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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兩稅法

發布時間:2021-03-06 17:44:26

⑴ 兩稅法的內容

兩稅法主要內容為:

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徭、雜稅,但保留丁額。

2、不分主、客,一律按當時居住地為准,迦納賦稅。

3、沒有固定住處的行商也要納稅。

4、不再按丁征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收,地稅以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准。

5、量出制入,全國無統一稅率。

自此,國家對百姓的征斂重點由稅丁轉向稅產,這一變化影響國家的諸多經濟政策,包括對土地兼並開始採取放任態度,重新丈量土地而輕視核查戶口等等,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稅收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生活有積極作用。

戶稅以錢定數,而貨幣流通量不足,漸至錢重物輕,農民實際負擔隨著物價不斷加重。一些小的附加稅並未包括其中,政府仍有加重剝削的機會。而兩稅法下土地買賣合法,兼並加劇,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只有逃亡,或淪為佃戶、莊客。

此後,宋、元、明歷代田賦均為夏秋兩季徵收,亦沿稱兩稅,但具體內容則有不同。一條鞭法推行後,不再用兩稅名稱。

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它承認田土自由轉移與庶民階層的分化,課征基準轉為戶的貧富,確立納稅貨幣化的稅制。

定量出為入的賦制,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准以人丁為主向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中葉的賦稅制度基礎。

(1)中國歷史上的兩稅法擴展閱讀:

兩稅法的影響:

1、積極

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征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

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盡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征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⑵ 兩稅法在中國賦稅史上的意義

中國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制的賦稅制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於土地兼並逐步發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大歷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布。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征租 、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並限額(畔限)。同時征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並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因此被稱為兩稅。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稅。⑤租 、庸 、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②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③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沒有更好的稅制來代替,這種稅制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制了。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歷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谷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
(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准。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
(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兩稅法是一項有著重要意義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國家對租調徭役的征斂,主要依據是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土地多少征稅。兩稅中的地稅是履畝征粟,戶稅雖說依據資產,但土地是資產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土地征稅。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均田制破壞後,土地佔有情況愈來愈不均,於是舍人稅地就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舍人稅地也意味著封建官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其次,在「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下,不管是地主、貧民,他們向國家納稅的數量卻完全一樣,這當然極不合理。兩稅法推行後,沒有土地而租種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這樣,就多少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象。
再次,租庸調是以均田制為基礎,流亡客戶因為不在當地受田,所以既不編入戶籍,也不納稅。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管土戶、客戶,只要略有資產,就一律得納稅。又因為貴族官僚原來就得負擔戶稅和地稅,所以也得交納兩稅。這樣,兩稅法的推行就極大地擴大了納稅面,即使國家不增稅,也會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兩稅法時,由於租庸調及各項雜稅都已並入了戶稅和地稅,所以唐政府規定取消各種雜稅。但這種局面只維持了極短的時期。不久,腐朽的統治者又想盡辦法搜刮,增添了許多苛捐雜稅,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負擔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⑶ 兩稅法在中國賦稅史上的意義

兩稅法 中國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制的賦稅制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於土地兼並逐步發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大歷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布。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征租 、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並限額(畔限)。同時征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並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因此被稱為兩稅。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稅。⑤租 、庸 、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②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③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沒有更好的稅制來代替,這種稅制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制了。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歷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谷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
(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准。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
(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兩稅法是一項有著重要意義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國家對租調徭役的征斂,主要依據是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土地多少征稅。兩稅中的地稅是履畝征粟,戶稅雖說依據資產,但土地是資產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土地征稅。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均田制破壞後,土地佔有情況愈來愈不均,於是舍人稅地就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舍人稅地也意味著封建官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其次,在「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下,不管是地主、貧民,他們向國家納稅的數量卻完全一樣,這當然極不合理。兩稅法推行後,沒有土地而租種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這樣,就多少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象。
再次,租庸調是以均田制為基礎,流亡客戶因為不在當地受田,所以既不編入戶籍,也不納稅。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管土戶、客戶,只要略有資產,就一律得納稅。又因為貴族官僚原來就得負擔戶稅和地稅,所以也得交納兩稅。這樣,兩稅法的推行就極大地擴大了納稅面,即使國家不增稅,也會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兩稅法時,由於租庸調及各項雜稅都已並入了戶稅和地稅,所以唐政府規定取消各種雜稅。但這種局面只維持了極短的時期。不久,腐朽的統治者又想盡辦法搜刮,增添了許多苛捐雜稅,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負擔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⑷ 中國歷代的重要稅法有那些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時的土地制度。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初稅畝

