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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的歷史分期包括

發布時間:2021-02-25 22:21:48

❶ 中國法制史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中華民國憲法(1947)》

2.調解范圍的規定基本相同,多限於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調解的過程,各邊區規定不盡相同,但大多是採取坐談的形式,以快捷、簡便為基本的出發點。有些根據地成立了專門機構負責調解工作。比如晉西北由行政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如沒有成立調解委員會,暫由民政委員會負責;調解以自願和合法為原則。

3.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1.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徵。「禮不下庶人」主要指禮所賦予各級貴族的世襲特權,平民和奴隸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隸毫無權利,卻必須承擔禮所加給的各種義務。特別是奴隸,只是權利的客體,可以由奴隸主貴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時的《曶鼎銘》記載,五個奴隸的價格僅值「匹馬束絲」。「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以上貴族,而是指向廣大勞動人民的。這種禮、刑的分野,充分說明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享有特權的奴隸製法。西周的「等級劃分」首先就表現在剝削者和勞動人民兩大貴賤等級的區別上,並被固定下來,絕對不許逾越:貴者恆貴,賤者恆賤,君子務治而小人務力。在貴族內部也因等級不同而待遇各異。所以在西周的「禮治」下,等級非常森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2.特點:
第一,在立法指導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 建法制傳統」的方針。清政府迫於激變的時局,不得不「改弦更張」、「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在根本問題上又堅持修律應「不戾乎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內容,即成為清朝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在內容上,修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堅持君主專制及倫理綱常「不可率行改變」,在新修新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另一方面,又標榜「吸收世界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的封建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於新訂法律法規之中。
第三,在法典編纂形式上,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第四,修律實質是為維護清王朝搖搖欲墜的統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願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地位:
清末修律活動雖然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被動的立法活動,本身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觀上也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隨著修律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規的出現,不僅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已被拋棄,而且中華法系「依倫理而輕重其刑」的特點也受到了極大的沖擊。
其次,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通過清末大規模的立法,參照西方資產階級法律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對後世特別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黨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了條件。
再次,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統地向國內介紹和傳播了西方法律學說和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使得近現代法律知識在中國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從而促進近代法治觀念的逐步形成。
最後,修律在客觀上有助於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法學教育的近代化。

❷ 中國法制史

中國古代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時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5種方法。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簡稱。最早見於《周禮·秋官·小司寇》。據鄭玄的注釋,辭聽是「觀其出言,不直則煩」即觀察當事人的語言表達,理屈者則言語錯亂;色聽是「察其顏色,不直則赧然」即觀察當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則面紅;氣聽是「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即觀察當事人的呼吸,無理則喘息;耳聽是「觀其聆聽 ,不直則惑」觀察當事人的聽覺,理虧則聽語不清;目聽是「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觀察當事人的視覺和眼睛,無理則雙目失神。以後各朝代均以五聽作為刑事審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規定:「凡察獄之官,先備五聽。」
「五聽」實際上是通過觀察被訊問者感官反應而確定其陳述之真假,雖然近於主觀,但比起夏商「神判」顯然已進了一大步,說明西周時期已經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問題,並將其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周以後歷朝的司法實踐基本都沿用「五聽」制度。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種刑罰。是一種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其法為:「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
《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該指示決定將減租減息的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五四指示》揭開了解放區土地立法的序幕,為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❸ 中國法制史的的歸納總結

