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歷史上涉及土地問題的史實有哪些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①井田制,形成於商,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
②商鞅變法承認土內地私有容;
③王莽實行王田制;
④曹魏實行屯田制;
⑤北魏、隋、唐實行均田制;
⑥清實行更名田。
(1)啊中國的土地歷史擴展閱讀:
我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我國全部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採取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形式,國家代表全體勞動人民佔有屬於全民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該組織的全體農民佔有屬於該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該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權。
(4)城市市區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5)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村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
(6)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㈡ 中國歷史上一共有幾次土地改革
中國土地制復度 中國土地制制度沿革 1、 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2、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1)實質:國王所有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2)表現:① 「公田」:貴族佔有; ②「私田」:分授給農夫,只有使 用權,沒有所有權 (3)內容:①一切土地名義上屬於國家公有; ②國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各級貴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轉讓和買賣;諸侯要向國王交納一定的貢賦 (3)瓦解:齊 管仲,相地而衰征;魯 初稅畝,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3、封建社會(戰國—1840)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國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農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強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來源:佔有公田轉私,獲賜,兼並買賣(主要) 租佃關系:戰國產生,漢代普遍
㈢ 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的演變
1、井田制:
【發展過程】形成於商代,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
【內容和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於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作用】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發展。
【瓦解】隨著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開墾成為私田,奴隸主破壞井田制,井田制開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與發展】485年,北魏孝文帝採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②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③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國歷史上較完備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
【性質與作用】①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度。②確認了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③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恢復經濟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買賣和無限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並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重點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直至民主革命後的土改才被消滅。東漢時的豪強地主的田莊、各封建王朝時的田莊和土地兼並,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均田制始於北魏,流行隋唐。這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並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如:西漢末年、唐朝中後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後期時,土地兼並現象十分嚴重。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並的措施,使兼並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如北宋中期王安石為抑制兼並而採取「方田均稅法」;明朝中後期張居正則採取「一條鞭法」;唐朝楊炎實行「兩稅法」也有限制土地兼並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認了土地兼並這一社會現象的前提下而採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鞏固經濟的做法,雖說在一定程度上對地主兼並土地有所約束,但是實際上這樣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土地兼並現象嚴重而導致的農民戰爭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農民戰爭。
㈣ 歷史上中國被侵佔了多少土地
唐末自秦時為中國領土的越南獨立出中國,元時失去樂浪四郡。明中末期失去圖門江入海口等土地。清俄《尼不楚條約》失去實地一百八十萬左右,以及明義上的西伯利亞。乾隆時《雅克圖條約》三次失地失去貝爾加湖南岸。
㈤ 中國歷史土地問題
中國古代的土地問題
1.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①井田制,形成於商,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
②商鞅變法承認土地私有;
③王莽實行王田制;
④曹魏實行屯田制;
⑤北魏、隋、唐實行均田制;
⑥清實行更名田。
2.古代重農抑商政策
3.古代的賦稅制度
①以人丁為主要徵收標準的賦稅制,如西漢的編戶制度、北魏的租調制、隋唐租庸調制;
②以土地和財產為主要徵收標準的賦稅制,如初稅畝、兩稅法。方田均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
③以貨幣為徵收方式的賦稅制度,如募役法、一條鞭法、地丁銀。
4.中共土地政策的演變
中國共產黨依據革命和建設的不同時期社會矛盾的變化,制定了符合當時實際的土地政策,對中國革命和建設產生了重大影響。
①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線。
②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在根據地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③1947年.中共制定《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④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土地改革法》,實行土地改革,徹底廢除了我國延續了數千年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
⑤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因此土地問題的解決就顯得尤為重要。農業是最重要的生產部門,農業生產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國計民生,因此歷代統治者都把農業當作頭等大事,努力督促和組織農業生產。如何保證農民利益,是關繫到民之生計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大事。而要解決農民問題,就要解決好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問題。
㈥ 中國歷史上的所有土地改革
土地復改革運動:
①原因制:
a、根本原因: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嚴重阻礙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b、目的:為繼續完成民主革命遺留下來的任務,廢除封建剝削制度,解放農村生產力,以調動人民革命的積極性與參加國家經濟恢復建設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以早日恢復和發展生產。
②概況:
a、1950土改開始。
b、與以往土地政策的區別:以往是限制打擊富農經濟,而此次採取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政策——這有利於減少土改運動的阻力,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更利於發展農村經濟及早日恢復經濟與發展經濟。
c、結果: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已基本完成。
③意義:
a、徹底廢除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完成了民主革命時期未完成的徹底反封建任務。
b、廣大農民經濟、政治上翻了身,解放了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與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㈦ 歷史上中國一共失去了多少土地都是被哪些國家瓜分了
中國的近代史就是一段屈辱的歷史。從1840年到1949的100多年的時間里,中國遭受到一次又一次的大規模入侵,損失了300多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不過,中國歷史上失去的土地遠遠不止這些,那麼今天我將盤點下中國曾經失去的土地。
朝鮮地區。這里說的朝鮮是朝鮮半島北部,這里最早的政權——箕子朝鮮、衛滿朝鮮、高句麗都是中國的東北民族建立的。漢武帝時期,滅衛滿朝鮮,設置漢四郡,後來逐漸被高句麗吞並。唐朝滅高句麗之後,設置了安東都護府。不過可惜的是,隨著新羅的北進,導致朝鮮逐漸淪陷。新羅是韓國第一個政權,是三韓之一的辰韓建立的。明朝時期,韓國高麗王朝和李氏王朝不斷北侵,將疆界線推到了鴨綠江—圖們江一線,明朝無可奈何,只好承認。
那麼這些土地的總面積大概有多少呢?大概算了一下,差不多在400萬平方公里左右。
㈧ 中國土地所有制的歷程
中國土地制度沿革
1、 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2、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1)實質:國王所有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2)表現:① 「公田」:貴族佔有; ②「私田」:分授給農夫,只有使 用權,沒有所有權
(3)內容:①一切土地名義上屬於國家公有; ②國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各級貴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轉讓和買賣;諸侯要向國王交納一定的貢賦
(3)瓦解:齊 管仲,相地而衰征;魯 初稅畝,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3、封建社會(戰國—1840)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國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農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強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來源:佔有公田轉私,獲賜,兼並買賣(主要)
租佃關系:戰國產生,漢代普遍
自宋代始,租佃經營成為僅次於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
明清時期,租佃制普及全國,成為農村經濟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態:勞役-實物(宋)-貨幣(明清) 農民僱工自主權積極性提高
人身依附關系:東漢豪強地主形成田莊,田莊的勞動者與田莊主形成強烈的人生依附關系。之後依附關系越來越減弱,特別是明清時契約納租方式確立後。解脫出來的農民,生產自主權提高,提高了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