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哪裡可以查到中國歷史上與別人簽訂條約的原文
《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是英國第一次侵華戰爭――鴉片戰爭的結果。
英國向中國輸入鴉片由來已久,到19世紀30年代末,輸入量達到驚人的程度。這種骯臟的鴉片貿易不僅使英國人的東印度公司、英屬印度政府及鴉片販子獲得暴利,而且與英國政府和整個英國資產階級形成了密切的利益關系。1839年1月,清朝欽差大臣林則徐奉旨禁煙,並於6月3日進行了震驚中外的虎門銷煙。
1840年6月,英國侵略者為保護鴉片貿易,依仗其船堅炮利,發動了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英軍先後攻陷舟山、虎門、廈門、寧波、吳淞、鎮江等地,並霸佔香港島。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4日,英軍進逼南京,索要贖城費300萬元。軍事失利的清朝以欽差大臣耆英、兩江總督牛鑒、署乍浦副都統伊裡布為代表,與英方交涉。中英和約談判開始。
1842年8月11日至29日的條約談判,清朝代表在英方的軍事壓力下毫無反抗能力。英方不允許清方對其提出的條件做任何修改,屢屢以進攻南京相要挾。條約中的中英文本完全是英方一手制定的。8月29日,耆英、伊裡布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於南京江面上的英國「汗華麗」戰艦上簽署了和約。南京當時稱江寧,該條約又被稱為《江寧條約》,今人慣稱為《南京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1.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元。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割讓給英國。5.另訂關稅則例。清朝政府將以公平的原則頒布一部新的關稅則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納。6.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南京條約》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英國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國接受其侵略要求,這就使中國主權國家的獨立地位遭到了破壞。強佔香港,損害了中國領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和不等價交換的中心。巨額賠償加重了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轉嫁到勞動人民的身上,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艱苦。《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從此,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條約原文: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裡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銀六百萬員償補原價。
一、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准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准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准可,按數扣除。
一、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一、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釋放。
一、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候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譽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准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船上鈴關防。
《中俄北京條約》
1856年,以英國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加強了對中國的侵略。1858年5月,俄國逼迫清政府簽訂《璦琿條約》。同年6月,又逼迫清政府簽訂《中俄天津條約》,從中大佔便宜,但仍不滿足於所獲得的特權和利益。當英、法向中國進行更大勒索的時候,沙俄竭力慫恿英法聯軍北上進攻京、津,試圖利用英、法的軍事侵略來訛詐中國;同時又拉攏美國,偽裝中立,以「調停人」的身份出現,試圖最大限度地獲取侵略利益。
1860年(咸豐十年)10月,英法聯軍攻佔北京,將舉世聞名的圓明園洗劫一空,並揚言要炮轟北京城、搗毀清皇宮。奉命談判的奕?求和心切,卑躬屈膝地請求俄國駐華公使伊格那季耶夫出面調停。伊格那季耶夫乘機要挾,要求清政府必須在與英、法談判時事先就談判的全部內容徵求他的意見,並同意他在此前就領土問題所提出的要求。嚇破了膽的奕?慌忙表示接受。在中國同英、法分別簽訂《北京條約》剛過幾天,伊格那季耶夫就堅持中俄談判要對英、法保密,並向奕?提交了一份中俄條約草案作為談判的基礎,逼迫清政府接受俄國的苛刻條件。中方代表在談判中受盡屈辱,任人宰割,對俄方的要求不敢提出異議。11月8日,咸豐帝下諭准許奕?簽字。14日,奕?被迫與伊格那季耶夫簽訂了《中俄北京條約》。
《中俄北京條約》共15條,主要內容有:1.中俄東段邊界以黑龍江、烏蘇里江為界,黑龍江以北、烏蘇里江以東劃歸俄國;原住這一地區的中國人,仍准留住。2.中俄兩國未經劃定之西部疆界,今後應順山嶺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國現有常駐卡倫路線而行,即從沙賓達巴哈界牌起,經齋桑湖、特穆爾圖淖爾至浩罕一線為界。3.俄國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設領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4.東北新定邊界地區准許兩國之人隨便貿易,並不納稅;新疆貿易除伊犁和塔爾巴哈台外,增闢喀什噶爾一口;恰克圖貿易,俄國商人可由恰克圖照舊到京。
