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有哪些
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指管理國家事務的地區范圍。中國歷史上朝代更迭,每朝的疆域大小、政府機構和統治者治理國家的思想各有不同,所以,諸多原因就勢必影響到歷代行政區劃的制定。了解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對我們學習中國古代的歷史、文化和閱讀古籍,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們這里要概說的歷代行政區劃,僅限於歷代中原王朝的,不包括當時與中原王朝共存的邊疆民族政權的行政區劃制度。
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到1949年,約有兩千一百多年時間,在此段時期內,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稱州郡時代,經秦、漢、魏、晉、南北朝,約800年。
第二階段稱道路時代,經隋、唐、五代、宋、遼、金朝,約700年。
第三階段稱行省時代,經元、明、清朝和民國時期,約700。
一、州
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尚書》、《周禮》、《呂氏春秋》等書上都有關於九州的記載。傳說堯時禹平洪水,分天下為九州,即:冀州、兗(yǎn)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到禹掌權時,天下分為十二州,冀州分為並州和幽州,青州分出營州。但九州只是先秦地理學家心目中的理想的地理區劃,而不是實際存在過的行政區劃。
實際的州的行政區劃開始於西漢。
漢武帝時,全國一百多個郡國分為十三個刺史部。漢武帝用前人想像的十一個州名來作為十一部的名稱,河套地區和嶺南地區命名為朔方、交趾,當時人習慣稱一部為一州。西漢的州只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的行政區域。真正的行政區域還只是郡、縣兩級,郡太守直接與中央政權聯系,不必通過州一級。
東漢末年,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這種制度後來延續了四百年左右的時間。
三國魏有十二州,吳有四州,而蜀只有一州。
西晉初年全國分為十九個州,末年贈至二十一個州。
南北朝時,州的范圍逐漸縮小,南北方合計有五、六十個州。至南北朝末期,州已經增加到三百多個,其中相當一部分州已經有名無實了。
唐初將郡改稱為州,全國共有三百幾十個州,是行政區。
宋元時的州與唐時基本一致。
明清時改州為府,所以有「兗州府」、「揚州府」等名稱。
二、郡
秦朝的行政區分郡、縣兩級,以郡統縣,分天下為三十六郡,至秦末增加到四十個。一個郡管理十幾個到二、三十個縣。
漢朝有一百零五個郡,那時的郡比現在的省級政區要小,今天的一省大致相當於漢朝十二、三個郡,與今天的地區市相當。當時的郡大小差距很大,落後的地方郡大,發達的地方郡小。會稽郡包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等地。
隋朝取消了郡。
唐朝州郡迭改,都是行政區域。
宋廢郡。
三、國
國是漢代諸侯王的封域,也是一級行政區。國的區域大致與郡相等,所以「郡國」常連稱。國的官吏由朝廷直接委派,在行政區劃制度上與郡沒有什麼差別,但是,與郡不同的是,國的賦稅收入不歸朝廷,而歸諸侯王享受。
四、道
唐朝貞觀元年分全國為十個道,是監察區,相當於漢代的州。十個道是: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至開元年間,在前十道中又劃分出五個道,成為十五個道。安史之亂後,道成了州以上的一級行政單位,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制。
元明清三朝都有道的設置,但不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當時有的道的地位也比較重要,如清朝管理蘇州、松江、太倉兩府一州的蘇松太道,因道員駐上海,所以又稱上海道。鴉片戰爭後,因上海租界的關系,所有外交事宜都由上海道管。
民國初年北洋時代在省縣之間還保留了道,地位也相當重要。
五、路
宋朝時的路最初是為徵收賦稅轉運漕糧而分的區域,後來逐漸成為帶有行政區劃和軍區的性質。北宋初,宋太祖、太宗厲行中央集權政策,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在州上設置了路,分全國為十五路,後變為十八路、二十三路。路的性質是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的路和今天的省大致相似,如廣西路、湖北路、陝西路等,與今天的省名也大致相當。
六、省
省本來是官署的名稱。西漢稱宮禁之中為「省中」,魏晉以後把設於宮禁近處的尚書、門下、中書等中央政府機構都稱為省,這是省的原義。魏晉時出現了行省的的前身,名為行台、大行台或行台省。所謂台省是指設在京都城內的中央政府,一旦發生了重大事件,需要由掌握中央政權的要臣率領部分中央政府人員離開首都到外地去處理,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或幾個出行在外的台省,因而便以行台或行台省為名。
行省制始於元朝,它的全稱叫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省或某某省。元代以中書省為中央政府,又在路之上分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後來行省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域名稱,簡稱為省。元朝初年,省都還不是正式的、經常性的地方行政區劃,而只是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當行中書省久駐一地之後,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軍國大事之外,干預到地方政務,行省由此就成了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省」便從中央政府變成了地方政府的稱呼。元朝中葉以後,全國分為一個中書省直轄區和十個行中書省。
七、府
依唐代制度,大州稱為府。唐時,一些有特殊地位的州被改稱為府,如長安所在的雍州改稱京兆府,東都洛陽所在的洛州改稱為河南府,北都晉陽所在的並州改稱為太原府。唐末增至十來個府。
北宋重要的州都升為府,至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了。
南宋和金對峙時期,雙方共有五十多個府。
清宣統末年開始廢府,到民國初年,就把全國的府都廢掉了。
八、軍
軍是宋代的行政區域,一個軍相當於一個州或府,直轄於路。如宋代的南安府即清代的南安府。
九、縣
縣是地方基層行政區域。秦漢的縣屬於郡,後代的縣屬於州或府。
十、專署
國民黨政府廢除道,實行省縣兩級制,後在各省設行政督察專員,建立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十幾個縣。
㈡ 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有哪些
郡縣制,是中國古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管理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幾乎盛行整個封建時代。
