人走上街頭,抗議的「不是社會主義」,而「是對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歪曲」。
(4)匈牙利 事件1956年
1956年,匈牙利人民對黨和國家領
導人拉科西照搬蘇聯模式,經濟政策失誤以及將進行政
治經濟改革的納吉撤職開除出黨表示不滿。蘇共20大的
秘密報告及波蘭事件的影響加劇了這種不滿情緒
10月23日,首都10萬學生遊行,市民、
工人不斷加入。格羅的廣播講話激化了矛盾,發生了流血
沖突。卡達爾出任黨中央第一書記,納吉任政府總理,納
吉組成多黨聯合政府,釋放政治犯,退出華約宣布中立。
但未能控制流血事態的發展,黨政機關、電台報社被沖
擊,黨政官員、保安部隊官兵被殺害。11月1日,蘇軍開進
匈牙利,11月4日控制了首都局勢。
13天的動亂中,僅布達佩斯就有2.5萬人死亡,5萬人
負傷,全國有20多萬人逃亡國外,直接經濟損失220億福
林,給匈牙利帶來巨大損失
(5)柏林牆1961年8月13日
柏林牆,正式名稱為反法西斯防衛牆(世界級的笑話)。
是德國首都柏林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民主德國或東德)在己方領土上建立的圍牆,目的是隔離東德(含東德的首都東柏林)和西柏林,從而阻隔東西柏林之間市民的往來。柏林牆的建立,是二戰以後德國分裂和冷戰的重要標志性建築。1961年建造,1990年拆除,兩德重歸統一。
(6)蘇聯赫魯曉夫下台1964年
赫魯曉夫下台,勃列日涅夫獲得政權,蘇聯進入勃列日涅夫時期。斯大林主義回潮。
(7)布拉格之春 1968年
1968年,捷共中央第一書記杜布切克發起了布拉格之春改革,有脫離蘇聯控制傾向。
蘇軍決定武裝干涉。6月下旬,華約在捷境內舉行軍事演習,演習結束後遲遲方撤
8月20日晚11時,布拉格機場接到一架蘇聯民航機信號「機械事故,要求迫降」沒有
理由不同意。客機一降落,數十名蘇軍突擊隊員沖出機艙迅速佔領機場。幾分鍾後,蘇第
24空軍集團軍巨型運輸機開始降落,一分鍾一架。1小時後,一輛蘇聯大使館的汽車引路,
蘇軍空降師直撲布拉格。21日拂曉,蘇軍佔領布拉格,逮捕杜布切克。
布拉格之春是一次有重大意義的國際政治事件,標志著華內部的裂痕已經漸漸顯現,可視為東歐聚變的前奏與導火索。
『肆』 請問下華沙組織的歷史
華沙條約組織(華約)
1955年5月14日,蘇聯、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8國針對美、英、法決定吸收聯邦德國加入北約一事,在華沙簽訂了《友好互助合作條約》,同年6月條約生效時正式成立了軍事政治同盟——華沙條約組織(簡稱華約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 WTO)。總部設在莫斯科。
條約規定:「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武裝進攻,每一締約國應......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該組織成員國有保、捷、民主德國(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華約組織)、匈、波、羅、蘇、阿爾巴尼亞(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華約組織)。
1991年2月25日在布達佩斯舉行的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華約6個成員國(保加利亞、波蘭、捷克和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匈牙利、蘇聯)的外長和國防部長分別代表本國在一項議定書上簽字,宣布華沙條約組織所有的軍事機構從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時停止一切軍事行動。1991年7月1日,華沙條約締約國政治磋商委員會在布拉格舉行的會議上,與會各國領導人簽署了關於華沙條約停止生效的議定書和會議公報,至此華沙條約正式解體。
《華沙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並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本公約同樣適用於第五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
第二條 國家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
一、本公約適用於國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
二、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根據適用於承運人和郵政當局之間關系的規則,對有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於郵件運輸。
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的有關憑證和當事人的義務
第三條 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運輸而言,應當出具個人的或者集體的運輸憑證,該項憑證應當載明:
(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
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內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該款中所指的運輸憑證。採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種方法保存的內容的書面陳述。
三、承運人應當就每一件托運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識別標簽。
四、旅客應當得到書面提示,說明在適用本公約的情況下,本公約調整並可能限制承運人對死亡或者傷害,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以及延誤所承擔的責任。
五、未遵守前幾款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
第四條 貨物
一、就貨物運輸而言,應當出具航空貨運單。
二、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採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應托運人的要求,向托運人出具貨物收據,以便識別貨物並能獲得此種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中的內容。
第五條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內容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應當包括:
(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以及
(三)對貨物重量的標示。
第六條 關於貨物性質的憑證
在需要履行海關、警察和類似公共當局的手續時,托運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標明貨物性質的憑證。此項規定對承運人不造成任何職責、義務或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七條 航空貨運單的說明
一、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應當註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第二份應當註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第三份由承運人簽字,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後應當將其交給托運人。
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簽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記。
四、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第八條 多包件貨物的憑證
在貨物不止一個包件時:
(一)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
(二)採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分別出具貨物收據。
第九條 未遵守憑證的規定
未遵守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
第十條 對憑證說明的責任
一、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航空貨運單上載入的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或者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提供給承運人載入貨物收據或者載入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的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托運人應當負責。以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同時也是承運人的代理人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二、對因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所提供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外,對因承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貨物收據或者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記錄上載入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憑證的證據價值
一、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
二、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於貨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裝以及包件件數的任何陳述是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除經過承運人在托運人在場時查對並在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註明經過如此查對或者其為關於貨物外表狀況的陳述外,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於貨物的數量、體積和狀況的陳述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第十二條 處置貨物的權利
一、托運人在負責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貨物進行處置,即可以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要求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將貨物交給非原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處置權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並必須償付因行使此種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二、托運人的指示不可能執行的,承運人必須立即通知托運人。
三、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貨物,沒有要求出示托運人所收執的那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給該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
四、收貨人的權利依照第十三條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恢復其處置權。
第十三條 貨物的交付
一、除托運人已經根據第十二條行使其權利外,收貨人於貨物到達目的地點,並在繳付應付款項和履行運輸條件後,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
二、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責在貨物到達後立即通知收貨人。
三、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七日後仍未到達的,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托運人和收貨人權利的行使
托運人和收貨人在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無論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別以本人的名義行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賦予的所有權利。