中國法制史的十點歸納1.【問題】中國法制史中的「第一」【解答】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時期魏國魏文候的相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迅速強盛起來,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宋刑統》是歷史上第一部原創刊印頒行的法典。《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2.【問題】中國法制史中的「第二」【解答】鑄刑鼎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3.【問題】「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三刺」制度說明西周對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三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其中,「有所娶而無所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時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於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妻。「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如此已盡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貧賤後富貴」是指娶法律教育網原創妻時貧賤,但以後變得富裕。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成為「三司推事」。4.【問題】四等人、四級三審制【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當中,都找不到一個明確規定四等人制度的規則,但是在元代卻在一個一個具體制度設計上,很明顯讓人感覺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貴的人是蒙古貴族,所以的蒙古貴族在當時都受到一種優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謂色目人就是這些人的眼睛的顏色特別多;第三等人叫做漢人,所謂漢人就是指後來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和當時南宋聯手,滅掉北方的金,金傳統的中國人和西南地區的民族,統稱為漢人,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漢族人;而和元政權一直相對抗的、抵抗到最後的南宋統治下的民眾稱為「南人」,也是所謂第四等人。四級三審制——清末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度、證據、保釋制度;審判制度上實行公開、迴避等制度。5.【問題】「五聽」、「五過」、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解答】「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具體內容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日聽,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並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五過」——是西周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定。「五過」的具體內容是: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准五服以制罪」——《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志,區分親屬的范圍和等級的制度。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如斬衰親服制最高,尊長犯卑幼減免處罰,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6.【問題】「六禮」、《法經》六篇、「六殺」、「六贓」、「六禁」【解答】「六禮」——西周時期「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度來完成,即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後男方請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並卜於祖廟以定凶吉;納吉:卜得吉兆後即與女家訂婚;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一旦女方接受彩禮就不能再悔婚;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法經》六篇——《法經》從結構上共分為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捕》二篇多屬於訴訟法的范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六殺」——《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所謂的「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等。「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反映出唐律無論在立法技術還是適用法律的原則上都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六贓」——指《唐律》規定了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在量刑上,對於官吏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六贓具體包括以下罪名:(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無枉法裁判行為;(3)「受所監臨」;(4)「強盜」;(5)「竊盜」;(6)「坐贓」。「六禁」——《法經》中《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問題】「七出」【解答】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8.【問題】「八議」【解答】《曹魏律》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議」制度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包括議親(皇帝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認能(有大才能)、議功(有大功勛)、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議賓(前代皇室宗親)。9.【問題】「十九信條」【解答】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於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隻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10.【問題】「重罪十條」、「十惡」【解答】「重罪十條」——北齊為維護封建國家根本利益,在《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把「重罪十條」置於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重罪十條」分別為:反逆(造反)、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叛(叛變)、降(投降)、惡逆(毆法律教育網原創打謀殺尊親屬)、不道(兇殘殺人)、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十惡」——是隋唐以後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議即雲:「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具體內容包括:(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葯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授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❹ 中國法制史主要講得內容有哪些

通過一個學期的系統學習,對中國法制史有了一個新的全面認識。
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科學的基礎學科之一,它的研究對象就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具體的說就是研究我國有史以來的各個歷史時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質、內容、體系、原則、特點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及其產生、發展、演變過程和基本規律。
我國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擁有非常燦爛的歷史文化。因此,歷代的統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為了治國安邦的需要,長期以來積累了大量的極其豐富的經驗和教訓。歷史就像一面鏡子,我們應當從中審視自己,找出不足,對前人給我們留下的寶貴的法制文化遺產進行科學的總結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提供重要的歷史借鑒。
在本學期的學習中,我們主要是從縱橫兩個方面來深入學習的。縱向方面,自原始社會默契,開始有了法律萌芽,到進入階級社會出現國家以後,包括各個歷史時期不同類型法律制度。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是與國家同時出現的。法學界普遍認為我國應當是在夏朝出現了軍隊、警察、監獄和法庭。所以說,最初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或集團出於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階級的意志上升為法律,制定各種法規,通過國家政權強制和要求人們遵守,維護統治秩序,調整人們之間和人們與國家政權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在橫向的方面主要是學習了每個歷史時期國家政權的法律制度,著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為主要學習對象。
作為全國法學學科本科生十四門必修課之一,中國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有利於吸收和借鑒中國歷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華,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二、有利於提高對社會主義法制優越性的認識,增強自覺遵守法紀的觀念。三、有利於了解部門法學的淵源,為學好部門法學打下歷史知識的基礎。
中國法制史是一門邊緣科學,它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同時又是歷史學中的一門專史。在學習的方法上,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掌握中國法制史發展的歷史階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連續性和因革關系。三、在我國幾千面的歷史進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階段性的發展變化。
結合自身的學習過程,我主要是將中國法制史當做一本普通的歷史書來讀,首先讓自己保持濃厚的興趣,對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詳的問題先列下來,然後帶著問題去讀,從教材中找出自己滿意的結論。這樣既學到了知識,又怎強了動手能力和獨立思考問題的能力。還得到了成就感和滿足感。避免單純學習法律條文和歷史事件的單調、枯燥、乏味。

