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訪制度來源、目的和意義
一、信.訪制度的來源:
我國的信.訪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備了作為行政性救濟制度的特徵。中國共產黨在蘇維.埃政權初創時期與抗.日戰.爭時期,一些來信來訪是由中.央領導人親自批閱和接待的,1938年,毛澤.東還親自處理了一起傷員要到延安集體上訪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新.中國剛成立時,來信來訪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幾乎同時成立了三個單位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和總.理辦公室。
二、信.訪制度的目的: 設計信.訪制度是為了設置更簡便、高效率的申訴渠道。
我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這里的信.訪是一種行政性補充救濟制度。
首先,這里的信.訪制度是一種補充救濟制度。和一級政府龐雜的職能機構相比,信.訪機構本身簡單的多,比如我國的國家信.訪局只有辦公室、辦信司、來訪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門,並不具備處理具體問題的能力,不是日常處理糾紛的機構。從信.訪制度本義上講,當事人只有在對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滿意的時候才會到信訪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是處理社會問題「餘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這里的信.訪救濟是行政救濟。信.訪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通常由行政機關自己、上級部門或者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屬於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它與正式的行政復議和司法救濟不一樣,通常而言,信訪制度處理問題較司法程序更為簡便快捷節約成本。
信訪制度並非中國特有,作為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信訪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通常被稱為申訴專員制度、公共監察專員制度和請願制度等。
三、信.訪制度的意義:
有利於國家機關的改進工作
有利於防止腐敗行為滋生
有利於提高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
有利於防止以權謀私 。 有利於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信.訪制度的創設,成為民意與政府間的反映溝通通道,及時將一些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信.訪.制度的不斷改進,解決了一些長期積累的矛盾;信.訪制度的設置,及時將民意上達,解決了一部分信訪案件,但並不能解決所有訴求,因為信.訪制度目前正面臨著諸多的尷尬。信.訪制度創設後還需不斷改革,包括信.訪制度的架構,信.訪結構的治理,民意訴求渠道的理順,信.訪制度在立法、司法、執法的國家權力三個基本分支中所處地位,如何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等,要研究的問題還很多。
❷ 我國信訪制度建立背景
信訪活動,古已有之。不同的社會形態里,信訪活動內容、方式的變革,都與統治集團的需要相聯系,並受其制約,以作用於當時的社會發展。
一、中國古代的信訪活動
據《大戴記·保傅》、《淮南子·主術篇》等古籍記載,堯在位時,於庭前設「進善旌」,聽取天下百姓的建議,後又立「誹謗之木」,「使天下得攻其過」;舜「置敢諫之鼓」,「使天下得盡其言」。舜時,還首置龍為納言。進善旌,誹謗木、敢諫之鼓是中國信訪制度的源頭,納言也可謂中國最早的信訪官職。
隨後,在西周時期周王朝設立了路鼓和肺石制度。秦漢時期的公車司法與詣闕上書、魏晉的登聞鼓與華表木、南北朝的諫鼓謗木與邀車駕,以及清代的叩閽制度。
由於受中央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的影響,中國古代的信訪制度與納諫制度、訴訟制度和監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質性,互有交叉,但相互之間又有不同。古代信訪制度一般要求必須逐級上訪,嚴控越訴、越級上訪行為。因此,古代信訪制度在維護統治階級政權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上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開辟了一條民情上達的重要渠道。
二、新中國成立後的信訪活動
