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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農村合作社

發布時間:2021-03-05 06:19:28

㈠ 什麼是農村合作社

農村合作社
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歷史發展
合作化時期
人民公社時期
經濟合作社時期
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

[編輯本段]歷史發展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
[編輯本段]合作化時期
農民對社會主義改造成的熱情比較高,自願入社,生產積極,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比較正常。
[編輯本段]人民公社時期
實行政社合一,強調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調,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卻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發展規律,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搞得農村經濟幾近崩潰。
[編輯本段]經濟合作社時期
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
[編輯本段]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㈡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起源及發展

什麼是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之路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入股,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性金融組織,它的服務對象是農民,服務區域在農村,服務目標是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農村信用社建社 50多年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為我國的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農村社會穩定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然而,建國後成立的農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組合而成的名義上的合作組織,從一開始就不符合「自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則規范,經歷了多次整頓、改革,現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屬性已經所剩無幾。長期以來,由於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農村信用社現有產權狀況的多樣性,農民參與農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識低下等原因造成了農村信用社的虧損和歷史包袱嚴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變遷的國家偏好和農民的接受程度之間存在著矛盾,信用社復雜的股權結構和長期的「官辦」色彩更加劇了這一矛盾。
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信用社法人機構34909個,其中信用社32397個,縣級聯社2441個,市地聯社65個,省級聯社6個;各項存款余額22330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6181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和貸款余額的11.5%和10.8%。2001年底,全國信用社不良貸款529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4%,當年有46%的信用社虧損,虧損金額16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掛帳1250億元;有58%的信用社已經資不抵債,資不抵債金額為161億元。這一連串觸目驚心的數據表明,信用社的改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甚至經濟環境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改革過程中保持信用社的穩定經營至關重要。
然而,這並不等於說我國不需要合作制農村信用社,或國際規范的農村信用社在我國無法生存。國際經驗表明,許多發達國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國金融業中不可或缺的生氣勃勃的重要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發展的空間就在於弱勢群體可以通過團體合作、資金聯合的方式,實現互助,解決單個社員不易解決的經濟問題。現在,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業面臨的現實是:商業銀行戰略轉向、機構網點收縮;政策性銀行無力直接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金融需要;農村信用社也面臨重組、改造,甚至撤並;民間借貸、地下錢庄日漸活躍。因此,完全有必要發育一大批農民自己的真正意義上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對現有農村信用社也應區別情況進行可行的合理的改造。為此,國家決心將農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進行規范,並明確提出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造應當是一個在國家適度推動下的自然過程。
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農信社50多年來在支持「三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三農」未來的發展中更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農信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
●這次改革試點方案設計不搞「一刀切」。不論是產權改革還是管理體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選擇的不同模式。
●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識水平上的最佳選擇。
●以縣為統一法人是一種比較成熟的產權形式,適應「三農」發展的趨勢,見效也比較快,是這次農信社改革的重點。