是在皇權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員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處在皇權的管轄之下,有利於中央集權的加強。標志著官僚政治取代血緣政治,是中國由貴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專制制度的標志。
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發起於春秋戰國時期,再經過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為了秦漢以後的地方政治體制。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為州,州縣製取代了郡縣制。
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為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
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分封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㈢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
一、中國古代好像沒有特別行政區制度
有一些行政制度的資料給你參考吧
地方行政制度
1、歷史沿革
分封制(我國奴隸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貴族,建立諸侯國。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分封制瓦解。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
郡縣制:戰國時期,商鞅「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全國後,郡縣制在地方普遍推廣,分封制被廢除,奠定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礎;西漢初年的地方統治體制是「郡國並行制」,通過漢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國並行」之制名存實亡,地方行政制度復歸為郡縣制;東漢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
猛安謀克制:金建立後,為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制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平時生產,戰時出征,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它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蕃漢分治制度:遼統治者實行蕃漢分治制度,在中央設置南面官和北面官。南面官由漢人和契丹人擔任,沿用唐以來的官制,統治漢人和渤海人,權利不及北面官大;北面官均由契丹人擔任,統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數民族。蕃漢分治制度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政治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員管瑚,後來發展成為地方行政區的名稱,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今天省區的規模,行省制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設宣政院管轄藏族地區事務,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領土的一部分;設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與琉球(今台灣)。
僧官制度:明朝實行僧官制度,對西藏各教派首領酌情封賜,各級僧官也由朝廷任免,法王實際上是最高的僧官。
金瓶掣簽制度:清朝確立了對西藏宗教領袖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及其繼承人靈童「轉世」的金瓶掣簽制度,同時確立了駐藏大臣制度,加強了對西藏的管轄,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土司制度:明清時期,我國對西南地區實行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土司首領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
「改土歸流」:明初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後,開始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後設貴州布政使司,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亂」後,大規模地實施改土歸流政策,土司制度隨之逐漸消亡。
2、分封制、郡縣制與行省制的比較
相同點:
①都屬於統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②目的都是鞏固統治;
③結果都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④對後世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不同點:
①時代:分封制產生與奴隸社會,盛行於西周;郡縣制與行省制都產生於封建社會,郡縣制幾乎盛行於整個封建社會,行省制確立並盛行於元朝。
②地方與中央的制約關系及其地方權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在郡縣制下,郡、縣長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隨時撤換或調動,郡、縣兩級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權力集中於君主一人手中。郡、縣兩級的官員按能力選任,破了貴族制下的血緣聯系。對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劃分,進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殘余。 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行政長官直屬中書省。
③作用與影響:分封制雖在一定時期內產生了一些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破壞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郡縣制與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統一,而且經過後世的發展、完善,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政治制度特點:
①君主專制、個人集權與宗法血緣關系,貫穿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終。②政權與神權相結合,以神權作為政權合理性的依據。③政治制度與倫理道德相結合,儒家學術思想長期影響古代政治制度。④貴族特權和官僚政治伴隨中國古代政治的始終。⑤在高度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下,行政權力包攬一切,並且實行人治。
http://www.exian.cn/zttp/UploadFiles_3090/200607/20060702090521630.doc
三、中國古代監察職能
http://www.sdcourt.gov.cn/art/2005/11/07/art_5529.html
㈣ 古代的行政區劃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先秦)、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第一節 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
國家的產生,是形成行政區劃的先決條件。在原始社會,人們按氏族、部落進行生產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區劃,也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正如《禮記·禮運》篇所述,那時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出現了私有制,產生了階級,形成了國家。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統治階級,需要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於是產生了形成各種各樣行政區劃的可能性。但是,並不是產生國家的同時也必然出現行政區劃。一些同志認為:夏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礎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國』」;「商代的行政區劃採用分封制的形式」,(1)是不對的。夏、商兩代和西周,都還沒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當時也不可能對整個國家進行全面的行政區劃,無論是「方國」,還是「諸侯國」,都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與夏、商、周王朝之間都只是鬆散的臣屬關系。春秋以後,縣、郡的出現才是我國古代行政區劃的肇始。
一、傳說中的州服制
在本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夏、商、西周王朝存在著「十二州」、「九州」、「五服」等行政區劃。最典型的如《漢書·地理志序》所雲:「昔在黃帝,……方制萬里,畫野分州。……堯遭洪水,懷山襄陵,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即說黃帝時已有州制,堯因洪水之災,分中國為十二州,禹治水後更改為九州,以後又把中國分為五服。實際上,所謂夏、商、周代的「十二州」、「九州」、「五服」之說都僅是種種傳說而已。
1.「十二州」說
它是傳說中的堯舜氏族社會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尚書·堯典》的「肇十有二州」。西漢學者谷永(前?—前4年)最先把「肇十有二州」解釋為「堯遭洪水,天下分絕十二州」。(4)東漢史學家班固(32—92年)撰《漢書》即從其說。他們認為這「十二州」是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而且在禹設置「九州」之前。可是,東漢馬融(79—166年)認為「十二州」產生於禹治水之後,它是由當時氏族首領舜在禹置「九州」的基礎上,增置幽、並、營三州而成。後世的釋經家多從馬融之說。自顧頡剛(1893—1980年)在20世紀30年代以確鑿證據考證《尚書·堯典》乃漢人之作,「十二州」說是漢人影射漢武帝所置刺史部十三州而起,馬氏所敘的十二州名只是調和了《禹貢》、《爾雅》、《職方》「九州」之名的矛盾而形成的混合物。現代的秦漢史和先秦史學者都從顧氏之說,否定了「十二州」說是堯舜時代行政區劃制度的觀點。
2.「九州」說
它是傳說中大禹時代的中原地區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春秋、戰國時代。在西漢以前,都認為「九州」系禹治水後劃分的,但具體的說法各書所載互不相同,大致有四種說法:《尚書·禹貢》記載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呂氏春秋·有始覽》有幽州,無梁州;《周禮·職方》有幽州、並州,無梁州、徐州;(4)《爾雅·釋地》有幽州、並州、營州,無梁州、青州、徐州(見表1)。各地所載各州的地域亦不盡相同,如泰山以北、以東地區在《禹貢》中屬於青州,在《職方》中屬於幽州;《職方》中的青州相當於《禹貢》中徐州的大部分和豫州的一部分。
這些「九州」說實際上是春秋、戰國時期學者對當時所知周朝領土所做的地理區域的劃分,並不是某個朝代的行政區劃。然而,在歷史上把它們長期地誤認為是行政區劃。在西漢以前,誤認為《禹貢》是大禹治水後所劃分的九州,代表夏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漢書·地理志》最先把《周禮·職方》中的九州誤稱為代表周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三國時期魏人孫炎在注釋《爾雅》時,又把《爾雅·釋地》中的九州牽強附會地解釋為代表商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以後的經學家進一步推而廣之,把「九州」誤稱為夏、商、周三代的行政區劃制度。
3.畿服說
它最初見於《國語·周語》。《周語》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即說周王實行「甸服」、「侯服」、「賓服」、「要服」、「荒服」的五服制度。《尚書·禹貢》中也說了五服,只是用「綏服」替代了《周語》中的「賓服」;並認為每服皆有一定的范圍,都為五百里。《周禮·夏官·職方氏》更將「五服」擴展為「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在《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則把「服」改稱為「畿」,認為有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藩九畿。以上敘述的「五服」、「九服」、「九畿」等記載,都是後人杜撰的先秦時代的行政區劃,事實上它們只是戰國時代或稍後人們地理視野不斷開闊的反映。
二、縣、郡的起源
前面已述,商、周王朝實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國」,各個領主在自己的封國內獨立為君主,整個商、周王朝無所謂任何行政區劃。但是,到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一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制度。他們在新開拓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為了便於統治,開始萌生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
1.縣的出現
