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權法的背景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
《物權法》產生背景
1998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9名專家學者組成民法物權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並預定完善中國民法的三個步驟。第一步是制定統一的《合同法》;第二步是起草《物權法》,實現財產規則的統一完善;最後制訂一部科學完善的中國民法典。《合同法》已於1999年頒布實施;《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經過多方研討、論證,幾易其稿,漸成規模。從《民法》構成上來說,《物權法》草案其實就是民法物權法草案的第二部分,分為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五個部分。
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這是迄今為止我國條文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4年10月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物權法》被第二次提請審議。許多委員在分組討論時都贊成這部法律經過認真審議盡快通過付諸實施。
2005年3月5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討論審議《物權法》草案。
B. 《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條規定了什麼
《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物權法是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它的功能在於明確財產所有、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說,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同時廢止。
(2)中國物權法歷史擴展閱讀:
關於物、物權的正確理解
物權法中所說的「物」,是指「有形財產」,即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汽車、手機等,是與無形財產(如知識產權)相對應的。有形財產,以是否可以移動為標准,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土地、建築物等,屬於不動產;船舶、飛機、機動車、彩電、冰箱、手機等,屬於動產。
所謂物權,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這就是說,物權法是關於動產、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
C. 中國物權法的發展
物權法是規范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體系中起基礎作用,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代表說。
徐顯明代表認為,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首先,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第二,體現了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是實現憲法原則的需要;第四,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物質財產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草案的一大亮點。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原則,包括主體地位平等和保護平等。」徐顯明說,只有主體平等,市場經濟才能運行。當然,平等保護並非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來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界的全國政協委員葛文耀說,制定物權法對於堅持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有、集體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應該盡快出台。
全國政協委員顧心懌認為,物權是財產所有權,制定一部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必將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是生產生活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和基礎。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有健全的物權法律制度。物權法強調保護各種物權,但物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須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法不是專門針對國有財產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權法對於保護國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物權法是一部專門的法律,它解決基本的法律問題,以此為基礎還需要許多專門的特別規定,物權法還需與各項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運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楊興富代表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有、集體、私有三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這就非常需要一種法來規范這三種所有制的財產。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物權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蔣樹聲代表說,物權法草案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就意味著國家將堅決控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徵用,這一條對於保護耕地意義重大。當然,在實踐中還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內涵,應由國務院出台相關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
「物權法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的充分補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代表說,「其中包括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徵收單位、個人住宅及其他不動產的補償等。」他說,要解決好在徵收徵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僅靠一部物權法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貫徹落實好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規定。
D. 物權法的發展過程
物權法是規范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體系中起基礎作用,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代表說。
徐顯明代表認為,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首先,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第二,體現了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是實現憲法原則的需要;第四,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物質財產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草案的一大亮點。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原則,包括主體地位平等和保護平等。」徐顯明說,只有主體平等,市場經濟才能運行。當然,平等保護並非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來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界的全國政協委員葛文耀說,制定物權法對於堅持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有、集體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應該盡快出台。
