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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06 13:46:33

❶ 中國法律文件的歷史地位是什麼

中國法律的歷史可以追湖到四千多年以前,它興起於黃河流域,同時也吸收和綜合了長江流域的法律創建經驗;不僅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而且在漫長的發展中從未中斷過,這是其他文明古國所少有的。中國法律內涵豐富,輾轉相承,無論是歷朝代表性的法典,還是基本的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制度,都有著清晰的沿革,其內在的聯系性與因時而變的發展軌跡十分明顯。
中國古代以農業立國的自然經濟結構、以宗法倫理為基礎的家族組織、以儒家學設為統一的指導思想、以皇權神聖為核心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資源豐富的內陸性封閉環境等特點構成了中國古代的國情條件,決定了中國法律的鮮明特徵和特殊的發展規律。
按照中國法律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准來劃分,中國法律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律、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和近現代法律三個大的部分。
(一)中國早期法律
中國早期法律,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求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律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不成文的。
在中國早期法律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濱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維持了將近五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於20世紀出土的一些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體制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律的鼎簽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萎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發端於此時,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律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的頂峰。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律也產生了重萎的影響。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兩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挑戰和否定。在法律方面,以反對「罪刑撤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情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
等,都是這一法律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千餘年的法制歷史。
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不成文法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律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律傳統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法律史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在法律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是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井在政治舞台上產生廣泛影響的。
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明顯地帶有法家的色彩。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雲夢睡虎地秦然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觀念極強,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❷ 中國法律和歷史有什麼共同點

法律和歷史是兩個不同的學科和概念。
法學和法律也是兩個不同的專業。
現在的法律你可回以系統地答學習一下。
至於歷史中奇奇怪怪的法律和現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也很多,例如新加坡法律規定不許再公共場所吃口香糖,韓國規定在公共場所不允許穿超短裙,泰國法律規定不允許在計程車內放屁等等。
我們春秋時期就有法家,韓非子、商鞅等,至於秦國統一了各國的法律。

在歐洲古代有著名的漢莫拉比法典。

其實,高中的歷史課文就很值得鑽研一下,如果您鑽研的很細的話,會考上名牌大學的歷史系。

至於律師證,很多人反映超級難考,我也這么認為。

❸ 中國歷史上從古代史到近代史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編輯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編輯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編輯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編輯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編輯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編輯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范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編輯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編輯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編輯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編輯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編輯
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❹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❺ 為什麼說中國法治有4000年的歷史

中國的法制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充實著稱於世。
最早記載中國法制內容的是夏、商、周:時期的古籍《尚書》。最先使用「法制」一詞的是春秋時期的史籍《左傳》和《國語》。
中國法律起源於傳說時代,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形成發展過程。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徑有二:一是自黃帝時便日益頻繁的部落戰爭,導致了「刑」的出現,即古人所言「刑出於兵」。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為後盾的「法」是後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時期的庄嚴的祭禮導致了「禮」的形成與發展。這種以神權為後盾的「法」,其內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國家的典章、家族的規約、民間的習俗,也包括了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追求,是中國古代法的精神與核心之所在。