初稅畝是我國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魯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徵收賦稅的制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

租庸調制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如「租」,這種按田以農作物為課征對象所收的稅,自夏朝以來早已有之。而「調」這種以手工業品為課征對象所收的稅,與東周時代的「布縷之徵」屬於同一類。「調」的名稱,較早曾見於東漢明帝的詔令之中。到了東漢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徵收了戶調。當時調的負擔是每戶絹2匹,綿2斤。至於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開端,至唐始改為實物征課。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兩稅法

兩稅法是唐朝中葉實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調制的賦稅制度。自唐玄宗開元(713-741)以後,均田制度逐漸廢弛,與之相適應的租庸調也難以為繼,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亦有一說因其分為戶稅、地稅兩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數為准,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需要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又稱「一條編法」,是明代中期的賦稅制度。明初的賦役制度是將賦和役分別徵收,賦以土地為對象徵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徵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徵收兩種。在徵收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於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清丈全國土地的基礎上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是:把一切征項包括田賦、徭役、雜稅等合並起來編為一條徵收,化繁為簡;②把過去按丁、戶徵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徵收,稱為戶丁銀,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③「一概征銀」,無論田賦或力役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僱人充當。這是我國稅收歷史上由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出現的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賦役制度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丁隨地派、均丁於地」的賦役改革。後來清廷也開始對賦役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為兩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稅。由於丁銀額數固定化,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這樣既減少貧民逃亡,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為日後的「攤丁入畝」創造了有利條件。第二步即實行地丁合一。這種辦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廣東、四川等省試行。這些省份將丁銀並入田賦,徵收統一的「地丁錢銀」,此後在一些地區逐漸推廣。雍正皇帝繼續並完成了康熙皇帝開始的賦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實行也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征稅標准,使賦役一元化。自改革後,原來獨立的丁稅已不存在,丁隨地起,田多丁稅多,田少丁稅少,無田無丁稅,從而調整了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消除了「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的稅負不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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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國歷史上的稅收

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

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

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5)中國歷史上的兩稅法擴展閱讀:

古代一些稅收的典故:

1、市場稅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征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2、田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⑹ 中國古代歷史的稅法制度

