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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起源的歷史途徑

發布時間:2021-02-27 09:39:27

『壹』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1)中國法律起源的歷史途徑擴展閱讀: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

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

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台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

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貳』 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特別是西方的法律。

由於東西方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的不同,進入階級社會的時間不同,法律在起源與發展道路上也有很多差異。

中國古代法起源於部族之間的征伐。根據我國法制史研究證明,我國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
禹刑、湯刑、呂刑等。當時所謂的刑比現在的刑,含義更狹窄,專指肉刑、死刑,是殺害人生命肢解人肢體的一種暴力手段。

古希臘、羅馬法則起源於氏族中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古代希臘的雅典是氏族內部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並且隨著平民斗爭的勝利,加速了氏族組織的崩潰和希臘國家的產生。與國家產生的這種形式相適應,法產生的第一種形式就是梭倫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廢除貴族所享有的特權,以財產的多寡劃分公民的等級以及與之相應的權利義務。而在羅馬,則是氏族外平民反對羅馬氏族貴族,爭取權利平等的斗爭加速了羅馬氏族組織的崩潰和羅馬國家的產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的公布,確認了平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古希臘人和羅馬人所要解決的問題與我們祖先不同,他們所解決的不是氏族、種族之間你死我活的征戰,而是社會集團之間利益的調整和重要分配。這樣,它們就有可能找到某種中間道路,以妥協方式解決一些基本的社會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條款,和平共處。

古希臘羅馬法律,就其政治功能而言,法是不同社會集團共同遵奉的准則,具有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威。就其民事功能而言,法是私人事務必不可少的參與者和仲裁者,與市民社會有著最密切的關系。這種起源上的差異,造成了法觀念上的差異,也造成了中西方法律發展上的差異。

『叄』 哪些條件決定著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一你一定不能做偷雞摸狗的事情還有不能觸犯別人的財產權呀 ,還有別人遇到不公平的事情都會申訴呀,最後一點就是夫妻關系不和睦,都會演變成,法律的起源呀!

『肆』 法律的起源

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法的起源問題,存在過神創說、暴力說、契約說、發展說等。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沖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要,國家和法這一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就出現了。

(4)中國法律起源的歷史途徑擴展閱讀

法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社會歷史過程,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伍』 從法律的起源及其歷史發展角度論述法律的本質

一、從古到今,許多思想家、法學家對法的起源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關於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主要有:
(1) 神創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類力量的創造物,各種各樣的神為人類創造法。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 暴力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暴力斗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中國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就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斗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 契約說〔古典自然法學者〕:人類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於自然狀態,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們相互間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讓與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最初的契約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 發展說:具體包括兩種:
① 人的能力發展說: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發明等,財富有了增加,社會關系開始復雜,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 合理管理說〔法社會學者〕: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說,如美國當代法的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① 生產力的發展、② 社會經濟的發展、③ 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 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存在內在的一致和對應的關系,如神創說就與法的本質的神意論觀點一致,是神學法學的主要內容;契約說則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與法的本質的理性論觀點緊密聯系。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恆存在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 ①生產力的發展、②社會經濟的發展、③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一)根源·法產生的根源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有了剩餘,出現了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原始社會的氏族聯盟和氏族習慣就逐漸被國家和法所代替。法的產生有著經濟的、階級的、社會的根源,同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社會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具體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體以前,生產資料是公有的,產品實行平均分配,個人與集體渾然一體。利益基本一致使他們只需依靠傳統習慣就可以把經濟關系調整好了。
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發生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出現了產品的交換,逐漸促進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發展,進而使得財富向少數人的積累,公有制因此逐漸地解體了。
後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時期,隨著公有制的解體,私有制的產生,出現了各種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這些所有制的背後,存在著各種不同利益的集團,其中在對抗性的所有制經濟關系中,還存在著兩個對抗性的社會利益集團——奴隸主階級和奴隸。各個不同利益的社會集團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著保護一種所有制和反對另一種所有制的斗爭,這就使社會的經濟秩序陷入混亂之中。如何才能調整這些經濟關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廣大勞動者——奴隸服從當時奴隸主所有制的勞動條件進行生產呢?靠原來的習慣顯然是不行了。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社會各集團在毫無限制的沖突和爭奪中同歸於盡,於是就根據本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一些特殊的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來維持社會秩序,以保護奴隸制經濟的發展,限制甚至消滅那些不利於奴隸制發展的經濟,這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就是法。可見,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們的關系是平等、互助的關系,那時的習慣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體成員利益的,人們能自覺遵守。後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時期,隨著公社制度的解體,私有制和階級開始產生。私有制的發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勞動者為其創造剩餘產品,戰俘不再被殺死而是作為奴隸保留下來,奴隸制開始萌芽了,隨著個體勞動發展成為普遍現象,產生了個體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繼承製,社會逐漸向兩極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領通過剝削和掠奪而成為貴族和奴隸主,而廣大自由民由於貨幣、高利貸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的開始出現而淪為債務人,進而淪為奴隸,社會逐漸分裂為奴隸主與奴隸、貴族與平民、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他們由於根本利益沖突而進行著不可調和的斗爭。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習慣已不能調整他們之間的矛盾和關系了,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它的統治地位,除了組織國家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外,還把它的階級意志制定為法,把被統治階級的活動約束在一定范圍內,並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以及統治者與同盟者的關系。顯然,這種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特殊社會規范,沒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階級的形成需要有表現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來調整新的社會關系,需要一種特殊公共權力來確定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於是法就應運而生了。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沖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要,國家和法這一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就出現了。
二、研究法律起源出發點不一樣,利用法律的態度就大相徑庭:
律究竟是怎樣產生的?這是法理學所要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馬克思主義對這個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分析和闡述也有一個逐漸深化和發展的過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散布解決工人階級住宅問題的資產階級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寫了一組重要文章,先後發表在《人民國家報》上,而後以《論住宅問題》為題出版了單行本。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案的理論基礎——「永恆公平」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住宅問題的解決總是有利於資產者,資產階級法律不可能解決住宅問題,並從正面科學地揭示了法、法學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內在聯系,對法律起源問題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闡述,然而由於受科學資料和研究成果的歷史局限,恩格斯關於法律起源的論述中仍然包涵著若干沒有獲得解決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人類學研究的迅速進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爾根關於史前史研究的權威成果,才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觀條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爾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撰寫出來的一本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問題的傑出著作,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定型之作。
《論住宅問題》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闡述與存疑《論住宅問題》是恩格斯同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蒲魯東主義者)論戰的產物。法律的起源是這場論戰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之一。
在恩格斯看來,與國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問題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歷史觀根本對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他指出:「唯物史觀是以一定的歷史時期物質經濟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事實和觀念,一切政治、哲學和宗教的。」(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但是,這個研究的基本點卻很容易被忽略,「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於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一樣。」(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例如,拉薩爾在他的那本法學專著《既得權利體系》中給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要證明法權不是起源於經濟關系,而是起源於『僅以法哲學為發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頁。)至於蒲魯東主義者A·米爾伯格,更毫無掩飾地宣布法權為「永恆公平」或「永恆正義」的產物。諸如此類的觀點,正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嚴厲駁斥的「法學家幻想」的典型表現。

