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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04 05:55:11

㈠ 從清朝到近代海關的歷史

海關第一任總稅務司 : 李泰國
李泰國父親為英駐廣州第一任領事,10歲那年,父親帶他來到中國。李泰國先後擔任過英國駐廣州、香港和上海等領事機構的翻譯秘書、代理副領事等職。
1855年6月1日,他年僅23歲,從英駐上海領事館派來接替威妥瑪,擔任江海關關稅管理委員會的英方司稅。他接任後,廣為聯絡江蘇巡撫等高級地方官員。外國使節利用他的關系,1858年6月,沖破了清政府一直拒絕外國官員商人與清政府高級官員接觸的限制,安排英法代表團順利進入蘇州城,未受阻撓,並把照會面交江蘇巡撫趙得轍,請他轉達清政府。
他在聯絡清政府官員中,廣為「洋人治關」造輿論。他主張「外洋船隻進出呈驗艙單,必須詳盡,否則處罰或沒收」,「各稅須照征照繳,掣發稅款收據」,制訂了《各國商船進出起卸貨物完納鈔稅條款》等章則條件。清咸豐九年(1859年5月),上海道吳煦奏稱,「自李泰國經理夷稅徵收之後,稅鈔大有起色,按年比較,銀數倍增。」博得清政府的信任。
清咸豐五年(1855年),洋商受戰事和海盜騷擾的影響,海運和貿易都遭困難,他利用海關職權,實施臨時性的「免稅證」(免重征憑證)辦法。清咸豐六年(1856年),市場不景氣,洋貨滯銷,他為緩解計,又推出繳納進口稅款後,發給「存票」,代替稅款收據,以便在3年內無法銷售時,准予退運,可憑「存票」退稅。
第二次鴉片戰爭時,他向英侵華軍提供漕糧北運的情報,對攻打京師,制定作戰方案作用甚大。英侵華軍統帥額爾金對他頗為賞識,請他去天津參加議和,與欽差大臣桂良談判,李泰國「言語狂悖,狡驕異常」(桂良語),極盡威逼之能事,迫使清政府簽訂中英《天津條約》。他利用議和的機會,向桂良提出了往來公文用英文;准許傳耶穌教;開放揚子江,憑護照進入內地;幫助查緝海盜;修訂稅則等五點要求。
議和間,他探悉美俄兩國在議訂條約中,都同意把鴉片列入違禁品,這對英國謀求鴉片貿易合法化大為不利,立即報告額爾金,馬上疏通美俄公使,在條約中迴避鴉片問題。
李泰國回到上海,一改前態,極力討好江蘇巡撫等地方高級官員。他不僅是英國重用的人物,在上海的清政府官員也視他為可利用的英人。清咸豐八年(1858年10月),李泰國列席修訂稅則委員會的會議,他在會議期間,表面上應付欽差大臣,實際上為英國幹事。他把江海關的檔案和統計,提供給英方,使英方能提出一份詳盡的減稅和免稅的稅率長表,還規定進口稅率以3年平均價格的5%為標准。他還根據額爾金的意志,把鴉片稱作「洋葯」,列入稅率表,再徵得欽差大臣的同意,既避免被脅迫之嫌,又體現「出於清廷的自由意志」。額爾金為使英國長期掌握中國海關行政議定各口通商口岸劃一辦理,推廣上海模式,延請洋人幫辦關務到各口岸海關。稅務司制度,就是根據這一規定設立的。
清咸豐九年(1859年1月),兩江總督兼各口通商大臣何桂清內定李泰國為總管各口海關總稅務司,於是李泰國在3月間,向上海道台呈送《江海關呈送稅務條款清折》,提出各通商口岸建立「劃一海關」的方案。為取得各海關的管理權,李泰國要求何桂清授權預選洋人,並決定洋人的去留。何桂清只許他保舉,「聽由監督延請」,他極力抗爭,並以辭職來要挾。英駐華公使卜魯斯也干預說:「各口稅務司的任免,都取決於總稅務司,清政府和監督無權過問。」最後決定,「募用洋人,上海先定上海章程,各口仿行」。5月23日,何桂清委任他為總管新關的總稅務司,並派他去各通商口岸開辦海關。7月25日,他借口無暇兼顧江海關工作,擅自指定德都德為江海關稅務司。9月,卜魯斯為他通令各口領事,強調「女王陛下政府對其成功寄以厚望」。10月,他去廣州和汕頭,創辦粵海關和潮海關。
清咸豐十年(1860年1月20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委任李泰國為總稅務司,邀他去北京商討關務。他因看到太平軍的威力,「不願與可能會覆滅的王朝保持緊密的聯系」(給額爾金信中語),以傷病辭謝,請准給假去英國休養,沒有應召上京。所謂「傷病」,發生在清咸豐九年(1859年7月),因英人掠賣華工,致40多人投江淹死,上海群眾憤起譴責,他出來橫加干涉而受傷。該年10月早已痊癒,但恭親王卻於4月7日,准他請假,希望他去天津創辦海關後,推遲半個月回英國,4月他回到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對其在華「功績」,賜以三等巴斯爵位。
