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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鄉村治理

發布時間:2021-02-09 14:03:08

『壹』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民主政治內容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民主政治在新的體制框架內已然走過30 年,對這30 年來中國農村民主政治歷程作一總結,從它演進的軌跡中找出某些階段性特徵和由此構成的歷史邏輯關系,對找准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的突破方向,切實推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事業,必將是一種有意義的努力和嘗試。

一、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軌跡

要了解改革開放以後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軌跡,我們就不得不關注村民自治的發展軌跡。雖然就村民自治的原生態而言,村民自治是農民出於社會管理而自發形成的一種自我組織,但從其產生後不久,它就成了國家運作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載體。所以,回顧與梳理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歷程,就必須以村民自治為原點、以現代國家和鄉村社會為兩個支點建構其分析框架。為此,我們從三個階段展開追溯:

第一,民主治理路徑的初步自探階段。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我國過去的人民公社體制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它不僅無法繼續承擔整合農村社會的作用,而且「無法容忍新興的社會力量」 ,並在客觀上使農村一些社隊基層組織處於渙散,甚至癱瘓、半癱瘓狀態。為此,出於社會治理的需要,廣西壯族自治區羅城縣和宜山縣的一些村,自發地把農民組織起來,創立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雖然當時他們創建村民委員會僅僅是為了使農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問題得到解決,但這一新生事物一經產生就因其較強的適應性和創造性而很快在其他農村地區蔓延開來。這一農民自發創造的管理機制也引起了當時主管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的重視,並肯定了人民在組建村級管理組織時的自主權、選舉權等。「村民自治的最大特點就是自組織,它來自於鄉村社會內部,是一種群眾性的自我整合。這種整合所產生的後果首先就在於建構農民的主體性,農民在自我整合中是'自治者',而不是'他治者'。」當然,由於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傳統,農民對民主的學習、理解和接受還有一個過程,同時,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化治理機制,還需要與政權和政黨治理機制相互對接和磨合。所以,在相當長時間內,村民自治制度並沒有承擔起國家所期望的民主功能,而是出現了各行其是、甚至扭曲村民自治原則精神的狀況。這一現狀實際上給中國民主化進程提出了新的命題,即農村原生民主是自發的、樸素的,它要想承擔起農村民主政治載體的使命,完成自發性民主到制度性民主的轉型,還需要國家的動員、推動,需要國家制度建構,使鄉村民主進入到制度建設的軌道。

第二,國家關注、動員和推進階段。促使農村自發民主進入國家關注、動員和推進階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所說的農村自發性民主向制度性民主轉型需要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外,還因為改革開放後農村政治自發演繹格局需要國家重塑與農民的關系,並在鄉村重建合法性基礎,以此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整合。這一階段最典型的表現就是:隨著1987 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的通過,農村自發的「草根民主」逐漸納入國家規劃的軌道,村民自治活動也從自發狀態逐漸獲得了應有的體制地位、社會利益與經濟支持。在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關注、動員和示範下,村委會選舉中規范化程度有所提高,競爭性也逐漸加大。但這一階段取得的預想效果是有限的,一方面,這一時期國家的關注基本上還是停留在觀望、試驗或僅僅是重塑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嘗試階段,在政策上還基本上是放任式的;另一方面,制度文本與實踐對接產生了困難,一些原則性規定很難把握,也難以操作,同時一種制度從文本層面順利地走到實踐層面,其間還涉及利益的較量、心理層面的認知及諸多環節的完善。諸如此類因素,不僅沒有引導農村民主政治順利進入國家民主政治整體框架中,還造成了億萬農民群眾經濟上和政治上雙重貧困現象的出現。這種現狀,需要國家重新思考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進路。

