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中國上市公司的制度背景的歷史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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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國礦業權評估准則》規范用詞說明
1.准則體系中,按要求的嚴格程度不同,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專詞:正面詞為「必屬須」,反面詞為「嚴格」;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為「應當」,反面詞為「不應當」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為「宜」,反面詞為「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以」;
5)表示行業目前最佳做法,帶有指導性質的,採用「建議」。
2.准則體系中,表示一般均可時,採用如下用詞:
「通常情況下,……」
3.准則體系中,採用下列用語,保持相互邏輯關系:
「應按照……的相關要求」,「應按照……的相關規范」,「應符合……的規定」,「可按照……的相關方法」等。
4.准則體系中,採用下列用詞,作為次級准則的依據:
「根據本准則(規范)制定……」「根據本准則(規范)推薦……」
⑶ 1949年——1976年中國經濟制度變革的歷史過程
1949年到1976年,中國是處於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到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制專度的建立,在這27年時間里,中屬國初步建立了獨立自主的完整的工業體系,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的經濟體制也初步建立,經濟水平比解放前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到20世紀七十年代末,該經濟體制僵化,同時閉關鎖國,生產力水平低下,嚴重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需要進行改革開放。
⑷ 放在什麼之中才能把握中國制度和中國治理的歷史邏輯
放的什麼之中才能把物理制度和智力的歷史羅紀,俗話說的好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所以要制定各種各樣的制度來進行管控這些方面的內容
⑸ 中國煤礦開采歷史
中國式世界上煤炭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煤炭探明總儲量在億噸以上,居世界第三;已知含煤面積55萬多平方千米,而且煤種齊全。
我國利用煤炭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是世界上發現和利用煤炭最早的國家之一。遠在公元前500年左右的春秋戰國時期,煤已成為一種重要產品,稱為石涅或涅石。魏晉時期稱煤炭為石墨,唐宋時期為石炭,明朝始稱煤炭。公元前一世紀,煤已經用於冶鐵和煉銅。17世紀中葉,明末宋應星的《天工開物》一書,系統的記載了我國古代煤炭的開采技術,包括地質、開拓、採煤、支護、通風、提升以及瓦斯排放等技術,說明當時的採煤業已發展到一定的規模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的煤炭開采技術始終停留在手工作業生產的水平上,1949年全國煤炭年產量只有32.40Mt。
建國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煤炭工業的發展,建設了大批新礦井,原煤產量飛速增長,1996年原煤產量已達13.3億噸,居世界首位。在原煤產量中,國有重點煤炭和地方煤礦產量分別約佔40%和60%。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煤炭工業發展取得了更為顯著的效果,採煤、掘進、運輸等生產環節的機械化和生產集中化程度迅速提高,平均單產工效增長較快,創造了許多新的記錄。
1996年國有重點煤礦有72個綜合機械化採煤隊年產量超過1.00Mt,工作面平均數目達240.14個,平均年產77.1萬t,平均回採工效 26.14t/工,綜采比重佔47.18%。兗州南屯綜采隊年產達3.50Mt。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全國共329個普采工作面,平均年產24.7萬t,其中有40個單體液壓支架普采隊,年產超過40萬t ;普采面平均回採工效7.62t/工,產量比重佔23.35%,峰峰(現冀中能源)萬年礦普采隊創年產80萬t的記錄。全國煤礦炮采工作面有4個隊年產超過35萬t,開灤礦區一炮采隊曾創年產50萬t的高產記錄。
⑹ 新中國成立後的礦業權制度是什麼
(1)計劃經濟時期:純粹的政府行政管理。新中國成立初期(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公布,礦業權基本是由國家控制,統籌規劃,統一開發。
(2)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無償行政授予階段。1986年10月1日《礦產資源法》正式實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設立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人在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時,無需向國家支付或繳納任何對價,但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3)市場經濟時期:礦業權制度及礦業權市場初步建立。分為兩個階段:
有償行政授予為主,招標授予為輔階段1996年,《礦產資源法》進行了修訂(1996~2003),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199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兩部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了《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次較為明確地提出了礦業權出讓的概念,即登記管理機關以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的行為。
「招、拍、掛」有償出讓為主,協議有償出讓為輔階段2003年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至今),對「招、拍、掛」出讓礦業權進行了強制性規定。2006年發布實施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礦業權的「招、拍、掛」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⑺ 中國的制度的歷史
我覺得這個應該是非常優秀的,因為一個制度的一個發展演變,不可能只是在專一個朝代就完成,比如說科舉制屬度,出現是在隋唐時期,最後滅亡是在清朝,所以說經過了很長的時間,這也表明了制度的一個生命,事實上和王朝的生命並不一致,這個應該是要放在整個歷史的情況下看。
⑻ 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沿革
一、國外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發展歷史與現狀
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觀念的變革和演進,是與人類對礦產資源的認識程度和開發利用過程密不可分的。
在原始社會,人類所需的礦產品單一,對礦產品的使用程度也很低。石塊俯首可拾,粘土就地而掘,生產力十分低下,且在原始社會時期還沒有產生私有制度,因此,也就不會有石塊、粘土的歸屬問題。在羅馬時期的早期,當時的法律規定,天然礦石作為「萬家物」,為一切人共用。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礦產資源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就被納入了所有權的范疇之中。人們開始在觀念中把在一定范圍內對礦產資源的支配,即對礦產資源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視為一種權利,從而形成了一種能使礦產資源得以正常開發利用的社會秩序,可以說這就是最初形成的礦產資源的物權觀念。
被恩格斯稱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的羅馬法,對如何取得礦藏所有權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羅馬法按照先佔取得所有權的原則規定,首先發現礦藏的人就可以成為該礦藏的所有人。礦藏不會像野生動物那樣躲避先佔者,因此,羅馬人拾到石頭、寶石和一切在海岸發現的,不屬於土地組成部分的物品(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公共的),僅僅發現本身(不是實際獲取)就取得所有權。到公元4世紀末,法律又對礦地所有人的所有權進行了限制,其目的是為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還規定,在他人地界內發現礦產者的,給付礦產價值的20%,即可從事礦產開采業。礦地所有人有相反的意思亦不得阻止。發現礦產者給付的相當於礦產20%的代價,一半給礦地所有人,一半給國家,歸國家所有。同時規定,國家可以視需要限制或禁止發現者開采其發現的礦藏,但國家須按礦藏價值的20%給發現者以補償。
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現代意義上的采礦業伴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而迅猛發展。在資本主義初期,由於受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影響,大多數早期資本主義國家均規定:所有的地下礦產資源均歸地面土地的所有者所有。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以及以社會為本位,以國家為本位的本位主義思潮的興起,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必須加強對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隨著礦產資源開采量的增加,人們逐步認識到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采一點,少一點,而且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投資成本也越來越大。因此,相當多的資本主義國家加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干預,並從法律上規定,所有地下礦藏歸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所有,地表土地的所有者並不擁有地下礦藏的所有權。如加拿大礦業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省一切公有土地的法定權利均歸各省政府所有,各省政府對本省的一切自然資源擁有行政管轄權。智利礦業法規定,國家是一切金、銀、銅、汞、錫、寶石和化石物質的礦山的所有主,不論其地表土地為法人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前蘇聯1975年7月公布的《前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地下資源立法綱要》規定,前蘇聯地下資源屬國家所有。