❺ 急求中國法制史的三大階段

實際上,按照不同的標准分為不同的三大階段,不知您的標準是什麼!回
按照社會發展形態的劃答分,可以分為奴隸製法律制度,封建製法律社會,「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實際上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制度)!分別為是以商鞅變法和鴉片戰爭(抑或有學說是認為以1912辛亥革命)為劃分分水嶺!falv教諭罔!

❻ 中國法制史的重點

中國法制史重點整理

主觀題

名詞解釋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內部關系的訴訟

2、 公室告:對於直接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國家提起訴訟

3、 上請: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機關處理,而應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

4、 折杖法: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圓審:對於特別重大案件、或經反復審判而人犯仍然翻異不服的案件,則由皇帝令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五部尚書和通政使等九卿會審

6、 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依據五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兩個季節,統治者要順應陰氣肅殺萬物的規律,決獄行刑,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審判必須在秋後,死刑的執行要在冬季。

9、 翻異別勘: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必須重新審理。

10、 六禮: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的六項聘娶儀式:納彩、問名、

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11、義絕:指夫妻一方殺害對方直系或旁系尊親屬。

簡答題

1、 簡述《法經》的特點與地位

答:特點:從法典名稱來看,《法經》改刑為法,初步確立了法的客觀規定性;從法典結構看,以嚴懲盜賊罪為核心;從立法宗旨來看,《法經》首次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刑事立法原則;從法律內容看,《法經》貫徹重刑主義法制原則

地位:《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

2、 簡述夏朝關於「昏、墨、賊」三罪的規定

答: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要處以死刑

3、 簡述什麼是親親得相首匿

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簡述「八議」制度

答: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根據「八議」制度,這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而必須上報皇帝進行決議,其結果一般都能得到寬宥處理

5、 簡述漢代的春秋決獄

答:西漢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6、 簡述唐朝法制的特點與歷史影響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靈魂 二、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對周邊國家和後世立法的影響

7、 簡述唐律的完備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調整對象全面完備,對封建的社會關系實行全面的調整,更切合統治階級利益和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實際需要;第二,法律體系的完備。根據調整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當穩定的法律體系;第三,立法技術的高度完備

8、 簡述唐律中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答:第一類:同一國別的外國人之間發生侵犯時,以其國家的法律為准。第二類「不同國別的外國人,或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相互侵犯時,適用中國法律。

9、 簡述漢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10、 簡述唐律中「十惡重罪」的內容,簡要評析

答: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以上十種犯罪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是十惡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意義在於維護了封建政權和社會倫常關系的穩定。

11、簡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點

答:1、採取資本主義民法的形式2、在親屬法和繼承法中表現了宗法禮治的影響和封建法律的遺痕跡3、以形式平等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4、注意調查吸收流行於各地的習慣

12、簡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主要內容點

答: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共和國2、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3、採取三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原則4、規定嚴格的修改程序

13、簡述與《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答:1、「更定刑名」 2、「酌減死罪」3、「死刑惟一」,(僅用絞刑一種,只有罪大惡極仍用斬刑)4、「刪除比附」5、「懲治教育」

客觀題

1、 夏朝的法制指導思想是「行天之罰」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禮和刑,夏商兩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軍法命令性質的誓、政治文告性質的誥及訓令臣民的訓等各種形式的法律淵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僅次於商王的行政首腦