●在國家財政、稅收、資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產權改革,無論是採取何種模式,都要立足於機制轉換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近來,隨著8省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信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逐步展開,這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筆者深感對以下幾個問題的認識與農信社改革的效果密切相關。
一、要理直氣壯地肯定和宣傳農信社在支持經濟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社會各界對農信社的改革試點工作很關心,各種評論很多。總體上看,這些評論對農信社改革趨向評價積極,對產權和管理體制改革見解紛紜,而對農信社這些年來的工作似乎是「貶多褒少」,或者說是談農信社過去的功績和未來作用的文章不多。事實上,農信社50多年來在支持「三農」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農信社在「三農」未來的發展中更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是一個有8億多農民的大國,農村生產力水平仍較落後,農信社改革還不能完全都走市場化的道路,還必須適應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和地區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還必須有國家政策性的扶持。農信社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產權和管理體制改革,使農信社真正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金融紐帶。全面正確評價農信社歷史、現實和將來的地位和作用,不僅有利於提高全國62.8萬名農信社職工和長期從事農信社監管工作幹部的積極性,而且有利於推動農信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從兩個方面的數據可以充分說明這一點:
1、截至2003年6月末,農信社存款余額22330億元,貸款余額16181億元,這兩項指標分別僅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和貸款余額的11.5%和10.8%。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6月末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6966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億元,增長幅度達370%。
2、隨著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加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網點近幾年來正在大規模地從縣級以下地區撤出。自1998年以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僅從甘肅、河南、湖南、貴州、吉林五省就撤並了10728個分支機構。雖然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於貸款權的上收,很多都是只存不貸,加上郵政儲蓄又從農村轉移出去資金每年不少於 1000億元,使得農村金融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這種發展趨勢,一方面使農信社為「三農」服務的壓力日趨加大,但另一方面給農信社也帶來了一個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近兩年來,小額信用貸款在農村地區迅速發展的情況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現在,全國90%以上的農信社都開辦了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自 2001年正式開辦以來,截至今年7月末,共累計發放2918億元,大大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矛盾,而且其間蘊藏著很大的發展潛力。
二、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我國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省市和中西部地區差異很大,各地農信社的經營狀況和發展水平也大不一樣,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雖然農信社改革已經研究論證了很長時間,並且也在局部地區進行了多方面的試驗,但是,對於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信社管理體制和農信社的產權結構,如何選擇適應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服務要求的農信社組織形式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試驗。
因此,在這次改革試點方案的設計中沒有搞「一刀切」。不論是產權改革還是管理體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選擇的不同模式。在產權體制改革方面,允許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並存;在企業法人形式方面,有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合作制)、以縣為統一法人的農信社、縣與鄉鎮兩級法人的農信社多種形式;即使是以縣為統一法人,也可選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省級政府的農信社管理體制,在不把管理權逐級下放的原則下,完全由省級政府決定。國家扶持政策既體現了扶持的力度,也給具體操作留下了很大的餘地和靈活性,如央行再貸款和專項票據可以權衡得失實行「一省兩制」。可以看出,試點方案是認真總結過去農信社改革經驗和教訓的改革方案,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試點省市如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正確的選擇,則成為改革試點成功與否的關鍵。
三、把農信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是適應我國目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總結農信社50多年發展歷史,在現有認知水平上的最佳選擇。
