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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離婚法律的歷史演變

發布時間:2021-03-01 02:51:44

❶ 我國《婚姻法》的歷史和現況

中國奴隸制、封建制時代的婚姻法
在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家族制度的禮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在冠、昏、喪、祭、鄉、相見的六禮中,婚(昏)為其一。嫁娶中又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六禮」,婚姻離異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以及男女、夫婦關系中的「三從四德」等,都發端於奴隸制時代(見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禮、法並用。
戰國時《法經》,以姦淫入於雜律。秦簡已有「家罪」之名。
漢《九章律》(見漢代法規)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見三國法規)、晉律(見晉代法規)中均有戶律。北齊律以婚事附於戶,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見北朝法規)。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
隋(《開皇律》)將婚戶合而為一。《大業律》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見隋代法規)。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臻於完備。現存的《永徽律》(見唐代法規)以《戶婚》為第四篇,計46條,不僅是以後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宋代以戶婚律載於《宋刑統》,並在戶令中重申良賤不婚等規定。
遼、金、元的法律均有關於戶婚的內容。
明律(見明代法規)在戶律中有婚姻等門,清律一仍其舊。明代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已有與律並行的例。在清代法律體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後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詳見於禮而略於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並不是全面的,除了與刑相關的問題外,其他均由禮來調整,這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婚姻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
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內容上與北洋政府制訂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脈相承,並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條文,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
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有關婚姻條例的決議,同年12月1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後又加以修改,於1934年4月8日頒行了《中國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其後,許多革命根據地都制定了地區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2月的《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月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❷ 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與社會變遷的關系

婚姻法治的歷史變遷是一個時代變遷和社會文化轉型的晴雨表,從中也折射出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巨變。
第一,反映了新舊中國政權的轉換。
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廢除舊式封建婚姻制度、樹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宣言。從所用術語來看,「包辦強迫」、「男尊女卑」、「重婚」、「納妾」、「革命軍人」等暗含了從「舊制度」變為「新制度」、從「革命」變為「建設」的巨大歷史轉換。後兩部《婚姻法》開宗明義指出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從內容來看,「計劃生育」、「夫妻財產」、「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戀」等富有時代氣息的術語表明了與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異,也表明後兩部《婚姻法》出台時不同的時代背景。
第二,反映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
中國婚姻法治發展變遷最根本的動力是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沒有改革開放進程的日益加快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不斷推進,就沒有婚姻法治的進步。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攬,《婚姻法》的制定和頒布也不例外。而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政府對個人生活干預的方式發生變化,從計劃經濟下的大包大攬解決問題轉變為賦予個人更多權利,這就使個人有了更多的活動空間,也必將促使婚姻家庭朝著更加有利於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發展。從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國家主導逐漸變為民眾廣泛參與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一特點。
第三,反映了人治與法治之爭以及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國家對婚姻的治理、人們對婚姻家庭的重視、社會法治觀念的變化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其間,有20世紀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強「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張,有20世紀50年代「重視法制」的良好開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檢法」的狂熱;有20世紀80年代「人治與法治」的爭鳴,也有90年代「依法治國」思想的高度一致。在當代中國的政治框架和權力運行體制之下,黨和政府在法治問題上的抉擇對當代中國婚姻法制的嬗變至關重要,《婚姻法》的歷史演進折射出國家治理方式的變遷和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
第四,體現了國家不斷走向富強和人民生活日漸富足的社會現實。
從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對比中,這一事實表現得十分明顯,其中最典型的是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款:1950年《婚姻法》中對此只是較為籠統和粗略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規定雖做了少量調整,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整體的分割辦法和相關細則;2001年《婚姻法》對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做出了較為全面、詳細和明確的補充。這既是法律不斷走向完善的表現,也反映出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實。此外,關於「感情破裂」、「計劃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戀」等相關條款相繼寫入《婚姻法》,也表現了人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後對生活質量的追求以及維權意識的增強。
總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經歷了60多年的變革歷程,從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中國民眾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與現實之間不斷進行調適和整合的過程中日漸表現出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的時代特徵,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以人為本、依法治國的艱難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與現實之間又時而存在一些社會沖突現象,這也表明,任何法治實踐只有在與民眾的日常生活變革緊密關聯和平衡中才會更加完善起來,進而促進當代中國社會的和諧發展與良性運行。

