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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歷史變遷

發布時間:2021-02-20 19:34:17

①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1、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初始階段,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難以抵禦惡劣的自然條件,因此採取集體勞動的生產方式,集體勞動所獲得的產品平均分配,這也就決定了人類賴以生存和從事生產活動的土地,為社會成員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會的基本土地制度為:土地公有制。

2、奴隸制社會(夏商周)

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隸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也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於商朝,盛於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點是把土地劃分成九塊,每塊百畝,其中八塊為私田,中間一塊為公田,形狀如「井」字,故曰「井田」。

農奴首先要在公田上進行無償勞作,然後才能在私田上耕種,且在公田耕種的收入全歸奴隸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實質是以君主為代表的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的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春秋時期人類進入鐵器時代,生產力提高,井田制逐漸瓦解。

戰國時期,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畝數徵收賦稅。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實際上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秦統一六國之後在全國推行名田制,漢朝在實行「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同時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軍功爵制為基礎,按戶籍計口授田的同時,又按軍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數量的土地。國家授出的土地即成為私人佔有,國家不再收回,「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在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制被廢止。

廢除均田制後唐朝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之為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

6、北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實行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貧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觀上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賦役合並、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折成銀兩,按田畝進行收稅。實現了我國賦稅制度從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變化。

② 中國土地制度的變化歷程

春秋戰國時期井田制瓦解,然後出現土地私有,魯國初稅畝,秦國商鞅變法等一系列改專革,使土地私有制屬被實際承認逐漸確立起來。(太平天國什麼的只是部分地區的應該不能算全國的制度改變,而且時間又短)考點上要求的古代史就這一部分。到近代,一直都是土地公有制,農村是所謂的「大隊」到人命公社的集體所有到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所有制是沒有變化的,都是公有)城市也沒有什麼考點的相關要求,只有說經濟制度的變化了。

我是09屆也就是今年才畢業的考生啦~ 不知道你們那考綱和我們的有多大區別,我把我知道的都告訴你啦~

③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歷程

奴隸制社會:土地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代表:周 井田制——土地公有制度。

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地主土地私有,自耕農土地私有)均田制遭破壞。商鞅變法從根本廢除了均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制。
井田制廢除過程:管仲:收魚鹽之利——商鞅:法律形式廢除。
根本原因:鐵器牛耕的使用提高生產力。原先的生產關系阻礙生產力發展。
其他原因: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圖強。
影響:解放生產力。促進新興地主階級的發展壯大。自耕農成為國家賦稅主要承擔者。製造了貫穿封建社會的「土地兼並」問題。

均田制:隋唐均實施均田制。政府按戶數人口給予土地。農民每年給政府賦稅。農民得到土地。獲得生活來源。意義:緩解了階級矛盾。 實施條件:政府掌握大量土地。

宋:不抑制 土地兼並 階級矛盾激化。

中國近代
前期依舊土地私有制
太平天國曾提出:「人人有地耕」實際未實施
中國共產黨土地革命
1.打土豪,分田地。變地主土地所有制為農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私有制)

建國後
2.農業,手工業,商業「三大改造」。農業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成立
變土地私有制度為 土地公有制度。
3.改革開放初期農村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在土地公有的前提條件下,國家(集體)把土地承包給農民,農民自負盈虧。意義:大大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大大解放了生產力。
4.土地流轉。

④ 中國歷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一、奴隸社會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國君交納貢賦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會
1.戰國→確立土地私有→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
2.秦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征發賦、役(兵役和雜役)
3.漢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
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人身控制嚴格。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國土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
民禁錮在"王田"里當牛做馬,使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時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國有制→以人丁為主負擔均田制、租庸調制(庸在隋出現,唐朝取消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調制、府兵制是三位一體。
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強,地主進行土地兼並→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庸調制無法實施)→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時間固定、人身控制鬆弛)。→法律上推動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現,地主在大規模的庄園中實行分工合作的勞動,有利於封建經濟發展。
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並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征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產關系的局部調整。
5.北宋王安石變法
募役法是對「庸」的繼承和發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稅地的繼承。這些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6.明朝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賦役合並、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即役歸於地、量地計丁、計畝徵收、折銀徵收。說明了封建國家重視土地的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重視人口。而折銀徵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7.清朝的攤丁入畝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為固定丁數的基礎上,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徹底解決就丁、田並征的雙軌制征稅形式,從而完成了自唐代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賦役制改革——並役於賦、人頭稅歸於土地稅的歷史進程。這樣,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階級矛盾暫時得到了緩和,促進康乾時期經濟的較快發展;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促進了我國人口增長。

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的演變

1、井田制:

【發展過程】形成於商代,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

【內容和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於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作用】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發展。
【瓦解】隨著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開墾成為私田,奴隸主破壞井田制,井田制開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與發展】485年,北魏孝文帝採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②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③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國歷史上較完備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
【性質與作用】①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度。②確認了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③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恢復經濟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買賣和無限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並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重點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直至民主革命後的土改才被消滅。東漢時的豪強地主的田莊、各封建王朝時的田莊和土地兼並,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均田制始於北魏,流行隋唐。這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並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如:西漢末年、唐朝中後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後期時,土地兼並現象十分嚴重。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並的措施,使兼並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如北宋中期王安石為抑制兼並而採取「方田均稅法」;明朝中後期張居正則採取「一條鞭法」;唐朝楊炎實行「兩稅法」也有限制土地兼並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認了土地兼並這一社會現象的前提下而採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鞏固經濟的做法,雖說在一定程度上對地主兼並土地有所約束,但是實際上這樣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土地兼並現象嚴重而導致的農民戰爭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農民戰爭。

⑥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土地政策變化歷程

1951年的土地革改,是要把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農民掌握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也就是說,誰能夠支配土地,誰就是國家的主人。
1956年到1978年,人民公社的時候,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廢除了私有財產的。比方說,這個公社有一百個人,他們公有的土地是一百畝,是怎麼個公有法?這一百個人共同耕種這一百畝土地,最後收獲的糧食平均分配。事實證明,這種制度無法在當時的中國維持下去。
1978年,土地改革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個人再次獲得了土地所有權 ,承認財產私有。具體是怎麼實行的呢?舉例說明,比方說,你們家有三口人,你和你爸媽。你爸爸有兩個弟弟,這就是三個有親屬關系的家庭,你家和你兩個叔叔的家。三個家庭各自耕種各自的土地,但是生產工具,比方說牛,你們一起籌錢購買,然後共同使用,各自耕地收獲的糧食歸自己家,這就是家庭聯產,承認私有財產。
承包是什麼意思?土地實際上歸屬於農民,但是它以國家公有的形式存在。拿我自己來舉例吧,我是農業戶口,我們家的耕地有一部分是完全屬於我的,除非我放棄了農業戶口,或者去世了,這部分耕地就會回到國家手裡,再重新分配給新出生的農村小孩兒,這就是承包的意思,除非你主動放棄或是去世,否則這塊耕地會一直屬於你。
也就是說,一旦將你的農業戶口轉走,也就是農轉非,就意味著你失去了屬於你的那片耕地,再想轉回去,基本不可能。如果一直是農業戶口的女生嫁給農業戶口的男生,她會在男生所在地得到一塊重新分配給她的土地,女生的戶口是跟著男生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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