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中外歷史 > 歷史題中國近代福利救濟制度

歷史題中國近代福利救濟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5 03:46:12

1. 中國社會救助的歷史和現狀是什麼

一、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救助思想
五帝時期,當時還處在原始社會時期,便有「塞爭端、通貨財、存亡更守、有無相貨、疾病相救」的社會救助的思想萌芽。夏朝出現了「慈幼」思想。到了商朝,《尚書》中記載:「商代伊尹輔佐商湯,年老告退到致仕」,這種致仕制度可以說是最早的退休制度。
周朝,從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對災荒、孤寡、老幼等實行救助的相應的政策制度,當時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有:荒政、養老、恤幼、倉儲、賑災,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春秋戰國時期:這個時候的思想主要是提出保障人民的生活,是再分配的理論來源;首先提出風險的客觀存在,提醒統者社會保障機制的必要。
三、秦朝到隋朝的社會救助思想
秦朝受法家思想控制治國,雖然有社會保障制度,但涉及的很窄,使得這一制度施行起來效果不是很大。
西漢社會救助方面力度加大,制度化逐漸形成,道德教化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政策化使得社會保障提高到了治本為目的的層次。
東漢時期救助措施更加固定化操作性更強,貧民成為了社會保障的對象,並首先提了婦女保障。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六疾館和孤獨園之類的專門救助機構出現於此時。六疾館與孤獨園的創立,開了國家設立專門機構集中救助鰥寡孤獨和貧病無依之人的先例。
義倉立於隋代。
四、唐、宋、元、明、清時期的社會救助思想
唐朝社會保障制度開始以律令的形式出現了。唐朝還建立了專門的醫院。唐朝的計會救助的范圍覆蓋了老人、婦女、兒童、鰥、寡、孤、獨、皇族、官居、士兵、學者、病人、貧困人群等等,唐朝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內容完善,覆蓋全面,而且形成一整套體系,開始以法律的形式對社會救助進行規定。社會保障發展到唐代已經正式制度化、政策化,機制更加健全,覆蓋了近代社會保障范圍的大部分,成為了我國封建社會官方社會保障機制的雛形。
宋朝的保障內容涉及災害保障、弱勢群體保障、醫療保障等方面,幾乎涵蓋了以救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的全部內容。《救荒活命書》、《救荒全書》是宋朝時關於救災和荒政的典集。當時的官辦社會保障機構有:常平倉、惠民倉、福田院、居養院、慈幼院、惠民局、養濟院、漏澤園。
明朝初年政治清明,社會保障制度較為完善。延續了宋朝的做法。
清朝的《清實錄》中記載:由皇帝主持的盛大的「千叟宴」,予宴臣民(年70歲以上):康熙五十一年為1900餘人(年70以上);乾隆五十年3900餘人;嘉慶元年5900餘人(年60歲以上),其中百歲以上老人以十數計。康雍乾盛世期間,不只大利發展社會救濟,也有了社會福利的雛形。
現代: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發展由最初的救急型舉措經由道義性扶貧,最後達到制度性救助,由片面的城市低保制度向農村低保制度轉變進而實現全社會的最低保障。