❸ 中國婚姻家庭及其變遷的提綱

一、 近50年中國婚姻家庭政策的變遷
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後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貫徹執行
2、1980年代至20世紀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頒布
3、新世紀以來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
二、婚姻家庭政策變遷對女性的影響
1、女性的家庭和社會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適時得到特殊保護
2、女性主體意識不斷增強,由依賴走向自立 1950年4月,毛澤東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於1950年5月1日起頒布施行。這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這部婚姻法共計8章27條,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附則等章節。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這些原則也構成了新中國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內容。
婚姻法頒布後,中央政府通過大規模的宣傳教育和各種行政手段,推動婚姻法的貫徹實施。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要求全黨同志應認真學習婚姻法,保證予以正確執行。從1950年到1952年,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都曾多次發出貫徹婚姻法、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通知。1953年3月被中共中央和政務院確定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領導下,全國各地都成立了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向廣大群眾進行了有關婚姻法的宣傳,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戶曉,深入人心。1955年6月,《婚姻登記辦法》公布,確立了以婚姻登記為中心的婚姻管理制度。
在1951年國家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條例》中,除了明確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外,還規定女工在產前產後休假56天,工資由單位照發。同年發布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堅決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反對歧視迫害婦女的通知》指出,要辦好托兒所和各種婦幼保健事業,以減輕婦女的家務負擔,使她們更好地投入社會生產。國家出台的這一系列政策考慮到了婦女特殊的生理需求,為婦女參加社會工作、與男性獲得平等的社會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以及與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頒布和實施,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變化了的社會需求,70年代末,適當調整婚姻家庭政策提到了國家的議事日程。
1980年9月10日,經過修訂,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通過的第二部婚姻法,與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較,主要修改之處為:1、對基本原則的補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項原則的同時,增加了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規定;2、對結婚條件的修改;3、擴大了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4、對離婚條款的增補;5、增加了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人依法制裁和強制執行的條款和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執行的規定。
新婚姻法頒布後,國務院於1980年12月發出《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於1981年12月發出《關於進一步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通知》。政府和婦聯等系統還開展了一系列的宣傳攻勢,形成了強大的社會輿論,推動了婚姻法的貫徹執行。
在這段時期,國家不斷出台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它們既是對1980年婚姻法的補充完善,也是新時期我國婚姻家庭政策的新發展。主要有:
198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
1992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而詳細地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1994年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
1995年,頒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
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1980年11月,民政部經國務院批准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辦法。1986年3月,民政部又重新修正頒布了《婚姻登記辦法》,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執法地位,確定了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證制度等。1994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具體規定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等。
1983年3月和8月,民政部相繼頒布了《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1989年先後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3年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離婚後的若干問題提出了明確規定。
1999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1991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制度作了簡要的規定。

❹ 中國最早的離婚訴訟

發生於1931年的清遜帝溥儀與淑妃文秀的離婚案是一起在中國現代史上影響頗遠,或者說震動海內外的重大案件。皇帝離婚、即便是遜帝離婚在中國數千年歷史長河中可能並不少見,但由女方提起的離婚案件可能僅此一件,同時又是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的,則屬千古奇聞了。

