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高一歷史列舉中國古代行政機構的設置說明其演變的特點
1、皇帝制度的特徵:皇權獨尊、皇帝至上、皇位世襲
2、中國古代政治定律
回顧前節內容:郡縣制度、三公九卿制度。打開秦王朝政治組織圖,引導學生回答皇帝在金字塔中的地位,從而引導出中國古代政治定律:君主主宰國家政治而沒有其他任何力量可以對他有所制約。
3、官僚體制的基本原則
皇帝制度的特點,決定了官僚體制的變化原則:維護皇權、服務於皇帝。
二、君權和相權
1漢代:「中朝」與「外朝」、
(1)漢初,任命功臣為相,丞相作為皇帝的高級助手,丞相掌握行政實權;
(2)漢武帝時,頻繁任相,設立「中朝」(中朝的概念:由隨侍皇帝左右的、出身低微的、皇帝親自任命和直接指揮的近臣親信和將領組成,是決策機構)對抗「外朝」(外朝:丞相、御史大夫為首的朝廷官僚組)形成「中外朝」漢武帝故意提拔布衣親信組成「中朝」,並有中朝對國家政事先做出決策,將原屬丞相的決策權分割給了中朝,「中朝」擁有決策權,「外朝」變為執行機構。由此達到了削弱相權、強化軍權的作用。
概括漢朝政治特徵:漢武帝用內朝官來壓抑外朝官以侵奪相權,是漢代中央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突出特徵。
2、唐朝時期的相權:三省六部制
出示三省六部制示意圖,解釋三省的職責,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
決策、執行,以前都是丞相的職責。唐朝將其分開,同時增加了審核部門,即門下省,進一步分化相權。將相權一分為三。三省相互牽制,相互配合,首長均為丞相。同時,唐朝還設置政事堂,參政議政。各省長官和被冠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頭銜的官員,即可進入政事堂議事。凡進入參政堂議政的都是丞相。這些被冠以頭銜的官員,由於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進退較易,在使用上顯得便利。這既有利於發揮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的權力。
3、宋朝:「二府」
統治者鑒於唐朝後期割據混亂局面教訓,不斷削弱和分割相權,以進一步加強皇權。三省六部有名無實,設中書門下、參知政事。宋朝從三大方面來削弱相權:設副宰相參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院,分割宰相的軍權;設三司,分割宰相的財政權。
引導學生總結君權和相權互動的趨勢:皇帝制度不斷加強,在君權與相權這對矛盾中,君權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而相權卻處在不斷被削弱的過程中。
三、中國監察體制的變化
引導學生回顧秦時期的監察部門:御史大夫。
西漢:刺史,十三州,六百石制約二千石,中國古代政治智慧的體現,有利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州從臨時性轉變地方行政單位。東漢末年,地方三級行政機構:州-郡-縣。
東漢-元,御史台;明,都察院。
皇帝設置監察機構的目的:官員之間相互監督,以便於皇帝對官僚機構的控制。但是皇權卻沒有人監督和控制,因此,專制制度的存在勢必影響監察的效能。
結合當代中國領導人加強自我監督,真正推行依法治國。
四、選官制度的變化
過渡:皇帝要維護專制政權,必須要不斷輸入新鮮血液,為其服務。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建立了哪些變化?
