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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中國警察機構

發布時間:2021-03-08 11:22:11

『壹』 中國警察部門有哪些職務

我國的公安領導機構職務為: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回廳局級副職、縣答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我國的公安機關執法警察的職務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
我國的公安機關內綜合管理機構的警察職務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我國的公安機關內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察職務為:一級警長、二級警長、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我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員、教導員、指導員等警官職務。

『貳』 選擇題: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是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是清政府於1905年在北平建立的"巡警部"。

『叄』 上海最早的警察機構建於哪個年代

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古代並沒有專門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縣行政長官兼管社會治安和司法審判等事宜,只是在府、縣衙門內設有巡守、捕快等類似現代警察職能的人員,負責維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中國人最早見識到現代警察的形象是在清朝末期的租界內。1898年戊戌變法時,湖南巡撫陳寶箴等人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機關設立了湖南保衛局,這應該是中國警察的前身,首開中國近代警察史的先河。但由於維新失敗,三個月後,湖南保衛局便遭裁撤。現在大家比較了解的一段歷史軼聞是,八國聯軍攻佔天津、北京後,由於規定中國軍隊不能在天津駐守,袁世凱便在自己的新軍中選拔3000名士兵,脫下軍裝,換上警察制服,長驅直入駐守天津。聯軍對此也啞口無言。
由於有專門警察維持社會秩序,天津市社會治安一掃過去的混亂局面,成為全國各省之冠,「有六個月不見竊盜者,西人亦嘆服」。於是慈禧太後下了一道懿旨,要求全國各地都要效仿袁世凱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推廣。
後來,袁世凱建議清政府設立巡警部,維持治安,清查戶口,預防革命黨人潛伏,並推薦其部下徐世昌為巡警部尚書,趙秉鈞為侍郎。1905年10月8日,慈禧照準,下令設立巡警部,從而統一了全國的警察機構,產生了中國最早的中央警察機關。巡警部設警政、警法、警保、警務、警學5個司,成為全國警察事務的最高指揮和監督機關。這標志著中國現代警察制度的正式確立,至今整整100周年。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完善了清朝創立的現代警察制度,並且更加註重學習歐洲特別是德國的警務模式,警察職能更加明確,機構和警種設置也更加齊全。1914年,北洋政府還在北京創辦了中國最早的武裝警察隊伍「保安警察大隊」。
到了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承襲了北洋政府的警察制度,警察機構設置更加齊全,警種也比較豐富,除了治安巡警外,還有刑事警察、外事警察、司法警察、消防警察、政務警察、衛生警察、稅務警察、鹽務警察、礦業漁業及森林警察、鐵路警察、交通及航空警察等專業警察。1929年,上海警察局還招收了一批女警察,這是中國最早的女警察。可以說當時的警察制度建設還是搞得有板有眼的,而且派了很多年輕人去國外學習西方的警察制度,並且還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包括警官高等學校、初級警官培訓學校、警士教練所在內的三級警察教育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警察被命名為「人民警察」,這是世界上惟一被冠以「人民」之稱的警察隊伍。1949年10月2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人民公安的管理體制,公安機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第一任公安部長是羅瑞卿。正是這支隊伍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曾創造了中外治安史上的一個「黃金時代」:犯罪率只有萬分之五,徹底鏟除了毒品和娼妓,當時的社會治安有人用路不拾遺、夜不閉戶來形容,警民關系也空前融洽。
「文革」10年,砸爛公檢法,公安事業遭受嚴重破壞。經過自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撥亂反正,公安工作逐步走上正軌。但面臨經濟和社會的劇烈轉型,近十幾年來,公安隊伍在進行正規化、現代化建設的同時,也遭受了體制、經費和警力不足的困擾,警風警紀持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進入新世紀以後,以2003年11月召開的第二十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為標志,公安改革進入了新階段。

『肆』 「中國警察制度經歷了三個歷史發展階段。即古代警察、近代警察和現代警察。」對嗎

錯!是經歷了萌芽期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沒有現代警察這一說

萌芽期警察:從氏族公社向奴隸制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孺族武裝從全民不脫離生產的武裝,逐漸向著職業的、聽命於首領或貴族的、不參加生產的獨立武裝力量轉化,氏族武裝力量被用於干預本族內部關系的功能逐漸增強,這就意味著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漸強化。在警察的萌芽時期,同時伴生的有監禁行為、

古代警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沒有專門的警察機關,也沒有專職的警察隊伍,警察的職能是由軍隊、監獄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別掌管的。這種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與官吏,稱為「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有如下特點:

(1)警政合一,軍警不分。警察的職能尚未能集中於一個統一的專門機關,而是由軍隊、審

判機關和行政機關所共同行使。雖然作為警察行為對國家與社會來說是絕對必需的,但還沒

有形成集中統一的、結構穩定的專門的警察機關。

(2)警察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是不嚴格的,「神靈」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長官的意志具有主