事情的起因和過程是這樣的。1922年11月,盡管已是前清遜帝的溥儀仍然按照大清的傳統禮儀,在自願的前提下選文秀入宮,封為淑妃。文秀個性較強,入宮後兩人情意不合,一直不為遜帝所愛。1925年溥儀移居天津後,因經濟拮據和皇後從中作梗,兩人感情更是走到了盡頭,連同居次數都極少。文秀力爭無果,遂於1931年8月聘請執業律師張紹曾、張士駿、李洪岳為代理人,訴諸法律正式向溥儀提出離婚。文秀的態度極為堅決,先協議,協議不成就走訴訟渠道。溥儀聞訊大驚失色,為保全顏面,連夜召集前清重臣鄭孝胥、胡嗣瑗等商議對策,確定了和平解決的方案,同時也聘請了律師林廷琛為代理人以備訴訟之防。8月28日雙方律師來到天津法租界五號路八十三號龐納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由於分歧較大,協商的過程極為艱難,幾度走到訴訟的邊緣。在此過程中京津滬等地的報紙大肆充分報道,此案引起了國人的極大關注。最後雙方於10月22日在龐納律師事務所自願達成以下離異協議:一、兩人婚姻離異,文秀不得另嫁;二、文秀回外家居住,不得在外隨便居住;此後不得有損壞對方名譽的行為;三、文秀所有衣物照單一次給付;四、溥儀一次支付文秀贍養費55000元。協議經當事人簽字後生效,共四份,雙方當事人及雙方律師各一份。溥儀與文秀的離婚案以協議的方式得以解決。

❺ 中國古代門第婚姻的歷史演變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通過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過周代,基本上建立與固定下來,而到了秦、漢時期,則有進一步的發展。
一、婚齡
古人是主張晚婚的,認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發育成熟才能結婚。上一章雖述及《黃帝內經·素問·上古天真論》說,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歲始來月經;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歲才開始遺精,如果這時「陰陽和」(即性交),則可能有子。但是這時性功能並未完全發育成熟,還沒有進入合適的婚齡。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歲,始能「腎氣平均,故真牙生而長極」;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歲,才能「腎氣平均,筋骨勁強,故真牙而長極」。所謂「腎氣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發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較成熟;所謂「真牙生而長極」,指人的最後一顆牙齒「盡頭牙」長出,也表示人的身體已完全發育成熟。
這一思想對後世影響很大,許多古代書籍中都提出過這個問題,在漢代與魏晉南北朝的許多學術書籍及醫書中也強調這一點。
但是,到了漢朝,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論在實踐中受到了一些沖擊,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論衡·齊世篇》中說:「《禮》雖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張設,未必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這種狀況和封建社會的發展有很大關系。在封建社會中,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男子早娶則家中較早地增添勞動力,似對發展一家一戶的生產有好處;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視子嗣,早娶則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雖然有些有識之士反對這種早婚現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漢朝有個學者叫王吉的說:「夫
婦,人倫大綱,天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會生活中有許多現象、民間有許多做法都源自經濟發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現實的問題,帶有很強的現實性;而科學理論探索事物發展的規律,帶有很強的預見性。預見與現實之間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都會遇到這類問題。對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還是要從經濟上徹底解決,這當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漢代早婚現象的興起,王室與民間皆然。查考《漢書》、《後漢書》,男子從十五歲至十八歲初婚者都有。如《後漢書·靈帝記》:「建寧四年四月癸丑,立貴人宋氏為皇後。」靈帝於建寧元年即位,年十二,那麼結婚時年十五。《後漢書·桓帝記》:「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後梁氏。」桓帝是十五歲即位的,結婚那
年應為十六歲。《隸釋》十五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雲:「收從孫,即廣延,立以為後。年十八,娶婦徐氏。」
查考《漢書》、《後漢書》,女子出嫁從十三歲到十九歲的都有。如《後漢書·昭德馬皇後紀》:「後從兄嚴不勝憂憤,白太夫人絕竇氏婚,求進女掖庭,由是選入太子宮,時年十三。」《漢書·外戚傳》:「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媼。王媼家本涿郡蠡吾平鄉,年十四,嫁為同鄉王更得妻。」《後漢書·曹世叔妻傳》:「作女
誡七篇,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古詩《孔雀東南飛》:「十七嫁為婦,心中常苦悲。」《後漢書·光烈陰皇後傳》:「更始元年六月,遂納後於宛成當里,時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統計的年齡,按中國舊俗為虛歲,即剛誕生就算一歲,誕生滿一年即為兩歲,所以實足年齡比上述的還要減去一歲。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長於女為常。如《漢書·霍光傳》:「光長女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與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蓋內安女後宮,為婕妤,數月,立為皇後。」又《漢書·外戚·孝昭上官後傳》:「昭帝始立,年八歲,安女入為婕妤,月余,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這兩段是說明了男女相差兩歲,是為 「相配」。民間也是如此,《後漢書·循吏·任延傳》:「洛越之民無嫁娶禮法,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齡相配,同時相娶者二千餘人。」

