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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的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5 10:05:20

⑴ 中國法理學的歷史

早在西周時期,便有人論述過法的問題。周公姬旦就主張「明德慎刑」,反對族刑連坐、濫殺無辜,要求注意區分犯罪的故意與過失、偶犯與累犯,還提倡先教後罰、以教代罰。這些刑法思想,體現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觀念。
到了諸子蜂起、百家異說的春秋戰國時代,萌發了中國法思想史上第一個輝煌的時期。當時的各家各派,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對於法的問題都曾議論紛紛。
特別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等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興地主階級的願望,反對儒家的「禮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張運用法來治國安邦。法家是個被史學家視為建法立制、富國強兵、著書定律、以法治國的學派。

法家還認為,實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適應當時形勢所必需。人治實際上是隨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其弊病甚多。比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奪與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是同功而殊賞,同罪而殊罰也。怨之所由生也。」所以,韓非說:「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韓非還全面總結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建立了相當完整的政治法思想體系,在中國法理學和整個法學發展史上寫下了值得重視的篇章。
從秦漢至鴉片戰爭的漫長時期,法思想領域中長期占據統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統儒家思想,戰國時期法學的欣欣向榮局面不復出現。但這二千年中,封建的立法和司法並沒有停止它的發展,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體系龐大的法典和繁復的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立法和司法的實踐不可避免地要在法學理論上作出反映,因而這二千年中,法學的進展雖然是緩慢的,但終究也在進展著。

這期間董仲舒等人所形成的封建正統儒家法思想,把君主制定法的權力披上神學外衣,並且將這種權力同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結合在一起。闡述這種思想的儒家經義成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則。董仲舒還以《春秋》經義判案,並將所判決的232個案件作為案例著為《春秋決事比》,亦稱《春秋決獄》。

這期間,在法學領域中還出現了通常所說的「律學」,出現了一批象馬融(漢)、鄭玄(漢)、張斐(晉)、杜預(晉)、長孫無忌(唐)這樣有影響的法學家、律學家。他們都有專門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註解的法學著作,這些著作不僅從文字上、邏輯上對律文進行解釋,而且也闡述某些法的理論,如關於禮和法的關系,刑罰的寬嚴,肉刑的存廢,律、令、例的運用,刑名的變遷以及聽訟、理獄等方面的理論。

鴉片戰爭後的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思想史上又出現一個百家爭鳴的局面。在時代劇變情勢下,農民革命領袖,地主階級改革派、洋務派、頑固派,資本階級改良派、革命派,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法等各種問題盡抒己見。特別是一生中大部分時間從事立法、司法工作的清末重臣沈家本,不僅深入研究了中國傳統的法和法學,而且在相當廣泛的范圍研究了當時歐美日本的法和法學,他主張中國法學要適應世界歷史的新潮流,提出了法學研究應當堅持中西結合和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原則,在中國法學發展史上作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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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國法律文件的歷史地位是什麼

中國法律的歷史可以追湖到四千多年以前,它興起於黃河流域,同時也吸收和綜合了長江流域的法律創建經驗;不僅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而且在漫長的發展中從未中斷過,這是其他文明古國所少有的。中國法律內涵豐富,輾轉相承,無論是歷朝代表性的法典,還是基本的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制度,都有著清晰的沿革,其內在的聯系性與因時而變的發展軌跡十分明顯。
中國古代以農業立國的自然經濟結構、以宗法倫理為基礎的家族組織、以儒家學設為統一的指導思想、以皇權神聖為核心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資源豐富的內陸性封閉環境等特點構成了中國古代的國情條件,決定了中國法律的鮮明特徵和特殊的發展規律。
按照中國法律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准來劃分,中國法律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律、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和近現代法律三個大的部分。
(一)中國早期法律
中國早期法律,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求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律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不成文的。
在中國早期法律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濱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維持了將近五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於20世紀出土的一些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體制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律的鼎簽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萎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發端於此時,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律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的頂峰。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律也產生了重萎的影響。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兩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挑戰和否定。在法律方面,以反對「罪刑撤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情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
等,都是這一法律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千餘年的法制歷史。
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不成文法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律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律傳統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法律史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在法律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是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井在政治舞台上產生廣泛影響的。
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明顯地帶有法家的色彩。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雲夢睡虎地秦然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觀念極強,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⑶ 法學研究的歷史沿革