中國法律在形成時,特色已然形成。源於戰爭的刑,格外重視法的威懾力,手段也極為殘酷;源於祭祀的禮,則帶有濃厚的血緣親情,手段也較為溫和,融殘忍與溫情為一體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國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國家就要有法律。伴隨著夏王朝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夏朝奴隸製法律也就應運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與軍事活動有關,與刑罰有著密切的聯系。古代有「刑起於兵」和「兵刑同制」之說。「刑起於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說法律的起源與戰爭有關。「
習慣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出現了制定法,「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是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基本內容如下:
(-)墨、劓、臏、宮、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規范
夏刑三千條,因史料缺乏,已難考證,只從片斷記載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賊」。《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雲:昏、墨、賊,殺。」昏是「惡而掠美」,墨是「貪以敗官」,賊是「殺人不忌」。即搶劫罪、貪污罪、故意殺人罪,昏、墨、賦三罪,都依法當殺。
2.不孝罪。《學經•五刑章》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隸制國家,民族血緣觀念還相當濃厚,崇拜祖先神是人們共同遵守的重要習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隸主階級看來,不孝會影響家庭和社會的安定。不忠會危及奴隸主階級政權的鞏固。所以,不孝罪也是處死刑。
3.「威悔五行,怠棄三正」。《尚書•甘暫》記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這是夏啟在甘地發兵時宣布有扈氏犯的兩條大罪。鄭玄註:「五刑,四時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謂「四時」,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釋。所謂「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啟是有道之國君,執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亂反對啟,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稱官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職稱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副職稱三少:少師、少傅、少保。)「怠棄」,即怠慢放棄,不服從的意思。不服從夏啟的官吏,就是不從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謀逆罪,故「天用剿絕其命。」
4.「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尚書•胤征》引夏之《政典》說:*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天時,就是根據歷象之法,對四時節氣,弦、望、晦、溯之計算對節氣進行簡單的講解。孔子說:禹「致孝乎鬼神」、「盡力平溝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視農業生產。祭祀鬼神和農田耕種都要求准確地掌握時辰、季節和氣象的變化,早於天時或者晚於天時,都殺無赦。
(三)民事、經濟法律規范
1.關於徵收田賦和奪貢的法令。《左傳•哀公七年》說:「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這說明夏朝對被征服的遠方氏族部落的稅收,是採取掠奪貢物的辦法。據《禹貢》記載,夏朝直接統治的區域,實行「咸則王壤,成賦中邦。」即根據土地的肥瘠分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徵收貢賦。《孟子•滕文公》有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記載。
2.關於保護森林和水產資源的法令。據《逸周書》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樹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撈魚鱉,保護森林,保護水產資源。
3.婚姻與繼承製度。從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里,詳細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緣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經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終弟及、父死子繼的王位世襲制。
(四)軍事法律規范
《尚書•甘誓》記載著啟伐有扈氏時的軍令:「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本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用厚賞重罰激勵和強迫作戰者,服從命令,勇敢殺敵行軍打仗,執行任務時,要求步調一致,嚴守紀律,足見其軍法十分森嚴。
(五)刑事政策和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據《尚書•大禹謨》記載,皋陶曾對舜說:「帝德罔愆(QIANG過失),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罪弗及嗣,賞延於世,宥(YOU)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震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所謂「罰弗及嗣」。即罪責自負施用刑罰僅限本人,不株連子孫。「賞延於世」,賞功要世代不遺。「宥過無大」,過失犯罪,罪雖大,後果嚴重,也可寬宥,從輕處罰。「刑故無小」,故意犯罪,罪雖小,後果不重,也要處刑,不得寬免。「罪疑惟輕」,犯罪事實不清,凡有疑問的,處刑要從輕。「功疑惟重」,對有功者,雖有疑問,也要重賞。「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寧肯不按常規辦事,也不能錯殺無罪的人。又據《尚書•胤征》記載,胤侯出征羲和時,對其部眾說。「奸厥渠魁,脅不罔問。」意思是滅其首罪,脅從不問。這些刑事政策和原則,體現了區別對待和謹慎用刑的思想,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夏朝作為早期奴隸制社會,階級斗爭尚不甚尖銳的特點,對於後世也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六)贖刑
贖刑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的贖罪與賠償,最早見於古籍的是《尚書•舜典》記載的「金作贖刑」,即以銅贖罪。《史記•平準書》司馬貞《索引》引《尚書大傳》說:「夏後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饌與撰同,六兩為一饌。《路史•後記》也說。「夏後氏罪疑惟輕,死者千饌*,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書•呂刑•書序》說:「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呂候多照夏代的贖刑。制定西周的贖刑。既然是「訓夏贖刑」,就說明夏朝已經有了贖刑,並為後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權法思想占據主導地位,用「天討」與「天罰」來證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加強其威懾力.