第三,國家規范和農村基層民主深入發展階段。20 世紀80 年代末至90 年代末的10 年中,農村民主政治進程何以會經歷上述所分析的陣痛,實際上很大程度上與國家沒有有效地找到與農村自發民主的結合點有關。所以,針對村民自治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十五大精神,總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實施10 年來的經驗,於1998 年11 月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部法律的通過,標志著中國的村民自治進入到一個國家整體謀劃和深入推進的全新階段,村民自治在國家整個民主政治發展戰略中也獲得了應有的地位。1998 年之後,國家又根據實際情況,以不同的形式發布文件來引導村民自治的發展。2007 年黨的十七大更是將基層民主當作人民民主的基礎性工程提了出來。這些都是國家對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實踐需要作出的與時俱進的回應。

二、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特徵

結合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軌跡來看,農村政治格局基本形成了「鄉政村治」,與這一格局形成過程相伴隨的是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特點的顯現化。

第一,國家與農村社會治理邊界的日趨明確化。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體制基本上是全能主義的統治模式,國家通過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壟斷了農村社會幾乎全部的資源,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也成了社會資源與權力的再分配系統,這一切都使農村社會失去了應有的自治發展空間。1978 年,改革開放的序幕首先在農村拉開,「政社合一」的生產大隊的管理模式逐步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代替,農村漸漸形成了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農民經濟,隨之而來的變動就是農民身份制約束的放鬆和農民流動性的增加,農民逐步突破傳統行政網路結構的束縛和傳統自然經濟與村莊的界限,通過打工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這一現狀表明,改革開放前國家強有力的政治整合方式已經走向解體,國家與鄉村社會出現明顯分野,其特徵就是國家不再以全能主義姿態具體管理農村的一切活動,國家行政權力逐步上收至鄉鎮;鄉鎮以下的村莊基層組織不再是政社合一的國家政權的直接延伸部分,不再擁有對農村社會生活的強制性干預能力,不再像以前那樣承擔國家在農村社會的具體管理職能,對農民生活的介入程度及其對鄉村社區運轉的調控能力相比從前也大為減弱。農村社會開始從國家行政網路為主導的群體社會向獨立的個人為基礎的社會轉變,這一切變化就表現為農村「鄉政村治」治理體制的實行,即通過建立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村民自治,由群眾性自治組織行使本村范圍內的各項自治權。這一切改變又因為1998 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而獲得了法律上的認可。從此,國家與社會有了明確的作用邊界,農村社會也有了從法理上抗爭國家習慣性行政入侵的依據。與這一變化同步進行的是人民公社體制下高度同質性和均等性的社會平衡被打破,農民在謀生手段、經濟水平、社會經驗、價值理念、個體心理等方面也日益呈現出多元化特徵,一種以契治理與善治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論析約型、自治型為主並兼以治理協作型的農村管理模式逐步形成。

第二,農民作為政治權利主體身份的漸趨明朗化。在中國政治文化傳統中,對大多數中國農民來說,其政治行動的價值評判標准主要是國家、集體和家庭為本位的政治價值觀和政治利益觀,每一個具體的個人都不是政治關系的權利主體,沒有獨立的人格,只能依附於一定的家庭、家族或一定的行政體系來履行參與角色。「中國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個人永遠不被發現這一點上。一個人簡直沒有站在自己立場說話機會,多少感情要求被壓抑,被抹殺。」③在實行分戶經營和自由流動後,村民對土地的依附性和對行政的依附性被打破,開始以獨立的「個人」身份進入農村政治領域。「和諧社會」的理念和市場經濟帶來的平等、競爭、合作的價值觀念以及對追求個人利益合理性的承認,又帶來了個人理性精神和平等精神的發展。這一切都使農民對自身政治權利主體身份的認識日趨明朗化,而這正是農村社會民主政治建設得以開展並進一步推進的重要條件。