二、婚姻途徑

在秦、漢、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由於距上古時期還不算很遠,男婚女嫁還有一定的自主權,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強,夏、商、周時代那種在有的節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漢民族中已基本絕跡了。

在《漢書》與《後漢書》上記載了這樣幾件事:《漢書·張耳傳》:「外黃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謂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請決嫁之。女家厚俸給耳。」

《後漢書·梁鴻傳》:「同縣孟氏有女,狀肥丑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聘之。」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外黃富人之女盡管是他人建議,自己決定,但總是表明了對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權。孟光之嫁梁鴻,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這種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後很少見了,即使有,也會受社會打擊,被斥為「放盪」、「不規」、「有悖禮法」,而在漢代,還是時人異之,時人賢之的。

當然,以上這種現象只是事物的一個方面。從秦、漢起,婚姻由父母決定,已逐漸演變為事物的主要方面。《後漢書·戴良傳》:「良五女並賢,每有求姻,輒便許嫁。」這個父親有支配女兒婚事之權,對外也比較好說話。可是也有不好說話的父母,如《漢書·淮陽憲王傳》:「趙王復使人顧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魏志·王粲傳》:「粲父謙,為大將軍何進長史。進以謙名公之胄,欲與為婚,見其二子,使擇焉,謙弗許。」有時,長輩對子女親事的看法有矛盾,但歸根結蒂,兒女親事還是取決於長輩。如《漢書·孝宣許後傳》:「時許廣漢有女平君,年十四五,當為內孝令歐侯氏子婦。臨當入,歐侯氏子死。其母將行卜相,言當大貴,母獨喜。張賀聞許嗇夫有女,乃置酒請之,酒酣,為言:『曾孫體近,下人乃關內侯,可妻也!」廣漢許諾。明日,嫗聞之,怒。廣漢重令為介,遂與曾孫。」再如漢高祖劉邦當初娶呂後,也有類似情況。呂後的父親呂公看到劉邦的相貌,很敬重劉邦,說自己相人多了,沒有人能及得上劉邦,要把女兒嫁給他。可是妻子呂媼發火了,她責問呂公說:「你一直說我們的女兒要嫁個貴人,沛縣縣令來求婚,你都不同意,怎麼許給了劉邦這個小子?」呂公說:「這種事女人不懂。」結果還是將女兒嫁給了劉邦。

有時,男女的婚姻還由別的親屬插手干預決定,當然這種親屬要比父母更權威。例如漢朝的陳平年輕時娶不起妻,戶牖有個富人叫張負的,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見到陳平,感到陳平相貌很好,氣度也了不起,於是就要把孫女許給他。這個孫女命不好,嫁一個丈夫死一個丈夫,共五次。可是,張負的兒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兒嫁給
陳平,說陳平窮,又不幹什麼正事,縣里不少人看不其他,為什麼要把女兒嫁給他。但是張負認為此人不會沒出息,最後還是把孫女許配給了陳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過父母,或不從父母命,那麼父母是十分生氣的。例如漢朝的司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臨邛的大富豪卓王孫有次宴請賓客,司馬相如應邀出席,在席間弄琴。卓王孫新寡的女兒文君偷偷地從窗縫看司馬相如,十分傾心,於是在夜裡跑到司馬相如處,兩人私奔至司馬相如的故鄉成鄉。司馬相如家
境貧窮,徒立四壁。卓王孫為此事大怒,說:「這個女兒這么沒出息,我不忍心殺她,但一分錢也不能給!」人們勸他,他終不聽。