全國政協委員顧心懌認為,物權是財產所有權,制定一部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必將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是生產生活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和基礎。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有健全的物權法律制度。物權法強調保護各種物權,但物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須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法不是專門針對國有財產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權法對於保護國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物權法是一部專門的法律,它解決基本的法律問題,以此為基礎還需要許多專門的特別規定,物權法還需與各項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運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楊興富代表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有、集體、私有三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這就非常需要一種法來規范這三種所有制的財產。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物權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蔣樹聲代表說,物權法草案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就意味著國家將堅決控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徵用,這一條對於保護耕地意義重大。當然,在實踐中還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內涵,應由國務院出台相關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
「物權法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的充分補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代表說,「其中包括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徵收單位、個人住宅及其他不動產的補償等。」他說,要解決好在徵收徵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僅靠一部物權法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貫徹落實好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規定。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大事件
·1949年 開國大典在京舉行 新中國成立
·1950年 中國人民志願軍開始抗美援朝
·1951年 西藏和平解放
·1952年 河北省政府公審劉青山、張子善
·1953年 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實施
·1954年 新中國第一部憲法「54憲法」頒布
·1955年 海陸空三軍大授銜 十大元帥、十大將軍
·1956年 「解放」牌第一批國產汽車試製成功
·1957年 馬寅初在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新人口論》
·1958年 大躍進、全民煉鋼和人民公社化運動
·1959年 大慶油田被發現
·1960年 蘇聯單方面召回全部在華專家
·1961年 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從善戰犯獲特赦
·1962年 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
·1963年 毛澤東題詞:向雷鋒同志學習
·1964年 中國第一顆原子彈爆炸成功
·1965年 西南三線建設委員會成立
·1966年 文化大革命爆發
·1967年 八個樣板戲風行中國
·1968年 各地開始大規模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
·1969年 中蘇爆發珍寶島武裝沖突
·1970年 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東方紅1號」成功發射
·1971年 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
·1972年 尼克松訪華 發表《中美聯合公報》
·1973年 文革「白卷英雄」張鐵生被推到「台前」
·1974年 秦始皇兵馬俑被發現並開始發掘
·1975年 中國農林科學院鑒定並推廣雜交水稻
·1976年 粉碎四人幫 十年文革結束
·1977年 中斷十年的高考制度恢復
·1978年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
·1979年 對越自衛反擊戰
·1980年 最高法院公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
·1981年 鄧小平首次提出「一國兩制」
·1982年 計劃生育定位基本國策
·1983年 中央台首屆春節晚會舉辦
·1984年 新中國代表團參加洛杉磯奧運會
·1985年 鄧小平宣布我國政府裁軍100萬
·1986年 863高科技發展計劃開始實施
·1987年 大興安嶺特大火災
·1988年 價格闖關
·1989年 團中央、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發起希望工程
·1990年 上海證交所成立
·1991年 秦山核電站並網發電
·1992年 鄧小平南巡並發表重要講話
·1993年 「汪辜會談」
·1994年 全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開始
·1995年 雙休日改變生活
·1996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台灣海峽進行陸海空聯合演習
·1997年 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1998年 長江、松花江嫩江全流域大洪水 全國抗洪救災
·1999年 全國高校開始擴大招生
·2000年 成克傑、胡長清、廈門遠華貪腐事件被處理
·2001年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2002年 國內生產總值突破10萬億元
·2003年 眾志成城 抗擊非典
·2004年 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 保護私產入憲
·2005年 神舟六號載人飛行圓滿成功
·2006年 農業稅退出歷史舞台
·2007年 十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物權法》
·2008年 北京成功舉辦奧運會和殘奧會
F. 請問<物權法>講的是什麼啊,最近說的<物權法>違憲是怎麼回事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09/14158163962s.shtml
2005年12月7日,在廣州召開的,有全國人大法工委官員、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以及全國民法學專家約120餘人出席的名為「中國物權法疑難問題」的研討會上,一封某教授的公開信成為與會專家聲討的「眾矢之的」。甚至會後,很多專家憤懣地「達成共識」,「《物權法》很有可能讓此人攪黃」,因為該公開信聲稱「《物權法(草案)》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妄圖開歷史倒車」,且「言詞激烈荒謬」。
「有這回事」,當被記者求證《物權法(草案)》是否被擱置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確定地說,「而且是因為某些非民法專業學者的無理指責」,隨後他又補充道,「確切地說,是北京大學憲法法理學的學者。」
王利明是全程參與《物權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主要學者之一,2005年7月,當經過三次審議的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他曾激動地說:「我國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沒有《物權法》,這一目標就無法實現。」時隔半年,事情卻有了突變,對於詳情,王利明拒絕了記者的采訪,理由是,「目前還不方便說」。
北京大學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權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教授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爽快」地接受了記者的采訪。12月7日的研討會,他們曾代表與會專家發言,號召大家面對「無理指責」時,更應該團結起來,把《物權法》制訂得更好。
「大家都很氣憤」,他們一致表示,「多少年的心血」,並且,「如果《物權法》起草工作因此被擱淺,將會引起整個民法典制訂進程的停滯」,因為,緊隨《物權法》之後的,是急需制訂的《侵權法》、《人格權法》以及民法總則。
G. 物權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必要性,還有它的亮點
一、 物權法起草制定的立法背景
我國准備出台的《民法典》的內容可能包括五大部分:主體編、合同編、物權編、債權編和責任編。物權編是其中的核心基礎性組成部分。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為首的兩個課題小組,從事《物權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這標志著中國民法典向誕生邁出關鍵一步。
1、物權法制定實施的現實背景