縣是我國最早出現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始於春秋初期,最初設置在邊地,帶有國防作用。據現有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西方大國秦。《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縣之」;武公十一年(前687年)「初縣杜、鄭」。就是說在春秋初,秦武公在新開拓的疆域首先設立邦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肅甘谷縣),第二年又設置杜縣(今陝西杜陵縣)、鄭縣(今陝西華縣)。接著,楚、晉等國亦置縣。《左傳》載哀公十七年(前478年),子谷曰:楚文王「實縣申、息」;《左傳》載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晉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楚文王在位是前689至前672年,晉襄公在位是前627至前621年。可見,在春秋前期即前7世紀,秦、楚、晉等大國已先後在新兼並的土地上置縣。在古文中,縣是古懸字。因這些新拓的疆域,遠離諸侯國的國都,懸於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
春秋後期,各諸侯國普遍置縣,且從邊遠之地發展到內地。據《左傳》記載,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子「伐陳,……縣陳」;第二年楚伐鄭(國),鄭伯對楚子說,「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如果讓鄭國奉事君王,等同於楚國諸縣);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晉侯以瓜衍之縣賞士伯;成公六年(前585年),「敗楚之二縣」;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昭公三年(前539年),「晉之別縣(把一縣劃分為二)不惟州」;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昭公二十八年(前514年)晉吞滅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吳國當時也已在今江蘇鎮江市設置朱方縣。正如顧炎武在《日知錄·郡縣條》所述:「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以為縣矣。」
戰國時期,縣已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不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縣與以後的縣並不完全相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痕,如君主可以把縣賜送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等;二是縣的規模相差懸殊,大的如秦、楚滅了一國置一縣,甚至滅了陳、蔡這樣的中等國家以後也以一國置一縣,小的如齊國的縣,大致是一鄉置一縣。當然,那時最多的還是以一邑之地置一縣。
2.郡的出現
現在看到的最早的關於郡的記載見於《國語·晉語》。晉國公子夷吾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意思是說,晉國猶如秦國的郡縣。這是魯僖公九年(前651年)的事,說明秦國在公元前651年即春秋前期已置有「郡」,所以一些書說,「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11)「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郡」,(12)都是不確切的。據《左傳》記載,魯哀公二年(前493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以上是春秋時代僅見的「郡」名兩例,表明當時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之需要,各諸侯國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國君的重臣率軍駐守。
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惠文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史記·樗里子甘茂傳》記載,秦武王三年(前308年)甘茂對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春申君傳》楚考烈王十六年(前247年),春申君對楚王說:「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史記·匈奴傳》說,「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可見,戰國時各國已普遍置郡,且多置於各國的邊遠地區。
3.縣和郡的關系
郡、縣均出現在春秋前期,但是設郡晚於設縣,而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地位低於縣,所以才有趙簡子「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這並不是縣大郡小的緣故,因為那時縣的大小懸殊,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大小至今難以詳考。主要是由於郡置於邊遠荒僻之處,地廣人稀,經濟開發程度低於縣,不如縣那麼富裕。
戰國時代,七雄爭霸,遍地烽火,邊地和內地、荒僻地區和富庶地區的差異縮小,而且幾個強國不斷向外拓展,所以邊郡日益增大,地位不斷提高。邊地郡大,逐步地在郡下分置數縣;內地事多,在數縣之上逐步地置郡統轄,漸漸地形成都統縣的兩級行政區劃。「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報請楚王在淮北12縣置郡,「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等,都是確鑿的證據。看來,郡統縣制的形成不會晚於戰國中期。戰國後期,郡縣制在各國已經較為普遍地實行。可是,在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始終是分封制的附庸,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行政區劃。
綜上所述,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不存在行政區劃的制度,所謂「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並不是當時的行政區劃,而是戰國時期和以後的一些學者的設想。中國最早的行政區劃是郡縣制,它萌生於春秋,演進於戰國,正式確立於秦代。
㈤ 中國古代歷代的行政區劃制度
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指管理國家事務的地區范圍。中國歷史上朝代更迭,每朝的疆域大小、政府機構和統治者治理國家的思想各有不同,所以,諸多原因就勢必影響到歷代行政區劃的制定。了解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對我們學習中國古代的歷史、文化和閱讀古籍,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們這里要概說的歷代行政區劃,僅限於歷代中原王朝的,不包括當時與中原王朝共存的邊疆民族政權的行政區劃制度。