一些曾經規定地表土地所有人當然擁有地下礦藏所有權的國家,也紛紛修改法律,改變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如美國,在殖民統治初期,法律規定土地所有者擁有對土地之下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美國對這一法律規定作了修改。目前,在美國東部,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在中西部尤其是在西部,礦產資源大多數屬於聯邦政府所有,近海礦產資源屬於聯邦政府所有。巴西礦業法規定,在1934年7月第一個礦業法典和憲法頒布以前,全部礦床均屬地表所有者所有,不必獲得政府特許就可以進行開采;其後發現的礦床,則屬聯邦政府所有。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絕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通過民族解放運動獲得了獨立的地位。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其中,明確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權利」。此後,世界上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都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上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二、我國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發展歷史和現狀
根據古文獻的記載和地下文物的發掘,我國祖先早在夏、商時期,就掌握了青銅的冶煉和鑄造技術。關於礦冶法的記載,始見於西周,《周禮·地官》記載表明,當時已設置專司礦冶管理事務的官吏,並有關於礦業方面的禁令。春秋時,《管子》記載齊設有鐵官,提出「唯官山海為可耳」,即對礦冶、制鹽實行官營政策,並提到私商如要開采,利潤「民得其七,君得其三」。可見,當時土地、礦產皆歸國家所有。國王對全國的土地、礦產擁有最高和最終的處分權。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里,除極少數短暫時期和個別統治者外,歷代封建王朝幾乎總是推行礦冶官營、禁止或者限制私營的政策。有的朝代對礦冶實行極為嚴厲的管制,如明代限定金、銀等貴金屬礦基本上只能由官府經營;一些與國計民生關系較大的鐵、銅、鉛、錫等礦,也由官府設局采冶;民間一般只允許開采其它礦藏,並須取得官府的批准,繳納一定的課稅。未經官府許可,私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否則處以重刑。明律規定,「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
但是,作為中國礦產資源所有權法律制度形成的標志,應是晚清頒布的《大清礦務章程》。晚清修律借鑒當時資本主義社會諸法分體的立法體制,出現了單行的礦業法規。《大清礦務章程》參照了當時英、美、德、法、奧、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的礦業法,並結合中國國情,由農工商部負責擬立,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十三日通過御批,並通令於次年二月十三日開始施行。該章程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似現代意義上的礦業法典,從法律上宣布了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中,第6章第14款規定,「各國通例地腹皆為國家所有。凡五金之屬及一切貴重礦質非官不得開采。」
民國初期,1914年3月,仿照日本的礦業法制定了《中華民國礦業條例》;在1930年5月頒布了《礦業法》。該法第一條宣稱,「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采。」
新中國成立以後,1951年,政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規定全國礦藏均為國有,如無須公營或劃作國家保留區時,准許並鼓勵私人經營。1965年,國務院批准發布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規定,礦產資源是全民所有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1982年,公布的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同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領域的石油資源,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198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訂時,又補充了「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的規定。