無論是男女自行擇偶,還是父母決定,選擇的標准有哪些呢?
男方擇婦,一是看重形相,當然所謂形相不光是美。漢朝有個有名的循吏黃霸,「少為陽夏遊徼,與善相人者共戴出,見一婦人。相者言:『此婦人當富貴,不然,相書不可用也!』霸推問之,乃其鄉里巫家女也。霸即取為妻,與之終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華陽國志》卷十中說了這么一件事:「陽姬,武陽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閉獄。楊渙始為尚書郎,告歸,郡縣敬重之。姬為處女,乃邀道扣渙馬訟父罪,言辭慷慨涕泣。渙懇告郡縣,為出妻父,因奇其才,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門弟,如《漢書·董賢傳》說:「王閎妻父蕭咸,前將軍望之子也,久為郡守,病免為中郎將,兄弟並列。賢父恭慕之,欲與結婚姻。」還有貪慕女方家財的,如前面引述的陳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陳平為什麼接受張負這個守寡五次、人們都不敢娶的孫女呢?後人說是貪圖岳家多財。

女家擇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呂公之看劉邦,張負之看陳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覽》 五百四十一引《吳書》說到吳國有個有名的大臣陶謙年輕時的事:「陶謙字恭祖,丹陽縣人。甘公出,遇之途,見其容貌,異而呼之,住車與語,甚悅之,因許妻以女。甘夫人怒曰:『聞陶家兒游戲無度,如何以女許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後必大成。』遂與之,後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賢與才,古人對此是十分重視的,史書所載甚多,如《漢書·張耳傳》:「父客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後漢書·公孫瓚傳》:「瓚為人美姿貌,大音聲,言事辯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後漢書· 列女傳》:「勃海鮑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當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鮑宣貧而好學,有志。《太平御覽》五百四十一引《鄭玄別傳》雲:「故尚書左丞同縣張逸,年十三,為縣小吏。君謂之曰:『爾有贊道之質,玉雖美,須雕琢成器,能為書生以成爾志否?對曰:『願之。』乃遂拔於其輩,妻以弟女。」《華陽國志》卷十下說:「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時,二兄亦死,燮為姊所遣,隨父門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許多古人惜才、愛才,慧眼別具,識人於草莽之中,助人於窮危之際,這種賞識與幫助往往以聯姻的形式出現,這種情況即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也沒有什麼不好。

在那個時代,聯姻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帶有政治目的,為了某種政治關系而聯姻。《史記》七《項羽紀》說:「張良出要項伯,項伯即入見沛公,沛公奉卮酒為壽,約為婚姻。」《後漢書·劉植偉》:「時真定王劉揚起兵以附王郎,眾十餘萬。世祖遣植說揚,揚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納郭後,後即揚之甥也,故以此結之。」

在秦、漢之際,指腹為婚的事也始見端倪,此風盛行於後世。如《後漢書·賈復傳》:「復兆與五校戰於真定,大破之,復傷創甚。光武大驚,曰:『我所以不令賈復別將者,為其輕敵也。果然失吾名將!聞其婦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

