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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央機構設置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02 05:20:04

❶ 歷史問題:關於中國古代中央官制

歷史上各時期的中央官制
奴隸社會中央官制

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後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徵收的機關。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准人,又稱准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征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歷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進程的推進,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變化。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盡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交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徵。「百官之長」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變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長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級軍事長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長,形成一套獨特的官制,並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後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餘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後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力膨脹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台,有令、僕射各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魏晉中央官制
九品中正制,世家門閥弟子繼承,或推薦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集權中央政體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許可權,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進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後,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變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長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變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僕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正寺職責未變;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分掌學校教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製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配合的辦事機構。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後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製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制為咨詢顧問並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台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尤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摺。永樂以後,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咨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變為全國行政中樞。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後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後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職權縮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發布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餘四監先後並歸工部。鴉片戰爭後,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進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明朝中央官制編輯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襲漢唐舊制。後來隨著明太祖統治力量的逐步加強,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據《明太祖實錄》卷239載,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諭文武群臣說:「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這套制度既不是復古也不完全是創新。然而,經過時間的演變,明中期的制度,與初期卻大有差別。
三公三孤

明代中樞政務機構初期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元代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時,曾一度廢公、孤官,至仁宗時復置。《明會要·職官一》引《弇山集》說:
建文、永樂間,罷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張輔太師、沐晟太傅、陳懋太保;蹇義進少師、楊士奇進少傅、夏原吉進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備。
公、孤為皇帝之輔佐官,職位崇高。蹇義、夏原吉、楊士奇、楊榮四人在宣宗時猶受恩寵。《昭代典則》載明宣宗賜璽書說:
古者,師保之職,論道經邦,不煩以政。少師義、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榮,皆祖宗遺老,畀輔朕躬。今黃發危齒,尚令典煩劇,兼有司之事,非所以優之也。其輟所務,朝夕在朕左右,討論治理,共寧邦家。其勛階爵祿並如故。
自蹇義等以後,公、孤立官無專授,實際上是一種虛銜。中期以後,成為勛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贈官。而文臣無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後贈之。萬曆年間,張居正為太師,實掌朝政,這是特例。
廢中書設內閣

明代初年,在中央設立中書省,有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隨後,朱元璋又對中央統治機構進行了改革。當時中書省大權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們作威作福,獨斷專橫,「生殺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執行。《明史·太祖紀》載,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關白(告知)中書省」。這顯然是裁抑中書省權力的一個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卻不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組織黨羽,在外招集軍馬,並派人勾結倭寇,又向蒙古貴族殘余勢力稱臣,請兵為外應,陰謀武裝政變。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殺掉了胡惟庸等人,並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相對提高六部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明太祖實錄》卷129載: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誅,上諭文武百官曰:「朕自臨御以來,十有三年矣,中間圖任大臣,期於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賴神發其奸,皆就殄滅。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輔官」,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通紀》載:九月丙午,置四輔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襲敩為春官,杜敩、趙民望、吳源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攝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暘時若,驗其稱職與否。
不久廢去四輔官,並於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設內閣於殿廷,以大學士擔任顧問兼秘書的職務。《昭代典則》說: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為華蓋殿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為武英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訥為文淵閣大學士,典籍吳沈為東閣大學士,使侍左右備顧問。又置文華殿大學士,召耆儒鮑恂、余詮、張長年等為之,以輔導太子。
本來,內閣既非官署官,也非職官名。開始只是簡任文臣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務。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務,也無官屬,不能直接指揮行政,與東漢的尚書、唐代的翰林學士性質略同。久而久之,這些人逐漸升遷,並有了正式的辦事處所,大學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遷任的官往往以至尚書、侍郎,或有加銜至於「三公」者。這樣,內閣的地位才逐漸提高。明成祖以後,大學士開始參預機務。《詞林典故》說:
永樂初,命編修等官,於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內閣,漸升大學士諸職。仁宗或加師、保及尚書、侍郎、卿,仍兼學士、大學士銜。自後因之,稱內閣大學士。凡大學士加三師,則為一品;加尚書,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學士者,則仍正五品。
仁宗以後,閣臣之權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間(公元1522-1566年),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大學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上。這時,內閣就類似於唐代的中書門下省了。唐代中書門下省官員互稱閣老,明代大學士一般也稱閣老。內閣大學士雖然表面位尊而權重,但是獨立發揮其權力的機會卻甚少,因其內受制於宦官,外則用人之權集中於吏、兵兩部。《明史·職官志》說: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迭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然內閣之擬票,不得不取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於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顛倒於其手。 才由此可見,若以明代的內閣大學士具有宰相的權力,那是不恰當的。
六部