4、 商代的刑罰主要有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

5、 商代還制定了職務犯罪的規定,「官刑」

6、 夏商兩代的監獄叫圜土

7、 西周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罰」

8、 所謂「親親」,要求「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

9、 《禮記》上,明確談到了適用三赦之法的具體年齡:「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過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終:慣犯

13、 非終:偶犯

14、 傅別:是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借貸契約 質劑:是調整商品交易關系的買賣契約 長券即質,短券即劑。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須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

16、西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子擁有優先繼承權和絕對支配權

17、西周司法機關的設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師

18、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19、西周專門設置有司圜一職,管理監獄

20、戰國時期法家學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斷於法」「刑無等級」二、「行刑重輕」「以刑去刑」三、「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產(鄭國)鑄刑鼎 鄧析「竹刑」

22、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縱狀態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毀了舊貴族世代壟斷法律的特權,使法律內容逐步具有公開性和規范性

23、商鞅變法,在篇名上改「法」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擊當朝朝政罪。秦律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誣告反坐」:一般以所誣之罪處罰誣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機關,司法官:廷尉

27、漢代考課官吏主要採取「上計」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級進行考察

28、漢代危害中央集權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嚴厲處罰

29、漢代的經濟立法(賦稅):田租、算賦、口賦、關稅

30、三國時期新五刑:死刑,勞役刑、贖刑、罰金、雜抵罪

31、三國時期刑法體系的重大變革:一是逐漸廢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斷縮小族刑連坐范圍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開皇律》,對北周五刑制度進行系統整理,正式確定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條」制度正式確立於北齊律

33、北魏首創以爵位抵罪和折當勞役刑的制度,南朝陳律規定的「官當」制度更為系統

34、按照西晉的規定,要在朝堂之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枉屈者擊鼓鳴冤

35、《開皇律》12篇: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36、《永徽疏律》後人又稱《唐律疏議》

37、六典: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貸方式分為:出舉(有利息)和負債(無利息)

39、唐代離婚有強制和協議兩種,強制分為官府強制(義絕)和丈夫強制(出七)。協議離婚又稱和離

40、唐朝的刑罰適用原則:第一:十惡重懲原則 第二,是貴族、官僚減免原則 第三,其他刑罰原則(累犯加重原則)

41、六殺:謀殺、故殺、斗殺、戲殺、誤殺、過去殺

42、六臟:強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及坐贓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訴訟:一是舉劾(由監察機關、各級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二是告訴(當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訴訟)

45、直訴方式:攔截皇帝的車駕、擊登聞鼓鳴冤、上表申訴陳情

46、審判迴避制度:換推

47、慎殺: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三復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輕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輕罪重判或無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財產繼承製度。第一順序:兒子,未嫁女,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財,未嫁女分男子聘財一半;第二順序:孫、守寡妻妾,若兒子死亡,孫子可以代位繼承

50:戶絕資產的繼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遲,先起於五代,法定於遼)

52、分為原審機關的「移司別勘」和上級機關的「差官別推」P189

53、《洗冤集錄》是中國最早的一部比較完整的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機關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國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國」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誥》的目的,一個是用「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二是用《大誥》中的嚴刑峻法,防範和鎮壓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誥》明確地將貪官污吏作為打擊對象

59、《大明律》中增設了漢唐宋元刑法中所沒有的「奸黨」罪,羅列了奸黨罪的種種表現。

60、明代增設了新的刑罰,廷杖,處罰大臣

61、三司會審: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審: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監會同三法司官員錄囚的制度

62、廠衛干預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載,嚴密周詳

64、清朝選任職官以科舉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65、所謂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舊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關以後,刑部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68、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69、《大清會典》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系統、最完備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賄選憲法是中國近代憲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憲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制定並通過了《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

7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確立邊區的人民司法原則。為保證司法公正,《憲法原則》規定「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且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對人民有逮捕、審訊的行為

74、抗日時期重點懲治三種犯罪:嚴厲懲治漢奸罪、破壞堅壁財物罪、懲治公務人員貪污行為

75、陝甘寧邊區的刑罰,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勞役、附加刑:奪公權、沒收財產和罰金

