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法律傳統的特點是什麼
民刑有分來、重刑輕民,以禮代法源和行政監理。
禮法合一,禮法並重因歷史時期不同而不一樣,強調天賦神權,重刑輕民。
拓展資料:
古代漢語中的 「法」、「律」、「刑」等詞語之間彼此有關聯。傳說,商鞅變法,「改法為律」,最早將「法」「律」二字合而為「法律」一詞以指稱一種規范體系的人,是春秋時代的管仲。但無論是「刑律」還是「法律」,都沒有現代法律具有的豐富內涵。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古代法律
⑵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一法典結構,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法律主要起源於早期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將這些戰爭稱為"刑征"或"刑伐".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統一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成為每一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范,軍紀軍規成為中國法最早的一個形式。<<甘誓>>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這種在作戰前當眾發布的誓詞或者說軍令就是一種比較多見的法律形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左傳 昭公六年》)不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罰方式也來源於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黃帝與蚩尤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對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殺,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稱"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異族時創造的,《尚書呂刑》中有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黃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絕苗民,無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幾種方式。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從一開始便和異族聯系,和暴力制裁聯系,這對後世影響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數人仍把"法"和"刑"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順教化,即是和自己不處於同一范圍的人,因此得出結論,對這些人以重刑懲罰,便是理所當然。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一種"人性本惡"的指導思想上的。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張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認為:"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也說過:"重罪者人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所謂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罰.中國人的重重刑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法律所採用的刑罰普遍較嚴厲。就以死刑為例,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斬、梟首、棄市、戮、戮屍、肢解、剖心、炮烙、射殺、凌遲、醢(搗成肉泥)、車裂、活埋、磔(分裂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統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斷的努力 。
⑶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點
隨著中西方交往的不斷加深,近代中國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發生了重大變化,形成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型。
中國社會向來就是一個自然經濟占據主體的農業大國,在鴉片戰爭前,經濟增長的形式仍然是「耕織結合」的自然經濟,奉行的仍是以土地為根基,重農抑商的農業生產模式,與之相適應的是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法律重公權、輕私權,對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多從刑事、禮俗、宗族法入手。在西方列強的炮火聲中,為了救亡圖存、富國強兵,遂提出了實業救國、商業富民的口號。如在洋務運動中,產生了官府獨辦、官商合辦、官督商辦、民商獨辦的不同模式。通過洋務運動,中國的商品經濟迅速發展起來,在1860年至1894年間,中國的近代工業開始了起步階段。「自五口通商以後,門戶洞開,海陸商埠,逐年增闢,加以交通之進步,機械之勃興,而吾國之經濟遂息息與世界各國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變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給人多,多變為不平均之發展。」[[2]]商品經濟的深層次發展,就表現為民事糾紛與訴訟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應,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發展。
(三)與文化的近代化緊密相連
中國傳統文化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等級倫理綱常,是貫穿於中國古代的社會生產活動和生產力、社會生產關系、社會制度、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式這五個層面的主要線索、本質和核心,這就是中國古代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國的傳統法文化與西方近代法文化有著巨大的差異,在鴉片戰爭後,西方的資產階級法文化通過各種渠道輸入到中國,震撼了幾千年的中國傳統法文化。西方法文化中的正義、自由、平等、權利等觀念在中國大地上開始生根、發芽,中國的傳統法文化在一種不變亦變的境地中逐漸發展開來,從而推動了中國的法律近代化
⑷ 中國封建法律思想的特點有哪些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
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
二、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准,並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三、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四、諸法合體、並用,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
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⑸ 中國法律思想史有什麼特點
法律思想有別於法律和法制。法律和法制只有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才能創制,而版法律思想權則不限於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也可以具有,只是它不佔統治地位。因此,中國法律思想史既包括中國歷代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也包括歷代不佔統治地位的被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也不等於法理學或法律哲學