《中俄北京條約》確認了中俄《璦琿條約》的效力,再次承認了沙俄對中國黑龍江以北領土的侵佔,並把《璦琿條約》規定為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40多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強行割占。同時《中俄北京條約》的簽訂,又為沙俄進一步割佔中國西部領土製造了「條約依據」。這個條約極大地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
條約原文:
一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咸豐十年十月初二日,俄歷一八六○年十一月二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與大俄羅斯皇帝詳細檢閱早年所立和約,現在議定數條以固兩國和好、貿易相助及預防疑忌爭端,所以,大清國欽派內大臣全權和碩恭親王奕?,大俄羅斯國派出欽差內大臣伊格那季耶夫,付與全權,該大臣等各將本國欽派諭旨互閱後,會議酌定數條如下:
第一條 決定詳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瑪乙月十六日(即咸豐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璦琿城所立和約之第一條,遵照是年伊雲月初一日 (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約之第九條,此後兩國東界定為由什勒喀、額爾古納兩河會處,即順黑龍江下流至該江、烏蘇里河會處。其北邊地,屬俄羅斯國,其南邊地至烏蘇里河口,所有地方屬中國。自烏蘇里河口而南,上至興凱湖,兩國以烏蘇里及松阿察二河作為交界。其二河東之地,屬俄羅斯國;二河西屬中國。自松阿察河之源,兩國交界逾興凱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由瑚布圖河口順琿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其東皆屬俄羅斯國;其西皆屬中國。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二十里。且遵天津和約第九條議定繪畫地圖,內以紅色分為交界之地,上寫俄羅斯國阿、巴、瓦、噶、達、耶、熱、皆、伊、亦、喀、拉、瑪、那、倭、怕、啦、薩、土、烏等字頭,以便易詳閱。其地圖上必須兩國欽差大臣畫押鈐印為據。
上所言者,乃空曠之地。遇有中國人住之處及中國人所佔漁獵之地,俄國均不得占,仍准由中國人照常漁獵。
從立界牌之後,永無更改,並不侵佔附近及他處之地。
第二條 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後應順山嶺、大河之流及現在中國常駐卡倫等處,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賓達巴哈之界牌末處起,往西直至齋桑淖爾湖,自此往西南順天山之特穆爾圖淖爾,南至浩罕邊界為界。
第三條 嗣後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處,以上兩條所定之界作為解證。至東邊自興凱湖至圖們江中間之地,西邊自沙賓達巴哈至浩罕中間之地設立界牌之事,應如何定立交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員秉公查勘。東界查勘,在烏蘇里河口會齊,於咸豐十一年三月內辦理。西界查勘,在塔爾巴哈台會齊商辦,不必限定日期。所派大員等遵此約第一、第二條,將所指各交界作記繪圖,各書寫俄羅斯字二分,或滿洲字或漢字二分,共四分。所作圖記,該大員等畫押用印後,將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共二分,送俄羅斯收存;將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送中國收存。互換此記文、地圖,仍會同具文,畫押用印,當為補續此約之條。
第四條 此約第一條所定交界各處,准許兩國所屬之人隨便交易,並不納稅。各處邊界官員護助商人,按理貿易。其璦琿和約第二條之事,此次重復申明。
第五條 俄國商人,除在恰克圖貿易外,其由恰克圖照舊到京,經過庫倫、張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貨物,亦准行銷。庫倫准設領事官一員,酌帶數人,自行蓋房一所,在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間若干,並喂養牲畜之地,應由庫倫辦事大臣酌核辦理。中國商人願往俄羅斯國內地行商亦可。俄羅斯國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國通商之區,一處往來人數通共不得過二百人,但須本國邊界官員給予路引,內寫明商人頭目名字、帶領人多少、前往某處貿易、並買賣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項。所有路費、由該商人自備。
第六條 試行貿易,喀什噶爾與伊犁、塔爾巴哈台一律辦理。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羅斯國商人居住,並給予設立墳瑩之地,並照伊犁、塔爾巴哈台,給予空曠之地一塊,以便牧放牲畜。以上應給各地數目,應行文喀什噶爾大臣酌核辦理。其俄國商人在喀什噶爾貿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進卡搶奪,中國一概不管。
第七條 俄羅斯國商人及中國商人至通商之處,准其隨便買賣,該處官員不必攔阻。兩國商人亦准其隨意往市肆鋪商零發買賣,互換貨物。或交現錢,或因相信賒帳俱可。居住兩國通商日期,亦隨該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條 俄羅斯國商人在中國,中國商人在俄羅斯國,俱仗兩國扶持。俄羅斯國可以在通商之處設立領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並預防含混爭端。除伊犁、塔爾巴哈台二處外,即在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中國若欲在俄羅斯京城或別處設立領事官,亦聽中國之便。兩國領事官各居本國所蓋房屋,如願租典通商處居人之房,亦任從其便,不必攔阻。