第三,政治權威合法性來源的逐步法理化。關於合法性來源,馬克斯·韋伯曾從經驗分析出發,提出三種純粹的合法性統治類型:法理型統治、傳統型統治和魅力型統治。④按照這一分類來看這一時期的農村權威合法性基礎,可以發現其基本上是屬於法理型的。所謂法理性,就是指人民通過選舉進行直接授權的方式來形成權威的合法性。在中國,村民自治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由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選舉村委會主任,並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方式來決定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由此可見,在農村政治領域,隨著傳統和超凡魅力為基礎的合法性證明手段的大幅度衰落,政治體系實際作為的重要意義開始凸顯,即它是否代表了公眾的利益和願望,是否為公民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政治產品。正是為滿足這個要求,民主在農村政治制度的眾多安排中脫穎而出,使村民可以藉助法律的規定,通過選舉的方式,定期挑選符合標準的農村代理人,並能正常撤換偏離要求的代理人,以保證農村公共利益的實現。由此開始,村幹部的合法性基礎與權力授權來源發生了由上至下的轉變,法律上主權在民的原則使廣大農民在選擇自己的治理組織上有了實質意義上的主動權。

農村民主政治變化所呈現出的這些特徵,都帶有明顯的過程性,而且所有這些都是以陣變式方式體現的,這也就是俞可平教授所講的增量民主之路。

三、農村民主政治發展啟示

在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的這30 年中,留下了足夠多的經驗和教訓供研究者去研究,撇開眾多的分歧和差異,我們可以繼續沿著上文的分析路徑總結出三點啟示。

第一,農村自身邏輯的持續演繹。在農村民主政治進程中,農村社會自身的歷史變遷構成了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的邏輯起點和前提條件。農村民主政治的發端本身就是農村政治對20 世紀80 年代初農村社會變遷的主動回應,而村民自治就是其重要的出場路徑。自中國第一批村民委員會組織產生起,村民自治就逐步被賦予了農村民主政治實現載體的責任。例如,1987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開宗明義地規定,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是促進農村基層社會民主的發展。而村民自治之所以能承載起推行農村民主政治的功能,並有這樣的發展,其重要原因就是這一載體本身與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社會變遷相契合。實行家庭承包制後,農民有了人身自由,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相對獨立的利益,而人身自由、自主產權、利益分化正是民主得以產生和賴以運作的基本條件。所以,在民主的最初需求產生後,尋求運作民主載體的任務也就被推上了歷史的前沿地位。而村民委員會這一原本為尋求社區安全而建立的自治組織方式則因為它是群眾自治組織而不是官方組織,因為它是通過群眾參與的民主方式加以建立的,自然就承擔起推行民主的重任。由此我們不難得出啟示:中國農村的民主化進程必須充分考慮自身的成長邏輯,而這種邏輯起點也只有從民眾的需求中才能找到,離開這一點,民主便缺乏強大的生命力。

第二,政府自上而下的推進效應。農村民主政治自下而上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治體系作出的自上而下的主動回應和整體謀劃,離不開相應的國家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為其提供政治依託。這是因為:首先,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分化,大眾要求參與政治的願望必然愈來愈強烈,如果不對政治參與加以制度化,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使大眾參與控制在有序的范圍內,突然爆發的政治參與將會導致較大的政治危機;其次,在一個億萬農民處於分散孤立的狀態下,沒有政府的有效領導和組織及行政法律的干預,民主也不可能進入農民的實際生活。為此,1989 年後,中共中央就開始有意識地把政體改革的著力點放在基層,希望從村民自治進行突破。國家希望在不斷使村民自治制度化、法律化的過程中,逐步啟動農民的民主意識,提高農民的民主參政能力,發展農村政治民主。當然,政府作用的發揮也不是專斷的,它是以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為前提的。其作用軌跡就是:黨和政府不斷研究基層民主發展中的問題,出台推進基層民主深入發展的政策主張,主導基層民主發展的進程和速度,並在此基礎上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的有序參與和自發創造。所以,堅持黨和政府在主導農村民主政治進程中歷史主動性和積極推動性作用的發揮,是對國家在後發現代化民主政治進程中作用進行學理性思考的結果。