自夏至周,調整奴隸社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制度已逐漸完備,只是還沒有形成有系統的法典,規范內容散見於《禮記》等文獻之中。如「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記·曲禮》),「土無二王」(《禮記·喪服四制》),「里田不鬻」(《禮記·王制》)等,說明當時土地屬奴隸制國家所有和不得買賣的情況。「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買賣者質劑焉」(《周禮·地官·司徒》),說明當時重要的買賣合同必須有書面的契據文書。其他關於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定也多有記載。
李悝編成《法經》,商鞅又承襲《法經》制定秦律,其中關於土地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定,已顯示出封建主義性質。漢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後隨著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刪,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備;其中關於財產所有和財產流通關系,婚姻、家庭及繼承關系,已有較詳細的規定。唐代以後由宋代至清代,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達,律、例、法令中民事內容已有相應的發展,但立法體例、條目遞相承襲,沒有脫離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國近代的民事立法始於清末自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漸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於外國資本主義傳入,瓦解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基礎,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加上西歐文化的影響,變法圖強已經成為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清政府迫於形勢,宣布「變法」和實行「新政」。光緒三十年(1904)正式開館修訂《大清律例》,於宣統二年(1910)頒行。中華民國時期,參議院於1912年4月決議:「嗣後凡關於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現行律中規定辦理」,其中處理民事案件的規范後來稱為「大清現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圖、服制、名例、戶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毆、錢債,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訂《大清律例》的同時,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開始制訂《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統三年(1911)完稿,是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5編,大體仿效日本、德國民法,未及頒行,清廷已亡。中華民國時期於1918年二次設館著手修訂「民律」,至1925年脫稿,此稿除債編部分效法瑞士債務法外,其他各編與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變動很少,是為中國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國民黨政府設立法制局,又著手修訂民律,決定先行草擬親屬、繼承兩編,至1928年脫稿,是為中國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國民黨政府成立立法院,著手編訂民法典,從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編陸續公布,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5編,計1225條。這部法典承襲了德國、瑞士和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立法原則和體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義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立法
4.1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不同發展時期的要求,逐步開展民事立法。《共同綱領》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消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為貫徹本條的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制定了許多法律、法令,如《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公布和實施,使官僚資產階級財產歸於國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歸於農民所有,從而肅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財產關系,而且使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在不到3年時間扭轉了國民黨統治時期財政經濟極端混亂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貨膨脹,穩定了物價,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質資料得到了供應,解放了生產力,為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和進一步對私有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准備了條件。
4.2 1953年以後,中國進入了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並開始進行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工商業方面,國家公布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關於在公私合營企業中推行定息辦法的規定》以及《關於目前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幹事項的決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單行條例,並通過委託加工、計劃訂貨、統購包銷、委託經銷代銷等合同形式,把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經濟活動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在農業方面,國家公布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等。根據這些法令、規章,國家通過國家資本主義的方式對資本主義工商企業進行了和平改造,並使個體農業和個體手工業走上了社會主義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在中國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構成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4.3為了調整企、事業單位間,企、事業單位與公民間,公民相互之間在經濟協作方面的各種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陸續制定了調整物資的買賣和購銷,加工訂貨,基本建設工程承攬,財產租賃和房屋租賃,銀行信貸和儲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貨運和客運,倉庫保管,信託行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等經濟關系的合同法律規范(見合同);還制定了關於保護智力成果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專利權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工商企業商標權等單行條例。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把經濟建設作為工作重點。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許多關於不同經濟成分的經濟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關於它們對於財產的所有和管理的許可權、關於經濟組織間開展多種形式互助協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於發展先進的科學管理和生產技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法學界也有人認為,這些法律、法規不完全屬於民法,其中有的應屬於經濟法范疇。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建立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本質。它的指導原則主要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和鞏固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正確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全面提高社會生產經濟效益的原則;當事人權利義務一律平等的原則。

⑷ 中國法學與西方法學歷史發展路徑有何不同

對不起您這里提到的西方有些模糊了,西方法律大致分兩種,判例法和成文法即英美法系回,大陸法系—答—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詞中的「大陸」兩字指歐洲大陸,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例如法國、義大利、德國、荷蘭等),
我國屬大陸法系,
我想,中國法律與西方國家的區別在於,1,中國沒有《行政程序法》,
2,中國的法律是近幾年新興的西方國家對法律有著更悠久的歷史,
3,和對人 權問題,民 主……你懂的,
4,中國的法律仍然有著封建社會奴隸社會的陰影,明確為統治階級服務,