清咸豐十一年(1861年7月),赫德在代行總稅務司職務時,向清政府建議,徵收「洋葯」印花稅,用以購置小火炮船,鎮壓太平軍。總理衙門據以奏准,令赫德辦理,於是赫德遂告在英休假的李泰國,李泰國對此極感興趣。早在清咸豐六年(1856年),他曾建議購炮船,鎮壓太平軍,「願立軍令狀,效力戒行」,咸豐帝硃批,「勿墮其術中,預杜患萌」,但李泰國在簽訂中英《天津條約》時,塞進一條「中英共同肅清海盜」的條款,為海關建立海上武裝伏筆。卜魯斯說得更露骨,要把海關和「現代行政制度」,「關稅徵收」和「海上巡邏艦隊為一體的合治模式的行政機構」。因此,他積極在英國購船募員,購船7隻計80萬兩,購裝備27萬兩,招募官兵600餘人。更有甚者,他沒有請准清政府,於1862年5月29日,擅自委派英國海軍官佐阿思本創建由歐洲人指揮的中國人炮艦隊。翌年,又擅自與阿思本簽訂合同(簡稱「李阿合同」),規定阿思本為艦隊司令,並只執行由李泰國傳達的諭旨等。
清同治二年(1863年5月9日),李泰國回到上海銷假,立即往謁新任江蘇巡撫李鴻章。6月和赫德同去北京,為了要控制關稅作為財源,要求撤銷南北兩通商大臣,以便獨攬海關的稅收大權。還想控制艦隊作為權力工具,催請恭親王批准「李阿合同」。他覺察到總理衙門的大臣們對他不滿,他需要提高自己的身價,要求賜給他一座王府,出門要坐轎子,與大臣們平起平坐,有利於交涉。恭親王認為艦隊的統領和支餉,由親王自行決定。同年10月5日,阿思本向總理衙門發出最後通牒,限48小時內批准「李阿合同」,否則解散艦隊,迫得恭親王不得不作出解散艦隊的決定。恭親王對李泰國的驕縱跋扈深為不滿。清同治二年(1863年11月15日),李泰國被解僱,清政府賜以退職金,格外從豐,於是他離開海關返回英國。同日清政府委任赫德為其繼任,駐在上海。
李泰國在海關工作7年,奠定了洋人幫辦關務的制度。
中國海關第二任總稅務司 :赫德
赫德,生於英國北愛爾蘭亞馬群波達當的沒落酒廠主家庭。1853年,以優異成績畢業於女王大學。1854年春,由大學保送進入英國外交部。同年6月,啟程來華,在香港受訓3個月,那時年僅19歲。9月,他被派駐寧波任見習翻譯。翌年1月,他被提升為助理翻譯。2月,赫德就以二等助理身份,實際負責駐寧波領事館的全部工作。清咸豐八年(1858年3月),赫德被調去廣州,任英國領事館二等副翻譯,10月,升任翻譯。赫德漢語流利,熟知中國人情世故,到了廣州,很快結識了當局政界人物,與兩廣總督勞崇光等人,交往密切。
清咸豐八年(1858年10月),廣州繼上海後,也設立洋關。赫德經英政府批准,於1859年5月,辭去領事職務,6月,他就被聘任為廣州新關副稅務司,不久,又被總稅務司李泰國正式任命為廣州海關副稅務司。李泰國根據威妥瑪對清朝形勢的估計,認為清朝很快覆亡,他不願無故遭殃,借口休假一年。清咸豐十一年(1861年4月),李泰國急急忙忙地離開中國。他向署理各口通商大臣薛煥推薦江海新關稅務司費士來和粵新關副稅務司赫德,會同署理總稅務司職務。當他到達北京時,英國公使卜魯斯推薦他晉見恭親王。赫德被應召趕到北京時,他呈遞7個清單,2個稟呈,對海關稅務、海關弊端闡述己見,並提出解決方案。恭親王以「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名義,頒給札諭,重新任命費士來和赫德會同署理總稅務司職務。
赫德和美國公使與總理衙門有著密切關系,實際獨掌總稅務司權力;費士來雖然在英方的資歷高於赫德,但他不懂漢語,無法和總理衙門大臣有直接接觸,被迫居於從屬地位。總理衙門對赫德好感越來越勝過李泰國,而赫德則極力爭取統轄海關的總理衙門掌權大臣,如恭親王、文祥等的信任。他經常主動地提供稅務、洋務,特別是外交方面的意見,並為之出謀獻策,在總理衙門大臣的心目中,他顯已取代了李泰國。赫德的自製沉著、圓通,而又熟悉官場禮節和中國士大夫的習氣,深得大臣們的贊揚。