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到1949年,約有兩千一百多年時間,在此段時期內,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稱州郡時代,經秦、漢、魏、晉、南北朝,約800年。
第二階段稱道路時代,經隋、唐、五代、宋、遼、金朝,約700年。
第三階段稱行省時代,經元、明、清朝和民國時期,約700。
一、州
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尚書》、《周禮》、《呂氏春秋》等書上都有關於九州的記載。傳說堯時禹平洪水,分天下為九州,即:冀州、兗(yǎn)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到禹掌權時,天下分為十二州,冀州分為並州和幽州,青州分出營州。但九州只是先秦地理學家心目中的理想的地理區劃,而不是實際存在過的行政區劃。
實際的州的行政區劃開始於西漢。
漢武帝時,全國一百多個郡國分為十三個刺史部。漢武帝用前人想像的十一個州名來作為十一部的名稱,河套地區和嶺南地區命名為朔方、交趾,當時人習慣稱一部為一州。西漢的州只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的行政區域。真正的行政區域還只是郡、縣兩級,郡太守直接與中央政權聯系,不必通過州一級。
東漢末年,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這種制度後來延續了四百年左右的時間。
三國魏有十二州,吳有四州,而蜀只有一州。
西晉初年全國分為十九個州,末年贈至二十一個州。
南北朝時,州的范圍逐漸縮小,南北方合計有五、六十個州。至南北朝末期,州已經增加到三百多個,其中相當一部分州已經有名無實了。
唐初將郡改稱為州,全國共有三百幾十個州,是行政區。
宋元時的州與唐時基本一致。
明清時改州為府,所以有「兗州府」、「揚州府」等名稱。
二、郡
秦朝的行政區分郡、縣兩級,以郡統縣,分天下為三十六郡,至秦末增加到四十個。一個郡管理十幾個到二、三十個縣。
漢朝有一百零五個郡,那時的郡比現在的省級政區要小,今天的一省大致相當於漢朝十二、三個郡,與今天的地區市相當。當時的郡大小差距很大,落後的地方郡大,發達的地方郡小。會稽郡包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等地。
隋朝取消了郡。
唐朝州郡迭改,都是行政區域。
宋廢郡。
三、國
國是漢代諸侯王的封域,也是一級行政區。國的區域大致與郡相等,所以「郡國」常連稱。國的官吏由朝廷直接委派,在行政區劃制度上與郡沒有什麼差別,但是,與郡不同的是,國的賦稅收入不歸朝廷,而歸諸侯王享受。
四、道
唐朝貞觀元年分全國為十個道,是監察區,相當於漢代的州。十個道是: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至開元年間,在前十道中又劃分出五個道,成為十五個道。安史之亂後,道成了州以上的一級行政單位,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制。
元明清三朝都有道的設置,但不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當時有的道的地位也比較重要,如清朝管理蘇州、松江、太倉兩府一州的蘇松太道,因道員駐上海,所以又稱上海道。鴉片戰爭後,因上海租界的關系,所有外交事宜都由上海道管。
民國初年北洋時代在省縣之間還保留了道,地位也相當重要。
五、路
宋朝時的路最初是為徵收賦稅轉運漕糧而分的區域,後來逐漸成為帶有行政區劃和軍區的性質。北宋初,宋太祖、太宗厲行中央集權政策,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在州上設置了路,分全國為十五路,後變為十八路、二十三路。路的性質是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的路和今天的省大致相似,如廣西路、湖北路、陝西路等,與今天的省名也大致相當。
六、省
省本來是官署的名稱。西漢稱宮禁之中為「省中」,魏晉以後把設於宮禁近處的尚書、門下、中書等中央政府機構都稱為省,這是省的原義。魏晉時出現了行省的的前身,名為行台、大行台或行台省。所謂台省是指設在京都城內的中央政府,一旦發生了重大事件,需要由掌握中央政權的要臣率領部分中央政府人員離開首都到外地去處理,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或幾個出行在外的台省,因而便以行台或行台省為名。
行省制始於元朝,它的全稱叫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省或某某省。元代以中書省為中央政府,又在路之上分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後來行省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域名稱,簡稱為省。元朝初年,省都還不是正式的、經常性的地方行政區劃,而只是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當行中書省久駐一地之後,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軍國大事之外,干預到地方政務,行省由此就成了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省」便從中央政府變成了地方政府的稱呼。元朝中葉以後,全國分為一個中書省直轄區和十個行中書省。
七、府
依唐代制度,大州稱為府。唐時,一些有特殊地位的州被改稱為府,如長安所在的雍州改稱京兆府,東都洛陽所在的洛州改稱為河南府,北都晉陽所在的並州改稱為太原府。唐末增至十來個府。
北宋重要的州都升為府,至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了。
南宋和金對峙時期,雙方共有五十多個府。
清宣統末年開始廢府,到民國初年,就把全國的府都廢掉了。
八、軍
軍是宋代的行政區域,一個軍相當於一個州或府,直轄於路。如宋代的南安府即清代的南安府。
九、縣
縣是地方基層行政區域。秦漢的縣屬於郡,後代的縣屬於州或府。
十、專署
國民黨政府廢除道,實行省縣兩級制,後在各省設行政督察專員,建立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十幾個縣。
㈥ 列舉中國古代各朝的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1,秦在中央設立三公九卿
2,唐在中央實行三省六部制
3,北宋設二府三司
4,明朝廢除丞相制度,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
5,清設軍機處
特點與趨勢:中央官僚機構日趨完善形成嚴密體系;君權加強,相權削弱,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不斷強化.
(二)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
(1)形成與演變:周朝建立以後,為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建立諸侯國.並規定了諸侯享有的權利和對周天子應盡的義務.春秋時期,隨著周天子勢力的衰微和諸侯爭霸局面的出現,分封制名存實亡.戰國時期,分封制逐步被郡縣製取代.
(2)特點: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貴族專政的國家政權.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周初分封的重要諸侯國有齊,魯,燕,衛,晉,宋等.