兩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約第二條平行。凡兩國商人遇有一切事件,兩國官員商辦;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兩國商人,遇有發賣及賒欠含混相爭大小事故,聽其自行擇人調處,俄國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止可幫同和解,其賒欠賬目不能代賠。兩國商人在通商之處,准其預定貨物、代典鋪房等事,寫立字據,報知領事官處及該地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據辦理之人,領事官及該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據辦理。其不關買賣,若系爭訟之小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會同查辦,各治所屬之人之罪。
俄羅斯國人私住中國人家或逃往中國內地,中國官員照依領事官行文查找送回。中國人在俄羅斯國內地,或私住、或逃往,該地方官亦當照此辦理。若有殺人、搶奪、重傷、謀殺、故燒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羅斯國人犯者,將該犯送交本國,按律治罪;中國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別處,俱聽中國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條 現在買賣比前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圖等處所立和約及歷年補續諸條,情形多有不同,兩國交界官員往來行文查辦所起爭端時,勢亦不相合,所以從前一切和約有應改之處,應另立新條如下:
向來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將軍往來行文,辦理邊界之事。自今此外擬增阿穆爾省及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遇有邊界事件,與黑龍江及吉林將軍往來行文。恰克圖之事由恰克圖邊界廓米薩爾與恰克圖部員往來行文,俱按此約第八條規模。該將軍、總督等往來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條和約,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應辦者,一概不管。遇有邊界緊要之事,由東悉畢爾總督行文軍機處或理藩院辦理。
第十條 查辦邊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約第八條,由邊界官會同查辦;其審訊兩國所屬之人,俱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邊界,或被誘取,該處官員一經接得照會,即行派人尋找,並將蹤跡示知卡倫官兵。其系逸越尋獲者,或系被搶查出,牲畜俱依照會之數,將所失之物尋獲,立即送還;如無原物,即照例計贓定罪,不管賠償。
如有越邊逃人,一經接得照會,即設法查找。找獲時,送交近處邊界官員,並將逃人所有物件一並送回;其緣何逃走之處,由該國官員自行審辦。解送時,沿途給與飲食,如無衣,給衣,不可任令兵丁將其凌虐。如尚未接得照會,查獲越邊之人,亦即照此辦理。
第十一條 兩國邊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員轉送,必有回投。東悉畢爾總督、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恰克圖廓米薩爾轉送部員;庫倫辦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員,轉送恰克圖廓米薩爾。阿穆爾省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璦琿副都統轉送;黑龍江將軍、吉林將軍行文,亦送交該副都統轉送。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與吉林將軍彼此行文,俱托烏蘇里、琿春地方卡倫官員轉送。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將軍行文,送交伊犁俄羅斯領事官轉送。遇有重大緊要事件,必須有人傳述東西悉畢爾總督、固畢爾那托爾等,庫倫辦事大臣、黑龍江、吉林、伊犁等處將軍行文,交俄羅斯國可靠之員亦可。
第十二條 按照天津和約第十一條,由恰克圖至北京,因公事送書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開列於後:書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圖至北京,每兩個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圖,三個月一次。送書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每次箱子數目,至多不得過二十隻;每隻份量,至重不得過中國一百二十斤之數。所送之信。必須當日傳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嚴行查辦。
由恰克圖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圖,送書信、物件之人必須由庫倫行走,到領事官公所,如有送交該領事官等書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該領事官等有書信、物件,亦即帶送。
送箱只時,開寫清單,自恰克圖及庫倫知照庫倫辦事大臣;自北京送時,報知理藩院。單上註明何時起程、箱只數目、份量多少及每箱份量。於封皮上按俄羅斯字翻出蒙古字或漢字,寫明份量、數碼。
若商人為買賣之事,送書信、物箱,願自行僱人,另立行規,准其預先報明該處長官允行後照辦,以免官出花費。
