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新中國法律制度的進程
中國的最大敵人是誰:是我們自己:
中國的最大敵人是我們自己,為什麼?專因為中國人抗壓性屬比較強,現在中國正在崛起階段,來自外部的壓力競爭和種種不確定性隨時發生,所以我們有一種居安思危的特性,隨時都提醒自己,做出改革,保持執行力,沖出各種險阻,但是我們最大敵人什麼時候出現?他的出現時間是?他們的出現時間是中國超越美國之後,中國和美國成為美英關系後(不要認為列強會誠服你,誠服你那是因為你強大了,如果你弱了照樣吃你)由於外部壓力減小,我們的敵人就會強大起來,而敵人強大的程度決定於我們制度完善和修正的程度,而制度完善和修正的程度決定的核心是--中國封建遺留弊端的去除程度,資本主義弊端的完善程度,中國歷史九大定律的遏製程度,以及社會主義制度的修正程度。
② 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與特點
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有識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夢想。但是,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相嫁接,更與集權政體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抵晤,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幾經磨難,屢遭挫折。黨的十一屆三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與現實,並將法治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層次地建構現代法治的制度結構與觀念體系。認真分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和特徵,有助於認識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建設道路問題。
一、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背景
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當時的中國面臨著國內外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決定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徵。
1.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礎性變革
中國是一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後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煥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遏制了現代社會建立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此時的西方國家,則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周邊國家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的階段,從而對我國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不僅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經濟的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內核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經濟上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派生平等觀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實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現實基礎。」⑴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壓抑了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以行政指令連接起來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既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件。
2.改革傳統的人治型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父為家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隨君出」等已經形成了傳統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制理論,無論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一例外都主張君權至上,其理論的中心就是論證如何治民,維護封建統治,鞏固君主萬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了七年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短暫時期後,就長期按照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與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體制和法制建設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論和制度,而對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思想始終未進行有效的清算,使個人專制、權力集中、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並沿用下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極濃的政治體制。
這種人治型政治體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二十多年來一系列重大決策的失誤。誠如鄧小平所言:「我們過去所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現代化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一個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都要求有一個安定團結、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改革是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過程,體制的轉換導致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在原有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隨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從而引起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得不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節和處理,在一些地區、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激化,破壞社會的穩定。
法制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則下去思考和行為的社會秩序狀態,同時,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也是從制度層面上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既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又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麼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保持社會的穩定,這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建制設。中國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所面臨的是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殘缺不全,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一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付諸闕如;司法體制遭到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辯護制度、律師制度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現代法治觀念十分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性都喪失了信心。
二、法制現代化道路的中國特色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徵,認識這些特徵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發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導性。一個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發生於20世紀最後20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為艱巨。這就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從而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帶有政府主導性。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並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政府主導性,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的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集權、擴大權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一個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來實現。因此,黨和政府行為法治化,領導行為法治化,當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性。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帶有階段性。
