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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03 22:56:33

①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② 中國律師行業發展的歷史和現狀

我國律師制度於1979年開始恢復和發展,20多年來,律師隊伍迅速擴大,到2000年初,已近11萬人,律師事務所達9300多個。

③ 律師鼻祖是誰呢

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一個文化現象,就是百花齊放和百家爭鳴。在這些諸子百家之中,有一位也算一個重要學派的名家的倡導者——鄧析子。鄧析子不但是名家的倡導者,還是辯者——也就是被後人稱為訟師的開山鼻祖。而訟師的活動,大部分意義上,就是現代律師所做的工作,所以鄧析子又被律師行業公認為是中國律師的鼻祖。

一、鄭國政治家子產


做學術的人,和政治家不同。政治家是為了統治一國的百姓,出發點是讓國家總體安寧和發展,而做學術研究的人則只是投身於學術,不顧及其他。這就是鄧析子為何不管自己政治地位的高低,而處處與子產制定的法律作對,甚至是故意刁難,堅持一意孤行的原因。

④ 跪求中國律師發展的歷史材料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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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國第一位律師叫什麼

伍廷芳(1842~1922),本名敘,字文爵,又名伍才,號秩庸,後改名廷芳。漢族,廣東新會回西墩人,清末民初傑出的答外交家、法學家。。伍廷芳祖籍廣東新會,出生於新加坡,3歲隨父回廣州芳村定居,1874年自費留學英國,入倫敦學院攻讀法學,獲博士學位及大律師資格,成為中國近代第一個法學博士,後回香港任律師,成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華人議員。

⑥ 律師協會的發展歷史

中華全國來律師協會會徽根據《中華自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0年頒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於1986年7月,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均為本會會員,地方律師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1個(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個人會員近14萬人。中國律師協會具有很大程度的政治色彩和政府管控性質,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自律性組織。右圖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⑦ 中國現代最早律師產生

世界上最早出現律師行當的地方或許是中國。據《呂氏春秋》一書說,春秋早期,鄭國就有個叫鄧析的人,專門幫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條
褲子作為報酬,教人「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委託人想打贏官司他就有辦法讓他贏,想讓人罪名成立他也有辦法使人身敗名裂。弄得鄭國「是非無度」,鄭國的執
政大夫子產於是就把鄧析殺了。
中國律師出現雖早,可是被禁止的時間也早。儒家以為爭訟是件不值得提倡的事,像鄧析這樣教導人們如何去打官司,為蠅頭小利爭論不休,是毒化人們的善良天
性,必須要予以嚴懲。後世的統治者繼續著這一思路,把這一行當稱之為「訟師」,或者叫做「訟棍」,立法嚴禁。秦漢律嚴格規定,凡是訴訟活動都必須當事人自
行進行訴訟活動,不得有代理人代為辦理。除了婦女、老幼、現任或退休官員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為出庭應訴,其他人一律都要親自出庭。
除了直
接替人訴訟外,向人傳授訴訟的知識更被視為大罪,南宋紹興十三年敕規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辭訟文書者,處杖一百。並允許告發。再犯者,不得因大赦減免刑
罰,一律要「鄰州編管」。從學者,各處杖八十。明清律撰寫「構訟之書」者,要比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為人寫作訴狀沒有增減情節,真實
反映事實的,才是被允許的。
盡管法律如此嚴禁,可是民間訴訟活動總是需要有人幫助,所以這一行當還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只不過是把這個行
當變成了一種「地下行業」而已。在民間從事訴訟指導的訟師,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盡力為委託人服務,「受人錢財,與人消災」,為人們提供必要的法律訴訟
知識,頗有點近代律師的作用,不能一概都斥為「訟棍」。不過就總體上來說,訟師的素質確實不高。大多數訟師確實是興風作浪,惟恐天下不亂的無賴。很多人不
顧事實、法律,一味翻雲覆雨,顛倒黑白。
由於訟師的名聲太臭,到了近代,為了引進西方的法律,在翻譯西文中lawyer一詞,學者們還是動了
腦筋的。日本當初引進西方法律時,把律師翻譯為「代言人」,後來又改為「辯護士」。這個譯法沒有被中國的學者沿用。就想出了「律師」這個詞。成書於
1879年的薛福成《籌洋芻議》,大概是最早採用「律師」一詞的。以後律師一詞被普遍接受。民國成立後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部律師法律,這樣在歷史上第一個
開業律師被殺兩千五百多年後,中國才有了正式的律師。

⑧ 律師的起源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復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制羅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於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後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的人,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
封建制時期,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有的國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國,雖保留律師制度,但主要只適用於宗教法院,而且律師的職務由僧侶充任。世俗法院有時也允許辯護,但也只有僧侶才能執行這一職能。
公元12世紀以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院充當辯護人,代之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的職業律師,但其許可權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虛設。