世官制度、察舉制度、科舉制度。
1、世官制
以天子-三公九卿-郡縣制立體圖,說明世官制度的運行情況。世官制不等於分封制:一無土地,二官職不能世襲。
分析世官制的弊端:政權為世家大族控制,底層優秀人才無法進入政權參政。
2、察舉制
察舉製作為選官制度,即選官要先經官吏察訪,然後推薦給中央予以任用,舉薦的標準是看德行和才能。
(1)漢武帝徵召
解決世官制的弊端,向底層徵召優秀人才。張謇的故事。
徵召的弊端,插入東漢時期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清素清白濁如泥,高門良將怯如雞。說明徵召制度到了後期,弊端叢生,徵召權利被世家大族控制,形成了士族。寒族人士很難躋身上層,不利於統治。
(2)曹魏九品中正制
建立上中下三等九品制度。考核有了一定的參考標准。如,才學、相貌等等。比徵召制要公正客觀一些。但後期還是顯露出一系列弊端。
3、科舉制度 科舉制是考試選官的制度。這一制度產生於隋,確立於唐,發展於宋,成熟、衰亡於明清。與察舉制相比,科舉制是一種更完備、更合理的選官制度。科舉制通過考試擇優錄取,顯然要把察舉制時代僅憑現任官僚的主觀印象取官要合理得多。 科舉制的優點,考試一視同仁,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站在了一條起跑線上,給底層民眾參政提供了機會,打破了貴族壟斷官場的情形,擴大了統治基礎。同時也有利於中央集權。從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有一定合理性,保證有相當文化素養的士人從政,為行政效率提高創造了條件,有益於社會形成重學風的風尚。 擴大了統治基礎。 分析科舉制的弊端:科舉考試的內容多不出儒學經典範圍,特別是八股取士被選拔的多是缺乏進取和創造精神的人。 五、地方政治制度的演變 秦地方行政區劃:郡、縣(道);西漢初郡國並行制;東漢地方行政區劃:州、郡、縣; 唐地方行政區劃:道、州、縣; 宋地方行政區劃:路、州、縣; 元代:行省制度。 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或簡稱為省。 行省即中書省派到地方的臨時機構。出示元朝地圖,地域遼闊,如果都到首都匯報工作,非常的不方便,因此設立行省。 行省官員原本代表中央到地方執行政務,因此可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但是它和中書省不同,重大民政事務權、軍政要務權、賦稅權被剝奪,官員定期到中央覲見,匯報工作。後來它從臨時暫住轉變為地方行政機構。 行省制度創立的意義:行省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影響深遠。 介紹明清的地方行政區劃:明地方行政區劃:省、府、縣;清地方行政區劃:省、道、府、縣。 中央對地方管理的方式:設立監察機構進行監督;省官互遷制度。 總結地方行政區劃變遷過程,引導學生概括變遷的目的:一、維護多民族國家的統一。二、保證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加強中央集權。
⑵ 求中國古代歷代監察機構名稱
御史府、少府衙門、御史台、都察院。
1、秦統一以後,建立了御史府,或稱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官位居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一起,並稱「三公」。御史大夫參議國之大政,主要職掌察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行為,糾舉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飭吏治,還兼有討捕姦猾、治理大獄等司法權力。
2、西漢建立以後,御史府仍設在少府衙門,御史大夫位尊權重,朝議時,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司隸校尉,享受「三獨坐」的尊崇。
3、在總結前朝監察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唐朝建立了穩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體制建構,體現了獨立、制衡的分權理念。御史台下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諸御史,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
4、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影響。宋朝沿襲了唐朝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是擴大了言諫機構的職權行使對象,將原來諫官諫諍的對象皇帝,變成了文武百官,其職權擴展到御史的職權范圍,出現台諫合一的趨勢,為明清科道合一開了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御史台與這兩大中樞機構鼎足而三,一直為後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創制。
6、明朝的監察機構同樣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鼎足而立。為了鞏固皇權,明朝於洪武年間對監察機構進行重大改制,廢除了御史台三院制,變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為長官,使監察權力更加集中。
7、清襲明制,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從制度上改變了過去科道分設的體制,從組織上實現了科道合一。
(2)中國古代的監察機構高一歷史擴展閱讀:
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
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就是產生於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態法系。由於漢唐以來中國立法、司法的先進性與法律文化的繁榮,使得周邊國家,如高麗、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國法律,以唐律、大明律為範本,因而成為中華法系文化圈內的成員。
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社會風氣乃至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都帶有中華法系的烙印。近代以來,我國法律的發展,基本上是與傳統中華法系漸行漸遠的過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
歷史經驗證明,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也需要回頭看,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當然,我們傳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條文,而是發源於中華民族本土上的,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理性思維的法律成果。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⑶ 高一必修一專題一中國古代王朝的監察體制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⑷ 高中必修一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過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