明代中樞六部初置於洪武元年,各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隸中書省統轄,分理國家諸事,其職至重。《昭代典則》說: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帝(太祖)召六部尚書入見奉天殿,諭曰:「朕肇基江左,軍務方殷,官制未備。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國家之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至為要職。凡諸政務,宜悉心經理,或有乖違,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並於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罷中書省後,即升六部品秩:尚書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為正一品,永樂時復舊),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書、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其中吏部尤為重要,因為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書為滕毅,樊魯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個屬部,即總部,司勛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選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個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戶部尚書為楊思義。劉誠、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戶部分設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為北京司。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廢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阯三個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阯司,定為十三司。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曆時,王國光任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禮部首任尚書為錢用壬、侍郎為世家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儀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儀制、祠祭、精膳、主客四個清吏司,另轄鑄印局,局設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書為陳亮,侍郎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二十九年改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轄會同館,大通關等機構,各設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書為周楨,侍郎為盛元輔,張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嚴,周楨任尚書時,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為四個屬部,即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設四科,分屬於四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總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門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個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書為單安仁,侍郎為張允文和楊翼。洪武六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為屯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二十九年,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立事各1人,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為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置完全和北京一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一套職官,但多安置閑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種勢力,與北京明爭暗鬥,兩京官員迭為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一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為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明代六部尚書往往不拘定額,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禮部尚書,工頭而任工部尚書的現象。
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為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御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御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御史稽察。監察御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志二》所載: 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御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
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為令。
御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一例治罪。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阯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
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獻言詳定司,後又置通政院,其職掌不相同。明代於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兩人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罷。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設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謄黃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議各1人,正五品。其屬官有經歷司經歷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明史·職官志二》載: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於早朝匯而進之。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為首任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使。上任之時明太祖曉諭說:「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可見明太祖對這個機構是相當重視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創設的,其職能似乎有類於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匭使、宋代的閤門使及通進銀台司等機構之合並。在理論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間的一個聯系機關,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須經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資格參預「廷推」。據《夢餘錄》記載,通政司門下有一紅牌,書雲「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衛官不得阻攔,這給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時上達。通政司出納王命,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倖免者。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後,其作用雖稍減弱,但也為權奸所警戒。據《明史·嚴嵩傳》載,嘉靖中,趙文華與嚴嵩結為父子,嚴嵩念「己過惡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為計」。故以文華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實際已被奸黨所控制,通達下情之意,盪然無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變成閑曹,而其品秩卻依然如舊。

❷ 中國古代國家機關及職能部門如何設置的

中國歷史上,秦始皇創建了皇帝制度,自己成為第一個皇帝,稱「始皇帝」。自此,中國開始了長達兩千多年的專制制度。皇帝是中國中央政權的突出代表,是政府和社會的核心,享有最高的權力和榮譽。皇帝自稱「朕」,其他人當面直接稱皇帝為「陛下」、「聖上」、「萬歲」等,私下敬稱皇帝為「聖人」、「大家」、「官家」、「至尊」等。秦朝時,秦始皇試圖將國家的全部權力都集中在自己(即皇帝)手中,即「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但由於統治國家的事務繁多,這種制度實際上是不成熟的。在秦朝之後,皇帝的權力和職能逐漸由一個中央政府輔助完成,漢朝時這種中央政府的形式是三公九卿,隋朝開始三省六部制。那麼中國古代國家機關及職能部門如何設置的哪?

故宮

1、尚書省

尚書省是中央官署名稱。秦王朝時開始設有尚書這一官職,但並未成為一個機構,屬於少府中的官職,負責管理文書。東漢時期初始成為機構,有點類似秘書處,直到晉朝時才有了尚書省之稱,成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構,其長官稱為尚書令。

尚書省下設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又設四個司,作為具體辦事機構。在如今的國務院機構設置中仍可尋到部、司這樣的部門。

2、中書省

也是中央官署名稱,始設置於魏晉時期。唐代開始與門下省、尚書省並列為國家行政重要機構。通常由中書省制定政策或決策,經門下省審核後交尚書省發布執行。一般中書省的長官稱為中書令(監),下設中書舍人5人,統領主事10人,各類書吏200人,管理個21局(部門)的政務。

3、門下省

中央機關官署名稱,始設置於魏晉時期。門下省最初是皇帝的侍從機構,主要負責與皇帝有關的衣、食、住、行等事務,以及應對皇帝問答,有點類似總務處、後勤部之類。後來發展成為國家機關部門。唐代始與中書省、尚書省同掌國家機要,負責審查詔令、簽署奏章、有封駁之權。其長官稱侍中或黃門監,屬下有黃門侍郎、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等官員。

4、六部

是尚書省下屬的六個部委,是國家機關中重要的部門,分為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六部的工作在秦代時本由九卿分管,至晉朝之後,特別是到了唐代,由於尚書省的出現,六部功能逐漸完善,成為國家機關中的重要部門。

六部的職責分工為:

吏部負責官吏的任免、考核評價、升遷降職、調配等工作,有些類似如今的中組部。

戶部負責土地、戶口、賦稅、財政等工作,集如今的國土局、國稅局、財政局職能於一身。

禮部負責禮儀、祭祀、科舉、學校等事宜。

兵部負責全國軍事武官選用、兵籍管理、兵器使用及管理、軍事訓練、發布軍令等工作。

刑部負責刑事、獄訟、司法等工作。

工部負責工程、水利、修造、屯田等工作。

5、都察院

漢代開始在政府機構中設有御史台,負責對各級官吏的彈劾,參與審理重大案件,巡按各州縣,考察官員言行、業績等工作,俗稱「巡案」,類似於如今的紀檢監察工作。明代時改稱為考察院,其長官為都察御史,主要職責是對皇帝進行規諫,對官員進行考核,對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等。各地區均設有相應的都察官員,是獨立於行政之外的監察機構。

清代時除國家層面設有都察院外,都察御史分為左、右都察御史官職,以左都察史為主官,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右都御史一職則多由各地的總督或巡撫兼任。

6、大理寺

大理寺是國家刑獄、司法機關的名稱。秦、漢時期設有廷尉這一官職,負責刑獄工作。北齊時期開始設有大理寺,成為中央刑獄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為三個司法機關,有點類似如今的檢察院、公安局和紀檢委。其最高長官為大理寺卿。

7、理藩院

是清代設置的國家機關,主要負責蒙古、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相關民族事務工作。如疆界、爵秩、徭役征發、會盟、朝貢、宗教、貿易等等,長官為尚書,由滿族人擔任。

