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報考法官助理考試時需要考哪些
法院系統招聘法官助理考試科目: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公共基礎知識》。
❷ 請教什麼是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准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對於聘任製法官助理,有兩種方式:
一是長期的聘任製法官助理,一是短期的實習製法官助理。
不管哪種方式,只要中級以上法院貫徹嚴格要求、嚴格把關、嚴格考核、從優待人原則,聘任製法官助理或實習制(短期制)法官助理一定能夠得到解決。
理由在於:
一是中級以上法院具有用人優勢。很多初級法律工作者願意到中級以上法院進行歷練,尤其是實習律師及法科剛畢業的大學生都需要在中級以上法院研修或工作的經歷,以積累工作經驗。
二是中級以上法院具有地理位置優勢,利於從人才市場招聘到合適的法官助理。
三是中級以上法院所在地往往有較好的法學院校,利於提供優質聘任製法官助理。我國高等院校一般都在中等以上城市(一般在地級市),法學院校的蓬勃發展為聘任製法官助理及實習法官助理提供了巨大的人才市場和生源。
中級以上法院法官助理配置除了吸收願意到下級法院遴選法官的政法編人員外,主力應當向聘任製法官助理轉移。這樣做有如下好處:
一是利於明確法官逐級遴選通道,形成司法資源向基層傾斜的格局。
基層法院案件占據全國法院80%左右,雖然配置了不少員額法官,但審判壓力依然巨大,執行負擔比較沉重,但從實際工作對比來看,中級以上法院的政法編法官助理工作量並不飽和,所以政法編法官助理向基層傾斜才利於人案配比。
二是利於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糾紛解決在基層目標的實現。目前我國防控各類社會風險的任務很重,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層,將政法編法官助理向基層傾斜,不僅利於其成長鍛煉,更利於矛盾化解和糾紛解決。
三是利於人員精簡和扁平化管理。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已經推進,上級法院內設機構改革也勢在必行,而只招聘聘任製法官助理將為中級以上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提供良好契機。
因為只有減少不必要的在編人員,才利於內設機構改革和人員調整,否則不僅增加財政負擔,還帶來管理成本高及人浮於事的問題。
❸ 法官助理多長時間可以轉為法官
要想成為法官,和法來官助源理的從業時間沒有關系,初任法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四條 初任法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3)中國歷史上法官助理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❹ 中國 各級法院各級法官對應的行政級別是什麼
法院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首席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員:一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二級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基層人民法院
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三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省高院的行政級別主要如下:
院長,行政副省級
副院長,黨組人員,政治部主任等,行政正廳級
審判庭庭長,副廳級
目前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屬法律職務,暫未與行政級別掛鉤
縣級法院審判員對應級別如下:
法官的行政級別參照公務員基層法院院長,副處
副院長,正科或副科
庭長,科員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
審判員相當於股級、副科。
❺ 審判助理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觀念的逐漸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機關乃至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當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經進入一個關鍵時期,在做好審判機制改革的同時,進行推進創新,以切實解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把握司法改革這一歷史性的機遇。近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將准備在全國法院實施,該項制度的推行奏響了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前奏曲,同時,對於緩解基層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面臨的各種壓力與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將起到促進的作用。本文通過詢問法院工作人員和互聯網路調查等方式針對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體實施方法進行了調查研究,並擬對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構建作一初步探討。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謂法官助理,筆者根據法學基礎理論並通過此次調研活動結合國內外的相關經驗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謂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內部通過選任產生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包括調查、取證、送達等程序性事務的相對獨立的個人。法官助理制度則是各級法院內部建立的具體規范法官助理的選任、職責分工、獎懲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點
法官助理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法官、書記員,它具有自身鮮明的特點:(1)法官助理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官助理對法官有協助工作的義務,但並不意味著其將隸屬於法官領導,相反,兩者之間應當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系。同樣,法官助理與書記員之間也存在這種分權制衡的關系。(2)法官助理有明確的職責分工。過去的「審書制度」容易產生權責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間的職責分工更加明確。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體制
1、法官助理的來源。
國外的法官助理一般來源於高等法學院的優秀畢業生,其能直接參與審判過程中實務性的操作實質上是得益於法學院的高度專業性、職業性的訓練;縱觀我國高等法學教學情況,則多數缺乏針對性,畢業生多是在紙上能侃侃而談而實際操作能力差(絕非針對畢業生能力)。
筆者認為,要求教育方式適應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內顯然是不現實的,在現階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後立即切入工作,來源可考慮以下方面:(1)原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員額確定後,不在法官員額范圍之內,且自身願意擔任法官助理的人員;(2)法院中現有已經通過初任審判員考試或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尚未任命為法官的人員;(3)目前不具備擔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學歷,但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經考核合格的優秀在編書記員;(4)向社會公開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確實操作能力優秀者。
目前正屬於司法改革的過渡時期,法官助理的來源多樣化能彌補專業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職權。
