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古代依法治國的典型事例
1、商鞅變法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封建化變法改革運動,順應了封建歷史發展的潮流,推動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通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為以後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申不害提出,韓非加以發展的「術治」
術治的中心思想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韓非子·定法》)。他們認為「法」是公開的,「術」則是藏在君主心中、暗自運用的,君主掌握這種統治術,就可使「群臣守職,百官有常」,鞏固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這是保證「法」的實施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3、道家思想的「無為而治」
無為而治是道家的治國策略,所以治國是無為而治的第一應用。為了貫徹無為而治的方針 ,各級政府官員既要拋棄各種政績主義和形式主義,也要拋棄「為人民謀幸福「、「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等仁政理念。
寬刑簡政、輕徭薄賦、與民休戚,盡量靠萬民的自為無為無不為,靠萬民的自治無治無不治,自己做好必要的服務工作即可;同時有所為有所不為,充分信任和依靠下屬,讓下屬去完成各項工作,自已主要做好識人用人的工作。
(1)中國法治的歷史擴展閱讀:
早在公元前七世紀左右,管仲為齊國相,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他說:「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字里行間充滿了對法治的信心。他憑借「以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使齊國大治,「九合諸侯一匡天下」。
管仲不僅強調「以法治國」,同時也注意建設道德體系,使法治與道德教化相結合。他以「禮義廉恥」為最基本的道德規范體系,並且上升到關系國家存亡的地位,他說:「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從管仲起,到韓非綜合法家思想提出「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歷時已數百年。在這期間,法家的思想不斷得到充實和發展,成為先秦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學。
網路-商鞅變法
網路-無為而治
網路-術治
『貳』 為什麼說中國法治有4000年的歷史
中國的法制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充實著稱於世。
最早記載中國法制內容的是夏、商、周:時期的古籍《尚書》。最先使用「法制」一詞的是春秋時期的史籍《左傳》和《國語》。
中國法律起源於傳說時代,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形成發展過程。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徑有二:一是自黃帝時便日益頻繁的部落戰爭,導致了「刑」的出現,即古人所言「刑出於兵」。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為後盾的「法」是後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時期的庄嚴的祭禮導致了「禮」的形成與發展。這種以神權為後盾的「法」,其內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國家的典章、家族的規約、民間的習俗,也包括了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追求,是中國古代法的精神與核心之所在。
中國法律在形成時,特色已然形成。源於戰爭的刑,格外重視法的威懾力,手段也極為殘酷;源於祭祀的禮,則帶有濃厚的血緣親情,手段也較為溫和,融殘忍與溫情為一體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國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國家就要有法律。伴隨著夏王朝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夏朝奴隸製法律也就應運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與軍事活動有關,與刑罰有著密切的聯系。古代有「刑起於兵」和「兵刑同制」之說。「刑起於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說法律的起源與戰爭有關。「
習慣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出現了制定法,「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是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基本內容如下:
(-)墨、劓、臏、宮、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規范
夏刑三千條,因史料缺乏,已難考證,只從片斷記載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賊」。《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雲:昏、墨、賊,殺。」昏是「惡而掠美」,墨是「貪以敗官」,賊是「殺人不忌」。即搶劫罪、貪污罪、故意殺人罪,昏、墨、賦三罪,都依法當殺。
2.不孝罪。《學經•五刑章》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隸制國家,民族血緣觀念還相當濃厚,崇拜祖先神是人們共同遵守的重要習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隸主階級看來,不孝會影響家庭和社會的安定。不忠會危及奴隸主階級政權的鞏固。所以,不孝罪也是處死刑。
3.「威悔五行,怠棄三正」。《尚書•甘暫》記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這是夏啟在甘地發兵時宣布有扈氏犯的兩條大罪。鄭玄註:「五刑,四時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謂「四時」,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釋。所謂「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啟是有道之國君,執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亂反對啟,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稱官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職稱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副職稱三少:少師、少傅、少保。)「怠棄」,即怠慢放棄,不服從的意思。不服從夏啟的官吏,就是不從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謀逆罪,故「天用剿絕其命。」
4.「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尚書•胤征》引夏之《政典》說:*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天時,就是根據歷象之法,對四時節氣,弦、望、晦、溯之計算對節氣進行簡單的講解。孔子說:禹「致孝乎鬼神」、「盡力平溝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視農業生產。祭祀鬼神和農田耕種都要求准確地掌握時辰、季節和氣象的變化,早於天時或者晚於天時,都殺無赦。
(三)民事、經濟法律規范
1.關於徵收田賦和奪貢的法令。《左傳•哀公七年》說:「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這說明夏朝對被征服的遠方氏族部落的稅收,是採取掠奪貢物的辦法。據《禹貢》記載,夏朝直接統治的區域,實行「咸則王壤,成賦中邦。」即根據土地的肥瘠分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徵收貢賦。《孟子•滕文公》有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記載。
2.關於保護森林和水產資源的法令。據《逸周書》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樹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撈魚鱉,保護森林,保護水產資源。
3.婚姻與繼承製度。從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里,詳細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緣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經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終弟及、父死子繼的王位世襲制。
(四)軍事法律規范
《尚書•甘誓》記載著啟伐有扈氏時的軍令:「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本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用厚賞重罰激勵和強迫作戰者,服從命令,勇敢殺敵行軍打仗,執行任務時,要求步調一致,嚴守紀律,足見其軍法十分森嚴。
(五)刑事政策和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據《尚書•大禹謨》記載,皋陶曾對舜說:「帝德罔愆(QIANG過失),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罪弗及嗣,賞延於世,宥(YOU)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震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所謂「罰弗及嗣」。即罪責自負施用刑罰僅限本人,不株連子孫。「賞延於世」,賞功要世代不遺。「宥過無大」,過失犯罪,罪雖大,後果嚴重,也可寬宥,從輕處罰。「刑故無小」,故意犯罪,罪雖小,後果不重,也要處刑,不得寬免。「罪疑惟輕」,犯罪事實不清,凡有疑問的,處刑要從輕。「功疑惟重」,對有功者,雖有疑問,也要重賞。「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寧肯不按常規辦事,也不能錯殺無罪的人。又據《尚書•胤征》記載,胤侯出征羲和時,對其部眾說。「奸厥渠魁,脅不罔問。」意思是滅其首罪,脅從不問。這些刑事政策和原則,體現了區別對待和謹慎用刑的思想,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夏朝作為早期奴隸制社會,階級斗爭尚不甚尖銳的特點,對於後世也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六)贖刑