⑸ 法學的法學發展簡史

在中國,法學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那時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各學派相繼興起,百家爭鳴。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兩家)爭論的問題之一。這一時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家有深遠影響。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習慣法向成文法、從秘密法向公開法發展。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到戰國時期,魏國執政李悝在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封建社會的法典《法經》。這部《法經》雖早已失傳,但在一些歷史著作中載有其篇目。《法經》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確立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典的基本體系,以後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開皇律》、《唐律疏議》的體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發展而來。 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與儒家相反,他們強調法律及其強製作用,而輕視聖賢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張「法治」。法家還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為一種權衡、規矩、尺度,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客觀准則;法應隨時代而變;法由國家制定;法應公開,應平等適用;應嚴格守法,法與賞罰不可分,等等。那時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以加強君主專制和嚴刑峻罰為基礎的,不同於西方17~18世紀反封建專制 、反酷刑的法治。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君主專制國家,採納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學代替法律,而是「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家思想來立法。
漢武帝採納儒家董仲舒的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在思想領域中,儒家學說被奉為正統,儒家的法律思想壟斷了長達2000年的法學領域。通常所講的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法律思想就是指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實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專制主義,其結果是導致法學在中國的衰落。
在這一時期中,繼百家爭鳴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學說,對以專制君主名義發布的成文法進行文字上、邏輯上解釋的律學,即通常所說的注釋法學。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漢律作章句註解。晉朝張斐和杜預也曾對漢律作註解。東晉後,私家註解逐漸由官方註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長孫無忌等人於公元 652 年奉詔編寫《唐律疏議》一書,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解釋,與唐律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獻。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輔」作為主導思想。《唐律》及其《疏議》集戰國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為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範。《唐律》對當時中國近鄰國家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因而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通常將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國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法系。
從三國魏明帝時起,設律博士職,專門傳授法學。這一官制一直延續到宋朝,至元代才被廢除。晚清法學家沈家本在總結中國歷史上法學的發展時曾認為,元明清時法學已日趨衰落。1740年編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律。
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嚴復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如果說嚴復等人在中國傳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學方面的思想,那麼,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則主要傳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羅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1906年創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學校;組織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後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開始傳入中國。 人類歷史上積累了豐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國外,還有古代埃及、古代兩河流域鄰近地區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 、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盡管成文法並不很多 ,也沒有職業法學家,但當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等著作中,探討了關於法的許多基本問題。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關系 ;法和國家、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系,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西方法學一直具有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學極為發達。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教育和法學學派 ,第一次出 現了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 學家之一的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部最早的並完整保存下來的西方法學著作。
歐洲中世紀,由於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佔有很大勢力,教會神學在思想領域中居於壟斷地位,法學與哲學、政治學等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到中世紀中期和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的出現和成長,出現了一種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法學,即自12~16世紀相繼出現的義大利的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以及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個法學流派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 ,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為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統一的法律的形成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與歐洲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主要是普通法。這種情況表明了以後西方世界兩大法系的淵源: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17~18世紀最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C.L.S.孟德斯鳩和 J.-J.盧梭等人。他們的學說和政治綱領盡管有很多差別,但總的來說 ,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是《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以及資產階級民主、法制的理論基礎。這個學派極大地提高了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倡導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學科,沉重地打擊了神學,使政治學、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典《拿破崙法典》,就是在這個學派的思想基礎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學派起過巨大的歷史進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時代所給予它的限制。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在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統治的確立,古典自然法學派漸趨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哲理法學派。在歐洲大陸,開展了廣泛的編纂法典的活動,比較法學和行政法學隨之興起。隨著英國和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從事殖民擴張,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響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西方兩大法系終於確立起在世界范圍的地位。
進入 20 世紀 ,西方法律和法學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所謂「法的社會化」問題,即強調法不僅應保護個人權利,而且應著重保護社會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新的科技革命,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空前發展,國家經濟職能大大增強 ,資本主義經濟有了較大發展,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更多地採用改良、讓步和福利主義政策。在這種條件下,一般地說 ,資產階級統治相對穩定,資本主義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它們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①德、意、日三國在戰後通過新憲法,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的人權和公民權利有所擴大,憲法和法律監督進一步加強。
②立法重點從私法轉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現。
③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已從17~19世紀的理性主義、概念論法學轉向現實主義、利益多元論和折衷主義,在強調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時承認這種作用的局限性。
④在法律形式上,雖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乾重要法典,但一般採用單行法、特別法形式。
⑤對司法組織和程序進行改革,加強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利 , 形成事實上的 「 法官創制的法律」。
⑥兩大法系逐步靠攏 、 國際立法增多。但與此同時,破壞法制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學領域中,學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學(或類似的價值論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大派別相互靠攏。非法學思潮對法學影響更不斷擴大,出現了經濟分析法學、批判法學等新的法學派別。
馬克思主義法學
在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出現以前,法學領域幾乎一直是由有產階級思想家、法學家壟斷的。他們為法學提供了大量歷史資料,有的人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學的觀點,有的法律思想也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局限性,他們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馬克思主義3個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構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它的出現為法學領域帶來了根本變革。它代表了無產階級及其他勞動人民的利益 ,以歷史唯物主義科學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①以往法學主要以歷史唯心主義為基礎,否認經濟因素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掌握國家政權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當然,法和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相互作用。但歸根結底是由經濟因素決定的。