總之,秦、漢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徑與目的上已日益鮮明地打上了封建社會的烙印:家法與父母之命越來越起作用,而門第之見也開始產生,從前面所引述的許多事例來看,門第相當的所佔比例不少,這種重門第、重等級之風是封建社會的特徵,而到魏晉之時達到頂點。當然,也有許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賤與
貧窮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說來這沒有什麼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許多「此男當貴」,「此人必非終於草莽者」的看法與期望,帶有一種以求有朝一日進入較高等級的希求。至於通過聯姻以獲取金錢還不太明顯,陳平欲得五嫁夫輒死之女意在金錢,也只是後人的分析。古人聯姻中以追逐金錢為目的的遠不如今日,這可能是
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的緣故。

三、婚儀

這個時期的婚儀沿襲過去的「六禮」,而且在貴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藝文類聚》四十說:「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問名,謂問女名將歸卜之也。納吉,謂歸卜吉,往告之也。納征,用束帛,征成也。請期,請吉日將迎,親謂成禮也。

但是,這一時期的「六禮」比之於古之「六禮」,繁縟得多,奢侈得多,以此來顯示地位與財富,是封建社會的特點之一,淳樸的古風已逐漸喪失殆盡。例如,從漢朝起,百官納采,用玄纁、羊、雁等禮物凡30種。《通典》五十八對此作了較詳細的描述:

後漢鄭眾百官六禮辭大略同於周制,而納采女家答辭,末雲: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稱前人,不雲吾子,皆雲君。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封,表又加以皂囊,著篋中,又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歷史演變

新中國的公證制度是借鑒前蘇聯公證制度創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並走過了一段曲折的發展歷程。

20世紀50年代,除基於國際慣例辦理的少量涉外公證外,國內公證業務基本處於停滯狀態。「文革」期間,我國公證工作幾近取消。改革開放以來,這一法律服務工作開始恢復。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後,即著手推動公證制度的復建與發展工作。1982年,國務院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公證法規——公證暫行條例。

1993年以後,司法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啟動了公證體制改革。2000年以來,中國公證事業進入深化改革和全面發展的新時期。

目前,我國公證機構和公證隊伍初具規模,全國已建立3150家公證處,有近12000名公證員,公證從事人員將近2萬人。近年來,執業公證員開始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者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中選拔,大專以上學歷的占公證員總數的93.3%,公證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也取得明顯進展。

近年中國公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由恢復之初服務涉外工作為主轉為國內和涉外並重,由服務民事領域為主向服務社會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活各領域全面延伸,為社會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每年辦理公證達1000多萬件,其中涉外公證290多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

為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盡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比較完備的公證法律制度,有關方面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公證機構組織形式、人員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責任、辦證程序及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比如,全國已有1200多家公證處由行政體制改為事業體制,一些地方還進行了合作制試點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證處;建立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制度,確保公證處有賠償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證程序細則等。

2004年12月25日,公證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

❼ 中國婚姻家庭及其變遷的新世紀近5年

實踐證明,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婚姻家庭政策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社會進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的諸如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現象,嚴重破壞了損害了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作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應當根據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予以修改與補充。
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這次修正歷時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條,修改補充近30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總則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諸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增加了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的規定。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設了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第三,在家庭關系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和有關親子、祖孫、兄弟姐妹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四,在離婚制度中,對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了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在離婚後子女的扶養教育和財產處理問題上,增設了探望權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規定。
第五,以專章形式規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國家除了對婚姻法進行修正,還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可操作化進程。200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使其進入了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新時期。2001年,政府又及時制定並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
2003年7月,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國務院通過並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這次頒布的條例,「管理」二字從名稱上正式引退。新條例頒布後,民政部在總結幾十年婚姻登記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又及時出台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將條例的各項規定細化,使婚姻登記中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登記工作更為規范和完善。
進入新世紀,我國婚姻家庭政策領域做出的一些補充與修改,進一步體現出我國政府對於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權利的重視,對某些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國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標之一。1950年,婚姻法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頒布,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其後與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確保了這一原則的實施。因此,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政策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都是對傳統性別制度的一種沖擊和破除。更為難能可貴的是,國家直接出面,通過行政手段和政治運動來推動這些法律政策的貫徹執行,使得中國婦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國家由婦女孤軍應對父權制度的奮戰階段,迅速地將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轉變為事實上的廣泛的平等,迅速地縮小了男女兩性在社會和家庭地位上的歷史差距,也為日後女性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對比於世界上其他國家女性的發展歷程,可以說,中國女性的地位在20世紀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跨躍了某些國家女性為爭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進行的艱苦鬥爭階段,以及將其變為現實的不懈奮爭階段,獲得了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雙重推動和保障的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和地位。