第三,學者基於鄉村主位的學術思考。學者對農村民主政治理論本身及其制度框架理性化的建構,也是中國農村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留下的重要啟示。應該說,近幾年隨著村民自治的民主潛在價值被發現,以村民自治為載體的農村民主政治發展和民主政治研究越來越成為各學科眾多學者爭相談論的中心話語。雖然對農村民主政治發展問題的研究,學術界尚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爭議,但這些爭議如果撇開具體的分析,就其學術價值來看,不管是肯定性的評價,還是一些疑問,對今天的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都是非常寶貴的。只有承認這一點,學術界的研究和基層探索才能更健康地發展,這樣一種多元化的探索才可以最終給決策者提供有效的政策咨詢。

當然,學術界的研究也有不足之處,其典型的局限就是,農村民主政治研究雖然以基層鄉村為研究基點,但它卻缺少「以農民的眼光看待農民」、「從鄉村研究鄉村」、從農民生活的環境來理解農民政治需求的責任和情懷,這就決定了相當一部分從事村民自治研究的學者實際上很難真正深入農村社會去發現鄉村治理本身的問題,並尋找適應農村政治社會內生需求的發展路徑。當然,越來越多的學者已意識到這一研究視角的不足之處,並進行了相關學術反思,主張基於鄉村主位進行政治思考,從鄉村治理的角度來開展村民自治的研究。

總結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農村民主政治在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走了一條中國式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之路。首先,民主萌芽在中國農村社會最初的自發產生(雖然十分脆弱卻不可或缺) 構成了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的初始動力。其次,國家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的適時跟進是農村民主政治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最後,學者的關注與研究構成了推進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民間力量。

