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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

發布時間:2021-02-28 12:55:53

❶ 高中歷史古代中國廉政建設的主要做法

中國古代如何監察官員
為政廉潔,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對政府官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性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反腐倡廉、對官員實行監察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那麼中國古代是如何監察官員以防止並懲治腐敗的呢?

這就是依靠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監察制度。早在春秋戰同時代,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一是御史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設置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職權,也不斷加強。隋唐兩代,特別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憲官」,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各司其責: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使監察制度更趨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監察御史,御史台與出令的中書省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兩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雖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監察御史的活動則直接受皇帝節制,不受都御史統轄,同時擴大並加強了監察御史的活動范圍及權力。明朝以後又設六科給事中,對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官員進行督察,並就六部活動向皇帝進行規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無所統屬,往往侵奪御史機構的職責,對監察制度帶來不利影響,故至清朝雍正年間,便將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一方面以六科給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方面又以十五道監察御史「糾察內外百司之官邪」,成為既可對皇帝進行規諫,可以評論朝廷大政,又可糾彈官吏的「科道」制,實現了監察權的統一。

從以上的描述中不難看出,對官員的有效監察必須有一整套逐漸完善的制度。監察制度的產生,本來就是對准不法官僚的。監察機構的職能正是為了糾察百官,其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動為手段,維護綱紀,以達到保持官員廉潔、鞏固政權的目的。朝廷綱紀的主要內容和形式是封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所以歷代皇朝莫不把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作為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御史台或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並稱為「三法台」,即三大司法機構,而御史也常被稱為「法吏」。御史不僅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之權,並對審判機構實行監督,履行「掌律令,審重獄,察冤枉」的職責,加之在監察過程中對朝政中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實行勸諫,因而對封建王朝的統治起到了鞏固作用。唐代貞觀年間,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撫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賢能升擢者27人,處死罪7人,處流罪以下及免黜者達數百人。一時之際,令官吏震驚,更不敢貪贓枉法,稍加懈怠。可見「貞觀之治」的開創,與懲治貪官、厲行監察實有著密切聯系。又據《元史·張雄飛傳》所載,元朝草創,世祖忽必烈缺少管理統一大國的經驗,問政於漢臣張雄飛,「今任職者多非材,政事廢弛,譬之大廈將傾,非良工不能扶,卿輩能任此乎?」張雄飛答道:「古有御史台,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姦邪,貪穢不職者,即糾劾之。為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元世祖聽從了他的建議,遂立御史台,借監察制度以整飭吏治,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是監察機構的職責十分明確、具體,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御史台至東漢時已開始獨立行使職權,魏晉以後成為皇帝親自掌握的機構,台官的地位也相對獨立,往往不受台主牽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彈奏,從而減少了壅隔,提高了監察效能。與此相聯系的是監察官員權力的擴大。南北朝時,御史就已有「震肅百僚」的威權,到了唐代,御史官階雖不過八品,但百官與之相遇得下馬讓道,可以直接彈劾中央及地方官員。宋代甚至可以彈劾宰相。宋神宗時,御史中丞呂誨就曾當庭彈劾宰相王安石。這種權力的賦予,對於官員的廣泛監督,應該是行之有效的。

再次是對監察官員權力的制約。古代監察機構及官員相對獨立,有職有權,是廉政建設中制衡機制的體現。這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整個政治結構來看,是同體監督;但從結構內部的相互制約來講,其相對獨立,又是異體監督的表現。監察官員權力過大,不加制約也不行。唐初為了保證御史行使監察權,允許御史「風聞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確鑿,都不加追究。這固然可以廣開言路,鼓勵監察,但也可能造成御史濫用職權之弊。至開元年間,唐玄宗便規定彈奏應先通過御史台副長官御史中丞,再通報中書、門下,然後方可彈奏。唐中宗時又下令彈劾官員必須先送奏

❷ 簡述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變歷程和特點 求答

1、基本制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1)戰國時期,韓非子提出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 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規定廢分封,行縣制,實行中央集權制度。

(2)確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縣制,頒布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和文字。焚書坑儒,加強思想控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特點: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

(3)鞏固於西漢

實行刺史制度,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王國問題。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特點:重新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將儒家思想改造為適應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指導思想。

(4)完善於隋唐

內容:實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創立和完善科舉制,擴大了官吏的來源。調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點:①用分權的辦法來加強君權;②官員選拔規范化、制度化。

(5)加強於北宋

內容:集中軍權——解除朝中大將和地方節度使的兵權,設三衙統領禁軍並與樞密院互相牽制。集中行政權——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軍、財權;派文官做知州,與通判互相牽制。

