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程
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征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征。
1980年9月,個人所得稅法正式頒布,該法的征稅對象包括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但由於規定的免徵額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國內居民工資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絕大多數國內居民不在征稅范圍之內。為了有效調節社會成員收入水平的差距,1 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頒布了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規定僅適用於本國居民。
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內外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後,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了幾次重大調整:1999年恢復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06年和2008年兩度提高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准;2007年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由20%調減為5%;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拓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參考來源:網路 個人所得稅 網頁鏈接
㈡ 關於中國稅制的問題
利潤總額=5000+1000+100+200-2000-600-1500-900-140-400-150=610(萬元)
1、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專增金額=8+20+50+14+10+10=112(萬元)
說明:廣告費可扣除屬限額=(5000+1000)*15%=900(萬元),實際發生600萬元,未超支;
業處招待費可扣除發生額的60%但不超收入的千分之五,20-20*60%=8萬元(調增);
利息支出20萬、罰款支出50萬,調增;
福利費可扣除400*14%=56萬元,實際發生70萬,調增70-56=14萬元;
職工工會18-400*2%=10萬,調增;
教育經費20-400*2.5%=10萬,調增;
2、國債利息應調減100萬;
3、應納稅所得額=610+112-100=622(萬元)
4、應納所得稅額`=622*25%=155.5(萬元)
㈢ 中國稅制
一、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並不是「雙主體」模式
稅收按其課稅對象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類,並由此構成一個國家的稅收體系。而稅制結構模式則是指一個國家的稅制以何種稅為主,它是根據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來設計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以直接稅為主體;一種以間接稅為主體;另一種以直接稅和間接稅並重,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雙主體」。我國自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以來,一直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以增值稅為核心的流轉稅課稅比重超過了稅收總額的70%.近年來,由於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民收入有了顯著提高,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很快,從1981年的500萬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億元,在許多地區個人所得稅收入僅次於營業稅,成為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第二大稅源。可以預計,個人所得稅會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及個人收入的不斷增加而保持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成為一支極具發展潛力的稅種。
然而,我們不能僅憑這種情況就得出判斷,認為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了。從真正意義上講,我國不僅現在沒有建成「雙主體」模式,而且距離該模式的真正實現,還有很大一段距離。其原因在於:
1.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和諸多因素決定了稅制結構模式,使其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徵。從世界各國稅制結構的發展規律來看,世界上最先出現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這些稅按外部標志直接課征,簡單粗糙,收入少,無彈性,常引起人民的不滿。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品稅制逐漸取代了簡單的直接稅。19世紀以來,稅制結構模式在發達國家出現了分化,一些國家由間接稅體系改革成為現代的直接稅——所得稅體系,如美國,而其他一些國家則實行間接稅與直接稅並重的模式。
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的特定歷史時期,商品貨幣經濟總的發展水平並不高,市場的發育程度較低,生產力發展水平低而且地區差別較大,總體上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這一切都決定了我們的稅制結構模式只能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模式,而不是什麼「雙主體」模式。與直接稅相比,間接稅對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有許多可取之處。首先,它伴隨商品的流通行為而及時課征,不易受企業成本變動的影響,又不必象所得稅那樣有一定的徵收期,因此稅收收入比較穩定,並能隨經濟的增長而自然增長;其次,它更有利於政府對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進行廣泛而又有針對性的調節,對經濟的干預作用較強;再次,與所得稅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簡便、易操作,更適應於發展中國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現狀;最後,它具有隱蔽性,在發展中國家的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相對淡漠的情況下不至引起納稅人更大的反感。可見,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我們只能採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以確保經濟的發展。
2.所得稅的規模與其本身的缺陷決定它目前無力承擔「主體」一職
我國的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盡管發展較快,然而,就規模而言,還遠遠達不到「主體」稅種的要求,以1998年為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338.65億元,而企業所得稅也不過1038.75億元。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迅速,2000年達到了660億元,但盡管如此,它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也不過佔5%,企業所得稅的這一比重也不到15%.與之相比,美國在1994年聯邦所得稅就已達到5430億美元,占聯邦財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見,單從規模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們的所得稅距「主體」一職還差之甚遠。
當然,我們判斷主體稅種的標准不僅僅在於看它的收入在總體稅收中所佔的比重,還要看主體稅種在一定時期內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控作用如何。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約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1)個人所得稅的制度缺陷
第一,分類課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極易誘發偷逃稅和避稅行為。我國目前採用「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採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准,採用源泉一次課征的辦法計算徵收,年終不再匯算清繳。這種模式的後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由於其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於不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此乃橫向不公平;另外,不同類型(項目)所得的計征時間規定不同,分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納稅人的支付能力,使課稅帶有隨意性,會出現支付能力低者稅負高於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現象,此乃縱向不公平。這種制度的設計不僅極易引起人們的不滿,產生偷逃個人所得稅款的行為,而且也給避稅者可乘之機,使其可通過分解收入、轉移類型等方法成功避稅,使稅款大量流失。
