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古代史歷朝歷代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有哪些
■秦代的賦稅制度
《漢書·食貨志》中載有董仲舒關於秦代賦稅制度的一段話,很能說明問題:「古者稅民不過什一,……至秦則不然,……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田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故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TAN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秦代的賦役是三代的20~30倍,農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繳納給地主「見稅什伍」的租賦,因而廣大農民一貧如洗,許多農民無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變為盜賊,許多農民揭竿而起,這是強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還改「因地而稅」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稅人」的制度,即索取「人頭稅」,其稅率20倍於從前。《通考》在評論秦代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時指出:「秦壞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後舍地而稅人,則其謬益甚矣。」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劉邦記錄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飢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恆帝、靈帝曾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曹魏的賦稅制度
據《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稅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曹魏的賦稅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收獲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稅一」、「三十稅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稅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2)漢代的戶口稅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戶口稅是按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戶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戶調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賦」是戶調,稅是田租。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丁男之戶,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戶減半。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戶調法的特點是:(1)以戶為單位,計征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2)戶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准,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摺合通過標准物計征,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
作者:hantians2006-7-14 13:18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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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歷史相關】歷代賦稅制度
■南朝的賦稅制度
南朝宋齊的賦稅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戶調法」,即按戶徵收賦稅,民戶繳納調粟和調布。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戶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戶資產定租調,而梁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戶調田租兩稅以外,還有許多雜稅和雜調。
■北朝的賦稅制度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制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征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稅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征稅的辦法。
北齊的賦稅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稅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里所說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稅為主。
北周的賦稅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凶扎,則不征其賦。」
■隋代的賦稅制度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體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准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准,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征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
②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
秦朝賦稅制度
如果隱瞞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如果部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就以「匿田」論處。此外,秦王朝還徵收「戶賦」和「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賦稅制度
基本制度
漢王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賦」(《漢書·食貨志》)。漢律要求農民按田畝如實向國家報告應繳租額,報告不實或家長不親自報告,要罰銅二斤,還要把未報的農作物及賈錢沒入縣官。
與秦差異
漢與秦所不同的是,漢初鑒於秦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政策。
漢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時規定十五稅一;
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時改為三十稅一,但這並不能說明漢代人民的負擔輕,因為早期封建王朝對人民的征斂中,往往按丁口徵收,即重徵人頭稅,漢王朝除征田賦外,還征「算賦」、「口錢」和「更賦」。算賦、口錢是人頭稅。
漢高祖四年始為算賦,「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齣賦錢,人百二十為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
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時減輕算賦三分之一,民賦四十錢。口錢是未成丁的人口稅;
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國用匱乏,「民三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
魏晉南北朝賦稅制度
計畝而稅、計戶而征
魏武帝初興,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法令:每畝粟四升,戶絹二匹、綿二斤,余皆不得擅興。
《占田令》
晉武帝(265~290在位)統一後,於280年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十六至六十歲)按五十畝繳田租,丁女按二十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歲,六十一至六十五歲)按二十五畝繳租,為次丁女的不繳租。五十畝,收租稅四斛,即每畝八升。除田租外,還要繳納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晉武帝死後,內亂即起,這個《占田令》並沒有得到長久實施。南朝賦稅苛重混亂。
均田制