『貳』 如何理解中國古代基層治理的變遷

鄉里制度是農業文明國家形態及其政治體制賴以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清人陸世儀說過: 「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保甲書·廣存》)。 目錄1概念 2鄉里制度的演變 1概念編輯鄉里制度,就是指中國古代縣以下的各級基層行政區劃的制度。 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這是古代中國不同於中世紀西歐的地方。鄉里制度具有宗法性與行政性的高度整合, 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一些特殊性。歷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對全體鄉村居民進行什伍編制為起點,以「什伍相保」、「什伍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的。它是君主專制主義國家政權結構中原基層的行政單位,擁有按比戶口、宣布教化、督催賦稅、攤派力役、維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職權,被稱為「治民之基」(《周書·蘇綽傳》)。 2鄉里制度的演變編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 前後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鄉官制,第二階段為職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國鄉里制度的起源時期,自秦漢以來,鄉里制度經過長期的演變逐步由鄉官制變成職役制,一直到明清兩代。歷朝歷代鄉里制度在名稱上、形式上雖有變革 ,但做為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態是一直沿襲的。 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的演變 [ 作者:趙金 轉貼自:本站原創 點擊數:1745 更新時間:2010-9-28 文章錄入:] 「鄉」本義指方向,在先秦文獻中常被引申為表示某個方向的地域。「里」是人類的聚居地,是人們為了生產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會共同體。鄉、里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基層社會組織,是國家加強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時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階段。它是隨著人類的進化,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及改造而逐漸形成的。這時的村落是人們生活、生產的中心,只具有經濟性質,不具備政治功能。夏商時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村落逐漸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的社會共同體—邑或邑聚。這時的邑或邑聚則具備了政治和經濟的雙重意義。邑聚作為居民的聚居點,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西周時期,小邑聚逐漸發展成「里」。「里」是西周農民的聚居單位,是附著於土地的一種農村社會組織。因每「里」都設有社,故「里」作為一個地方區劃也叫里社或書社。周代宗族裡社的政治、經濟功能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發展,隨著國家機器的強化,其基層行政組織的性質日益明顯。春秋時期,各國在自己的轄區內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統,並都把鄉、里作為國家政權的基層組織。這個時期,由於中央集權的確立和郡縣制的實行,國家通過行政管理、連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強了對鄉、里的統治。戰國時期,鄉、里作為地方基層組織的職能已經基本形成,具有了組織生產、征派徭役、維持治安、鄉里選舉、防災防疫、婚喪祭祖等一系列社會職能。 秦漢時期,鄉、里的政治意義逐漸加大,在國家政權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鄉、里管理體制由鄉、里自治體制、治安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構成。這三者相輔相成,有效的構築了國家在鄉、里統治的基礎。鄉里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則以人口的增減而變更。鄉官主要有三老、嗇夫、游徼、鄉佐;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長、杜宰、里監門等。鄉里治安由亭長、游徼負責,其治安職責有三:一是追捕盜賊,維護治安;二是協助都試;三是調解訴訟。亭作為一個地方行政機構,除亭長外,還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盜等。這個時期,鄉、里的社會職能更加完善,舉凡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鄉里選舉等,無不由其承擔。 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長期分裂,戰爭頻繁,鄉里制度受到嚴重沖擊。人們為了自保避亂,紛紛脫離原來的里伍編制,以宗族或鄉里為基礎,組成了大大小小的塢壁,或稱為塢、村塢、堡、村堡等。塢壁種類復雜,主要有流民塢壁、家族塢壁、豪強塢壁。在塢壁內,塢主的產生有自立和推選兩種形式。一般情況下,豪強塢壁的塢主都是自立,且世代相襲。其他塢壁的塢主一般由推舉產生。塢主行使最高領導權,原來作為聚落首領的里長的功能逐漸淡化了。北魏統一北方後,實行了三長制,使三長取代宗主成為鄉村的領導者。三長制實行以後,村落在維護治安、生活生產和教化整體等方面仍起著重要作用。隨著這些作用的增強,村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逐漸取代了三長下的黨、族、鄰組織,成為獨立的整體單位。自然村設村長、路都、三老等,統稱村司,取代了秦漢時期的里吏。村的社會職能逐漸取代了秦漢以來「里」的職能。 隋的統一,結束了自東晉以來的長期分裂割據局面,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對鄉里體制也進行了改革。規定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伍為閭,閭四為族,皆為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在鄉村事務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里正、黨長。鄉、黨、里構成了隋朝鄉村的政治體系。唐代縣以下的地方基層組織機構是鄉、里、鄰保。一般情況,每里百戶,五里一鄉。里有里正,負責一里之事,里正的職責主要為按比戶口、均田授田、催驅賦役和鄉村治安。里之下設有鄰、保。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保長。 