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
(4)中國古代的監察機構高一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權的工具,同時也是制約官僚的一種制度,那麼這樣的監察制度就必然導致一個直接的歷史局限:誰來監察皇帝?雖然中國古代的監察體系是單線垂直的,是獨立的,但是其權力的源頭卻在皇帝,其獨立也是相對於官僚系統,絕不可能獨立於皇帝之外。
例如,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風行的彈劾之制,唯有最高統治者皇帝例外,此與當代法治國家相比,成明顯反差。這種歷史局限所導致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高居於監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賴於個人理性與能力來約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與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
這樣,非但不能保證皇帝本人不犯錯誤,也不能保證皇帝始終如一地維護監察制度的正常運行。此外,從比較監察制度的角度來看,這樣一個歷史局限造成一個事實,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為了強化皇權,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護和伸張公民權利,更不是制約和監督君權的制度機制。
⑸ 關於高一中國古代歷史的問題
(1)
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縣制.百官服.從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確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確立皇權的至高無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削藩"平定七國三亂.②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削奪王侯爵位.解決王國問題.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專制.鞏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相當於宰相.相互牽制和制約.避免宰相的專權.又一定程度上牽制君主專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②科舉制.使門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參加到政權中來.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
5.加強(北宋):採取[杯酒釋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
6.發展(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了中央統一政令的實行.在地方設[行省"實行行省制度.對後也影響深遠.
7.強化衰落(明清):明朝廢丞相.形成君主獨裁的局面.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進一步削弱地方勢力.還遍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強化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君權空前加強.形成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達到頂峰.
特點: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不斷發展和加強一直在推動著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發展,從歷史上可以看出,每一次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尤其是皇權的加強,都標志著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發展,最終以清朝軍機處的設立作為中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的標志,而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也發展到了自身的最高點。先是秦朝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以後各朝都在不斷加強和鞏固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到清朝雍正時期建立了軍機處,君主專制達到了頂峰。
(2)1.西周實行分封制,只是大體上規定了諸侯對周王應盡的幾點義務。對諸侯國的管轄措施幾乎無從談起,於是後來出現了春秋戰國長期的分裂混戰,周天子的地位一再下降,最後連當諸侯的資格也沒有了。
2.秦統一後實行郡縣制,秦始皇規定了郡守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對周朝而言,這顯然是個進步。
3.西漢初年雖實行分封,「天下非劉氏莫屬也」,但隨著王國問題的日益嚴重,「文帝采賈誼之議,分齊趙,景帝用晁錯之計,削吳楚,武帝施主父偃之策下推恩令,使諸侯王得分戶邑,以封子弟」(《漢書?諸侯王表序》),至此以後,王國由大分小,實力大減。到武帝時,「作佐官之律,設附益之法,諸侯惟得衣食稅租,不與政事」(同上書)。所以西漢中期以後,大小諸侯國的官吏由中央任免,地方管理實際是諸侯國與郡縣制並行的辦法。
4.隋唐對期,由於結束了長期的分裂, 實現了統一,疆域遼闊,對地方的管轄已初步形成了按不同類型採取不同形式的做法。通過科舉制任用各地地方官,有時還進行政績考核。從唐玄宗開始,在邊境地區設置軍鎮長官稱作節度使,該職務集當地軍事、行政、財政大權於一身,甚至不聽中央節制,並因此導致了安史之亂和藩鎮割據的局面。
5.北宋開始後,解除地方節度使的權力,派文臣到地方做知州,管理政事;派轉運使到地方管理財政,從而把地方的行政權、財權、軍權都收歸到中央,對加強中央集權起了一定作用。
6.元朝統一全國後,疆域空前遼闊,於是建立行省制度,由中央委派官吏管理,對全國進行有效統治,行省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