http://www.40881.com.cn/wsbj/tdfy.htm

歷代土地賦役制度簡表
朝代 名稱 分配方式 國家對人民的剝削 結果
西周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奴隸制國家的土地制度。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一種是「九夫為井」,為野中庶人即農業奴隸耕種之田,其中百畝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也叫「藉田」,就是藉助民力耕種公田,實行集體耕耘,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隸主掠為己有,這實際上是一種勞役剝削。至於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塊土地,只是作為維持簡單的再生產條件,並不屬於他們所有。此外,庶人還要服各種無償勞役,盡各種貢納義務。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對他們操有生殺予奪的大權。 西周後期,私田出現,厲王霸佔新興貴族的私田,劃為國有,在實行「藉田制度」的同時,有向私田征稅。這就意味著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壞的事實。井田制是我國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的主導形式,它遭到破壞,也就預示著奴隸制危機的到來。
曹魏 屯田制 建安元年,曹操為解決軍糧供應的困難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開始在許昌附近屯田,後又向各地推廣。屯田區不隸屬於郡縣,直屬中央的大司農,由典農中郎將或典農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軍屯兩種,屯田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封建國家。屯田客(農民)按軍事編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專門從事農耕。軍屯以軍營為單位進行生產。 屯田制是曹魏政權以軍事強制形式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進行地租剝削的一種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實際收獲量向官府分成交納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對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權對編戶的自耕農通過調租制進行剝削。規定田租每畝每年交納粟四升,戶調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二匹、綿二斤,廢止了漢代徵收的口賦和算賦。此外,農民還要分擔各種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對安置流民和恢復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西晉 占田制 西晉統一後,晉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頒布了占田法令。規定男子可占田七十畝,女子可占田三十畝。占田是政府規定農民佔有土地的一個指標,至於農民是否占足規定的數量,政府並不過問。 西晉政府在頒布占田法令的同時,頒布了課田和戶調法令,以次對農民進行剝削。課田,是征課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規定的田畝數向農民徵收田租。每個丁男(16歲至60歲)課田50畝,丁女課田二十畝,次丁男13歲至15歲,61至65歲)課田25畝,次丁女和老小不課。課田的田租,平均每畝納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戶調,是徵收戶稅的制度,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女和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邊遠郡縣交丁男戶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戶調。西晉戶調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對官僚、士族所佔的土地、人口規定了一個限額,對其兼並土地有一些限製作用。同時,占田制規定農民和課田的數額,使農民有可能依法佔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繳納固定的租稅,從而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使西晉初年社會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出現了一個短暫的安定局面,這就是史書上所說的「太康繁榮」。
北魏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頒布均田制,規定:15歲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倍,因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畝,不宜種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女五畝。露田不準買賣,身死及年滿70歲時,歸還官府。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可以買定額二十畝的不足部分或賣有餘部分,「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辦法同普通農民一樣,人數不限,田地歸奴婢主人掌握,如再賣身別主,需將田地還官。4歲以上的耕牛一頭授田三十畝,以四頭為限。官吏給公田,從刺史到縣令,按官職高低分別授田十五頃到六頃,作為俸田,離任時移交下任,不得專賣。 北魏在頒布了均田制的同時,通過租調制對農民進行剝削,規定一夫一婦(每戶)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均田制以計口授田的形式,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讓他們開墾和耕種土地,以增加國家的租調收入。 均田制的實施,使一部分蔭戶脫離了地主的控制,變成均田戶,使一些荒地被開墾出來;同時租調制規定了政府對均田戶的剝削限額,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了,提高了他們生產的興趣,這對社會生產的發展是有利的。
北齊
北周 均田制 北齊的均田制規定:一夫授露田八十畝,婦女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授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個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規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畝,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畝,另有宅地,但無桑麻地。 北齊規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無升。
北周規定:農民自18歲至64歲都要繳納租賦,已婚丁男每年納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未婚丁男減半,自18歲到59歲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齊通過均田制的推行,來勸課農桑,發展農業生產,使農業得到恢復發展,北齊後期,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遭到破壞。
北周實行均田制後,促進了關中地區的經濟發展,使國力一天天強盛起來。
唐 均田制 武德七年(624年)頒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規定:(一)百姓授田:18歲到20歲的中男和21到59歲的丁男授田一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以傳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官。老男、殘疾、寡妻妾、雜戶、官戶、工商業者和僧道,亦分別授給數量不等的田地。(二)貴族官僚授田:貴族依爵位高低分別授永業田一百頃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授永業田六十頃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官;勛官授永業田三十頃至六十畝。在職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田租補充俸祿,離任移交,各級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辦公費用。(三)允許土地買賣: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者准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准賣幾分田。買田不得超過本人應授田數。 唐在頒布均田制的同時頒布了租庸調制對農民進行剝削。規定授田農民不管土地財產多少,每個每年一律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綢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貴族官僚享有免納租調和不服徭役的特權。 均田制的推行,使農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調制,特別是庸不再規定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這些都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國力也日益強盛起來。
唐 兩稅法 唐朝安史之亂之後,國家財政危機加深。在這種情況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於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兩稅法。規定:「量出以制入」,按預算支出總額來確定兩稅總額,分攤給各州;只征戶稅和地稅兩項,「其租庸雜徭悉省」;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兩稅法」。「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兩稅法還規定了徵收方式和數量。規定戶稅征錢或折征絹帛,戶無主客,人無丁中,一律以貧富為差,分九等戶徵收。地稅征糧,以大歷十四年(779年)墾田數為准;不定居的商賈,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之與定居者負擔均等。 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制「以丁身為本」的征稅原則,「唯以資產為宗」,重視實際納稅能力,意味著封建政府對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減弱,也多少改變一些負擔不均的現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實物為主,兼收貨幣,在稅制上也是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一大進步;無論主客戶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征稅,擴大了納稅范圍,增加了政府收入。實行兩稅法後,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明 一條
鞭法 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推行了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有:(一)賦役合並。政府將各種名目的田賦、徭役合並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如何攤法,各地執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個別地方也有全部攤入田畝的。(二)官府僱工服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三)田賦征銀。田賦中除政府所必須徵收的米、麥之外,其餘一律用銀折納。(四)賦役徵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明初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賦役的辦法。一條鞭法將賦與役的徵收合而為一,開始以土地多寡作為稅收的依據,這是對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條鞭法將賦與役的徵收合而為一,開始以土地的多少作為稅收的依據。但是不能認為從此戶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權剝削對象了,只是戶丁銀額不是完全出於戶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轉加給了田地。有的採用「丁六糧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實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戶丁的負擔部分歸之於田地是一致的。一條鞭法規定「一概征銀」,但一般說來仍是徵收實物,那些方物土貢更是不用說了。 一條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證了政府的收入,是國庫收入大增。一條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攤入田畝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它還實行徭役征銀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為城鎮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促進了手工業的發展。由於賦稅征銀,對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這些,都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
清 地丁銀 雍正時,清政府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田賦銀中一並徵收,簡稱「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它和一條鞭法一樣是保證封建政府賦役剝削的財政措施。 清政府規定的「攤丁入畝」,一般的和平均的數字,是每畝的賦銀一兩攤一錢二厘多銀。無地農民不僅在租佃地主土地時,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還要負擔地主轉嫁而來的各種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實行地丁制度後,保證了政府收入。是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的人頭稅基本上被廢除,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減輕了一些負擔,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又有所削弱。