有的觀點認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對案件進行簡單調解,出具調解書,對所調解案件承擔責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議庭成員,參加開庭、合議,對此觀點我們不予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設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過合理劃分審判工作職責,理順法院審判人員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的關系,保證法官專事案件的審理工作,以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應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應該明確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沒有審判權,只是在現行的法官工作任務中一部分將分離出來,由法官助理承擔。進行調解並出具調解書以及參加合議勢必將法官助理許可權擴大,最終導致案件審判的權責不清、錯案無法追究。
那麼,哪些工作應由法官助理來進行呢?筆者認為,法官助理應進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備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訴文書;②應訴通知書、出庭通知書(開庭傳票)的送達;③案件的開庭日期排定;④為法官收集准備材料;⑤主持交換證據;
(2)案件審理過程中輔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導下,帶領書記員(或由兩名法官助理)進行調查取證、勘驗、委託鑒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補收訴訟費或收取案款;④接待當事人,進行談話或詢問並記入筆錄;⑤安排合議庭合議;
(3)案件審理結案後的後續工作。包括:①送達裁判文書;②案件的報結工作;③辦理案件上訴的有關手續;④通知並為當事人收取或發還案款;⑤協同法官進行案件的整理、匯報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經驗以加以確定,故在上述過程中,法官應隨時指導並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協調好其與書記員之間工作的分配;同時法官助理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協調不一致造成程序錯誤或重復勞動,最終不能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機構
在明確了法官助理權責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機構的建立是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筆者在研究基層法院法官助理試點改革後發現,基層法院對於法官助理均無專門的管理機構,也未出台相應管理制度,一般沿襲原對於書記員的管理制度,出現權責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況,一般的解決方法是向庭長反映,無明確的管理標准,這樣不利於審判工作的進展及對法官助理的制約。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機構,勢必造成基層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機構龐雜,不利於正常工作的進行及審判效率的提高。
在這一點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關於法官考評委員會職能的規定,將法官考評委員會設為常設機構,由院長直接領導,選舉考評委員會委員,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變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機制。
法官(助理)考評委員會可以增加如下職能:
(1)法官助理的來源,把好法官助理的來源關。現階段法官助理來源上文已有闡述,不做贅述。法官助理來源的多樣性決定了必須有一個機構對於來源進行審核、把關,此點是保證審判工作質量的前提
❻ 法學的法學發展簡史
在中國,法學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那時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各學派相繼興起,百家爭鳴。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兩家)爭論的問題之一。這一時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家有深遠影響。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習慣法向成文法、從秘密法向公開法發展。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到戰國時期,魏國執政李悝在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封建社會的法典《法經》。這部《法經》雖早已失傳,但在一些歷史著作中載有其篇目。《法經》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確立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典的基本體系,以後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開皇律》、《唐律疏議》的體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發展而來。 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與儒家相反,他們強調法律及其強製作用,而輕視聖賢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張「法治」。法家還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為一種權衡、規矩、尺度,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客觀准則;法應隨時代而變;法由國家制定;法應公開,應平等適用;應嚴格守法,法與賞罰不可分,等等。那時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以加強君主專制和嚴刑峻罰為基礎的,不同於西方17~18世紀反封建專制 、反酷刑的法治。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君主專制國家,採納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學代替法律,而是「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家思想來立法。
漢武帝採納儒家董仲舒的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在思想領域中,儒家學說被奉為正統,儒家的法律思想壟斷了長達2000年的法學領域。通常所講的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法律思想就是指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實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專制主義,其結果是導致法學在中國的衰落。
在這一時期中,繼百家爭鳴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學說,對以專制君主名義發布的成文法進行文字上、邏輯上解釋的律學,即通常所說的注釋法學。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漢律作章句註解。晉朝張斐和杜預也曾對漢律作註解。東晉後,私家註解逐漸由官方註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長孫無忌等人於公元 652 年奉詔編寫《唐律疏議》一書,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解釋,與唐律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獻。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輔」作為主導思想。《唐律》及其《疏議》集戰國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為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範。《唐律》對當時中國近鄰國家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因而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通常將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國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法系。