❽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婚姻的起源
原始人類並不需要婚姻,這跟今天的靈長動物是一樣的,不必細說。後來有了氏族社會,採用的是集體群婚制,即一個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體嫁到另一個氏族。這也是在進化過程中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亂倫導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個習俗。再後來進入了私有制社會,才有了一對一或一對數的固定的夫妻關系,於是就產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婚姻產生於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密切相關。由於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財產,於是多數古代社會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等現象也源於此。由於私有制的財產由於血緣關系中的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的純凈,就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於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至於在自然小農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即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而在現代社會中的老百姓,婚姻則是為了組成一個家庭,在滿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時,承擔為家族和社會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人的一種歸宿。
婚姻的起源即是對財產的保護。它是父系社會的產物,是把女人視作物,一種可供交換的財產。至於母系社會里的一些所謂的「走婚」等,並不是婚姻,只是人類繁衍的本能在生產力極為低下的情況對抗惡劣的自然環境下的選擇。那時,多生下一個孩子,當然就多一份人類活下去的可能。女人因為生育而成為神祗,有權與想性交的任意一個男性發生關系,包括亂倫。「活下去」這三個字在很大程度上還決定了母系社會剛邁入父系社會時的性行為。相當長一段時間,人們是按照供養關系,而不是血緣關系來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但隨著生產力的逐漸提高,人類學會狩獵與農耕,私有財產出現,保護財產成了首務之急,於是,婚姻出現,妻子成了丈夫的財產。一開始規矩還不嚴,婚姻還未能完全統治性,女人在婚前還可以有性行為,所以當時普遍有「殺首子」之風俗,以求保證血緣的純凈。到後來,婚姻完全統治了性,人類徹底邁入農業社會,任何一個女人的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說了算。女人已經完全淪為財產,她不僅是父母待價而沽的商品,也是某個男人即將購買的財產。
▲婚姻的演變
在人類社會中,婚姻不是自始存在的,永恆不變的,它經歷了復雜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它經過最初的雜亂兩性關系發展到原始禁忌、習慣、道德和法律加以確認和調整以後,產生了對人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從而形成了人類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演變過程分為幾個階段:1、前婚姻時代的血緣團體。即同一原始群體內的男女,在兩性關系方面是雜亂的,沒有任何限制。不僅在兄弟姐妹間,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親間都沒有禁忌。這一時期存在於人類最初數以百萬年計的漫長時代。2、群婚制。隨著原始社會不斷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人類從最初毫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進為各種群婚制的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開始形成了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最大的特徵在於,兩性關系受到一定范圍的血緣關系的限制。期間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先經歷了血緣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親間的兩性關系,即不同輩分的男女間不得結婚;再經歷了亞血緣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這從而引起了母系氏族的產生,使人類婚姻由族內婚向族外婚發展。3、對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過著相對穩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其產生於原始社會晚期。是從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態,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現居住在雲南瀘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帶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其實就是對偶婚的開殘留形態。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選擇規律作用的結果,也不是男女性愛的結果,而是私有制確立的必然結果。形成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婚姻家庭。它經歷了長期的演變過程,包括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四個歷史時期。