第十五條 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關系或者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不影響托運人同收貨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不影響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權利的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只能通過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上的明文規定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海關、警察或者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
一、托運人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可交付收貨人前完成海關、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定而引起的損失,除由於承運人、其受僱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二、承運人沒有對此種資料或者文件的正確性或者充足性進行查驗的義務。
第三章 承運人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旅客死亡和傷害 - 行李損失
一、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二、對於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行李損失是由於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關於非托運行李,包括個人物件,承運人對因其過錯或者其受僱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承運人承認托運行李已經遺失,或者托運行李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二十一日後仍未到達的,旅客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四、除另有規定外,本公約中「行李」一詞系指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第十八條 貨物損失
一、對於因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二、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一個或者幾個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行為或者武裝沖突;
(四)公共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三、本條第一款所稱的航空運輸期間,系指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四、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履行的任何陸路、海上或者內水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運輸是在履行航空運輸合同時為了裝載、交付或者轉運而辦理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推定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事件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以其他運輸方式代替當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航空運輸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此項以其他方式履行的運輸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
第十九條 延誤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僱人和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免責
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索賠人從其取得權利的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運人對索賠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傷害提出賠償請求的,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旅客本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運人的責任。本條適用於本公約中的所有責任條款,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十一條 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賠償
一、對於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二、對於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一)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二)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第二十二條 延誤、行李和貨物的責任限額
一、在人員運輸中因第十九條所指延誤造成損失的,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4,150特別提款權為限。
二、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旅客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三、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四、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包件或者該數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貨物一部分或者貨物中某一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航空貨運單、貨物收據或者在未出具此兩種憑證時按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所列的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該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項修訂通知當事國後的三個月內,多數當事國登記其反對意見的,修訂不得生效,保存人應當將此事提交當事國會議。保存人應當將修訂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當事國。