⑹ 《莊子》法律思想的最主要特點是( )。
虛無主義在法律思想方面,《莊子》發展了《老子》中否定禮、法等主張,對於禮的虛專偽性和法的屬殘酷性進行了痛快淋漓的揭露,使道家思想積極方面更為積極;同時,他又發展了《老子》中的虛無傾向,主張取消包括道德、法律在內的一切人類文明,提出了中國最早的道德虛無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使道家思想中的消極方面更為消極。
⑺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是
1、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一法典結構,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法律主要起源於早期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將這些戰爭稱為"刑征"或"刑伐".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統一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成為每一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范,軍紀軍規成為中國法最早的一個形式。<<甘誓>>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這種在作戰前當眾發布的誓詞或者說軍令就是一種比較多見的法律形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左傳 昭公六年》)不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罰方式也來源於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黃帝與蚩尤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對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殺,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稱"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異族時創造的,《尚書呂刑》中有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黃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絕苗民,無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幾種方式。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從一開始便和異族聯系,和暴力制裁聯系,這對後世影響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數人仍把"法"和"刑"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順教化,即是和自己不處於同一范圍的人,因此得出結論,對這些人以重刑懲罰,便是理所當然。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一種"人性本惡"的指導思想上的。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張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認為:"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也說過:"重罪者人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所謂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罰.中國人的重重刑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法律所採用的刑罰普遍較嚴厲。就以死刑為例,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斬、梟首、棄市、戮、戮屍、肢解、剖心、炮烙、射殺、凌遲、醢(搗成肉泥)、車裂、活埋、磔(分裂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統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斷的努力 。
⑻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思想的特點是什麼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國家主義
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
禮法結合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准,並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法定特權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諸法合體,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
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⑼ 從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分析其對中國傳統法律形成的影響。
成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禮教原則處斷,更屢見不鮮,
「三綱」強
調維護君,
父,
夫的特權,
而君權高於一切,
皇帝之下,
盡人皆臣妾,
根本無所謂法律權利。
禮教力倡「無訟」
,
「息訟」
,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為主
《說文》
:
「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觸之不直者去之,從去。
」夏,商,周文獻中的「刑」
即是法。春秋時一些著名的成文法還稱《刑鼎》
,
《刑書》
,
《竹刑》
。大約在春秋戰國之際,
「法」才具有法律的涵義,而
"
律
"
也作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現,並逐漸被普遍採用,承傳
下來,則是戰國中期以後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歷代正史記述立法,司法活動的「志」
,稱《刑法志》
(
《魏書》稱《刑罰志》
)
,律條繁簡,刑罰輕重,往往與德禮隆替相對,作為關系王朝盛衰
存亡的大事,大書待書。法官司通稱刑官,
。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審判
的官署通稱刑部。
總之,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
----
律通稱刑
律,
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統統規定於此,
統犯罪,
處以刑罰。
另一方面,
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
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
並以
「對簿公堂」
為恥,
為累,
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
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
如是等等,
致使中國古代民事
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
皇帝「口含天憲」
,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已如前述。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
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