主要法律:《湯刑》、《官刑》、「民居」之法、車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時期法律概況(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導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是在夏、商兩代「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理論。它除了繼續強調天命外,還對統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罰」實際上就是強調將道德教化與刑罰相結合,即統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眾,使天下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審慎、寬緩。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國家和社會最高權力的周天子為核心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的、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徵是:(1)嫡長子繼承;(2)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3)各級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家國同構」。
3.法律形式
(1)經「周公制禮」後,「禮」成為法律規范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呂刑」,又稱「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記載的周朝的較完整的刑書,是定罪科刑的依據;(4)「遺訓」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規則、習慣。
(二)禮與刑的關系
1.「禮」的淵源與發展
「禮」最早源於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夏商時代已經存在作為言行規范的「禮」,西周初年「周公制禮」,形成一個龐大的「禮治」體系。夏、商、周的禮制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淵源關系。
2.周禮的性質
周禮具備現代社會關於「法」的構成要素所必需的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具有法的性質,在國家及社會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倫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發揮著廣泛的調節作用。
3.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范。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禮」是積極主動的規范,是禁惡於未然,「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於已然的制裁。「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項法律原則。「禮不下庶人」並非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而是強調「禮」是有等級、有差別的,不同等級之間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並非說大夫以上貴族的犯罪絕對不會適用刑罰,而是指其在一般情況下會受到程度不同的優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弒其君;(4)殺越人於貨;(5)群飲;(6)違背盟誓;(7)失農時。
2.主要刑罰
(1)主體刑罰體系仍為夏、商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於監獄之內並使之服勞役,是中國有期徒刑的開端;(3)「嘉石之制」:將輕微犯罪的人束縛手腳,坐於「嘉石」之上思索,然後在司空的管轄下勞役一段時間後釋放,是一種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贖刑:用一定數量的財物來折抵刑罰,周穆王呂侯進行法律改革後完備;(5)流刑:大多數時候僅適用於少數上層貴族。
3.主要刑法原則
(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3)罪疑從輕、從赦;(4)寬嚴適中。
4.刑事政策
「刑罰世輕世重」,即根據具體政治情況、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刑罰的寬嚴輕重,其標準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屬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包括作為物產的奴隸均屬私有。西周中後期出現土地的私人所有權;(2)西周已有「債」的稱謂,出現了因契約和因侵權以及損害賠償而產生的債,(3)民事契約有「質劑」、「傅別」兩種,前者用於買賣關系,後者用於借貸關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3)解除婚姻的條件與限制:「七出三不去」,決定權掌握在男方家長手中。
3.繼承製度
實行嫡長子繼承的宗祧繼承製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繼承,財產繼承附屬於內。嫡長子繼承對整個家族的統治,包括對其成員的領導權與其財產的支配權。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周王掌握最高審判權與裁決權;(2)中央司法官員為大司寇,為「六卿」之一,其屬官為小司寇;(3)各級封建領主在其領地內擁有獨立的司法權。
2.主要訴訟制度
(1)區分民事為「訟」,刑事為「獄」;(2)以當事人或受害人自訴為主,繳納「束矢」、「鈞金」作為訴訟費,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長;(3)以「五聽」審案: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4)重視圖比、傅別、約劑及盟誓等證據;(5)建立「讀鞫」、「乞鞫」制度,判決當眾宣布,當事人可以要求重審;(6)嚴懲司法官員的「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化
1.社會的發展與變化
(1)鐵制農具得到應用,牛耕出現,生產力得到極大發展,井田制遭到破壞;(2)郡縣製取代分封制;(3)以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制開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動
(1)各國立法:公元前621年,晉國執政趙盾(趙宣子)制事典,新興地主階級用其作為鎮壓舊貴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大臣趙鞅、荀寅將其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鄭國子產鑄刑書,遭到以叔向為代表的晉國舊貴族的反對;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時,遭到孔丘的強烈反對。
3.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隸主舊貴族的特權,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壁壘,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建立。它標志著奴隸製法制的瓦解、封建製法制的建立,成為秦漢以降歷代封建法制的濫觴。它有利於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為中華法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戰國時期法律的發展
1.各國的變法與立法運動
(1)魏國李悝的新政:盡地力之教;善平糴;制定《法經》;(2)商鞅相秦後,分別於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發布變法令進行變法,是戰國時期各國最徹底的變法;(3)楚國吳起的變法:逐漸廢除奴隸主貴族特權;「明法審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導思想
(1)不別親疏,不分貴賤,一斷於法;(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3)輕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經》
1.《法經》的主要內容
(1)《法經》分列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典體系初備;(2)明確宣布「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打擊重點直指反抗專制統治的行為;(3)保護君主專制,維護等級特權。