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制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人不是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⑶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運用法律機制,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行使,把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制約機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一切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這樣一種法治狀況,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為此而作出了艱辛的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無可選擇地將社會政治穩定前提下的經濟快速發展確定為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能否迅速地將經濟發展起來,使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綜合國力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已經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公民權尤其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全面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足溫飽的物質生活水平,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不可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⑸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的社會急劇變化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民眾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過程還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影響與滲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著「民主」與「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一開始就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定位於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則會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的趕超計劃也會毀於一旦。因此,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在當今國際國內特殊環境下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即首先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穩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事物作為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的肯定關系或否定關系。凡是對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有助於實現目標的東西,就是有價值的,反之就是無價值的。法制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也有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一般說來,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重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和其基本國情基礎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現為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合理解決。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制化應當把盡快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成為評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標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一方面,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經濟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一個價值取向乃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從其誕生時起,就同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正義所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權利等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也就自然構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正義具體表現為: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⑺因此,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將關注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問題作為自己的根本的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法律法規和保護弱者群體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控職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與實現的平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在目前經濟政治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正。
當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在普遍貧窮的社會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發展經濟成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公正會帶來民心的歸附和政治的穩定,但是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反映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而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過程的非協調性。法制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一方面帶有政府主導性,另一方面,它是作為最強音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種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帶有強烈的功利性。因而,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非協調性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內,我國的立法已走過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輕畸重現象嚴重。在立法與執法和司法的關繫上,集中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貪贓枉法現象嚴重,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之間出現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繫上,表現為立法超前,基礎和手段不足。許多法律制定出來,卻沒有或缺乏實施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沒有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因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置半虛置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於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狀態: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談的法治是指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些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治」就是規規矩矩的守法,不犯法。這樣一種復雜的觀念狀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尚不像經濟現代化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了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的非協調性,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急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規律性特徵。它是經濟上的不成熟(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同時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變革,已經成為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然帶有自己的特徵。認識這些特徵的目的,在於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進程中的成績與不足,既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義,又可以喚起由人治走向法治這一艱難進程中消極主義者的信心。
注釋:
*楊亞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憲法、行政法。
陳曉玉,1955年――,河北師范大學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黨的建設。
⑴《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頁
⑵《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93頁