北魏實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的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二十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人五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的法令,規定一夫一婦每年交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並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責三長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唐朝賦稅制度
唐初頒布的均田令規定:丁男(二十一歲為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受田丁男,承擔交納賦稅和服徭役的義務。武德七年(624)頒布「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交納租粟二石;調隨鄉土所出,每年交納絹(或綾、)二丈,綿三兩;不產綿的地方,即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還要服徭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如無徭役,則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調;加役三十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天。租庸調法還規定依照災情輕重,減免租庸調的具體辦法唐中葉,面臨安史之亂以來的財政匱乏和尖銳的階級斗爭,統治者著手整理財賦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制定了兩稅法。兩稅法的實行是土地兼並改變了土地佔有狀況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亂後,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並」(《唐會要》卷85),以丁戶為本的租庸調法不再適用。兩稅法從按人丁課稅轉到按財產課稅,體現了賦稅的發展規律。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稅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宋朝賦稅制度
宋朝王安石變法。其中,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募役法。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明朝賦稅制度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徵手續。
清朝賦稅制度
清廷入關後,宣布以明代的一條鞭法征派賦役,並免除一切雜派和「三餉」。但由於軍需頻繁,常常橫征暴斂,雜派無窮。一條鞭法雖然把徭役銀挪向地畝征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
康熙(1662~1722)時,人民的丁銀負擔極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納銀至四兩,甘肅鞏昌至八、九兩。農民被迫逃亡,拒絕交納丁銀,以至形成丁額無定,丁銀難收。
於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國的丁銀額為准,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聖世滋丁,永不加賦」。
雍正(1722~1735)時,清朝政府又進一步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兩、丁銀三百三十五萬余兩)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徵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攤丁入畝的做法: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清代咸豐(1851~1861)以前的稅法,大抵因襲明代;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稅、當稅和牙稅等項。
順治四年(1647)規定:民間賣買土地房屋者,由賣主依賣價每一兩納稅銀三分,官於其契尾鈐蓋官印以為證。
雍正七年又將契稅每兩加征一分,以充科場費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稅之法,嚴格契約的印製、填寫及保存,無「契尾」者,照漏稅律例論罪,並提高稅率,買契為9%,典契為4.5%。
「牙稅」系征自牙行的一種特別營業稅。雍正年間規定,「牙帖」(經營牙行的執照)由戶部頒給,每五年發給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資本、賣買成績等,令納稅五十兩至一千兩不等,每年還要徵收一定的牙稅。「當稅」系當鋪的營業稅。順治九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各當鋪每年納稅五兩,康熙五年又規定當鋪征稅制,依等級每年征銀五兩、四兩、三兩、二兩五錢,其後成為當稅的標准。雍正六年制定當帖規則,令納帖費,其額各地不同。以後產生種種附加 稅,當稅亦漸增高,每年五兩者,至光緒(1875~1908)年間增至五十兩。
③ 中國古代史有哪些賦稅制度
管仲相齊,實行「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按土地質量等級和年景的好壞向土地佔有者徵收賦稅;
魯國實行「初稅畝」,「作丘甲」,「用田賦」,按私人佔有土地面積計畝徵收稅、軍賦、田賦等;
編戶是指西漢的統治者對全國的人口進行登記,戶口簿上寫明每個人的年齡,性別,土地,財產等;
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魏晉至唐前期逐步改變了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至唐時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租庸調制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唐中後期,均田制遭破壞,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沒有獲得足額授田的農民無力承擔租庸調制下的賦役義務,國家財政大幅下降。為解決財政危機,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主持制定兩稅法。按土地、財產多少分別徵收地稅和戶稅兩項。兩稅法按土地及財產征稅的作法,有利於稅收的均衡負擔,是符合當時實際的措施。使朝廷的稅收有明顯增加,對穩定唐王朝的統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但是宋朝的賦稅對農民負擔很重。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明和歷代一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明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沉重,百姓逃亡嚴重,原有的賦稅制度日漸失效,嚴重影響財政收入。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鎮守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廢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制度,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鬆弛;以資產計稅為主代替原來以人頭為主的稅收制度,有利於稅賦的合理分擔。該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隨著土地兼並的發展和社會矛盾的激化,到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實行的一次重大賦稅制度的改革。人頭稅基本廢除。這次改革使稅負與財產和負擔能力掛鉤,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同時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更加削弱了。
④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歷代變革
三國時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國家交納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編戶則交納田租、戶調,田租每畝四升,戶調每戶絹二匹、綿二斤。至於役,則豪族擁有佃客,國家無從向之徵調;反之,平民被強徵兵役和其他服役,無一定製度可言。
西晉實行占田制和戶調制,平民一戶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畝,其中70畝為課田,據以課稅。貴族的占田,則第一品可達50頃,遞降至九品可佔10頃。事實上平民的占田額沒有保證,貴族的占田額卻難以限制,平民苦於無一定法度的徭役,貴族則除本身免役外,還可蔭庇若干客戶。
南北朝時期,戰爭連綿,田租、戶調甚為混亂,兵役雜役尤極苛重。為制止戶口大量逃亡,南方實行「土斷」,限定流民於所在地區落籍;北方實行「括戶」,從大戶蔭庇之下奪回一部分編戶。但都不能改變民戶因重役而逃亡的嚴重危機。 清初戰亂,兵差繁重,地方經費困難,仰給於按戶等攤派的老辦法,編審戶等之弊同於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賦重的蘇松地區開始實行均田均役:將一縣各項差役全由雇役充當,所需雇役經費,通過合邑田畝均攤,實即一條鞭法的繼續實施。但當時各省正致力於戰後荒地的墾復,均役辦法未能推廣。以後經過較長期穩定統治之後,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2462萬余丁)作為以後徵收丁銀的依據,把各省丁銀329萬余兩固定下來,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丁銀的固定,為攤丁入地創造了過渡條件。從康熙五十五年開始,廣東省首先實行攤丁入地,以該省的丁銀攤入該省地賦之中,不再按丁抽稅。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後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條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縣地方差役的工銀、飯食,則由地賦中存留給地方的部分支用,並可從耗羨歸公中提一部分補給。這樣,原來役的開支有了新的保證。