宋朝初期,鄉里制度大體上是後周制度與唐代鄉里制度的延續。但由於長期戰亂對鄉里制度的破壞,鄉村數量減少,使得宋代的鄉里制度與前代又有所不同。從編制上看,唐代「五里一鄉」的狀況已不復存在,而基本上是一鄉一里、鄉里合一,鄉的影響日漸淡化。從里正的職責看,由於鄉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鄉配置的「鄉書手」共同「課督賦稅」。在鄉里合一的情況下,原來只是村落首領的里正成為鄉里合一基層組織的主要首領,鄉職逐漸消失,只有以書算文字工作為職責的鄉書手保留下來,但行政關繫上確隸屬於里正。開寶七年(974年)宋朝又實行「廢鄉分為管」,即廢除鄉級設置,將原來的鄉分為若干「管」。管的行政機構由耆長、戶長和壯丁組成。耆長的職責主要是「管幹鬥打、賊盜、煙火、橋道」等公事;戶長的職責主要是「督課賦稅」;壯丁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州管與州縣間「解送公事」和「承受諸般判狀貼引」。管與里一樣,成為宋代鄉村基層組織。但鄉作為實施國家賦稅稽徵的單項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來,所不同的是鄉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級行政機構,而只是編制戶籍和稽徵賦稅的計算單位和實施單位。 宋朝熙寧新政時期又實施「保甲制度」。規定相鄰十家為一小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無論主戶與客戶,只要家有二丁、年滿十五歲的就編入保甲。保人共同維護保內利益,輪流巡查,共同御賊。同保之內,相互制約,一家犯法,同保連坐。後來保甲制度不斷充實,增加了「捕盜」、「弭盜」的內容,使保甲制度在鄉村統治中的職能更加完備。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國農村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治安網。熙寧新政失敗後,保甲制度並沒有被宋王朝廢止,而是一直延續到南宋。直到南宋滅亡,保甲制度一直是鄉村統治的基層行政制度。只是在南宋時,保甲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鄉與都保從北宋時期的無隸屬關系發展到都保成為鄉以下的一個行政單位,保長的選任由鄉司安排。南宋時期的鄉里管理體制呈鄉—都—保的三級組織系統。 元朝入主中原前,南方在宋朝的統治下實行保甲制度。北方處在金朝的統治下實行坊里制,即農村以鄉、村為編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職。五家為鄰,五鄰為保。村社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元朝建立後,最初承襲金制。至元七年頒布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農村推行村社制,但同時里正、主首也保留了下來。村社是元代社會的基層以自然村落為基礎結成的民間鄉村組織,具有農村民眾互助和政府基層行政組織的雙重性質。規定五十家為一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為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設社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附近村並為一社。村社的職能已有單純的勸農桑向多元發展,如鄉里教化、互助、維護治安、征辦科差等。社長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協助里正處理鄉村事務。這樣,元朝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長為首的鄉里管理組織。 明朝建立後,以人戶為中心建立了鄉、都、圖(里)的地方基層組織。始於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圖代替。都保以地域劃分為主,屬魚鱗圖冊系統。都圖則以人戶劃分為主,屬黃冊里甲系統。圖就是里,每圖或每里之下又置有十甲,因此這種編制被稱為里甲制或圖甲制。規定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甲不足十戶,名半圖。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里長、甲首的職責主要是「催辦錢糧,勾攝公務」。 明朝統治秩序建立後,作為軍事制度的衛所制度在全國各地逐漸推行,凡重要地方設衛,次要地方設所。衛設指揮,所設千戶、百戶,統領本衛所的軍隊。在這種情況下,鄉村社會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明中期以後,衛所制受到破壞,亦兵亦農的鄉兵應運而生,成為鄉村軍事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明代的鄉兵組織,因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呈不同形式,主要有團練、義兵、宗法武裝。它們組成鄉村防禦體系,成為保護鄉里的重要力量。明代的鄉里教育十分發達,官府專門設立了許多鄉村社學對鄉里民眾進行教育。教學內容除識字和一般生活知識、歷史故事外,也灌輸綱常倫理道德觀念,以利於加強對地方的統治。 清代沿襲了宋明時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組織並存是清代鄉里組織的一大特點。清代鄉里組織的構成十分復雜,里社、保甲、宗族組織互相交錯,構築了清代的地方統治基礎。但在清代前期,保甲制不如里社組織重要。攤丁入畝後,人丁編審受到忽視,以里甲控制鄉村戶口的制度被徹底破壞。保甲制逐漸取代了里社制,成為清代後期地方基層組織制度。清代保甲制度規定,每戶發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住,入則稽其所來。十戶立一牌頭,十甲立一保長。月底令保長出具無事甘結,報官備查。甲頭、保長由村莊內村民充當,具有半官半民的身份性質,是國家在基層立言行事的代表。清代保甲組織除延續了宋明時期的加強鄉村治安、承辦公差、鄉村教化的職能外,又增加了賑災救荒的職能。 清代鄉里的宗族組織與里社、保甲組織並存,構成了清代地方基層統治的基礎。每個宗族都有族正或族師、族長,族正在宗教組織處理族內事務上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各宗族都有嚴厲的宗規、族規。鄉紳在宗族組織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政治上,鄉紳是官吏的補充,可參與鄉里管理事務。經濟上,鄉紳享有賦稅和徭役的優免權。另外,鄉紳還是民事糾紛的仲裁者,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有關官吏的司法權。鄉紳成為鄉村社會最活躍的一支力量。清代的宗族組織在鄉村社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範和消弭農民反抗的功能,在經濟上具有催征、賑災濟貧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興辦義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強地方統治的重要力量。