2. 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發展的歷史

(一)我國傳統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內容
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建立於世紀50年代,1951年8月發布了《關於城市救濟福利工作報告》,報告由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障對象主要是無依無靠的城鎮孤寡老人、孤兒或棄嬰、殘疾人等。民政部門通過設立福利機構為這些孤老殘幼人員提供保障。福利機構分為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企業兩類。福利事業機構包括各種收養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業主要是通過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解決殘疾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民政部主管的這些福利只覆蓋了城鎮極少數特殊人群(占總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頒布的《工會法》、1953年勞動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企業職工的生活困難補貼、探親補貼、取暖補貼作了規定,還規定企業應設立食堂、托兒所,所需費用由企業行政或資方負責。1953年5月財政部、人事部發布《關於統一掌管多子女補助與家屬福利等問題的聯合通知》、1954年3月政務院發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辦法的通知》、195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1956年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的通知》、1957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生活方面若干問題的指示》,這些法規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難補助、職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職工家屬醫療補助、生活必需品供應等問題作了全面的規定。由此,絕大多數企業職工以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需求按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提供,並且是我國社會福利的主體(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總人口的25%以上)。企業職工的福利由勞動部負責和管理,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業職工福利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三部分組成。
從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社會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個計劃經濟時期,城鎮居民能夠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斷增加,從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探親補貼、交通補貼、休假療養,到為職工建立托兒所、幼兒園、食堂、洗澡堂、醫務室、閱覽室、體育場,再到為所有城鎮居民提供糧油以及副食品價格補貼,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單位就是一個無所不管、無所不包的小社會。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從小學到高中教育是免費的,高等教育不僅免交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而且學生還可以享受到能夠解決吃飯問題的助學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業或者單位按照職工的工齡和年齡等條件以及家庭人口數目,為職工分配住房。總之,計劃經濟時代的50年,我國的社會福利是以職業為依託、以城鎮職工為主體、關懷職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經費幾乎全部由國家財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國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來,尤其是在建國後的十來年,在解決城鄉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的生存問題上,作出了有益的貢獻。據民政部門的統計,1959年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收養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兒和14627位「三無」精神病患者。[1]在農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1956-1976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第30條確立的對農村中的孤老殘幼實行「五保」的制度,許多地區建立了養老院,收養農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國已有33584個鄉鎮統籌供養了273萬「五保」人口,農村敬老院約4萬所,收養56萬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實施就使得那些社會上最脆弱群體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極大地顯示出新生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保障了社會穩定。
在計劃經濟時期的「高就業、低工資」的就業和分配製度下,城鎮職工所享受到的無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僅極大地填補了職工由於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虧空,改善和提高了他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們切實地感受到當家作主的滿足和自豪。
(二)我國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
80年代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帶來了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傳統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適應新社會環境的弊端:首先,國有企業改革必然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它們要與所有企業一起參與市場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尤其是一些老企業,由於背負沉重的職工福利負擔,所以難以與新生企業公平競爭,面臨更大的破產風險,而且職工所在的企業一旦破產,職工極其家庭能夠獲得的福利待遇將沒有了著落,生活將立即遇到極大困難;其次,企業的福利待遇將企業與職工緊緊地栓在一起(例如單位分配的住房、職工子弟就讀的子弟學校等,形成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不同企業或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會有很大差異,有些單位職工的福利甚至高於工資,這就阻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第三,優厚的福利待遇由於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沒有發揮它激勵勞動者積極性的功能,反而助長了人們的懶惰和依賴心理,影響企業的效率和發展;第四,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經濟結構多元化,農村人口流入城鎮,進入不同所有制企業和單位就業,他們連應當享受到的社會保險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談享受社會福利待遇,這種從制度建立之初就對農民實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不能再延續下去,否則會繼續擴大城鄉差距,城鄉隔離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也無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下,傳統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求(我國現有的社會福利服務只能滿足5%的社會需求,這里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指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的養老和寄養機構),而且直接對企業的發展,最終也對整個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也會釀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改革傳統的福利制度勢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發布了《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發布了《社會福利企業規劃》。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1997年4月,民政部與國家計委聯合發布《民政事業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殘疾人可以由過去單一的在福利企業就業改變為在福利企業或分散就業。1999年12月,民政部頒布了《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從這些法規可以看出,無論是社會福利院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福利資金的籌集,還是殘疾人就業,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等,民政部門作為我國福利事業的主管機構將把我國的社會福利事業逐步從官方舉辦引向社會舉辦,並按福利需求設立福利項目,例如將原來單一的以集中收養孤寡老人的養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設立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護理服務、老年家政服務等福利項目,並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會化不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閉,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機構的效率。與此同時,社會辦的福利機構也在迅速發展。尤其是社會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其發展勢頭甚至超過了官辦福利企業,有數字表明,到20世紀90年代末,官辦福利企業占福利企業總數從65%下降到14%,社會辦的福利企業從35%上升到86%,就業的殘疾人數佔到福利企業就業殘疾人總數的84%。
企業職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過實行承包責任制,將企業的福利設施對外開放。到了20世紀90年代,在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社會背景下,在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絕大多數企業和單位打破過去封閉運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會、有償服務的勞動服務公司,並逐漸與原單位脫鉤,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並參與市場競爭。例如,絕大多數的房修公司、托兒所、幼兒園、理發店等都是從原來的企業或單位剝離出去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實施方案》後,城鎮居民福利分房開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以標准價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分房後,職工按標准價購買了住房。同時確立了由單位和職工各繳費50%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並為職工建造和出售經濟適用房。有些城市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補貼。
教育福利改革,讓人們感到壓力的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將原來高等院校的助學金制度改為貸學金制度,後來高校學費一路攀升,城市重點中小學校也要收取贊助費。農村義務教育由於失去集體經濟的支持而將負擔轉嫁到了農民身上。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被打破,人們的收入出現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來,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應運而生,先進的教學設備、優秀的師資、獨特的教學方法,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優越的就學機會。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多種辦學模式,開辟了教育領域的競爭局面,為培養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學生提供了可能。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及其職工的數量有了較大的減少,加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事業逐步走向社會化,因而,單位和企業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的投入大大減少,負擔大大減輕。與此同時,國家和社會舉辦的福利事業在迅速發展,不斷滿足不同社會成員對於福利項目的需求。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雖然沒有社會保險改革進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緩慢地朝著社會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3. 我國傳統的社會救助制度是在20世紀50年代形成的,當時稱為社會救濟,什麼時候改