②以往的法學否認法的階級性 ,馬克思主義法學肯定法的階級性,同時肯定法的繼承性。馬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法都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優秀法律文化遺產的同時創立和發展的。
③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法也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時當然還有具有某種強制力的行為規則,但已不是階級意義上的法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法學方面的主要貢獻是:
①他們在闡明歷史唯物主義的同時也就說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
②他們在考察和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生和發展以及在直接參加革命斗爭的實踐中,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
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貢獻是:
①在領導革命斗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作斗爭的過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相聯系的資產階級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
②他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法學在當代中國的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政府《六法全書》的指示以及《共同綱領》關於廢除舊法律創建新法律的規定 ,都表明一種新的法學在中國大陸的創立。但在相當長 時期內 , 這一法學的發 展經歷了曲折的過程。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 中國法學就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指引下,成為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的法學,它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發展了法學。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個方面是在中共和國家重要文獻或領導人關於法制的重要論述中體現的發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中國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同時也研究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經驗,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作出了科學的論斷:「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發展了這一結論: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沒有民主和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也闡明了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被忽視,為了防止類似悲劇的重演,就必須加強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觀經濟調控也促進了法學的發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指令,採用直接控制為主的運行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中,人們已日益認識到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中提出 ,「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為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間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將中國經濟體制的目標,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為加強,法學研究隨之進一步開展。
同時,中共中央主要根據中國經驗,提出了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領導下,政法機關協同其他各機關、團體,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預防和打擊犯罪,改造罪犯。十餘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這一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這種綜合治理的理論是對法學,特別是對刑法學、犯罪學等法學學科的重要貢獻。
此外,還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即設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一原則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一國兩制實現就意味著「一國數法」的出現。這將推動當代中國法律和法學向多樣化發展,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是一重大貢獻。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另一個方面是中國的專業的法學工作者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主要是:
①對一系列重大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為此而撰寫專著、教材和論文,以及編寫法學工具書、召開學術研究會。在各個部門法學以及國際法學中都曾進行過有關本學科重大問題的研究。
②改進和發展許多已有一定基礎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同時又創建許多在國內以往並不存在的新學科,如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軍事法學、科技法學、環境法學、現代西方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比較法學、立法學等,並發表有關論著。
③專業法學工作者經常參加憲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關立法建議等,很多專業法學工作者出任兼職律師或參加其他法律實際工作。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法學與實踐的結合。
④從事法律院校教師工作,培養中高層次的法律專門人才(大學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為此編寫大量各種形式的法學教材。
⑤將國外法學(包括方法論)新動向引入國內作為借鑒,為此翻譯了不少外國法學論著、法律、法規、法學工具書等,並進行了廣泛的國際法學交流,大量的學生、教師去國外學習、進修和講學或參加國際法學會議,又有不少外國法學家來中國講學和學習。
法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不同於文學、哲學、史學等人文科學的一個特徵,就是法學、經濟學比文學、史學等更具有強烈的適用性。因此,強調法學理論要經世致用,不要變成玄之又玄的經院哲學,在總體上是不錯的。從主觀上來說,中國法學家們也不願意讓自己的學說遠離現實,但從客觀上來看,法學家的不少主張離實際操作過遠的現象,還是相當嚴重。這一問題不能僅僅用法學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來解釋,而就聯系中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和法學家的出身經歷,作更廣泛的考察。
從法學教育體制來看,據筆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教授都有過擔任政府官員、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經歷,他們把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一道傳授給了學生。而中國法學院院長、教授中有過官員、法官、律師、檢察官經歷的實在為數不多。他們大都是從高中進大學,然後留校任教,這種經歷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深入了解實際,不可能具有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要他們的學說貼近實際(不是盲從、附隨實際)也多少有點勉為其難,要他們立場公正、持論公允,也非舉手之勞。
瀏覽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學家,他們大都有擔任過官員、法官等經歷。根據何勤華教授主編的《外國法律史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統計,古羅馬時代的著名法學家有四個:蓋尤斯、帕比尼安、烏爾比安、查士丁尼,除蓋尤斯出身不詳外,帕比尼安曾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近衛都督(相當於副皇帝)等。烏爾比安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查士丁尼是東羅馬帝國(又名拜占庭帝國)著名的皇帝。
法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居亞斯和朴蒂埃兩位,居亞斯雖未當過官,但其師從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長的法國駐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則在奧爾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職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薩維尼、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薩維尼擔任過普魯士樞密院議員、柏林上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顧問等,祁克大學畢業後擔任過律師、見習司法官、軍官等。近代以來的著名法學家有科克、布萊克斯通、邊沁、奧斯丁、梅因等五位,這五位都有過官員或律師的經歷。科克做過律師,擔任過諾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倫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國副總檢察長、國會下議院議長、英國檢察總長、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樞密院成員等。布萊克斯通做過律師,大學校長、法院陪席法官、國會議員、王室法律顧問、王室副總檢察長、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邊沁做過律師,雖然他是個很內向的人,但為了自己的學說能緊密聯系實際,他走出書齋,曾經草擬了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議會改革的要點,給俄國沙皇編製法律。奧斯丁當過陸軍軍官,做過律師,被大法官布勞漢任命為第一刑法委員會的委員,擔任過皇家刑法和訴訟委員會的成員。
美國近代以來著名的法學家有霍姆斯、卡多佐、龐德等三位。霍姆斯做過律師,擔任過馬薩諸賽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過律師,擔任過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紐約上訴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龐德做過律師,擔任過內布拉斯加州高級法院上訴受理專員和州最高上訴委員會委員、中國國民政府的司法部顧問和教育部顧問等。
經濟學家中也有類似情況。作為首屆(196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簡·丁伯根從年輕時起就投向仕途,在荷蘭中央政府任職15年。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肯尼斯·阿羅,1962年就任於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後來成為肯尼迪總統的經濟顧問。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薩繆爾遜1941年受聘到美國資源計劃局工作,1945年擔任美國財政部經濟顧問,1953年在美國預算局任職,擔任過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位總統的首席經濟顧問。197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二戰期間被美國政府委任為華盛頓戰時生產局計劃統計處副處長。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擔任過柯林頓的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
因此,從事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專業的學者們,如欲把學問做得扎實、有價值,就要勇於投向仕途和社會實踐,讓自己的學說接受國情的檢驗,或者貼近現實,或者改造現實。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於法學家投向仕途和社會實踐的制度,促進理論聯系實際的制度化。