第十三條 大俄羅斯國總理各外國事條大臣與大清國軍機處互相行文,或東悉畢爾總督與軍機處及理藩院行文,此項公文照例按站解送,並不拘前定時日亦可。設有重要事件,恐有耽誤,即交俄國可靠之員速送。大俄羅斯國欽差大臣居住北京時,遇有緊要書信,亦由俄國自行派員解送。該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處,不可使其耽延等候。所派送文之員必系俄羅斯國之人。派員之事,在恰克圖由廓米薩爾前一日報明部員;在北京由俄羅斯館前一日報明兵部。
第十四條 日後如所定陸路通商之事內設有彼此不便之處,由東悉畢爾總督會同中國邊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議定章程辦理,不得節外生枝。至天津所定和約第十二條,亦應照舊,勿再更張。
第十五條 合同商定後,大清國欽派大臣將此約條規原文譯出漢字,畫押用印,交付大俄羅斯國欽差大臣一份;大俄羅斯國欽差內大臣亦將此條規原文譯出漢字,畫押用印,交付大清國欽差大臣一份。
此次條款,從兩國欽差大臣互換之日起,與天津和約一體永遵勿替。兩國大皇帝互換和約後,各將此和約原文曉諭各處應辦事件地方。
大清國欽派全權內大臣和碩恭親王
大俄羅斯國欽差全權內大臣伊
咸豐十年十月初二日
一千八百六○年諾雅卜爾月初二日
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中國清政府與俄、美、英和法四國在天津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清政府與英、法、俄、美簽訂的條約。1858年(咸豐八年)5月,英法聯軍侵入天津,並揚言進攻北京。清政府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為欽差大臣,赴天津議和。於6月26日、27日分別與英、法訂立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共56款,附約1款;中法《天津條約》共42款,附約6款。主要內容是:①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庄(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台)、台灣(後定為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③外籍傳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④外人得往內地游歷、通商;⑤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⑥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⑦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在此之前,俄、美公使利用「調人」身分,分別於6月13日、18日與清政府簽訂中俄《天津條約》12款、中美《天津條約》30款,攫取了除賠款外與英、法所得幾乎一樣的侵略特權。中俄《天津條約》第九款還特別規定,兩國派員查勘「以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以便日後解決,從而為沙俄進一步掠奪中國領土埋下了伏筆。英法政府遠不滿足從《天津條約》攫取的特權,再次挑起戰爭,迫使清政府簽訂了《北京條約》。咸豐帝令桂良交涉修改《天津條約》,但是,英法方面反對變易《天津條約》的各項條款,並堅持要在北京換約。
《馬關條約》
日本明治維新後,向外「開疆拓土」,陸上西進的目標是朝鮮和中國大陸。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華條約》,由此日本侵略勢力進入朝鮮。清朝與朝鮮有宗藩關系,日本極力破壞這種關系,在朝鮮造成與中國的尖銳矛盾和多次沖突。1885年3月中日簽訂《天津會議專條》,確立了兩國在朝鮮的對等地位。此後日本即有計劃地大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活動。
1894年春,朝鮮爆發東學黨農民起義,朝鮮政府請求中國出兵幫助鎮壓。日本政府表示對中國出兵「決無他意」。但當清軍入朝時,日本以保護使館和僑民等為名大軍入朝,於7月25日突襲中國北洋艦隊,挑起中日甲午戰爭。戰爭打響後,兩國海軍進行了黃海大戰。陸上戰斗軍從朝鮮打到奉天(今遼寧),佔領大片領土。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初又侵佔山東威海。清政府無心抗戰,一再求和,最後派直隸總督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全權代表、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議和。
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會見。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日方提出包括佔領天津等地在內的4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撤回了停戰要求。24日會議後,李鴻章回使館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傷。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借口,自動宣布承諾休戰,30日雙方簽訂休戰條約,休戰期21天,休戰范圍限於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佔領澎湖,造成威脅台灣之勢,停戰把這個地區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里的軍事壓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李鴻章乞求降低條件。10日,日方提出最後修正案,要中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不許再討論。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鴻章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11款,並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主要內容有:1.