⑨ 中國第一位律師誰

鄧析(?~公元前501年),春秋時期鄭國大夫,在野政治家,是一位生前及死後都引起爭議,自古到今褒貶不一的人物。 在中國法律史上,鄧析也算一位「聞人」有數項「第一」被他占據:第一個公開反對西周以來的「禮治」;第一次提出了「事斷於法」的主張;編修了第一部私家刑書――《竹刑》。當然,這些「第一」大都還有傳聞的色彩,難以確信。不過,另有一項「第一」的可信度極高,即他是中國歷史上有據可查的第一位訟師。 中國律師的歷史不足百年,而且是舶來品。在此之前,中國古代社會存在著一種以幫助他人處理訴訟事分為業的人,這種人被稱為「訟師」。訟師素為官府所育根,亦為社會輿論所不容,但他畢竟艱難地生存了下來。若要追根尋源,他們的鼻祖,就是鄧析。 《呂氏春秋/離謂》載: 《鄧析》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 。民之獻衣、襦 而學訟乾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敗,因敗。 鄧析憑借著他對法律的熟悉,不但以有償的形式指導別人打官司,甚至還制定了收費標准,這種類似於現代律師的行徑,便是古代訟師的正宗。 古人素來對訴訟抱有恐懼心理,這主要的原因在於司法的專橫和官方對訴訟的壟斷,它使涉訟者孤立無援,聽任宰割。另一個原因則在於當事人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識,從而視訴訟為深威莫測的畏途。所以,鄧析的行為一方面也為許許多多的涉訟者提供了他們急需的法律幫助,「學訟者不可勝數」一句道出了鄧析的行為在民眾中所受歡迎的程度,同時也為我們解釋古代的訟師在官方的打擊和道德的譴責之下仍不曾滅跡這一奇特現象提供了令人深思的材料。 訴訟的關鍵在於分辯是非曲直,但是非曲直的標准卻因人而異,官與民的標准往往大相徑庭,而史家之言則難免受正統所左右,故所謂「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恐怕只能說明鄧析的辯駁之才,而決不應以此為據,認定鄧析是故意顛倒是非。顯而易見的是,在春秋時期,政治及法律都具有專制的性質,鄧析以民間人士的身份參與訴訟,絕無骯臟靠歪曲是非的手段來控制訴訟勝敗的可能。他之所以「所欲勝,因勝;所欲敗,因敗」,恐怕根本的原因在於他一方面對法律了如指掌(他個人曾編過刑書),另一方面又能言善辯,是一位雄辯家,「操兩可之說,設無究之詞」,且他的善辯又非狡言詭辯,《荀子》中就稱鄧析之說謊「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這才達到了駕駛訴訟勝敗的境界。 《呂氏春秋/離謂》有段記載十足反遇了鄧析作為訴師的才識和機智: 湖水甚大,鄭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請贖之,其人求金甚多,鄧析日:「安之。人必莫之賣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鄧析,鄧析之答之曰:「安之。此必無所更買矣。」 一件事情,從不同的立場了發,都能抓住雙方的要害,這正好是「操兩可之說」的注腳,也是訟師據謀生的基本功。或許有人會從道德與人情的角度對鄧析的行為提出非議,但我們也不要

⑩ 關於中國的法律歷程或法律體系

太誇張了吧?這個題目夠做書的吧!
奴隸製法律
1)夏 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律,神權色彩濃厚
2)商 主要源於夏法,又發展了夏法,刑法發達
3)西周 中國古代奴隸製法律的高度全盛時期,神權色彩漸為隱退,出現了最早的民本與慎刑思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全面發展。
4)春秋 奴隸製法律走向衰落,出現兩大學術流派法家與儒家。第一批成文法公布
封建製法律
1)戰國 法家思想佔主要地位
2)秦朝 法家思想進一步完善,同時將重刑思想推向及至
3)漢朝 初期採用黃老思想,西漢中期採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漢承秦制,儒家思想滲透法律春秋決獄、引經注律
4)三國兩晉南北朝 中國法律在此有延續性,並有重大突破。
5)隋唐 中國封建法律的全盛時期,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立法技術高度完善「儒法合流」,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
6)宋朝 程朱理學,嚴刑「存天理,滅人慾」,法律走向殘酷,最殘酷的生命刑凌遲刑出現。
7)元朝 民族分治「屬人主義」
8)明朝 立法:繼承程朱理學,法律進一步殘酷化,出現廷杖制度。司法:會審制度形成,從唐朝出現,合議制代替獨任職,九卿圓審
9)承襲明制
中國近代法律——西學東漸,中西合壁(法律移植)
1)清末變法修律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開端。中華法系解體。立憲,修律,諸法合體
2)南京臨時政府 倡導天賦人權、人人平等、三權分立憲法性文件,體現男女平等、除舊革新的法令文件
3)北洋軍閥 繼續推進法律的近代化
4)國民政府統治時期1927-49 完整的實現了西方法律在中國的移植。六法全書的頒布繼承於法國,進一步向大陸法系靠攏,現在台灣適用。
5)革命根據地1927-49 沒有借鑒西方,體現中國共產黨的基本主張,提倡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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