2.《法經》的歷史意義
《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在當時即產生了巨大影響,為封建經濟政治體制的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對後世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建立了後來歷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之一。
(四)商鞅變法
1.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土地私有;(4)獎勵軍功,獎勵耕織;(5)獎勵告奸,什伍連坐;(6)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
2.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使秦國大治,推動了秦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各個方面的發展,為秦國打敗其他各國、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專制國家奠定了基礎。
秦代法律制度
(一)統一後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王朝。由於秦王朝存續時間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們研究秦代法制,還必須綜合秦統一之前的秦國法制情況。
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其一是法家傳統的重刑主義理論(法網嚴密、輕罪重罰);其二是統一法律(「法令由一統」)。秦代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實行一統。在政治體制上,秦代在中央設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設諸卿,各司其職;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在經濟方面,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並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統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條文,是國家正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簡中有《封診式》,是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及審訊等程序的司法規則和文書程式。(4)法律答問:是官方以答問形式對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釋,它也是當時司法審判的參考依據。本章絕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簡中的《法律答問》。(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僅限於發布者職權所轄的特定地區范圍之內。(6)程:即章程、規章,是對有關部門和具體事項的細則規定。(7)課:是關於檢驗、考核、督課工作人員的專門法規。(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簡《法律答問》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說明秦代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律文之外可茲援引的審判依據。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問》、《盜律》、《賊律》、《捕亡律》、《捕盜律》等。秦律規定的主要罪名有盜竊罪、賊殺傷罪、誹謗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罰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體刑、勞役刑、恥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內的刑罰體系,對後世刑制有較大影響。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嚴的犯罪,如:賊盜、誹謗、妖言、不忠、謀反等。
危害統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書、賊殺傷、斗殺傷等。
思想言論方面的犯罪,如:偶語詩書、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權的犯罪,如:盜徙封、盜竊等。
逃避賦稅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戶、匿田、失期、乏徭等。
軍事上的犯罪,如:降敵、譽敵、不得、不能死等。
官員的職務犯罪,如:犯令、廢令、不勝任、不廉、不直、縱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棄子逃嫁、棄妻不書、不孝等。
②刑罰: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執行死刑的方式多達二十餘種,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殺、具五刑、車裂等等。
身體刑,即肉刑。秦代繼續沿用奴隸制時期的墨(黥)、劓、剕、宮、笞,並把肉刑與勞役刑結合起來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勞役刑,即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於後世的徒刑。
財產刑又分為幾種:貲,是判處犯人繳納財物或以勞役作為抵償的刑罰;贖,是允許犯人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代替已經判處的刑罰。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奪爵」、「廢」等。
流放刑,在秦代稱為「遷」。
恥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徵肉刑的刑罰。「髡」是剃去頭發和鬢須,「耐」是只剃鬢須。恥辱刑也常常與勞役刑並用,如「耐為城旦」等等。
(2)關於職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簡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內容,尤其是對於職官的管理,更是細密嚴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選、調用、考察等各個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
關於農業和土地管理,見於《墾草令》、《田律》。
關於畜牧業與牛馬的管理,見於《廄苑律》、《牛羊課》。
關於手工業的管理,見於《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關於糧草與府藏,見於《倉律》、《藏律》。
關於貨幣交易,見於《金布律》。
關於關市、貿易,見於《關市律》。
(4)關於軍事方面的法律
關於軍功與封爵的《軍爵律》、《中勞律》。
關於邊防時宜的《戍律》、《敦表律》。
(5)關於司法行政與刑獄方面的法律。這類法規見於《尉雜律》、《封診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體系的建立,不僅表現在組織上配備了一套官吏,同時還表現在建立了一套偵查破案、審訊判決的訴訟制度。秦簡《封診式》中的「治獄」、「訊獄」指明了一般原則和其他式例。
2.主要訴訟制度
(1)訴訟的提出
秦代的訴訟案件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方式向司法機關告訴:
①官訴,即官吏糾舉,類似於現代的公訴。
②舉發,即個人向司法機關檢舉、控告,提出訴訟。
(2)案件的審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雙方到庭、訊問、調查、作審訊記錄等主要內容。
3.監獄管理制度
秦代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嚴密的監獄管理制度。例如:對囚犯飲食、衣著的供應標准和服勞役辦法等等都有規定;還形成了一種利用輕罪刑徒來監領重罪刑徒的管理辦法。
4.監察制度
秦已創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為官署,以御史大夫為官長,對地方則派遣監御史。
漢朝後,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礎上改進完善。