⑹ 中國法律關於歷史方面的法律

當然不能了,改了以後就失去了原有的味道

⑺ 為什麼說中國法治有4000年的歷史

中國的法制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充實著稱於世。
最早記載中國法制內容的是夏、商、周:時期的古籍《尚書》。最先使用「法制」一詞的是春秋時期的史籍《左傳》和《國語》。
中國法律起源於傳說時代,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形成發展過程。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徑有二:一是自黃帝時便日益頻繁的部落戰爭,導致了「刑」的出現,即古人所言「刑出於兵」。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為後盾的「法」是後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時期的庄嚴的祭禮導致了「禮」的形成與發展。這種以神權為後盾的「法」,其內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國家的典章、家族的規約、民間的習俗,也包括了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追求,是中國古代法的精神與核心之所在。

中國法律在形成時,特色已然形成。源於戰爭的刑,格外重視法的威懾力,手段也極為殘酷;源於祭祀的禮,則帶有濃厚的血緣親情,手段也較為溫和,融殘忍與溫情為一體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國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國家就要有法律。伴隨著夏王朝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夏朝奴隸製法律也就應運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與軍事活動有關,與刑罰有著密切的聯系。古代有「刑起於兵」和「兵刑同制」之說。「刑起於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說法律的起源與戰爭有關。「
習慣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出現了制定法,「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是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基本內容如下:
(-)墨、劓、臏、宮、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規范
夏刑三千條,因史料缺乏,已難考證,只從片斷記載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賊」。《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雲:昏、墨、賊,殺。」昏是「惡而掠美」,墨是「貪以敗官」,賊是「殺人不忌」。即搶劫罪、貪污罪、故意殺人罪,昏、墨、賦三罪,都依法當殺。
2.不孝罪。《學經•五刑章》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隸制國家,民族血緣觀念還相當濃厚,崇拜祖先神是人們共同遵守的重要習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隸主階級看來,不孝會影響家庭和社會的安定。不忠會危及奴隸主階級政權的鞏固。所以,不孝罪也是處死刑。
3.「威悔五行,怠棄三正」。《尚書•甘暫》記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這是夏啟在甘地發兵時宣布有扈氏犯的兩條大罪。鄭玄註:「五刑,四時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謂「四時」,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釋。所謂「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啟是有道之國君,執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亂反對啟,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稱官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職稱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副職稱三少:少師、少傅、少保。)「怠棄」,即怠慢放棄,不服從的意思。不服從夏啟的官吏,就是不從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謀逆罪,故「天用剿絕其命。」
4.「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尚書•胤征》引夏之《政典》說:*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天時,就是根據歷象之法,對四時節氣,弦、望、晦、溯之計算對節氣進行簡單的講解。孔子說:禹「致孝乎鬼神」、「盡力平溝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視農業生產。祭祀鬼神和農田耕種都要求准確地掌握時辰、季節和氣象的變化,早於天時或者晚於天時,都殺無赦。
(三)民事、經濟法律規范
1.關於徵收田賦和奪貢的法令。《左傳•哀公七年》說:「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這說明夏朝對被征服的遠方氏族部落的稅收,是採取掠奪貢物的辦法。據《禹貢》記載,夏朝直接統治的區域,實行「咸則王壤,成賦中邦。」即根據土地的肥瘠分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徵收貢賦。《孟子•滕文公》有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記載。
2.關於保護森林和水產資源的法令。據《逸周書》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樹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撈魚鱉,保護森林,保護水產資源。
3.婚姻與繼承製度。從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里,詳細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緣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經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終弟及、父死子繼的王位世襲制。
(四)軍事法律規范
《尚書•甘誓》記載著啟伐有扈氏時的軍令:「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本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用厚賞重罰激勵和強迫作戰者,服從命令,勇敢殺敵行軍打仗,執行任務時,要求步調一致,嚴守紀律,足見其軍法十分森嚴。
(五)刑事政策和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據《尚書•大禹謨》記載,皋陶曾對舜說:「帝德罔愆(QIANG過失),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罪弗及嗣,賞延於世,宥(YOU)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震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所謂「罰弗及嗣」。即罪責自負施用刑罰僅限本人,不株連子孫。「賞延於世」,賞功要世代不遺。「宥過無大」,過失犯罪,罪雖大,後果嚴重,也可寬宥,從輕處罰。「刑故無小」,故意犯罪,罪雖小,後果不重,也要處刑,不得寬免。「罪疑惟輕」,犯罪事實不清,凡有疑問的,處刑要從輕。「功疑惟重」,對有功者,雖有疑問,也要重賞。「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寧肯不按常規辦事,也不能錯殺無罪的人。又據《尚書•胤征》記載,胤侯出征羲和時,對其部眾說。「奸厥渠魁,脅不罔問。」意思是滅其首罪,脅從不問。這些刑事政策和原則,體現了區別對待和謹慎用刑的思想,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夏朝作為早期奴隸制社會,階級斗爭尚不甚尖銳的特點,對於後世也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六)贖刑
贖刑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的贖罪與賠償,最早見於古籍的是《尚書•舜典》記載的「金作贖刑」,即以銅贖罪。《史記•平準書》司馬貞《索引》引《尚書大傳》說:「夏後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饌與撰同,六兩為一饌。《路史•後記》也說。「夏後氏罪疑惟輕,死者千饌*,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書•呂刑•書序》說:「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呂候多照夏代的贖刑。制定西周的贖刑。既然是「訓夏贖刑」,就說明夏朝已經有了贖刑,並為後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權法思想占據主導地位,用「天討」與「天罰」來證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加強其威懾力.