(3)影響:分封後的諸侯國環繞周王室,起到了拱衛周王室的作用.分封使周朝的勢力擴大到沿邊地區,從而發展了疆域,使西周成為地域空前廣大的奴隸制國家.由於分封制維持了地方諸侯國相對獨立的地位,因而當周王室勢力衰微時,他們便借機發展自己的勢力,從而導致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
2,郡縣制
(1)形成與演變:春秋後期,郡縣制開始出現;戰國時期,郡縣在各諸侯國普遍推行;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秦以後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上一直沿用郡縣制,只是形式上有所變化.西漢初年實行"郡國並行制",漢武帝實行"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了王國問題.東漢地方行政機構轉變為州,郡,縣三級.
(2)特點: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他們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征發兵役和徭役等.
(3)影響:郡縣制的實行標志著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了對全國的統治,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3,猛安謀克制
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製作為基本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各戶壯丁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出征.這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4,行省制度
(1)形成與演變:元政府在中央設中書省,在地方"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明朝雖廢行省,設三司,但地方行政區劃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或"省",這種稱謂一直延續到今天.
(2)特點: 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度作為一種軍,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長官在中書省的直接領導下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政和司法權.
(3)影響:行省制度的建立,適應了元政府管理空前遼闊疆域的需要,從而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由於各行省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和中央關系密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行省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影響深遠.
5,土司制度
元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但他們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這就是土司制度.明朝沿襲這種方法.永樂年間,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以後,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這種取消土司衙門,改有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明朝實行改土歸流的地區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土司制度.
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為推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1726年,雍正帝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6,八旗制度
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在貴族控制下進行戰爭和生產活動,是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八旗制度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鞏固了努爾哈赤的統治地位.
7,明朝在西藏設立衛所和僧官制度.清朝確立了對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同時確立了駐藏大臣制度.
㈦ 中國古代各朝行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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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中國古代行政等級劃分
中國古代行政體制分為:三公九卿制,三省六部制兩種,而自隋創立三省六部制之後歷朝歷代對三省六部制多有改良和變化。
三公九卿制
秦國的政治體制在戰國時期已經基本形成,滅六國完成統一後,秦始皇嬴政建立起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國家,歷史上稱為秦朝。秦朝建立了以皇帝為首的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它與之前的秦國制度有所不同,也為後世歷朝沿襲,其監察制度與九卿制度甚至延續到中國的最後一個朝代—清朝。
政權構成
最高權力者為皇帝,皇帝下設三公,即:太尉,中央掌軍事最高官員;丞相,秉承君主旨意綜理全國政務的人,最高行政長官;御史大夫,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
·丞相下設中尉,九卿(即:衛尉,郎中令,太僕,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內史)並管理下屬各郡。
·郡設郡尉,郡守,監御史。
·郡守管理下屬各縣,縣設縣尉,縣令。
·縣令管理下屬各鄉,鄉下設游徼,三老,嗇夫(管理大鄉),有秩(管理小鄉)。
·三老管理下屬各亭,亭設亭長。亭長管理下屬各里,里設里長。
三公九卿制的基本結構從秦朝一直沿用到兩晉,直至隋文帝創三省六部制。從三省六部制的結構上來看,也無處不有著三公九卿制結構的影子。此後,一直到明代,明世祖皇帝朱元璋廢掉中書省、尚書省及門下省,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中國封建歷史中的中央官制三級制度才算壽終正寢。三公九卿這一制度沿用約達800年,並從結構上影響三省六部制,並左右中國封建中央官制約達700年。可以說,三公九卿制,上承夏商周,下接隋唐宋元,在中國歷史上留下了濃重的一筆。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是隋文帝創立的,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丞相權力的機構或體制。(三省六部制度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形成,最先漢武帝時期,讓其身邊機要秘書出任尚書令等職位,魏晉南北朝時期,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相繼掌握實權,直至隋朝文帝時期,開始整合舊制,唐太宗時期形成教科書意義上的三省六部)其中三省包括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包括吏部、禮部、兵部、度支(後改為戶部)、都官(後改為刑部)和工部; 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制的特點在於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機構的權力,把相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同時,又將尚書省權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據勢力的產生和發展又推動部門牽制與機構運轉,加強了皇權。