清同治三年(1863年5月),李泰國休假到期,從英國返回上海,赫德結束了代理總稅務司職務。然而清政府想方設法抬舉赫德,由恭親王專門設立一個比一般口岸稅務司更大權力的職務,即赫德被任命為江海關稅務司外,還負責長江各口關務。此舉僅是削弱和抵消李泰國作用,推出赫德充任總稅務司的權宜之計。不久,恭親王就上奏:李泰國「辦事刁詐,以致虛靡巨款,實難姑容。現由臣等將其革退,還准經理稅務。該夷狡獪異常,中外皆知,屢欲去之而不能,今因辦船貽誤,正可藉此驅逐」,「其總稅務司一缺,即由赫德辦理。」同治二年十月初六日(1863年11月16日),上諭批准把李泰國革職,派赫德繼任總稅務司。這時,年僅28歲的赫德,就成為清朝中國海關的總稅務司。
赫德上台,繼續採取善變、滲透控制手段,先使清政府取得信任和好感,然後再伺機掌權,實為「大英帝國」效勞。
清光緒十九年(1893年8月),總理衙門指示赫德兼管郵政,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海關正式代辦郵政,由赫德兼任郵政司。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赫德出版了關於中國問題的論文集《他從秦國來——中國問題匯編》。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4月),赫德參與中國政府與八國聯軍的議和談判,並草擬賠款節略,赫德向外務部提出賠款和新關兼管常關的辦法。《辛丑條約》規定中國賠償巨款,赫德所提供的關於清政府財政狀況的報告,被各國公使視為最可靠的情報。他關於賠款及其擔保辦法的意見,絕大部分被採納,寫入《辛丑條約》。
在清同治三年(1864年)訪問台灣之後,他用中文書寫了他對中國事務的建議,題目是《幫官論》。1876年,他配合李鴻章與英國公使威妥瑪爵士在煙台解決中英之間由1875年馬嘉理被謀殺案而引起的爭端,結果簽訂《煙台條約》。他參與調解中國與緬甸邊界糾紛。1907年7月,赫德與清稅務大臣共同商議,通過海關嚴厲查禁私運軍火,以斷絕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武器來源。赫德到達中國時,太平天國農民起義正處於興起時期,而他成為總稅務司時,太平軍正受到戈登和「常勝軍」的扼殺。1864年戈登與李鴻章發生沖突,赫德在蘇州從中調解,使他們一起鎮壓太平軍。同年,赫德也參與了攻打駐扎常州太平軍之戰。
在40餘年總稅務司任期內,赫德為搖搖欲墜的清政府統治出謀獻策,也深得清政府贊賞,授於他多種榮譽。1864年赫德被授於按察使銜(三品);1869年被授於布政使銜(二品);1881年被授於頭品頂戴;1885年被授於雙龍二等第一寶星、花翎;1889年被授於三代正一品封典;1901年被封為太子少保銜;1904年11月20日,慈禧贈與赫德如意柄壽字一個;1911年9月20日,赫德病故後,同年9月23日,清政府追授赫德為太子太保。
赫德長期為西方列強侵略中國效勞,也受到歐洲各國政府的表彰。1870年,瑞典授於他VASA騎士勛章,法國、比利時、奧地利、義大利、葡萄牙、荷蘭、普魯士等政府,也都授於他各種榮譽。英國政府於1879年授於聖邁克爾和聖喬治十字勛位爵士,1889年授於聖邁克爾和聖喬治大十字最高級勛位爵士,並於1893年封為從男爵。
隨著個人權力高度集中,赫德開始專橫跋扈、盛氣凌人,壓制下級、歧視華人本性越趨暴露。後期,他把其弟、妻弟、外甥等親戚、熟人,安插在海關工作。1898年初,赫德自覺年老力衰,為使親信繼續占據要職,他設置了副總稅務司一職,竭力推薦其妻弟裴式楷出任副總稅務司。反對赫德浪潮,來自政府大臣、同僚及下屬,清政府不得不採取限制赫德權勢的措施。1906年,清政府設立稅務處,海關由外務部改隸稅務處,赫德卻發出第1369號通令,指示各地稅務司「工作仍按既定方針進行」。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月27日),清政府公布赫德休假和裴式楷副總稅務司的任命,次日清政府下旨賞給赫德尚書銜。4月13日,赫德離開北京返回英國,清政府外務部和稅務處官員,各國駐京公使及代表,裴式楷和在京的海關職員均前往車站送行。翌年2月~清宣統三年(1911年)6月,清政府多次批准赫德續假醫病。同時正式任命安格聯為副總稅務司,全權負責海關各項工作,與赫德一心想扶植裴式楷相反。
1911年9月20日,赫德病死於英國的白金漢郡麻洛,至死才卸職,而且連續任職48年。