我國傳統的社會救助制度是在20世紀50年代形成的,當時稱 社會救濟,1996年正式改稱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制度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在公民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標准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和實物救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私人援助。社會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會保障。一般認為,它起源於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的出於人類惻隱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對貧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業。在美國的《社會工作網路全書》中提到了這樣一些歷史事實:公元前1750年,巴比倫漢姆拉比國王發布的公平法典中包括了要求人們在困難時互相幫助的條款。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猶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們幫助窮人和殘疾人。公元前500年,希臘語中意為「人類博愛行為」的慈善事業在希臘城邦國家裡已經制度化,鼓勵公民為公益事業捐款並且在供貧民使用的公用設施中備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資。公元前300年,中國的孔子在<論語>中宣稱人是通過「仁」這種表示愛心的方式來相互約束的社會的人。公元前100年,羅馬帝國確立了所有羅馬公民在貧困時可得到由貴族家族分發的穀物的傳統。這個階段的求助具有道義性和施恩性。
第二階段:國家立法濟貧。它實質上是狹義的社會救助。開現代社會救助制度之先河的,是16世紀在歐洲出現的國家濟貧制度,即由國家通過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興辦慈善事業,救濟貧民。當時,工業革命引發的激烈的社會變遷,使原來由教會或私人興辦的慈善事業無法解決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因而國家不得不將救濟貧民視為己任。國家濟貧是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直接前驅。法國率先進行濟貧改革。但1601年英國伊麗莎白一世制定的濟貧法案在歷史上更為著名,後世稱「伊麗莎白濟貧法」。濟貧法規定了救濟對象、採取的救濟措施。但是,濟貧法也以其「懲戒性」、「恩賜性」著稱於世。濟貧法普遍實施之後,不但沒有使有勞動能力的貧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們淪為永久的貧民。當然,濟貧法的問世也有進步意義。它奠定了英國乃至歐美各國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先例。濟貧法的弊端引起貧民的不滿與反抗。1832年,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命令組織「濟貧行政與實施調查委員會」,決心改革濟貧行政,此次調查的結果被編製成一項法案,最後為國會通過,即新濟貧法。新濟貧法只是將濟貧權力由分散改為集中,對救濟對象來說,它並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它強迫貧民回到條件空前惡劣的貧民習藝所去,則更引起貧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議。此階段,公民權利的社會救助理念缺乏。
第三階段:公共援助或社會救助。20世紀初,以「自助助人」為旗幟的社會工作在歐美各工業化國家已成氣候,它作為一門專業和學科以及社會工作者作為一項職業為社會普遍認可。社會工作者提出了「公共援助」這一新概念,後來逐漸為官方所認可。「公共援助」一詞最早見於官方文件是1909年英國的「濟貧法和濟貧事業皇家委員會」的報告,這個報告的主要政策建議是:廢除以懲戒窮人為主要目的的濟貧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義精神的公共援助。「公共援助」一詞以後又衍生出「社會救助」一詞,兩者基本上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19世紀末,德國俾斯麥政府創建了社會保險制度,並很快在歐洲各工業國流行。二戰後,西方發達國家在建立福利國家的過程中,都把社會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加以突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就業率的普遍提高,當時甚至有人預言,社會救助將會被社會保險完全替代。但是,這種觀點很快就被證明是錯誤的。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社會救助仍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制中起著「保底」的作用。在認識到這些問題以後,有些國家,如英國,在1966年乾脆將社會救助制度改稱「補充津貼」,美國也制定了一種補充收入保障項目以代替部分社會救助制度。