從以上礦產資源所有權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中可以看出,鑒於礦產資源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統治者總是以不同手段干預或介入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活動,並以立法方式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於國家或政府。礦產資源所有權法律制度處於礦業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⑼ 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比較
王蓓
一、礦業權評估管理方面的比較
眾所周知,礦業權評估在現代礦業融資中佔有很重要的位置。礦業權的價值是交易的核心或焦點。在真實的、公開的市場中,一項成功的交易可以使礦業權的價值得到實現。評估,作為咨詢意見,在這個過程中起著重要的輔助性作用。市場、信息和知識的日益復雜化已使評估成為礦業的一個重要的部分。
(一)礦業權評估的歷史
中國是一個礦業大國,在開采和利用礦產方面有很長的歷史,但第一部礦業法律直到1986年才誕生。她在歷史、社會和經濟制度方面走了一條與西方國家完全不同的道路。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開始於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3個法規規定了,申請和轉讓礦業權時對國家出資勘查並發現有礦產地的礦業權要進行評估。其他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是否需要評估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相信隨著市場的發展和交易的活躍,當事人將在礦業權交易前和礦業融資時對礦業權評估有需求,自願地聘請評估師評估他們的礦業權或他們打算獲得的礦業權。
1998年以前,礦產資源法尚不允許礦業權交易。但是作為申請礦業權的前提條件,礦業權申請人需擁有勘查成果—地質勘查報告。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了勘查成果的交易,伴隨之也就出現了勘查成果的評估。這或許可以算作是中國礦業權評估的前奏曲。
關於加拿大礦業權評估的歷史,需要將它與其他西方國家聯系起來看,因為他們有著相同的制度和體系。
西方的礦業權評估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紀的下半葉。E J Mal-one寫到:評估的方法從最早由Henry D Hoskold 1877年在他的論文「工程師的評估助手」中提出的技術上得到了發展。根據E J Malone的研究,礦產價值和評估的基本原則在20世紀初就開始形成了。20世紀50年代的後期,折現現金流分析法被引入並廣泛應用於礦業界。但是,評估的方法和原則以及標準的重要發展產生於20世紀後期。
1987年,美國評估師協會建立了「專業評估從業統一標准」(US-PAP)。但是直至今日,美國還沒有任何專門的礦業權評估的標准和准則。
澳大利亞在起草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方面帶了個頭。1995年發布了VALMIN Code,1997年做了修訂。VALMIN Code成了其他國家的樣板。
在加拿大,直到2003年5月才有了一個完整的、綜合性的用於礦業權評估的規則和准則,是「Bre-X」公司的丑聞推進了這個歷史進程。多倫多股票交易所和安大略證券委員會(TSE/OSC)設立了一個礦業標准特別工作組(MSTF)審查礦業中的行為、標准和習慣作法。1999年1月,該特別工作組建議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學會(CIM)成立一個委員會審查和咨詢礦業權評估的途徑和方法。這個委員會(CIMVal Committee)從2000年春到2002年秋先後起草並公布了「供討論的初步框架」、「討論稿」、「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草稿」及「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修改稿」。2003年2月已形成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的最終稿,將於2003年5月在蒙特利爾正式發布施行。與此同時,其他的專業委員會也在全力以赴對其他關鍵領域進行制度建設,例如為礦產儲量/資源量進行標准化定義、勘查在礦業中進行某些專業技術活動的資格的資格人制度,以及勘查從業者的勘查准則。在這個過程中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事件是,CIMVal委員會2000年3月8日在多倫多的CIM年度大會(采礦世紀年2000)上組織了一個「評估日」。許多來自於各領域專家的關於礦業權評估的論文提交給了大會或在會上做了介紹。這些論文可被視作為CIMVal標准和准則的基礎。
同時期,國際評估標准委員會正在准備一套期望最終能被全球所接受的國際評估標准。
在另一個重要的礦業國家——南非,南非采礦和冶金協會正步澳加兩國後塵制定礦業項目、礦業權和礦業資產評估的標准和准則。
(二)礦業權規范的形成和創建
礦業權評估規范是礦業活動發展和競爭的結果。礦業權交易的目的是籌措有限的資金和分散風險。因此,礦業權交易涉及多種行業。這些行業都是關注交易對象的真實價值的當事人,包括礦業權持有人、礦業權的潛在持有人或申請人及銀行和銀行家、大礦業公司和股票持有者等投資者。
獨立礦業咨詢公司在礦業界有他們的重要角色和位置。他們在礦業權交易和融資中為當事人提供了包括礦業權評估在內的多種服務。
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南非,有關各界的組織和團體參加了有關礦業權的各種標准和其他方面准則的起草、討論、評論和辯論。參與者以不同的角度和觀點表述了他們的意見,盡管不能達到觀點的完全一致,他們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很有意義的。