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廢絕中朝宗藩關系。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銀二億兩。4.開放重慶、沙市、蘇州和杭州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馬關條約》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條約》以來外國侵略者加給中國的一個最刻毒的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適應了帝國主義各國向中國輸出資本的願望。條約簽訂後,由於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
條約原文: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馬關。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口,即順流至海口 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境內。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
Ⅱ 問一下現代中國有記錄歷史的文書嗎象史記那樣留給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管理局
Ⅲ 中國著名歷史人物
中國著名歷史人物有:
1、韜略鼻祖、兵家之宗——呂尚
姜子牙(約前1156年—約前1017年),中國著名歷史人物,商末周初人。姜姓,呂氏,名尚,一名望,字子牙,或單呼牙,別號飛熊,因其先祖輔佐大禹平水土有功被封於呂,故以呂為氏,也稱呂尚。
相傳姜子牙72歲時在渭水之濱的磻溪垂釣,遇到了求賢若渴的周文王,被封為「太師」(武官名),稱「太公望」,俗稱太公,被周武王尊為「師尚父」。
姜子牙輔佐武王伐紂建立了周朝,是齊國的締造者,周文王傾商,武王克紂的首席謀主、最高軍事統帥與西周的開國元勛,齊文化的創始人,亦是中國古代的一位影響久遠的傑出的韜略家、軍事家與政治家。
周初分封,姜子牙被封為齊國君主,他治國有方,創建了泱泱大國,遺風猶存,累世相續,為後來的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成為五霸之首」而奠定了基礎。
2、春秋第一霸的主謀者——管仲
管仲(公元前725-前645年),經鮑叔牙力薦,為齊國上卿(即丞相),有「春秋第一相」之譽,對內政外交政策進行全面的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富國強兵的方針策略,被齊恆公任為上卿,尊稱「仲父」。
執政四十年,因勢制宜,分設各級官吏,選拔士子,賞勤罰惰,征賦稅,統一鑄造、管理錢幣,制定捕魚、煮鹽之法;對外採取「尊王攘夷」的外交策略,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時代的第一個霸主,所以又說「管夷吾舉於士」。
他秉政三年,齊國大治,成為「五霸之首」。
3、奇謀成霸業、經商成巨富——范蠡
范蠡(lǐ),字少伯,漢族,春秋時期楚國宛地三戶邑(今河南淅川縣)人。春秋末著名的政治家、謀士和實業家。後人尊稱「商聖」。
他出身貧賤,但博學多才。後至齊,父子戮力耕作,致產數十萬。齊人聞其賢,使為相。范蠡辭而不受,後遷往陶地(今山東肥城湖屯鎮陶山,幽棲寺本名「陶公幽棲寺」,俗稱西幽寺,始建於宋代,緊鄰范蠡墓。)經商積資巨萬,世稱「陶朱公」。
期間三次經商成巨富,三散家財,乃中國儒商之鼻祖。世人譽之:「忠以為國;智以保身;商以致富,成名天下。」
4、計關秦王朝興衰成敗——李斯
李斯(約前280年-前208年),秦朝丞相,河南駐馬店上蔡縣人,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和書法家,千古一相。
李斯協助秦始皇統一天下;秦統一之後,李斯參與制定了秦朝的法律和完善了秦朝的制度,力排眾議主張實行郡縣制、廢除分封制,提出並且主持了文字、車軌、貨幣、度量衡的統一。
李斯貢獻巨大,但是害死了韓非,後被趙高所害。
5、輔佐劉邦創建西漢王朝的謀略家——張良
張良(約公元前250—前186年),字子房,漢族,潁川城父(今河南省寶豐縣李庄鄉古城村)人。
曾勸劉邦在鴻門宴上卑辭言和,保存實力,並疏通項羽叔父項伯,使劉邦得以脫身。後又以出色的智謀,協助漢高祖劉邦在楚漢戰爭中最終奪得天下,幫助呂後扶持劉盈登上太子之位,被封為留侯。
他精通黃老之道,不留戀權位,晚年據說跟隨赤松子雲游。張良去世後,謚為文成侯。
《史記·留侯世家》專門記載了張良的生平。漢高祖劉邦在洛陽南宮評價他說:「夫運籌策帷帳之中,決勝於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表現出張良的機智謀劃、文韜武略。後世敬其謀略出眾,稱其為「謀聖」。
Ⅳ 中國人物歷史故事大全
1、齊桓公登門訪士
齊桓公召見小臣稷,一天去了三次沒被允許見面。跟隨的人說:「有萬量馬車的國君,召見平民百姓,一天去三次都沒被允許見面,也該停止了。」齊桓公說:「不是這樣的。讀書人輕視有權有錢的人,所以一定輕視他的國君;他的國君(如果)輕視其他國君,也輕視他的城民。即使稷輕視有權有錢的人,我又怎麼敢輕視其他國君呢?」去了五次之後,終於允許見面。天下人知道後,都說:「桓公尚且放下架子對待平民百姓,何況我們這些國君呢?」於是一同前往朝拜齊桓公,沒有不前往的。
原文:
齊桓公見小臣稷,一日三至不得見也。從者曰:「萬乘之主,見布衣之士,一日三至而不得見,亦可以止矣。」桓公曰:「不然。士之傲爵祿者,固輕其主;其主傲霸王者,亦輕其士。縱夫子傲爵祿,吾庸敢傲霸王乎?」五往而後得見。天下聞之,皆曰:「桓公猶下布衣之士,而況國君乎?」於是相率而朝,靡有不至。
2、陸贄論人才
人的才能和德行,從古代到現在就很少(有人)全部具備,如果任用長處然後補充缺點,那麼天下沒有不能被錄用的人,只看見短處就舍棄長處,那麼天下就沒有可以錄用的人了,再加上感情有愛恨之分,志趣有所不同,如果聖明的像伊尹、周公,賢德像墨翟、楊朱,求他們好壞,誰能避免被譏笑?從前子貢問孔子:「一個鄉村的人都喜歡,那該怎麼辦?」孔子說:「不能肯定。」「一個鄉村的人都討厭,那該怎麼辦?」「不能肯定。不能因為鄉村的人喜歡就認為好,不喜歡就討厭他.」那是因為好人和壞人行事必定不同,就好像小人討厭君子也像好人討厭壞人,要認真調查清楚實情,聽君子的話那麼小人之道就會廢止,聽小人的話那麼君子之道就會消失。