4. 近代中國第一個組織社會救助組織是誰

1.2近代中國的社會救濟制度

到了近代,中國的福利思想一方面承繼了儒家思想的傳統,另一方面又受到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思想的影響,逐漸形成了一種獨特的中國式的「補救型」社會福利思想。「補救型」社會福利思想將社會福利看成是一種在常規的社會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或者不能滿足一部分社會成員某些較為特殊的社會需求時而採取的應急措施,因此,社會福利的目標被鎖定為「為社會弱者服務」,即濟貧。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中國近代史上的國家濟貧制度形成於上個世紀初,中華民國建立後的第四年(1915年),政府便仿照英國的「伊麗莎白濟貧法」頒布了《遊民習藝所章程》。1928年,政府又頒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機構規則》,翌年,頒布了《監督慈善團體法》。1930年政府在全國推行救災准備金制度。這些立法顯示,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嘗試用法律手段來規范濟貧行為。

1941年政府組織了一些專家學者,准備制定《社會救濟法》。1943年《社會救濟法》公布實施。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國家濟貧大法。同時,政府認為以前制訂的相關法規已經不合實際,接著又公布了一系列法規,如《社會救濟法施行細則》(1944年)、《各省市縣市地方救濟事業基金管理辦法》(1942年)、《社會部獎助社會福利事業暫行辦法》(1944年)、《救濟院規程》(1944年)、《管理私立救濟設施規則》(1945年)、《賑災查放辦法》(1947年)等等,逐漸形成了一整套與濟貧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1943年的《社會救濟法》規定,社會救濟的對象為:「一、年在流失歲以上精力衰耗者。二、未滿十二歲者。三、妊婦。四、因疾病傷害殘廢或其他精神上身體上之障礙不能從事勞作者。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災事變致受重大損害或因而事業者。六、其他依法令應予救濟者。」

《社會救濟法》規定的「救濟方法」有十二種:「一、救濟設施處所內之留養。二、現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給予。三、免費醫療。四、免費助產。五、住宅之廉價或免費供給。六、資金之無息貸予。七、糧食之無息或低息貸予。八、減免土地賦稅。九、實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訓練。十、實施技能訓練及公民訓練。十一、職業介紹。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濟方法。」[5]

但是,遺憾的是,在國民黨統治時期,上述法律法規並沒有得到認真貫徹。在實踐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尤其是救濟機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只是沿襲封建時代的舊制和作派,難有作為。針對當時的現狀,在民間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