8、翰林院

翰林的本意是文人學者浩翰如林。唐代開始設有翰林學士,是供內廷使用的文人,並沒有什麼專門的辦公地點,也算不上什麼實職官員,可以說是一種御用文人吧,其主要工作是幫皇帝起草詔書、批簽文書之類,或與皇帝和詩唱賦,下下圍棋之類。至宋代時翰林院才有了雛形,負責管理天文、書藝、圖畫、醫官之類的工作。明代為編修史書正式成為國家機關部門之一,主管編修史書、講述經史,起草典禮文稿等工作,其長官為掌院學士。

9、軍機處

軍機處是清代設置的輔佐皇帝處理政務的機構。清雍正十年(1732年),為更好地處理國家重大政務,從大臣中選出親王、重臣若幹人,在便於皇帝召見的地方成立了軍機處,作為輔佐皇帝處理政務的機構,有點類似於政治局或智囊團之類的組織。其入選大臣稱之為「軍機處行走」,負責人則稱為軍機處「領班」。

10、樞密院

是唐代開始設置的機構,最初只是由宦官負責,管理表章奏摺之類的事宜,至宋代時則衍變成國家機關,負責管理軍事機密、邊防、軍馬及對外外交等工作,甚至一度成為國家最高政務機關。其後各代也有沿用,但職能不同,到明代則被廢除。

11、內務府

清代,順治皇帝對國家機構進行了改革,成立了專門負責管理皇家事務的內務府。負責皇家的典禮、倉儲、財務、工程、警衛、刑獄、太監等工作。其長官稱為「內務府總管大臣」。

12、內閣

內閣是從明代洪武年間開始設置的機構。朱元璋將華蓋殿、謹身殿、武英殿、文華殿等大學士收攏在一處作為皇帝的顧問團,協助皇帝辦理政務,稱為內閣。清代則以國史院、秘書院、弘文院稱之為內閣。

❸ 列出中國封建王朝中央機構的演變

發展過程:
(1)萌芽──戰國時期:
①理論上,韓非子提出建立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主張;
②實踐上,商鞅變法,廢分封,行縣制,實行中央集權制度。
(2)創立──秦朝:
①內容: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地方郡縣制、頒秦律、焚書坑儒等。
②特點: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
③意義:客觀上適應了封建地主階級在政治上、經濟上的需要,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3)鞏固──西漢:
①內容:推行郡縣封國並行制,導致王國勢力膨脹。漢武帝頒布推恩令,解除王國的威脅;思想上實行「大一統」(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②特點:重新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將儒家思想改造為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指導思想
(4)完善──隋唐:
①內容:隋首創三省六部制和科舉制,唐朝繼承並完備;創立和完善科舉制。
②特點: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機構的權力。三省的長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來的丞相職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又把最高行政機構尚書省的權力分給六部,防止專權。科舉制使官員選拔規范化、制度化,其機構運轉更加靈活。
(5)加強──北宋:
解除朝中大將和地方節度使的兵權;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組建禁軍並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點是削弱地方權力和剝奪大將的兵權,財權、行政權和兵權收歸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發展──元朝:
實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設中書省,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省);行省制度是古代郡縣制的新發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當代省區的規模,對鞏固和發展統一多民族國家起了積極作用。
(7)強化(或頂峰)──明清:
明初把丞相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和三司,採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特點是分散丞相權力和地方長官的權力,加強皇權,同時加強思想控制。明清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強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1、發展趨勢:
(1)不斷改革中央行政機構,削弱相權,加強皇權;
(2)不斷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加強中央對地方,特別是對邊疆地區的管轄;
(3)加強對人們的思想控制;
(4)加強對官員的選拔與監督。

2、特點:
(1)皇權的至高無上和不可分割;
(2)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
(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
(4)皇帝從決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
(5)皇權藉助於神權,宣揚「君權神授」等理論;
(6)以文化專制鞏固政洽專制;
(7)中央和地方、君權與相權的矛盾伴隨中央集權制度發展的始終;
(8)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明清時期登峰造極,並走向反動。

❹ 歷史上中央設置管轄地區的機構以及年代。

【秦朝】
東北地區:設遼東和遼西二郡管轄邊疆;
西北地區:設九原郡;
西南地區:設桂林郡,象郡;

【西漢】
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1)政治上,改革官制,削弱王國
2)經濟上,改革幣制,鹽鐵官營
3)思想上,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4)軍事上,北擊匈奴,南攻南越
對邊疆的管轄:西域都護府;
「都護」是漢西域地方最高長官,「秩比二千石」,相當於內地的「郡都尉」。「郡都尉」是一郡首腦太守的副職,掌管軍事。西域因地位特殊,故設「都護」,實際上與郡級區劃相等。其主要職責在於守境安土,協調西域各國間的矛盾和糾紛,制止外來勢力的侵擾,維護西域地方的社會秩序,確保絲綢之路的暢通。
都護一職初設於漢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都護府設在烏壘城(今新疆輪台東北),監護西域諸城郭國。新朝末年至東漢初年廢置。

【唐朝】
·職能:
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中書令。
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侍中。
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左右僕射。
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

唐王朝建業後,為了加強對地方的統治,不僅改郡為州,對地方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還逐步確立了府制。唐朝的府制,依其形式和地位,分為三種類型:府、都督府、都護府。

都督府---
武德四年(621年),平定王世充後,設洛州、汴州、豫州、徐州總管府。據《舊唐書》所載,武德元年至六年,共置總管府七十三個。武德七年,恢復舊制,改總管府為都督府。後又置五個都督府。唐太宗即位後,整頓地方行政機構,先後省廢武德年間設置的都督府四十個,又新置若干個,共有都督府四十三個。

都護府---
唐王朝又仿漢代西域都護府的建制在民族地區設置都護府。從太宗至武後,建立了安東、東夷、安北、單於、安西、北庭、昆陵、蒙池、安南等九個都護府。到玄宗開元天寶時,只剩下安東、安北、單於、安西、北庭、安南都護府,這就是著名的六都護府。