集中財權——在各路設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集中司法權——中央派文官擔任地方司法人員。通過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軍事、行政、財政和司法等大權,鏟除了封建藩鎮割據的基礎。

特點:強干弱枝;在中央分權的基礎上地方分權。

(6)發展於元朝

內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設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事務;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轄西藏地區。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

特點:地方行政體系有了重大發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強化於明清

內容:明初廢丞相,權分六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離統兵權和調兵權,制定《大明律》,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特點: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到頂峰。

(8)結束於1912年

辛亥革命結束了清朝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2、中央行政制度

(1)三公九卿制:它是秦始皇創立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續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管理軍事。

(2)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綜合漢魏以來的官制而創立的一種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為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國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

六部即吏、戶、禮、兵、形、工六部,是尚書省的下設機構。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監督和牽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一個嚴密完整的體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3、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目的、對象、內容、作用):西周統治者為了鞏固奴隸主政權,政治上實行分封諸侯的制度,使周朝鞏固了統治,擴大了疆域。到春秋戰國時逐步崩潰,被郡縣製取代,在以後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2)郡縣制:春秋戰國時出現,秦朝在全國推行,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取代了分封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權的獨立性,加強了中央集權,這是我國地方行政制度上一個劃時代的改革,郡縣制在我國被長期沿用下來,影響十分深遠。

(3)郡國並行制:西漢初期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同時又有封國制。郡國並行,不利於國家的統一管理,具有分裂的危險。

(4)蕃漢分治制:在遼境內,居住很多民族,漢族與契丹等族在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方式上有很大的差異,它的特點是民族分治,實質是階級統治而非民族壓迫,作用是促進了契丹的發展,加速契丹封建化進程,也推動多民族國家的發展。

(5)猛安謀克制:金建立後,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它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制度,猛安謀克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推進了女真族的封建化進程。

(6)行省制:元朝是當時地域空前遼闊的封建國家,為了對各地實行有效的管轄和統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

它的確立,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體制上得以保障,是繼秦朝郡縣制後,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影響深遠,行省從此成為我國的地方行政機構,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7)僧官制:明朝在西藏實行僧官制度,由於藏區人民信仰藏傳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來統治藏區人民,但規定各級僧官由朝廷任兔,從而加強了對西藏的管轄。

(8)八旗制:八旗制度是明朝後期女真首領努爾哈赤創建的一種制度,八旗制度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由貴族控制,具有軍事征伐、行政管理、組織生產三項職能,是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行政管理制度,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

八旗軍為清朝統一中國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入侵,八旗軍自身的問題,其戰鬥力逐漸下降,在鎮壓太平天國過程中興起的湘軍、淮軍,對其沖擊很大,特別清朝編練"新軍"的大規模進行,八旗軍壽終正寢。

(9)土司制:明朝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沿襲元朝的統治辦法,在那裡實行土司制度,這些由當地少數民族擔任的土司官,對轄區內的行政有自主權,且可以世襲,擁有很大的權力,逐漸演變成一種割據勢力。

(10)"改土歸流":形成與發展:明朝永樂年間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開始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統治;清朝平定三藩之亂後,雍正帝大規模實施。

改土歸流是我國政治發展上的一項重大改革,它不僅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西南少數民族的統治,改變了當地落後閉塞和紛爭的狀況,而且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②由分封制到郡縣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則由宗法血緣關繫到行政任命關系的變化,屬於政治制度進步的表現。由郡縣制到行省制的變化,主要反映行政區劃分的變化,一般說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區越劃越小,越劃越多。

4、選官制度

(1)世官制:西周時期按照宗法血緣關系實行世卿世祿的選官制度。

(2)察舉制:漢朝發展了選舉人才的選官制度,其中察舉制是主要內容,它是一種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

西漢通過這一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主要依據個人才能和品德。東漢時,察舉制注重孝廉一科。察舉主要依據個人在地方上的聲望,稱為鄉舉里選。隨著豪強地主勢力的發展,門第族望成為選舉的主要依據。

(3)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實行。起初家世才能並重;西晉後,注重門第和家世,促進了士族制度的發展。

(4)科舉制:隨著士族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興起,原來的選官制度已經無法推行下去,隋朝創立了科舉制,唐朝加以完善。這一制度為歷朝沿用,影響深遠。

5、古代監察制度

中央設御史,監察百官,歷朝沿用,但地方監察制有一些變化。

(1)秦朝:中央設御史大夫,地方設監御史。

(2)西漢:漢武帝設13州為監察區,設刺史進行監察,級別不高,可監察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東漢:刺史監察權進一步加強,並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東漢末年,刺史演變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

(4)北宋:設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報告,公文須經知州和通判聯合簽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設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監察、司法;又增設廠衛特務機構,監視百官與平民。