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認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兩種類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會的演進以突破性方式為特徵,另一種是非西方式的,社會的演化進程是連續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國文明最具典型。比較中西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國國家的形成並不是如同古希、羅馬那樣以氏族組織的瓦解為代價,也不是表現為調和舊貴族與平民的沖突,它有自己的發展道路。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戰爭中往往要頒布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占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5]這標志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專制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專制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展開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武器,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專制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

『陸』 (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特點: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家庭本文,倫理法制;法為治世之具,緣法斷罪;無訟是求,調處息爭;法典體例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與法律體繫上的「諸法並存,民刑不分

『柒』 簡答中國法制文明起源的途徑

可見,最早的法兼有軍法與刑罰雙重涵義,最初的法官或獄官兼掌軍事和司法兩種職能。這是由於戰爭之類比較復雜的軍事活動是一種需要高度組織紀律、嚴格行為規范和統一行動規則的群體活動,必須用軍法予以指揮協調,故有「師出以律」之謂;而在戰後將軍法加以改造適用於平時,便成為最初的普通法律。無論戰時或戰後,都需要對敵人、俘虜及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軍事首長便成為早期的法官或獄官,某些軍法也就成為懲治違法行為的刑罰或刑法,故而又有「兵獄同制」的說法。當然,戰爭與刑罰的產生,都根源於社會經濟因素。所謂刑「始於兵」,只是說明刑與法起源的一種歷史途徑。
中國古代的早期刑罰極其殘酷,它以摧殘人的肢體肌膚或生理功能為主要特徵。據《國語·魯語》載,自黃帝時代以來,即開始形成「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的五刑制度。《尚書·呂刑》也敘述了蚩尤時代苗民創制五刑的過程:「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刷、棟、黥。」這里所說的兩種五刑制度,都是以兵刃刑具殘害人的肢體肌膚。據說到堯舜時代,曾任命皋陶(音高遙---作者注) 「作士」,制定「五刑」,創立監獄, 而且還發明了象刑 、流刑、贖刑等刑罰制度,創立了故犯慣犯從重、過失犯罪從輕處罰的刑法原則。這就是《尚書·舜典》所說的: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此外,該書還記載了虞舜流放「四凶」的傳說:「流共工於幽洲,放獾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這說明從黃帝、堯、舜時起,已開始產生犯罪現象與刑罰手段。
在龍山文化遺址中,考古工作者發現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或埋葬的現象,其中不少屍骨有用刑痕跡。他們有的系活埋掙扎而死,有的頭骨有被砍、被砸的印跡,有的因腰斬而身首異處,還有的雙腳遭刖刑砍斷。這些考古出土的大量第一手材料,充分印證了文獻記載的可信性,是當時刑罰存在的實物證明。
在中國法的起源史上,還廣泛流行著禮源於祭祀的說法。禮本是一種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在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禮字的形狀,像用器皿豆盛放雙玉製成的珏。 古人舉行祭祀活動時,往往使用此類禮器表達崇敬,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禮儀式。於是,人們進而將這種典禮儀式也稱為禮。《說文解字·示部》關於「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的闡釋,指的就是這種禮。《禮記·禮運》敘述禮的起源時說: 「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壞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與鬼神。」 既然是祭祀禮儀活動,就有一定的儀式規則。起初,這種儀式規則只是一種簡單的習慣性規范,人們完全是憑借發自內心的虔誠自覺遵守的。但是,後來的統治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將這種儀式規則加以改造,賦予其神秘性與強制力,禮便上升為強迫人們必須遵守的制度規定。因此,作為法制文明起源的兩項重要內容,禮與刑共同構成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體系。