海關第三任總稅務司 :安格聯
安格聯,清光緒十四年(1888年)進入中國海關。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曾以代理稅務司職務,負責天津海關工作。清光緒二十五年任南京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六年任江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七年再任南京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九年,任署理總稅務司署總理文案稅務司。清光緒三十二年任江漢關稅務司。
赫德曾書面記載說:「安格聯,是我們人員中最有前途希望的人」,赫德為了考驗他的能力,把他放在最大的海關——江海關、津海關以及總稅務司署任職。盡管如此,赫德卻從來沒有把安格聯作為總稅務司繼承人的意圖。由於赫德晚年在海關系統中,繼續堅持歧視華員立場,更加專橫獨斷的管理和明顯的裙帶風,不僅引起了華員職工反對,也招致英國在華上層人物非議。赫德年邁體弱時,特意增設副總稅務司職位,准備讓其妻弟裴式楷擔任。他推薦副總稅務司裴式楷接署總稅務司,極力渲染裴式楷的勞績。總稅務司請假回國後,在整個清宣統元年(1909年)期間,稅務處受到外國列強的沉重壓力,要它在總稅務司繼任人選的問題作出決定,以表達對赫德的不滿。這個壓力主要來自英國外交部和在華的英國上層人物以及海關內部的稅務司。清宣統二年春,稅務處決定「安格聯暫行代理總稅務司」。以莫理循為首的英國在華的上層人物,都極力支持安格聯。
清宣統二年(1910年),在辛亥革命爆發後15天,稅務處上奏安格聯升補總稅務司,即刻奏旨「依議」。安格聯成了第三任海關總稅務司。
安格聯上任總稅務司後,基本延續赫德所建立的制度。但在人事業務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調整,各國關員比例變動,少數華籍關員開始擔任高、中級職務等,而且出現了一些與這一時期錯綜復雜的歷史背景相聯系的新特點。此時期海關稅收除支付債賠各款外,用以維持中國政府經費開支的財政作用已大削弱,海關實際成為各列強債權國在華收款和監督還債的機構,海關總稅務司成為各債權國在華的代理人。總稅務司安格聯與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一起,策劃截奪中國關稅收支保管權。
清宣統三年(1911年10月24日),安格聯拍發電報給長沙稅務司偉克非,指令「海關稅收已指抵外債,為了避免與列強發生糾紛,最好暫時將稅款交由總稅務司或領事團保管」。正是在他們策劃下,長沙英國領事首先採取行動,劫奪了關稅,接著漢口、上海、汕頭、廣州、廈門以及煙台等處的海關關稅也由各地稅務司直接扣留,存入上海匯豐銀行,造成惡劣開端。此後,安格聯為使支配關稅、控制中國財政達到「合法」的目的,建議英國公使朱爾典成立各國銀行委員會,並提出由總稅務司全權保管關稅,負責償付外債賠款。至此,中國關稅保管大權,在以「系屬權宜之計」的遮羞理由下,全部落於洋人總稅務司之手。
民國元年(1912年)1月,以英國為首的「債權」國家,商定由外交使團通知有關債權銀行,組成「各國銀行聯合委員會」,推舉匯豐(英)、德華(德),道勝(俄)三家銀行充任董事,並經外交使團參加意見,擬定了「總稅務司代收關稅代付債賠款辦法」(共計八條)。之後,又控制了海關稅款扣除海關行政經費和由關稅擔保的債賠款項後的餘款。安格聯不僅截奪了海關稅款收支權,控制「關余」,還極力把海關勢力侵入中國的財政、金融。
民國3年,袁世凱成立內國公債局,安格聯擔任協理和經理專員,開始染指中國內債。民國7年,安格聯接管了全部常關稅款和推遲賠償庚款那部分專款。
民國9年,北洋政府重組內國公債局,安格聯充任董事。
民國10年成立清理內債基金處,安格聯又管理內債基金。翌年,他又接收停付俄奧的庚款。安格聯控制的權力和款項越來越多,使海關在安格聯統治的16年間,外交方面的作用相對減弱,但在財政、金融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強。安格聯儼然以北洋政府的「太上財政總長」自居,除把持海關大權外,還控制稅款、關余,內債基金等財政大權。民國16年,控制北京政府的軍閥易人,安格聯以拒收二·五附加稅被免職,後由英國人梅樂和正式接任總稅務司。
海關第四任總稅務司 :梅樂和
中國海關第二任總稅務司赫德的外甥,清光緒十七年(1891年)進海關。在煙台、牛庄海關工作4年後,被調總稅務司署6年,親受赫德的薰陶,光緒二十六年升為副稅務司,調離總稅務司署,先後在南昌、福州、廣州和江門海關工作,光緒三十二年升為稅務司,先後擔任過騰越、廣州、天津等海關稅務司,民國14~18年(1925~1929年),任江海關稅務司。
民國15年,國民革命軍發展,梅樂和為穩定員工,命令華員不得捲入帶有「政治色彩」的行動,嗣後又不準組織工會,不準干涉海關行政。民國16年3月,上海工人武裝起義成功,梅樂和挽請社會名流虞洽卿引見蔣介石總司令,表示願襄助籌款,發行二·五庫券;蔣氏承諾支持海關。4月,先後謁前敵總指揮白崇禧和財政部長宋子文,要求維護海關體制。是年春,政府徵收附加稅,洋商和領事反對,梅樂和一反總稅務司安格聯拒絕代征的做法,堅持按章辦事。梅樂和博得政府信任,但惹怒了領事,他們欲奪取江海關的管理權。梅樂和游說洋商會,取得洋商的理解,他們認為海關確為國家信用和內外貿易的要害部門,不支持奪權,才作罷。
民國17年,南京政府曾先後任梅樂和為副總稅務司,領袖稅務司、南方總稅務司。迄代總稅務司易紈土辭職,才於民國18年就任總稅務司,兼管債賠款項的職務。接任後,立即去南京,向中央政府詳述維護海關固有制度的重要,同時提出培訓華員,以備日後代替洋員管理海關的意見,既得政府的信任,又避免輿論的非難。
民國21年,英皇喬治五世念其處理中國海關有功,賜以勛爵。民國26年,抗日戰爭開始,梅樂和告誡各地稅務司要有應變能力,除涉及主權外,要避免發生不幸事件。各關請示如遇日本軍方提出強制性要求,怎樣處理時,梅樂和批復:沒有必要引起摩擦;對日方要挾時,則以國際條約與之周旋;對華員開展護關運動,密令趁機遣散半數稅警。民國30年,太平洋戰爭發生,梅樂和被日方拘禁。民國32年獲釋後去重慶,復任總稅務司,同年5月退休回英。1959年逝世。任職稅務司15年。