加拿大參加標准和准則起草過程的組織和團體包括:
加拿大采礦協會(MAC)
加拿大會計師協會(CICA)
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C)
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員會(CCFA)
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CIM)
多倫多股票交易所(TSE/TEX)
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
銀行
礦業公司
咨詢公司
中國是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完成同一項工作的。在這個工作組中缺少勘查公司、礦業公司、證券管理者的礦業權人的代表。
(三)礦業權評估的管理
目前,根據現行國務院的有關法規,監督和管理礦業權評估從業仍是中國政府的職責。國土資源部發布了3個關於礦業權的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和《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國土資源部的職能部門組織起草和編纂了兩版應用於礦業權評估的技術指南。第一版名為《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指南》。現在正被應用於實踐的第二版是《礦業權評估指南》。目前正在修改編纂第三版。作者認為政府將逐漸從這個領域的管理位置隱退,特別是,而且首先是從技術方法方面撤出。
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國家,最相關的自律性專業組織負責這些事務和任務,如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CIM),澳大利亞采礦和冶金協會(AusIMM),南非采礦和冶金協會。這些組織由不同專業的人員組成,在不同的領域為礦業提供咨詢服務。為了約束從業行為,公平競爭,保護從業者和被服務者的利益,自律性專業組織已經建立了一些制度來規范其成員。在這些制度中一個主要的措施和特徵是「具有懲戒力,包括中止和開除成員或成員的雇員的權力」。
(四)礦業權評估的條件和環境
在加拿大,與礦業相關的幾個領域都已發布了標准和/或准則,為評估師從業和建立評估方面的規范提供了較好的和較規范的環境。
加拿大礦業融資
中國礦業界中的各專業領域尚缺少這種協調、默契和合作。政府各部門的管理也不盡協調。現行的有關勘查規范和資源儲量標准不適用於為礦業權交易和礦業融資提供服務的礦業權價值的評估。
(五)管理制度
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對於管理礦業權評估是非常重要的。加拿大的資格人制度和勘查准則是有效率的管理制度,它的社會、文化基礎是「誠信原則」。
中國也有相近的管理制度,但效果不能令人滿意。
1.資格人和資格評估師
由礦業標准特別工作組(MSTF)建議起草、由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發布的43-101國家規范的重要成就和貢獻之一是資格人概念和資格人制度。這個概念是從用於澳大利亞、英國和南非的「能勝任的人」概念衍變過來的。
43-101國家規范將資格人定義為:一個自然人,他是具有至少5年礦產勘查、礦山開發或礦山經營或礦業項目評價,或這些領域的綜合的經歷,具有與礦業項目對象和技術報告有關的經歷的工程師或地質學家,同時是聲譽良好的專業協會的成員。
資格人是受約束的專業人,他要在給公眾的技術報告中體現專業標準的應用和他的責任。資格人概念的執行將確保只有具備資格的人方能實施和報告勘查和采礦活動。這是Bre-X公司丑聞的教訓之一。確切地說,資格人制度是幫助重建投資者信心、重建關繫到加拿大的未來的礦業的需要。
資格人制度在西方國家有其基礎,即對專業人員的管理。工程師在其被管轄地獲得執照已在全加拿大實行了多年,至少有7個省和地區還實行了地質學家執業許可制度,其他的管轄地也在制定相關的規章。
資格評估師的概念由資格人概念演化而來,CIMVal標准和准則定義其為:一個自然人,他是具有經證實的在礦業權評估中經驗廣博的專家,有與目標礦業權有關的經驗,或依賴於由資格人完成的目標礦業權的當前的技術報告,受聲譽良好的專業協會或自律性專業組織的規范,或是它們的成員。
中國也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制度,由政府職能部門掌管。它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活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從業范圍的限制,實際成為萬能的資格;二是沒有從業風險,沒有懲戒制度進行道德和能力的約束。
2.勘查准則
上世紀末,面對數起與礦產勘探和采礦公司股票有關的惡性事件,礦業投資者的信心發生動搖,礦業和礦業股票遭受巨大挫折。加拿大礦業在過去的6年裡做出了很大努力以恢復投資者的信心。根據43-101國家規范制定的勘查准則是加拿大礦業界的另一個重要的成就。礦產勘查准則於2000年6月發布,礦產資源和礦產儲量估算準則正在制定中。這些從業准則均是為支持和約束資格人從業而制定的,也為監督和檢查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據。它相當於加拿大全國通用的統一的技術標准,要求資格人遵照執行,但同時它也聲明並不限制資格人的獨創性思考和新方法的應用。