從三國魏明帝時起,設律博士職,專門傳授法學。這一官制一直延續到宋朝,至元代才被廢除。晚清法學家沈家本在總結中國歷史上法學的發展時曾認為,元明清時法學已日趨衰落。1740年編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律。
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嚴復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如果說嚴復等人在中國傳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學方面的思想,那麼,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則主要傳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羅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1906年創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學校;組織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後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開始傳入中國。 人類歷史上積累了豐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國外,還有古代埃及、古代兩河流域鄰近地區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 、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盡管成文法並不很多 ,也沒有職業法學家,但當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等著作中,探討了關於法的許多基本問題。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關系 ;法和國家、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系,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西方法學一直具有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學極為發達。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教育和法學學派 ,第一次出 現了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 學家之一的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部最早的並完整保存下來的西方法學著作。
歐洲中世紀,由於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佔有很大勢力,教會神學在思想領域中居於壟斷地位,法學與哲學、政治學等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到中世紀中期和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的出現和成長,出現了一種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法學,即自12~16世紀相繼出現的義大利的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以及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個法學流派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 ,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為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統一的法律的形成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與歐洲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主要是普通法。這種情況表明了以後西方世界兩大法系的淵源: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17~18世紀最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C.L.S.孟德斯鳩和 J.-J.盧梭等人。他們的學說和政治綱領盡管有很多差別,但總的來說 ,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是《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以及資產階級民主、法制的理論基礎。這個學派極大地提高了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倡導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學科,沉重地打擊了神學,使政治學、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典《拿破崙法典》,就是在這個學派的思想基礎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學派起過巨大的歷史進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時代所給予它的限制。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在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統治的確立,古典自然法學派漸趨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哲理法學派。在歐洲大陸,開展了廣泛的編纂法典的活動,比較法學和行政法學隨之興起。隨著英國和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從事殖民擴張,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響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西方兩大法系終於確立起在世界范圍的地位。
進入 20 世紀 ,西方法律和法學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所謂「法的社會化」問題,即強調法不僅應保護個人權利,而且應著重保護社會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新的科技革命,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空前發展,國家經濟職能大大增強 ,資本主義經濟有了較大發展,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更多地採用改良、讓步和福利主義政策。在這種條件下,一般地說 ,資產階級統治相對穩定,資本主義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它們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①德、意、日三國在戰後通過新憲法,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的人權和公民權利有所擴大,憲法和法律監督進一步加強。
②立法重點從私法轉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現。
③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已從17~19世紀的理性主義、概念論法學轉向現實主義、利益多元論和折衷主義,在強調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時承認這種作用的局限性。
④在法律形式上,雖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乾重要法典,但一般採用單行法、特別法形式。
⑤對司法組織和程序進行改革,加強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利 , 形成事實上的 「 法官創制的法律」。