中國共產黨在建黨初期積極鼓勵人民用來信、來訪等方式向黨表達各種意見。1921年,安源煤礦的兩個工人給毛澤東寫信,建議他像關心農民運動一樣關心工人運動,毛澤東非常重視。親自去煤礦了解了情況,後來黨組織派劉少奇去安源開展了工人運動。1938年,毛澤東還親自處理了一起傷員要求到延安集體上訪的事件。1949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系統成立了3個單位受理人民來信來訪,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和總理辦公室。此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又設置了「人民接待室」,作為專門的信訪辦事機構。1954年至1957年,來信來訪的數量猛增,信訪機構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這一時期,信訪機構創立了領導接待來訪日、縣市長定期接見人大代表、與調解委員會合作、對集體上訪妥善處理等方法。
文革開始後,信訪機構處於癱瘓與半癱瘓狀態。文革結束後,國家又開始恢復信訪機構,並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如1980年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以及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等相關規定。
此外國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及機構。如1982年建立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已被廢止)、2004年建立了處理信訪突出問題聯席會議制度。
自信訪制度創立之初,信訪成了連結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起到了調整社會利益格局、緩和社會內部矛盾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人民法制觀念的增強,一些深層次的潛在的內部矛盾被逐漸被激發,社會糾紛明顯上升,突出表現為信訪案件的急劇增加。在不斷增加的群體上訪和個體上訪的推動下,國內引發了持續上升的「信訪洪峰」。信訪也因此成為各黨政機關及有關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最敏感、最重要的問題。
由此可以看出,信訪活動由國家最初的鼓勵到現在的控制,經歷了一段相當漫長的過程。同時也從側面反映出信訪工作的復雜性與特殊性。
❸ 國家信訪局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國家把信訪局應該是他1987年成立的,並且這個也是一個利民的組織了。
❹ 我國的信訪制度有什麼優點和缺陷
由於社會環境的迅猛變化,我國近年來的信訪問題十分突出,「信訪洪峰」一詞成為使用頻率較高的詞彙.有組織的集體訪數量增多,規模增大,組織性增強.異常訪和越級訪十分突出[1].出現信訪問題嚴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訪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點有關,另一方面,在進行信訪工作的時候,也存在著不少缺陷.此外,地方各級領導和機關甚至人民群眾,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法理上的缺陷
信訪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雖然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訪條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各種的缺陷.對於群眾最關心的信訪處理的程序沒有嚴格的規定,各地的信訪機構在職能和運作上存在不小的差異,這樣導致在處理個案的時候嚴重依賴工作人員的個人素質和能力,信訪的結果隨著其個人素質高低上下波動.同時由於信訪部門處理個案沒有法律賦予權力,要看領導臉色,靠上級批示和干預,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響.另外,終結制度名存實亡,形同虛設,很多終結了的案件,信訪人仍然在不斷上訪.
信訪機構的設立存在一定的混亂.我國目前信訪機構繁多,歸口不一.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都設置了信訪機構,從橫向來說,這些機構負責處理各自領域來自社會的表達信息.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問題大多需要政府來解決,於是表達信息還必須經過一個向政府轉移的過程,在轉移的過程中由於權力結構的復雜性而降低了溝通質量.這種制度結構不僅處理信息的能力較低,而且還會因信息處理不當引發其他針對政治體系的政治壓力.在縱向上,信訪制度未形成系統的結構,信訪部門的層級關系與所屬機構的層級關系不完全一致,中央信訪機構對下層的信訪機構統籌安排能力有限,機構之間缺乏信息共享,運作差異巨大.嚴重影響信訪工作的開展.