㈡ 中國歷任海關關長

總職稱應該是海抄關總署歷襲任署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歷任署長有∶

孔原(1949年10月-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署長)

王潤生(1980年-1985年)

戴傑(1985年-1993年)

錢冠林(1993年-2001年4月)

牟新生(2001年4月-2008年3月)

盛光祖(2008年3月-2011年2月)

於廣洲(2011年4月-2018年3月)

倪岳峰(2018年3月—至今)

(2)中國海關歷史擴展閱讀∶

現任領導成員信息∶

倪岳峰:海關總署黨組書記、署長;

胡偉: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副署長 、政治部主任;

王令浚: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副署長;

鄒志武: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副署長;

李國: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副署長;

張際文: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副署長;[8-9]

許羅德:中央紀委駐海關總署紀檢組組長、海關總署黨組成員;[10]

張廣志: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國家口岸辦主任、辦公廳主任

李書玉: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廣東分署主任、黨組書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網-領導成員

㈢ 海關歷史

海關管理權的喪失 鴉片戰爭後,中國已失去關稅自主權,但海關行政仍由中國管理。1853年月,上海小刀會起義,佔領上海縣城,遷設租界外灘的江海關被群眾搗毀。英、美兩國駐滬領事遂擅行公布船舶結關暫行條例,因外國商人反對,未能施行。這時,外商船舶自由出入上海港,江海關受外國勢力阻撓無法恢復征稅工作。1854年夏,英領事阿禮國(1809~1897)提出一個中外合組海關的方案,兩江總督怡良(? ~1867)派蘇淞太道吳健彰(約1815~約1870)於 6月29日和英、美、法三國駐滬領事會晤,規定:三國領事各提名一人,由中國任命為稅務監督,與中國共同管理江海關的征稅事宜1858年清政府與英、美、法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後條款》對這一辦法作了修改:「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美)人幫辦稅務,毋庸英(美)官指薦干預」,並「各口劃一辦理」。1859年江海關英籍稅務監督李泰國(1832~1898)被委派為總稅務司,負責募用外國人在各口岸任稅務司,從此,外籍稅務司管理中國海關便成為制度了。1861年起,廣州副稅務司英人赫德任總稅務司(初為代理),一直管理中國海關近半個世紀。

海關機構 在中國當時的政府系統中,1861年起海關由新設的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1902年改為外務部)統轄;1906年改隸專設的稅務處;1928年後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統轄。
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總稅務司署,設總稅務司、副總稅務司,下設六個辦事文案。1896年上諭總稅務司兼辦郵政,赫德遂兼總郵政司,並設郵政局總辦、副總辦。又同文館的教習也在總稅務司署編制。1901年同文館合並於京師大學堂,1911年郵政為郵傳部接管,二者脫離海關。中華民國建立後,總稅務司署組織改為五科三處,旋又改為九科二處。總稅務司署直轄全國各稅務司署,亦即各口海關。19世紀80~90年代,隨著邊疆危機和列強分據租借地,又有邊境海關(邊關)、租界地海關的設立。這些海關受到有關列強或租界地當局的轄制,享有特惠、減稅權利。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後,通商口岸50里內的常關改歸海關管理,總稅務司署的征稅權力又擴大了。
海關事務主要為征稅和船鈔兩大部門。征稅分內班(處理商人報關、征稅)、外班(查驗過關商貨)、海班(巡水緝私)。船鈔民國以後改稱海務,主管船政和港務事宜。人員最多時為兼辦郵政時代,1910年有19169人;1911年郵政脫離後,降至7230人;以後大體在八九千人之間。其中洋員約佔1/6,國籍最多時達20餘國,而以英人占絕對多數。海關要職都由洋員擔任,華員僅任中下級職位;華洋關員生活待遇懸殊,形成洋員統治華員局面。
收回海關管理權的斗爭 終清一代,海關管理征稅,稅款的保管則由清政府任命的海關監督掌握。辛亥革命爆發後,總稅務司夥同北京的外交團把海關稅款分存於匯豐、德華、道勝三家外國銀行的總稅務司帳戶。從此,稅款保管權也落入外國人手中,甚至連償債、賠款剩下的關余,中國政府也無權動用。1917年,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成立於廣州,從1918年起,要求按比例分取關余,與外交團、總稅務司進行了長期的斗爭,並逐步發展為要求關稅自主、收回海關管理權的群眾性運動。1924年開始的國民革命推動了這一運動1926年10月,廣州革命政府外交部公布《徵收出產運銷物品暫行內地稅條例》,成為第一次撇開帝國主義控制的海關,自行徵收產銷稅的行動。隨後,各地方勢力也趁機徵收貨物附加稅。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受到了打擊。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拉薩海關的歷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海關成立於1962年5月10日,1974年9月1日,成立拉薩海關,統一管理西藏地區海關事務。拉薩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西藏自治區120萬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西藏西部、南部與印度、尼泊爾、不丹、緬甸等國和克什米爾地區接壤的約4000公里邊境實施監督管理,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保護合法的對外經濟貿易秩序,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海關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拉薩海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直接領導。