中國也有一套礦產勘查規范,指導全國的地質勘查工作已有40多年了。雖然2002年修訂後的《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在適應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勘查工作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缺少用於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規范或准則類的東西。我國的礦產勘查規范與加拿大勘查准則相比較,所涉及的內容方面差別不大,且我國的勘查規范要詳細得多。主要區別在於加拿大的勘查准則突出了對責任的要求,我國的勘查規范突出的是對技術的要求。加拿大的資格人如果沒有按照勘查准則進行工作,面臨的是法律後果和失去資格的風險。我國的勘查工作若未達到勘查規范的要求,只是影響勘查成果的等級,而無其他後果。可見二者約束力的強弱了。這種差別是制度性的。加拿大的勘查准則針對商業性礦產勘查,因此責任是極為重要的。商業性礦產勘查各個環節做到什麼程度,不僅是技術問題,還是取得信息的可靠程度的問題、真實與虛假的問題、法律責任的問題。
(六)宗旨
CIMVal標准和准則列出了5條評估師在評估過程中和起草評估報告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宗旨。它們是實質性、透明度、獨立性、勝任和合理性。顯然,這些宗旨對於評估師和評估都是非常重要的。它們始終體現在評估的全過程中。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和《礦業權評估指南》沒有具體地提出從業宗旨,但要求評估師和評估公司獨立地從事科學和公正的評估,對其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公平和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七)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或法規的內容
國土資源部1999年和2000年發布了3個關於評估和評估從業者資格的暫行辦法,組織起草了兩版應用於該行業的技術性指南。它們與《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標准和准則》一樣包含了全部管理和指導評估從業的必要內容,並且兩者在內容的范圍和措施上也是相似的。
差別主要是,加拿大的標准和准則對礦業權評估中的某些關鍵概念和術語做了較詳細和較清楚的定義,這是非常必要的。他們將評估的礦業權價值類型確定為「公平市場價值」;確定評估結果有效期為一天,並且用一個價值范圍來表示評估值。
中國的評估暫行辦法除了對評估師有資格要求外,對開展評估業務的公司也有資格規定;沒有確定礦業權的價值類型,評估結果有效期確定為一年;評估結果為單一值。
(八)從業者
目前在加拿大,任何滿足「資格評估師」定義所述全部特徵、遵循CIMVal標准和准則並與其保持一致的個人均可以以資格評估師的身份從業,沒有額外的考試和登記,無需審查和批准。但必須以誠信為原則,在評估報告中附具專頁聲稱滿足資格評估師的條件,列述有關經歷,承諾遵循標准和准則。據了解,加拿大正在以加拿大工程師專業協會和美國評估師協會為參考籌建評估師協會。
中國的評估業實行了考試和注冊制度。成為一名資格評估師,需要通過統一的和綜合的考試。滿足某些基本條件的人可以參加這個專門的考試。成為一名執業評估師,資格評估師需受聘於一個資格評估機構並到管理機構進行注冊。中國的評估師協會正於籌建之中。
二、礦業權評估技術方面的比較
評估的途徑和方法可以歸類為技術問題。西方國家將礦業權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進行評估有較長的歷史。與之相比,在中國只有6年的時間。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評估技術的引進。中國從業人員進行了有意義的實踐和研究,特別是在世界性難題探礦權的評估方法方面。
(一)礦業權和礦業權的價值的內涵或定義
搞清楚兩國礦業權概念的差別是比較研究首先要做的事。加拿大與中國的「礦業權」相對應的概念和術語是「礦地(產)」。礦地(產)根據CIMVal標准和准則,由全部的為獲得物質性資產所取得的權利和它們的權益組成,包括各種執照和許可。礦業權的價值由這些權利、權益和各種在權力機關登記和備案了的資產法定范圍內的實物資產的價值組成,實物資產除了礦產儲量和資源量外還包括地下開拓建設,加工廠和地表設施。但對於勘查早期階段的礦業權,其資產和價值主要指礦產。礦地(產)被進一步劃分為勘查礦地(產)(Exploration Property)、開發礦地(產)(Development Property)、礦產資源礦地(產)(Mineral Resource Property)和生產(Proction Property)。
CIM也在各種各樣的價值類型中給了礦業權價值一個定位,即公平市場價值(FMV)。它是指在一個公開的無限制的市場中能夠獲得的,用錢或錢的價值來表示的最高價格。這個市場中的各方都是有知識的、信息均衡的和謹慎的,行為獨立,交易均未受到任何強制力。公平市場價值的定義似乎是對一份資產在一個假想市場中產生其交換價值的過程的描述。
在中國,「礦業權」術語通常只理解為對礦產的權利、權利憑證和權益。它被定義為進行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經濟活動的權利。《礦業權評估指南》定義礦業權價值為投資於礦產資源所可能獲得的收益額。這個定義是對在生產中產生價值的過程的描述。
(二)評估原則
CIMVal標准和准則中提出了6條應用於礦業權評估的一般原則。它們可被概括為價值的時點性、價值預測的時間性、價值的可獲得性、最高級和最佳使用原則、信息的現時性和市場決定回報。
《礦業權評估指南》列出了評估師在評估中要考慮的12條原則。即;
(1)尊重地質規律和資源經濟規律的原則;
(2)遵守地質勘查規范的原則;
(3)預測原則;
(4)供求原則;
(5)替代原則;
(6)變動原則;
(7)競爭原則;
(8)收益遞增遞減原則;
(9)最有效利用原則;
(10)協調原則;
(11)收益分配原則;
(12)均衡原則。
(三)評估途徑
3個在中國和加拿大均被普遍接受的評估途徑是收益途徑、市場途徑和成本途徑。它們被分別用於不同的條件下。這在兩個國家裡沒有什麼差別。
(四)評估方法