【元朝】
元朝中央設三機構、地方行省制度
具體:
中央設中書省,管理全國政務;
設樞密院,管理軍事;設御史台,負責監察官吏;
地方設行省,設宣政院,管理全國宗教事務和吐蕃政務,在西藏委派官吏,西藏正式歸屬中央;
{元朝建國之初,設置釋教總制院(公元1288年改稱宣政院),專管西藏地方軍政事務和全國佛教事務。宣政院使(主管官員)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師舉薦的僧人擔任。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設立的專管西藏事務的中央機構。}
設澎湖巡檢司,管理澎湖和琉球,台灣正式歸屬中央;
民族分化政策。

【明朝】
明朝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改革行政機構。中央廢中書,罷丞相,設殿閣大學士,權力集中於皇帝,解決了皇權與相權的矛盾關系;地方廢行省,設三司,地方集權於中央,解決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
同時,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設置了:
第一,西藏設立宣慰司,保證了西南藏區的治理管轄。
第二,在東北設立奴兒干都司,管理東北地區民政和少數部族的事物。
第三,在西南地區設立土司制度,通過地方官與當地部族頭人共治來管理西南地區事物。

【清朝】
清代延續明代的上述政策;
康熙時設南書房;
雍正時設軍機處,軍機大臣跪受筆錄;
機構名錄:

直隸總督轄(總督駐省治)
直隸省(直隸省不設巡撫)
京師 順天府:宛平縣 大興縣
省治 保定府:清苑縣 (1870年以前)
天津府:天津縣 (1870年以後)

兩江總督轄(總督駐江寧府: 府治:江寧縣,上元縣)
江蘇省(江蘇巡撫駐蘇州府)
省治 蘇州府:吳 縣 長洲縣 元和縣
安徽省(安徽巡撫駐安慶府)
省治 安慶府:懷寧縣
江西省(江西巡撫駐南昌府)
省治 南昌府:南昌縣 新建縣

陝甘總督轄(總督駐蘭州府,兼甘肅巡撫)
陝西省(陝西巡撫駐西安府)
省治 西安府:長安縣 咸寧縣
甘肅省(甘肅巡撫駐蘭州府)
省治 蘭州府:皋蘭縣

閩浙總督轄(總督駐福州府)
浙江省(浙江巡撫駐杭州府)
省治 杭州府:錢塘縣 仁和縣
福建省(福建巡撫駐福州府)
省治 福州府:閩 縣 侯官縣
台灣省(台灣巡撫駐台北府)
省治 台北府:淡水縣

湖廣總督轄(總督駐武昌府)
湖北省(湖北巡撫駐武昌府)
省治 武昌府:江夏縣
湖南省(湖南巡撫駐長沙府)
省治 長沙府:長沙縣 善化縣

四川總督轄(總督駐成都府,兼四川巡撫)
四川省(四川巡撫駐成都府,後不再設此職務)
省治 成都府:成都縣 華陽縣

兩廣總督轄(總督駐廣州府)
廣東省(廣東巡撫駐廣州府)
省治 廣州府:南海縣 番禺縣
廣西省(廣西巡撫駐桂林府)
省治 桂林府:臨桂縣

雲貴總督轄(總督駐雲南府)
雲南省(雲南總督駐雲南府)
省治 雲南府:昆明縣
貴州省(貴州總督駐貴陽府)
省治 貴陽府:貴築縣

東三省總督轄(總督駐奉天府)
奉天省(奉天巡撫駐奉天府)
省治 奉天府:承德縣
吉林省(吉林巡撫駐吉林府)
省治 吉林府:(吉林府下無本轄縣,只稱省治所在城池為吉林府)
黑龍江省(黑龍江巡撫駐龍江府)
省治 龍江府:(龍江府下無本轄縣,只稱省治所在城池為龍江府)

臨近京師三省、新疆省,無總督,由巡撫直轄
山西省(山西巡撫駐太原府)
省治 太原府:陽曲縣
山東省(山東巡撫駐濟南府)
省治 濟南府:歷城縣
河南省(河南巡撫駐開封府)
省治 開封府:祥符縣
新疆省(新疆巡撫駐迪化府)
省治 迪化府:迪化縣

❺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歷史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負責了解、審查政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的初步審核事項。
1950年3月,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主要是負責管理全國地方編制,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即由人事部承擔。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設立編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人事部門辦理。
1954年,成立國務院人事局,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編制。
1954年12月,成立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
1955年1月,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更名為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負責管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行政、事業編制,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縣三級設立編制委員會。
1956年9月,把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編制委員會。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務院人事局分開。
1958年12月,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和國務院人事局合署辦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國家機關精簡小組,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
1962年2月,中央決定成立國家機關編制小組,負責調查研究有關全國行政編制方面的問題。
1963年5月,設立國家編制委員會,列入國務院常設機構序列。
1970年6月,國家編制委員會被撤銷,編制工作由國務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國務院辦公室成立編制小組,具體承辦編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反映情況。
1978年10月,恢復國家編制委員會,管理全國的行政編制。
1982年5月,撤銷國家編制委員會,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並組成勞動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1987年12月,為組織制訂和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央決定成立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1988年6月,中央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辦公室設在人事部,與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司和地方機構編制司承擔。
1991年,為了加強中央對全國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理順各方面的關系,加強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推進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中央編委是黨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工作,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在中央編委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黨中央的機構,又是國務院的機構 。
中央編辦共設置綜合司、政策法規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監督檢查司、機關黨委(與人事司合署辦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研究中心、電子政務中心、服務中心13個內設機構。此外,2004年4月,經民政部同意,成立了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 。