50多年來,農信社的管理體制問題經過多次反復,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回顧這些年來的歷史,農信社雖然經歷了1951年—1958年、1959年—1979年、1979年—1996年、1996年—2003年四個不同管理階段的變化,但實際上都是由國家金融機構來管理的。事實證明,農信社點多分散,國家金融機構人力、手段都有限,鞭長莫及,根本難以真正管理好農信社。今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成立了銀監會,但銀監會管理農信社實質上是自己監管自己,似乎不太合理,作為過渡期,國務院授權管理是可以的,但時間不宜過長。對農信社的管理,不能再回到人民銀行或者農業銀行管理的體制,也不能由銀監會長期負責下去,這一道理,應該是不言而喻的,也是無可爭議的。現在試點方案設計的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應該說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知水平上的最佳選擇。輿論上對農信社管理體制交由省級政府負責多有質疑或擔憂,但尚未看到有誰提出更好的設想和建議。
國務院在試點方案中明確了省級政府對農信社管理的職責,概括起來主要有四點:一是督促農信社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引導農信社堅持為「三農」服務的經營宗旨;二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本地區農信社加強自律性管理,督促農信社依法選舉領導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員;三是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轄內農信社金融風險;四是幫助農信社清收舊貸,打擊逃廢債,查處農信社各類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維護農村金融秩序穩定。同時,方案還強調,省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農信社依法管理,不幹預農信社的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不把對農信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和縣、鄉政府。這是在試點工作中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的。前不久,有位省委書記曾對農信社的同志說,過去地方政府只管催你們貸款,以後管理責任下放後就不一樣了,也要盯住你們的不良貸款、違法亂紀等問題了。這句話對我們改革管理體制來說,是值得深思的。現在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省級政府既不能把管理許可權再下放到地、市、縣政府,防止基層政府和領導個人干預農信社經營,但是又要發揮地、市、縣政府在農信社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是在試點過程中必須正視和解決的問題,要不然管理體制改革就很難說是成功了。
還有個別人提出,能不能不設對農信社的管理主體。這樣做,在國外完全市場經濟的國家或許可以,但在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下,這種設想行不通。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現行的市場約束機制和法制都還很不健全,農信社的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也都很不完善,還不能沒有管理主體對農信社進行必要的、間接的、宏觀的管理。
四、中西部地區要把農信社產權改革的重點放到以縣為統一法人的產權形式上。
與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相比,農信社產權體制改革試點更為大家所關心,也更為復雜。改革方案在產權體制改革上提供了三種模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從農信社的發展歷史看,可以說農信社從來就沒有實行過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制,即:自願加入,自願退出,一人一票,民主管理。而是隨著50年代「一大二公」為主旨的農村生產關系的變化,逐步變成了國家銀行的附屬機構。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合作制在中國農村大地上存在和發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盡管這次提出了幾種產權改革模式,但是中西部地區包括有的東部沿海農業大省,還是應該把產權改革的重點放在以合作制為基礎、以縣為統一法人的產權形式上來。以縣為統一法人是一種比較成熟的產權形式,適應「三農」 發展的趨勢,見效也比較快,應該是這次農信社改革試點的重點。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廣這種模式,包括積極探索以縣為統一法人的股份合作制農信社產權形式。西方金融學派中有一「功能論」的觀點,認為金融機構的功能比形式更為重要。農信社產權改革選擇何種模式、何種組織形式,一定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及「三農」發展的實際需求。
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作為改革試點,是兼顧了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為發達的實際,是一種積極、必要的探索。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如何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和增強服務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如何有效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決策層,是尚待解決的兩大難題。同時,農村商業銀行包括農村合作銀行是一把雙刃劍,在增強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帶來了增大風險的可能。全國124家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管理現狀盡管都在提高,但還不容樂觀,目前我們對自己的監管能力也難以樂觀得起來。現在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基礎、條件與1995年組建城市商業銀行時相比也難說好多少,全國高級金融管理人才的儲備也很不夠,農村吸引人才的條件、環境也比不上城市,參與城市銀行市場的競爭決不是農村商業銀行的優勢。因此,組建商業性的農村銀行,即使在東部沿海較發達地區,在改革試點時期也不宜多。盡管有這么多困難,然而,確實具備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地區,仍要積極地去試,努力探索出一條產權關系明晰而又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改革的成功之路。但要防止揠苗助長,欲速不達。另外,就股份合作制而言,不能因為股份合作制在鄉鎮企業和城市金融機構未能走通,就簡單地認為也不適合於農信社改革。對農信社改革應當寬容一點,應當允許多種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的探索。