賦役的演變及實質綜觀歷代制度,賦是王朝財政的主要來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則是重役的征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賦役的演進自應以減輕役和加重賦為主流,然其間亦經常出現反復。漢代口賦、算賦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征調,是一種人頭稅與重役並征的典型。以後西晉的戶調以占田為依據,唐代的租庸調以授田為條件,至兩稅法而賦役集中於對戶資、田畝的財產征課,只是額外的役無法制止。宋代兩稅專以田畝為征課對象,比唐代兩稅又進了一步;當時各種徭役雖極繁重,然以家資列戶等為派役根據,實亦向財產稅轉化。至明代實行一條鞭法,清代攤丁入地,這一歷時長久、艱難曲折的賦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⑴以庸代役,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封建賦稅形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形式。勞役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服勞役又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適時安排。租庸調制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勞動時間增加,同時,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由租調制到租庸調制的轉變,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⑵剝削量減輕,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正主要是興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庸調制和均田制的結果。誠如太宗所說:「今省徭薄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則其富有矣。」(《貞觀政要·論務農》) 租庸調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自然受到封建國家階級局限性和時代局限性的限制。從階級局限看,封建國家興革賦稅制度,適當減輕人民負擔,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和加強對勞動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輕徭薄賦是有限度的,每當經濟轉機,生產發展之後,統治者的剝削也隨之加重,結果阻礙了經濟發展,激化了社會矛盾。從歷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賴以存在的生產力水平,並要受封建土地管理體制的制約。隨著經濟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租調制這一賦役制度就失去了歷史作用和存在價值。
唐中葉產生的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土地(均田制)關系變化的產物。它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商品貨幣經濟有所發展的新情況。 ⑴課稅對象:「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兩稅法將課稅對象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並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擴大征稅面,保證財政收入,這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
⑵征課內容:包括戶稅和地稅。唐代征賦名目繁多,除租庸調外,後又有地稅、戶稅、青苗錢等各種雜稅。兩稅法則「置兩稅以總之」,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一並到戶稅和地稅這兩稅中,「以一其名」,並規定,若有「此外斂者,以枉法論」。⑶課稅標准:「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調以丁為計算單位,貧富負擔不均。而兩稅法「惟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
⑷征課時間:分為夏秋兩季,「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相對集中並節省了徵收時間。
⑸征課形式:「以錢谷定稅,臨時折征雜物。」租庸調制是「租出谷,庸出絹,調雜出繕纊布麻」。還有各種雜稅雜役。兩稅法則先「定稅計錢」,交納時再「折錢納物」,即所謂「定稅之初,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這樣,相對簡化了納稅手續,便於國家計算徵收。
⑹征課原則:「量出以制入。」量出為入是中國賦稅史上僅有的創見。兩稅法提出,「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於人,」即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後攤派各地徵收。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中國預算原則之先。 ⑴兩稅法將唐代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歸並為戶稅和地稅兩種,這樣既簡化了征課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
⑵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征稅標准,較為公平。
⑶兩稅法以貨幣計算和交納賦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⑷兩稅法擴大了征稅面,保證了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 1581年張居正在丈量全國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隸、廣東等地施行的一條鞭法,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一條鞭法,也稱「條鞭法」,其目的是化繁為簡、平均賦役,其具體內容有:
⑴賦役合並,並部分「攤丁入地」。即把原來的里甲、均徭、雜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並在一起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之中,把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數攤派。至於攤派的比例,各地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還有的地方全部攤入田畝中,但丁役攤入田畝的傾向是一致的。故稱「一條鞭法」。
⑵賦役征銀,由地方官徵收。田賦中除了蘇、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餘一律折收銀兩。差役把正德以來的力差、銀差統一規定為以銀代役。力差由官府僱人充當。賦役的徵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的辦法。
⑶以州縣為單位,把一切賦稅、役法項合編起來,確定徵收的總數。
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減輕了農民的一些負擔,鬆弛了對農民的控制,有利於生產的發展。賦稅統一征銀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與發展。
清初的賦役制度沿襲明朝,但也開始著手整頓賦役制度。為了有一個穩定的稅收額,先是於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永不加賦使丁銀額固定下來,這是賦稅發展的一大進步。因為以丁之多少為課稅標准,會逼跑貧戶,隱匿人口,歲收並不能確定;而丁銀定額,就相對減輕了貧民的負擔。這既減少了貧戶逃亡,保證國家歲收,又給日後的「地丁合一」創造了條件。
在明以前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國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為雙重標准征稅。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租佃關系的普遍化,土地買賣的加速,人口數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劇,封建國家越來越難以束縛農民於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農民徵收人口稅(丁役銀)更加困難,舊的標准很難維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賦,停止徵收新增人頭稅的基礎上,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單一的土地標准征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徵收。所攤數額,一般是納一兩銀子的田賦,攤入一二錢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標准,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⑤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1、春秋初稅畝: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