『叄』 概括並評價中國鄉村治理模式的階段性特點

一、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一階段:鄉官制模式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典型形態是鄉里制度,鄉官制是鄉里制度早期的具體形態與模式,這一時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戰國直至隋文帝開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二、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二階段:由鄉里制到保甲制、鄉官制到職役制的模式轉折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二階段是由鄉里制向保甲制、鄉官制到職役制的轉折時期,大致為隋唐兩宋時期,從隋文帝開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
三、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三階段:職役制模式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三階段是從王安石變法至清代,鄉里制度轉變為職役制,治權所代表的官治體制從鄉鎮退縮到縣一級,縣為基層行政組織,縣以下實行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擁有紳權的士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
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其鄉村治理盡管含有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始終沒有發展為真正的鄉村地方自治。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王權的擴張,鄉村社會治理越來越深地受到國家政權的干預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漸消退。鴉片戰爭以後,在接連不斷的內亂外患的打擊下,農村社會的權力組織趨向解體,進入20世紀之後,清王朝被迫於宣統五年實行新政,傳統的鄉里制度、保甲制度被鄉鎮地方自治所取代。其後國民黨政權雖重拾保甲制,但旋即被新政權以摧枯拉朽之勢廢止。
在中國數千年的歷史發展中,鄉村治理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的歷史變遷,並以鄉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為主線,結合歷朝歷代的具體實踐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與特點。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變遷體現出鄉村治理的內在規律,即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治理的介入應當適度,鄉村治理不應被過多限制,唯有增強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當前推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區建設的背景下,尤應注意國家與社會的適度分權,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肆』 誰有中國古代鄉村治理變遷方面的書籍

《三農中國》季刊-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伍』 中國古代的鄉村自治為什麼產生不出現代意義的憲法

中國古代的鄉村自治產生不出現代意義的憲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古代早期的鄉村並非行政村,而是自然村,只是一種居住場所。

村可以認為萌芽在先秦時期,當時有所謂的聚落,如秦國商鞅變法,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但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戰亂不息,社會動盪,老百姓背井離鄉,四處逃難,原來的里就多有廢弛者,隨著新地的開發,人數越多,形成了新的聚落。這些聚落與原來的里有很大的不同,就被冠以村的名字。 至南齊,還出現了村長的名稱,如廢帝海陵王於延興元年詔曰:諸縣使村長路都防城直縣,為劇尤深,亦宜禁斷。 但此時的村還不是基層行政單位,而多指一種居住場所,用我們現在的法律用語來說,是自然村,而不是行政村。

至唐時,村成為鄉里組織的一級單位,設有村正一職,而且依村之大小對村正員編制有所變動。如當時的大唐令規定:「在邑者為坊,別置正一人,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者,隸屬大村,不須別置村正。」

2、中國古代的鄉村沒有行政系統。
在中國古代,縣以下的鄉村基層單位為縣提供了政治經濟的基礎,但鄉村不入官職品級,他們負責清查戶口,維持地方治安等日常性事務,沒有處理民事糾紛的權力。 所謂九品芝麻官,指的是縣令,而縣令之下的,則不編入國家的行政系統。