導作用。皇帝、行政長官,甚至宗教組織直接處理罪案是常見的。

(3)私刑、私獄普遍存在。奴隸主、地主、宗教領導人、宗族頭人有權使用私刑執行懲罰。

大量違背統治階級意志和統治秩序的問題靠私刑解決。

在中國如:錦衣衛,東廠

近代警察:是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和社會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專門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和官吏。

中國的近代警察:

中國歷史最早的專職警察機構:1898年,湖南巡撫陳寶 在長沙成立的「湖南保衛局」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

舊中國近代警察的歷史,是軍、警、特結合在一起,鎮壓革命、迫害人民的歷史

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相比,有以下區別:

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
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
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
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新中國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機關

中央特科:中國共產黨在中央機關設立的最早的保衛組織。1927-1935

主要任務:保衛黨中央機關和中央領導的安全;搜集情報、掌握敵情;懲辦特務、叛徒、內奸;建立秘密交通聯絡和秘密電台。

功績:
一是創立了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的保衛工作機構,積累了保衛工作的豐富經驗;
二是保衛了中共中央機關和中央領導同志的安全;
三是收集了大量的有價值的情報;
四是鎮壓了一批背叛革命、出賣黨的領導幹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國家政治保衛局
我國最早的人民政權的公安保衛機關,成立於1931,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

陝甘寧邊區和各敵後抗日根據地的人民警察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較正規的人民警察隊伍。1938 延安

『伍』 中國近代警察是誰創建的

中國的近代警察是帝國主義入侵中國之後的產物。1898年,湖南巡撫陳寶箴專在長沙成立「湖南保屬衛局」,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專職警察機構。此後,清政府先後在保定、天津等地創辦「巡警局」、「警務學堂」、「巡警學校」。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將「巡捕」和「巡警」改為警察。1927年,蔣介石設立「內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縣的警察機關改為「公安局」。1946年,設立「內政部警察總署」,各省、市、縣警察機關改為「警察局」。舊中國近代警察的歷史,是軍警特結合在一起,鎮壓革命、迫害人民的歷史。

『陸』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專職警察機構是

是保衛局。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主張變法維新的湖南按察使黃遵憲得專到湖南巡撫陳寶箴等屬人的支持,上奏清廷:「警察一署,為凡百新政之根柢,若根柢不立,則無奉行之人,而新政皆成空言」。同年二月,獲准在長沙籌建湖南保衛局,是為湖南長沙設立警察機構之始。保衛局由官商合辦,設於長沙城內,由黃遵憲任總辦,下設會辦大員1人,委員4人,由官方派員充任;另設會辦1人及議事10餘人,由地方紳商推舉;並於長沙城廂內外設東、南、西、北、外東、外西6個區分局,各分局下設6個小分局。其主要職責為「去民害,衛民生,檢非違,索罪犯。

『柒』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專職警察機構叫什麼

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設立的「巡警部」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

『捌』 從夏朝到元朝,中國古代警政思想警察機構,警察措施有哪些共同特點和發展變化

說一說中國警察的來龍與去脈

一、「警察」的稱呼

「警察」這個名詞在歷史上不是我國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詞最早源出於古希臘,表示「秩序」、「社會和平」的意思。而中國開始使用「警察」之名則始於清末。
義大利當代漢學家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現代漢語語匯的形成》一書里,做過詳細的考辨。他指出,光緒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總理衙門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擬定了一份派遣高級官員前往外國訪問考察的名單,要求他們撰寫考察報告,俾作為改革的基礎。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雲龍為始,他去了日本、美國、秘魯和巴西等四國,計為時兩年。傅雲龍歸來後寫了許多考察記,在日本部分即有《游歷日本圖經》和《游歷日本圖經余記》兩冊,書中將日本以漢字書寫的「警察」帶了回來。接著,中國第一代日本專家黃遵憲又在所著的《日本國志》里簡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這個現代名詞開始出現。
但中國正式的設置警察卻比他們的著作晚了幾年。光緒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國聯軍攻入北京。聯軍除軍事佔領外,為維持治安而設了有警察之實的「安民公所」。八國聯軍後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聯軍之制而設「善後協巡營」,後來改名巡警總廳。而於此同時,則是袁世凱也在河北的保定設「巡警分局」,置巡警這種職稱,警察制度正式登場,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團練及捕快。
因此,現代的警察之稱源於日本.在語言的形成上,這稱之為回歸借詞,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漢字中原有的詞彙,但漢字的這種用法早已被人遺忘,最後是兜了一大圈,再從日本那裡重新找回。在當代漢語中,這種「回歸借詞」舉之不盡,通俗的「寫真」、「人氣」、「一級棒」,嚴肅的如「自由」、「進步」等均屬之。
二、中國古代的司法部門