❻ 中國古代中央機構示意圖

中國古代中央機構示意圖

中國的君主專制,從秦漢到明清,總的趨勢是不斷強化。相權和君權也是此消彼長的關系。

秦始皇當皇帝後說過: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康熙也說過:今大小事務,皆朕一人親理。兩個相距兩千年的皇帝,在專制問題上,達到了高度的統一。

皇帝不是機器人,沒有那麼多的精力,就需要百官輔佐。秦漢實行三公九卿的的官僚制度,丞相為百官之首,擁有很大的權力。皇帝和丞相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如漢之蕭何。漢武帝設立內廷,與宮內官吏決策大事,以丞相為首的百官,開始受到挑戰。到了西漢末年,尚書這個小官職,因為靠近皇帝,地位顯赫,開始分丞相的權力,到了東漢,尚書台正式成為國家的權力中樞。經過不斷演化,地位低下的尚書逐步成為掌握全國政務的最高官職,逐步代丞相執掌朝政。這一切,都是加強皇權的需要。

歷史的發展總是驚人的相似,當尚書省逐步成為國家的權利機構後,皇帝又開始親近身邊的人,原本為宦官擔任的中書令,權力逐步上升。到了魏晉時期,中書令已經成為事實上的丞相。

門下省,原本是內府的一個小機構,官階不高,因為與皇帝親近,皇帝常常與其商議國事,於是,門下省逐步掌握朝政。尚書省,成為一個單純的執行機構。

經過秦漢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到了隋代,終於出現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三省六部制。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同時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相權被一分為三。

從三省的出現,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規律,皇帝總是把大權交給身邊信任的親信,以取代皇帝以外的官僚機構,當這些親信發展成丞相一樣的龐大官僚機構以後,皇帝又開始找另外一些親信,委以重任。也就是說,皇帝相信的,都是身邊的親信,而不是百官以及百官統領的決策機構。總之,皇帝的目的,就是設立一套自己親信組成的內廷,對抗百官組成的外廷。以至於明清的內閣和軍機處的出現,意義正在於此。

皇帝的命令,必修經過中央機構的同意才能發出,才算合法,門下省就擁有封駁權,也就是將皇帝的命令打會。這個規矩,是武則天開始破壞的,武則天經常繞開中央機構,給百官下命令。隨著規矩的逐步破壞,從宋代開始,丞相的地位開始下滑,宋代,丞相已經不能站著和皇帝議事了,皇帝繞開中央機構,直接下旨的事情才逐步多起來。

到了明代,皇帝乾脆廢丞相制,又六部對皇帝直接負責。但皇帝畢竟不是機器人,繁雜的政務讓皇帝焦頭爛額。所以,從永樂開始,皇帝逐步選拔一下官階低下的官員,充當自己的秘書,逐步形成了內閣制度。同時,為了制衡內閣的權力,又形成了一套有太監供職的內廷制度,和百官制度相對應。既有總督巡撫,又有鎮守太監。可以說,國家形成了兩套行政系統,是中國幾千年來,內廷和外廷相互制約的終極體現。

到了清代軍機處的出現,更是將君主專制發展到了頂峰,軍機處在整個清代,都沒有成為國家的正式衙門,但是確實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軍機處的官員,也不是國家的正式編制,都是有六部尚書或者王公貴族兼任,皇帝不信任,隨時可以換掉,正是這種制度的出現,使清朝避免了歷代封建王朝可能出現的各種統治危機,諸如宦官,藩鎮,外戚等等。也正是這種封建君主專制,讓整個國家變成了一言堂,真真正正的成立家天下。套用閻崇年的一句話,君主專制,對皇帝來說,避免了動亂,實現政權的平穩過渡和交接,當然是喜劇。但是,極端的專制制度下,權力高度集中,阻礙了這個國家的持續發展,當然是悲劇。


❼ 一到關於古代中央機構的歷史問題

選政事堂。是唐朝把中書門下兩省高官放在一起商量國家大事的機構。
樞密院是唐到元主管軍事的部門,不發詔。
內閣是明代皇帝的秘書機構,明代無丞相。
軍機處是清代皇權執行機構,清代也沒有丞相。