3、中國古代的鄉村自治,是在中國皇權的封建統治越來越趨向專制集權的背景下形成的。

此時的皇權專制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的鄉村自治,則完全屈從於皇權統治的需要,是皇權為了穩定農村,將更多的農村糾紛用調解方式消滅在國家權力介入之前,從而讓國家權力能夠專心於統治,而不用花很多的精力來裁斷糾紛。這是一種國家的治理術。州縣的官吏高高在上,而鄉里領袖則人微言輕,通過保甲制度,國家將鄉村牢牢地控制在手裡。

鄉里百姓在鄉村自治的背景下,擁有一種舉薦權,如漢代「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以為三老,鄉一人」,元代的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為社長,至明代,王守仁實行十家牌法,「於各鄉村推舉才行為眾信服者一人為保長」, 又如太平天國時代,實行鄉官制,「凡鄉官熟悉之人,舉為鄉官,辦理民務」。所謂舉、推舉、推選等字,不應當理解為古代的農民擁有真正的選舉權,而只是一種推薦權利。

『陸』 中國古代王朝,為什麼對基層鄉村社會實施政治統治

中國古代王朝,為什麼對基層鄉村社會實施政治統治?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古代基層行政管理形成了一套法規制度.重視政權組織建設.設官分職.精選良吏,嚴明職責.依法監督,有明顯的宗法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基層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維持了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

鄉里百姓在基層自治的背景下,擁有一種舉薦權,如漢代「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以為三老,鄉一人」,元代的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為社長,至明代,王守仁實行十家牌法,「於各鄉村推舉才行為眾信服者一人為保長」。

又如太平天國時代,實行鄉官制,「凡鄉官熟悉之人,舉為鄉官,辦理民務」。所謂舉、推舉、推選等字,不應當理解為古代的農民擁有真正的選舉權,而只是一種推薦權利。

『柒』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中皇權、紳權和族權是如何協調的

其實中國古代古代封建制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封建制度,後來已經演變為極為內復雜的宗法容制度,也就是國家是一個大家族,皇帝是爺爺,士大夫全是父親,而子民是兒子。同理在各家庭中,族長又相當於父親。一個圈套著一個圈,有嚴格的宗法約束著。

『捌』 中國古代鄉村自治體系是怎麼回事

簡單的來說中國古代的官員是不下鄉的,只到縣這一級。至於鄉里全靠的是地方的士紳自治,一般是在地方有影響的士紳家族家長治理,縣官只需要定期派人取賦稅就可以了。

『玖』 古代中國鄉村治理是怎麼樣的

「皇權不下縣」是古代中國鄉村社會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則。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古代中國逐漸形成了以鄉村基層組織為核心、國家間接控制與鄉村社會自治相結合的治理體制,大體經歷了從「鄉遂制」到「鄉官制」再到「職役制」的歷史變遷。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鄉村治理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傳統社會基層治理模式的變動,都與底層社會經濟狀況的變遷密切相關。鄉遂制的實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制生產方式的需要,鄉官制正是維護封建大一統國家剛剛建立之初尚屬嬌弱的經濟基礎的需要,而「中唐以後,隨著均田制的廢弛、兩稅法的實行,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發生了變動,原來實行鄉官制的鄉里制度,開始向職役制轉化」。第二,傳統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組織及其職位設置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色彩,但是政治國家的權力觸角卻並沒有直接觸及鄉里社會。里甲等組織的掌權人多為鄉村能人、經濟大戶、德高望重者,來源於本鄉本土,並且與其在鄉村中的社會角色密切相關,他們的職權更多地來源於國家的「認可」而非授權。第三,傳統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模式體現了國家政權與宗族權力、底層社會自治權的一種平衡和博弈。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也是間接式的,其利用鄉村社會的權威,實現了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汲取、社會的管控和文化的控制。在這種依賴的關系中,國家實現了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同時鄉村社會也獲得了一定的自治權。

『拾』 農村整治三大革命體現了什麼戰略和國策

農村整治體現了黨中央對農村的環境的改善,給農村居民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也提高中國在世界的文明程度,也讓中國五千年的歷史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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