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無一般無權過問行政。
在地方,
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宋元明清對地方路,
省一級雖專設司法機
構,
但仍處於地方行政長官控制之下。
獄訟是否得平,
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
項目之一。
歷來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
清官,
除廉潔勤政之外,
不少以執法公正,
不阿權貴,
善於審斷疑案,敢於一反冤假錯案而著稱。正因其作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權。
正確地認識中華法系及其特徵,
是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律發展史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鑒
於中國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與如何認識中華法系有關,
也鑒於有關中
華法系的特徵等一些重要問題至今仍存在爭論,
而這些爭論又直接影響著法史研究能否朝著
科學的方向開拓。為此,就中華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繼續進行探討甚有必要。
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其在歷史上適用於包括中國本土、日本、
朝鮮、
越南等東亞廣
大地區,又稱中國法文化圈。中國法律的發展,最基本為律與令。律令制至唐代臻於成熟,
而此時周邊國家和地區為了自身的國家建設,
大量攝取唐朝律令制度,
整體而言,
七、
八世
紀的東亞,
以漢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為其特徵、
以律令制度的適用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歷史
世界。此後盡管中國和周邊國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變遷,皆不影響律令制度的攝取。
因此可以說,中華法系在七、八世紀隨著中國文化圈的形成,
已在東亞地區形成,
並一
直持續至近代。
中華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認為公元前五世紀李悝編訂的《法經》
,共分為六篇,即盜
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以後歷代相繼承襲和不斷發展。公元七世紀的唐律集
中國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啟後的作用。中國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襲唐律體
系。
上述的唐律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制訂的各國法律構成了中華法系。
由於中華法
文化在曾長期居於世界的先列,
並且影響著東南亞諸國法制文明的發展,
以致中華法系被公
認為最具有代表意義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華法系的發展史是與中國文明發展史交融在一起前進的。
對於中華法系發展的歷史階
段和斷限的問題,國內外學術界歷來存在爭論。對此,應依據豐富的文獻資料和地下挖掘,
對此繼續進行學術探討。
對於中華法系的起源、
發展階段和斷限這方面的見解因對我國古代的社會性質和法律的
屬性認識不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一種見解是從階級和社會形態分析的角度上闡述的。
認為法是階級和國家出現後才產生
的,
但對中華法系的斷限看法不一。
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
是奴
隸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稱,
至二十世紀初期,
隨著封建社會的解體,
中華法系也就壽終正寢了。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歷經封建社會、近代社會乃至社會主義社會,雖有重大變化,
但作為法系外貌來說,依然存在。中國有法以來,
直到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律,均屬中華法
系。陳朝壁、陳鵬生等便持後一種觀點。
爭論的焦點,實際上是涉及到中華法系是死法系還
是活法系的問題。
從社會形態的視角審視,
中華法系當是死法系,
但若從法文化的價值觀念
及表現形式具有相對獨立性講,法系可以超越社會形態,中華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種是從中華文化與中華法系相互關系發展史的角度闡述的。
認為中華法系起源於國
家產生前的遠古時期,
但對其發展階段的認識也存在差異。
陳顧遠認為從太古終於戰國,
是
中華法系的創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稱之發達期;隋唐至明清,可稱之確定期;清末以後,
可稱之改革期。
李鍾聲則認為,
從
「結繩記事」
的上古到堯、
舜時期,
是中華法系黎明時期;
夏、商至戰國為光輝時期;秦漢至隋、唐、五代為發達時期;宋至近代為沿襲時期。
此外,
還有多種關於中華法系發展階段的不同觀點,
有的學者認為先秦、
秦漢為形成期,
魏晉南北朝為發展期,隋唐為成熟或定型期,
宋元明清為延續期。
也有的學者認為,宋元明
清是中華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傳統的觀點認為法是階級和國家出現後才產生的,
但未能用確鑿的理據予以證明。
從現
已發現的大量少數民族的法律文獻看,
遠在氏族部落時期,
帶有強制性的、
成文的行為規范
就已出現。
持法律是國家和階級的產物觀點的學者,
大都引用恩格斯關於原始社會
「沒有軍
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
這句話,
作為支持自己觀點的依據,但忽視了恩格斯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種典型的母系氏族社
會,並不包括已出現階級分化的原始社會末期。
恩格斯在敘述古代雅典奴隸制國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時,
認為
「就產生了凌駕於各個
部落和氏族的法權習慣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
指明了法律是先於國家產生。我認為,
對於
「法是先於國家而產生,
中國古代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過渡,
曾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
時期」
這一觀點,應繼續進行探討。
在研究中華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時,
依據的應當是可信的
資料,而不必囿於前人的結論。
在西方法律史論著中,
「法」
、
「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臘被創造出來,在古羅馬被發揚光
大,走過中世紀,近代以來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類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國
法雖然曾經在歷史上存在過,但對於西方「法」本身的發展來說,基本沒有意義。而在中國
的法律史論著中,法往往被認為就是
「刑」
,在近代遭遇西法後就解體了,被西法取而代之,
這使得今天談論中華法系的現代價值與意義異常困難。
原因有二:
一是百餘年來特別是近二十年來,
中國法律學人關於中國法律傳統的研究和
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徹底地藐視甚至毀棄傳統,損毀、藐視的實際是民族傳統的自信與尊嚴,
切斷了法學青年與民族文化命脈、
民族精神源頭的牽連,
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載,
無法進入傳
統;
二是今天認識、
估價中國法律傳統的尺度都源於西方標准,
主要是啟蒙時代提供的自然
權利理論、
社會達爾文主義歷史觀。
用這個尺度估價傳統,
只能是削足適履,
流於浮泛臆測;
而且這種尺度被奉為今天法學青年的意識形態或信條,
與中國傳統勢同水火,
怎麼可能用它
來正確估價中國法律傳統?