①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的起草立法及實施,必然有其內在的多重原因,物權法的制定實施首要地便是因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十分關注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問題,人們對自身創造的社會財富有了合法規范的必要。人們對物的權利即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佔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支配權利。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整器,通過國家強制力來確認人們各自不同的社會地位、財產的歸屬等現實問題,物權法便是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等。
②法律完善的需要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完善是逐步推進發展的。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制定頒布的民法通則為基礎起點,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實施的統一合同法,其他有關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制度、相關侵權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等的相續制定實施,使得物權法律的制定實施顯得尤為迫切,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可以說是應時而生,應需而來。
③現實法律問題操作的需要
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人與人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越來越繁多與復雜,很多涉及到物的所有與佔有等法律關系,迫切需要一部規范完備的物權法律制度。現實存在的諸多涉及到物權法律糾紛急需一部有力的物權法保護合法者的權益,物權法的制定實施解決了諸多現實的法律應用問題。
2、物權法起草制定的學術背景
作為物權法起草的前期准備工作,全國人大法工委分別委託社科院的梁彗星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撰寫物權法專家建議稿,全國人大法工委在此基礎上經過增刪修改,於2001年5月形成了提交專家討論的物權法草案;之後,又參酌專家意見,於同年年底完成並於2002年1月發表了物權法徵求意見稿。
物權法打破了我國立法的記錄,是立法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法律之一,在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在全國引發了廣泛的爭論,涉及到有關政治問題。有專家認為,物權法草案沒有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原則,違反了憲法。起草小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學專家表達了不同的辯解看法:第一、對合法財產一體承認、平等保護是物權法准則。其二、物權法是民事法律,不是憲法。沒有必要寫明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由是憲法已規定,物權法沒有必要重復;如果重復該規定,易引起誤解。第三、貧富分化是社會現實問題,不是物權法問題。此種辯解的觀點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瀝清了人民群眾心中得困惑。物權法的立法進程繼續前行。
正在物權法即將審議通過之際,重慶市九龍坡區「史上最牛的釘子戶」適時出現,所表現的房屋拆遷與「釘子戶」問題在全國引起極大關注。各方法律專家紛紛就此發表各種見解,一場關於物權法與房屋拆遷「釘子戶」的學術爭鳴就此撲天蓋地展開。物權法中「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法律原則規定,與生活中的現實激烈地碰撞,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不自覺地接受了一次物權法教育的洗禮。憲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和物權法「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的觀念進一步深入人心。
二、物權法的必要性
為什麼要有物權法?
———在城市,房主和物業公司為樓梯、車庫等空間的所有權爭吵,已不鮮見。
———在農村,有農民為宅基地權屬不明起紛爭,結下幾代怨仇。
———從數據看問題,北京市法院2001年受理的房地產糾紛達到15000多件,且逐年上升。
盡不處於物權的法律關系中。有委員認為,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財富不管人們對物權這個概念不熟悉。在生活中,人們無時無刻斷增多,老百姓逐步變得富裕。有了財產,老百姓自然關心自己的財產安全和自身利益,財產的糾紛也多了。解決這些糾紛適用的具體法律就是物權法。它能定分止爭,使民有恆產。
憲法修正案強化了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強調對國家徵用土地房屋,要實施合理補償。王利明認為,物權法的出台,是憲法原則的具體化。把老百姓的權利明明白白寫進法典,有利於制止那些踐踏老百姓財產權利的現象。「物權法和合同法是支撐市場經濟的兩個支柱。」王利明教授引用一位外國經濟學家的話來形容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
【唐德華】:《物權法》的制定和頒布至少可以說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有力的推進了我們國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程。也可以說,是一個重大的舉措或者是一個帶有里程碑性質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權法》維護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憲法》里已經很明確了,就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這么一個基本的經濟制度。這是第二個方面的意義。第三個方面,我覺得它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所必須的一部法律。我們知道,我們現在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逐步的和國際要接軌。在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當中,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應該說是《物權法》。第四個方面,我覺得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那就是說《物權法》關繫到或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有人說《物權法》是屬於財產的歸屬法,財產的歸屬對每一個人來講、對每一個企業或者法人、組織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就是這個財政權力屬於誰呢?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說《合同法》是交易法,那《物權法》是歸屬法,歸屬法在一定意義比教育法更重要。《合同法》的重要性大家都已經知道了,而且經過這些年的實踐,已經證明它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當中的作用。《物權法》必然在十幾年過程當中,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更加重要、更加突出。所以我覺得至少可以說,《物權法》的頒布有這么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所以人們都非常關注這部法律
三、物權法亮點【引用某個訪談】
[關鍵詞] 不動產登記制度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產權
[案例]張女士夫妻兩人購買了位於奧體中心的一套商品房,當時由於種種原因,這套由夫妻兩人出資的房屋,產權人僅登記了未成年女兒一人的名字。張女士不清楚,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人該如何確定。
[解析]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才生效,不登記不生效,即登記才有物權,不登記沒有物權,而且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物權。這套房屋雖然由張女士夫妻兩人出資購買,但他們自願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們未成年的女兒名下,實際上是他們處置了自己的財產,他們的未成年女兒就是唯一的物權(所有權)人,張姓夫婦不是權利人,也不是共有權利人。
當然,有一例外,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購的不動產,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只要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因為這屬於「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登記,房子不屬於你
[案例]3年前,李女士的一名相當要好的朋友要賣房產,她和這位朋友協商,以13萬元的價格買下。隨後,李女士在付給好友10萬元後,舉家搬了進去,一住就是3年。3年中,尚欠著3萬元餘款未付,對方一直未催要,李女士也因為手頭緊,沒有及時還清。與此同時,李女士也沒有要求對方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此事一拖就是3年。前一段時間,李女士突然接到好友的通知,稱不願意賣房了,並將李女士在3年前的買房款10萬元退還給了她。目前房價已翻番,該朋友已以26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了別人。李女士對此房是否有權主張權利呢?