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在國家財政、稅收、資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產權改革,無論是採取何種模式,都要立足於機制轉換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上。政策設計的理念或出發點,就是花錢換來一個良好的機制,以達到增強服務功能的目的。離開機制的轉換,後者就無從談起,或是不可能實現。所以,要正確把握國家扶持政策的精神,切實把注意力放在轉換機制上,放在提高效益上,放在改善服務上,使農信社逐步走上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軌道。
另外,如果按照市場法則,不少農信社早就該撤銷關閉了,但考慮到農信社現在的支農作用以及金融風險等問題,這次改革試點明確提出只是對少數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農信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這是十分明智和正確的。否則,很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真會出現一些專家擔心的地區性「農村金融空洞化」。
五、增強農信社對「三農」的服務功能,這是農信社改革的關鍵所在,也是衡量農信社改革成功與否的標准和試金石。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問題
一、當前信用社面臨的突出問題
目前信用社面臨的最為緊迫的問題是三個方面:
1、金融風險日漸累積,且缺乏迅速遏制的辦法。2001年底,信用社不良貸款529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4%,其中呆滯和呆帳貸款分別佔31%和8%,當年全國46%的信用社虧損,虧損額16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掛帳1232億元。如果預計呆滯貸款50%在未來會變為呆帳貸款(實際情況可能比這一比例更高),那麼不良資產與累計虧損的數額大約在4000億元左右。
2、產權不清、體制不順是信用社難以從根本上改善其經營狀況的重要原因。如何界定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及其性質,是信用社改革面臨的首要問題和基礎性的環節。目前,信用社已經不具備成為合作金融組織的條件。建立真正屬於農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組織不僅需要逐步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需要充分競爭和完善的資本市場作為依託及其他更加復雜的制度條件,因此合作金融的真正建立和發育當是中國農村一項長期的目標和任務。
信用社脫離農業銀行以後,產權問題始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解決管理體制問題和扶持政策也無從談起,造成信用社的金融風險的化解和經營管理改善缺乏堅實的制度基礎。
3、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務,信用社已獨木難支。
二、已經實施的改革試點及其評價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了幾個方面的試點:一是在北京、天津、海南、寧夏等五個省市實行建立省級聯社的試點,二是在四川、浙江等五省試行建立地市聯社和省級信用合作協會(作為信用社的行業管理機構),三是經國務院批准,江蘇省進行了建立縣一級法人,鄉信用社作為其分支機構的改革試驗。同時張家港、常熟、江陰三個地級市進行了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試點。四是人民銀行在 8個縣開展了信用社利率放開的改革試驗。
上述改革試點基本是在恢復和重建合作金融體系的指導思想下進行的,除江蘇省的改革以外,都沒有觸及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問題。但是,信用社的產權問題是所有政策和管理體制設置的基礎和前提。依照不觸及產權制度而重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改革思想,管理體制的重新設計、歷史虧損和不良資產的處理就會失去依據和標准。而不能明確虧損和不良資產處理政策的標准及重建管理體系的依據,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和逐步化解金融風險的目標就難以真正實現。這幾年來的實踐表明,僅僅在管理體制層面進行調整,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信用社面臨的諸種難題。在產權制度不明晰、財產責任不清楚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無法確定是否或如何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因為產權不清,財產使用的後果就缺乏最終責任人。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資金雖然可以解決信用社暫時的經營困難,但卻難以保證信用社就此之後就可以形成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的機制,中央政府也可以自此就免除其存款保險人與全部金融風險最終承擔者的責任。
四、當前改革應予關注的幾個問題
對於信用社改革,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各個層面的分歧還比較大。應在考慮改革方案時予以關注。
1、進一步明確信用社改革的目標。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逐步滿足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是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標,而暫時解決信用社的經營困難,處理目前的累計虧損和不良資產只應是階段性目標。由於地區的差異,強調統一的管理模式或必須是什麼樣的所有制形式,顯然不是一種符合實際的改革思路。
2、管理體制及監管模式的確立問題。信用社的監管體制如何設置,是改革中的一大難題。建立全國統一的聯社管理體制是一種集聚風險的制度設計。繼續保持3.8萬家產權獨立的信用社由中央銀行監管並負責業務管理、指導也不現實。
3、要求地方政府擔負管理和監管責任,信用社改革應採取分散決策。中央政府不可能永遠擔當信用社經營風險最終責任人和存款保險人的角色。
4、地方政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管職責應以儲蓄保險體系或金融風險防範基金的建立為前提。與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建設相配合的一條重要措施是:應盡快建立多層次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風險防範基金,以降低和分散中央銀行(其實是中央財政)所擔負的銀行機構的全部風險。
5、對信用社的扶持和經營限制應予權衡。這包括現有不良資產、累積虧損的處理政策和未來扶持政策兩個方面。
6、應逐步擴大貸款利率自由化改革的試驗。 7、信用社改革應與整個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相配套。