法律思想是中華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歷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動,
都是在一定的法律
思想指導下制定和實施的。一些著述認為自西漢中葉「德主刑輔」
成為立法、
司法的指導原
則之後近兩千多年中,
法律思想基本處於停滯乃至僵化、
衰退的狀態。
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
許多法律思想通史類著述把研究的范圍局限於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
政治思想與法律思
想也沒有予以明確的區分。
而且每一個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無例外地套用
「人物的
階級屬性
+
政治法律思想
+
階級局限性」的結構式予以表述,多種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
一律。這種研究的方法和觀點顯然是與歷史實際相悖的。在封建社會中後期法律不斷完善、
歷朝頒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況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變,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亨利
.
梅因提出的「社會進步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理論只適用特寫的某些社會,如
英國,
因為英國的封建身份地位關系和長子繼承權逐漸讓位於基於契約的關系。
但在當代社
會,
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
只是一般認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
而契約的重要
性提高了。
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約是逐漸從民事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中發展起來,
可是事實上,
在中國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約從歷史上很早的時期就已經開始變得十分重要。
而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猶太聖經。
猶太法的平等觀念逐漸影響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國家
中的法律,而傳統中國法律的發展部分是禮治和法治影響的結果。
法治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秦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觀念以及契約權利
(非
契約自由)
的觀念已經開始萌芽。中國的國家法自先秦發展到清末,雖經多次變更,但法家
和儒家的對立一直存在於封建中國的法制歷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支持
「契約自由」
,而深信禮法、重視身份地位、重視德的儒家則輕視法律。
但是,
儒家學者們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卻逐漸開辟出一片越來越廣的
「契約自由」
的領域。
從唐到清,
盡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
使大多數百姓要求獲得與其他特權階層相同的權利,
但
至少在法律上,
人人平等和契約自由觀念仍然得以發展。
傳統中國法律的這一方面顯然對於
當代中國社會有指導作用。
中國古代專制主義法律的特徵是歷代統治階級過多地關注民眾的法律義務,
而對於民眾
的法律權利卻往往忽略不談,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失衡狀態造成了自古以來民眾和政府的對
抗。
然而在某些特定時期,
由於特殊的政治環境,
當民眾的權利沒有威脅到統治階級自身安
全的進修,
民眾的某些權利也會得到法律的承認,
中國古代民眾的結社權就是在專制體制下
艱難存在的一項權利。
從中國古代民眾結社的情況看,
中國古代民眾有自己的精神信仰,
渴望追求彼社會平等
的法律意識,
有重視權利的法律意識,
有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熱情,
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
能力,
有誠實守信的品格,還有了解國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意識。綜觀中國古代
社會,
在夾縫中生存的古代民間結社雖然對中國歷史的進程沒有產生重要影響,
但卻給後世
留下了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只有真正建立一個權利和義務平衡的社會,
才能達到社會的完
美和諧,而從歷史的經驗來看,促進民間組織的迅速發展,正是走向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法史學者多謂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特徵,
國外學者於此也多有置評。
而
事實上,就中央系統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監察、行政各不統屬,司法系統設官置吏
尤為發達,並儼然獨立。
唐朝以前,
盡管偶有監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
但旋即得以糾正,體現出
「司法獨立之宗
旨」
。但唐代以後,這一體制被破壞,司法漸失獨立。就地方系統而言,唐以降郡縣兩級行
政體制被打破後,地方設置了專理司法的官職,明代都、布、按三司並置,清代因之,督撫
雖為事實上之長吏,
然仍屬中央系統官,
並不得侵越前者之權。因此,
概而要之的論述並不
能反映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實際。
對於中國傳統法律中的司法權與行政的彼此消長的
關系,還應細考詳察。
