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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耕地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0 16:27:07

『壹』 關於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對中國土地的改革。

(2013·新課標)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貳』 中國土地革命的發展過程

1、第一次是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2、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土地會議,決定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

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保存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3、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 土改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2)中國耕地歷史擴展閱讀

重要影響

自1927 年大革命失敗之後,中國共產黨走上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之路,建立農村根據地就成為這條道路的主要內容。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要在農村開展革命,就必須動員與組織廣大農民。

農民是最講實際的,他參加革命與否,不是靠幾句動人的口號、講一通革命的道理就能解決問題,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其切身利益。農民經濟上受剝削、政治上受壓迫、生活貧窮、社會地位低下的根源,正在於沒有解決土地問題。

因此,中國共產黨自建立農村根據地之後,就開始「打土豪、分田地」,以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成功的關鍵,解決了糾纏中國農民幾千年的土地問題,是符合農民意願的。

進入抗日戰爭之後,中國共產黨為建立和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作了許多重大的政策調整,其中將土地革命時期執行的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變為減租減息。這是一個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

對於廣大農民而言,抗日固然是他們的強烈要求,但解決了他們的實際困難,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其抗日的積極性才更得以激發;對於地主富農而言,他們作為中華民族的成員,作為中國人,多數人不願當亡國奴、賣身求榮去做漢奸,他們也有一定的抗日願望。

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根據地實行減租減息的政策即使農民減輕了負擔,得到了物質利益,也使地主富農的根本利益沒有受損。這一政策的執行,使抗日根據地的民眾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對於建立和鞏固抗日根據地,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叄』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土地政策變化歷程

1951年的土地革改,是要把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農民掌握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也就是說,誰能夠支配土地,誰就是國家的主人。
1956年到1978年,人民公社的時候,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廢除了私有財產的。比方說,這個公社有一百個人,他們公有的土地是一百畝,是怎麼個公有法?這一百個人共同耕種這一百畝土地,最後收獲的糧食平均分配。事實證明,這種制度無法在當時的中國維持下去。
1978年,土地改革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個人再次獲得了土地所有權 ,承認財產私有。具體是怎麼實行的呢?舉例說明,比方說,你們家有三口人,你和你爸媽。你爸爸有兩個弟弟,這就是三個有親屬關系的家庭,你家和你兩個叔叔的家。三個家庭各自耕種各自的土地,但是生產工具,比方說牛,你們一起籌錢購買,然後共同使用,各自耕地收獲的糧食歸自己家,這就是家庭聯產,承認私有財產。
承包是什麼意思?土地實際上歸屬於農民,但是它以國家公有的形式存在。拿我自己來舉例吧,我是農業戶口,我們家的耕地有一部分是完全屬於我的,除非我放棄了農業戶口,或者去世了,這部分耕地就會回到國家手裡,再重新分配給新出生的農村小孩兒,這就是承包的意思,除非你主動放棄或是去世,否則這塊耕地會一直屬於你。
也就是說,一旦將你的農業戶口轉走,也就是農轉非,就意味著你失去了屬於你的那片耕地,再想轉回去,基本不可能。如果一直是農業戶口的女生嫁給農業戶口的男生,她會在男生所在地得到一塊重新分配給她的土地,女生的戶口是跟著男生走的。

『肆』 中國歷史上所有的土地改革有哪些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伍』 中國土地所有制的歷程

中國土地制度沿革
1、 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2、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1)實質:國王所有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2)表現:① 「公田」:貴族佔有; ②「私田」:分授給農夫,只有使 用權,沒有所有權
(3)內容:①一切土地名義上屬於國家公有; ②國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各級貴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轉讓和買賣;諸侯要向國王交納一定的貢賦
(3)瓦解:齊 管仲,相地而衰征;魯 初稅畝,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3、封建社會(戰國—1840)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國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農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強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來源:佔有公田轉私,獲賜,兼並買賣(主要)
租佃關系:戰國產生,漢代普遍
 自宋代始,租佃經營成為僅次於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
 明清時期,租佃制普及全國,成為農村經濟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態:勞役-實物(宋)-貨幣(明清) 農民僱工自主權積極性提高
人身依附關系:東漢豪強地主形成田莊,田莊的勞動者與田莊主形成強烈的人生依附關系。之後依附關系越來越減弱,特別是明清時契約納租方式確立後。解脫出來的農民,生產自主權提高,提高了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陸』 中國古代史中特定歷史時期耕地面積年增長率怎麼計算

中國是世界上文明發來達最早源的國家之一,有將近4000年的有文字可考的歷史。中國古代史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原始社會(170萬年前-公元前2070年)、奴隸社會(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476年)和封建社會。其中封建社會可分為五個階段:東周、秦、漢是封建社會形成和初步發展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是封建國家分裂和民族大融合的階段。隋唐五代時期是封建社會的繁榮階段。遼、宋、夏、金、元,是民族融合進一步加強和封建經濟繼續發展的階段。明、清,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鞏固和封建制度漸趨衰落階段。

『柒』 中國歷史土地制度的變化

春秋戰國時期井田制瓦解,然後出現土地私有,魯國初稅畝,秦國商鞅變法等一系列專改革,使土地屬私有制被實際承認逐漸確立起來。(太平天國什麼的只是部分地區的應該不能算全國的制度改變,而且時間又短)。新中國成立後,一直都是土地公有制,農村是所謂的「大隊」到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到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所有制是沒有變化的,都是公有)。

『捌』 中國歷史上涉及土地問題的史實有哪些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①井田制,形成於商,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

②商鞅變法承認土內地私有容;

③王莽實行王田制;

④曹魏實行屯田制;

⑤北魏、隋、唐實行均田制;

⑥清實行更名田。

(8)中國耕地歷史擴展閱讀:

我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我國全部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採取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形式,國家代表全體勞動人民佔有屬於全民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該組織的全體農民佔有屬於該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該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權。

(4)城市市區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5)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村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

(6)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玖』 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的演變

1、井田制:

【發展過程】形成於商代,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

【內容和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於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作用】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發展。
【瓦解】隨著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開墾成為私田,奴隸主破壞井田制,井田制開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與發展】485年,北魏孝文帝採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②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③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國歷史上較完備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
【性質與作用】①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度。②確認了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③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恢復經濟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買賣和無限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並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重點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直至民主革命後的土改才被消滅。東漢時的豪強地主的田莊、各封建王朝時的田莊和土地兼並,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均田制始於北魏,流行隋唐。這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並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如:西漢末年、唐朝中後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後期時,土地兼並現象十分嚴重。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並的措施,使兼並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如北宋中期王安石為抑制兼並而採取「方田均稅法」;明朝中後期張居正則採取「一條鞭法」;唐朝楊炎實行「兩稅法」也有限制土地兼並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認了土地兼並這一社會現象的前提下而採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鞏固經濟的做法,雖說在一定程度上對地主兼並土地有所約束,但是實際上這樣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土地兼並現象嚴重而導致的農民戰爭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農民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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