⑺ 唐代的兩稅法

內容

1、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

2、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

3、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

4、「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

5、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准,均平徵收。

6、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

7、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稅。

8、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意義

1、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2、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

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征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

3、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7)中國歷史上的兩稅法擴展閱讀

消極

1、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2、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3、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4、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盡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征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⑻ 唐代的兩稅法征稅原則是什麼

中國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制的賦稅制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於土地兼並逐步發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大歷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布。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征租
、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並限額(畔限)。同時征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並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因此被稱為兩稅。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稅。⑤租
、庸
、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張敏,你要感謝我啊~~

⑼ 兩稅法的內容及意義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征稅。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征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征稅標准,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2.內容:

①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②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征稅。

③不再按丁征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征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

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

⑤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稅。

3.意義:

(1).積極:

A.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B.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征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A.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B.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C.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D.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盡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征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⑽ 中國古代稅法的演變

春秋魯國——初稅畝,中國賦稅制度的開始;
北魏、隋——租調制;
初唐——專租庸調法,交穀物叫租,屬調是交絹、綿或布、麻,以絹或布代役叫庸。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
中唐——兩稅法。分夏秋兩季交稅,由按丁征稅變為按田畝和資產征稅。改變了稅收方式, 由人丁稅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宋——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由政府僱人服役),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
明朝——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役、雜稅合並為一,一律折銀交納,改按丁數和田糧攤派。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折銀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地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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