本世紀20年代,西方現代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理論和方法傳入中國。1911年步濟時先生在北京組成的「北京社會服務俱樂部」,這個組織數年後發展到有600名學生參加。1921年,燕京大學成立了社會學系,1929年擴大為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他們廣泛開展社會調查和社會救助的實踐。在他們的推動下,有一批知識分子在中國發起了「鄉村建設運動」。其中,以梁漱溟先生為代表的「鄉村建設派」和以晏陽初先生的「平民教育促進派」最為著名,並且在山東鄒平和河北定縣進行了實驗。但是,由於當時社會環境惡劣,中國知識分子進行社會改良的嘗試都沒有取得實際效果。

當時,國外教會和慈善機構也曾在中國開辦了一些慈善活動。教會組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基督教青年會(YMCA)。在30—40年代,美國的一些慈善組織,如紅十字會、救世軍等,也來華進行了較大規模的賑災活動。他們一度雄心勃勃,試圖以善舉解決中國的社會問題。但是不久以後他們就發現,中國的問題非常復雜,不是外國慈善家們能夠管得了的。

綜上所述,在舊中國始終是「剩餘型」思想占據主導地位。因為處在政府腐敗、戰爭頻乃、災荒連年的歷史環境下,即使是「剩餘型」的濟貧也無法實現。

只有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初就將勞動人民的社會福利問題放在一個重要的地位上。在1922—1948年間,中國共產黨領導召開的歷次全國勞動大會上,都將救災救濟作為黨的重要政策提出,並在當時的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或解放區,為貫徹落實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蘇區、邊區或解放區政府頒布了有關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開的中國解放區人民代表會議籌備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了以周恩來、董必武為首的中國解放區臨時救濟委員會(簡稱「解救」,1946年改稱中國解放區救濟總會,簡稱「救總」),並制定了《解放區臨時救濟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條例》。救總的任務主要是調查和統計抗日戰爭時解放區所受的損失,接收和分配聯合國的救濟物資,並且與宋慶齡領導的中國福利基金會相配合,為解放區的災民和戰爭難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濟款項和物資。救總的工作實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救災救濟工作打下了基礎。[6]

1.3 建國初期的社會救濟制度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成立,中國就遭受了遍及長江、淮河、漢水、海河流域16省區的特大洪水災害,成災人口達4500多萬人。針對當時的嚴重災情,1949年11月負責救災救濟的內務部召開了各重災省區救災匯報會,提出了「不許餓死人」的口號和「節約救災,生產自救,群眾互助,以工代賑」的救災方針。同年12月,政務院發出了《關於生產救災的指示》,內務部發出《關於加強生產自救勸告災民不往外逃並分配救濟糧的指示》。1950年2月,成立了以董必武為主任、包括內務部、財政部等12個有關部委的中央救災委員會。4月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人民救濟代表會議,成立了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在中央政府強有力的領導下,全國上下同心協力,戰勝了連年不斷的自然災害,如1950年華北地區和1952年華東地區的大旱災,1953年東北地區、華北地區和1954年江淮流域的大水災,1955年南方各省罕見的凍害。

建國之初,中國有數以百萬計的城市貧困戶。在各大中城市,街巷中滿是災民、難民和散兵游勇,失業人員和無依無靠的孤老殘幼也比比皆是。盡管當時國家財政還十分困難,但仍撥出大量經費和糧食,開展了大規模的城市社會救濟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在解放後一年多時間里,武漢、廣州、長沙、西安、天津等14個城市緊急救濟了100多萬人。1952年,全國152個城市常年得到定期救濟的人口達120多萬,得到冬令救濟的約達150多萬。有的城市享受社會救濟的人口竟達20—40%。為了幫助城市貧民從根本上解決生活問題,「生產自救」擺在一個很重要的位置。首先是以工代賑,組織大批失業貧民參加市政建設。其次是舉辦烈軍屬和貧民生產單位,從事手工業和小型工業生產。大規模的城市社會救濟和生產自救迅速穩定了社會,恢復了秩序,使城市社會生活走上了正常軌道。