2、戰國秦漢時期:商鞅變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確立,相繼出現了貴族地主、軍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2、王田制(王莽時期),把全國的土地更名為「王田」,歸國家所有,禁止自由買賣。
3、東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庄園經濟為特徵的士族門閥地主土地所有製得到充分發展。
4、屯田制(曹魏時期),國家用強制手段要求士兵或農民墾種荒地、生產軍糧或徵收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代時期。門閥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純粹租佃關系為特徵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經濟轉型。
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原私有土地的基礎上,把國家掌握的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農民繳納租稅並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種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時期。以純粹租佃制為特徵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確立。
(5)高中歷史中國古代的賦役制度擴展閱讀:
井田制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是奴隸社會經濟基礎的基本形式。井田制,興於商朝,盛於西周,瓦解於春秋。
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出來,出現了許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著私田產品,不繳納給國君,而且改變了對耕田者的剝削方式,即讓勞動者交出大部分產品後,可以保留一部分產品。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變法。新的國家賦稅制度和法律條文,促使土地逐步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如春秋時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屬於這一情況。
戰國時期,隨著地主階級變法運動的開展,最終在各諸侯國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國的商鞅變法中「為田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我國封建社會存在著土地國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農民的個體土地所有制三種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的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地阻礙了封建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
⑥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總體特點是:徵收的標准由人丁向田畝、資產過渡;徵收的方式由實物地租轉向貨幣地租;徵收的名目由多種成分轉向單一貨幣;徵收時間由不定時發展為定時;農民服役由必須服役發展為可以代役。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的情況是: (1)春秋:「初稅畝」,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開始。 (2)秦朝:農民要把收獲物的2/3交給政府作賦稅。 (3)西漢: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田租為十五稅一。文、景帝時,多次減免田租。獎勵農桑,減輕自耕農的負擔。昭帝和宣帝時期,繼續實行休養生息。漢朝是中國完整的封建賦稅制度開始形成的時期。 (4)北魏、隋:租調制,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由三長負責徵收租調,征發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調法。規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國家交納穀物2石,叫做「租」;交納絹2丈、帛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調」;壯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國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調,30天租調全免。每年額外加役最多不超過30天,遇到災害。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租、庸、調。 (6)中唐: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原來的均田制被破壞。唐政府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內容是:①取消租庸調和雜稅;②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在的居住地為准登入戶籍納稅;③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征稅;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征稅,夏不過六月,秋不過十一月。兩稅法改變了稅收的方式,由人丁稅轉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兩稅法也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7)宋朝:王安石實行募役法(廢除按戶等輪差服役制度,由政府僱人服役,原來應該服役的民戶要交免役錢,有不服役特權或因貧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錢)、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青苗法(春季借錢給民戶,夏秋隨兩稅交還,加收利息兩分)、保馬法(令民間養馬,願者免除部分賦稅)。 (8)金朝:金熙宗採取了鼓勵農耕和減輕賦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銀制度規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時間,不服役時可以自行從事商品生產;後來又規定,工匠可以納銀代役,使工匠有了較多的自由。張居正改革後,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強地主的隱田,改革賦役制度,推行「一條鞭法」。即將原來按戶、丁攤派徭役的辦法,改為按丁數和田糧攤派,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各種賦、役、雜稅合並為一條,一律折銀交納。一條鞭法是重要的賦役制度改革,它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折銀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作用。 (10)清朝:康熙實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制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攤入田畝之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檢舉
