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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國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07 04:13:03

1. 法的本意,如何釋義「法」,中國古代法的淵源

中國古代抄法的含義
在中國古代,「法」這個字寫作「」,《說文解字》中對這個有專門解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D(音志),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傳說D是堯時的法官皋陶審案時蹲坐一旁的獨角神獸,能辯曲直、斷疑案,如果誰有罪,就會用角去觸他。後來,D又寫為獬豸,古代法官都戴一種獬豸冠,來表示自己執法公正。現在北京故宮太和殿房檐上的小獸中就有獬豸。

在夏、商、周的文獻中,「刑」就是法,春秋時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稱《刑書》、《竹刑》。戰國時「法」才有了法律的含義,「律」也同時作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現,如商鞅的「改法為律」,表示法要有穩定性。在古代,刑、法和律經常通用,不過,歷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為名,通稱為刑律。當今的「法律」一詞已經有了自己固定的含義,但與古代相比,還是可以找到淵源關系的。

你好,望採納。

2. 中國古代法律的法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3. 中國古代法制的三大時期

奴隸社會時期
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為核心的 「 禮 」 由習慣逐漸演變為法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范化,還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系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於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所作竹刑,便於攜帶和流傳,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封建社會初期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分為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後來商鞅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從此以後,中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為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
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與審判制度。「春秋決獄 」 是儒家文化滲透法制的直接體現,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頗有建樹,魏國的《新律》,東晉的《晉律》(又稱《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統式》,北齊的《北齊律》,北周的《大律》等。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置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范,禮律日趨融合,其中《北魏律》為隋唐律典的淵源。為維護地主階級特權, 「 八議 」 「 官當 」 入 律。所謂 「 八議 」 ,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減刑的規定。「 官當 」 即官員若犯徒罪,允許其依法以官品與爵位抵罪。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聞鼓 」 直訴制度。登聞鼓設於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擊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訴 冤,這種制度經過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會發展時期
承上啟下的是隋朝的《開皇律》,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顯著 改進,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也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朝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 為法制指導思想上,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及《律疏》、《開元律》及《開元律疏》、《大中刑律統類》、《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稱《永徽律疏》最負盛名,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 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而且盡可能引 證儒家經典,用以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使 「 疏 」 與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從此 「 天下斷獄,皆引疏分析之 」 ,成為統一解釋律文的法律依據。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備。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這一時期的法律特點是:確認封建的租佃關系和田宅典賣制度,加強活動對司法權的控制,刑罰更加野蠻,折杖法、刺配之法、凌遲等酷刑的濫用是刑罰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這一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顯著進步,有幾個特點: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把人民劃分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殘酷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在繼承漢族法律的同時又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封建社會後期
明律於唐律比較,大為嚴苛,所謂「輕其輕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亂國」為指導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親自製定《大誥》,匯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范,兼有明太祖對臣民的訓誡,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為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權力職責更好地集權於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會典》。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清會典》康熙時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後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訂。其詳細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請採納

4. 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

1.引禮入法,禮抄法結合
禮法結合的具體表現是以禮為主導,以法為准繩;以禮為內涵,以法為外貌;以禮移民心於隱微,以法彰善惡於明顯;以禮誇張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禮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惡而兼勸善;以法附禮使法律道德化,出禮而入於刑。禮與法的結合可以有效地推動國家機器的運轉,構成了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徵和特有的中華法制文明。
2.家庭本位,倫理法制
3.法為治世之具,緣法斷罪
4.無訟是求,調處息爭
5.法典體例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與法律體繫上的「諸法並存,民刑有分」
法典體例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並不等於法律體繫上的「諸法並存,民刑有分」。所謂法律體系是指本國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整體。由於社會關系的復雜多樣,決定了法律調整方式的復雜多樣,從而形成了不同對象的若幹部門法,它們是構成法律體系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分。法律體系是社會發展的客觀結果,不是任何個人主觀意志的產物。
至於一部法典的體例,則為立法者主觀的產物,是立法者立法思想、立法原則與立法技術的具體應用。
因此,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否則便會產生與中國法制歷史真實過程相悖的認識。

5.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6. AB法的在中國歷史

AB法工藝在我國來的研究和源應用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我國許多專家學者對AB 工藝的特性、運行機理及處理過程和穩定性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全面和系統的研究,對「AB法」工藝在我國的應用和推廣起到了積極作用。
第二階段:
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我國許多大專院校紛紛開設專題研究課程,尤其是設計研究部門也對AB法處理城市污水、工業廢水進行規模化的實驗研究,為AB法的工程設計和工程應用取得了大量的數據和實踐經驗,為其在我國的工程應用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
第三階段:
自上世紀80年代起,國內逐步開始將「AB法」應用到城市污水處理和工業廢水處理工程中,已建成相當數量的AB法工藝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成效顯著,取得了十分可觀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AB法與傳統的活性污泥法相比,在處理效率、運行穩定性、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等方面均有明顯的優點。
總體而言,AB法工藝適合於污水濃度高、具有污泥消化等後續處理設施的大中規模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有明顯的節能效果。對於有脫氮要求的城市污水處理廠,一般不宜採用。