50年代中期,中國農村實現了合作化後,農民的生、老、病、死就基本上依靠集體經濟力量來給予保障。即使是因年老殘疾、體弱多病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也可以通過由集體分派其力所能及的輕活,同樣記工分,同樣參加年終分配,直至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由其家庭主要負起贍養的責任,同時部分集體還給予一定的支助。這樣,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就有了水平雖然不高但切實可靠的保障。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孤兒,則由集體實行「五保」供給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保教)」。上述種種措施最早在1956年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得到了確認。[7]

到50年代後期,中國與計劃經濟相配套的傳統社會救濟制度框架基本確立。從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安排看,在城鎮,以充分就業為基礎,將絕大部分城鎮人口組織到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中就業,社會保障是隨著就業而生效的,職工、幹部連同他們的家屬的生、老、病、死都靠著政府和單位了。在農村,隨著農業合作化的層次越來越高,范圍越來越廣,到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幾乎所有農民都成了社員,他們可以享受集體保障。即使是孤寡老人和孤兒也可以吃「五保」,有集體供養。綜上所述,在城市的國家保障和農村的集體保障這兩張安全網中,已經網羅了中國絕大部分人口,漏在網的外面的或者掛在網的邊上的人是極少數。當時,只有這些邊緣群體才是吃「政府救濟」的,這項制度的重要性自然無從談起。

5. 2009年高考題 關於「福利國家」制度就富國與強民的關系談談你的主張,並舉出史實論證

關於「福利國家」的福利制度的一點看法:社會福利是社會勞動力總價值一部分的轉化形式。每個工人﹐通過納稅後工資而取得的勞動力價格﹐一般都低於他的勞動力價值。因此﹐所有個別勞動力價格的總和﹐小於社會勞動力的總價值。這兩者之間差額的很大一部分﹐通過稅收等方式集中到國家手中﹐由國家以社會福利的形式進行再分配。是所謂福利國家緩沖階級矛盾的緩沖器。 但是無論福利國家還是非福利國家,富國必然要強民,古語國以民為本,否則會出現嚴重的社會矛盾,所謂的富國也必然要衰敗。不論福利制度其實質怎樣,但是他確實是一種富民的真正實行手段,無論是否有工作都享受福利待遇,為消除貧困緩解社會矛盾做出巨大貢獻。這樣無論是誰都可以生存下去,都可以有多餘的錢財進行購買活動,拉動了消費者購買力。可以說是使國家與人民通過福利制度相互促進,相互制約。歷史上「福利主義」作為一種思潮﹐在19世紀末期就開始流行。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資產階級統治集團在加緊鎮壓工人運動的同時﹐還力圖用局部的改良﹐其中包括由國家實施某些社會福利來削弱工人運動。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曾導致深刻的政治和社會動湯﹐迫使一些國家進一步採取了若干社會福利措施。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各國政府所實施的社會福利﹐項目不多﹐范圍較狹﹐並且主要是一些救濟性措施﹐尚未形成一套體系。資產階級宣揚的所謂「福利國家制度」的最終形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近40年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各級政府所實施的社會福利項目日益增多﹐范圍已涉及生﹑老﹑病﹑死﹑傷﹑殘﹑孤﹑寡﹑失業和教育等各個方面﹐政府的社會福利開支及其在政府總開支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福利開支(包括公共教育開支)﹐有的已佔本國政府總開支的 1/2至2/3﹐約占本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以上。這樣就形成了現在許多歐洲發達中立國家的現狀,一片天堂般的生活。讓很多人嚮往。。。 但是現今有許多國家因為高福利而出現嚴重的財政赤字,換句話說在富國與強民之間,福利制度還很欠缺還很脆弱,也根本不是解決之間矛盾的根本辦法,也只能說是個小小的緩沖器。。。