拉薩海關總關位於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市,關區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是我國海拔最高的關區。40多年來,在海關總署的直接領導和地方黨政部門的大力關心支持下,拉薩海關忠實地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堅定不渝地貫徹「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海關工作方針,在監管、征稅、打擊走私、統計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在隊伍建設方面,拉薩海關堅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政治堅強,業務過硬,值得信賴」的要求,從嚴治關,嚴格按照準軍事化標准,建設隊伍,幹部職工面貌煥然一新。
拉薩海關下轄3個處級隸屬海關,即聶拉木海關、日喀則海關和獅泉河海關;聶拉木海關下設聶拉木海關緝私分局;日喀則海關下設吉隆海關和亞東監管組。機關內設機構有緝私局、辦公室、政工辦、監察審計室、人事教育處、財務處、關務保障處、審單技術處、監管通關處、征稅統計處、稽查處、風險管理處、現場業務處、駐機場辦事處和數據分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在拉薩市郵政局和成都分別設有1個科級辦事處。
拉薩關區整體上業務量不大,但開展的業務種類並不少,目前除了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外,其它海關業務工作都在開展。特別是由於西藏特殊的政治、戰略地位和獨特的地理位置,拉薩海關肩負的政治保衛及打私任務十分艱巨。查獲主要走私物品為文物、毒品、黃金、瀕危動物皮毛骨及其製品、汽車和反動宣傳品等。2009年拉薩海關在維穩安保,業務工作、服務地方經濟上都取得了新成績,全年共徵收稅款 1825.96萬元,增長 83.86%;監管進出口貨物 7.85 萬噸,增長2.93%,進出口貨值達2.82億美元,增長2%;監管進出境人員9.8萬人次,增長98.59%;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 1.39萬輛(架)次,減少2.58%;驗放行郵物品1.43萬件,減少20.18%;偵辦刑事案件2起、查辦行政案件34起,案值141.97萬元,補征稅款12.69萬元,上繳罰沒收入36.95萬元;繳獲海洛因1.16千克、豹皮1張、反動宣傳品1000餘件,查獲石斛草等珍貴中草葯2.2噸;審批減免稅貨物總值1625.97萬美元,減免稅款1428.18萬元。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回顧過去,無比驕傲自豪,展望未來,滿懷壯志雄心。2010年,拉薩海關黨組以貫徹落實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為契機,結合實際,認真研究確定了關區工作今後一個時期的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團結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新時期海關工作方針和「一個中心、兩件大事、四個確保」的新時期西藏工作方針,積極實施「政治立關、業務興關、管理強關」的發展戰略,著力打造「政治保衛型海關、服務型海關、效能型海關」,努力將拉薩海關全面建設成為「讓中央放心、讓人民滿意」的現代化「一流邊關」。拉薩海關全體幹部職工將在拉薩海關黨組的堅強領導下,緊緊圍繞發展思路和奮斗目標,忠實履行各項職責,為祖國的繁榮富強、邊疆的興盛穩定、人民的幸福安康和海關事業的興旺發達克服困難,無私奉獻,開拓進取,譜寫拉薩海關更加輝煌的嶄新篇章!
拉薩關區所處西藏自治區地處中國西南邊陲,面積122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國1/8,與緬甸、印度、不丹、尼泊爾、克什米爾(印控區)等國家和地區毗鄰,邊境線長4000餘公里,佔全國陸地邊境線1/6。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素有「世界屋脊」之稱。人口290萬人,其中藏族人口佔91%。拉薩海關總關所在地拉薩市海拔3658米,氣候為高原季風半乾旱氣候。晝夜溫差較大,最高溫度在夏季可達攝氏28度,冬季最低溫度為攝氏零下14度,年無霜期120—140天。

㈤ 歷史上一系列政策或者不平等條約對中國海關的影響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於1842年8月29日簽訂後,1843年英國又強迫清政府訂立了《五口通商章程》、《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和第一個片面協定稅則(CONVENTIONALTARIFF)作為對南京條約的補充。1844年,美法又迫使清政府簽訂有類似內容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從此,中國社會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中國在兩次鴉片戰爭中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除割地賠款,開放通商口岸並給予列強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和內地通商、內河航行等特權外,大部分條款都與外國侵略者奪取部分關稅自主權及侵犯海關行政管理權直接有關。從此,我國海關的性質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一是關稅自主權部分喪失。

19世紀中葉,世界各國紛紛建立關稅壁壘,對進口貨物徵收重稅,以保護本國經濟,而在此時西方列強通過《南京條約》、《望廈條約》、《天津條約》,奪取了我國部分關稅自主權,使我國關稅自主權受制於人,把進口關稅限為百分之五,成為當時世界上最低的進口稅。同時,出口稅、內地稅和噸稅的稅率亦受到限制,不能自主調整。

二是海關行政管理權部分被攫奪。

1853年9月,小刀會起義者佔領了上海縣城,江海關工作停頓。外商乘機拒納關稅。上海英國領事阿禮國(R·ALOOCK)乘機誘迫海關監督吳建彰邀請洋員「幫辦稅務」,於1854年7月成立了由英美法三國領事各派一人組成的海關管理委員會,英國人威要瑪(T·F·WADE)握有相當的權利,先後僱用一批洋員替代海關監督徵收關稅,查緝走私。1855年李泰國(H·N·LAY)代替威要瑪後,一度企圖染指全國海關管理權。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訂立的1858年通商章程第十款中規定:「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人幫辦稅務」。第二次鴉片戰爭後開放牛庄(後改為營口)、登州(後改煙台)、天津、台灣(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等11處通商口岸,加上第一次鴉片戰爭後開放的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5處,對外開放的通商口岸達16處之多。其中上海、廣州、汕頭等海關相繼聘請外國人管理。

我國關稅雖然喪失了部分自主權,不能有力地保護本國經濟的發展。但客觀地看,中國關稅的主導權還是掌握在清政府手中。雖然沿海幾個海關聘用洋員擔任主管,但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企圖染指全國的海關管理權的陰謀一直沒有得逞,中國海關的管理權總體上仍由清政府執掌。