贖刑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的贖罪與賠償,最早見於古籍的是《尚書•舜典》記載的「金作贖刑」,即以銅贖罪。《史記•平準書》司馬貞《索引》引《尚書大傳》說:「夏後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饌與撰同,六兩為一饌。《路史•後記》也說。「夏後氏罪疑惟輕,死者千饌*,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書•呂刑•書序》說:「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呂候多照夏代的贖刑。制定西周的贖刑。既然是「訓夏贖刑」,就說明夏朝已經有了贖刑,並為後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權法思想占據主導地位,用「天討」與「天罰」來證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加強其威懾力.
主要法律:《湯刑》、《官刑》、「民居」之法、車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時期法律概況(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導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是在夏、商兩代「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理論。它除了繼續強調天命外,還對統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罰」實際上就是強調將道德教化與刑罰相結合,即統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眾,使天下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審慎、寬緩。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國家和社會最高權力的周天子為核心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的、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徵是:(1)嫡長子繼承;(2)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3)各級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家國同構」。
3.法律形式
(1)經「周公制禮」後,「禮」成為法律規范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呂刑」,又稱「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記載的周朝的較完整的刑書,是定罪科刑的依據;(4)「遺訓」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規則、習慣。
(二)禮與刑的關系
1.「禮」的淵源與發展
「禮」最早源於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夏商時代已經存在作為言行規范的「禮」,西周初年「周公制禮」,形成一個龐大的「禮治」體系。夏、商、周的禮制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淵源關系。
2.周禮的性質
周禮具備現代社會關於「法」的構成要素所必需的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具有法的性質,在國家及社會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倫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發揮著廣泛的調節作用。
3.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范。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禮」是積極主動的規范,是禁惡於未然,「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於已然的制裁。「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項法律原則。「禮不下庶人」並非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而是強調「禮」是有等級、有差別的,不同等級之間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並非說大夫以上貴族的犯罪絕對不會適用刑罰,而是指其在一般情況下會受到程度不同的優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弒其君;(4)殺越人於貨;(5)群飲;(6)違背盟誓;(7)失農時。
2.主要刑罰
(1)主體刑罰體系仍為夏、商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於監獄之內並使之服勞役,是中國有期徒刑的開端;(3)「嘉石之制」:將輕微犯罪的人束縛手腳,坐於「嘉石」之上思索,然後在司空的管轄下勞役一段時間後釋放,是一種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贖刑:用一定數量的財物來折抵刑罰,周穆王呂侯進行法律改革後完備;(5)流刑:大多數時候僅適用於少數上層貴族。
3.主要刑法原則
(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3)罪疑從輕、從赦;(4)寬嚴適中。
4.刑事政策
「刑罰世輕世重」,即根據具體政治情況、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刑罰的寬嚴輕重,其標準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屬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包括作為物產的奴隸均屬私有。西周中後期出現土地的私人所有權;(2)西周已有「債」的稱謂,出現了因契約和因侵權以及損害賠償而產生的債,(3)民事契約有「質劑」、「傅別」兩種,前者用於買賣關系,後者用於借貸關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3)解除婚姻的條件與限制:「七出三不去」,決定權掌握在男方家長手中。
3.繼承製度
實行嫡長子繼承的宗祧繼承製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繼承,財產繼承附屬於內。嫡長子繼承對整個家族的統治,包括對其成員的領導權與其財產的支配權。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周王掌握最高審判權與裁決權;(2)中央司法官員為大司寇,為「六卿」之一,其屬官為小司寇;(3)各級封建領主在其領地內擁有獨立的司法權。
2.主要訴訟制度
(1)區分民事為「訟」,刑事為「獄」;(2)以當事人或受害人自訴為主,繳納「束矢」、「鈞金」作為訴訟費,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長;(3)以「五聽」審案: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4)重視圖比、傅別、約劑及盟誓等證據;(5)建立「讀鞫」、「乞鞫」制度,判決當眾宣布,當事人可以要求重審;(6)嚴懲司法官員的「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化
1.社會的發展與變化
(1)鐵制農具得到應用,牛耕出現,生產力得到極大發展,井田制遭到破壞;(2)郡縣製取代分封制;(3)以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制開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動
(1)各國立法:公元前621年,晉國執政趙盾(趙宣子)制事典,新興地主階級用其作為鎮壓舊貴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大臣趙鞅、荀寅將其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鄭國子產鑄刑書,遭到以叔向為代表的晉國舊貴族的反對;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時,遭到孔丘的強烈反對。
3.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隸主舊貴族的特權,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壁壘,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建立。它標志著奴隸製法制的瓦解、封建製法制的建立,成為秦漢以降歷代封建法制的濫觴。它有利於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為中華法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戰國時期法律的發展
1.各國的變法與立法運動
(1)魏國李悝的新政:盡地力之教;善平糴;制定《法經》;(2)商鞅相秦後,分別於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發布變法令進行變法,是戰國時期各國最徹底的變法;(3)楚國吳起的變法:逐漸廢除奴隸主貴族特權;「明法審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導思想
(1)不別親疏,不分貴賤,一斷於法;(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3)輕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經》
1.《法經》的主要內容
(1)《法經》分列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典體系初備;(2)明確宣布「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打擊重點直指反抗專制統治的行為;(3)保護君主專制,維護等級特權。
2.《法經》的歷史意義
《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在當時即產生了巨大影響,為封建經濟政治體制的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對後世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建立了後來歷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之一。
(四)商鞅變法