⑥兩大法系逐步靠攏 、 國際立法增多。但與此同時,破壞法制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學領域中,學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學(或類似的價值論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大派別相互靠攏。非法學思潮對法學影響更不斷擴大,出現了經濟分析法學、批判法學等新的法學派別。
馬克思主義法學
在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出現以前,法學領域幾乎一直是由有產階級思想家、法學家壟斷的。他們為法學提供了大量歷史資料,有的人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學的觀點,有的法律思想也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局限性,他們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馬克思主義3個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構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它的出現為法學領域帶來了根本變革。它代表了無產階級及其他勞動人民的利益 ,以歷史唯物主義科學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①以往法學主要以歷史唯心主義為基礎,否認經濟因素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掌握國家政權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當然,法和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相互作用。但歸根結底是由經濟因素決定的。
②以往的法學否認法的階級性 ,馬克思主義法學肯定法的階級性,同時肯定法的繼承性。馬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法都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優秀法律文化遺產的同時創立和發展的。
③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法也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時當然還有具有某種強制力的行為規則,但已不是階級意義上的法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法學方面的主要貢獻是:
①他們在闡明歷史唯物主義的同時也就說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
②他們在考察和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生和發展以及在直接參加革命斗爭的實踐中,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
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貢獻是:
①在領導革命斗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作斗爭的過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相聯系的資產階級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
②他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法學在當代中國的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政府《六法全書》的指示以及《共同綱領》關於廢除舊法律創建新法律的規定 ,都表明一種新的法學在中國大陸的創立。但在相當長 時期內 , 這一法學的發 展經歷了曲折的過程。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 中國法學就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指引下,成為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的法學,它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發展了法學。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個方面是在中共和國家重要文獻或領導人關於法制的重要論述中體現的發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中國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同時也研究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經驗,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作出了科學的論斷:「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發展了這一結論: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沒有民主和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也闡明了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被忽視,為了防止類似悲劇的重演,就必須加強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觀經濟調控也促進了法學的發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指令,採用直接控制為主的運行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中,人們已日益認識到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中提出 ,「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為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間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將中國經濟體制的目標,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為加強,法學研究隨之進一步開展。
同時,中共中央主要根據中國經驗,提出了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領導下,政法機關協同其他各機關、團體,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預防和打擊犯罪,改造罪犯。十餘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這一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這種綜合治理的理論是對法學,特別是對刑法學、犯罪學等法學學科的重要貢獻。
此外,還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即設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一原則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一國兩制實現就意味著「一國數法」的出現。這將推動當代中國法律和法學向多樣化發展,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是一重大貢獻。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另一個方面是中國的專業的法學工作者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主要是:
①對一系列重大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為此而撰寫專著、教材和論文,以及編寫法學工具書、召開學術研究會。在各個部門法學以及國際法學中都曾進行過有關本學科重大問題的研究。
②改進和發展許多已有一定基礎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同時又創建許多在國內以往並不存在的新學科,如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軍事法學、科技法學、環境法學、現代西方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比較法學、立法學等,並發表有關論著。