⑦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說明什麼問題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①齊國「相地而衰征」和魯國「初稅畝」: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進行改革,實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實質上承認了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公元前594年,魯國的「初稅畝」.國家法律規定把公田交給耕者,「履畝而稅」,即是承認了耕者對所耕土地的私有權。②編戶制度:兩漢對百姓的管理,實行編戶制度。那些被正式編人政府戶籍的自耕農、傭工、雇農等,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資產多的,要多納稅。編戶齊民對封建國家的義務有田租、算賦或口賦(人口稅)、徭役、兵役等。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更賦(代役稅)很重。③租調制:西晉的占田法內容包括「戶調制」,規定每戶每年向政府交納一定數量的絹、帛。北魏租調制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2石、調帛或布1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④租庸調制: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制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⑤兩稅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兩稅法規定:由中央政府確定總的稅額,分配到各地徵收;戶不分主客,以當時的居住地,編人戶籍;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凋和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兩稅法的作用在於:一、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製得到統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三、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這是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推行。募役法規定,政府向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按貧富等級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役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方田均稅法規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實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這就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⑦一條鞭法: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鑒於賦役沉重,農民鋌而走險的歷史教訓,改革賦役制度,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這就大大增加了賦稅中的貨幣比重。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歸於地」「量地計丁」,納銀代役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的鬆弛;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⑧攤丁入畝:171 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時又推行「攤丁人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的地丁銀。這樣,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⑧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有哪些演變
春秋時期
「初稅畝」,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開始。
秦朝
農民要把收獲物的2/3交給政府作賦稅。算賦是秦漢時政府向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它始於商鞅變法,是作為軍賦徵收的人頭稅,在秦時或稱作口賦。
漢朝
西漢初年,口賦徵收額是每人20錢,起征的年齡是7歲。
《漢書·食貨志》中記載:「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飢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公元前203年,劉邦下令,規定凡是年齡在15-56歲的人出賦錢,每人120錢為一算,這就是算賦(東漢時也稱口算),從此成為定製。
西漢政府為了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齡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
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
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
漢武帝時,口賦提前到3歲起征。
漢元帝時,貢禹上書,請求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7歲,被採納。
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
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項目,歸大農經營,目的是「為治庫兵(兵器)車馬」,故仍是軍賦性質。
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漢昭帝因谷價過賤傷農,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算賦數額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或蠲免的,偶爾也有增加的。
一般來講,算賦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漢律》還規定,賈人與奴婢倍算,即商人與奴婢的算賦一倍於常人。這顯然是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
口賦,是漢代政府向十四歲及其以下的兒童徵收的人頭稅,也稱口錢、口賤錢。口賦很少減免,東漢末年軍閥混戰,統治黑暗,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
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
算賦口賦徵收的是貨幣,使農民不得不拋售大量農產品,從而加強了農民與市場的聯系,同時也促進了漢代的商品經濟的發展。但這種人頭稅一直到清朝雍正帝時,實行攤丁入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才徹底的廢除。
隋
北魏、隋,租調制,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由三長負責徵收租調,征發徭役、兵役。
唐
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調法。規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國家交納穀物2石,叫做「租」;交納絹2丈、帛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調」;壯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國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調,30天租調全免。每年額外加役最多不超過30天,遇到災害。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租、庸、調。
中唐,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原來的均田制被破壞。唐政府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內容是:①取消租庸調和雜稅;②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在的居住地為准登入戶籍納稅;③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征稅;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征稅,夏不過六月,秋不過十一月。兩稅法改變了稅收的方式,由人丁稅轉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兩稅法也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宋朝
王安石實行募役法(廢除按戶等輪差服役制度,由政府僱人服役,原來應該服役的民戶要交免役錢,有不服役特權或因貧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錢)、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青苗法(春季借錢給民戶,夏秋隨兩稅交還,加收利息兩分)、保馬法(令民間養馬,願者免除部分賦稅)。
明朝
工匠銀制度規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時間,不服役時可以自行從事商品生產;後來又規定,工匠可以納銀代役,使工匠有了較多的自由。張居正改革後,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強地主的隱田,改革賦役制度,推行「一條鞭法」。即將原來按戶、丁攤派徭役的辦法,改為按丁數和田糧攤派,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各種賦、役、雜稅合並為一條,一律折銀交納。
一條鞭法是重要的賦役制度改革,它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折銀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作用。
清朝
康熙實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制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攤入田畝之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