三、盡管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三分之一的當事國表示希望進行本條第二款所指的程序,並且第一款所指通貨膨脹因素自上一次修訂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訂過的情形下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已經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在任何時候進行該程序。其後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的復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自依照本款進行的復審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終開始。
第二十五條 關於限額的訂定
承運人可以訂定,運輸合同適用高於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或者無責任限額。
第二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無效
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仍受本公約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七條 合同自由
本公約不妨礙承運人拒絕訂立任何運輸合同、放棄根據本公約能夠獲得的任何抗辯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約規定不相抵觸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承運人應當在其國內法有如此要求的情況下,向有權索賠的自然人不遲延地先行付款,以應其迫切經濟需要。此種先行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並可從承運人隨後作為損害賠償金支付的任何數額中抵銷。
第二十九條 索賠的根據
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不論其根據如何,是根據本公約、根據合同、根據侵權,還是根據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但是不妨礙確定誰有權提起訴訟以及他們各自的權利。在任何此類訴訟中,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條 受僱人、代理人 - 索賠的總額
一、就本公約中所指損失向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提起訴訟時,該受僱人、代理人證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有權援用本公約中承運人有權援用的條件和責任限額。
二、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及其受僱人和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責任限額。
三、經證明,損失是由於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但貨物運輸除外。
第三十一條 異議的及時提出
一、有權提取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人收受託運行李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在良好狀況下並在與運輸憑證或者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相符的情況下交付的初步證據。
二、發生損失的,有權提取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並且,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貨物發生損失的,至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發生延誤的,必須至遲自行李或者貨物交付收件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異議。
三、任何異議均必須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發出。
四、除承運人一方有欺詐外,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得向承運人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責任人的死亡
責任人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對其遺產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三十三條 管轄權
一、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
二、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該國領土內,並且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並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
三、就第二款而言,
(一)「商務協議」系指承運人之間就其提供聯營旅客航空運輸業務而訂立的協議,但代理協議除外;
(二)「主要且永久居所」系指事故發生時旅客的那一個固定和永久的居住地。在此方面,旅客的國籍不得作為決定性的因素。
四、訴訟程序適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三十四條 仲裁
一、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有關本公約中的承運人責任所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解決。此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仲裁程序應當按照索賠人的選擇,在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其中一個管轄區內進行。