7.明朝的地方機構,實際是一種地方三權分立制度。明太祖首先把元朝實行的行省機構廢除,在各地同時設立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司,分掌地方的行政、司法、軍政。三司互不統轄,分別直接隸屬中央的相關部門,這種做法不僅職權明確、上下貫通,而且更有利於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8.清朝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空前鞏固的時期,中央對地方的管轄吸取了前代很多有益的經驗,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機構管理體制。在區分不同類型採取不同形式的做法上,在滿洲和蒙古族生活區域,設置五將軍轄區;在藏族地區的西藏和青海,專設兩個辦事大臣轄區;其他內陸和沿海地區,則實行元朝開創的行省制度。在機構設置上,根據不同情況在各省區分設總督、巡撫、將軍、辦事大臣,管理地方;又設理藩院,掌管少數民族事務。同時對藏族等少數民族的管理,還制定了較為規范的政策,對西南大規模進行改土歸流。清朝時期,中央對地方的管轄,從政策到措施都比以往朝代更加完善。
9.明清為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採取的措施:武力鎮壓地方割據叛亂勢力,如平定準噶爾部噶爾丹叛亂,平定回部大小和卓兄弟叛亂,鎮壓「三藩之亂」;利用宗教進行統治,如達賴、班禪冊封制度的創立,明朝僧官制度等;反擊外國侵略,維護國家主權,如鄭成功收復台灣,雅克薩自衛反擊戰的勝利。
(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1.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2.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3.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4.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5.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6.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選官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權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1. 王位世襲制
從禹的兒子啟開始,禪讓制的慣例被破壞,從此王位世襲制代替了禪讓制。王位世襲制的確立,是一次重大的歷史變革,它標志著原始社會的「天下為公」為奴隸社會的「家天下」所取代。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它是歷史的進步,其根源在於生產力的發展。
2. 察舉制
秦朝以後,封建的選官制度有了發展。漢武帝時建立和發展了一整套選官制度用來選拔人才,其內容包括地方察舉和皇帝徵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是兩漢選官的最主要途徑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現是漢武帝時期出現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東漢時期繼續實行察舉制,但前後有所變化。初期主要依據人才在地方上的聲望,稱為「鄉舉里選」。中期以後,豪強地主勢力開始惡性膨脹,門第族望成為選舉的主要依據。在選官制度日趨腐朽的情況下,出現了一批世代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權的豪門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並發展起來。
3.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重要選官制度。三國時開始實行,隋唐時被廢除。東漢末年的軍閥混戰打破了原有的統治秩序,使漢代的察舉制度無法繼續實行下去。曹操為發展自己的勢力,採用「唯才是舉」的用人政策,曹丕當政時創立了九品中正制。具體做法是:中央選擇「賢有識鑒」的官員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訪士人,評列九品,作為官吏除授的依據;中正評定士人,家世、才能並重。
4. 科舉制
第一,隋唐科舉制的創立和完善。<1>隋朝興起:隋文帝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使用分科考試的方法選拔官吏;隋煬帝時開始設立進誓愫悶,科舉制形成。<2>唐朝完善:唐太宗時,增加了考試科目,以進士、明經兩科為主;武則天時,大量增加科舉取士人數,還首創了武舉和殿試;唐玄宗時任用高官主持考試,提高了科舉考試的地位。
科舉制與九品中正制的明顯區別是選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試成績為依據,選官的權力不在地方而是收歸中央。科舉制的創立是封建選官制的一大進步:它抑制了門閥世族勢力,擴大了官吏來源,實質上反映了隋唐時期階級關系的變化;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有利於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需要指出的是,科舉制雖然擴大了官吏的來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階級的選官制度,是為地主階級服務的。
第二,宋朝科舉制的發展。宋代科舉制比唐代有了進一步發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這主要表現在殿試成為定製和「糊名法」的實行,採取的名額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舉制的發展為地主階級各階層進入仕途開辟了道路,也進一步擴大了北宋的統治基礎,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第三,明清時期科舉制度的變化。明清時期實行八股取士,以四書五經的文句命題,解釋以朱熹的集注為依據,文章格式為八股文,不能隨意發揮。八股取士的實質是一種文化專制制度,它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嚴重地阻礙了文化科學的發展,是造成近代中國科學技術落後於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變法曾改革科舉制,廢八股,改試策論。
(4)1、含義:
專制主義是指中央的決策方式,具體說就是皇帝的個人專斷獨裁;中央集權指全國各種軍、政、財權歸屬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充分執行中央的政令。
2、發展歷程:
戰國時期初步形成:法家代表韓非子提出建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國家的主張;商鞅變法建立縣制,初步確立了君主集權的政治體制。
秦朝正式建立: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正式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最高統治者稱皇帝,總攬全國軍政大權;中央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地方實行郡縣制。
西漢鞏固:漢武帝解決了王國問題,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