原文:
人之才行,自昔罕全,苟有所長,必有所短。若錄長補短,則天下無不用之人;責短舍長,則天下無不棄之士。加以情有愛憎,趣有異同,假使聖如伊、周,賢如墨、楊,求諸物議,孰免譏嫌?昔子貢問於孔子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蓋以君子小人意必相反,其在小人之惡君子亦如君子之惡小人。將察其情,在審基聽,聽君子則小人道廢,聽小人則君子道消。
3、物各有短長
甘戊出使齊國,要渡過一條大河。船戶說:「河水那麼淺,你都不能靠自己的力量渡河,又怎麼能做出使齊王高興的事呢?」甘戊說:不是這樣的,你不知道這其中的道理。事物各有長處和短
Ⅳ 中國從哪個朝代開始史書由官方
在中國歷史上,設立史官,記錄國家大政和帝王言行,是一種由來已久的制度和傳統。
在夏代的奴隸制國家機構中,已設置了史官。《呂氏春秋·先識篇》記載:夏桀荒淫無道,太史令終古出其圖法進行勸諫,無效,即棄而奔商。
商周時代,甲骨文中有「作冊」、「史」、「尹」等字。《說文解字》:「史,記事者也,從又持中。」即史的初義是指古代記事之官吏,即史官。金文有「作冊內史」、「作冊尹」的記錄。據王國維在《觀堂集林》中考證,「作冊」和「內史」是同樣的官職,其長官稱「尹」,都是掌管文書、記錄時事的史官。《周禮·春官》記載周王室設有五史。
(一)大史 職位很高。新王登基,大史參加策命典禮。王為國家大事有時還會訪問大史。如《國語·晉語》載胥臣曰:「文王訪於辛、尹(辛甲、尹佚,二人皆周大史)。」有時大史還命令百官規誡王的缺點,如《左傳》襄公四年載:「魏絳曰:昔周辛甲之為大史也,命百官箴王缺。」此外,大史還掌記錄時事,保管文書等。
(二)小史 秩卑,金毓黻說:在古代史籍中一般稱之為「史」。《周禮》雲:「凡國事用禮法時,佐大史,掌其小事。」
(三)內史其秩最尊。《周禮》說內史掌策命諸侯及孤卿大夫,掌書王命。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王命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有時,內史還奉王命出使諸侯國,《左傳》僖公十六年載:「周內史叔興騁於宋。」
(四)外史 秩卑,《周禮》雲其職務是「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書。」
(五)御史秩卑,又一名柱下史。其職務是掌管圖書等。
左丘明是魯國的史官,為解析《春秋》而作《左傳》(《左氏春秋》),是中國第一部敘事詳細的編年體史書。左丘明是中國傳統史學的創始人。史學界推左丘明為中國史學的開山鼻祖。被譽為「百家文字之宗、萬世古文之祖」。
Ⅵ 中國歷史上有幾本史書
二十四史總述
嘉業堂《二十四史》書箱
二十四史是我國古代二十四部正史的總稱。即:《史記》(漢·司馬遷)、《漢書》(漢·班固)、《後漢書》(南朝宋·范曄)、《三國志》(晉·陳壽)、《晉書》(唐·房玄齡等)、《宋書》(南朝梁·沈約)、《南齊書》(南朝梁·蕭子顯)、《梁書》(唐·姚思廉)、《陳書》(唐·姚思廉)、《魏書》(北齊·魏收)、《北齊書》(唐·李百葯)、《周書》(唐·令狐德棻等)、《隋書》(唐·魏徵等)、《南史》(唐·李延壽)、《北史》(唐·李延壽)、《舊唐書》(後晉·劉昫等)、《新唐書》(宋·歐陽修、宋祁)、《舊五代史》(宋·薛居正等)、《新五代史》(宋·歐陽修)、《宋史》(元·脫脫等)、《遼史》(元·脫脫等)、《金史》(元·脫脫等)、《元史》(明·宋濂等)、《明史》(清·張廷玉等)。 「正史」之名,始見於《隋書·經籍志》:「世有著述,皆擬班、馬,以為正史。」清代乾隆皇帝欽定「二十四史」,「正史」一稱即專指「二十四史」。按《四庫全書》的規定,正史類「凡未經宸斷者,則悉不濫登。蓋正史體尊,義與經配,非懸諸令典,莫敢私增」,即未經皇帝批准,不得列入正史。 二十四史總共3249卷,約有4000萬字。它記敘的時間,從第一部《史記》記敘傳說中的黃帝起,到最後一部《明史》記敘到明崇禎17年(公元1644年)止,前後歷時4000多年,用統一的本紀、列傳的紀傳體編寫。二十四史的內容非常豐富,記載了歷代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和科學技術等各方面的事跡。
編輯本段二十四史的發展
商務印書館百衲本《二十四史》
三國時期社會上已有「三史」之稱。「三史」通常是指《史記》、《漢書》和東漢劉珍等寫的《東觀漢記》。《後漢書》出現後,取代了《東觀漢記》,列為「三史」之一。「三史」加上《三國志》,稱為「前四史」。 歷史上還有「十史」之稱,它是記載三國、晉朝、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朝十個王朝的史書的合稱。後來又出現了「十三代史」。「十三代史」包括了《史記》、《漢書》、《後漢書》和「十史」。 到了宋代,在「十三史」的基礎上,加入《南史》、《北史》、《新唐書》、《新五代史》,形成了「十七史」。 明代又增以《宋史》、《遼史》、《金史》、《元史》,合稱「二十一史」。 清朝乾隆初年,刊行《明史》,加先前各史,總名「二十二史」。後來又增加了《舊唐書》,成為「二十三史」。後來從《永樂大典》中輯錄出來的《舊五代史》也被列入正史,經乾隆皇帝欽定,合稱「欽定二十四史」。乾隆四年至四十九年武英殿刻印的《欽定二十四史》,是中國古代正史最完整的一次大規模匯刻。 1920年,柯劭忞撰《新元史》脫稿,民國十年(1921年)大總統徐世昌以《新元史》為「正史」,與「二十四史」合稱「二十五史」。但也有人不將新元史列入,而改將《清史稿》列為二十五史之一。或者,如果將兩書都列入正史,則形成了「二十六史」。[1]
編輯本段主要版本
毛澤東點評二十四史
明南京國子監刻「二十一史」(南監本) 明萬曆北京國子監刻「二十一史」(北監本) 明崇禎毛氏汲古閣刻「十七史」 清乾隆武英殿刻「清乾隆武英殿本二十四史」 清同治光緒間五省官書局合刻「二十四史」 民國商務印書館印張元濟輯「百衲本二十四史」 中華書局排印「點校本二十四史」 「毛澤東評點二十四史」
編輯本段相關評價
梁啟超評價二十四史 梁啟超在《中國史界革命案》中說:「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譜而已。」 點校本二十四史評價 點校本二十四史,底本選擇精當,點校體例謹嚴,點校確當,版式設計,清晰便覽。 點校本動員了全國史學家許多學有建樹的專家學者和古籍整理工作者,歷時二十餘年,於1978年全部出齊,是迄今為止最好的二十四史版本。
編輯本段二十四史內容
史記