三、仲裁員或者仲裁庭應當適用本公約的規定。
四、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視為每一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一部分,此種條款或者協議中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任何條款均屬無效。
第三十五條 訴訟時效
一、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
第三十六條 連續運輸
一、由幾個連續承運人履行的並屬於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每一個承運人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並就在運輸合同中其監管履行的運輸區段的范圍內,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
二、對於此種性質的運輸,除明文約定第一承運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賠權利的人,只能對發生事故或者延誤時履行該運輸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三、關於行李或者貨物,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有權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本公約不影響依照本公約規定對損失承擔責任的人是否有權向他人追償的問題。
第四章 聯合運輸
第三十八條 聯合運輸
一、部分採用航空運輸,部分採用其他運輸方式履行的聯合運輸,本公約的規定應當只適用於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航空運輸部分,但是第十八條第四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在航空運輸部分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條件下,本公約不妨礙聯合運輸的各方當事人在航空運輸憑證上列入有關其他運輸方式的條件。
第五章 非締約承運人履行的航空運輸
第三十九條 締約承運人 - 實際承運人
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締約承運人」)本人與旅客、托運人或者與以旅客或者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訂立本公約調整的運輸合同,而另一當事人(以下簡稱「實際承運人」)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但就該部分運輸而言該另一當事人又不是本公約所指的連續承運人的,適用本章的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明時,此種授權應當被推定為是存在的。
第四十條 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各自的責任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實際承運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而根據第三十九條所指的合同,該運輸是受本公約調整的,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締約承運人對合同考慮到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只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
第四十一條 相互責任
一、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圍內的作為和不作為,關繫到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的,也應當視為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二、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締約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圍內的作為和不作為,關繫到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的,也應當視為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但是,實際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不因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而超過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所指的數額。任何有關締約承運人承擔本公約未規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公約賦予的權利或者抗辯理由的特別協議,或者任何有關第二十二條考慮到的在目的地點交付時利益的特別聲明,除經過實際承運人同意外,均不得影響實際承運人。
第四十二條 異議和指示的對象
依照本公約規定向承運人提出的異議或者發出的指示,無論是向締約承運人還是向實際承運人提出或者發出,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第十二條所指的指示,只在向締約承運人發出時,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受僱人和代理人
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或者締約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證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
『伍』 華沙之戰的歷史背景
1656年瑞典與波蘭軍隊的華沙戰役的背景是著名的「大洪水」戰爭。這場戰爭可謂是東歐歷史上規模最大的大混戰。先是烏克蘭哥薩克的起義使得波蘭焦頭爛額,然後1654年沙皇俄國的對波蘭的宣戰使得局面復雜化,最後連贏得三十年戰爭後國力正盛的瑞典也在1655年對波蘭發動突襲,使得波蘭不得同時和俄國、烏克蘭、瑞典以及與瑞典結盟的勃蘭登堡選帝侯作戰。