對中華法系形成和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學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其中需要商榷的
一個重要問題是,
有些著述認為唐代以後法律制度沒有大的發展。
事實上,
宋元至明清是中
國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時期,
也是中華法系進一步完善的時期。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明
代中後期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
頒行了大量的經濟類法律,
其涉及內容之廣泛,
為前代所不
及。隨著中央集權制的強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規、鄉
規民約、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約之發達,令人驚嘆。
即是刑事法律,
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典編
纂體例上,也都有創新和發展。這一歷史期的遼、西夏、金、元、清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
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習慣法,更體現出了中華各民族共創中華法系的特色。因此,不
能只依據幾部律典而貶低唐以後法律的發展。
縱觀數千年來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
的。
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復雜的,
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也呈現
出極其紛雜的現象。從總體上說,
「因時變革,不斷發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
進的主旋律。
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
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
即
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
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
在逐步發
展和完善,
並未處於停頓狀態。
因此,
我們應當用發展變化的觀點去論證中華法系不斷完善
的歷程,闡述中國法律發展史。
固然,
封建社會中後期歷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張,
其發展變化是在儒家學說的總框
架內進行的。但隨著社會政治、
經濟、文化狀況的不斷變化和治國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
在調整和發生變化。
比如,
形成於兩宋、
盛行於明清的宋明理學,
就對中國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行政、
經濟、
民事、
軍事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明刑弼教思想經過朱熹新的闡發,
強調先刑後教,
成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論支柱;
明清兩代的律學成為一門專門學問,
如明人
何廣的《律解辯疑》
,王肯堂的《律例箋釋》
,雷夢麟的《讀律瑣言》
;清人王明德的《讀律
佩
*
》
,吳壇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對律學有所建樹。現存大量
的判例判牘及題本奏本,也包含了極其豐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兩代在法律思想領域最重大的建樹,
是確立了律例關系理論,
這一理論曾長期指導
了立法和司法活動。
所以,我們應當開闊視野,以發展變化的觀點研究中國法律思想史,進
一步挖掘中華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華。
現今,
中華法系在規則模式上的所謂
「死去」
並不意味著數千年的遺產就完全走出了我
們的生活世界,
相反,
固有的法律觀念還十分頑強地統治著我們的日常行為選擇和法律理解
路向,
因此,關注古典中國法律解釋的經驗,
就不止是關注古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模式,
或者
關注一種已經逝去了的法律文化傳統,從而「發思古之幽情」
,在實質上,對它的關注,仍
然是對我們生活於其中的文化現實和法統精神的關注。
⑽ 概述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歷史形態
從社會形態上看,依次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三種歷史形態內。《中國法律思想史》容這門課程的復雜性由此可見一斑。本教材把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思想分為五編,依次是奴隸社會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封建社會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思想、封建社會至鴉片戰爭(前)時期的法律思想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鴉片戰爭至辛亥革命時期的法律思想。這種劃分其實是能夠便於考生復習。因為每一編都有自己的特色,學習時可以分門別類的區別把握。第一編主要是神權法思想和宗法思想。這一編在本書中不屬重點。第二編比較重要,特別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在中國法律思想史這門課程中占據相當重要的地位。第三編自秦至唐,法律思想的軌跡是由秦的法治到漢初的黃老無為,再到漢朝中後期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相對而言,本章也不算太重要。第四編闡述宋至鴉片戰爭前時期的法律思想,這一編屬本門課程的重點。最後一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