[解析]《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物權法的本意,此處的「合同效力」僅指債權效力,而不指也不包括物權效力。即我國物權法將物權設立的原因行為、基礎行為(合同)與設立行為(不動產登記)二者區別開了,而且在買賣中必須要二者同時具備,特別是必須進行不動產登記,始發生物權設立、變更、轉讓的效力。李女士雖然和她的好朋友商定了購房合同,而且付清了大部分購房款,但是由於沒有辦理轉讓登記(過戶登記),該房屋仍屬李女士的朋友所有,李女士的朋友仍有權處分(出賣)自己名下的該房產。李女士則不享有該房屋的物權,她只能根據購房合同,請求她的好朋友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預告登記,防止期房「一房多嫁」
[案例]2006年5月,秦小姐在一新樓盤買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交納首付款之後,開發商卻遲遲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房。上個星期秦小姐再次去交涉時,發現開發商已經擅自將該房屋賣給了自己的售樓小姐,而且合同已經備案,對方已經裝修入住了。
[解析]物權法創設了預告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賣」,即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此前發生不少類似案例,購房者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後,等待產權證下達。其間,賣房人又把房子轉賣給了別人,並給別人辦出了產權證,結果就造成了兩位購房者「搶房」,並和賣房人打起官司。
今後,購房人在和賣房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後,就可以按照約定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其後,再進行產權登記。只要購房人辦理了預告登記,賣房人如果再將該房屋另行出賣給他人,這「另行出賣」就不可能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此房只能出賣給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購房人,其他任何人不可能取得該房的產權了。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一女二嫁」了。需要注意的是,從可以辦理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進行不動產產權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就失效了。
登記錯了,應申請更正;對登記有異議,15天內要起訴
[案例]小王與戀人小李決定共同購房,兩人一起申請了登記,可是後來發現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小李一個人的名字。小王著急了,他應當如何辦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
[解析]物權法還新設了更正登記制度和異議登記制度,為的就是及時糾正登記錯誤,防止損害發生。更正登記制度,指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在此情形下,小王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小李書面同意更正或者小王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如果小李不同意更正,小王就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相當於一個「臨時凍結」,它的效力是使原來的不動產登記,失去正確性推定。但是特別要注意的是,一旦進行異議登記,15天內一定要起訴,否則就失效了。
[關鍵詞] 會所歸屬尚有待進一步明確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除道路、綠地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劉克希說,關於會所的歸屬,即歸開發商所有還是歸業主共有,是物權法立法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他介紹,物權法草案前幾稿曾規定了會所的歸屬問題,但爭議十分大。因此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5年8月29日的物權法草案座談會後,一直到「七審稿」,一直迴避規定這一問題。在「人代會審議稿」始增加了「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於業主共有的內容。但是,「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這一抽象、概括的表述,與「建築區劃內的會所」、「人防工程」等具體概念是什麼關系,能否認定二者是種屬關系,即能否認定後二者屬於前二者?從物權法的規定看,總的原則和方向是有利於業主的,但是,目前還不能簡單地認為會所、人防工程等屬於業主共有。
劉克希認為,這一問題,有待今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進一步完善、明確。
[關鍵詞] 車庫所有權
車位、車庫不以成本定歸屬
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據了解,物權法起草之初,擬以車位、車庫是否進入成本作為界定歸業主所有或者開發商所有的唯一依據。劉克希認為,「以成本定歸屬」這一制度設計存在不科學且不利於業主之處。因為何謂「成本」,事實上極難界定,業主也並不掌握商品房的開發成本等資料。
此外,劉克希認為,關於物權法中「首先滿足」的規定,出發點和立法原意是好的,但在實踐中則不明確、不具體、不具有可操作性。並且這一規定,未考慮保留必要的公共停車位、訪客停車位歸業主共有,對公共安全留下了一定「隱患」。
新車位新辦法,老車位仍沿用老辦法
劉克希說,物權法有關車位、車庫的規定,只適用於2007年10月1日以後新建的車位、車庫,而不適用於此前所建成的車位、車庫。至於什麼是「2007年10月1日以後新建的車位、車庫」,在認識上也有分歧。有的認為,只要是2007年10月1日以後竣工的車位、車庫,均適用物權法,而不論其開始建設以及批准該項目的時間。也有的認為,嚴格意義上講,新建車位是指10月1日後領取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而建成的車位。