隋朝建立後,將北周仿照周禮設立的官爵制度廢除,設立了以三省六部制為主體的中央官僚體系。隋設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五省,秘書省類似於後來的館閣,內侍省則是一個專門的宦官機構,主持中央政權的就是尚書、門下、內史三省。三省互相牽制,共同向皇帝負責。其中,決策者為內史省,長官稱內史令;審議者是門下省,長官稱納言;處理日常政務的機構是尚書省、置尚書令、左右僕射各一人,下設吏、禮、兵、度支(後改稱民部)、都官(後改稱刑部)、工六部。隋朝,三省長官均為相職,同時,三公、三師也參預朝政,也是宰相。
唐朝官制
唐代三省制的特點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轉變。這種變化的動因在於皇權對於相權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
首先、為了控制相權,皇帝逐漸使用一些資歷較輕的官員參預朝政,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力,但是由於沒有宰相崇高的體制,所以便於控制。漸漸的,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以及左右僕射這些宰相職務已經變成了一個崇高的虛銜,而真正的宰相卻成為一種臨時性質的職務,這符合從漢代開始的相權不斷下降的規律。
唐代以三省首長「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新唐書》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唐太宗貞觀八年,僕射李靖因病辭去宰相職務,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於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者為宰相。長興四年為避諱(慕容延釗父名章),曾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因為尚書僕射是職事官從二品。貞觀十七年,蕭瑀、李勣並「同中書門下三品」,因為侍中、中書令是正三品,「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名始於此。高宗以後,宰相必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否則即使擔任中書令也不能稱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師頭銜的除外)。
三省合署議事、辦公,三省職能逐漸趨向混同合一。
三省分權,勢必造成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弊端。為了三省之間協調行動,三省首長定期在門下省的政事堂議事。自武德年間開始,中書、門下集議於政事堂,政事堂設於門下省。(《通典》:「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唐高宗永淳年間,「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由此,確立了中書省的中心地位。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印,且於其後分列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從此,中書門下正式成為宰相的辦事機構。
宋朝官制
宋朝的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加強中央集權,在職官制度上,中央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輕武。宋朝官制,以元豐(宋神宗年號)改制為界限,改制前、後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宋代設中書、樞密、三司分掌政、軍、財三大務,宰相之權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官稱和實職的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多有更迭,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樞密院是總理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共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台,下設三院。
明朝官制
明朝官制分為中樞、地方、軍事官制三部分。為了加強皇權,明朝廢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罷宰相職,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明首創的內閣則成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地方官制,明朝共設省、府、縣三級行政機構。軍事官制,明朝設錦衣衛。武官第一次掌有監察百官萬民之權。明朝官制在漢、唐舊制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其官制影響一直延續到清朝,甚至是今天。
明朝中樞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為皇帝的輔佐官,職位崇高,但無定員,無專責,實際上是虛銜。中期以後,成為大臣加官或贈官(生而授為加,死而授為贈)。明代初設中書省,有左、右丞相。明朝中書省,為明朝初期(公元1368年至公元1380年即洪武十三年)的行政中樞。其中丞相為明朝中書省的最高級長官,負責統領六部。明初沿襲元朝制度,設立中書省,置左、右丞相。1380年(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之後,明太祖朱元璋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原中書省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明朝內閣,為明成祖首先確立。乃是明朝1402年(建文四年)至1644年(崇禎十七年)的皇帝咨政機構,此後權力逐漸增大,後形成為明朝行政中樞。
清朝官制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分化大臣權利,
官服
以防權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別於以前各朝的官制。清朝官制有九品十九個級別,分中央官職和地方官職兩類。
清朝中央官職分中樞部、佐理部和帝室部三類。例如內閣、軍機處、六部等。清朝地方官職分文官、武官等幾類,例如總督、巡撫等。
清朝沿襲明朝傳統,清初官制,大體承明之舊,只是對明朝官制中突出的弊端稍加厘革。直到雍正、乾隆時候,才逐步調整,從而穩定下來。
清朝內閣沿襲於明朝。入關前,皇太極曾創設文館,是為內閣的雛形。後來又把文館擴展為內三院,即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和內弘文院,負責起草文書、撰擬詔令、編纂史書、頒布制度。入關後,仍設內三院,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始稱內閣。三年後復改內三院。