6. 近代中國出現了哪些社會救助團體主要進行哪些工作

近代中國的社會救濟制度

到了近代,中國的福利思想一方面承繼了儒家思想的傳統,另一方面又受到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思想的影響,逐漸形成了一種獨特的中國式的「補救型」社會福利思想。「補救型」社會福利思想將社會福利看成是一種在常規的社會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或者不能滿足一部分社會成員某些較為特殊的社會需求時而採取的應急措施,因此,社會福利的目標被鎖定為「為社會弱者服務」,即濟貧。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中國近代史上的國家濟貧制度形成於上個世紀初,中華民國建立後的第四年(1915年),政府便仿照英國的「伊麗莎白濟貧法」頒布了《遊民習藝所章程》。1928年,政府又頒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機構規則》,翌年,頒布了《監督慈善團體法》。1930年政府在全國推行救災准備金制度。這些立法顯示,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嘗試用法律手段來規范濟貧行為。

1941年政府組織了一些專家學者,准備制定《社會救濟法》。1943年《社會救濟法》公布實施。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國家濟貧大法。同時,政府認為以前制訂的相關法規已經不合實際,接著又公布了一系列法規,如《社會救濟法施行細則》(1944年)、《各省市縣市地方救濟事業基金管理辦法》(1942年)、《社會部獎助社會福利事業暫行辦法》(1944年)、《救濟院規程》(1944年)、《管理私立救濟設施規則》(1945年)、《賑災查放辦法》(1947年)等等,逐漸形成了一整套與濟貧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1943年的《社會救濟法》規定,社會救濟的對象為:「一、年在流失歲以上精力衰耗者。二、未滿十二歲者。三、妊婦。四、因疾病傷害殘廢或其他精神上身體上之障礙不能從事勞作者。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災事變致受重大損害或因而事業者。六、其他依法令應予救濟者。」

《社會救濟法》規定的「救濟方法」有十二種:「一、救濟設施處所內之留養。二、現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給予。三、免費醫療。四、免費助產。五、住宅之廉價或免費供給。六、資金之無息貸予。七、糧食之無息或低息貸予。八、減免土地賦稅。九、實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訓練。十、實施技能訓練及公民訓練。十一、職業介紹。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濟方法。」[5]

但是,遺憾的是,在國民黨統治時期,上述法律法規並沒有得到認真貫徹。在實踐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尤其是救濟機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只是沿襲封建時代的舊制和作派,難有作為。針對當時的現狀,在民間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

本世紀20年代,西方現代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理論和方法傳入中國。1911年步濟時先生在北京組成的「北京社會服務俱樂部」,這個組織數年後發展到有600名學生參加。1921年,燕京大學成立了社會學系,1929年擴大為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他們廣泛開展社會調查和社會救助的實踐。在他們的推動下,有一批知識分子在中國發起了「鄉村建設運動」。其中,以梁漱溟先生為代表的「鄉村建設派」和以晏陽初先生的「平民教育促進派」最為著名,並且在山東鄒平和河北定縣進行了實驗。但是,由於當時社會環境惡劣,中國知識分子進行社會改良的嘗試都沒有取得實際效果。

當時,國外教會和慈善機構也曾在中國開辦了一些慈善活動。教會組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基督教青年會(YMCA)。在30—40年代,美國的一些慈善組織,如紅十字會、救世軍等,也來華進行了較大規模的賑災活動。他們一度雄心勃勃,試圖以善舉解決中國的社會問題。但是不久以後他們就發現,中國的問題非常復雜,不是外國慈善家們能夠管得了的。

綜上所述,在舊中國始終是「剩餘型」思想占據主導地位。因為處在政府腐敗、戰爭頻乃、災荒連年的歷史環境下,即使是「剩餘型」的濟貧也無法實現。

只有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初就將勞動人民的社會福利問題放在一個重要的地位上。在1922—1948年間,中國共產黨領導召開的歷次全國勞動大會上,都將救災救濟作為黨的重要政策提出,並在當時的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或解放區,為貫徹落實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蘇區、邊區或解放區政府頒布了有關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開的中國解放區人民代表會議籌備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了以周恩來、董必武為首的中國解放區臨時救濟委員會(簡稱「解救」,1946年改稱中國解放區救濟總會,簡稱「救總」),並制定了《解放區臨時救濟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條例》。救總的任務主要是調查和統計抗日戰爭時解放區所受的損失,接收和分配聯合國的救濟物資,並且與宋慶齡領導的中國福利基金會相配合,為解放區的災民和戰爭難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濟款項和物資。救總的工作實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救災救濟工作打下了基礎。