6、軍事制度

府兵制;募兵制;禁軍制;更戍法;保甲法;將兵法;猛安謀克制;八旗制。

7、少數民族創設的制度

均田制、租調制、府兵制、蕃漢分治制、猛安謀克制、行省制、八旗制度。

8、古代其他重要政治制度

(1)禪讓制:是指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是在顯貴家族圈內進行的。它既是原始公有制在政治上的反映,又是原始社會崩潰的信號。

(2)世襲制:是指階級社會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襲(世襲制一直沿襲到清亡,經歷了近四千年的時間)。從禪讓到王位世襲,從天下為公到天下為家,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階級對立的產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世襲制以其鮮明的私有化體現社會的重大進步。

王位世襲制代替禪讓制是歷史的進步;因為王位世襲制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私有制發展的結果,階級對立的產物。

(3)宗法制:宗法制是一種西周以來以血緣親疏與嫡庶來確定繼承關系和名分的制度。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權制度,對後世影響巨大。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與分封制互為表裡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

宗法制對今天的中國社會的影響:①積極影響:有利於民族的團結、社會的安定和祖國的統一,如「尊宗敬祖」「認祖歸宗」;②消極影響: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勢力和宗派勢力等,如「認人唯親」「宗派主義」。

(4)軍功授爵: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規定按軍功大小為標准,授以爵位和賜給田宅。在政治上廢除了奴隸主貴族享受爵祿的特權,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專政的建立。

(5)士族制度:士族是由豪強地主發展而來,屬於地主階級中的特權階層。士族制度形成於魏晉,東晉時充分發展,南朝末年走向衰落,隋唐時消亡。它是以門第的高低為標准選擇官吏的,即"做官看門第,通婚分士庶",是一種腐朽的政治制度。

❸ 中國古代廉政建設的主要特點

看這篇論文
中國傳統廉政建設,就是國家政權通過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同時行使上述雙重職能。前項職能的行使,各個不同的社會形態當然會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後項職能的行使,則會表現出更多的共同規律。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歷史進程中,國家政權在實行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的方法途徑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中相當部分屬於具有普遍價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認真總結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對於推進今天的廉政建設(盡管歷史條件和根本社會制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仍然不失其積極的意義。

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

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就是廉政的導向原則與具體的廉政規定緊密結合。就廉政的導向原則而言,主要包括:關於治國理政的原則理念,關於國家政策的原則取向,關於官吏政行為的原則要求,關於官吏從政道德的原則規范,等等。這些原則理念、原則取向、原則要求、原則規范,實際上明確了廉政建設的方向,規定了廉政建設的目標。

為了保證既定的方向和目標能夠得以實現,中國古代國家政權不僅明確提出了廉政建設的導向原則,而且十分注重將這些原則不斷細化為各項具體的廉政規定,演化為各項具體的廉政措施,力圖以具體規定體現廉政原則,以具體措施實現廉政導向。主要表現為:
一是約束內容具體。即有關的規定要求和禁止事項,內容非常明確而具體。如《管子》主張君主必須「明陳其制」,以便「百官守其法」。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權索民(「擅國權以深索於民」)、枉法求民(「枉法以求於民」)、裝窮藏富(「飾於貧窮」)、賣官分祿(「仕人則與分其祿」)、賄賂公行(「說人以貨財」)、家產多於同僚(「家富於其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等等。規范內容之具體可見一斑。

二是制約對象具體。即有關的規范要求所針對的對象非常明確而具體。傳統的官職規范針對各類官職的不同職務范圍和特點,分別提出了具體職務規范要求。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內史雜》、《尉雜》、《屬邦》,等等,此即分別為針對司空、內史、廷尉、
屬邦等職官而提出的具體職務規范。此類法律約束和懲罰的對象,均明確指向擔任某一類特定職務或從事某一類特定政治行為的官吏,約束對象十分具體。
三是規范標准具體。即有關的規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數量化的具體標准。以《秦律》
為例:傳遞公文,有具體的時效要求,急件立即傳送,「不急者日畢」,不得耽擱過夜;任
用官吏,有具體時段要求,超過兩個月不及時補任缺位官職,主管令丞以「不從令」論處;
主管官有牲畜,有具體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適齡母牛產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當受罰;
不同等級官吏出差,有沿途供應公費飯食的不同具體標准,有的每餐可供「稗米半斗、醬四
分升一、菜羹給之韭蔥」,有的只供「糲米半斗」。諸如此類的要求和規定,十分明確而具
體。
四是考課程序具體。即對有關各項考課的主持機構和實施時間以及考課的對象、