隋唐完善:創立科舉制,有利於選拔人才,提高行政效率,擴大了統治基礎,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完善。
北宋加強:北宋初年,「杯酒釋兵權」解決兵權的問題;將地方的政權、財權和軍權收歸中央。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加強。
元朝新發展:為了加強封建統治和對遼闊疆域的管轄,在中央設中書省,地方實行行省制度。這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新舉措。
明清達到頂峰(衰落):明朝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設立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制,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達到
頂峰。
3、評價:
(一)雙重作用。積極作用:①有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如:秦朝、清朝前期維護國家統一。②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如秦朝修築長城、隋朝開鑿大運河。③在統一的環境下,有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又利於各地的經濟文化交流。如元朝的民族融合。消極作用:①專制容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如秦朝暴政。②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鉗制了思想,束縛了文化。如漢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清朝「文字獄」。③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展。如明清時期。
⑹ 古代中國的監察機構有哪些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錦衣衛,東廠,西廠(西廠直接聽命於皇上),這些都是維護當朝者的統治;
秦朝的黑冰,趙國的黑衣等也算監察機構,不過那時候由於天下動盪,他們也要去別的國家搜查信息,並不是只監視國內!
⑺ 結合高中歷史必修1概述我國古代中央官制,地方制度,監察體制,選官制度的演變。
一、秦漢中央管制——三公九卿制
三公為丞相(最高行政長官)、御史大夫(最高監察長官)和太尉(最高軍事長官),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
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台,有令、僕射各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由中書省決策,通過門下省審核,經皇帝御批,然後交尚書省執行。六部為尚書省直接下轄的行政部門。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禮部(全國考試、外交禮儀以及國家大典制度)、戶部(民事戶口經濟)、刑部(法律刑法實行)、工部(建築)、兵部(軍事)。
三、宋元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後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四——明代中央官制——內閣學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廢除中書省,獨攬大權。但是由於政務十分繁忙,永樂皇帝即位後,派解縉、胡廣、楊榮等入午門值文淵閣,參預機務,稱為「內閣」。仁宗時,任用楊士奇、楊榮為華蓋殿、謹身殿大學士,權力加重。明世宗時,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將大學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內閣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實有宰相之權。
五,清代中央官制——軍機處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代中樞機構的重大變革,標志著清代君主集權發展到了頂點。軍機處成立於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軍機房」,不久改稱「辦理軍機處」,乾隆以後省去「辦理」二字,遂簡稱為「軍機處」了。軍機處本為辦理軍機事務而設,但因它便於發揮君主專制獨裁,所以一旦出現之後,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設不廢,而且其職權愈來愈擴大。軍機處的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有 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內特選,有些也由軍機章京升任。軍機大臣之任命,其名目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所謂「行走者」,即入值辦事之意。軍機大臣沒有定額,軍機處初設時為三人,以後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軍機章京初無定額,至嘉慶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軍機章京之任命,或稱為「軍機司員上行走」,或稱為「軍機章京上行走」。
中國古代地方制度
秦漢郡縣制。後來漢末成為州、郡、縣三級。
宋代統一中原後,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元代「行省制。後來各代基本沿用了這一制度。
監察制度
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選官制度 : 兩漢 察舉制。舉孝廉。也就是各地推薦孝順、廉潔品行好的人做官。
兩晉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會上人分九品,九品之內不通婚,各自繼承。社會沒有階層間的流通。
隋代以後: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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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中國古代的監察機構有哪些
秦:御史府 西漢:御史府(後為御史台),地方設刺史 東漢:憲台 魏晉南北朝與東漢相似,卻也不盡相同。 隋唐宋元:御史台 明清:督察院
⑼ 中國古代有哪些主要的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中文名: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形成日期:戰國
來源:中國古代
性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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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