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頁
⑷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第135頁,群眾出版社,1995年
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頁
⑹《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16頁
⑺同上,第110——111頁
③ 論述中國封建社會法制儒家化的進程
法制儒家化的進程就是以禮入法亦稱援禮入法
一、法制儒家化簡要過程
1、中國古代成文法自戰國時代魏國李悝制定《法經》開始,社會法制儒家化確是從漢朝開始的。
漢代但隨著儒家學說在漢武帝時代成為居主導地位的官方意識形態之後,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國古代成文法不斷滲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維護的社會等級秩序以及相應的禮制規范和倫理綱常(「三綱五常」),逐漸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則。(儒家思想在漢武帝時代上升為統治思想以後,「三綱五常」的儒家倫理精神日益滲透到法律之中,並且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則。)
2、隋唐時代,以「以禮入法」為特徵的法律文本大體成型。(「以禮入法」的法律儒家化過程基本完成。)
《唐律》和《唐律疏議》集歷代法制之大成。
3、宋元以來的法律修訂,也都沿襲了「以禮入法」的精神。(由於法律充滿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後的統治者都十分強調「明刑弼教」,即用法律來強化儒家的教化,從而鞏固其專制統治。)
二、法制儒家化實質
「以禮入法」的實質是將傳統等級制度和禮制規范的原則貫徹到國家法律之中,依據人們的身份地位與社會關系來斷案量刑:
表現1、十惡:
魏晉以後,統治者將危及社會等級秩序的十項行為定位「十惡」,視作不可饒恕,必須嚴懲的重大最惡。
表現2、八議:「十惡」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親國戚、達官顯貴,則可根據其身份地位以及對朝廷的功績酌情減刑,稱為「八議」。
表現3、如果是平民侵害權貴,晚輩侵害長輩,則根據尊卑上下和血緣親疏加等嚴懲。
三、法制儒家化影響:
中國古代社會成員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與「以禮入法」密切相關。
④ 關於新中國以來 我國的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
從無到有、從有到全
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最明顯的成就,就是立法成績。」談起新中國65年的法治進程,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說。
新中國的法治歷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頒布。5年後,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被審議通過。
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國的法治再次啟程。1978年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論斷:「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這一「依法治國」戰略的理論起點,直接催生了大規模的「立法潮」。僅1979年7月,就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等7部重要法律頒布。之後,1982年新憲法的通過,則為新時期的中國法治打下了堅實基礎。
此後,《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破產法》等一批基礎法律的通過,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構築起了中國法治的框架,使改革開放逐漸「有法可依」。2011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國共有現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時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經歷了此前「打地基」、「架樑柱」式的基礎框架立法過程之後,現在的立法與修訂,更加註重食品安全、教育、環保等社會高度關注的立法薄弱環節。
⑤ 簡述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含義和歷史過程,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結果如何
中國法律近代化,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個重要部分,它在客觀上促進了中國法制與世界法制的接軌。在《中國法制史》的各個版本中,都能見到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研究。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制現代化也已邁上軌道。通過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研究,能對法制現代化建設提供諸多的經驗與教訓,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我查閱資料時,著重從一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概念
概念揭示了事物的本質與內涵。對法律近代化的定義,學者眾說紛紜。范忠信在其《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一書中認為,中國的法律近代化是指中國法律走出中華法系的固有格局而與西方工業社會法律接軌的過程。而王永進在《清末法制改革與法制近代化》一書中則認為,中國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國法律走出中華法系的固有格局而與西方工業社會法制接近的過程。張晉藩教授則認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也可以說是西方化,這是由特定的歷史條件多決定的。
二、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進程
對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近代中國社會演變的研究。肖傳林在《清末修律與中國法制近代化》一書中認為,清末新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是中國法律近代轉型的開端,它推動了中國法制的巨大進步,促進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發展。而葉玉琴在《試論中國近代法制轉變的起點與特點》中認為,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道路從第二次鴉片戰爭後開始起步,清末的「預備立憲」、修律和司法改革等,形成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新階段。湯毅平在《論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經歷了自洋務運動至整個民國時期這一相對漫長的過程,且最終是否完成可這一過程還有待商榷。費村在《略論中國近代法律變革的特點》一文中認為,中國近代法律體系的確立,肇始於清末法制改革,完成於辛亥革命之後。
三、中國法律近代化產生的歷史原因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說過,法律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在社會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上,都必然會有與其相適應的法律形式。張晉藩教授在其《中國法律的近代化》一文中認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只有當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生了改變性的變革,即從傳統社會相近代社會轉型之時,才是可能的。就中國法制近代化的發生原因而言,其中既有人類社會法制發展所經歷的一般規律,同時又有中國近代社會所特有的社會動因。隨著中西方交往的不斷加深,中國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發生了重要轉型。「自五口通商以後,門戶洞開,海陸商埠,逐年增闢,加以交通之進步,機械之勃興,而吾國之經濟遂息息與世界各國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變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給人多,多變為不平均之發展 。」商品經濟的深層次發展,就表現為民事糾紛與訴訟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應,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發展。
楊一凡在《新編中國法制史》一書中認為,中國法制之所以在20世紀出現如此急劇重大的變化,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時代的影響;二是外來壓力的促動;三是社會相關因素的影響。總之,中國近代社會的法制變革是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產物。陶舒亞在《中國法制史》一書中認為,清末修律的出現,蘊含著深刻的社會原因和動機:一是緩解國內各方壓力;二是收回治外法權;三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
四、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特點
中國法律近代化產生於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下,因而就具有自身鮮明的特點。對其特點的研究探討,能對我國的法律現代化提供重要的參考。
周巨林在《中國近代法律思想歷史發展的特點》一文中認為,對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認同、繼承與批判,與地主階級法律思想的斗爭,思想流派的多元表現和思想內容的集中性質,在革新與保守的矛盾中推動法律思想傳統的轉換,這些都是中國近代法律發展的特點。
湯毅平在《論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轉型,有其系統性,在對近代西方法律加以模仿的過程中實現了立法由傳統向近代的初步轉型。清末法律的近代化是在以自上而下為主導,自下而上為推動的雙重作用下實現的,主觀動機和客觀效果的二律背反性等四個特點。
也由學者認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是在西方列強的船堅炮利中開始的,因此它就不可避免的帶有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法律文化形態特點。這種法律文化形態所體現出來的就是西方法律與中國本土法律之間既融合又相互斗爭的過程。而翻開近代中國的法律立法,也莫不是如此。由於中國法律近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強烈沖擊,是在西方法律的互補滲透、影響下進行的。因而近代中國法律無論在世界觀,還是在框架結構體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則和重要概念術語方面,都廣泛地、大量地吸收、借鑒了西方的法律成果。