㈥ 中國近代海關發展史

一、中國近代海關的建立

1840年.中英鴉片戰爭戰爭爆發。兩年後,中國戰敗,被迫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條約規定: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需與英國商定。這標志著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南京條約》劃出的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5個通商口岸,原本就有海關設置。開埠通商後,雖已失去關稅自主權,但海關行政仍由中國管理。然而,列強們的最終的目的是奪取中國海關的控制權。通過1853年9月的小刀會事件,1858年清政府與英、美、法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後條款》對這一辦法作了修改:「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美)人幫辦稅務,毋庸英(美)官指薦干預」,並「各口劃一辦理」。[1]1859年江海關英籍稅務監督李泰國被委派為總稅務司,負責募用外國人在各口岸任稅務司,從此,外籍稅務司管理中國海關便成為制度了。1861年1月,總理衙門成立後再度任命李泰國為海關總稅務司。1861年4月李泰國返英,是年6月,清政府任命廣州副稅務司英國人赫德署理總稅務司,1863年赫德正式擔任海關總稅務司,開 始了對中國海關近半個世紀的管理。至此,在西方列強的「幫助」下,以外籍總稅務司制度為核心的中國近代海關制度,終於建立起來了。

二、組織結構

在晚清的行政體系中,由外國人擔任行政首長的中國海關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機構。從1861年起,海關開始由新設的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統轄,庚子年以後,清政府將總理衙門改組為外務部,於是海關也就跟著轉變成外務部的下屬機構。1906年清政府為節制海關,設立由外務部、戶部聯署辦公的稅務處,海關總稅務司及各關稅務司均轉隸稅務處。清政府的做法自然受到了英國的強烈抗議,使得原定職權並未實現。辛亥革命後,海關繼續由外交部管理。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此後,海關後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統轄。

中國近代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總稅務司署,設總稅務司、副總稅務司,下設六個辦事文案。中華民國建立後,總稅務司署組織改為五科三處,隨即又改為九科二處。總稅務司署直轄全國各稅務司署,即各口海關。

三、特點及影響

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國情,決定中國近代海必然會關呈現出一些 「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海關最高領導由外國人擔任,海關的高級職位也被外國人壟斷。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列強為便於對華進行經濟掠奪,而強迫清政府任用他們的「自己人」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由於經歷了幾百年閉關鎖國的中國嚴重缺乏懂得近代海關管理的人才所致。在筆者看來,後一種情況所佔的比例可能更大。因為,這不僅導致了中國自身海關管理的腐敗、混亂,更重要的是,給了外國人干涉中國海關自主權的絕佳介面。事實上,西方列強也正是以此為借口竊取了中國的海關管理權。

第二、海關自成系統,清政府難以駕馭。從一開始,總理衙門就規定了,凡在海關工作的外國人包擴各口海關,均歸總稅務司選拔、統轄,這就為海關總稅務司操縱全國海關行政提供了條件,而清政府所設立的各口海關原本都是有地方督撫管轄的。赫德在時任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碼的幫助下,利用支付《北京條約》賠款的契機,成功的將全國海關的控制權納入自己囊中。此後,海關系統成了一個「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體系。清政府想要對各口海關發布命令,必須通過總稅務司,否則根本得不到執行。而總稅務司為了強化對海關的控制,將海關中的外籍工作人員從清政府的官僚體系中剝離出來,使其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即便是中國籍工作人員犯了法,也要先通報總稅務司,才能抓人。這一切,使得作為總稅務司,同時也是外國侵華勢力的代理人的赫德,不僅在這個體系內享有「上帝「般的權威,在這個體系之外,也能夠對清政府的內外政策施加較大影響。

此外,中國近代海關除了收稅以外,還承擔著其他一些功能。例如,1862年成立的京師同文館就是由總稅務司赫德任監察官並實際操縱館務,教習也在總稅務司署編制內;1896年,清廷又發布上諭,令總稅務司兼辦郵政事務,赫德遂兼總郵政司,並設郵政局總辦、副總辦。直至1901年同文館並入京師大學堂,1911年郵政為郵傳部接管,二者方才脫離海關。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還是人才匱乏所致。京師同文館抓主要教授外文,培養翻譯和外交人才。可在1862年,全國也找不出幾個會外語、懂外交的人,除漢文外其它課程都要尋找由外國人擔任教習,同時中國也缺乏辦理近代教育的人才,這也需要外國人幫助。而在當時,懂外語、近代科學和管理學的外國人基本上都集中在海關總稅務司。這些因素使得京師同文館這個中國第一所近代教育機構從一開始,就被控制在海關總稅務司手裡,郵政事務的情況也大體如此。

中國近代海關的這些特點本身是由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反過來,又對中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負面來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海關關稅自主權的喪失和海關稅款保管權的喪失。這兩者的危害無需多言,對中國近代史有一定了解的人都十分清楚。然而,有一件事或許出乎人們意料,那就是這個有外國人操縱的機關,居然是清政府唯一沒有貪污腐敗的衙門。在那個「一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時代,中國海關卻因廉潔而著稱,甚至被認為是「世界行政管理史上的奇跡之一」。雖然這一功勞首先應歸於外國人,但不管怎麼說,也多少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榜樣作用。

四、近代海關的主權回歸歷程

中國人當然不甘心將自己的海關主權拱手讓給外人,因此,從19世紀70年代起就有一批較早「開眼看世界的知識分子」反對協定關稅,主張收回關稅自主權。鄭觀應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改良主義思想家。他長期活動於東南沿海地區,較早認識到收回關稅自主權的必要性,認為「其定稅之權操諸本國,雖至大之國不能制小國之輕重,雖至小之國不致受大國之撓阻.」