主要法律:《湯刑》、《官刑》、「民居」之法、車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時期法律概況(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導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是在夏、商兩代「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理論。它除了繼續強調天命外,還對統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罰」實際上就是強調將道德教化與刑罰相結合,即統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眾,使天下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審慎、寬緩。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國家和社會最高權力的周天子為核心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的、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徵是:(1)嫡長子繼承;(2)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3)各級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家國同構」。
3.法律形式
(1)經「周公制禮」後,「禮」成為法律規范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呂刑」,又稱「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記載的周朝的較完整的刑書,是定罪科刑的依據;(4)「遺訓」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規則、習慣。
(二)禮與刑的關系
1.「禮」的淵源與發展
「禮」最早源於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夏商時代已經存在作為言行規范的「禮」,西周初年「周公制禮」,形成一個龐大的「禮治」體系。夏、商、周的禮制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淵源關系。
2.周禮的性質
周禮具備現代社會關於「法」的構成要素所必需的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具有法的性質,在國家及社會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倫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發揮著廣泛的調節作用。
3.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范。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禮」是積極主動的規范,是禁惡於未然,「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於已然的制裁。「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項法律原則。「禮不下庶人」並非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而是強調「禮」是有等級、有差別的,不同等級之間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並非說大夫以上貴族的犯罪絕對不會適用刑罰,而是指其在一般情況下會受到程度不同的優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弒其君;(4)殺越人於貨;(5)群飲;(6)違背盟誓;(7)失農時。
2.主要刑罰
(1)主體刑罰體系仍為夏、商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於監獄之內並使之服勞役,是中國有期徒刑的開端;(3)「嘉石之制」:將輕微犯罪的人束縛手腳,坐於「嘉石」之上思索,然後在司空的管轄下勞役一段時間後釋放,是一種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贖刑:用一定數量的財物來折抵刑罰,周穆王呂侯進行法律改革後完備;(5)流刑:大多數時候僅適用於少數上層貴族。
3.主要刑法原則
(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3)罪疑從輕、從赦;(4)寬嚴適中。
4.刑事政策
「刑罰世輕世重」,即根據具體政治情況、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刑罰的寬嚴輕重,其標準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屬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包括作為物產的奴隸均屬私有。西周中後期出現土地的私人所有權;(2)西周已有「債」的稱謂,出現了因契約和因侵權以及損害賠償而產生的債,(3)民事契約有「質劑」、「傅別」兩種,前者用於買賣關系,後者用於借貸關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3)解除婚姻的條件與限制:「七出三不去」,決定權掌握在男方家長手中。
3.繼承製度
實行嫡長子繼承的宗祧繼承製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繼承,財產繼承附屬於內。嫡長子繼承對整個家族的統治,包括對其成員的領導權與其財產的支配權。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周王掌握最高審判權與裁決權;(2)中央司法官員為大司寇,為「六卿」之一,其屬官為小司寇;(3)各級封建領主在其領地內擁有獨立的司法權。
2.主要訴訟制度
(1)區分民事為「訟」,刑事為「獄」;(2)以當事人或受害人自訴為主,繳納「束矢」、「鈞金」作為訴訟費,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長;(3)以「五聽」審案: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4)重視圖比、傅別、約劑及盟誓等證據;(5)建立「讀鞫」、「乞鞫」制度,判決當眾宣布,當事人可以要求重審;(6)嚴懲司法官員的「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化
1.社會的發展與變化
(1)鐵制農具得到應用,牛耕出現,生產力得到極大發展,井田制遭到破壞;(2)郡縣製取代分封制;(3)以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制開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動
(1)各國立法:公元前621年,晉國執政趙盾(趙宣子)制事典,新興地主階級用其作為鎮壓舊貴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大臣趙鞅、荀寅將其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鄭國子產鑄刑書,遭到以叔向為代表的晉國舊貴族的反對;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時,遭到孔丘的強烈反對。
3.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隸主舊貴族的特權,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壁壘,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建立。它標志著奴隸製法制的瓦解、封建製法制的建立,成為秦漢以降歷代封建法制的濫觴。它有利於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為中華法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戰國時期法律的發展
1.各國的變法與立法運動
(1)魏國李悝的新政:盡地力之教;善平糴;制定《法經》;(2)商鞅相秦後,分別於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發布變法令進行變法,是戰國時期各國最徹底的變法;(3)楚國吳起的變法:逐漸廢除奴隸主貴族特權;「明法審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導思想
(1)不別親疏,不分貴賤,一斷於法;(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3)輕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經》