漢·司馬遷著,130卷。 《史記》最初沒有固定書名,或稱「太史公書」,或稱「太史公記」,也省稱「太史公」。「史記」本來是古代史書的通稱,從三國開始,「史記」由通稱逐漸成為「太史公書」的專名。 作者司馬遷,字子長,左馮翊夏陽人。生於漢景帝中元五年,大約卒於漢武帝征和三年。 司馬遷的父親司馬談在漢中央政府做太史令,負責管理皇家圖書和收集史料,研究天文歷法。司馬談打算編寫一部通史,願望沒有實現就死去了。臨死的時候,囑咐司馬遷完成他未竟的事業。 司馬遷幼年時就很刻苦,十歲開始學習當時的古文,後來跟著董仲舒、孔安國學過《公羊春秋》、《古文尚書》。漢武帝元朔三年,司馬遷二十歲,滿懷求知的慾望,游遍了祖國的名山大川,到處考察古跡,採集傳說。通過對歷史遺跡和西漢建國前後的史實的實地調查,司馬遷開闊了胸襟,增長了知識,為後來編寫《史記》作了很好的准備。司馬談死後,司馬遷承襲父職,做了太史令,有條件看到大量的圖書文獻和國家檔案,這對司馬遷編寫《史記》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 漢武帝太初元年,司馬遷開始編寫《史記》。天漢二年,李陵率兵隨李廣利出擊匈奴,兵敗投降。漢武帝向司馬遷詢問對李陵的看法,於是,司馬遷說,李陵投降,是因為眾寡不敵,又沒有救兵,責任不全在李陵身上。漢武帝認為司馬遷有意替李陵庇護開脫,貶責漢武帝的愛姬李夫人的哥哥李廣利。於是,把司馬遷投進監獄,處以腐刑。三年後他被赦出獄,更加發奮寫作《史記》。大約在征和二年,基本上完成了編撰工作。司馬遷死後許多年,他的外孫楊惲才把這部五十二萬多字的不朽名著公諸於世。 《史記》是一部貫穿古今的通史,從傳說中的黃帝開始,一直寫到漢武帝元狩元年,敘述了我國三千年左右的歷史。《史記》序中寫道,全書有本紀十二篇,表十篇,書八篇,世家三十篇,列傳七十篇,共一百三十篇。班固在《漢書·司馬遷傳》中提到《史記》缺少十篇。三國魏張晏指出這十篇是《景帝本紀》、《武帝本紀》、《禮書》、《樂書》、《律書》、《漢興以來將相年表》、《日者列傳》、《三王世家》、《龜策列傳》、《傅靳列傳》。後人大多數不同意張晏的說法,但《史記》殘缺是確鑿無疑的。今本《史記》也是一百三十篇,有少數篇章顯然不是司馬遷的手筆,漢元帝、成帝時的博士褚少孫補寫過《史記》,今本《史記》中「褚先生曰「就是他的補作。《史記》取材相當廣泛。當時社會上流傳的《世本》、《國語》、《國策》、《秦記》、《楚漢春秋》、《諸子百家》等著作和國家的文書檔案,以及實地調查獲取的材料,都是司馬遷寫作《史記》的重要材料來源。特別可貴的是,司馬遷對搜集的材料做了認真地分析和選擇,淘汰了一些無稽之談。對一些不能弄清楚的問題,或者採用闕疑的態度,或者記載各種不同的說法。由於取材廣泛,修史態度嚴肅認真,所以,《史記》記事翔實,內容豐富。
漢書
東漢·班固著,100卷。 繼司馬遷撰寫《史記》之後,班固撰寫了《漢書》。班固,字孟堅,扶風安陵人,生於東漢光武帝建武八年。父親班彪是一個史學家,曾作《後傳》六十五篇來續補《史記》。《漢書》就是在《後傳》的基礎上完成的。和帝永元元年,班固隨從車騎將軍竇憲出擊匈奴,參預謀議。後因事入獄,永元四年死在獄中。那時《漢書》還有八表和《天文志》沒有寫成,漢和帝叫班固的妹妹班昭補作,馬續協助班昭作了《天文志》。班昭是「二十四史」中絕無僅有的女作者。 《漢書》包括本紀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列傳七十篇,共一百篇,後人劃分為一百二十卷。它的記事始於漢高帝劉邦元年,終於王莽地皇四年。 《漢書》的體例與《史記》相比,已經發生了變化。《史記》是一部通史,《漢書》則是一部斷代史。《漢書》把《史記》的「本紀」省稱「紀「,「列傳」省稱「傳」,「書」改曰「志」,取消了「世家」,漢代勛臣世家一律編入傳。這些變化,被後來的一些史書沿襲下來。 《漢書》記載的時代與《史記》有交叉,漢武帝中期以前的西漢歷史,兩書都有記述。這一部分,《漢書》常常移用《史記》。但由於作者思想境界的差異和材料取捨標准不盡相同,移用時也有增刪改易。 《漢書》新增加了《刑法志》、《五行志》、《地理志》、《藝文志》。《刑法志》第一次系統地敘述了法律制度的沿革和一些具體的律令規定。《地理志》記錄了當時的郡國行政區劃、歷史沿革和戶口數字,有關各地物產、經濟發展狀況、民情風俗的記載更加引人注目。《藝文志》考證了各種學術別派的源流,記錄了存世的書籍,它是我國現存最早的圖書目錄。《食貨志》是由《平準書》演變來的,但內容更加豐富了。它有上下兩卷,上卷談「食」,即農業經濟狀況;下卷論「貨」,即商業和貨幣的情況,是當時的經濟專篇。 《漢書》八表中有一篇《古今人表》,從太昊帝記到吳廣,有「古」而無「今」,因此引起了後人的譏責。後人非常推崇《漢書》的《百官公卿表》,這篇表首先講述了秦漢分官設職的情況,各種官職的許可權和俸祿的數量,然後用分為十四級、三十四官格的簡表,記錄漢代公卿大臣的升降遷免,詳細的展現了當時的官僚制度和官僚的變遷。 從思想內容來看,《漢書》不如《史記》。班固曾批評司馬遷「論是非頗謬於聖人」。這集中反映了兩人的思想分歧。所謂「聖人」,就是孔子。司馬遷不完全以孔子思想作為判斷是非的標准,正是值得肯定的。而班固的見識卻不及司馬遷。從司馬遷到班固的這一變化,反映了東漢時期儒家思想作為封建正統思想,已在史學領域立穩了腳根。
後漢書
南朝宋·范曄著,120卷。 《後漢書》九十卷,南朝宋范曄撰。范曄字蔚宗,順陽人。出身於一個世族家庭。他的祖父范寧曾任晉豫章太守,著《穀梁集解》一書。《十三經註疏》中的《穀梁傳註疏》就是以《穀梁集解》為基礎寫成的。他的父親范泰官拜金紫光祿大夫,加散騎常侍,是宋武帝劉裕的得力助手。他博覽群書、潛心著述,作《古今善言》二十四篇。所以范曄有很深的家學淵源,一直以名門之後自居,生性孤傲,不拘小節,仕宦不甘居人後,著述也不甘居人後。以此成名,也以此喪身。 元嘉九年,范曄在為彭城太妃治喪期間,行為失檢得罪了司徒劉義康,被貶為宣城太守,范曄鬱郁不得志,就藉助修史來寄託他的志向,開始寫作《後漢書》。元嘉二十二年,當他完成了本紀、列傳的寫作,同時又和謝儼共同完成《禮樂志》、《輿服志》、《五行志》、《天文志》、《州郡志》等五志的時候,有人告發他參與了劉義康的篡位陰謀,因此下獄而死。謝儼怕受牽連,毀掉了手中的志稿,使《後漢書》只有紀傳部分流傳了下來。 在范曄《後漢書》之前,已問世的有關東漢歷史的重要著作不下十部,范曄以《東觀漢記》為基本史料依據,以華嶠書為主要藍本,吸取其他各家書的長處,刪繁補缺,整齊故事,超越眾家,後來居上。所以到了唐代,范曄《後漢書》取代《東觀漢記》,與《史記》、《漢書》並稱「三史「,盛行於世。而諸家《後漢書》,除袁宏《後漢紀》外,都相繼散亡。於是范曄《後漢書》成為我們現在研究東漢歷史的最基本的依據。范曄《後漢書》的記述,起於劉秀起兵推翻王莽,終於漢獻帝禪位於曹丕,詳載了東漢一百九十五年的歷史。