內容、方式、重點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確保考課的效果。

五是獎懲規定具體。即具體明確地規定獎廉懲貪的標准與尺度。如關於官吏貪贓,《唐律》將其分為「監臨主司受財」、「受財為人請求」、「行賄」、「受賄」四種情形,且又有「枉法」與「不枉法」
的區別。不僅明確區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體規定了各自的懲治尺度。監臨主司受財,
「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
十匹加役流」。

六是防範措施具體。即對各類防範措施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明清時代為了防止科舉考試中的考場作弊行為,明確了各項具體防範措施:搜身以防夾帶、具保以防冒替、鎖院巡視以防傳遞、謄錄以防辨識筆跡、彌封對讀以防割卷換卷,等等。
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顯然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各項廉政制度的勸導激勵和強制規誡作用,有利於保證廉政建設效果。此種結合,應是中國傳統廉政制度不斷發展完善、不斷走向成熟的一種表現。

成文制度與習俗慣例相結合

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斷強化制度建設。此種制度建設,具有特定的歷史含義和明顯的時代特徵。在中國傳統廉政制度生成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始終存在著制度形態本身發展不成熟的問題。主要有如下表現:一是制度主題不明確。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歷代封建王朝並未建立公然名曰「廉政制度」的廉政制度。二是制度形態不規范。歷代王朝所採取的許多廉政舉措,有的只是偶爾為之的行為,有的則屬相沿成習的慣例,本身並不具備成文的、明顯的、穩定的、規范的制度形態。三是制度體系不完善。專門針對廉政建設需要的全面、系統、綜合、獨立、特定的廉政制度體系,一直未能確立。有關廉政的原則要求和具體規定,散見於其他的相關制度法規之中。

上述主題不明確、形態不規范、體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國傳統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態方面的發展特性。此種特性,也是同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特徵分不開的。傳統廉政建設,不僅重視成文制度的建設,同時也依賴於各類相關習俗慣例的形式。漢代官吏家人「不入官舍」的習俗慣例,就是其中的一個例證。根據有關史料,漢代官吏供職期間,除「休沐」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與家人團聚之外,平時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與家人同住。家人不入官舍,是當時為官清廉的一種表現。例如西漢太守何並,「性清廉,妻子
不至官舍」;東漢大司徒司直王良,「在位恭儉,妻子不入官舍」。前者系指地方長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後者為中央部門的官員家人不入該衙署的官舍。就成文制度而言,當時似無官員家人不得進入官舍的嚴格禁令,亦無如若家人進入官舍則該當何罪的具體規定。
官吏家人「不入官舍」,只是作為部分清官廉吏自覺遵行且受到贊揚提倡的一種習俗慣例而
存在。這種習俗慣例的廉政意義,一方面在於減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保證官吏在
執行公務時免受家人干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官吏妻子不入官舍,「在保證為政
清廉方面的意義,實際比節約開支的經濟意義要大得多」。

上述例證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習俗慣例,兩者結合共同強化對官吏政治行為的約束,顯然更加有利於收取廉政成效。此即成為傳統廉政建設的又一條基本經驗。成文制度具有強制性,但規范內容不可能包羅萬象。習俗慣例則更多的是借重社會輿論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來實施規范,且規范內容可以為成文制度補缺封漏。一些相沿成習的慣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發展成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相結合,同時發揮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的作用,這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又一個重要特色和基本經驗。自秦漢時代始,中國古代國家政權自上而下構築了一整套相對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專職監察體系,使國家政權的組成形式實現了行政權與監察權的分離,加強了兩者之間的相互制約。傳統廉政建設過程中,歷代專門的監察機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統也依然承擔著相應的職責。在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兩者結合共同推進廉政建設方面,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主要做法是:強化監察機構的職能、加強對監察機構自身的監察、繼續發揮行政機構的廉政職能。

強化監察機構的職能。主要包括:一是明確監察職權。為了充分發揮監察機構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歷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各有關監察機構的監察內容、監察范圍及監察對象,賦予了其相應的監察職權。如漢代刺史「以六條問事」,隋代司隸台亦有「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等六察職權,唐代肅政台除了監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風俗廉察」的名義,「以四十八條察州縣」。二是增強監察權威。為了強化監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監察機構的地位和權威方面專門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如漢代規定,監察官員可以秩輕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禮遇,可以同時擁有彈劾、考課、舉薦、司法等多種權力。漢唐等王朝均明確規定,監察官員的升遷可以速於其他官員。三是慎重監察人選。漢代時稱,御史
之官「任重職大,非庸材所能堪」。唐代任用高層監察官員時,不僅考慮候選人員的品質條
件,而且還有其本人任職資歷方面的要求,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可薦用,以圖保證監察官員
的實際任職能力。
加強對監察機構自身的監察。為了強化監察效能,同時又防範監察機構坐大失控,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往往設置了不止一個系列的監察機構,各監察機構之間實行互相監督。所謂「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即說明了監察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以及各監察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各監察機構在行使自己的監察職權的同時,亦受到其他監察機構的監察督責。監察體系中的這種機構設置與職能分工多有重疊的狀況,就是出於為防止監察失效和監察失控而對監察復加以監察的意圖。