❽ 中國古代中央官制的演變歷程

中國古代官制的變化
一、三代官制
商代王室百官總稱多尹,大體可分為三類:一類是政務官,有「尹」、「卿士」等.一類是宗教官,有「多卜」、「占」、「巫」等.一類是事務官,有「宰」、「小藉臣」等.
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當完備,僅西周青銅器銘文中提到的各類職官就有213種之多.西周初期,王室政權機構中最重要的職官是太師和太保.太師和太保掌握著王室的軍政大權,並且負有監護和輔佐年少國君的重任.周王室的官僚機構分為兩大系統,即卿事寮和太史寮.卿事寮即卿士寮,其職權是主管「三事」和「四方」.卿事寮的長官,西周初期是太師或太保,西周中期以後為太師,其屬官主要是「三司」,即司徒、司馬、司空.太史寮掌管冊命、制祿、圖籍、祭禮、占卜、禮制、時令、天文、歷法等.太史寮的長官是太史,既是文職官吏的領袖,又是神職官吏的首領.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王室還設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宮廷內官,見於西周金文的有宰、膳夫、寺人、小臣、小子、小夫、守宮、御正、世婦、東宮等.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內服」和「外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機構更加龐大,職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體制更加系統.這種演變趨勢,反映了西周國家機器的完備和王權的強化.
春秋戰國時期士人階層的興起,為官僚制度發展提供了重要條件.士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屬於貴族等級序列的最低一級,依附於宗族群體,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春秋時期,隨著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失去了宗族依託的貴族大批地淪落為士,士人隊伍迅速擴大,脫離了原來的貴族等級序列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進入戰國時代,新興的士人空前活躍,這些文化素養較高的知識分子沒有任何人身依附關系,行動自由,思想開放,成為各國統治者爭相招攬的對象.他們憑借知識和才幹,指點江山,激揚文字,或為理想而奔走四方,或為生計而周遊列國,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選擇,從而形成一支龐大的充滿活力的官僚後備軍,使各國君主有選擇官僚的充分餘地.
二、秦漢官制
秦統一全國後,疆域空前遼闊.要統治好這個龐大的帝國,光靠皇帝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機構.因此,秦始皇在確立了至高無上的皇權之後,緊接著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政府.秦代中央的官員雖然不少,但最主要的則是史書上所說的「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是九卿.九卿即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和少府.這些官員都是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襲.以三公九卿為主而組成的封建朝廷,是秦代專制主義政治體制的核心,是絕對受制於皇帝並代行皇帝政務的最高權力機關.秦始皇通過這個政治核心,撒下了遍布全國各地的統治網.
在秦代,三公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但具體分工是不同的.三公是直接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的高級官員.丞相有左丞相、右丞相之分,以左丞相為尊,職責是輔佐皇帝處理全國政務.太尉是武官,協助皇帝掌管全國軍隊.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轉皇帝詔令,監察文武百官,處理重大案件.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門的具體事務.奉常掌管宗廟禮儀.郎中令,掌管宮廷警衛.太僕,管理宮廷車馬.衛尉,掌管皇宮保衛.典客,處理民族事務及外交.廷尉,負責刑法.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財政稅收.宗正,管理皇族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稅收及手工業製造,以供皇室的需要.
漢承秦制,略有更改.西漢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為加強中央集權,設中朝以分割相權.中朝是皇帝身邊較低級的官吏和待從人員組成的決策機構.向地方派遣刺史.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部」.每個州部設刺中史一人,「以六條問事」,代表皇帝監察地方,使各級地方官吏和豪強不敢過分違法行事.東漢防止功臣竊命,君權旁落,規定:「有功輒增邑賞,不任以吏職.」在經濟上優待三百六十五功臣,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們.為此,劉秀還擴大了尚書台的職權,從而形成了「雖置三公,事歸台閣」的局面.
三、魏晉官制
北魏曾對官制進行過改革.孝文帝即位後,曾於493和499年兩次頒布職員令,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在地方上,則主要是接受漢族地主李沖的建議,於太和十年(486)廢除了宗主督護制,實行三長制.所謂三長制是一種基層管理體系,即五家為鄰,立一鄰長;五鄰為里,立一里長;五里為黨,立一黨長.鄰長、里長和黨長就是「三長」.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監督耕作,徵收租調,征發徭役和兵役.三長制的實行,有利於抑制豪強隱匿戶口,逃避租役,有利於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社會的穩定.
四、隋唐官制
隋唐時期在中央實行三省六部制.在中央,廢六官,恢復漢、魏舊制,設三公、三師等,以尚書、門下、內史三省為最高權力機關.又於尚書省下置吏、禮、兵、刑(都官)、民(度支)、工六曹.在地方,把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兩級制(煬帝改為郡縣二級),擬定九品以上官由中央任免;州縣官三年一換,不得用本地人.從而建立起一整套相當嚴密的機構.唐朝除將隋朝的內史省改名中書省,內史令改名中書令,門下省長官納言改名侍中外,其餘名稱、長官、職能和性質均同隋制.另外,在宰相設置方面,武德年間仍以三省長官充任宰相.李世民即位以後,因其曾任尚書令一職,故以後此官遂虛設不授.但皇帝卻往往給一些官職較低的官吏加上「參預朝政」、「參知政事」和「同中書門上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頭銜,使其成為宰相,而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則被罷相職,如未加上述頭銜,就只能負責省內事務.唐初還設立政事堂,作為宰相議事之處,始設於門下省,後又遷中書省.開元年間,又改名中書門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之印」.
五、宋元官制
宋代在中書省內設政事堂,簡稱中書,與樞密院分掌事務,號稱「二府」.在宰相之下設「參知政事」作為副貳,還把唐末五代設置過的樞密使和三司使定為常設官員,以樞密使分取宰相的軍政大權,以三司使(又稱「計相」)分取宰相的財政大權.又削減州郡長官的權力.不許他們兼任一個州郡以上的職務.以文臣任州郡長官,另設「通判」以牽制之.將全國劃為十五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安撫使、提舉常平等四司,臨時指派朝官兼領.