1.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土地私有;(4)獎勵軍功,獎勵耕織;(5)獎勵告奸,什伍連坐;(6)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
2.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使秦國大治,推動了秦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各個方面的發展,為秦國打敗其他各國、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專制國家奠定了基礎。
秦代法律制度
(一)統一後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王朝。由於秦王朝存續時間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們研究秦代法制,還必須綜合秦統一之前的秦國法制情況。
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其一是法家傳統的重刑主義理論(法網嚴密、輕罪重罰);其二是統一法律(「法令由一統」)。秦代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實行一統。在政治體制上,秦代在中央設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設諸卿,各司其職;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在經濟方面,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並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統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條文,是國家正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簡中有《封診式》,是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及審訊等程序的司法規則和文書程式。(4)法律答問:是官方以答問形式對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釋,它也是當時司法審判的參考依據。本章絕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簡中的《法律答問》。(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僅限於發布者職權所轄的特定地區范圍之內。(6)程:即章程、規章,是對有關部門和具體事項的細則規定。(7)課:是關於檢驗、考核、督課工作人員的專門法規。(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簡《法律答問》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說明秦代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律文之外可茲援引的審判依據。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問》、《盜律》、《賊律》、《捕亡律》、《捕盜律》等。秦律規定的主要罪名有盜竊罪、賊殺傷罪、誹謗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罰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體刑、勞役刑、恥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內的刑罰體系,對後世刑制有較大影響。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嚴的犯罪,如:賊盜、誹謗、妖言、不忠、謀反等。
危害統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書、賊殺傷、斗殺傷等。
思想言論方面的犯罪,如:偶語詩書、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權的犯罪,如:盜徙封、盜竊等。
逃避賦稅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戶、匿田、失期、乏徭等。
軍事上的犯罪,如:降敵、譽敵、不得、不能死等。
官員的職務犯罪,如:犯令、廢令、不勝任、不廉、不直、縱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棄子逃嫁、棄妻不書、不孝等。
②刑罰: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執行死刑的方式多達二十餘種,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殺、具五刑、車裂等等。
身體刑,即肉刑。秦代繼續沿用奴隸制時期的墨(黥)、劓、剕、宮、笞,並把肉刑與勞役刑結合起來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勞役刑,即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於後世的徒刑。
財產刑又分為幾種:貲,是判處犯人繳納財物或以勞役作為抵償的刑罰;贖,是允許犯人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代替已經判處的刑罰。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奪爵」、「廢」等。
流放刑,在秦代稱為「遷」。
恥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徵肉刑的刑罰。「髡」是剃去頭發和鬢須,「耐」是只剃鬢須。恥辱刑也常常與勞役刑並用,如「耐為城旦」等等。
(2)關於職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簡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內容,尤其是對於職官的管理,更是細密嚴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選、調用、考察等各個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
關於農業和土地管理,見於《墾草令》、《田律》。
關於畜牧業與牛馬的管理,見於《廄苑律》、《牛羊課》。
關於手工業的管理,見於《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關於糧草與府藏,見於《倉律》、《藏律》。
關於貨幣交易,見於《金布律》。
關於關市、貿易,見於《關市律》。
(4)關於軍事方面的法律
關於軍功與封爵的《軍爵律》、《中勞律》。
關於邊防時宜的《戍律》、《敦表律》。
(5)關於司法行政與刑獄方面的法律。這類法規見於《尉雜律》、《封診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體系的建立,不僅表現在組織上配備了一套官吏,同時還表現在建立了一套偵查破案、審訊判決的訴訟制度。秦簡《封診式》中的「治獄」、「訊獄」指明了一般原則和其他式例。
2.主要訴訟制度
(1)訴訟的提出
秦代的訴訟案件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方式向司法機關告訴:
①官訴,即官吏糾舉,類似於現代的公訴。
②舉發,即個人向司法機關檢舉、控告,提出訴訟。
(2)案件的審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雙方到庭、訊問、調查、作審訊記錄等主要內容。
3.監獄管理制度
秦代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嚴密的監獄管理制度。例如:對囚犯飲食、衣著的供應標准和服勞役辦法等等都有規定;還形成了一種利用輕罪刑徒來監領重罪刑徒的管理辦法。
4.監察制度
秦已創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為官署,以御史大夫為官長,對地方則派遣監御史。
漢朝後,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礎上改進完善。
『叄』 中國歷史上哪個朝代法治最健全
現在這個階段、相較於過去法制更為健全。
也就是改革開放以後到現版在的這個階段、它是隨著社會權發展階段一點一點去補充的。
過去各個朝代只有刑法、也就是俗稱的律法。一般適用於民間的都沒有詳細的立法、比如民法、婚姻法等等這些、在古代都沒有。古代對於民間的各種糾紛主要依靠傳統的禮制、以及大的宗族祠堂來解決。但都算不得完善、相反還有很多弊端。
法治健全不健全、要看社會發展階段。
古代再強盛的王朝、也仍舊是處於農業文明、生產資料和產業結構都比較單一。健全也只能是相對於當時來看的。
但健全不能單一的去看有多少項目來衡量、關鍵還要看是否合理。
比如宋朝的不殺文人士大夫、高薪厚祿。和明朝的舉凡貪污白銀六十兩以上者、 剝皮實草 。就都過於極端、非常不合理。前者雖然尊重讀書人、但也確實把讀書人都給慣壞了、覺得自己高人一等。後者則完全把人們逼到了一個對立面。
但是否合理、也不是簡單的非黑即白。因為人類社會是非常復雜的、不會像一盤棋那樣好控制好擺弄。這個是否合理的關鍵、是利與弊的、大局觀的衡量。
『肆』 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與特點
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有識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夢想。但是,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相嫁接,更與集權政體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抵晤,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幾經磨難,屢遭挫折。黨的十一屆三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與現實,並將法治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層次地建構現代法治的制度結構與觀念體系。認真分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和特徵,有助於認識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建設道路問題。
一、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背景
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當時的中國面臨著國內外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決定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徵。
1.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礎性變革