關於「歷史遺留」的有關問題如何處理,例如已售出的「房改房」、老小區的房屋以及在物權法公布、施行前已出售的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問題如何處理,劉克希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007年3月12日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對此作了明確的界定:「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法的一般原則,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樣。」
劉克希認為,對「歷史遺留」的車位、車庫問題,不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而適用物權法之前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規定,或者按照當時的約定。這里「當時的約定」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並無法律位界的限制。比如南京市一些老舊小區的車位、車庫權屬問題就應該沿用以前的老辦法,即南京市房管、物價等5部門於2004年12月15日印發的《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根據該規定,小區內相當於標准配建總量15%的室內機動車位以及全部露天機動車位歸業主共同所有,其餘為房產開發企業可售的業主專用停車位。
[關鍵詞] 土地使用權
使用權自動續期,是否收費暫不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劉克希認為,物權法這款規定,是當代中國人智慧在民法上的最高結晶,是物權法最亮的亮點條文,是對廣大人民群眾最有利的條文。何為「自動續期」?劉克希解釋為:無需使用人申請,也無需政府及其部門審核、批准,即自動延續期限。可以延續多久?期限無限制:房子100年不倒,就理所當然、放心大膽地使用100年;300年不倒,就理所當然、放心大膽地使用300年。100年、300年以後是否要收歸國家所有?也不一定,屆時再作研究。
此外,劉克希介紹,關於「自動續期」後是否收費,四審稿、五審稿均曾擬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到六審稿起,這一規定被刪了,通過時也無此內容。這主要是關於土地使用費到底收不收、收多少、如何收(仍然一收70年還是按年收取,是收土地使用費還是收土地稅、物業稅等),尚未深入討論,亦無成熟經驗,而這一規定關繫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需要特別慎重對待,所以物權法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等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劉克希說,從這款規定可以看出,非住宅並不享受住宅「自動續期」的特殊保護,而仍然適用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小產權房」糾紛尚無統一規定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住房所佔有、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及其「宅基地使用權」在物權法生效後,將成為農村村民住房所佔用土地及其權利的專用稱謂。
劉克希介紹,關於農民的住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能否放開,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的一個熱點爭議問題,一直存有不同意見。
據了解,物權法從草案第五稿起,刪去了有關規定。劉克希說,物權法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什麼新規定,原則上仍適用現有規定。對轉讓、流轉問題,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了同一方案、同一態度,即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並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留有餘地,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劉克希說,關於所謂「小產權房」的處理,目前國家尚無統一規定,全國做法不一致,全省做法也不一致。有的農民將住房賣了,當出現征地拆遷的情形時,有的地方保護買方,有的地方只保護買房人的房屋補償,而認定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或者賣房者。我省13個市做法也不一致。目前,有兩個市「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即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對買房人同當地村民給予同等補償,另11個市則「無效認定,無效處理」,即認定合同無效,房屋補償款歸購房人,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或者賣房人。
H.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屋的歷史現狀有門,執法部門讓關閉,應該咋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 業主在從事經營活動前應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工商部門應該查...
I.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J. 為什麼物權法是中國目前法制體系中很好的一部法律
這是因為:
1、物權的保護與人人都有關系,特別與富有的人有關,它促使版他們想保護已有的財權產,也促使窮人想擁有更多的財產。更多的人關注,立法過程也就較為開明。
2、物權的保護在世界上的歷史已有幾百年的歷史了,此領域的立法相當成熟。中國的立法與自己比是個重大進步,但其實大部分無非借鑒了世界物權立法文明的既有成果,並不需要太多的創新,更多的是破除思想上的障礙而已。需要挖空心思去寫的的無非是所謂的中國特色的物權制度,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而這些也是中國幾十年經驗的總結,可以說是原來散布各處立法的綜合編寫。
3、物權法的頒布與實施只是第一步,物權保護的路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