❼ 中國法制史的主要內容

第一講 中國歷代立法制度

一、中國法制的起源

二、中國法制的類型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

三、中國歷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對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神授」,在西周,出現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春秋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戰國及其戰國以後的秦朝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於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於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採用。

(四)西漢及以後(重點)

1.西漢初期不再採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經過秦末戰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治。這一時期,經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的局面,需要大一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於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並用」。這一思想對以後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四、中國歷史上的各類法律形式(主要介紹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習慣法

(二)刑、辟、法、律、條畫、條例(可以歸到法一類)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時用「辟」,還有時「刑辟」連用;春秋時期用「法」;戰國商鞅時,改「法」為「律」,對後世影響深遠;元朝稱為「條畫」;明清時期把單行的法稱為「條例」。

(三)誓、誥、命、遺訓、令、制、詔、敕、條格、諭(屬於令的一類)

(四)課、科、格(指具體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課,講如何養牛羊的具體規定。秦有課,漢有科條,南北朝時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戰國時秦國和秦朝時開始有,如《工人程》、《封診式》,也是官府的具體法規。

(六)典、會典、則例(屬於行政法一類)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斷例、判例(指的是各個時期對判例的不同稱謂)

西周稱故事,秦稱廷行事,漢朝稱比或決事比,例是泛稱,宋朝稱為斷例,近代稱判例。

(八)法律解釋秦有法律答問;漢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鄭氏章句;晉朝的張杜律;唐朝稱為律疏。這個作為知識,一般掌握。

掌握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第二講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國時期——《法經》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餘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據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為刑名2.晉律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為格

6.大統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定重罪十條;規范刑罰。

注意從戰國法經的具法;戰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展過程。

8.北周律建樹不大(五)隋

1.開皇律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風憲宏綱》有關綱紀、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5.《至正條格》最後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為7篇,被後世沿用。

2.明大誥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3.大明會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2.《大清會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一)太平天國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亂的環境下,無法實現。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定新刑罰,區分主刑,從刑;規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製法》規定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容,三個特點,意義;

(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製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沒有親自製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於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並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於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採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為代表規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後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第三講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姦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的五種弊病:惟官(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舊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過渡刑罰(現行刑律規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後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和認罪的態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罪並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於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後):後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製作為定罪量刑的規定。

23.區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後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定下來,在後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度,又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於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事裁判權;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此類規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定

第四講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在民法的物權編里具體規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西周時期買賣契約:質,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歷史上變化不大掌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於誤印,應刪去。同姓不婚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後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五、繼承製度:嫡長子繼承製度(始於西周成王後),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第五講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奴隸制社會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戰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台負責監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第六講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重點掌握五聽

(二)封建制社會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於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中國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時期

1、「天討」、「天罰」的神權政治法律觀

二、西周時期

1、「以德配天」說。(皇天無親,惟德是輔)
2、「明得慎罰」的法律主張。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3、統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傳。

三、漢朝

1、「與民休息」、「寬省刑罰」的指導思想。
2、「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為主,德刑並用的正統法律思想。(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2、 嚴格執行法律,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導思想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寬簡、穩定、劃一的思想。
3、嚴格守法與執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
2、 強干弱枝,集權中央。

七、元代

1、 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
2、 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亂的思想。
2、 「重典治吏」與「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禮法並用的指導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詳譯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
2、「參漢酎金」的立法思想。

❽ 中國法制史的主要內容

出禮入刑——禮有兩層的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以歸納為親親與專尊尊。親親要求在家族范圍屬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踐應恪守名分。尊尊君為首,一切巨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
買賣契約——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借貸契約——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後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禮:1納采(提親);2問名;3納吉;4納征;5請期;6親迎。婚姻七出:1不順父母去;2無子去;3淫去;4妒去;5惡疾去;6多言去;7盜竊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無所歸;2與更三年喪;3前貧賤後富貴。
繼承——嫡長子繼承製,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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