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古代並沒有專門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縣行政長官兼管社會治安和司法審判等事宜,只是在府、縣衙門內設有巡守、捕快等類似現代警察職能的人員,負責社會一線維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兩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時期,就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時期只是有了監獄這種司法執行機關。西周時的最高審判權還在周王手裡,他統轄的中央地區的具體司法官是士師和眚史。西周時的案件區域管轄還沒有明確區分,不過審級已經有了王、三公、司寇、鄉、遂、縣六級,古代的司法機關基本形成。,就已有了類似現在治安管理的職能分工。當時,國家設有司民(戶籍)、司稽(捕盜)、司寇(刑獄與糾察事務)等相應的官職。到戰國時期,各國也有自己的司法機關,秦國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國叫廷理,齊國叫大理。魯國則設有大司寇一職。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擔任過魯國的大司寇。
魯定公9年,孔子被任命為中都宰,此時孔子已 51歲了。孔子治理中都一年,卓有政績,被升為小司空,不久又升為大司寇,攝相事。代行宰相職務才七天,他就誅殺當時魯國大夫少正卯,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種惡行,聚眾成群,鼓吹邪說,嘩眾取寵,非殺不可。(《荀子•宥坐》曰:「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由此魯國大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央集權統治,中央司法機關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縣制,地方的司法機關由郡守和縣令兼任,疑難案件上報中央,一般的則自己處理。在縣鄉兩級,則創設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專門基層治安機構——亭。亭是秦漢時代政府的末端組織之一,遍布全國,主要設置於交通要道處,大致每十里(相當於3公里)設置一亭。亭本來是為軍事交通設置的機構,後來逐漸演變為兼具軍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層政府機構,兼司緝捕盜賊和維護治安之職。比較起來,相當於今天的基層公安分局或是派出所吧。曾擔任過泗水亭長的漢高祖劉邦算起來還是一位基層警察幹部。劉邦的生地是在豐邑,豐邑在沛縣的西部,與泗水亭東西相隔百十里路。被任命為泗水亭長以後,他佩印著冠,披甲帶劍,一手持竹簡命令,一手持捆人繩索,手下還有兩三下屬丁卒使喚。在當亭長期間,他結識了大批朋友,建立的這些人際關系成為他的一大財富。象蕭何等在秦末隨同劉邦起兵後來成為漢朝開國功臣的一大批人物,多是劉邦在泗水亭長任上結識的沛縣中下級官吏。秦朝的司法機關體制奠定了以後中國歷代王朝司法機關的基礎。
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所以歷史上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漢朝中央的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地方則與秦朝相同。但漢武帝之後,王權逐漸加強,出現了尚書台這種中樞組織,尚書台內設立了執法機構,在西漢是三公曹,東漢是二千石曹。從而侵奪了廷尉的司法權。 漢朝對於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員會審,這種名為「雜治」的會審制度體現了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
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除了基本繼承漢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發展。北齊將廷尉改稱大理寺,下屬官員也增多了,擴大了司法機關的規模。更重要的一點是,死刑的復核權收歸了皇帝,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變化。
在隋唐時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機關是三個: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職責是審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監察。但刑部許可權很大,可以對審判進行干預,而且復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監督外,還參加重大案件的審判。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時,死刑的復奏制度也明確化,死刑執行前必須再報皇帝,批准以後才能執行。
宋朝的司法機關也是繼承了唐朝的體制,但也有些變化,如宋太宗時期設置了審刑院,侵奪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職權,到神宗時撤消,職權又分歸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機關,州和縣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為了加強對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設立了提點刑獄官來監督各州縣的司法事務。
宋朝還規定地方司法官必須親自審理案件,否則處以徒二年的刑罰。從這以後,一直到明清時期,八百多年的時間里,州(府)縣官員都要親自審判案件。
元朝在繼承前朝的體制基礎上,也有變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時,設置大宗正府來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權。
明清時期也是以三法司為主要司法機關。但是其職權發生了變化,大理寺的審判權歸了刑部,而刑部的復核權則給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為都察院。
明朝的特務組織如錦衣衛、東廠、西廠也都有司法審判權,甚至還凌駕於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轄,自行審判、執行。同時,明清的會審制度也完善起來。死刑案件的最高決定權還在皇帝手裡。中央集權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體現。
古代司法機關的發展變化,體現出皇權逐步加強的趨勢,司法機關一直隸屬於行政,最終隸屬於皇帝,說明了司法僅僅是君主專制的一種工具,司法的獨立是很難出現的。
與現代警察部門最相似的部門是刑部。相當於現代的公安部吧。
與現代警察相比,古代警政合一,軍警不分。警察的職能尚未能集中於一個統一的專門機關,而是由軍隊、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所共同行使。雖然作為警察行為對國家與社會來說是絕對必需的,但還沒有形成集中統一的、結構穩定的專門的警察機關。警察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是不嚴格的,「神靈」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長官的意志具有主導作用。皇帝、行政長官,甚至宗教組織直接處理罪案是常見的。私刑、私獄普遍存在。奴隸主、地主、宗教領導人、宗族頭人有權使用私刑執行懲罰。大量違背統治階級意志和統治秩序的問題靠私刑解決。
直到清末中國才有真正意義上的現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國亮相,是在租界內。在此之後,中國開始逐漸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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