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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的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6 08:24:49

㈠ 中國自建國之後的財政政策的演變過程或歷史,只要大的宏觀的時間階段就好了

財政政策:分緊縮型貨幣政策和寬松型貨幣政策。不知道你問是你不是這個,如果不是的話,經濟形式分為: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

㈡ 中國近代財政思想史的形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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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理論變遷的歷史回顧http://lw.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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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西方財政思想在中國傳播的路徑及對該階段財政著作的影響http://www.cqvip.com/qk/97155X/200703/23781083.html

民國財政思想史研究
緒 論
第一章 清朝末年近代財政思想的發端
第一節 清末財政思想近代化的動因
一、財政危機的加劇與財政應對之策
二、經濟結構轉軌與財政思想轉型
三、政治改革展開與財政觀念嬗變
四、中外學術、文化、思想的交流與財政視野的擴展
五、教育興革與財政理論人才之成長
六、知識體系轉型與現代財政學的展開
第二節 清朝末年的公債思想..
一、洋務運動時期的公債思想
二、梁啟超的公債思想
第三節 清末西方預算思想在中國的傳播與運用
一、西方預算制度的演進
二、19世紀末西方預算思想在中國的傳播
三、20世紀初西方預算思想的進一步傳播
四、清末預算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第四節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思想
一、前近代中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
二、清末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思想之濫觴
第五節 稅收改革思想
一、關於舉辦印花稅的探討
二、關於所得稅的議論
三、關於遺產稅的議論
第二章 民國初年(1912-1927年)的財政思想
第一節 財政制度與財政思想特點
一、財政制度的變遷
二、財政思想鳥瞰
第二節 理財政策思想
一、周學熙的理財思想
二、熊希齡的理財思想
三、梁士詒的理財思想
第三節 稅收改革思想
一、關於所得稅的議論
二、關於遺產稅的探討
三、關於印花稅推行的議論
四、關於營業稅與登錄稅的議論
五、關於通行稅的爭論
六、關於國家稅與地方稅劃分的討論
第四節 孫中山「節富助貧」的財稅思想
一、「平均地權」中的財稅思想
二、「節制資本」中的財稅思想
……
第三章 國民政府前期(1927-1937年)的財政思想
第四章 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年)的財政思想
第五章 國民政府後期(1945-1949年)的財政思想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我國財政理財思想的歷史演變

在清朝末年的時候,著名思想家黃遵憲曾經提到過「權一歲入,量入為出;權一歲出,量出為入,多取非盈,寡取非絀,上下流通,無壅無塞,是在籌國計。」並且黃遵憲是把量入為出和量出為入結合起來了,在財政收入上提倡採用量入為出,在財政支出上則主張用量出為入。他是受了近代西方國家支出思想的影響的,認為財政本身並不是目的,是服務於國家政治經濟的需要,必須先有支出然後才能有收入。同一時期的資產階級改良派思想家薛福成也主張量出為入,認為即使多支出一些,民眾也不會反對。雖然在清朝,量出為入被一再提及,卻並沒有運用到實際當中去,它只是出現在早期受西方影響的一些進步人士的觀點當中,甚至不能稱其為一種理論。

從量入為出和量出為入的歷史演變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量入為出的理財思想在我國歷史上占據了絕對的地位,封建王朝的幾千年中,基本上量入為出是被奉為圭皋的,量出為入則只是曇花一現,偶爾被提起也只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封建統治,拯救搖搖欲墜的帝國。量入為出和量出為入都有其可取之處,而且二者不是完全矛盾的,所以當代財政在選擇理財思想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它們的有機結合。

中國歷史財政人名單

中國歷抄史上對中國經濟發展定型的有兩個人一個是管仲,另一個就是商鞅了,他兩個人屬於經濟發展的兩個極端,中國自秦統一後,中國經濟就在這兩個人的經濟觀中運行,其中著名的就是漢武帝時期的桑弘羊、唐朝劉晏、宋朝王安石、明朝張居正,都是對中國經濟發展做出重大改革的。

㈣ 中國歷朝財政歷史

中國歷代財政管理體制簡論

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組織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國家存在的經濟表現。它不但是維持公共權力的經濟基礎,對於經濟發展也起著重要的杠桿作用。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是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形式。管理需要費用,費用來自財政,財政來自賦稅。賦稅在我國始於夏代早期,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更迭,出現了不同的賦稅制度,一方面,它們是當時社會政治、經濟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它們又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著重要的影響。借古鑒今,研究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變革,探究其發展規律與歷史得失,對當前的經濟形式發展可以說有著積極的啟示作用。