(二)自身特點阻礙工作開展
信訪制度本身的特點也有一定的阻礙信訪工作順利開展的因素.首先,信訪制度是面向全社會的制度,存在相當大的復雜性.第一,投訴主體多元化.有集體訪,也有個人訪;有重復訪,也有初訪;人員職業構成更是五花八門,涉及各行各業,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下崗工人等.第二,信訪內容廣泛化.在農村,信訪內容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糾紛,林地權屬糾紛以及鄰里糾紛.還有相當一部分反映村集體幹部工作作風問題的訴求;在城鎮,城市拆遷問題是信訪工作的難點重點,而勞務關系,行政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也佔了很大比例;在企業中,集中反映由於改制過程而激發的矛盾和問題,福利待遇問題,拖欠工資和養老費問題,國有資產歷史和領導幹部以權謀私問題等.第三,表現形式復雜化.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經濟利益和政治權益,多數人合理要求和少數人無力取鬧,群眾自發行為和幕後黑手惡意操縱,種種一切相互交織,短時間難以辨明,而且不同時期的突出問題,表現形式都不盡相同.其次,信訪工作的開展難度大.信訪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幾乎每個信訪事項都是個案,沒有解決問題的統一模式.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也存在各種執行難的困境.有的人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和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上說,上訪是一個尋求社會對其救濟的底線,是一種無奈的行為;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物是人非,時過境遷,根本調查不到相關情況,找不到知情人,無從開展工作;有的政策前後不銜接,落差大,同事不同待遇;有的沒有相關法律支持,或者法律不明確,甚至「打架」;有的涉及多個行政部門,責任主體不清.再有就是法律法規對一些明顯干擾正常信訪秩序的行為,主要是那些要求不合理和已經認定為訴求無趣的人,他們沒有明顯的違法和犯罪行為,不能依法實施強制行為,思想教育又無濟於事,「軟硬不吃」,給信訪工作帶來極大的阻礙.再次,信訪制度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個被動的制度.這與刑法很相像,因此,它具有滯後性.而群眾的信訪活動是自發的,而且非常自由,非常隨機,有時候還存在突發,反復的情況,譬如有的人舉棋不定,前一天承諾不上訪,後一天又去了.這使得信訪工作很難有應有的規范性和預測性.最後,信訪制度是一個高度依賴其他部門的制度.信訪部門歸根結底是一個聽取民意的部門,缺乏實質性的職權,許多事項,尤其是社會重點熱點問題,信訪部門都要依賴於其他部門的通力合作,相互協調,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但是在現階段,信訪部門沒有與其責任相匹配的權力,無論是領導班子冗長的研究討論,還是下面部門陽奉陰違的不配合,都有可能將信訪工作停滯,此時的信訪部門如同風箱里的老鼠,兩頭受氣,民眾的合理訴求不能得到及時的滿足,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妥善的保護,最後極有可能演變為影響巨大的突發社會事件.
(三)信訪工作人員的不足
任何制度的最終實施者都是人,再好的制度不能嚴格的貫徹實施,也會造成偏差.在信訪工作中,確實存在一部分作風不正的人員,他們給信訪工作的開展增加了不小的阻礙,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主要有以下表現:第一,他們不願解決問題.在面對情況復雜的問題時,他們不願意做艱苦細致的工作,存在怕苦畏難的思想;在面對歷史遺留問題時候,他們不願意承擔責任,而是上推下卸,怪上一屆,怕吃苦,怕麻煩,怕花錢,還美其名曰「新官不理舊賬」;在面對多部門問題時,他們不願積極深入,總是將自己應解決的問題和應承擔的義務推給同級,推給下級,造成群眾信訪難的局面.少數幹部認為做群眾工作沒有效益,干不出政績,和升遷無關,在處理社會矛盾問題上存在「漠然心態」[2];第二,他們不敢解決問題.信訪工作有其復雜性,有的問題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當地的利益集團和勢力相互交織.信訪人員在解決問題時候畏首畏尾,不敢動真碰硬,對應該依法處置的問題不能公正處置,造成少數信訪人反復進京上訪;第三,他們不能解決問題.這里的不能是指工作能力不足.信訪工作難度較大,沒有統一的解決途徑,相當依賴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很多信訪工作人員沒有認識到自身能力的不足,不願積極提高辦事能力,在講理論知識時候頭頭是道,一見到上訪群眾就不知道說什麼,從哪裡說起.要麼就是大話,套話,只會用空頭支票搪塞群眾,真正去處理問題卻無從下手.最終損害的卻是人民群眾的利益;第四,他們不急解決問題.誠然,信訪機構的工作有其被動性,但是不意味著信訪工作人員只能在機關里坐門待客,當「坐堂先生」.但是現實中很多人不但沒有主動留意,了解情況,對於已經上訪的案件也不上心,眼睛朝上,對上唯恐不周,對下麻木不仁,不能做到急百姓所急,想百姓所想.