同時也注重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任何實踐總是需要理論的指導,中國法律近代化也是如此。這場在法律領域的巨大變革,始終伴隨著危機、屈辱、奮斗、進取的血與火的斗爭而不斷前進,它表現出的不僅是法律制度的轉換,而且也是法律觀念和法律思維方式的轉變。這種不曾遇到過的法律改革,就必須有充分的理論來為其提供指導,從而實現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在這期間,思想家們接觸到了西法資產階級政治法律理論,他們開始擺脫傳統的保守自大的文化心態,在中西文化,特別是法文化的沖突中,他們運用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觀,來促進中華民族法律觀念的更新與轉變。
王永進在《《清末法制改革與法制近代化》一書中則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特點做了如下歸納:一是有關法典與法律著作的翻譯、法學術語、司法原則的引進;二是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分科別類,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三是新的法律原則與新的立法精神形成;四是立法機關的籌建設,司法機構的近代化。
五、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啟示
中國的法律近代化,經歷了百年曲折。縱觀這百年歷史,雖然時起時落,沖突不斷,但卻最大限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內容,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也是其價值所在。因此,法律近代化的演進,將給我們許多有益的啟示。
宋亞平在《關於中國法制改革與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思考》一文中認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仍然面臨著制度建設和文化沖突的尖銳矛盾。在法律及其制度的建設上又開始了新一輪的學習、借鑒和移植,也開始了新一輪的矛盾和沖突。而中國法律的近代化為我們提供了極好的借鑒。因而,研究探討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歷史,必能對我國的現代法制事業提供十分有益的參考。
張晉藩教授在《綜論中國法制的近代化》一文中認為,當我們回顧這段歷史,探尋這一不可逆轉的法制發展歷程中的規律之時,以下幾點是值得借鑒的:一是中國法制近代化只能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進行;二是中國法制近代化與政治體制的近代化緊密相關;三是中國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必須處理好外來法律和本土法律之間的關系。
費村在《略論中國近代法律變革的特點》一文中也認為,由其特點所決定,中國法律近代化變革的結果,即開辟了中國近代法制的新紀元,同時也留下了新興法制與社會條件長期脫節的後遺症。今天我們常說的「執法滯後」的現象,實質上就是先進立法與相對落後的社會條件相沖突的表現。
中國法律近代化,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部分,它加速了中華法系的終結和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使中國開始走上法制文明的道路。在其艱難、曲折的進程中,充斥著中國法與西方法、傳統法與現代法等諸多矛盾和沖突,體現了中西法律交流、融合的過程。其近代法律體系的建立,更是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創造了積極條件,我國今天的法制建設已邁入法律現代化的道路當中,回顧近百年的近代化歷程,仍能給我們深刻的啟迪。
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的完善,依賴於我們保持開放的政治形態和法律文化心理,積極研究和吸納世界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使其轉化為我們自有的法律意識。而這正是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迅速發展、文化發展空前活躍、民主政治建設呼聲高漲的新的歷史階段的必然反映。
⑥ 中國的法治發展的歷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我國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
1954年,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誕生,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中國的法治發展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也歷經曲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指導下,我國現行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還制定頒布了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條,行政法規353條,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從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主要內容、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奮斗目標的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一項極其重大的成就。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與此同時,我國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
由上可知,我國法治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走過了輝煌歷程,取得了偉大成就。但同時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法治建設也歷經曲折和磨難,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各個環節也的確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我國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指引下,不斷把我國法治建設勝利地推向前進。
⑦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⑧ 中國自建國後,法治建設進程共計經歷了哪些階段
1、從1949年到20世紀年代中期,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初創時期。這一時期中國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對鞏固新生的共和國政權,維護社會秩序和恢復國民經濟,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隨後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了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規范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職權,確立了國家法制的基本原則,初步奠定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
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動亂,中國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破壞。
2、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共產黨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汲勸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作出把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決策,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並明確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國家的原則。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改革開放新時期法治建設的基本理念。
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指引下,現行憲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國的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發展階段。
3、20世紀90年代,中國開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由此進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也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並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任務。1999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中國的法治建設揭開了新篇章。
4、進入21世紀,中國的法治建設繼續向前推進。2002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0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8)中國歷史上法律的進程擴展閱讀
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關系公眾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設立普遍的公民義務的法律、法規草案,還要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公布,徵求全體人民的意見。法律、法規通過後,及時在各級人大及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眾媒體上公開刊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分別將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就修改文物保護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
⑨ 有什麼推動中國法制進程的歷史故事
管仲、商鞅、王安石、朱元璋等人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