繼續發揮行政體系的廉政職能。在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之後,行政系統依然繼續承擔著相
應的廉政職責。主要表現為:一是各行政機構的長官對其職務范圍內的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
任,對其部屬下級的廉政情況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課及獎懲之權。二是各行政機構的長官對其
部屬下級的貪贓枉法行為須因失職失察而負連帶責任。漢代曾規定:「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
糾舉者」,負有監察之責的主官「刺史」和該長吏的上級行政主官「二千石」,均以「縱避
為罪」。
三是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權。西漢文帝時,曾派遣行政系統的「丞
相史」巡行郡國「出刺」,其起因就是屬於監察系統的「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丞相史「出刺」的職責,不僅是為了配合監察御史共同加強對地方郡國的監察,而且也是為了同時
「並督查御史」。既要解決因御史「失其職」而對郡國監察不力的問題,又要解決因御史「不奉法」而加強對御史本身的監察問題。

在廉政建設進程中,同時發揮行政機構和監察
機構兩個系統的作用,有利於從體制上保證和強化廉政的效用。一方面,以監察機構對行政
機構實施監督和制約;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權支持強化了監察權、督察制約了監察權。

法制規范與道德勸導相結合

依靠法制規范、強調道德導向,這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經驗。前文已經論及,中國傳統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獨立成熟的制度形態,有關廉政的規范要求主要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過程中,自先秦時代明確提出「以法治吏」思想以來,有關廉政的法制規范呈現出如下發展趨向:

一是廉政法制規范專門化的發展趨向。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很早就提出了專門針對官吏的法制
規范。
《秦律》之中專有《為吏之道》,並針對廷尉、內史、司空等具體官職分別提出了各自
不同的職務規范要求。《晉律》將官吏犯罪的類型加以歸類,制定了專門懲治官吏犯罪的刑律
《違制律》。至隋唐時期,內容更加詳細完備的《職制律》誕生,傳統廉政法制規范的專門化
程度達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規范具體化的發展趨向。針對官吏政治行為的廉政法制規范,呈現出越來越繁多、越來越細密、越來越具體的發展趨向。傳世的《唐律》(連
同《疏議》)共有律文502條,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條款就有近兩百條。不僅條文增多、析分
細密,且針對性很強,規范要求非常具體。如針對當時常見的謊報政績、沽名釣譽、弄虛作
假、妄報災情等官場弊端,《唐律》規定:「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跡,輒立碑者,徒一年。有贓重者,坐贓論」。
「諸部內有旱澇霜雹為害之處,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若致枉有所征免,贓重者,坐贓論」。禁止的行為和懲罰的標准,都很具體,且符合官吏政治行為的特點。

三是廉政法制規范嚴酷化的發展趨向。為了遏制官吏貪贓行為,歷代王朝都制定了相應的懲治規定。漢代有所謂「十金法」,「臧值十金,則至重罪」。《唐律》規定:官吏監守自盜,「盜所監臨財物者」,「三十匹絞」;官吏受賄,「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十五匹絞」。《大明律》規定:官吏監守自盜,至四十貫者絞;官吏犯贓枉法,至八十貫者絞;官吏恐嚇取財,即使未遂不得財,亦須杖刑。就法制規范而言,懲治官吏貪贓的有關規定總體不斷趨於嚴酷。

四是廉政法制規范民事化的發展趨向。中國早期封建社會提出的官吏行為規范,主要是從調節君臣關系的目的出發,規范內容的政治性極強。隨著中國傳統廉政制度的不斷發展,調節官民關系的規范內容開始增多。在相關的廉政法制規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務方面的內容。例如《大明律》關於官吏犯罪行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贓枉法、恐嚇取財、私用民力、賦役不均、收糧違限、虐待罪囚、越職受民訴訟、濫權逮捕監禁、檢核災荒不實、故違不理民狀,等等。上述罪名均與官吏治理民事時的行為有關。