三國志
西晉·陳壽著,65卷。 《三國志》,六十五卷,包括《魏書》三十卷,《蜀書》十五卷,《吳書》二十卷,主要記載魏、蜀、吳三國時期的歷史。作者陳壽,字承祚,巴西安漢(今四川南充)人,生於漢後主劉禪建興十一年(233年),死於晉惠帝元康七年(297年)。他在蜀漢做過官,三十歲時,蜀漢政權滅亡,入晉後做過晉平令、著作郎。陳壽寫《三國志》以前,已出現一些有關魏、吳的史作,如王沈的《魏書》,魚豢(換)的《魏略》,韋昭的《吳書》等。《三國志》中的《魏書》、《吳書》,主要取材於這些史書。蜀政權沒有設置史官,無專人負責搜集材料,編寫蜀史。《蜀書》的材料是由陳壽採集和編次的。陳壽寫書的時代靠近三國,可資利用的他人成果並不多,加上他是私人著述,沒有條件獲得大量的文獻檔案。我們閱讀《三國志》時,就會發現陳壽有史料不足的困難,內容顯得不夠充實。陳壽沒有編寫志。我們要了解三國時代的典章制度,只好藉助於《晉書》。《三國志》善於敘事,文筆簡潔,剪裁得當,當時就受到贊許。與陳壽同時的夏侯湛寫作《魏書》,看到《三國志》,認為沒有另寫新史的必要,就毀棄了自己的著作。後人更是推崇備至,認為在記載三國歷史的史書中,獨有陳壽可以同《史記》、《漢書》相媲美,可惜的就是內容太少。因此,其他各家的三國史相繼泯滅無聞,只有《三國志》一直流傳到現在。
晉書
Ⅶ 中國歷史人物小傳 左宗棠 一千字
左宗棠簡介
左宗棠
(1812年11月10日-1885年9月5日),漢族,字季高,湖南湘陰人,號湘上農人,清朝大臣,著名湘軍將領。一生經歷了湘軍平定太平天國運動,洋務運動,鎮壓陝甘回變和收復新疆等重要歷史事件。
左宗棠少時屢試不第,轉而留意農事,遍讀群書,鑽研輿地、兵法。後竟因此成為清朝後期著名大臣,官至東閣大學士、軍機大臣,封二等恪靖侯。
中國晚清軍政重臣,湘軍統帥之一,洋務派首領。字季高,一字朴存,號湘上農人。湖南湘陰人。1832年(道光十二年)中舉。1851年(咸豐元年)太平天國起義後,先後入湖南巡撫張亮基、駱秉章幕,為抗拒太平軍多所籌劃。為抓住展示才能的時機,他經常為一件小事而與人大吵大鬧;在當上巡撫,官及三品時,脾氣卻越來越小。「窮困潦倒之時,不被人欺;飛黃騰達之日,不被人嫉。」這句著名的話就是他說的。1856年,因接濟曾國藩部軍餉以奪取被太平軍所佔武昌之功,命以兵部郎中用。1860年,太平軍攻破江南大營後,隨同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曾國藩襄辦軍務。曾在湖南招募5000人,組成楚軍,赴江西、安徽與太平軍作戰。1861年太平軍攻克杭州後,由曾國藩疏薦任浙江巡撫,督辦軍務。1862年(同治元年 ) ,組成中法混合軍 ,稱常捷軍 ,並擴充中英混合軍,先後攻陷金華、紹興等地,升閩浙總督。1864 年 3月攻陷杭州,控制浙江全境 。論功 ,封一等恪靖伯 。旋奉命率軍入江西、福建追擊太平軍李世賢、汪海洋部,至 1866 年2月攻滅於廣東嘉應州(今梅縣)。鎮壓太平天國後,倡議減兵並餉,加給練兵 。1865年升任閩浙總督。1866 年上疏奏請設局監造輪船 ,獲准試行,即於福州馬尾擇址辦船廠,派員出國購買機器、船槽,並創辦求是堂藝局(又稱船政學堂),培養造船技術和海軍人才。旋改任陝甘總督 ,推 薦 原 江西巡撫沈葆楨任總理船政大臣。一年後,福州船政局(又稱馬尾船政局)正式開工,成為中國第一個新式造船廠。1867年,奉命為欽差大臣,督辦陝甘軍務,率軍入陝西攻剿西捻軍和西北反清回民軍,鎮壓了陝甘回民起義。並助胡雪岩拿到了象徵著慈禧太後近臣的黃馬褂。卻終因胡雪岩滿門抄斬而身敗名裂,也因李鴻章的鎮壓而無能為力。但總的來說,他還是為晚清付出了巨大的貢獻!
Ⅷ 中國歷史人物故事100字
1.齊桓公登門訪士
齊桓公召見小臣稷,一天去了三次沒被允許見面。跟隨的人說:「有萬量馬車的國君,召見平民百姓,一天去三次都沒被允許見面,也該停止了。」齊桓公說:「不是這樣的。讀書人輕視有權有錢的人,所以一定輕視他的國君;他的國君(如果)輕視其他國君,也輕視他的城民。即使稷輕視有權有錢的人,我又怎麼敢輕視其他國君呢?」
去了五次之後,終於允許見面。天下人知道後,都說:「桓公尚且放下架子對待平民百姓,何況我們這些國君呢?」於是一同前往朝拜齊桓公,沒有不前往的。
2.陸贄論人才
人的才能和德行,從古代到現在就很少(有人)全部具備,如果任用長處然後補充缺點,那麼天下沒有不能被錄用的人,只看見短處就舍棄長處,那麼天下就沒有可以錄用的人了,再加上感情有愛恨之分,志趣有所不同,如果聖明的像伊尹、周公,賢德像墨翟、楊朱,求他們好壞,誰能避免被譏笑?
從前子貢問孔子:「一個鄉村的人都喜歡,那該怎麼辦?」孔子說:「不能肯定。」「一個鄉村的人都討厭,那該怎麼辦?」「不能肯定。不能因為鄉村的人喜歡就認為好,不喜歡就討厭他.」那是因為好人和壞人行事必定不同,就好像小人討厭君子也像好人討厭壞人,要認真調查清楚實情,聽君子的話那麼小人之道就會廢止,聽小人的話那麼君子之道就會消失。
3.甘戊出使
甘戊出使齊國,要渡過一條大河。船戶說:「河水那麼淺,你都不能靠自己的力量渡河,又怎麼能做出使齊王高興的事呢?」
甘戊說:不是這樣的,你不知道這其中的道理。事物各有長處和短處;老實謹慎地做事,輔助主人不戰而勝;騏驥、騄駬這樣的好馬,可以日行千里,而把它們放在家裡,讓它們去捕老鼠,還不如小貓;干將這樣鋒利的好劍,工匠用來伐木還不如斧頭的作用大。而現在在河中搖船,進退自如,我不如你;游說那些國君,國王,你就不如我了。
4.仁宗啟用王安石
皇帝(宋仁宗)想啟用王安石,唐介說:「安石難以擔當大任。」皇帝說:「(他)文學方面不可信任嗎?經術方面不可信任嗎?吏事方面不可信任嗎?」唐介答:「安石好學但是思想古板,以前討論的時候,他的思想行為不切實際事理,如果他做了官,(他的)政策肯定經常變更。」
皇帝卻不這樣認為,最終(還是)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對(王安石)說:「別人都不了解你,認為只知道儒家經術,不清楚世務,」王安石答道:「儒家經術正是用來規劃處理世務。」皇帝說:「你認為現在應該先實施什麼政策?」王安石說:「要改變現在的風氣、禮節、習慣,公布新的法令,(這)正是現在所急需要做的事。」皇帝深信並採納了(他的意見)。
5.何充反駁王敦
王含作廬江郡郡守的時候,貪污很厲害。王敦袒護他的哥哥,有意在與很多人說話時誇口說:「我的哥哥在廬江郡一定做得很好,廬江郡的人都稱贊他。」當時何充擔任王敦的文書,也在座,就臉色嚴肅地說:「我何充就是廬江郡的人,我所聽到的與這種說法不同。」王敦一下子沒話可說了。在座的其他人都為何充擔心,很不安。而何充顯得態度平和,神色自如,和平常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