第二,免徵額與費用扣除標准不盡合理,已不適應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自從1980年頒布個人所得稅法以來,時隔20年,盡管物價已上升了許多倍,人民的收入水平也相應提高,我們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800元卻從未修訂過,這個標准,已不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狀況,使許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納稅的隊伍,有失公允。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項目中也沒有考慮納稅人為獲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費、醫療費和住房費,以及納稅人的實際贍養人口、是否下崗失業等家庭綜合收入情況,這不僅無法體現公平,也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影響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第三,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個人所得稅是一個極具發展潛力的稅種,隨著國民收入的增長它必將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國的現行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會造成相同的個人會因在不同的地區而稅負不同,甚至產生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納稅人稅負反而高於經濟發達地區納稅人的不公平現象,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重要的一點還在於隨著納稅人流動性的加大使應稅收入來源復雜交錯,地方部門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難以掌握納稅人全部信息,造成徵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稅款白白流失。
(2)企業所得稅的制度缺陷
第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平。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統一而造成的實際稅負差異問題已在理論界取得了共識,這種差異不僅不利於我國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同時也與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則大相徑庭,如不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勢必帶來嚴重後果。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很好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是區域性優惠導向有餘,產業性優惠導向不足。我國對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給予了一系列地區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致使外資企業大量集中於這些地區,而廣大中西部地區則由於缺少這些政策而難以形成對外資的吸引,造成了地區間的發展差異,不利於全國各地的均衡發展。與地區性優惠措施相比,產業性優惠措施卻廖廖無幾,不利於我國的經濟轉型和企業產品結構的轉換。
第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仍未擺脫行政隸屬關系,不利於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仍是按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的;凡中央企業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歸中央財政收入,而地方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這種劃分非常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企業合理的兼並重組所涉及的企業產權劃分由於會影響到中央與地方的經濟利益就必然會受到來自各方的障礙,阻礙了資產的正常流動,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削弱了企業所得稅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
3.稅收征管水平滯後
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征管水平還比較落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難以形成對所得稅的有效征管,這也進一步制約了我國當前「雙主體」模式的真正建立。
綜上所述,可見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所得稅制度設計上的弊端及其現有規模的制約,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模式只能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主體模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雙主體」模式。
二、「雙主體」模式是我們的發展方向
前文述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帶來國民收入的較大增長,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所得稅體系的完善(包括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必然會與間接稅一起承擔起雙主體的職能。從世界稅制結構改革的趨勢也可以得出結論:「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我們的發展方向。從國際比較中可以看出,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的水平時,稅制結構的轉變會相對平穩,是一個我們應把握的經驗性時機。如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所得稅上升為主體稅種時就大致處於這個時期;日本和亞洲的「四小龍」在近30年裡實現了經濟的較高速增長和稅制結構的轉換,其經濟基礎也大致符合這一標准。因此,我們向「雙主體」轉換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不懈努力。
此外,進一步完善所得稅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應做到:
(1)盡快實現課稅模式由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向綜合所得課稅模式的轉換,將納稅人不同性質的各項所得加總求和,扣除法定的寬免額和費用後,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以實現稅制的公平和效率,確保徵收的明確簡便,降低徵收成本。
(2)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調整免徵額和費用扣除項目。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宜定為1200元,而其他費用扣除項目應考慮納稅人撫養的子女多少、贍養的老人情況,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並適當考慮納稅人配偶收入情況,以便更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調節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
(3)個人所得稅應適時地劃歸中央稅。為了更好地加大中央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更好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緩解貧富差距,同時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自動穩定器」的作用,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個人所得稅應適時調整為中央稅,可採用先作為共享稅再完全過渡為中央稅的辦法。
2.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現階段應做到:
(1)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使兩稅稅負從名義上與實際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國民待遇原則,實現兩種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展開競爭。
(2)稅收優惠應更能體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意向。為實現經濟模式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保駕護航。同時也應在稅收優惠上更多地照顧中西部地區,帶動整體經濟共同發展。
(3)解決好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歸屬問題,改變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稅收收入的局面,使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落到實處,促進企業發展,為企業所得稅稅源涵養提供製度保證。
自己看著修改修改?