五是廉政法制規范預防化的發展趨向。廉政法制規范,既包括重在懲治既往的懲罰性規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預防性規范。「治」與「防」的結合,正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一個特點。例如,自秦漢時期起,即已規定官吏任職須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籍貫迴避或親屬迴避。其後歷代王朝也大多實行了類似規定,甚至發展得更為細密嚴格。有關迴避的制度規定,就是廉政法制規范由事後懲罰性向事前預防性延伸的結果。作為一項預防性的制度規范,實行迴避對於防範官吏結黨營私、防範官吏徇情枉法,無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上述五個方面的發展趨向,突出說明了法制規范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歷代統
治者在依靠法制規范推進廉政建設的同時,高度重視道德勸導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強
調道德要求,即國家政權明確對官吏提出從政道德的約束要求。二是明確道德規范,即具體
制定官吏從事政治活動所應遵循的道德准則。三是樹立道德楷模,即通過獎勵彰揚清官廉吏
樹立廉潔從政的榜樣。四是強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強自我道德修養和自我行為檢束。

總之,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成文制度與習俗慣例相結合、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相結
合、法制規范與道德勸導相結合,這就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強化自我約束、實行自我調節的
主要方式,也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積累的基本經驗。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許可以啟迪今人的
政治思路。傳統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許可以鑒照當代政治文明的進程。

❹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古代政府廉政建設有何意義

查書上監察制度哪裡有概括

❺ 概括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點.這給中國社會的政治發展帶來了什麼影響

特點:重刑輕民,刑民合體,法道合一。影響:官本位,官管民,民怕官。

❻ 談談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認識

論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發展脈絡清晰,內容豐富,特點鮮明。
(一)發展脈絡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中國古代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法律制度已經產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極其嚴酷,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誕生於該時期的《法經》,便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
秦滅六國後,全國統一的封建法製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殘酷。 到了西漢,確立了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
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 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的《晉律》、《北齊律》等,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高宗永徽年間,又編定《唐律疏議》。二者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乃至亞洲一些國家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
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敕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敕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敕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編敕,但改敕為「條例」或「條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點。
明、清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點。明、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自此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改變了隋唐以來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它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及民族壓迫條款。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清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也大為增加。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發展的時期,對行政法典法規的制定更為系統化、規范化,司法權亦更趨集中、完善。
(二)典型特徵
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綜合而言,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①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統治:奴隸社會君主之「命」即為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他們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
②禮法結合,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作為我國古代傳統文化的核心,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在其基礎上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到「十惡大罪」,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准,並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引「禮」入法,可以減少推行法律的阻力,有利於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維護社會穩定,國家統一。然而與此同時,卻又忽視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則。
③諸法合體並用。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④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權;地方的審判權完全歸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這種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