(四)領導和群眾的負面作用
任何事情不能片面的看待,信訪制度也是如此.信訪機構是個什麼都管,什麼都管不了的機構,他的職能的行使要依賴地方的支持,領導的批示.因此,地方領導對信訪工作影響巨大.有的領導將信訪率作為政績的指標,壓的越低,政績越好,於是出現了各地圍追堵截上訪群眾的情況.比如2007年1至3月份,某縣實際發生赴京上訪25起65人,進入登記的只有1起;到省上訪41起55人,進入登記的只有7起[3].老百姓知道在敏感時期上訪能給政府施加更大的壓力,同時中央給地方政府的防控任務也很重.為了完成防控任務,政府就要先排查那些可能上訪的人,再加以穩定或者進行控制,防止這些人進京上訪.這就是所說的「穩控」.我們的身邊,每時每刻都可能發生侵犯上訪者權益的事件.在各種敏感時間,總有些不合時宜的人會被以各種方式驅趕到各種陰暗角落,短暫地失去人身自由.
此外,人民群眾對待信訪的方式方法也有不妥之處.信訪工作維護的是人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在近幾年經濟利益格局調整中,有部分利益受損的人,受攀比心理驅動,走上上訪的道路,這部分人對合理的利益調整心懷憤憤,存在仇富,仇官的扭曲心理,不正當使用信訪的權利.同時,由於我國自古以來就存在「青天情結」,民眾認為凡事找大官,找清官,就能夠解決問題,於是無論大事小事,都要信訪.此外,我國存在大量的涉訴信訪.大量的申訴案件是對已經終審生效的法院判決提出的申訴,不但敗訴方上訴,勝訴方也上訴,還有的當事人存在以上壓下的心理,在案件仍然處於正常的審理程序時便上訪,越級上訪,希望藉助上級領導的關注對法院施壓,以達到在判決中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當前,涉訴信訪已經成為各類信訪的主題.中國社會科學院進行了一項調查,接受問卷調查的632位進京上訪的農民種,有401位在上訪之前就上位問題到法院起訴過,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佔42.9;認為法院不依法辦事判決敗訴的佔54.9%[4].此時的信訪嚴重影響司法工作的進行,將其他行政救濟,司法救濟排擠在外,是人民對信訪制度的不正當利用.而且在信訪中存在畸形的「優勝劣汰」,即信訪事項的最終解決與否,如何解決,取決於群眾「鬧」的程度,群眾中風行「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說法,於是在尋求信訪解決的過程中往往採取不理性的措施.
❺ 信訪制度的來源、目的和意義
一、信訪制度的來源:
我國的信訪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備了作為行政性救濟制度的特徵。中國共產黨在蘇維埃政權初創時期與抗日戰爭時期,一些來信來訪是由中央領導人親自批閱和接待的,1938年,毛澤東還親自處理了一起傷員要到延安集體上訪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新中國剛成立時,來信來訪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幾乎同時成立了三個單位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和總理辦公室。
二、信訪制度的目的:
設計信訪制度是為了設置更簡便、高效率的申訴渠道。
我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這里的信訪是一種行政性補充救濟制度。
首先,這里的信訪制度是一種補充救濟制度。和一級政府龐雜的職能機構相比,信訪機構本身簡單的多,比如我國的國家信訪局只有辦公室、辦信司、來訪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門,並不具備處理具體問題的能力,不是日常處理糾紛的機構。從信訪制度本義上講,當事人只有在對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滿意的時候才會到信訪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是處理社會問題「餘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這里的信訪救濟是行政救濟。信訪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通常由行政機關自己、上級部門或者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屬於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它與正式的行政復議和司法救濟不一樣,通常而言,信訪制度處理問題較司法程序更為簡便快捷節約成本。
信訪制度並非中國特有,作為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信訪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通常被稱為申訴專員制度、公共監察專員制度和請願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權力分權制衡的制度已經相當完備的國家和地區為什麼還需要「信訪」制度?香港申訴專員戴婉瑩的解釋理由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擔當裁判的角色,法庭不會就案情進行調查,投訴方需要證據和法律支持,而且訴訟費用高昂,程序繁雜。經驗表明,很多針對政府部門的投訴交由法院以外的機構處理,將能獲得更迅速和適當的解決。其次,有些事件透過政治渠道提出投訴,也不一定是緩解不滿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數社會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負多項公職。與群眾聯絡並處理群眾對政府的投訴,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職責,但他們很少有充分資源,詳細調查政府的決策過程。由於上述情況,便有需要另設一些獨立的、簡便的、高效率的申訴渠道,處理一般市民的申訴。
三、研究信訪制度的意義:
信訪制度的創設,成為民意與政府間的反映溝通通道,及時將一些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信訪制度的不斷改進,解決了一些長期積累的矛盾;信訪制度的設置,及時將民意上達,解決了一部分信訪案件,但並不能解決所有訴求,因為信訪制度目前正面臨著諸多的尷尬。信訪制度創設後還需不斷改革,包括信訪制度的架構,信訪結構的治理,民意訴求渠道的理順,信訪制度在立法、司法、執法的國家權力三個基本分支中所處地位,如何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等,要研究的問題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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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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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信訪困境 分解信訪功能 建設法治國家