㈢ 農村信用社的歷史

1、合作制產生的歷史背景。農村信用社應立足於「三農」不是憑空定論,而是有著真切朴實的歷史根源的。中國民間有古訓叫做「翻身不忘本」,官方也有名言叫作「富而思源」。農村信用社雖已成就農金巨頭並統領農村金融市場,但其原身胎生於「三農」,本質上與「三農」共承相同的血脈。中國是一個網狀的農業大國。經濟底子薄弱,經濟結構粗放而不完善。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相當長的一段時期,農村經濟框架定格為「一體兩翼」。即農業生產合作是主體,供銷合作、信用合作是兩翼。由此可見,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典型股份制也即合作制金融組織。其股東也即社員都是土生土長的農民兄弟。股金自然不是「官方」的資本。<
2、合作制確定的市場定位。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水平偏低,最廣大農民太需要通過資金互助,以期實現合作化農業生產,推動社會化經濟發展。於是,黨和政府從融通區域社會資金、防止民間高利貸剝削的宏觀計劃出發,領導人民群眾組建合作金融組織,發揮調節資金餘缺的互助服務功能,共同建設好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至此,由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具有一級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機構即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因其充分體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且不以盈利為最大目的,而被認定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至此,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便確立起來。<
3、合作制運行的歷史進程。1951年至1959年,農村信用社資本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信貸為社員提供,合作制性質明顯,是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金融力量。1959年至1980年,由於極左路線影響,農村信用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後來交給貧下中農操作,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復,期間設立了縣級聯社,但實際上成了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1996年底,農村信用社與農行脫鉤,由人行監管。現又進行新一輪改革。<
農村信用社在曲折中發展,與「三農」有扯不斷的淵緣。即使其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多變,但合作制性質不變,客戶群體不變,最廣大的信用合作夥伴始終是縱橫在農村經營著農業的農民。因此,農村信用社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應該立足於「三農」。

㈣ 中國農村合作信用(銀行)社的歷史

(1)1979年,國務院《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和之前於1977年11月頒布的《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中均指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農業銀行)在農村的金融機構,其實就是中國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是一個整體。
(2)1984年,提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恢復其合作性質。國家稅務局、中國農業銀行頒布條例,加強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更好地發揮了其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要農村信用社獨立核算,但是農村信用社還是屬於農業銀行代管,這是信用社壞賬開始的標志。
(3)在這十多年,信用社積累了大量的壞賬。到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鑒於「三農」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頒布。自1996年起,我國農村合作信用社被中國人民銀行託管,不給農業銀行管了,從此就擺脫了農業銀行。農業銀行准備上市,想打」三農「的招牌,其實農業銀行和三農個不沾邊了。」三農「業務全部在信用社
(4)由人民銀行代管農村信用社,既是金融監管機構,又是行業管理機構的雙重身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所以經國務院批准,2000年7月開始,對信用社改革。由人民銀行和江蘇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了江蘇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成功後陸續在全國鋪開改革,改革方向為:以省級為管理監督機構設辦事處,再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試辦農村商業銀行等,第一批更名為農村商業銀行的有江陰農村商業銀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等。銀監局對管理考核達到商業銀行標準的,升級為信用合作銀行,並可以申請上市。截至2012年末,江蘇所有的信用社均已經更名為農村商業銀行。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於哪一年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於1950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1950年只有19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回,其中初級社答18個,高級社1個。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供銷合作社是指購進各種生產資料出售給社員,同時銷售社員的產品,以滿足其生產上各種需要的合作社,是當前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合作組織。供銷合作社經營方式有兩種,一是專營供給業務,二是兼營農產品運銷或者日用工業品銷售等業務。