一、先秦時期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史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孟子?滕文公》也載:"夏後氏五十而貢"。這些記述表明,我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賦是夏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交納的實物地租。而夏朝的財政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貢納。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區內的諸侯、方國或部落之貢,一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而貢",前者屬於賦稅或捐稅,後者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

商朝仍沿襲夏的貢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實行井田制,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然而兩周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了很大的改變。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齊,實行"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的稅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實行「履畝而稅」,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是稅收由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標記。這個時期的賦稅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

二、秦、漢

秦統一六國後,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礎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家的重要財產來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農民戶數的多少直接影響戶賦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倉律》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稱"收泰半之賦",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賦,實際上承襲了六國的舊制。

秦時的賦稅除上述兩項外,還有徭役制度,就是無償征取力役之課,是秦賦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賦稅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其賦稅形式和稅制變化與封建割據封建統一及其生產力發展狀況相一致。秦代財政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既首創中國兩千多年封建賦役制度的體系,又開拓了秦代獨特的稅制結構,因而秦代的賦稅制度顯示了其體系的完整性和系統性。這一賦稅結構產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務於土地私有制,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中國封建經濟由此而得以發展。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漢代的編戶制度使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

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魏晉至唐前期逐步改變了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至唐時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作為隋朝和唐前期國家賦稅收入主要來源的租庸調制,在當時的一定歷史階段中確實起到了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經濟,保證封建國家賦稅收入的作用。但是,隨著唐朝社會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在均田制遭破壞,土地兼並嚴重,編戶流失,賦稅剝削加重,國家財政收入日減,危機加深的情況下,租庸調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數為准,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但將兩稅分為田賦,但是宋田賦全國並無統一法則。宋田賦的正額不高,但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存在各種名目的附加稅,諸如支移、折變、加耗等,負擔很重。與兩稅及附加稅並存的還有其他各種雜稅,如沿納、新增設的經總制錢、月樁錢等。宋還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領取鈔鹽券,憑券買鹽銷售,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另外,宋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但是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而元政權佔有中原的時間先後不同,各地原來的法制也有差異,形成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南北稅制不同,稅賦不一,素有"南重於糧,北重於役"之說。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五、明 清

明和歷代一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輔之以丁賦-差役。明代初行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明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沉重,百姓逃亡嚴重,原有的賦稅制度日漸失效,嚴重影響財政收入。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征發差役。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徵收白銀代替實物的徵收;以縣為單位統計差役、雜役所需人力、物力的總額,平攤到全縣土地稅中,作為土地稅一起徵收白銀;另外將各種"均徭"改為按人丁數徵收白銀,稱為"丁銀",由官府自行徵收解運代替原來的"民收民解"。 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鎮守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廢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制度,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鬆弛;以資產計稅為主代替原來以人頭為主的稅收制度,有利於稅賦的合理分擔。該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於是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實行的一次重大賦稅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這次改革使稅負與財產和負擔能力掛鉤,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同時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更加削弱了。.

綜觀從夏商到清代的賦稅制度及其演變,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歷代的賦稅制度是不斷進步的。每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變革都是對之前的賦稅制度的修正,使之趨於合理,行之簡便。
希望採納

㈤ 財政的產生有哪些歷史條件

國家產生的前提條件: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現和奴隸階級版的形成。
國家財政產生的前提條件:
1、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產生是財政產生的物質條件;
2、社會分工的發展、公共管理的需要是財政產生的社會條件;
3、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成立是中國財政產生的政治條件
2、請從財政起源考察財政的定義。
財政是一種經濟行為或經濟現象,這種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從起源上考察,財政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人類社會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出現私有財產,社會分裂為階級才產生了國家。國權家一旦產生,就必須從社會分配中佔有一部分國民收入來維持國家機構的存在並保證實現其職能,於是才產生財政這種特殊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
從人類發展史來看,財政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所以財政活動是一種歷史悠久的經濟現象。

㈥ 中國近現代的財政稅收的發展歷程

梵蒂岡的抄財政收入主要襲依賴於旅遊業,開放銀行,郵票,房地產租賃,銀行支付利息,並捐贈給教皇進貢的錢,天主教徒的貢獻等特殊屬性。在許多北美,歐洲國家數千億美元的投資,而其滲透到許多經濟部門,特別是銀行系統,信貸和房地產,房地產的義大利首都唯一一家達到了46萬公頃,黃金和外匯儲備超過100十億。 70年代中期以後,面對不斷增長的財政困難,連年財政赤字的一年。
梵蒂岡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梵蒂岡採取敵視政策,在中國內政的嚴重干涉,中國廣大愛國神職人員和信徒們組織起來,斷絕與羅馬教廷,獨立實施的關系,自辦教會的方針。