元朝的中央統治機構有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中書省是最高行政部門,設中書令,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右、左丞,參知政事等,統稱丞相.中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樞密院掌兵權,設院使、副使.御史台掌司法,設御史大夫.行省之下為路、府、州、縣,設總管、府尹、州尹、縣尹;又都各設「達魯花赤」(管民官),由蒙古人擔任.
六、明清官制
1376年(洪武九年)廢「行中書省」,設三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負其責而統屬於朝廷中書省;1380年後又廢中書省,罷丞相官職,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處理其事,對皇帝負責.設內閣,內閣為官署名.朱元璋在廢丞相後,設華蓋殿、謹身殿、武英殿、文華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為皇帝顧問.後來明成祖即位,以官品較低的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午門內的文淵閣當值,參與機務,稱為內閣.
清代在中央中樞部門依明制設內閣(三殿三閣),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下設六部.特設議政王大臣會議及軍機處作為最高權力機關.軍機處是清代皇帝直接指揮下的最高軍政決策機構.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設「軍機房」,雍正十年始正式改稱「軍機處」.軍機大臣無定員,最多時達六、七人,由親王、大學士、尚書、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稱為「軍機大臣」或「軍機大臣上行走」,俗稱「大軍機」.其僚屬稱為「軍機庫京」,俗稱「小軍機」.軍機處職掌為秉承皇帝意旨,處理軍國要務及官吏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是中國歷史上中央集權制的最高發展.在中央的一般部門,設理藩院專管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設都察院以為最高督察機構;設大理寺以為最高法院;設翰林院以為「儲才重地」.宮廷部門設宗人府專管皇旗;設內務府專管宮廷事務.在地方地方上,設省、道、府(直隸州、廳)、縣(州、廳)及邊疆特別行政區.基層組織採用保甲制(牌甲制).
中國古代政區的演變一、戰國秦漢時期的郡縣制
郡縣制形成於春秋戰國.郡的普遍設置在春秋晚期,起初多設在邊遠荒涼之地,因而郡的面積較大,但地位比縣要低.後來出現在郡設縣的情況,於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低縣一等演變為高縣一級,最終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組織.秦統一後,郡作為軍事防備區的歷史相應結束,而轉變為中央和縣之間的一級地方政府.郡守既是軍事長官,也是行政長官,另設郡丞、郡尉協助管理行政和軍事事務.郡縣鄉里的地方行政體制最終定型.
秦統一全國後,廢除分封制,把郡縣制確定下來,推行到全國各地.秦初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來增至四十餘郡.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機構,其長官有郡守、郡尉和監御史等.郡守掌管全郡政務,郡尉掌管郡中軍事,監御史負責監察工作.一郡之內轄若干縣,設縣令或縣長,掌管全縣政務.另設縣尉掌管軍事,設縣丞協助縣官並負責司法.一縣之內分為若干鄉,設三老掌管教化,嗇夫管司法和征稅,游徼管理治安.鄉以下的基層組織是里,設里正和監門.郡縣的長官亦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的推行對於結束諸侯割據的局面,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套統治機構,好象一張龐大的權力網,從中央到郡、縣、鄉、里以至什、伍,層層控制,整個權力集中到中央,再通過中央集中到皇帝,對提高行政效率和維護國家的統一有顯著作用.
二、漢代州制的創立
西漢前期,郡國大量增加,中央感到不易統轄,便試圖採取一套新的建制.漢武帝時,根據《尚書?禹貢》和《周禮?職方》中有關「九州」的記載創立州制,在全國設立了冀、兗、青、揚、幽、並、荊、豫、徐、涼、益、朔方、交趾十三個州.另設司隸校尉部,管理畿輔及其附近地區.東漢時,省並朔方刺史部,改交州刺史部為交州,又為各刺史部設立固定的治所.當時十三州部共轄105個郡國.西晉時,州的建置又有增加.晉武帝太康元年(280),全國有十九個州,轄173郡國.與西漢的情況相比,西晉時期的市、州有了顯著增加.兩漢時江南不過四州,南北比例為三比一;西晉時,江南增至九州,南北比例幾乎達到二比一的地步.州的演變過程表現出中央和地方權力的矛盾.西漢初置州之際,便有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州置刺史,刺史可以監督郡太守,但它的職位比太守為低.東漢末改刺史為州牧,一躍而成為封疆大吏,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使州最終失去了它原來的重要作用,變成了和郡一樣的機構.
三、唐代「道」的功能
唐初州郡較多,太宗時雖有並省,貞觀十三年(639)就有州府358個,比隋時幾乎增加了一倍. 這樣多的郡府,若不加以區劃,便很難有妥善管理.故貞觀元年(627)在並省州郡後,因山川形便,將全國分為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南、江南、劍南、嶺南十道.開元二十一年(733)又在十道的基礎上,將山南道分為東西兩道,把江南道分為東道、西道和黔中道.另外,又在關內道里的京師周圍劃出京畿道,在東都洛陽的周圍劃出都畿道.
唐朝道的劃分顯示出南北地方的發展已經到了大體平衡的地步.因為貞觀時的十道,秦嶺和淮水南北正好各為五道.唐朝中期以後,方鎮分立,其轄區也稱為道.元和時全國有47節鎮,也就是47道.但這時的道與唐初劃分的道已經完全不同了.總的說來,唐代的道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
四、宋代的「路」
為了扭轉地方權力過盛的不良影響,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宋代路的制度確定於太宗淳化五年(994),其後頗有變動.通常人們按照元豐(1078—1085)末年來區劃,定為23路.各路統轄若干府、州、軍監.府州為前代舊制,軍為與軍事有關的地方.監則設於坑冶、鑄錢、牧馬、產鹽等地區.具體些說,在這23路中,共有京府4,次府10,州242,軍37,監4.
宋朝各路的劃分,顯示出這一時期的地理情況和以前又有了不同.唐代十道南北各半.宋朝二十三路中長江、珠江流域居十五路.黃河流域只有八路.雖說是因為宋朝與唐朝的版圖不同,但長江和珠江流域的發展無疑是一個重要因素.
五、元代「省」制的確立
行省制度創立於元朝.從有關資料來看,行省不是監察性質的區劃,也不是純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機構.據《元史?地理志》載,元世祖平宋之後,立中書省一,行中書省十一,分鎮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軍四,安撫司十五.其十行省為: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湖廣、嶺北、遼陽、北東.中書省和行中書省統轄路和直隸府州.
明朝不設中書省,京師附近以直隸為名(南北兩直隸).在兩直隸外,於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稱為承宣布政使司.不過習慣上仍稱「行省」.終明之世,兩直隸及十三布政使司,分統之府140,州193,羈縻府19,州19,又有土官宣慰司11,宣撫司10,安撫司22,招討司1,長官司119,蠻夷長官司5.
到了清代,仍沿明時舊制,雖繼續設置承宣布政使司,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稱.清初廢南直隸之名.康熙之初為十八省.其後至光緒九年設新疆省,十三年設台灣省,三十三年更設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甲午戰後台灣淪陷,故終清之世,共有二十二省.