保險合作社是指個體勞動者、業主、職工聯合起來,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採取互助方式,以社員為保險對象而經營保險事業的合作社。這種保險組織,由社員交納保險費,社員自己經營與管理,共同負擔災害損失,維護社員的自身利益。保險合作社主要有三類:一是消費者保險合作社,以人身保險為主;二是勞動者保險合作社,以失業保險和意外保險為主;三是農業保險合作社,以農業生產和收獲保險為主。

㈥ 農民加入農業合作社代表了哪一重大歷史事件

建國復後的三大改造,對農業的制農業合作社。

這一事件初衷是好的,將傳統上分散的小農經濟組織起來,發揮集體的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特別是之後的大躍進和農民公社運動,吃大鍋飯,直接導致餓死的人(基本都是農民,城市人口有糧食保障)好幾千萬,具體數字至今都不敢披露,但可以肯定的時候,餓死的人遠超抗日戰爭中死亡的中國人口數。

㈦ 我國第一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於1950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

㈧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歷史沿革

1、從建國初期到1958年大躍進前,是農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發展時期。

1950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提出首先在華北試辦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屆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後,人行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則草案》等。

2、從1958年大躍進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是農村信用社的跌宕波折時期。

在這段特殊的歷史年代,信用合作事業受到「左」的思想嚴重干擾,先後由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又交由貧下中農管理,最後來交由國家銀行管理。

3、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到行社脫鉤前,是農村信用社的恢復和發展時期。

1984年,國務院轉發《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決定恢復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

4、從1996年行社脫鉤到2003年深化改革試點前,是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快速發展時期。

1996年8月,國務院頒發《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對其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然後按合作制原則加以規范。農村信用社進入了自我管理、獨立發展的新階段。

5、從2003年開始到現在,是農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試點推進時期。

在財政、貨幣和稅收政策的綜合支持下,農村信用社徹底擺脫了發展緩慢,連年虧損的不利局面,迎來了歷史上發展最快的時期。

(8)中國歷史農村合作社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㈨ 農民申請加入農業合作社,這種歷史現象,給我國農村帶來的最大影響是什麼

農民的產品不愁賣不出去。加入合作社後產品的統一增強了市場的競爭。可以達到規模化,企業化。從而使農民的產品個人薄弱化變成可以競爭的強勢化。使農民增加收入。用農民的話說:行大欺客,客大欺行。

㈩ 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史

1920年,中國許多省份遭受嚴重旱災,尤其是華北地區受災最為嚴重,受災農民達2000萬,為抵抗災情,當時各省紛紛成立義賑團體籌措賑災款救災。然而到了1922年華北各省又告豐收,但當時義捐的賑災款尚有將近300萬的剩餘,如何繼續使用這筆賑災款成為一個現實問題。當時負責管理賑災款的「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認為,救災不如防災,防災不如組織災區群眾生產自救,在這種理念確立之後,相當一部分人又將目光轉移到發展合作事業上來。
1923年,由華洋義賑總會組織設立的第一個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縣正式成立,這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人股、入股農民民主管理、主要為人股農民服務的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重要階段:

1951年至1959年,是新中國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的第一階段。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貨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上保持了制的性質,成為農民生活上的參謀助手,以及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力量。

1959年至1980年,這一階段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農村信用社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後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進行管理.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金融組織,在遵守國家金融政策和接受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業務.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此後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下。農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業務經營、組織建設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特別是縣級聯社的設立,對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發展和內部管理起到了明顯的作用。但同時也使農村信用社成為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里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3號),進一步明確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村信用社得到長足的發展。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15129億元,各項貨,110489億元,比1980年分別增長56倍、134倍。農村信用社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的征程,新的形勢,農村信用社面臨著新的任務,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已經成為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一項戰略措施。「十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要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因地制宜加快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農民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農村信用社就一定能夠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創造新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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