❻ 信訪制度產生背景
信訪信訪,首先是信,然後是訪。
據說在新中國成立以後,老百姓與毛主版席通信取得聯系,為權新中國發展建議,意見。
但由於信件過多主席讀不過來,特意成立一個部門叫信訪辦,幫助領導讀信。
隨著歷史、時代的發展信訪辦成了百姓與政府聯系的重要機構。
現在的信訪辦也有人民建議這一項。
❼ 信訪制度的發展階段
中國現代信訪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歷史,並逐漸呈現出法制化的趨勢。主要經歷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70年代末)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注重傾聽民聲民願,把信訪看成是黨和政府加強與人民聯系的一種方法,這一時期是信訪制度的雛形時期,其主要內容:
1951年6月當時的政務院頒布了《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後的一份關於信訪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確強調,各級政府應為人民群眾做主,要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服務,做好與人民相關的事情,鼓勵人民群眾積極監督政府的工作和相關工作人員,積極反映情況。1957年11月國務院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級領導要親自接待、閱批人民來信來訪制度。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至90年代初)
《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的制定開創了信訪制度新時期,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後,「文革」遺留問題被突擊性解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逐漸恢復正常,針對這一情況,1982年2月國家及時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通過了《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和《當前信訪工作的形勢和今後的任務》,這也標志著我國信訪制度逐漸走上了正規化道路,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條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條,為信訪機構設置、信訪工作人員的配置、辦理信訪事項的原則和方法提供了依據,省市級以下(包括省市級)黨委和政府可以聯合設立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分別設立信訪工作機構,各大部委及縣級企事業單位可以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幹部」。《條例(草案)》還規定信訪工作要遵循「分工負責、歸口辦理、件件有著落、有結果」的原則,對於涉及到幾個部門、情況又比較復雜的信訪問題,應由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組織有關單位聯合辦理。處理意見不統一的,原則上由黨委和政府出面主持,會商辦理,並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
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
為了適應新信訪形勢的需要,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訪工作標志性的日子,國家頒布了《信訪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信訪行政法規。《信訪條例》的出台是對建國以來信訪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的一次全面總結和肯定,是國家在信訪工作規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嘗試。從《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到《國務院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到《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到國務院《信訪條例》,信訪制度的發展過程是一個邊實踐探索、邊向法治軌道靠近的過程,國家將致力於建立一套系統而權威的規范信訪活動的法律制度,將信訪逐步推向法治化。
❽ 信訪工作的由來和發展過程
中國的信訪制度起源於1951年。信訪,從本意上,包括寫信和走訪兩種形式。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寫信的形式有寫書信、打電話、發電子郵件,甚至視頻對話;走訪也有了群眾上訪和領導下訪等多種形式。信訪制度的起源與發展是與信訪機構的誕生和發展密切相關的。上個世紀50年代初,新中國剛剛成立,領導同志和黨政機關收到群眾來信和接待群眾來訪任務很重,原來承擔群眾來信來訪任務的秘書室難以勝任這項工作,需要有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各級信訪機構性質、職能定位和工作重點隨著形勢任務變化,不斷發展變化。
1953年,大批復轉軍人和無業人員來信來訪,形成第一輪信訪高潮,促進了各級黨委、政府成立信訪機構。此前,中央辦公廳、政務院秘書廳和其他中央機關已經設立了較為完備的信訪機構,而各級地方國家機關的信訪機構雖然陸續建立起來,但是人員較少,大多為兼職。信訪高潮出現之後,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縣(市)成立了專門的信訪機構,多數區鄉人民政府指定了專人兼管信訪工作,信訪機構體系初步形成。
1956年至1957年,建國以來積累的多種社會矛盾,引發了新一輪的信訪高潮,促使信訪機構進一步發展。1957年,召開第一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來訪工作的指示》,第一次明確提出縣以上設立信訪專職機構的要求。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秘書廳擴充了編制,充實了力量,後來還成立了聯合接待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訪機構也得到了發展,普遍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了規格,網路更加健全。