❾ 中國古代中央官制的演變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臣制度。這三位王子是首相、玉石大夫和泰中尉。他們負責管理、監督和軍事事務。九清是中央各部門的行政長官。他經常是九清的首領。他負責宮殿的禮儀和文化教育。郎仲齡負責守衛宮門,擔任首席保鏢,上尉是宮門護衛官。

太浦掌管皇帝的戰車和馬匹,以及國家馬匹管理局;庭中尉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官員;典當行負責國家事務和法庭工作;族長掌管皇室事務。國稅局;治穀子的職責是徵收鹽鐵谷地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婦負責海赤澤地稅和政府手工業供給皇室。

魏晉中央官制

九級中正制度是由世家弟子繼承或推薦的。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中央集權專制趨於完備,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三省省長具有總理職能,形成了明確的分工和相互制約機制。這是行政體制的一個重要變化。尚書省是央行的中央行政中心,下轄6個部門、24個部門。

宋代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機關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然還有三省六部,但都是徒勞的。以「同忠蜀門下的和平事務」為真正的總理,參事為副總理,行政總指揮;設立樞密院,負責軍事事務,調派使節、鐵鹽使節、杜志使節負責財政,從而形成了行政權、軍事權、財政權三權分離的局面。

首相的權力已大大削弱。六部委的權力也被越來越多的機構篡奪。例如,官部,權力屬於東審、西審和三級法院;家部,權力屬於三級法院;禮部,權力屬於禮院;軍部事務,權力屬於樞密院;刑事司法部,權力屬於法院,起訴是在北京的監獄部門;工業部,權力屬於三個部門

九廟五監一些寺廟和監所的權力交接情況類似。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中央體制改革,廢除了三部制和一切雜制,基本恢復了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

與唐朝不同的是,上書左侍者射門侍者、尚書右侍者射門侍者、書侍者行中的上書右侍者射門侍者、書侍者行中的書侍侍者被任命為宰相(後更名為左右宰相);此外,還保留了樞密院。元代中央行政體制將唐宋三省制改為一個省制——中蜀省,以中蜀省為最高政府機關,六部為隸屬。

明代中央官制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帝制的集權發展到了極致。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員進行了重大調整。首先,秦漢以來的宰相制度作為顧問內閣制和日常公務內閣制被廢除。在監察方面,從漢代開始,皇家歷史講台改為首都檢察院;在軍區,首都檢察院改為第五軍都城。

六部委升格為直接對皇帝負責,建立龐大的太監組織及其控制下的工廠衛生特勤機構。其中,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是組建內閣。內閣由翰林書院學士組成,分為一、二、組員。其主要職責是「以投票方式起草」。它是代表他人起草詔書和評論紀念物。

永樂之後,內閣學士逐漸參與政治事務,不僅咨詢顧問,而且掌權。內閣隨後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改為國家行政中心。

清代中央官制

由滿族貴族建立的清朝,最初由八旗主和協商王大臣會議共同討論。雍正年間,西北地區頻繁使用軍隊。為了及時討論軍事問題,成立了軍事補給室。後來改名為「軍用飛機辦公室」。它被稱為「軍用飛機辦公室」。它最初是一個臨時機構,後來取代了商業和政治國王大臣會議,並擴大了權力,成為一個中央輔助政府部門,由皇帝直接控制,處理全國的軍事事務。

其特點是:效率高、速度快、保密性強。清朝的六部已經減權,不再是行政中心。他們不能直接向下屬頒布法令。清代只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浦寺和紅旗寺。

故宮的位置在六號以上。五所監獄只存在於國家,其餘四所監獄相繼並入工作部。鴉片戰爭後,為了適應列強入侵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清廷進行了官制改革和制度調整(見晚清政治體制改革)。

(9)中國中央機構設置歷史擴展閱讀:

三省六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組織嚴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它始建於隋朝,完善於唐代。從那時起到清末,六部制一直沒有改變。三省指中蜀、門峽、上蜀,六省指上蜀所轄的官、戶、禮、軍、刑、工等部。各部門轄四個司,共計二十四個司。

在發展的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發生了演變。直到隋朝才統一為三省六部,主要負責中央政令政策的制定、審定和執行。不同時期的統治者進行了一些調整和補充,有利於加強君主專制制度。

明初沒有《中書令》,六部仍由中書省管轄。唐太祖洪武十三年,他批判胡維永,廢丞相,廢中蜀,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到目前為止,三省六部的三省已經全部取消。

❿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歷史沿革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負責了解、審查政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的初步審核事項。
1950年3月,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主要是負責管理全國地方編制,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即由人事部承擔。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設立編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人事部門辦理。
1954年,成立國務院人事局,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編制。
1954年12月,成立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
1955年1月,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更名為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負責管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行政、事業編制,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縣三級設立編制委員會。
1956年9月,把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編制委員會。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務院人事局分開。
1958年12月,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和國務院人事局合署辦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國家機關精簡小組,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
1962年2月,中央決定成立國家機關編制小組,負責調查研究有關全國行政編制方面的問題。
1963年5月,設立國家編制委員會,列入國務院常設機構序列。
1970年6月,國家編制委員會被撤銷,編制工作由國務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國務院辦公室成立編制小組,具體承辦編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反映情況。
1978年10月,恢復國家編制委員會,管理全國的行政編制。
1982年5月,撤銷國家編制委員會,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並組成勞動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1988年6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辦公室設在人事部。
1991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編委)。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編辦)是中央編委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黨中央的機構,又是國務院的機構。
中央編辦共設置綜合司、政策法規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司、事業單位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監督檢查司、機關黨委(與人事司合署辦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研究中心、電子政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14個內設機構。
2004年4月,經民政部同意,成立了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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