❾ 以中國近代婚姻立法為視角,論述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歷程,特點和意義·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在這里看到這個帖子,說說我的看法,大家別噴我。
中國近代婚姻在法清末民初確立,這個時候中國傳統封建婚姻開始發生變化,不但傳統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統的批判,出現了自由離婚與再嫁的婚姻現象。在這一歷史時期,最典型的事件莫過於廢帝溥儀與他的妃子婉容的離婚事件。同時人們開始注重婚姻法規。1916年,司法部附設的法律編查會先後制定民法草案。關於婚姻制度方面,《民律親屬篇草案》第三章有詳細規定,這無疑對婚姻陋俗的變革起到了推進作用。應當特別提出的是,這時有人開始注重履行一種契約婚姻,類似於現代結婚證的婚姻契約出現,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現代化的體現。這種契約婚姻在當時還是極為個別的現象,但它卻改變了過去男尊女卑的局面。是中國婚姻史上婚姻締結方式走向文明的開端。
中國近代法律的發展歷程,要從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一直到辛亥革命,這發展歷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歷史時期:
一.鴉片戰爭西方國家靠著船堅炮利和鴉片,不但打開了古老的中國海關大門也打破了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封建士大夫們腦中的中國中心夢。西方資產階級的文化和傳統,緊隨西方列強的商品滾滾東流。有著幾千年光榮歷史,包括法文化在內的古老東方文明,在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面前,很快失去了昔日的光輝。兩種截然不同的法文化,在中國近代社會發展的內部矛盾斗爭中,由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後,古老的中華法系終於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中國法律由此走出中世紀,進入近代。這是一個曲折痛苦的過程。在血與火的年代,前進與倒退,守舊與創新,傳統與外化,既嚴重對立,又相互調和。在困惑和迷惘中,於20世紀初年走完了這段路程,鴉片戰爭後 因為中國鴉片戰爭失敗國門被打開,主權喪失,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國家為了更好的維護中國的利益,進一步的控制中國,就提出了領事裁判權,對中國的法權進行侵奪,這種制度一確立,清王朝即喪失了對進入中國境內的外國僑民的法律管轄,原有的完整的司法權也因之而喪失。其結果,不但嚴重地破壞了中國原有的社會秩序,同時也給清王朝的統治帶來嚴重的危機。義和團的爆發也和這一制度有著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系。這一危害中國的有識之士也早已發現,在戊戌變法也將它列為變革的目標之一。二.太平天國時期 農民處在封建社會的最下層,帝國主義與封建主義的雙重壓迫,使他們對封建法制深惡痛絕。因此,太平天國英雄們在發動武裝起義之始,便把斗爭的矛頭指向清王朝封建法制。天平天國定都天京後制定並實施了《天朝田畝制度》等法律,將自己的理想付諸實踐。這些法律,從土地分配、婚姻嫁娶到犯罪和刑罰、訴訟制度等問題,都一反清朝封建舊法制。太平天國的法制雖然因時代和農民的階級局限,而存在不少落後成分,並因戰爭等等原因而無法全面實施,但是它在大半個中國否定和取代了封建法制長達十多年,其摧毀舊法制的革命作用實在不能低估。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按照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的原則,對司法制度進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轉變。而最終作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書》的出現,其六法體系最終建立,標志著近百年的中國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終完成。
縱觀中國近代百年歷史來看,從列強破開國門導致封建法律陷入困境,還是辛亥革命直至中華民國南京政府的成立,「三權」分立,《六法全書》的出現,無不體現了中國法律從皇權到人權的轉變,發張與晚清的中國近代法律,在中國近代動盪的社會變革中瓦解,是中國近代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對中國的法制有深刻的影響,其演變過程對我們法制的發展建設存在諸多啟示。在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廣大法律制定者從洋務運動開始,不斷的吸收總結,注重新思想的運用,這些從西方學習的思想,從根本上轉變了,近代中國人對法的理念,從西方吸取的法律營養,加速了中國近代法律的發展建設使得清末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這種模式一直延續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國法律化,是中華法系發展史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加速了中華法系的終結和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使中國走了法治文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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