最早採取實質行動的是張之洞。1902年9月7日,張之洞通電軍機處、外務部、劉坤一、盛宣懷,痛陳我國海關主權喪失的危害,並提出收回關稅主權的兩步計劃:第一步,與赫德定明,海關總稅務司等高級職位,應兼用中國人;第二步,選派人員到海關學習,最終以華人取代洋人。張之洞的計劃被清政府採納,1906年,清政府設立稅務處,1908年設立稅務學堂,收回關稅主權的意圖十分明顯。盡管這些動作沒能實現收回關稅主權的願望,但卻導致了海關職權的削弱,從此以後,海關開始走上了下坡路。

清政府垮台後,為了維護中國的國際聲譽,保證中國能繼續償還外國戰爭賠款和貸款,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授權當時擔任總稅務司的安格繼續掌管海關。從1911年到1928年間,中國的海關關稅,除去必要的海關運營費用外,全部交給在上海的一個國際銀行業委員會,該委員會代表外國債權人的在華利益。只有在繳納賠款和貸款等費用後的剩餘部份,總稅務司才會交給民國政府。而在支付這些款項前,關稅則被託管在英國的匯豐銀行。

巨額的庚子賠款,連海關收入都難以填滿。民國政府不得不動用部份常關稅。這使得由英國人擔任的海關總稅務司取得了更多的權力,並具有了更多的獨立性。雖然海關中中方雇員不少,但直至1927年,沒有一個中國人做到海關副稅務司的位置上。

1926年北伐戰爭期間,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並在財政部下設立關務署,負責接收和管理海關事務。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當時,盡管國民政府控制了大部份省,但海關關余仍控制在北洋政府的海關總稅務司手中。

在時任關務署署長張福運的建議和運作下,海關最終被納入了民國政府管理體系。其採用的辦法是,與海關總稅務司梅樂和協作,對海關進行改革,如停止
招錄外籍人員,中外職員在權利和義務上平等,中外員工同工同酬,任命一名華人為海關總稅務司秘書,派遣中方職員出國深造,廢除總稅務司對海關關余的絕對處置權;關稅不再存進匯豐銀行,而是置於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政府可充分利用這部份資金;重新修訂關稅,等等。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使中國的對外貿易和海關關稅獲得了突飛猛進的增長。

在國民政府關務署成功地取得了對海關的控制權後,張福運又開始醞釀關稅自主的談判。他首先提出海關稅則及進口關稅制度制定的問題,並決定調整關稅稅率。其後,他開始就中國關稅稅率問題與各國談判,並達成了一致。

直至新中國建立,不僅宣告了中國近代史的終結,也宣告了中國近代海關的終結。新中國理所當然的將海關的一切權力收回。至此,中國海關管理權在被外國人操縱了近一個世紀以後,終於回到了中國人自己手中。

㈦ 近代中國海關主權喪失有哪些歷史背景

近代中國海關主權喪失,有哪些歷史背景都是國家采落的原因?

㈧ 中國海關最早什麼時候設立的

海關古稱鈔關、常關,是一個主權國家對出入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並照章征稅的國家機關,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

元朝初年,朝廷在瀛西(今武清區河西務鎮土城村)設卡徵收稅捐。元至元十三年(1276),督水監郭守敬主持開鑿通州至天津段運河(北運河),將北運河一段正式納入京杭大運河運河主流。至元二十四年(1287),置河西務馬站、漕運總司。至明洪武二年(1369),頒詔改河西務為「河西水驛」,河西務一躍成為「水陸兼責」、「極要沖」的大型驛站。後來,朝廷在瀛西城內設立了戶部分司,河西務稅關成為戶部直屬的稅收機關。

明宣德四年(1429)在北京至南京的運河沿岸設置漷縣、臨清、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七鈔關(明朝稱紙幣為鈔,因起初以鈔交稅,故稱鈔關)。正統十一年(1446年),將漷縣鈔關移至河西務。凡進京商船均需在此領取紅單,到北京崇文門後再憑單繳納捐稅。河西務鈔關以其緊鄰京師的獨特地位,一躍成為 「燕薊舟車會,江淮貢賦多」的寶地。河西務鈔關也成為中國具有現代意義的第一批海關之一。

到清康熙元年(1667),清政府才將河西務的鈔關移到了天津,並改稱天津關(今北大關)。河西務鈔關在存在的二百餘年間,直屬中央,總轄南北,為維系明清兩代的國計民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河西務也因為這座鈔關的存在,成為「堤連第宅功勛店,岸擁旌旗使者艖。稅榷五材充國計,商通四海足生涯。會同諸夏咽喉處,名利煙波炫晚霞」的「京東第一鎮」。

㈨ 我國海關關口是從哪個朝代就建立的

原始的海關是在唐朝 的廣州設立市舶司管理海外貿易 五代廢止 宋代在廣州,明州 杭州 秀洲等設立市舶司

㈩ 海關的來歷

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專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屬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徵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這個定義表明海關的權力授自國家,是代表國家在進出關境環節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海關法》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機構的設置一般分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海關實行垂直領導的體制,即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領導,向海關總署負責。海關按照《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自主地、全權地行使海關監督管理權,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級黨的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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