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復內閣。設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俱滿、漢分授。大學士仍冠以殿閣之名。清初有四殿(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二閣(文淵閣、東閣),乾隆時去掉中和殿,增設體仁閣,為三殿三閣。清朝內閣雖居百官之首,但權力又遜於明朝。因為清初政務中心是議政王大臣會議。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清朝初期滿洲親貴大臣商討並決定軍國大政的一種形式,稱為「國議」。其源可以上溯到努爾哈赤時代諸貝勒共議國事的制度。皇太極時參與議政人員的范圍有所擴大,故稱議政王大臣會議。清朝入關後,議政王大臣會議仍握有很大權力,內閣只不過負責一般例行的票擬。清聖祖親政後,在宮內設南書房,選翰林官入內當值。入值者得參與機密,擬寫諭旨,於是內閣之權又分於南書房。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世宗設軍需房,不久改名軍機處。軍機處本是秉承皇帝意旨指示軍事機宜的機構。
清朝沿襲明朝傳統,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各部長官(管部的大學士及尚書、侍郎等)稱堂官,部下屬各司的郎中、員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稱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
㈨ 中國古代歷史上各個朝代所對應的行政區和對應官員的稱謂
周代以前行政區劃不明。只有夏禹分九州(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的傳說,而不知其官員設置。因為那時是傳說時代。周代才有歷史記載。以下各朝代行政區劃按從大到小順序分述。只記述大的方面,小的變化不再一一列舉。
周:方國(諸侯國),其長官泛稱國君,依其級別分稱為分、侯、伯、子、男。
秦:郡,長官為郡守;縣,長官為令或長。
西漢:王國,各諸侯均稱王(侯國僅為食邑,非行政區域);郡,長官為太守;縣,長官為令或長。
東漢:州,長官稱牧或刺史懷(司隸部又稱司州,級別同州,設於京城及附近,長官稱司隸校尉);郡,長官稱太守;縣,長官稱縣令或縣長。
三國魏晉南北朝:大致行政劃分及官職同東漢。
隋朝:州,長官稱刺史;縣長官稱縣令或縣長。
唐朝:
道,長官稱處置使或觀察使;府,設知府、州(府州同級);府,長官稱府尹或知府事;州,和府同級,長官稱刺史;縣,長官稱縣令或縣長。唐代後期節度使成為掌握軍政大權的一級長官,統領一州或數州府。
宋朝:
路,長官稱安撫使;府,長官稱知府;州(與府同級),長官稱知州;縣,長官稱知縣。--重要之地如宋四京,長官為留守。
元朝:地方設行省、路(直隸府、直隸州)、府或州、縣四級行政區域,其長官為北面官,均稱達魯花赤。
明:兩京,長官稱尹;13布政使司(級別同兩京),長官稱巡撫;府,長官稱知府;州,長官稱知州;縣,長官稱知縣。
清:邊疆軍轄區,統一省或數省,長官稱總督;省,長官稱巡撫;府(直隸州),長官稱知府(知州);縣(散州),長官稱知縣(知州)。後期於省下或增設直隸廳,長官為同知或通判。
㈩ 中國古代有哪些政治制度
1、中國政治制度的歷史經過數千年的發展過程,從未中斷,因此源流分明,沿革清晰。
2、以君權為中心,高度集中權力。在人神關繫上,鼓吹君權神授,君權至上,以神權服務於君權。在君臣關繫上,宣揚君令臣從,臣效死忠,下級服從上級,全國依附君主。在權力配置原則上,君主一人全面壟斷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財政、軍事和文化教育大權。
3、人治高於法治。雖然每朝每代都曾制定和修訂法律,但政治生活的主流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尤其是君主的言論,可以任意沖擊、取代法律。
4、完備性、周密性和成熟性。中國古代政治機構的設置相當完備,從君主到臣僚,從中央
地方,上下相依、交叉相連,統治法網嚴密周全。
5、宗法制度的殘余嚴重影響到古代政治制度的建設,父權的觀念滲入到國家政治制度中,居家為孝,事君為忠,藉助父權來加強君權和行政權。
6、在漫長的政治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儒家經典是君主專制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歷代各項制度與政策的依據。政治制度與倫理道德相結合,儒家學術思想長期影響古代政治制度。
7、調整倫理關系與等級秩序的禮制,得到行政法的確認而與政治制度結合,形成典型的官僚政治、嚴密的等級制度,造成嚴重的官民對立現象。
中央行政制度:
1、三公九卿制
秦始皇創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續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管理軍事。
2、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綜合漢魏以來的官制而創立的一種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為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詔令;
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國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六部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是尚書省的下設機構。
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監督和牽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一個嚴密完整的體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相權一分為三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宋、元、明、清各朝官制均在此基礎上稍加變化,實質情況變化不大。
3、宰相(丞相)制度的變革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制,丞相為首,協助皇帝處理政事;西漢漢武帝改革官制,實行內外朝制度,削弱相權;東漢光武帝擴大尚書台權力;
隋唐設三省六部制,把相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體現了皇權的加強;北宋在宰相下增設參政知事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使分割軍權,設三司使分割財權,把宰相職權一分為三,便於皇帝總攬大權;
元朝設中書省,置右、左丞相,行宰相職權,為最高行政機關,另設樞密使、御史台、宣政院分掌軍事、監察和宗教事務;明朝廢丞相,權分六部;
永樂朝設內閣,實行「票擬」;清朝設軍機處,丞相制殘余盪然無存,反映出皇權已達到頂峰。從變化之中看到,皇帝對相權分割、削弱,一步步把各種大權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有效地實行君主專制。
(10)中國古代歷史行政擴展閱讀:
古代其他重要政治制度
1、世襲制
從禪讓到王位世襲,從天下為公到天下為家,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階級對立的產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世襲制以其鮮明的私有化體現社會的重大進步。
2、宗法制
宗法制是一種西周以來以血緣親疏與嫡庶來確定繼承關系和名分的制度。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權制度,對後世影響巨大。
3、士族制度
士族是由豪強地主發展而來,屬於地主階級中的特權階層。士族制度形成於魏晉,東晉時充分發展,南朝末年走向衰落,隋唐時消亡。它是以門第的高低為標准選擇官吏的,即「做官看門第,通婚分士庶」,是一種腐朽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