㈣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稅起征點設置為800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由800元調整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
8、2018年8月31日下午,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4)中國稅製得了歷史擴展閱讀: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㈤ 中國稅制的介紹
《中國稅制》是2013年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剛。中國的稅收制度,從改革開放起,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有了長足的進步。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結構逐步合理,杠桿運用純熟,既保證了財政需要,又有效調節了經濟的健康運行。稅種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稅收體系中的具體征稅的種類。每個稅種由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期、納稅時點、納稅期限、納稅地點、計稅依據、減免稅和違規處理等構成。稅種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納稅主體(納稅人)和征稅客體(征稅對象)的不同。一個國家或地區根據本身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用法律、法規形式開征的所有稅種的總合,構成了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制。因此,稅種是形成稅制的直接因素,也是稅制結構的基礎。1994年我國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改革後我國的稅制由37個稅種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具體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關稅、船舶噸稅。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徵,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徵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徵收的稅種只有18個。
㈥ 中國稅制的現狀,不足和解決方法
一、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並不是「雙主體」模式
稅收按其課稅對象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類,並由此構成一個國家的稅收體系。而稅制結構模式則是指一個國家的稅制以何種稅為主,它是根據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來設計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以直接稅為主體;一種以間接稅為主體;另一種以直接稅和間接稅並重,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雙主體」。我國自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以來,一直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以增值稅為核心的流轉稅課稅比重超過了稅收總額的70%.近年來,由於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民收入有了顯著提高,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很快,從1981年的500萬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億元,在許多地區個人所得稅收入僅次於營業稅,成為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第二大稅源。可以預計,個人所得稅會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及個人收入的不斷增加而保持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成為一支極具發展潛力的稅種。
然而,我們不能僅憑這種情況就得出判斷,認為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了。從真正意義上講,我國不僅現在沒有建成「雙主體」模式,而且距離該模式的真正實現,還有很大一段距離。其原因在於:
1.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和諸多因素決定了稅制結構模式,使其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徵。從世界各國稅制結構的發展規律來看,世界上最先出現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這些稅按外部標志直接課征,簡單粗糙,收入少,無彈性,常引起人民的不滿。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品稅制逐漸取代了簡單的直接稅。19世紀以來,稅制結構模式在發達國家出現了分化,一些國家由間接稅體系改革成為現代的直接稅——所得稅體系,如美國,而其他一些國家則實行間接稅與直接稅並重的模式。
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的特定歷史時期,商品貨幣經濟總的發展水平並不高,市場的發育程度較低,生產力發展水平低而且地區差別較大,總體上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這一切都決定了我們的稅制結構模式只能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模式,而不是什麼「雙主體」模式。與直接稅相比,間接稅對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有許多可取之處。首先,它伴隨商品的流通行為而及時課征,不易受企業成本變動的影響,又不必象所得稅那樣有一定的徵收期,因此稅收收入比較穩定,並能隨經濟的增長而自然增長;其次,它更有利於政府對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進行廣泛而又有針對性的調節,對經濟的干預作用較強;再次,與所得稅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簡便、易操作,更適應於發展中國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現狀;最後,它具有隱蔽性,在發展中國家的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相對淡漠的情況下不至引起納稅人更大的反感。可見,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我們只能採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以確保經濟的發展。
2.所得稅的規模與其本身的缺陷決定它目前無力承擔「主體」一職
我國的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盡管發展較快,然而,就規模而言,還遠遠達不到「主體」稅種的要求,以1998年為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338.65億元,而企業所得稅也不過1038.75億元。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迅速,2000年達到了660億元,但盡管如此,它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也不過佔5%,企業所得稅的這一比重也不到15%.與之相比,美國在1994年聯邦所得稅就已達到5430億美元,占聯邦財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見,單從規模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們的所得稅距「主體」一職還差之甚遠。
當然,我們判斷主體稅種的標准不僅僅在於看它的收入在總體稅收中所佔的比重,還要看主體稅種在一定時期內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控作用如何。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約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1)個人所得稅的制度缺陷
第一,分類課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極易誘發偷逃稅和避稅行為。我國目前採用「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採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准,採用源泉一次課征的辦法計算徵收,年終不再匯算清繳。這種模式的後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由於其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於不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此乃橫向不公平;另外,不同類型(項目)所得的計征時間規定不同,分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納稅人的支付能力,使課稅帶有隨意性,會出現支付能力低者稅負高於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現象,此乃縱向不公平。這種制度的設計不僅極易引起人們的不滿,產生偷逃個人所得稅款的行為,而且也給避稅者可乘之機,使其可通過分解收入、轉移類型等方法成功避稅,使稅款大量流失。