1978年底,中國進入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新時代,有大量冤假錯案平反,有大批人員需要落實政策,這時形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信訪高潮。各級黨委政府抽調大批幹部充實信訪機構,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沖擊的信訪機構得到了恢復發展。1979年至1981年,中國各級黨政信訪機構迅速完善,機構、人員的數量大約增加了50-100%。1986年12月,中央辦公廳信訪局、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合並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黨務、政務兩個系統的信訪機構逐步合二為一,自上而下形成較為完整的信訪工作體系。
1990年代初,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企業有生有死、就業人員有進有出,社會流動大大增加,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引發大量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形成第四次信訪高潮。1992年至2004年,中國信訪總量連續12年攀升。2000年2月,中辦國辦信訪局由內設局升格為國家信訪局(歸國務院辦公廳管理)。隨著中央信訪機構由中辦和國辦內設局升格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信訪機構也紛紛升格增加編制,由秘書部門的內設機構變為黨委政府的直屬部門。2004年8月起,中央和地方設立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信訪部門的地位得以凸顯。2005年,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了「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2007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基層信訪工作機構建設,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要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信訪工作,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向社區派出接訪員,形成層層有人抓、有人管的基層信訪工作網路。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至此,信訪工作體系延伸到基層和企事業單位,信訪的工作網路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組織體系更加嚴密。
195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規定「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須責成一定部門,在原編制內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並設立問事處或接待室,接見人民群眾」。該決定成為此後設立信訪機制的法規依據,但未對職責做出說明。
1957年11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規定:「縣以上人民委員會一定要有專職人員或者專職機構,負責建立制度,組織分工,進行督促檢查,綜合研究,交流經驗,並且直接處理一些問題」。第一次對信訪機構職責作出簡要說明。
1963年10月國務院起草了《國家機關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草稿)》。但是由於「文化大革命」爆發,這項工作中斷。
1982年2月,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信訪部門的基本任務是:(一)受理本地區、本系統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來信來訪問題。(二)定期綜合研究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有關黨政領導機關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三)向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交辦來信來訪的問題,並有責任督促、檢查,直到解決為止。(四)協助黨政領導機關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組織交流經驗。這個文件首次對信訪部門的職責進行全面規范表述,並且涵蓋黨政兩大系統,但是由於它還是草案,不具有法規的權威性。
1995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信訪條例》。這個條例並不是專門針對專門的信訪機構制定的,而是針對「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條例只是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並未對信訪部門的職責做出明確規定。
2000年2月,中辦、國辦下發《國家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定國家信訪局的主要職責為:(一)負責處理國內群眾和境外人士給黨中央、國務院的來信,接待群眾來訪,保證信訪渠道暢通;及時、准確地向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同志反映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分析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制定有關方針、政策的建議。(二)承辦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同志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有關批示件的落實情況;向地方和部門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三)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協調處理群眾集體來京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除此之外,還規定了信訪部門內部管理及信訪系統工作的職能。
2005年1月,國務院頒布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機構工作進行指導。由於該條例是行政法規,只能對行政機關信訪機構職責作出規定,沒有涵蓋也不適用於行政機關以外的特別是黨委系統的信訪機構。
❾ 我國信訪制度是在什麼背景下建立的
我說的平穩些:法制不健全的國家,用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當然也有為民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