中國是一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後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煥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遏制了現代社會建立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此時的西方國家,則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周邊國家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的階段,從而對我國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不僅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經濟的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內核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經濟上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派生平等觀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實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現實基礎。」⑴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壓抑了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以行政指令連接起來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既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件。
2.改革傳統的人治型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父為家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隨君出」等已經形成了傳統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制理論,無論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一例外都主張君權至上,其理論的中心就是論證如何治民,維護封建統治,鞏固君主萬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了七年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短暫時期後,就長期按照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與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體制和法制建設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論和制度,而對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思想始終未進行有效的清算,使個人專制、權力集中、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並沿用下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極濃的政治體制。
這種人治型政治體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二十多年來一系列重大決策的失誤。誠如鄧小平所言:「我們過去所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現代化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一個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都要求有一個安定團結、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改革是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過程,體制的轉換導致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在原有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隨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從而引起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得不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節和處理,在一些地區、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激化,破壞社會的穩定。
法制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則下去思考和行為的社會秩序狀態,同時,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也是從制度層面上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既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又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麼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保持社會的穩定,這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建制設。中國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所面臨的是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殘缺不全,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一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付諸闕如;司法體制遭到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辯護制度、律師制度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現代法治觀念十分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性都喪失了信心。
二、法制現代化道路的中國特色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徵,認識這些特徵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發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導性。一個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發生於20世紀最後20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為艱巨。這就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從而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帶有政府主導性。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並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政府主導性,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的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集權、擴大權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一個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來實現。因此,黨和政府行為法治化,領導行為法治化,當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性。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帶有階段性。
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制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人不是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⑶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運用法律機制,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行使,把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制約機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一切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這樣一種法治狀況,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為此而作出了艱辛的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無可選擇地將社會政治穩定前提下的經濟快速發展確定為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能否迅速地將經濟發展起來,使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綜合國力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已經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公民權尤其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全面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足溫飽的物質生活水平,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不可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⑸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的社會急劇變化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民眾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過程還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影響與滲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著「民主」與「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一開始就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定位於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則會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的趕超計劃也會毀於一旦。