第二,免徵額與費用扣除標准不盡合理,已不適應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自從1980年頒布個人所得稅法以來,時隔20年,盡管物價已上升了許多倍,人民的收入水平也相應提高,我們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800元卻從未修訂過,這個標准,已不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狀況,使許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納稅的隊伍,有失公允。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項目中也沒有考慮納稅人為獲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費、醫療費和住房費,以及納稅人的實際贍養人口、是否下崗失業等家庭綜合收入情況,這不僅無法體現公平,也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影響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第三,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個人所得稅是一個極具發展潛力的稅種,隨著國民收入的增長它必將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國的現行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會造成相同的個人會因在不同的地區而稅負不同,甚至產生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納稅人稅負反而高於經濟發達地區納稅人的不公平現象,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重要的一點還在於隨著納稅人流動性的加大使應稅收入來源復雜交錯,地方部門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難以掌握納稅人全部信息,造成徵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稅款白白流失。
(2)企業所得稅的制度缺陷
第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平。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統一而造成的實際稅負差異問題已在理論界取得了共識,這種差異不僅不利於我國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同時也與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則大相徑庭,如不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勢必帶來嚴重後果。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很好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是區域性優惠導向有餘,產業性優惠導向不足。我國對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給予了一系列地區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致使外資企業大量集中於這些地區,而廣大中西部地區則由於缺少這些政策而難以形成對外資的吸引,造成了地區間的發展差異,不利於全國各地的均衡發展。與地區性優惠措施相比,產業性優惠措施卻廖廖無幾,不利於我國的經濟轉型和企業產品結構的轉換。
第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仍未擺脫行政隸屬關系,不利於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仍是按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的;凡中央企業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歸中央財政收入,而地方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這種劃分非常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企業合理的兼並重組所涉及的企業產權劃分由於會影響到中央與地方的經濟利益就必然會受到來自各方的障礙,阻礙了資產的正常流動,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削弱了企業所得稅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
3.稅收征管水平滯後
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征管水平還比較落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難以形成對所得稅的有效征管,這也進一步制約了我國當前「雙主體」模式的真正建立。
綜上所述,可見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所得稅制度設計上的弊端及其現有規模的制約,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模式只能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主體模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雙主體」模式。
二、「雙主體」模式是我們的發展方向
前文述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帶來國民收入的較大增長,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所得稅體系的完善(包括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必然會與間接稅一起承擔起雙主體的職能。從世界稅制結構改革的趨勢也可以得出結論:「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我們的發展方向。從國際比較中可以看出,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的水平時,稅制結構的轉變會相對平穩,是一個我們應把握的經驗性時機。如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所得稅上升為主體稅種時就大致處於這個時期;日本和亞洲的「四小龍」在近30年裡實現了經濟的較高速增長和稅制結構的轉換,其經濟基礎也大致符合這一標准。因此,我們向「雙主體」轉換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不懈努力。
此外,進一步完善所得稅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應做到:
(1)盡快實現課稅模式由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向綜合所得課稅模式的轉換,將納稅人不同性質的各項所得加總求和,扣除法定的寬免額和費用後,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以實現稅制的公平和效率,確保徵收的明確簡便,降低徵收成本。
(2)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調整免徵額和費用扣除項目。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宜定為1200元,而其他費用扣除項目應考慮納稅人撫養的子女多少、贍養的老人情況,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並適當考慮納稅人配偶收入情況,以便更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調節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
(3)個人所得稅應適時地劃歸中央稅。為了更好地加大中央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更好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緩解貧富差距,同時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自動穩定器」的作用,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個人所得稅應適時調整為中央稅,可採用先作為共享稅再完全過渡為中央稅的辦法。
2.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現階段應做到:
(1)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使兩稅稅負從名義上與實際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國民待遇原則,實現兩種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展開競爭。
(2)稅收優惠應更能體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意向。為實現經濟模式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保駕護航。同時也應在稅收優惠上更多地照顧中西部地區,帶動整體經濟共同發展。