❼ 中國歷史上的廉政

反腐倡廉的政治智慧
歷史是在辯證中發展前進的。有腐敗,必然有反腐敗的思想與制度。我們的祖先在創造政治文明的同時,從很早開始就著手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也積累了豐富的思想經驗;歷代政治家、思想家等統治階級中有識之士的思考總結,人民群眾對腐敗的嫉惡及其所表現出來的爆發力,是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政治智慧賴以產生的源泉。正因為此,歷代涌現出許多品德高尚、勤政愛民的廉吏。他們的事跡,與腐敗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他們的行為,是中華優秀廉政文化的組成部分。
(一)反腐倡廉的思想。自古及今,人們都深刻認識到腐敗的危害性。早在先秦時期,我國思想家就將「廉」放在「政之本」的位置上來看待,同時也認為,廉不僅僅是個人的品德,還應包括多方面的為政能力。為政必須「以廉為本」,這就是《周禮》一書及其注家提出的「六廉」說,突出反映了我國歷史上關於官僚隊伍廉潔從政的整體要求。如何做到廉潔為政,思想家們從理論思想、道德修養、制度建設諸多層面都作了深入思考。
廉潔政治的本質目的是為了服務人民、造福人民。因此,民本思想是我國傳統政治思想中的珍貴遺產,也是我國歷史上統治階級宣揚反腐倡廉的一種手段。統治階級重視民本思想的本質當然是為了維護剝削制度的長治久安,論證其統治的合法性。但民本思想中所強調的國以民為本、施行仁政、順應民心,主張輕徭薄賦、節儉慎刑、勤政愛民等等內容,也因儒家主流意識形態地位的確立而滲透到政治文化與社會文化的方方面面,成為歷代廉政政策、行為產生的重要理論基礎。盡管歷史上的統治階級不可能真正做到以民為本,但民本思想所蘊含的憂患意識、重民意識,塑造出許多受人民尊敬傳頌的清官廉吏,也鞏固了統治政權的基石。
拒絕腐敗,廉潔從政必須要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具備為政的能力。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思想中有許多關於正身律己、公私分明、勤儉節約的內容,是傳統優秀廉政文化價值觀的集中體現。正身律己是典範。孔子多次說過「政」與「正」的關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為政者應當有「自省」、「見賢思齊」的精神,用自身的表率和楷模作用引導廉潔政風的形成。公私分明是原則。一個公私不分的人絕對談不上廉潔為政。我國歷史上的公私觀很復雜,這里不作討論,但在個人、家庭之私與國家、社會之公的關繫上有嚴格區分。這種區分認為,無論君主還是普通官吏,都應當「任公而不任私」、「居官無私」。「公廉」一詞,自秦漢以後逐漸形成。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蜀國丞相諸葛亮,就是這樣一位公私分明、公廉的典範。勤儉節約是美德。我國歷史上的思想家將「儉」視為德的普遍表現形式,強調「成由勤儉敗由奢」、「生於憂患,死於安樂」的樸素真理。為官者僅有儉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勤和能。周公「一沐三握發,一飯三吐哺」,劉晏「質明視事,至夜分止,雖休沐不廢。事無閑劇,即日剖決無留」,司馬光「欲以身殉社稷,躬親庶政,不舍晝夜」,他們都以勤奮的精神和傑出的才能為國家作出了貢獻。我國歷代的官箴家訓中,除去其落後腐朽的部分,也保留著很多為官勤政的內容。
「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廉潔政治的推行離不開用人和管理。我國歷史上的「尚賢」與「循名質實」思想,與反腐倡廉有著內在的緊密聯系。尚賢就不能任人唯親,賢能之才猶如珍寶,要把他們辨識出來。圍繞如何選拔賢能之人,思想家們提出了德、才與功、能的標准,總結出傾聽民眾輿論與在實踐中考察的方法,提出了知人善任、用人所長與不拘一格的建議。當然,無論何時,為官者都不可能全是賢能之人。循名質實就是要對選拔出來的官吏進行管理,嚴格考核,反對圖慕虛名、名實不符。根據考核結果,依據能力大小分配權力與責任。
(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思想主要形成於先秦時期,秦漢以後這些思想逐漸豐富,並隨著中央集權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向制度層面轉化,構成制度設計的深層次文化背景。將廉政道德訴求由思想文化向制度的轉化,是反腐倡廉的歷史性進步。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在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與人民群眾的共同作用下,構建出頗具特色,而又較為嚴密、系統的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體制機制。自秦及清,雖然有一朝一姓的興亡變革,但這種體制的基本精神沒有變化。
從官吏選拔任用上看,以察舉、九品中正、科舉為代表的選拔制度確立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用人中的散漫與唯親;用人必須德才並重,以德為先的歷史經驗,被貫徹到實際選拔制度中;基層經歷在任職中受到重視,輿論評價也影響到被選拔者的政治命運;選人不再是個人的隨意好惡,選舉不實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選拔與任用的分離,顯示出用人上的慎重;任用中的避籍、避親、避近原則,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親屬、同鄉、同僚對政務的干擾。
從官吏管理上看,秦漢以後,部門考課、中央對地方考課制度化。專門的考課機構和條例形成。考課的具體細密是歷代顯著特點。考核的結果與官吏的獎懲有直接關系。加強考課是我國歷史上整頓吏治的有效方式之一。道德考課與能力考課並行,道德考課重於能力考課,是用人德才觀在管理上的反映。
從監察監督上看,與行政相分離的監察監督制衡制度,自漢代中期已經形成。監察機構的專門化、監察條規的產生及其指向性、監察官選用的慎重與重用,在很多時期有效地遏止了官吏濫用職權、貪贓枉法與胡作非為。我國歷史上的許多監察官以天下為己任,剛直高節,志在奉公,其出行「動搖山嶽,震懾州縣」,是弘揚正氣的代表,其事跡在民眾中廣為流傳。
從法律制度上看,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的法律建設起步早,內容細致完善。這些法律對官吏的日常行政與日常行為規定細密、審計嚴格,對貪污行賄受賄懲罰嚴厲;既用「身死而家滅」的高壓使官吏「不敢為非」,同時也通過法律告訴他們不應該做什麼。
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的政治智慧豐富多彩,也由此形成了較為濃厚的反腐倡廉社會氛圍。廉潔高尚,貪腐可恥,淡泊明志,視富貴如浮雲,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基本理念,深入到社會大眾和日常生活。在制度文化、思想文化、社會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曾經出現過許多循吏廉吏群體。他們發展生產,造福百姓;賑災濟貧,為民解難;蠲除苛政,為民請命;興辦學校,傳播文化;鋤強扶弱,保民平安。不僅被歷代統治階級樹為楷模,也得到人民的擁護愛戴。