波蘭是以騎兵立國的國家,波蘭騎兵的戰鬥力赫赫有名,但步兵偏弱,且軍隊主要由貴族組成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這場戰爭開始階段,僅僅5萬人的波蘭軍要面對不下15萬的敵軍(6萬俄軍,4萬哥薩克軍,4萬瑞典軍)從四面八方的猛撲,形勢迅速悲劇,大片國土淪陷,特別是瑞典軍勢頭非常兇猛,如入無人之境。但是到了1656年,形勢有所改觀。波蘭名將恰爾涅茨基使用游擊戰術極大的打擊了瑞典軍,加上波蘭民眾也不斷襲擾(當時有一個著名的號召:「只要還活著,就應當騎上馬(去打擊敵人),使得瑞典軍陷入極大困境。同時趁瑞典國王卡爾十世的主力在別處的時機,奪回了淪陷的首都華沙。聽說波蘭軍已經奪回華沙之後,卡爾國王立刻率主力返回華沙,旨在再次拿下華沙,並且以此機會消滅波蘭軍主力。當然他並不知道此時波蘭軍主力已經兵力上要強於自己了(不斷的損耗以及大量佔領駐軍消耗了很多瑞典兵力)。但是恰爾涅茨基見瑞軍勢大,建議波蘭國王約翰二世不要與之硬拼。但是約翰二世沒有聽從這一勸告,決意在華沙與瑞典軍決一死戰。
『陸』 華沙之跪的事件影響
從此,在深深受過德國納粹鐵蹄蹂躪的東歐人民心中,德國人不再只是青面冷血殺內人不眨眼的納粹屠夫。容在他們的心中,從此便會而且永遠還會跪立著一個德國人,那是真心為自己的民族贖罪,真誠地向曾被奴役的國家請求重歸於好的一位德國總理。
這就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華沙之跪」。在此,勃蘭特總理為德國戰後歷史上寫下了極其重要的一章。「華沙之跪」也成為聯邦政府與東歐重歸於好之路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並為聯邦德國在1973年9月加入聯合國鋪平了道路。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當晚,勃蘭特在雙方外交部長的陪同下,與波蘭首相共同簽署了關於兩國關系正常化的綱領性文件——《華沙條約》。條約中正式承認奧德—尼斯河為兩國間的邊界,宣布雙方「彼此沒有領土要求,今後也不會再提出領土要求」。
『柒』 波蘭的歷史,肖邦、華沙起義之前的事
弗里德里克·弗朗索瓦·肖邦(F.F.Chopin 1810─1849) 波蘭作曲家、鋼琴家,肖邦1810年3月1日生於華沙近郊,父親是法國人,僑居華沙任中學法文教員,母親是波蘭人。肖邦從小就表現出非凡的藝術天賦,六歲開始學習音樂,7歲時就創作了波蘭舞曲,8歲登台演出,不足20歲已出名。他是歷史上最具影響力和最受歡迎的鋼琴作曲家之一,是波蘭音樂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是歐洲19世紀浪漫主義音樂的代表人物。肖邦一生的創作大多是鋼琴曲,被譽為「鋼琴詩人」。
肖邦1848年(清道光二十八年)在巴黎舉辦了他的最後一次音樂會,此後他訪問了英格蘭和蘇格蘭,
肖邦晚期
本打算11月在倫敦在舉行幾場音樂會和沙龍演出,但由於肺結核病情嚴重不得不放棄這些計劃返回巴黎。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他的病情加重,已無法繼續授課和演出,最終於10月17日在巴黎市中心的家中去世,時年39歲。肖邦曾希望在他的葬禮上演奏莫扎特的安魂曲,但是莫扎特安魂曲的大部分是由女性演唱的,舉辦肖邦葬禮的教堂歷來不允許唱詩班中有女性,葬禮因此推遲了近兩周,最後教堂終於做出讓步,允許女歌手在黑幕簾後演唱,使得肖邦的遺願能夠達成。有將近三千人參加了10月30日舉行的肖邦葬禮,演唱者還包括Luigi Lablache,他此前曾為1827年貝多芬的葬禮演唱安魂曲,為1835年貝利尼的葬禮演唱Lachry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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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8月1日,華沙市民為爭取獨立於當天下午五點統一發動武裝起義。由於與當時佔領華沙的納粹軍隊相比力量懸殊又缺乏接應,起義在持續了63天以後,最終以失敗結束。據統計,18000多名起義軍將士在戰斗中犧牲,此外還有15到20萬平民在華沙起義中被殺害。
起義經過
在希特勒時代,凡是德軍佔領的地方都建立猶太區,把猶太人看管起來准備處決。華沙猶太區起初用鐵蒺藜圍住,後來又築起高10英尺、長11英里的磚牆。德軍把大批猶太人從附近各地區趕入牆內。到1942年1944年7月,其中已容約50萬人。平均每間屋子住13個人,食品熱量每日每人184卡,飢餓和傷寒每月奪去幾千人的生命。1942年1944年7月22日開始,德軍每天向特雷布林卡死亡營輸送5000名猶太人。1943年1月19日,當納粹分子進入猶太區集合一批准備運走的猶太人的時候,遇到了猶太人戰斗組織的武裝反抗。巷戰延續4天,擊斃德國人50名,繳獲不少槍支彈葯。納粹分子撤走,停止了輸送計劃。
編輯本段起義變化
4月19日,黨衛軍的頭子希姆萊發起一次特別行動來掃盪猶太區,以祝賀4月20日希特勒的生日。德軍在拂曉前包圍猶太區。早晨6點鍾,2000名黨衛軍帶有坦克和快速火炮進入猶太區中心部分。6萬名猶太人大多藏於地堡。猶太人戰斗組織和幾支獨立的猶太人游擊隊,共約1500名,用手槍、步槍、機槍以及土製炸彈摧毀坦克,殺死德軍,堵截企圖進入猶太區的納粹增援部隊。德軍傍晚撤退了。次日又開始戰斗,華沙城硝煙彌漫了幾天。5月8日,德軍奪取猶太人戰斗組織總部的地堡。裡面的戰士為了避免被俘而自殺或互殺。經過28天的戰斗,德軍死傷幾百人,約1.3萬華沙猶太人犧牲,華沙猶太區不復存在。
編輯本段起義結果
1989年4月19日,華沙各界代表舉行集會,隆重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華沙猶太區人民反法西斯起義55周年。
分析說明
到底真相是什麼呢?從各種史料來看,有幾點事實是可以肯定的。
a。國民軍發起華沙起義是為了跟蘇聯爭地盤。
從華沙起義中國民軍堅決不與紅軍合作,華沙起義的時機,都可以看出這一點。
b。蘇聯對援助華沙起義缺乏積極性。
紅軍雖然進行了一些支援華沙起義的嘗試,但明顯可以看出這是不大情願的。從紅軍不斷批駁華沙起義的別有用心和不允許盟軍使用紅軍機場為華沙空投都可以看出這一點
c。紅軍是進行了對華沙起義的支援的。
雖然很不情願,但紅軍還是進行了一些支援起義的嘗試的。由於德軍的堅強防禦才沒有奏效。當然,如果領導華沙起義的是波蘭左翼,紅軍也許會更不惜代價一些,但支援還是有的。這並不像西方所說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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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歷史
波蘭有文字記載的歷史長達10個世紀,她的疆土版圖在這期間幾經滄桑。歷史上第一個王朝皮亞斯特王朝(966-1370)時,當時的波蘭是個中等國家,而後,例如根據波蘭-立陶宛聯盟(1385)建立起來的貴族共和國,則在15-16世紀之交時成為大陸歐洲的最強大的國家之一。但是,18世紀末,波蘭被奧地利,普魯士德國和沙皇俄國瓜分後從歐洲地圖上消失長達100多年之久。