(3)解決好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歸屬問題,改變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稅收收入的局面,使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落到實處,促進企業發展,為企業所得稅稅源涵養提供製度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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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財政部。中國財政年鑒[Z].北京:中國財政雜志社,1999.
㈦ 中國歷朝財政歷史
中國歷代財政管理體制簡論
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組織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國家存在的經濟表現。它不但是維持公共權力的經濟基礎,對於經濟發展也起著重要的杠桿作用。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是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形式。管理需要費用,費用來自財政,財政來自賦稅。賦稅在我國始於夏代早期,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更迭,出現了不同的賦稅制度,一方面,它們是當時社會政治、經濟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它們又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著重要的影響。借古鑒今,研究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變革,探究其發展規律與歷史得失,對當前的經濟形式發展可以說有著積極的啟示作用。
一、先秦時期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史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孟子?滕文公》也載:"夏後氏五十而貢"。這些記述表明,我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賦是夏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交納的實物地租。而夏朝的財政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貢納。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區內的諸侯、方國或部落之貢,一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而貢",前者屬於賦稅或捐稅,後者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
商朝仍沿襲夏的貢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實行井田制,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然而兩周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了很大的改變。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齊,實行"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的稅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實行「履畝而稅」,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是稅收由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標記。這個時期的賦稅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
二、秦、漢
秦統一六國後,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礎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家的重要財產來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農民戶數的多少直接影響戶賦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倉律》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稱"收泰半之賦",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賦,實際上承襲了六國的舊制。
秦時的賦稅除上述兩項外,還有徭役制度,就是無償征取力役之課,是秦賦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賦稅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其賦稅形式和稅制變化與封建割據封建統一及其生產力發展狀況相一致。秦代財政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既首創中國兩千多年封建賦役制度的體系,又開拓了秦代獨特的稅制結構,因而秦代的賦稅制度顯示了其體系的完整性和系統性。這一賦稅結構產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務於土地私有制,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中國封建經濟由此而得以發展。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漢代的編戶制度使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
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魏晉至唐前期逐步改變了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至唐時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作為隋朝和唐前期國家賦稅收入主要來源的租庸調制,在當時的一定歷史階段中確實起到了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經濟,保證封建國家賦稅收入的作用。但是,隨著唐朝社會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在均田制遭破壞,土地兼並嚴重,編戶流失,賦稅剝削加重,國家財政收入日減,危機加深的情況下,租庸調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數為准,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但將兩稅分為田賦,但是宋田賦全國並無統一法則。宋田賦的正額不高,但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存在各種名目的附加稅,諸如支移、折變、加耗等,負擔很重。與兩稅及附加稅並存的還有其他各種雜稅,如沿納、新增設的經總制錢、月樁錢等。宋還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領取鈔鹽券,憑券買鹽銷售,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另外,宋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但是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而元政權佔有中原的時間先後不同,各地原來的法制也有差異,形成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南北稅制不同,稅賦不一,素有"南重於糧,北重於役"之說。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五、明 清
明和歷代一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輔之以丁賦-差役。明代初行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明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沉重,百姓逃亡嚴重,原有的賦稅制度日漸失效,嚴重影響財政收入。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征發差役。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徵收白銀代替實物的徵收;以縣為單位統計差役、雜役所需人力、物力的總額,平攤到全縣土地稅中,作為土地稅一起徵收白銀;另外將各種"均徭"改為按人丁數徵收白銀,稱為"丁銀",由官府自行徵收解運代替原來的"民收民解"。 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鎮守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廢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制度,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鬆弛;以資產計稅為主代替原來以人頭為主的稅收制度,有利於稅賦的合理分擔。該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於是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實行的一次重大賦稅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這次改革使稅負與財產和負擔能力掛鉤,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同時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更加削弱了。.