❻ 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重點整理

主觀題

名詞解釋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內部關系的訴訟

2、 公室告:對於直接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國家提起訴訟

3、 上請: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機關處理,而應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

4、 折杖法: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圓審:對於特別重大案件、或經反復審判而人犯仍然翻異不服的案件,則由皇帝令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五部尚書和通政使等九卿會審

6、 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依據五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兩個季節,統治者要順應陰氣肅殺萬物的規律,決獄行刑,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審判必須在秋後,死刑的執行要在冬季。

9、 翻異別勘: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必須重新審理。

10、 六禮: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的六項聘娶儀式:納彩、問名、

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11、義絕:指夫妻一方殺害對方直系或旁系尊親屬。

簡答題

1、 簡述《法經》的特點與地位

答:特點:從法典名稱來看,《法經》改刑為法,初步確立了法的客觀規定性;從法典結構看,以嚴懲盜賊罪為核心;從立法宗旨來看,《法經》首次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刑事立法原則;從法律內容看,《法經》貫徹重刑主義法制原則

地位:《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

2、 簡述夏朝關於「昏、墨、賊」三罪的規定

答: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要處以死刑

3、 簡述什麼是親親得相首匿

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簡述「八議」制度

答: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根據「八議」制度,這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而必須上報皇帝進行決議,其結果一般都能得到寬宥處理

5、 簡述漢代的春秋決獄

答:西漢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6、 簡述唐朝法制的特點與歷史影響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靈魂 二、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對周邊國家和後世立法的影響

7、 簡述唐律的完備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調整對象全面完備,對封建的社會關系實行全面的調整,更切合統治階級利益和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實際需要;第二,法律體系的完備。根據調整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當穩定的法律體系;第三,立法技術的高度完備

8、 簡述唐律中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答:第一類:同一國別的外國人之間發生侵犯時,以其國家的法律為准。第二類「不同國別的外國人,或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相互侵犯時,適用中國法律。

9、 簡述漢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10、 簡述唐律中「十惡重罪」的內容,簡要評析

答: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以上十種犯罪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是十惡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意義在於維護了封建政權和社會倫常關系的穩定。

11、簡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點

答:1、採取資本主義民法的形式2、在親屬法和繼承法中表現了宗法禮治的影響和封建法律的遺痕跡3、以形式平等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4、注意調查吸收流行於各地的習慣

12、簡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主要內容點

答: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共和國2、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3、採取三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原則4、規定嚴格的修改程序

13、簡述與《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答:1、「更定刑名」 2、「酌減死罪」3、「死刑惟一」,(僅用絞刑一種,只有罪大惡極仍用斬刑)4、「刪除比附」5、「懲治教育」

客觀題

1、 夏朝的法制指導思想是「行天之罰」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禮和刑,夏商兩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軍法命令性質的誓、政治文告性質的誥及訓令臣民的訓等各種形式的法律淵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僅次於商王的行政首腦

4、 商代的刑罰主要有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

5、 商代還制定了職務犯罪的規定,「官刑」

6、 夏商兩代的監獄叫圜土

7、 西周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罰」

8、 所謂「親親」,要求「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

9、 《禮記》上,明確談到了適用三赦之法的具體年齡:「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過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終:慣犯

13、 非終:偶犯

14、 傅別:是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借貸契約 質劑:是調整商品交易關系的買賣契約 長券即質,短券即劑。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須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

16、西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子擁有優先繼承權和絕對支配權

17、西周司法機關的設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師

18、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19、西周專門設置有司圜一職,管理監獄

20、戰國時期法家學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斷於法」「刑無等級」二、「行刑重輕」「以刑去刑」三、「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產(鄭國)鑄刑鼎 鄧析「竹刑」

22、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縱狀態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毀了舊貴族世代壟斷法律的特權,使法律內容逐步具有公開性和規范性