1918年波蘭復國,版圖擴大到布格河以東,有一狹窄的通道入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波蘭在西部和北部重新獲得歷史上屬於皮亞斯特第一王朝的領土以及波羅的海南部長達500公里的沿海地帶。波蘭人民共和國(1945-1989)的疆土面積與皮亞斯特王朝時大小相似。
波蘭在1989年社會體系民主變革後,邊界沒有改變,但是,其所有的鄰國都不一樣。在東部,蘇聯解體後波蘭同俄羅斯聯邦和獨立的立陶宛,白俄羅斯和烏克蘭接壤;在南部,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解散後同兩個單獨的國家捷克和斯洛伐克為鄰;在西部則同統一的德國交界。
疆土版圖在歷史上的變遷鍛造了民族意識。19世紀,正當現代的歐洲國家和民族形成的時候,波蘭人民沒有自己的獨立國家。然而,在這整個時期內波蘭人民並沒有放棄爭取重新獨立的斗爭,曾多次組織武裝起義,可惜,十一月起義(1830-1831)以及一月起義(1863-1864)均以失敗告終,這加深了民族災難,但另一方面卻促進許多激勵愛國主義的文學和音樂巨著產生,密茨凱維奇,肖邦和斯沃瓦茨基等的作品就是其例。
996年,波蘭通過國王梅什科接受洗禮而皈依天主教,隨後的年代裡,特別是從同立陶宛結盟之後,波蘭成為信教自由和多種宗教並存的國家。19世紀,在為爭取獨立而同東正教的俄羅斯和信奉基督教的普魯士德國斗爭的年代裡,波蘭天主教成為波蘭人民愛國主義態度的象徵並對保持波蘭民族的特性起著重要作用。在困難的時刻,教堂是人民的精神支柱,此外,天主教教會未曾脫離群眾,還給來自農村的從未有過社會前程的人員提供機會,培養他們成為神父。
『捌』 華沙歷史區簡介
華沙
波蘭首都、歷史名城。全國第一大城市華沙,工業、貿易和最大科學文化中心及最大的交通運輸樞紐。位於國內中部平原上,坐落在維斯瓦河中游西岸,面積450平方公里,人口165萬,是中歐諸國貿易的通商要道,自古以來就是非常繁華的地方。十世紀和十一世紀初已有居民,城市初建於十三世紀中葉,1596年成為首都。十八世紀初起受外國統治達二百多年,1919年起復為波蘭首都。1920年人口即超過百萬,為當時歐洲大城市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受嚴重破壞,戰後迅速重建。工業部門繁多,以機械製造業最著,包括電機、精密機械、機床、飛機、汽車、農機等部門。化學(葯品、塑料、化纖)、紡織、食品加工等工業也很發達。又是全國最大印刷工業中心。設有波蘭科學院、許多研究機構和學會,全國最大的綜合大學等多所高等學校。以高度綠化聞名,市區綠化面積126平方公里,分布著大小公園67個。西北郊熱拉佐瓦沃拉是音樂家肖邦的故鄉。
當飛機抵臨華沙上空,憑窗俯視,映入人們眼簾的是一幅美麗壯觀的自然景色。銀波粼粼的維斯瓦河,如一條玉帶環繞在華沙的腰際,雄偉的華沙古城屹立在河岸上,歐洲中世紀式的紅色尖頂建築群鱗次櫛比。橫跨維斯瓦河的鐵橋上,車水馬龍,一派繁華景象。條條熱鬧的大街兩側,房屋高聳,綠樹成行,草坪連片,伸向遠方,整座城市猶如一艘停泊在綠色海洋之中的巨輪。
華沙這座世界名城,始建於公元13世紀,當時是維斯瓦河渡口上的一個中世紀市鎮。在波蘭語中,華沙為華爾沙娃,傳說一對叫華爾西和沙娃的男女戀人,勇敢地抗爭國王的阻撓,最後終於結成夫妻。人們對這對青年戀人的勇敢精神十分敬佩,便以他們的名字命名這座城市,後來簡稱為華沙。
1596年,波蘭國王齊格蒙特·瓦薩三世將皇室和中央政府由克拉科夫遷至華沙,始定為首都。在1655年至1657年的一場戰爭中,華沙遭到嚴重破壞,在以後幾個世紀中又多次被異族佔領和統治。1918年華沙再次成為波蘭首都。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華沙這座美麗的古城遭到嚴重破壞,幾乎被夷為平地,全城85%以上的建築被毀,那些富麗堂皇的古典建築幾乎盪然無存,到處是殘垣斷壁,一片焦土。有的西方人士曾經斷言:「華沙不會重現在人間,至少100年內是沒有希望的。」但事實作出了相反的回答。
1945年華沙擺脫戰爭後,便按原樣重建城市,不僅保持了中世紀古城的風貌,而且興建新市區,超過了戰前的規模和水平。在重建過程中,保護和修復歷史古跡的工作受到格外重視,戰前市內900多座具有歷史意義的建築物,幾乎都進行了修復和整飾,那些昔日的宮殿、教堂、城堡等更加顯得巍峨壯觀。
戰後重建初期,波蘭政府便制定了把華沙建成一座「滿城綠蔭的現代化城市」的方案。市內原有的森林和綠地盡可能地得到保護和利用,外圍的森林也沒有因大規模重建而受到破壞。為了減少城市的工業污染,工廠都避開市中心地帶,建在遠離住宅的地方。市內的房屋都保持著清淡的色彩,整個城市顯得清新雅緻。美麗的維斯瓦河由南向北靜靜地流過市區,沿河兩岸樹木蔥郁,碧草如茵。各街道和各住宅區都大力進行綠化,成片的樹木下面都種植了草坪,全市基本上看不到一片裸露的土地。在刮風天里,華沙城內見不到塵土飛揚的現象。市區有大小公園近70座,綠化面積130平方公里,平均每人佔有綠地面積78平方米,在世界各國的首都中名列前茅。
今天的華沙市依然保持著老城和新城的布局。各種歷史紀念物、名勝古跡大都集中在老城區,特別是宏偉的宮殿、巨大的教堂,各式各樣的箭樓、城堡等,每年吸引著大批來自境外的遊客。老城區位於維斯瓦河西岸,中世紀巍峨壯觀的紅色尖頂建築群集中在這里,四周環繞著採用紅磚砌成的13世紀的內牆和14世紀的外牆,四角有高聳的古式城堡。著名的古老建築有被譽為「波蘭民族文化紀念碑」的昔日皇宮、華沙最美麗壯觀的巴羅克式建築克拉辛斯基宮、波蘭古典主義建築傑出代表作瓦津基宮以及聖十字教堂、聖約翰教堂、羅馬教堂、俄羅斯教堂等。城區到處聳立著紀念碑、雕像或鑄像,維斯瓦河畔的美人魚青銅雕像為華沙的城徽圖案。國際著名物理學家居里夫人出生的佛里塔大街的寓所已辟為博物館。
在新城區,現代化的高樓大廈,一幢連著一幢,各種商店、飯館、旅店、賓館比比皆是。環境幽雅的居民住宅區,布局合理,生活便利,林木蒼郁,花草廣植,宛如花園一般。市內交通四通八達,井然有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現代藝術館、影劇院、體育場分布各區,充滿生機。登上230米高的文化科學宮頂端,眺望四周,國際著名旅遊
『玖』 華沙之跪的歷史背景是什麼
勃蘭特的努力
仇抄深似海,噩襲夢難消。要想與東歐修好,身為聯邦德國總理的勃蘭特,深知自己肩上擔子的沉重。1966年到1969年擔任聯邦德國外交部長期間,他更加認識到,要改變聯邦德國在世界上被孤立的被動局面,在國際舞台上樹立新德國的形象,已成為這個國家的當務之急。 在那3年期間,他把握時機,同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互設了貿易代表機構,並與羅馬尼亞建立了外交關系,同南斯拉夫恢復了外交關系,使聯邦德國與東歐國家的關系開始有了突破性進展。 擔任聯邦德國總理以來,勃蘭特更是積極地、進一步地實施他的「與東歐修好」的新東歐政策。這就是要與昔日的被佔領國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和蘇聯重新建立友好關系。要為祛除戰爭留下的冷戰鐵幕、融化凝結在東歐人心底的堅冰打開局面,讓聯邦德國重新走向世界。 1970年8月,勃蘭特先與蘇聯簽署了關於消除邊境武力的《莫斯科條約》,又馬不停蹄,准備12月前往波蘭,要在修好東歐的道路上,邁出更重要的一步。 然而,修好東歐,談何容易。1970年12月7日這天,華沙的天氣格外陰郁,好像特意為勃蘭特一行備下壓抑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