綜觀從夏商到清代的賦稅制度及其演變,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歷代的賦稅制度是不斷進步的。每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變革都是對之前的賦稅制度的修正,使之趨於合理,行之簡便。
希望採納
㈧ 中國稅制的特徵及稅制改革的內容(1000字以下)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實行以商品稅(指國內貨物、勞務稅和關稅等)為主、所得稅和其他稅為輔的稅制結構。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比較,發展中國家的稅制結構更突出國內商品稅的地位。這種稅制結構的形成是與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緊密相聯的,尤其受到發展中國家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後的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約。
由於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課稅基礎相對狹窄。根據這一分類標志,可將我國現行稅制劃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財產課稅和行為課稅五大類。
由於經濟的市場化、商品化、貨幣化程度低,給所得課稅的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生產經營的分散化以及收入分配的實物化特點明顯,使得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給計算個人的應稅所得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無法有效地制止偷逃稅行為的發生,不利於實現個人的公平稅負原則。
由於國民教育水平低下,會計和統計制度不健全,稅收管理能力落後,使得對於商品稅具有較大的依賴性。另外,法律觀念淡薄,人治色彩濃厚,人們的納稅意識普遍低下。
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來說,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據此考慮,稅制結構合理化的基本要求是:
1、稅制結構的設計要使稅收收入基本上能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而且稅制結構的整體功能應該是國民生產總值增長快,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要相應更快,這可以使稅制結構的整體功能有自動調節宏觀經濟總水平的積極作用。
2、稅種之間要盡量避免重復征稅,以免同一征稅依據發生不必要的稅負畸輕畸重現象,減少稅收對市場有效資源配置的扭曲作用。
3、稅種選擇要符合經濟結構和再生產方式的特點。具體地說:
(1)從市場經濟要求看,稅種選擇對市場要素的覆蓋要全面,即對市場的交易收入要征稅,對生產要素的所得也要征稅。
(2)對某些需特殊開征的稅收,必須是依據要明確,征管要全面。
(3)同一稅種的同一檔次,要根據不同情況,盡可能簡化。
(4)稅率的設計在考慮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基礎上,負要公平。
4、稅制結構要相對穩定。相對穩定並不是指稅種、稅率不變,而是指要有健全的法制環境,舊稅種的廢止或新稅種的出台,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我國「營改增」就是稅收改革的一大內容。
1、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形成及其特點:
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適應不同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我國的稅收制度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稅制結構中流轉稅居於主導地位的特點始終沒有改變。中國稅制結構的發展演變具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建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在這一階段,我國稅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多種稅、多次征」的稅制模式,當時流轉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國有企業占絕對比重、利潤上繳形式為主的計劃經濟背景下,這種稅制結構雖然可以基本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但是卻排斥了稅收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
第二階段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到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使國有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變,為適應稅源格局的變化,我國政府於1983年和1984年分兩步進行了「利改稅」的改革,首次對國營企業開征了所得稅,並改革了原工商稅制。「利改稅」 以後,我國所得稅占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稅比重達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次之、其他稅種相互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
第三階段是1994年稅制改革後形成的現行稅制結構。我國現行稅制是在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此次改革側重於稅制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營業稅彼此配合的流轉稅體系;頒布並實施了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1994年稅制改革後,我國的稅種由32個減少到18個,稅制結構得到了簡化,並趨於合理。
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多數低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相似,均表現出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徵。據統計,1996年,流轉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1%,所得稅佔18%,其中個人所得稅佔2.7%,其他稅種約佔11%。這種稅制結構格局是與我國生產力發展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水平基本適應的。但必須指出的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過於強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稅種的設計上過於突出增值稅的作用,使得該稅所佔比重過大,而對經濟具有內在穩定功能的所得稅則比重較低,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過低。這使得我國的稅制結構缺乏彈性,在經濟產生波動時,稅收收入不僅難以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稅收調節經濟杠桿作用的發揮。
2、調整和完善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設想