因此,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在當今國際國內特殊環境下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即首先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穩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事物作為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的肯定關系或否定關系。凡是對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有助於實現目標的東西,就是有價值的,反之就是無價值的。法制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也有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一般說來,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重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和其基本國情基礎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現為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合理解決。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制化應當把盡快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成為評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標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一方面,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經濟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一個價值取向乃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從其誕生時起,就同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正義所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權利等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也就自然構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正義具體表現為: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⑺因此,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將關注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問題作為自己的根本的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法律法規和保護弱者群體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控職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與實現的平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在目前經濟政治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正。
當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在普遍貧窮的社會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發展經濟成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公正會帶來民心的歸附和政治的穩定,但是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反映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而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過程的非協調性。法制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一方面帶有政府主導性,另一方面,它是作為最強音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種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帶有強烈的功利性。因而,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非協調性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內,我國的立法已走過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輕畸重現象嚴重。在立法與執法和司法的關繫上,集中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貪贓枉法現象嚴重,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之間出現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繫上,表現為立法超前,基礎和手段不足。許多法律制定出來,卻沒有或缺乏實施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沒有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因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置半虛置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於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狀態: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談的法治是指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些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治」就是規規矩矩的守法,不犯法。這樣一種復雜的觀念狀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尚不像經濟現代化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了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的非協調性,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急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規律性特徵。它是經濟上的不成熟(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同時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變革,已經成為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然帶有自己的特徵。認識這些特徵的目的,在於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進程中的成績與不足,既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義,又可以喚起由人治走向法治這一艱難進程中消極主義者的信心。
注釋:
*楊亞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憲法、行政法。
陳曉玉,1955年――,河北師范大學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黨的建設。
⑴《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頁
⑵《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93頁
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頁
⑷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第135頁,群眾出版社,1995年
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頁
⑹《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16頁
⑺同上,第110——111頁
『伍』 簡述建國之後中國依法治國的歷程
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版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權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陸』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柒』 中國法制歷史經過了多少年沒有中斷的發展過程
中國是在世界上來法制文明發達最早的自國家之一,如果從夏朝算起來,已經有了4000多年的法制文明的歷史,就法律的歷史而言,不僅是經歷了4000多年的發展歷史的過程,而且一直沒有中斷過,中國法律的歷史從未中斷過,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很少有的,其他文明古國,他們的法律歷史都曾經有過中斷,由於中國法律的歷史沒有中斷,而又經歷了4000多年發展的過程,所以它有著完整的系統性、完整性,還有內在的聯系性、嚴格的清晰性。
『捌』 中國法治與德治的歷史與現實是什麼
豎立法治與德治的歷史,當然法律法規治理的好,自然道德方面也會跟著提版高,權如果相反那就是可能會非常背道而馳呢?所以現實是無法接受的,只有法治和德治都落實到實處才有美好的社會風氣,各方面才可以勝利下去的美好每天如此,非常理想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