『捌』 法律的起源是什麼

法律究竟是怎樣產生的?這是法理學所要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馬克思主義對這個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分析和闡述也有一個逐漸深化和發展的過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散布解決工人階級住宅問題的資產階級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寫了一組重要文章,先後發表在《人民國家報》上,而後以《論住宅問題》為題出版了單行本。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案的理論基礎——「永恆公平」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住宅問題的解決總是有利於資產者,資產階級法律不可能解決住宅問題,並從正面科學地揭示了法、法學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內在聯系,對法律起源問題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闡述,然而由於受科學資料和研究成果的歷史局限,恩格斯關於法律起源的論述中仍然包涵著若干沒有獲得解決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人類學研究的迅速進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爾根關於史前史研究的權威成果,才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觀條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爾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撰寫出來的一本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問題的傑出著作,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定型之作。
《論住宅問題》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闡述與存疑《論住宅問題》是恩格斯同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蒲魯東主義者)論戰的產物。法律的起源是這場論戰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之一。
在恩格斯看來,與國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問題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歷史觀根本對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他指出:「唯物史觀是以一定的歷史時期物質經濟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事實和觀念,一切政治、哲學和宗教的。」(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但是,這個研究的基本點卻很容易被忽略,「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於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一樣。」(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例如,拉薩爾在他的那本法學專著《既得權利體系》中給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要證明法權不是起源於經濟關系,而是起源於『僅以法哲學為發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頁。)至於蒲魯東主義者A·米爾伯格,更毫無掩飾地宣布法權為「永恆公平」或「永恆正義」的產物。諸如此類的觀點,正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嚴厲駁斥的「法學家幻想」的典型表現。

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認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兩種類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會的演進以突破性方式為特徵,另一種是非西方式的,社會的演化進程是連續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國文明最具典型。比較中西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國國家的形成並不是如同古希、羅馬那樣以氏族組織的瓦解為代價,也不是表現為調和舊貴族與平民的沖突,它有自己的發展道路。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戰爭中往往要頒布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占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5]這標志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專制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專制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展開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武器,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專制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

『玖』 中國法律的起源是什麼

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簡單地說,就是「刑起於兵,法源於禮」。

(一)刑起於兵
一方面,「師出以律」,中國古代最初的刑起源於軍事戰爭,最早的法脫胎於軍事中產生的軍法。另一方面,「兵獄同制」。軍事戰爭需要及時處置敵人、俘虜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某些軍法同時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黃帝「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型用刀鋸,其次用鑽,薄刑用鞭折」(《國語·魯語》)苗民「五刑」:蚩尤時代,「苗民弗用靈,惟作無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尚書·呂刑》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尚書·呂刑》)
皋陶象刑:所謂象刑,一種觀點認為;象是象徵之義,象刑是讓人穿著不同色質的衣巾服飾,象徵處以不同刑罰;以示恥辱與懲戒。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象是畫像之義,象刑就是繪制受刑人身著不同衣巾服飾的畫像,象徵處以不同刑罰,以公之於眾引為鑒戒。飾的畫像,象徵處以不同刑罰,以公之於眾引為鑒戒。
(二)法源於禮
1.禮產生於祭祀,在祭祀過程中,儀式得到強化和系統化,隨著階級的分化,祭祀的儀式等級不同而不同,此
時禮成為確是等級的標志。隨著階級的劃分,上層階級演化為統治階級,他們藉助政治勢力將禮上升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規范。
2.至此,禮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內涵,直至周公之禮,禮得到規范化和系統化,從而成為中國古代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總稱。
3.禮是中國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中國古代法的最初表現形式主要以禮表現出來。

『拾』 求 中國法律的起源及其依據 論述題 急急急

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戰爭中往往要頒布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占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5]這標志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專制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專制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展開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武器,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專制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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