1.《法經》的主要內容
(1)《法經》分列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典體系初備;(2)明確宣布「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打擊重點直指反抗專制統治的行為;(3)保護君主專制,維護等級特權。
2.《法經》的歷史意義
《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在當時即產生了巨大影響,為封建經濟政治體制的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對後世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建立了後來歷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之一。
(四)商鞅變法
1.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土地私有;(4)獎勵軍功,獎勵耕織;(5)獎勵告奸,什伍連坐;(6)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
2.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使秦國大治,推動了秦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各個方面的發展,為秦國打敗其他各國、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專制國家奠定了基礎。
秦代法律制度
(一)統一後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王朝。由於秦王朝存續時間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們研究秦代法制,還必須綜合秦統一之前的秦國法制情況。
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其一是法家傳統的重刑主義理論(法網嚴密、輕罪重罰);其二是統一法律(「法令由一統」)。秦代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實行一統。在政治體制上,秦代在中央設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設諸卿,各司其職;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在經濟方面,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並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統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條文,是國家正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簡中有《封診式》,是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及審訊等程序的司法規則和文書程式。(4)法律答問:是官方以答問形式對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釋,它也是當時司法審判的參考依據。本章絕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簡中的《法律答問》。(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僅限於發布者職權所轄的特定地區范圍之內。(6)程:即章程、規章,是對有關部門和具體事項的細則規定。(7)課:是關於檢驗、考核、督課工作人員的專門法規。(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簡《法律答問》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說明秦代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律文之外可茲援引的審判依據。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問》、《盜律》、《賊律》、《捕亡律》、《捕盜律》等。秦律規定的主要罪名有盜竊罪、賊殺傷罪、誹謗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罰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體刑、勞役刑、恥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內的刑罰體系,對後世刑制有較大影響。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嚴的犯罪,如:賊盜、誹謗、妖言、不忠、謀反等。
危害統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書、賊殺傷、斗殺傷等。
思想言論方面的犯罪,如:偶語詩書、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權的犯罪,如:盜徙封、盜竊等。
逃避賦稅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戶、匿田、失期、乏徭等。
軍事上的犯罪,如:降敵、譽敵、不得、不能死等。
官員的職務犯罪,如:犯令、廢令、不勝任、不廉、不直、縱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棄子逃嫁、棄妻不書、不孝等。
②刑罰: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執行死刑的方式多達二十餘種,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殺、具五刑、車裂等等。
身體刑,即肉刑。秦代繼續沿用奴隸制時期的墨(黥)、劓、剕、宮、笞,並把肉刑與勞役刑結合起來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勞役刑,即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於後世的徒刑。
財產刑又分為幾種:貲,是判處犯人繳納財物或以勞役作為抵償的刑罰;贖,是允許犯人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代替已經判處的刑罰。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奪爵」、「廢」等。
流放刑,在秦代稱為「遷」。
恥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徵肉刑的刑罰。「髡」是剃去頭發和鬢須,「耐」是只剃鬢須。恥辱刑也常常與勞役刑並用,如「耐為城旦」等等。
(2)關於職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簡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內容,尤其是對於職官的管理,更是細密嚴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選、調用、考察等各個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
關於農業和土地管理,見於《墾草令》、《田律》。
關於畜牧業與牛馬的管理,見於《廄苑律》、《牛羊課》。
關於手工業的管理,見於《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關於糧草與府藏,見於《倉律》、《藏律》。
關於貨幣交易,見於《金布律》。
關於關市、貿易,見於《關市律》。
(4)關於軍事方面的法律
關於軍功與封爵的《軍爵律》、《中勞律》。
關於邊防時宜的《戍律》、《敦表律》。
(5)關於司法行政與刑獄方面的法律。這類法規見於《尉雜律》、《封診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體系的建立,不僅表現在組織上配備了一套官吏,同時還表現在建立了一套偵查破案、審訊判決的訴訟制度。秦簡《封診式》中的「治獄」、「訊獄」指明了一般原則和其他式例。
2.主要訴訟制度
(1)訴訟的提出
秦代的訴訟案件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方式向司法機關告訴:
①官訴,即官吏糾舉,類似於現代的公訴。
②舉發,即個人向司法機關檢舉、控告,提出訴訟。
(2)案件的審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雙方到庭、訊問、調查、作審訊記錄等主要內容。
3.監獄管理制度
秦代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嚴密的監獄管理制度。例如:對囚犯飲食、衣著的供應標准和服勞役辦法等等都有規定;還形成了一種利用輕罪刑徒來監領重罪刑徒的管理辦法。
4.監察制度
秦已創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為官署,以御史大夫為官長,對地方則派遣監御史。
漢朝後,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礎上改進完善。