23、商鞅變法,在篇名上改「法」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擊當朝朝政罪。秦律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誣告反坐」:一般以所誣之罪處罰誣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機關,司法官:廷尉

27、漢代考課官吏主要採取「上計」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級進行考察

28、漢代危害中央集權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嚴厲處罰

29、漢代的經濟立法(賦稅):田租、算賦、口賦、關稅

30、三國時期新五刑:死刑,勞役刑、贖刑、罰金、雜抵罪

31、三國時期刑法體系的重大變革:一是逐漸廢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斷縮小族刑連坐范圍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開皇律》,對北周五刑制度進行系統整理,正式確定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條」制度正式確立於北齊律

33、北魏首創以爵位抵罪和折當勞役刑的制度,南朝陳律規定的「官當」制度更為系統

34、按照西晉的規定,要在朝堂之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枉屈者擊鼓鳴冤

35、《開皇律》12篇: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36、《永徽疏律》後人又稱《唐律疏議》

37、六典: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貸方式分為:出舉(有利息)和負債(無利息)

39、唐代離婚有強制和協議兩種,強制分為官府強制(義絕)和丈夫強制(出七)。協議離婚又稱和離

40、唐朝的刑罰適用原則:第一:十惡重懲原則 第二,是貴族、官僚減免原則 第三,其他刑罰原則(累犯加重原則)

41、六殺:謀殺、故殺、斗殺、戲殺、誤殺、過去殺

42、六臟:強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及坐贓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訴訟:一是舉劾(由監察機關、各級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二是告訴(當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訴訟)

45、直訴方式:攔截皇帝的車駕、擊登聞鼓鳴冤、上表申訴陳情

46、審判迴避制度:換推

47、慎殺: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三復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輕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輕罪重判或無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財產繼承製度。第一順序:兒子,未嫁女,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財,未嫁女分男子聘財一半;第二順序:孫、守寡妻妾,若兒子死亡,孫子可以代位繼承

50:戶絕資產的繼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遲,先起於五代,法定於遼)

52、分為原審機關的「移司別勘」和上級機關的「差官別推」P189

53、《洗冤集錄》是中國最早的一部比較完整的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機關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國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國」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誥》的目的,一個是用「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二是用《大誥》中的嚴刑峻法,防範和鎮壓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誥》明確地將貪官污吏作為打擊對象

59、《大明律》中增設了漢唐宋元刑法中所沒有的「奸黨」罪,羅列了奸黨罪的種種表現。

60、明代增設了新的刑罰,廷杖,處罰大臣

61、三司會審: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審: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監會同三法司官員錄囚的制度

62、廠衛干預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載,嚴密周詳

64、清朝選任職官以科舉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65、所謂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舊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關以後,刑部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68、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69、《大清會典》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系統、最完備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賄選憲法是中國近代憲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憲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制定並通過了《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

7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確立邊區的人民司法原則。為保證司法公正,《憲法原則》規定「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且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對人民有逮捕、審訊的行為

74、抗日時期重點懲治三種犯罪:嚴厲懲治漢奸罪、破壞堅壁財物罪、懲治公務人員貪污行為

75、陝甘寧邊區的刑罰,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勞役、附加刑:奪公權、沒收財產和罰金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❼ 中國法律關於歷史方面的法律

當然不能了,改了以後就失去了原有的味道

❽ 中國歷史上誰最早認為法律要成文的

中國來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律自是《鑄刑書》。這是有實物為證的。但最早傳說是《禹刑》。一般認為,《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隨著私有制的出現,階級和國家的產生,法也就隨之而產生。開始的「法」都是「習慣法」,屬於不成文法,也就是法不明文規定。
春秋時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由於從奴隸制向封建制度地轉變,統治階級對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於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 「鑄刑書於鼎」於是成了中國古代歷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律。

❾ 中國的法治發展的歷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我國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

1954年,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誕生,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中國的法治發展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也歷經曲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指導下,我國現行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還制定頒布了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條,行政法規353條,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從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主要內容、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奮斗目標的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一項極其重大的成就。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與此同時,我國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

由上可知,我國法治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走過了輝煌歷程,取得了偉大成就。但同時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法治建設也歷經曲折和磨難,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各個環節也的確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我國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指引下,不斷把我國法治建設勝利地推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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