經濟決定稅收,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稅制結構必然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而這種調整必須依託於本國的基本國情,適應現實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政府的政策目標以及稅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觀因素。調整和完善我國稅制結構的關鍵在於不斷優化稅制結構,利用合理的稅種布局及其主輔稅種的相互配合,保證及時、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優化稅制結構的核心在於正確地選擇主體稅種及建立一個與其他稅種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稅制體系。我國主體稅種的確定和稅制模式的選擇首先應立足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具體分析我國稅收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和各稅種的功能作用及其適應條件。在今後10年~15年內,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應注重以下幾方面的調整與完善。
第一、進一步完善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為輔的流轉稅體系。
1)完善增值稅制度。(1994年的稅制改革,大大強化了增值稅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為左右稅收總規模的重要因素。經過幾年的實踐,增值稅的優越性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但同時其不完善之處也越來越凸現出來,並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完善增值稅制度已成為我國稅制市場化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 )
一是要逐步實現增值稅類型的轉變。(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種類型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價款中所含稅金,具有明顯的重復課稅因素,不利於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消費型增值稅是當前世界上被廣泛採用的增值稅類型,它有利於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提高產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夠體現增值稅的中性原則。實現增值稅類型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是面向21世紀的中國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一個重要步驟。由於增值稅轉型涉及到減少稅收收入、影響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等問題,因此,在當前我國財力緊張的情況下,應有步驟地在一些國家鼓勵和支持並具備一定規模和條件的領域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積累一定經驗和國家財力能夠承受的情況下,再向全國推開。 )
二是要適當擴大增值稅范圍。(應該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進程,選擇時機擴大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逐步將一切交易活動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首先考慮將與工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然後再將增值稅的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勞務,最終取消營業稅。 )
2)調整消費稅制度。(目前,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征稅稅目設置不合理,調節力度弱化,未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下一步應適當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一些高檔次的奢侈性消費品及行為納入征稅范圍。同時,對目前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某些已課征消費稅的稅目予以取消,並提高某些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第二、逐步完善所得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目前在我國實行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不利於市場競爭的要求和國內統一市場的建立。因此,應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盡快創造條件實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並,建立統一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
2)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豐富,並且成為目前中國最具收人潛力的稅種。 )
但是,由於我國稅收的徵收管理水平較低,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還存在著明顯的漏洞,稅收流失嚴重,因此,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改善執法環境成為稅收工作的當務之急。此外,應積極推進該稅種的改革,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並盡快實行儲蓄實名制,建立規范、嚴密的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完善財產稅體系。
財產稅是各國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對於主體稅種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種主要有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還難以構成完整的財產稅體系。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財富累積量的加大,我國應盡快出台遺產稅與贈與稅,以增加財政收入,調節代際之間的收入差距。
此外,在優化我國主體稅種的同時,還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輔助稅種。結合我國當前的費稅改革,適當開征一些新稅種,如燃油稅;同時取消部分不適應經濟形勢的老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等。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稅體系,使我國的稅制結構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需要。
㈨ 中國稅制的內容簡介
本書的稅收基礎理論部分主要闡述稅收的基本原理和稅制結構等有關稅制的基本理論和基礎內知識,現容行稅制部分則系統介紹了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各稅種的主要內容以及稅款的計算、繳納、徵收等各項規定與程序,內容包括:稅收基礎理論、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緘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煙葉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本書既可作為高等院校財經及管理類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作為各級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經濟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進一步研究稅收知識的自學教材和學習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