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拆遷歷史遺留房屋
沒辦理產權但是只要能證明廠子把這快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你們了就可以了
㈡ 拆遷的歷史沿革及拆遷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國有土地上適用的法律法規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本文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講解:國有土地上徵收進行公共利益、公共事業、公共項目才可以使用國有土地,才可以房屋徵收。如果是開發商想進行土地一級開發,二級開發或者土地儲備均不可以進行房屋徵收。所以企業如果遇到政府告知要徵收,首先,要問清楚要以什麼項目來徵收,該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二,企業要進行自身的合法性審查,看看自身所佔用廠房、場地是否證照齊全,房屋是否存在違法建築這種情況;第三,政府徵收必須要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從做出徵收決定以及公告那一刻起,正式的行政徵收開始之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摸底排查,對被徵收范圍的房屋的結構、面積、產權人、建造人都要進行摸查、摸排。以及這前期的摸底結果都要與相應的被徵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簽字確認,以便在後續補償過程中達成一致。
房屋徵收,徵收方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那一刻起,應當委託評估機構對被徵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評估測量,然後對房屋價值進行確定。評估機構的選擇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多數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的,由徵收方通過搖號來隨機確定,搖號也確定不了的最後只能由徵收方來指定,若徵收方沒有經過前兩個步驟而直接指定評估機構的話,那麼被徵收人有權拒絕評估機構對其評估,並且有權利要求徵收方重新選定。
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機構評估之後,徵收方就會對你開始進行一輪兩輪三輪的談判工作,往往在談判過程中企業最注重的是自身利益,那麼你一般要搞清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具體補償那些項目。首先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有時是包含裝潢和附屬物價值的,有些裝潢則是單另作為一項補償,但是大部分是被包含在房屋價值當中。第二項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第三項是停產停業損失費。
企業針對這幾大項與徵收實施部門一輪又一輪的談判。企業在談判過程中一定要注重自身的利益,首先企業得搞清楚自己廠房的結構、面積以及機器設備到底有多少,別等徵收方來問,若等他們來問的話,那肯定是面積少了,數量少了,不會向著最大利益為你爭取。第二在多次談判過程中企業一定要審視著,千萬不要輕易的報價,不要輕易的搬離自己的廠房,一旦你向徵收方報了價,徵收方往往在你報了價的基礎上壓低報價,然後你就得不到你想要的補償價,所以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輕易的說出你的心裡底價。一旦報了價,往往你的補償就會陷入一個被動的局面。在徵收過程中好多信息來源比較雜,人物也比較復雜,比如好多平時不怎麼走動,很少走動,或者平時走動比較頻繁的朋友、親戚、同學都會過來和你拉動關系,勸你先搬離,跟徵收方慢慢溝通。《吳少博律師拆遷講堂》
㈢ 在拆遷當中歷史搭建國家承認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沒有法律、法來規層面的明確規定源。對於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建築,應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補償證件。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
四、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拆遷范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㈣ 中國歷史上如何應對拆遷事件
1.規范征地拆遷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首先,要加強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樹立依法用地、依法拆遷的意識。其次,要加強對幹部行使權力的培訓和監督。土地徵用拆遷工作中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征地或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定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土地徵用、拆遷過程的公開性、民主性和規范性。
再次,要規范徵用、拆遷協議的內容協議條款應做到內容全面詳盡,表達清晰、不會產生歧義,再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以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此外,還要切實維護被征地人員和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2.多措並舉搞好安置,構築完善社會保障網。
除了貨幣安置、自謀職業的安置方式外,要積極探索各種新型的安置方式,使被征地農民、拆遷戶享有真正的、長遠的生活保障。一些拆遷戶之所以不滿意,「因拆致貧」是一個重要原因,由於安置不到位,導致生存成本大增,所以政府在推進這項工作中,一定要更多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利益。
3.落實責任講究方法,妥善處置信訪事件。
發生信訪事件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首先要分析原因,看上訪人是有理依法上訪,還是有理無序上訪,是無理糾纏上訪還是無理無序上訪,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
其次要落實責任。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領導包案制,明確責任,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領導幹部要親臨一線指揮,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對不管、不問、不依照法律、政策認真答復解決引起矛盾激化的相關責任人要追究其責任。再次要注意方式方法。
對有可能引起群體性上訪的苗頭性問題,有關部門要提早介入,派人了解、指導和督辦,盡量把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要抓住主要問題和主要人物,較好地控制事態,防止引發有影響的群體性事件。
㈤ 房屋拆遷制度的歷史變遷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第一部法規是年月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房屋拆遷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年《條例》的不少規定已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實際需要。年對其進行了修訂,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於年月日起實施。以年條例和年條例的頒布,將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發展歷程與政策演變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
出台了我國第一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法規,在這以前沒有拆遷法規。計劃經濟體制下,城市房屋拆遷主要靠計劃和行政命令,使得拆遷比較容易推進;當時的產權結構比較單一,以公房為主,拆遷的主體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拆遷比較容易得以推進;當時由於經濟發展狀況決定,城市土地資源不是十分緊缺,沒有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因而拆遷量比較小。
二、第二階段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如下主要規定:
拆遷方式
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補償對象
在公有住房為主體的情況下,規定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對房屋使用人進行安置的原則,實踐中拆遷人不徵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見,直接與房屋使用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一些城市實行的貨幣安置,將大部分補償資金支付給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補償方式和補償標准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三、第三階段
(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於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
《條例》修改的原則(:)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保障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拆遷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確立的法律制度,保證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性(;)結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適應住房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解決好房屋所有人因拆遷引起的財產權利損失補償問題(;')針對拆遷安置事實上影響社會穩定問題,在保護房屋所有人財產權的同時,妥善解決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問題;(()明確界定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范圍,應當由公民自行解決的事務和可以由社會中介組織調解的事務,交予公民和社會中介組織,政府管理的事務也應當明確許可權和責任;())汲取各地在拆遷實踐中的經驗與做法,肯定改革成績,並在法律理論上予以規范和完善(;)注意新老《條例》的銜接。
《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條例》對房屋拆遷管理程序做了新規定,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主要有四個方面新的規定:一是,取消了拆遷方式中的統一拆遷。目的是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與市場主體剝離開,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該管的事情;建設單位要依法從事建設活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對拆遷中屬於民事關系的行為原則上不幹預的原則。對於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應當根據雙方的協議,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去規范。三是,對於一些涉及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新修改的《條例》則增加了若干條規定,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管理。四是,進一步規范了拆遷的行政管理程序。新修改的《條例》為了規范行政管理程序,約束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房屋拆遷許可證審批程序和時限、延長拆遷期限的審批時限以及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裁決的程序和時限等做了明確規定。
㈥ 拆遷何為歷史遺留清零
1班是按復位鍵清零,清零以後定時器會按照設定的工作狀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