③專業法學工作者經常參加憲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關立法建議等,很多專業法學工作者出任兼職律師或參加其他法律實際工作。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法學與實踐的結合。
④從事法律院校教師工作,培養中高層次的法律專門人才(大學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為此編寫大量各種形式的法學教材。
⑤將國外法學(包括方法論)新動向引入國內作為借鑒,為此翻譯了不少外國法學論著、法律、法規、法學工具書等,並進行了廣泛的國際法學交流,大量的學生、教師去國外學習、進修和講學或參加國際法學會議,又有不少外國法學家來中國講學和學習。
法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不同於文學、哲學、史學等人文科學的一個特徵,就是法學、經濟學比文學、史學等更具有強烈的適用性。因此,強調法學理論要經世致用,不要變成玄之又玄的經院哲學,在總體上是不錯的。從主觀上來說,中國法學家們也不願意讓自己的學說遠離現實,但從客觀上來看,法學家的不少主張離實際操作過遠的現象,還是相當嚴重。這一問題不能僅僅用法學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來解釋,而就聯系中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和法學家的出身經歷,作更廣泛的考察。
從法學教育體制來看,據筆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教授都有過擔任政府官員、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經歷,他們把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一道傳授給了學生。而中國法學院院長、教授中有過官員、法官、律師、檢察官經歷的實在為數不多。他們大都是從高中進大學,然後留校任教,這種經歷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深入了解實際,不可能具有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要他們的學說貼近實際(不是盲從、附隨實際)也多少有點勉為其難,要他們立場公正、持論公允,也非舉手之勞。
瀏覽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學家,他們大都有擔任過官員、法官等經歷。根據何勤華教授主編的《外國法律史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統計,古羅馬時代的著名法學家有四個:蓋尤斯、帕比尼安、烏爾比安、查士丁尼,除蓋尤斯出身不詳外,帕比尼安曾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近衛都督(相當於副皇帝)等。烏爾比安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查士丁尼是東羅馬帝國(又名拜占庭帝國)著名的皇帝。
法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居亞斯和朴蒂埃兩位,居亞斯雖未當過官,但其師從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長的法國駐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則在奧爾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職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薩維尼、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薩維尼擔任過普魯士樞密院議員、柏林上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顧問等,祁克大學畢業後擔任過律師、見習司法官、軍官等。近代以來的著名法學家有科克、布萊克斯通、邊沁、奧斯丁、梅因等五位,這五位都有過官員或律師的經歷。科克做過律師,擔任過諾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倫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國副總檢察長、國會下議院議長、英國檢察總長、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樞密院成員等。布萊克斯通做過律師,大學校長、法院陪席法官、國會議員、王室法律顧問、王室副總檢察長、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邊沁做過律師,雖然他是個很內向的人,但為了自己的學說能緊密聯系實際,他走出書齋,曾經草擬了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議會改革的要點,給俄國沙皇編製法律。奧斯丁當過陸軍軍官,做過律師,被大法官布勞漢任命為第一刑法委員會的委員,擔任過皇家刑法和訴訟委員會的成員。
美國近代以來著名的法學家有霍姆斯、卡多佐、龐德等三位。霍姆斯做過律師,擔任過馬薩諸賽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過律師,擔任過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紐約上訴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龐德做過律師,擔任過內布拉斯加州高級法院上訴受理專員和州最高上訴委員會委員、中國國民政府的司法部顧問和教育部顧問等。
經濟學家中也有類似情況。作為首屆(196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簡·丁伯根從年輕時起就投向仕途,在荷蘭中央政府任職15年。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肯尼斯·阿羅,1962年就任於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後來成為肯尼迪總統的經濟顧問。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薩繆爾遜1941年受聘到美國資源計劃局工作,1945年擔任美國財政部經濟顧問,1953年在美國預算局任職,擔任過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位總統的首席經濟顧問。197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二戰期間被美國政府委任為華盛頓戰時生產局計劃統計處副處長。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擔任過柯林頓的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
因此,從事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專業的學者們,如欲把學問做得扎實、有價值,就要勇於投向仕途和社會實踐,讓自己的學說接受國情的檢驗,或者貼近現實,或者改造現實。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於法學家投向仕途和社會實踐的制度,促進理論聯系實際的制度化。
❼ 助理法官是什麼和法官助理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
助理法官一般指法官助理
主要職責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確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7)中國歷史上法官助理有哪些擴展閱讀:
職業要求
1、一般要求法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法官助理一般都是從法院現有的工作人員中選拔,但也有部分面向社會招考,對於工作經驗沒有具體要求。
薪資行情
在中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處於構建探索階段。法官助理一般來講是享受公務員待遇,但東西部之間的差距比較大。對於從法院內部選任的法官助理,維持從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職務、待遇不變,使他們在保留現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職責[1]。
❽ 怎樣作好法官助理
作好法官助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職責: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版(徵求意見稿權)》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確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准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