7. 中國法律如何起源

中國法律產生的途徑
1.刑起於兵
中國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轉變的過程,亦版是不同的氏族部權落不斷征伐的過程,戰爭使原始氏族和部落慢慢統一,戰爭在造就國家的同時,也產生了刑。其實戰爭本身就是最大的用刑,而最初的刑的適用征戰對象。後來隨著氏族內部階級的分化和矛盾的加深,刑慢慢的適用於違反內部禮義的人,刑就有了一般社會規范的意義。
2.法源於禮
(1)禮產生於祭祀,在祭祀過程中,儀式得到強化和系統化,隨著階級的分化,祭祀的儀式因等級不同而不同,此時禮成為確定不同等級的標志。隨著等級的劃分,上層階級演化為統治階級,他們藉助政治勢力將禮上升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規范。
(2)至此,禮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內涵,直至周公之禮禮得到規范化和系統化,從而成為中國古代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3)禮是中國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中國古代法的最初表現形式主要以禮表現出來。
三、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1.刑起於兵
2.禮法結合
3.宗法統治
4.民族融合
5.成為專制工具
6.民族融合
7。早熟性

8. 中國古代「法」和「律」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則、規章、約束。「法」與「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罰,「律」偏重指文字性的准則。

2、意義不同。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復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

(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范、規則、常規、模範、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准和基礎。

(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律:

1、法則,規章:紀~。法~。定~。規~。清規戒~。~師。

2、約束:~己。

3、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准,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呂(古代用竹管製成的校正樂律的器具,以管的長短來確定音的不同高度,從低音管算起,成奇數的六個管稱「律」;成偶數的六個管稱「呂」,後來「律呂」作為音律的統稱)。

4、舊詩的一種體裁:~詩。

5、姓。

(8)法中國歷史擴展閱讀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范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9. 中國歷史上的紀年法有哪些

一、王公即位年次紀年法

王公即位年次紀年法:以王公在位年數來紀年。如《左傳·骰之戰》:「三十三年春,秦師過周北門。」指魯僖公三十三年。《廉頗藺相如列傳》:「趙惠文王十六年,廉頗為趙將。」

二、年號紀年法

年號紀年法:漢武帝起開始有年號。此後每個皇帝即位都要改元,並以年號紀年。如《岳陽樓記》「慶歷四年春」、《琵琶行》「元和十年」、《游褒禪山記》「至和元年七月某日」、《石鍾山記》「元豐七年」、《梅花嶺記》「順治二年」、《<指南錄>後序》「德祐二年」、《雁盪山》「祥符中」(「祥符」是「大中祥符」的簡稱,宋真宗年號)等。

三、干支紀年法

干支紀年法:如《五人墓碑記》:「予猶記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丁卯」指公元1627年;《〈黃花岡七十二烈士事略〉序》:「死事之慘,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圍攻兩廣督署之役為最。

「辛亥」指公元1911年;《與妻書》「辛未三月念六夜四鼓」,「辛未」應為辛亥。近世還常用干支紀年來表示重大歷史事件,如「甲午戰爭」、「戊戌變法」、「庚子賠款」、「辛丑條約」、「辛亥革命」。

四、年號干支兼用法

年號干支兼用法:紀年時皇帝年號置前,干支列後。如《揚州慢》「淳熙丙申」,「淳熙」為南宋孝宗趙昚(shen)年號,「丙申」是干支紀年;《核舟記》「天啟壬戌秋日」,「天啟」是明熹宗朱由校年號,「壬戌」是干支紀年;

「祭妹文曠乾隆丁亥冬」,「乾隆」是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歷年號,「丁亥」是干支紀年;《梅花嶺記》「順治二年乙酉四月」,「順治」是清世祖愛新覺羅·福臨年號,「乙酉」是干支紀年。

五、星歲紀年

1、歲星紀年

戰國時期用歲星紀年。歲星就是木星,由西向東運行,繞太陽一周用11.86年古人發現大約12年後木星又出現在星空同一位置,於是把一周天分成12等分,每一等分叫一星次,代表一年並給他們起上名字叫,星紀、玄枵、娵訾、降婁、大梁、實沈、鶉首、鶉火、鶉尾、壽星、大火、析木,木星,每年行一個星次,就用木星所在星次紀年。像歲在星紀,歲在析木、歲在大梁。

2、太歲紀年

木星運行軌道由西向東,這和人們常看的12辰方向相反,為解決這個矛盾,古天文占星家便設想出一個假歲星叫太歲,給它又起了十二個名字,攝提格、單閼、執徐、大荒落、敦牂、協恰、涒攤、作噩、閹茂、大淵獻、困敦、赤奮若、讓它和真歲星背道而馳,和12辰方向一致,用它來紀年,這就是太歲紀年法。

後來發現,歲星並不是一年整走一個星次,運行一周11.86年,86年便會多走一個星次,這種紀年方法不精確又繁瑣,後廢不用。這種紀年方法在《呂覽》、《楚辭》中可看到。

六、生肖紀年

它是我國民間推行的一種與干支密切相關的紀年方法,用十二肖獸名稱作為年名和地支對應。

例: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鼠、牛、虎、兔、龍、蛇、馬、羊、猴、雞、狗、豬

(9)法中國歷史擴展閱讀

世界各國關於紀年的方法有很多,不過目前世界上最通用的是公元紀年法。除此之外,還有干支紀年法、天文紀年法、歷史紀年法、帝王年號紀年法等。另外,還有伊斯蘭教紀元、佛教紀元、猶太教紀元以及希臘紀元、日本紀元等。

在中國,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就有了自己的歷法。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使用的是「干支紀元法」,即把十天乾和十二地支分別組合起來,每60年為一個周期。

由於公元紀年的起點是公元1年,而沒有「公元0年」,所以大多數對公元紀年有充分了解的科學家和世界上大多數權威天文機構,都明確支持21世紀始於2001年的說法。

參考資料:網路——紀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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