CIMVal標准和准則提出了14種方法供評估師在評估中選擇使用。這14種方法進一步被劃分為主要方法(7種)和次要方法(4種),並分別做了注釋。4種方法屬於收益途徑,6種方法屬於市場途徑,3種方法屬於成本途徑。某些方法在加拿大被廣泛使用和普遍接受作為首選方法。某些方法未被廣泛使用但已被接受。還有些方法即未被廣泛使用也未被接受,因此,這些方法未被劃分為主要的或次要的評估方法。在准則中列出未被接受的評估方法的目的是不限制評估師使用和發展它們。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指南》推薦了3種途徑的8種方法。
市場途徑和其方法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國家得到廣泛地應用。它們是較好的和較理想的途徑和方法。但某些方法的技術問題還需進行一步討論和改進。市場途徑的評估方法還未用於中國的礦業權評估。其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夠的礦業權交易,特別是那些不受限制的和不受強迫的礦業權交易。
(五)儲量和資源量
在礦業權評估中,礦產儲量和資源量是非常重要的參數。從許多討論礦業權評估的論文和文章中可以知道,在過去的20年裡西方國家的評估界關心和爭論的是是否在評估中考慮礦產資源量的問題。這個領域里的大多數人現已能夠接受在評估探礦權價值中考慮礦產資源量的觀點。但尚未很好地解決如何確定用於探礦權評估的礦產資源量的問題。寄希望於能夠產生一個查普遍接受的確定這個參數的原則和方法。它將有助於比較礦業權的價值和應用可比方法。
在中國,從業者從未懷疑過礦產資源和其潛力能在探礦權評估中被考慮的問題。但是恰當地估算仍是個未解決的問題。
(六)探礦權的評估
CIMVal標准和准則推薦了約9種當前應用於某些范圍、評估師可以選擇使用的探礦權評估方法,6種是市場途徑的,3種是成本途徑的。
中國的《礦業權評估指南》提出了6個探礦權評估方法。兩個是成本途徑的,兩個屬於收益途徑,另外兩個是市場途徑的。某些在西方國家廣泛使用的市場途徑的評估方法未應用於中國或未被引入中國,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在中國幾乎不存在適合這些方法的交易,或者說它們對中國的礦業人來說還不夠熟悉。
如果一個探礦權的特徵滿足某些條件,尤其是儲量和資源量,DCF方法和其他收入途徑的方法均可應用於對其價值的評估,這在兩個國家都是相同的。
在現在的礦業權評估中,除了證券管理者外,人們已廣泛地接受了礦產資源量和其可能的潛力的價值應被考慮和估算在礦業權價值之中的觀點,這是一個重要的發展。盡管如此,探礦權評估仍存在兩個未解決的難題。一個是對於沒有圈定出儲量和資源量的探礦權,如何考慮並估算它的價值,什麼要素可以反映它們的價值和用數學進行表達。另一個難題是,對於含有可信程度低的儲量和資源量、有潛力的探礦權,在評估中如何確定資源和潛力的參數。筆者認為這些難題是世界性的,對中國和加拿大都是相同的。
三、結束語和建議
中國和加拿大都是礦產資源大國,礦業在國民經濟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兩國均對世界礦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在礦業權評估領域也將會如此。目前加拿大的一些礦業公司正在積極尋求在中國的投資機會,中國的礦業界也在積極地尋找投資者。這將是兩國礦業權評估業共同發展的良好時機。
本報告中所做的礦業權評估主要方面的比較仍然是初步的和概要的。它們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很顯然,中國和加拿大兩國的礦業權評估存在著某些差別,但是差距並不很大,特別是在管理制度和建立和發展方面。相對而言,在評估技術和方法方面的差距要大些。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原因外,中國從業人員與西方同行之間缺少聯系和交流是另一個原因。交流和實踐經驗對於中國的礦業權評估發展是極其重要的。
礦業權評估是伴隨著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產生和發展的。資產的概念和它的基本法律特徵在加拿大等國家當憲法建立時就形成了。它與經濟體制是相吻合的。中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並謀求建立一個有效的體制,礦業權即是改革的產物。它的效果將在實踐中得到檢驗。盡管為時尚早,但可以相信中國與礦業權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正在不斷得到改進。
由於歷史、制度等的不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和經濟觀點考慮和比較價值。評估領域中的加拿大同行主要受在市場條件下資產的經濟意義的驅使,他們考慮對資產的投資和成本較多,而不是礦產自身價值的自然屬性。評估對他們而言是一樁業務,不是理論和科學研究。
引入資格人和資格評估師制度對中國礦業和礦業權評估是有益處的。在中國發展這個制度是值得考慮的。中國礦業權評估領域的發展的進步需要有效的制度的支持。
由於角色和功能的問題,評估是不適合於政府管理的領域。在中國,急需發展滿足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自律性專業組織。它將是礦業融資體系的重要部分。
在中國,礦業權和其他術語需要在廣泛地討論後作出詳細和明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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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求文檔: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公告2008年第6號發布的《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CMVS308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