7. 中國福利制度 如題 到底有哪些制度呢

國家規定的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版
其他還有:權農村醫療保險和准備實行的農村養老保險還有正在試點的免費醫療。
還有落實很不到位的:貧困救濟金、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這些都是屬於福利制度的。
另外,九年免費義務教育也屬於福利。

8. (25分)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一 (宋代)救荒之法不一,而大致有五:常平以賑糶(賣出);義倉


(1)內容:賑災和救助。(2分)特點:①賑濟對象具有選擇性,主要針對災荒和社會底層貧民、流民以及老幼人群進行救助;②採用市場調節的手段,遇到飢荒,禁止外地糧商來本地采購糧食和限制糧價,不至於商人,壟斷形成黑市,穩定糧價;③國家重視,形成制度體系。通過頒布法令、設置機構、發放補貼、減免學費等措施,涵蓋生老病死各個方面,保證賑濟工作的落實;④社會互助成為國家福利制度的有力補充。通過宗族的義庄發展到鄉黨的社倉,富民參與災荒賑濟。(6分,回答其中3點即可,其他言之有理的答案可酌情給分)
(2)相同點:政府制定相關法令和制度;國家救濟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經歷了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4分,回答其中2點即可)
不同點:①英國福利制度僅限於救濟,而宋代還包括賑災救荒;②英國福利制度最初救濟時對象相對狹窄,後覆蓋到全社會,而宋代始終具有選擇性;③英國福利制度通過政府立法和建立保險制度逐漸完善福利制度,而宋代福利制度的局限性始終難以克服和解決。④英國福利制度體現的是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的不斷進步,近代化特徵明顯,而宋代則是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影響的體現,是封建統治者維護專制和統一的需要。(6分,回答其中3點即可)
導致不同的原因:社會財富積累程度不同;人們對政府職能認識不同;人們對福利制度認識不同。(4分,回答其中1點可得2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也可酌情給分)
(3)認識:①完善的福利制度有賴於政府的高度重視,採用立法等手段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並保證各種制度的有效實施;②完善的福利制度需要藉助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通過民間的自覺參與和支持,才能得到普遍發展;③完善的福利制度應合理分配受助對象和環節,既注重基本的社會保障,又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④完善的福利制度有賴於強有力的社會經濟基礎,並將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3分,回答其中1點可得3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也可酌情給分)

與歷史題中國近代福利救濟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歷史知識薄弱 瀏覽:23
軍事理論心得照片 瀏覽:553
歷史故事的啟發 瀏覽:22
美自然歷史博物館 瀏覽:287
如何評價韓國歷史人物 瀏覽:694
中國煉丹歷史有多久 瀏覽:800
郵政歷史故事 瀏覽:579
哪裡有革命歷史博物館 瀏覽:534
大麥網如何刪除歷史訂單 瀏覽:134
我心目中的中國歷史 瀏覽:680
如何回答跨考歷史 瀏覽:708
法國葡萄酒歷史文化特色 瀏覽:577
歷史人物評價唐太宗ppt 瀏覽:789
泰安的抗日戰爭歷史 瀏覽:115
七上歷史第四課知識梳理 瀏覽:848
歷史老師職稱需要什麼專業 瀏覽:957
什麼標志軍事信息革命進入第二階段 瀏覽:141
正確評價歷史人物ppt 瀏覽:159
ie瀏覽器如何設置歷史記錄時間 瀏覽:676
高一歷史必修一第十課鴉片戰爭知識點 瀏覽:296
© Arrange www.junshiz.cn 2020-2021
溫馨提示:資料來源於互聯網,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