㈦ 中國歷史的財政邏輯

我們的財政邏輯一般都是對底層的吸收,對於權貴的收入來源沒多少消化

㈧ 中國財政史的內容提要

財政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國家的發展而發展,依著經濟運行和政治時局的動盪而波動的古老的歷史范疇。

㈨ 求詳細一點的中國財政制度的變遷···

中國歷代財政管理體制簡論

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組織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國家存在的經濟表現。它不但是維持公共權力的經濟基礎,對於經濟發展也起著重要的杠桿作用。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是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形式。管理需要費用,費用來自財政,財政來自賦稅。賦稅在我國始於夏代早期,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更迭,出現了不同的賦稅制度,一方面,它們是當時社會政治、經濟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它們又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著重要的影響。借古鑒今,研究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變革,探究其發展規律與歷史得失,對當前的經濟形式發展可以說有著積極的啟示作用。

一、先秦時期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史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孟子•滕文公》也載:"夏後氏五十而貢"。這些記述表明,我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賦是夏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交納的實物地租。而夏朝的財政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貢納。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區內的諸侯、方國或部落之貢,一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而貢",前者屬於賦稅或捐稅,後者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

商朝仍沿襲夏的貢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實行井田制,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然而兩周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了很大的改變。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齊,實行"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的稅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實行「履畝而稅」,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是稅收由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標記。這個時期的賦稅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

二、秦、漢

秦統一六國後,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礎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家的重要財產來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農民戶數的多少直接影響戶賦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倉律》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稱"收泰半之賦",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賦,實際上承襲了六國的舊制。

秦時的賦稅除上述兩項外,還有徭役制度,就是無償征取力役之課,是秦賦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賦稅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其賦稅形式和稅制變化與封建割據封建統一及其生產力發展狀況相一致。秦代財政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既首創中國兩千多年封建賦役制度的體系,又開拓了秦代獨特的稅制結構,因而秦代的賦稅制度顯示了其體系的完整性和系統性。這一賦稅結構產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務於土地私有制,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中國封建經濟由此而得以發展。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漢代的編戶制度使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

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魏晉至唐前期逐步改變了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至唐時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作為隋朝和唐前期國家賦稅收入主要來源的租庸調制,在當時的一定歷史階段中確實起到了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經濟,保證封建國家賦稅收入的作用。但是,隨著唐朝社會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在均田制遭破壞,土地兼並嚴重,編戶流失,賦稅剝削加重,國家財政收入日減,危機加深的情況下,租庸調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數為准,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但將兩稅分為田賦,但是宋田賦全國並無統一法則。宋田賦的正額不高,但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存在各種名目的附加稅,諸如支移、折變、加耗等,負擔很重。與兩稅及附加稅並存的還有其他各種雜稅,如沿納、新增設的經總制錢、月樁錢等。宋還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領取鈔鹽券,憑券買鹽銷售,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另外,宋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但是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而元政權佔有中原的時間先後不同,各地原來的法制也有差異,形成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南北稅制不同,稅賦不一,素有"南重於糧,北重於役"之說。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五、明 清

明和歷代一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輔之以丁賦-差役。明代初行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明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沉重,百姓逃亡嚴重,原有的賦稅制度日漸失效,嚴重影響財政收入。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征發差役。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徵收白銀代替實物的徵收;以縣為單位統計差役、雜役所需人力、物力的總額,平攤到全縣土地稅中,作為土地稅一起徵收白銀;另外將各種"均徭"改為按人丁數徵收白銀,稱為"丁銀",由官府自行徵收解運代替原來的"民收民解"。 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鎮守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廢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制度,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鬆弛;以資產計稅為主代替原來以人頭為主的稅收制度,有利於稅賦的合理分擔。該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於是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實行的一次重大賦稅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這次改革使稅負與財產和負擔能力掛鉤,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同時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更加削弱了。.

㈩ 新中國財政基礎理論變遷可以分為哪幾個時期

循著制度變革、經濟增長變化和重大外部沖擊等發展線索,新中國的經濟發展歷專程,大致可以1978年召開的「十屬一屆三中全會」為分界,在制度上和增長表現上經歷了兩個截然不同的時期(第一個層次分期):新中國成立到1978年的計劃經濟時期(新中國成立後29年);1978年底開始的改革開放階段(改革開放31年)。在這兩個大階段內,可以劃分若干小階段(第二個層次分期):1949~1978年這個大階段,可分為1949~1956年和1957~1978年兩個小階段;1979年以後這個大階段,可分為1979~1991年、1992~2002年、2003年至今三個小階段[3]。這種「兩個大時期」、「五個發展階段」的分期,基本上反映了新中國60年經歷的幾個比較大的歷史階段,特別是政治領域和經濟關系的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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