⑻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8)中國法學的歷史擴展閱讀: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

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

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台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

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⑼ 關於中國的法律歷程或法律體系

太誇張了吧?這個題目夠做書的吧!
奴隸製法律
1)夏 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律,神權色彩濃厚
2)商 主要源於夏法,又發展了夏法,刑法發達
3)西周 中國古代奴隸製法律的高度全盛時期,神權色彩漸為隱退,出現了最早的民本與慎刑思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全面發展。
4)春秋 奴隸製法律走向衰落,出現兩大學術流派法家與儒家。第一批成文法公布
封建製法律
1)戰國 法家思想佔主要地位
2)秦朝 法家思想進一步完善,同時將重刑思想推向及至
3)漢朝 初期採用黃老思想,西漢中期採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漢承秦制,儒家思想滲透法律春秋決獄、引經注律
4)三國兩晉南北朝 中國法律在此有延續性,並有重大突破。
5)隋唐 中國封建法律的全盛時期,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立法技術高度完善「儒法合流」,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
6)宋朝 程朱理學,嚴刑「存天理,滅人慾」,法律走向殘酷,最殘酷的生命刑凌遲刑出現。
7)元朝 民族分治「屬人主義」
8)明朝 立法:繼承程朱理學,法律進一步殘酷化,出現廷杖制度。司法:會審制度形成,從唐朝出現,合議制代替獨任職,九卿圓審
9)承襲明制
中國近代法律——西學東漸,中西合壁(法律移植)
1)清末變法修律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開端。中華法系解體。立憲,修律,諸法合體
2)南京臨時政府 倡導天賦人權、人人平等、三權分立憲法性文件,體現男女平等、除舊革新的法令文件
3)北洋軍閥 繼續推進法律的近代化
4)國民政府統治時期1927-49 完整的實現了西方法律在中國的移植。六法全書的頒布繼承於法國,進一步向大陸法系靠攏,現在台灣適用。
5)革命根據地1927-49 沒有借鑒西方,體現中國共產黨的基本主張,提倡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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