❽ 如何理解中國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發展、演變的過程。

發展階段法律制度特點中國法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發展的源頭起自於夏朝,與中國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確立起以「親親」、「尊尊」為主要原則的宗法製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形成與中國文明發源的特點密切相關。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 著中國文明的繼續發展,社會經濟的逐漸發達,在春秋、戰國時期,伴隨著社會制度的巨變,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編纂,是這一時 期法制的主要特點,尤其是這一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的發展充分准備了理論依據。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國確立了戰國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並實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針。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為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互結合提供了一條途徑。從漢朝開始,一直延伸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是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的時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時期,伴隨著《唐綠疏議》的制定與頒布,徹底完成了儒家的禮教與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制的完備與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自宋代以後,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備方向發展,即在審判具體案件是如何實現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上的結合。案件成例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得到很大發展,例與律開始相互結合。明、清兩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這一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華民國)清末,西方社會制度沖擊東方文明,中國古代社會制度開始解體。傳統法律制度在清末變法修律後也宣告消亡,中國開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 法律的發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體系為主要內容,到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制定、頒布「六法」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❾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9)對中國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❿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對今天法律制度的影響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國傳統法制以"禮法結合」為特徵,同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歷史是密切相關、一脈發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這一傳統特徵的源流,表現在其"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基本策略、禮的含義內容及其與刑的關繫上(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法家思想佔了主導地位,表現為"鑄刑書」(鄭國)、"竹刑」(鄧析)、"鑄刑鼎」(晉國)、《法經》等一系列成文法的公布和商鞅變法。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為指導思想。
漢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漢初思想為"黃老」(無為而治),漢武帝"擺出百家、獨尊儒術」,法家思想的法律開始了儒家化的過程,表現為上請原則、恤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等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還有春秋決獄的司法上法律儒家化。
魏晉南北朝進一步儒家化,表現為名例律的演變,立法技術、法典結構、法律內容等方面的巨大進步,代表性的是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與封建法典結構的完善;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重要制度的確立。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時期,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時期,法律儒家化終於結出豐碩結果——《唐律疏議》。主要把握《唐律疏議》總則和分則各篇的基本內容(如類推制度)、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明朝重典治吏的內容及對今天法律建設的借鑒意義。
明朝重典治吏對後世的影響。明朝以嚴法整肅吏治,重典打擊官吏貪墨、奸黨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提高了國家機器運轉功效,保證了皇權至上的封建統治。但是,"輕其輕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輕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則多冤,非善政也。」單靠嚴刑糾治貪污腐化,只能"朝殺而暮犯」,未能觸及剝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僅憑濫殺以懲朋黨為奸,往往株連無辜,對臣民失去信任,其結果則是皇帝寵信宦官,為明朝宦官擅權干政局面的釀成種下禍根。但明朝有些規定至今仍不失為良法,如對貪官的懲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當代立法者去借鑒,筆者非常同意嚴法治貪的立法思想,否則,我國貪污腐敗之風實在難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現在對貪污腐敗施以重法,定會讓那些欲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國家律令"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年年終要通過考核,否則,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職敘用,若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則要處斬。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執法,這在歷代律典中還是創造性的新篇,對現今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2004年胡錦濤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傳日上發表講話並親手組織憲法講座學習,無疑為我國全民普法帶了一個好頭。另外,明律規定,官員不體察民情,撫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眾反叛的,對官員要處斬,這種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輕的立法無疑對後世有積極的影響。明大浩頒行之後朱元璋強行」戶戶有此一本」,當時私塾學校把明大浩作為教材進行講解,明統治者把明大浩作為科舉考試的內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減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則要被加罪或被誅殺,可見,明朝統治者為了推行明大浩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這種法律的普及意識,很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清政府立憲舉措及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意義。
1906年,清政府設立考察政治館,次年改建為憲政編查館,作為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此後,進行了一些預備立憲活動。一、設立咨議局和籌建資政院。二、制定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並於1908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大綱的精義有:君主神聖不可侵犯;君主獨攬統治權;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的權利義務。清末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以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憤,同時也讓立憲派大失所望。三、《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是在武昌起義的沉重打擊下,清政府為了渡過危機而臨時炮製的"憲法」。其採用責任內閣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權,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用君主立憲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統治地位,對人民民主權利隻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騙性和反動性。
認識晚清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的同時,我們也要正確看待它的積極意義:(1)加速了清朝的滅亡。預備立憲的措施加劇了中央與地方、滿漢之間、階級之間的矛盾,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加速了它的覆滅。(2)清政府在實行"預備立憲」過程中,相應地對舊有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它縮小了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調整和改造了君主專制制度,直接沖擊了二千多年的專制政體,拉開了封建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的序幕。(3)預備立憲傳播了憲政知識,進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啟蒙,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識分子,為我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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