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怎樣的
今日要說的是土司軌制,很多人一定還不知道。土司是中國內地的官職,元代始置,是為了「以夷制夷」,也是地方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實施辦理統治的羈縻軌制。
土司實際上就是當地的土皇帝,其位置世代相襲以堅持獨家統治特權。他們掌握著軍、政、經濟、文明及訴訟、科罰等。政治上依託封建王朝,封爵世襲,劃疆分治,軍事上實施土兵軌制,以種官田、服兵役的方法把農奴組織成土官武裝。在土司軌制下的蒼生皆為農奴,他們沒有土地,除去為土司供給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交納或納貢各類什物。這類封建農奴制,就是土司軌制的經濟基礎。土司對地點轄地享用高度的自治權,可是土司是由朝廷頒布印信,每一年需向朝廷納貢,並有徵調賦役的任務。
土司以明朝為最盛期間,明末清初土司軌制走向式微,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間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後,土官軌制方宣布完畢。土司軌制是一種封建領主軌制,雖比封建軌制落伍,但又是在一定的史書條件下適合於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特別軌制,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加強、社會經濟的開展,對增強民族間的交換和交融、保衛多民族國度的統一同到了主動影響。
2015年7月4日音訊,在德國波恩召開的第三十九屆天下遺產大會上,中國申報的「中國土司遺產」勝利列入天下文明遺產名錄。中國土司遺產」包含湖南永順老司城遺址、貴州播州海龍屯遺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遺址。
土司遺址不只給人們帶來藝術美感,也讓人們愈加理解事先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生存情況、生產力水安然平靜辦理體系,從而理解中國國度和民族的史書開展頭緒。別的,土司遺址也是中國文明多樣性的表現,當選天下遺產可以讓天下愈加理解多彩的中華民族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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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到一家新的公司上班,今天第一天,很早就來到公司先去老總辦公室打掃衛生,正打掃著,老總進來了,我:「老總好!」老總:「難道人事部門沒告訴你,我姓什麼嗎?」我:「不好意思,我第一天上班,我不知道。」老總:「提示一下,上下兩個口,你說姓什麼?」我:「日總好!」
② 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指什麼
簡單地說,土司就是少數民族頭領,
我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通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土司制度始於五代(初為竭糜制度),發展於宋,完備於元、明(由褐糜制度發展成為土司制度),終止於清,歷經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時間長達八百餘年。
③ 湘西土司制度的歷史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軍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與楚簽訂盟約,雖然表示臣服於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轄地域卻得到楚的確認,楚王馬希范仍授彭士愁為溪州刺史,繼續管轄溪、錦、獎諸州。盟約規定,溪州雖受楚輯攘,但不向王朝繳納賦稅,不提供兵源,與楚不互相掠奪土地和人口,不阻擾交通,不強迫買賣貨物等,實際上是承認了溪州這個少數民族地區的一些自治條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進一步確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無變化,至淳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並不入貢。元代統治者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受之。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在明代,土司與朝廷的關系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系,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後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葯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一些回賜。 土司制度至清朝結束。
④ 土司制度的詳情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土司官名。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並按照朝廷的征發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儂智高起義後,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成立許多土州,縣,洞。這些土州縣洞,社會經濟,政治組織,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風俗等都與流官的州縣不同,故稱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稱。(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⑤ 根據略論土司制度的演變來概括明代土司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簡介編輯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於羈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羈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因此它是從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開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度",形成於宋代,繁榮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結束於20世紀初,長達一千多年。(參考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
2詳情編輯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土司
官名。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並按照朝廷的征發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儂智高起義後,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成立許多土州,縣,洞。這些土州縣洞,社會經濟,政治組織,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風俗等都與流官的州縣不同,故稱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稱。"(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⑥ "土司制度"的定義是什麼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於羈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羈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因此它是從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
⑦ 土司制度始於什麼時候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⑧ 土司制起源於哪個朝代,怎樣評價土司制和流官制
所謂土司制就是土司制度 。秦朝統一嶺南後,在交通方便的平原地區推行郡縣流官制,鞭長莫及的邊遠山區實行土官(土司)世襲制。這種政治制度主要特徵是封建王朝中央統治階級在政治上利用少數民族中舊的貴族進行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這是「土司制度」的階級實質,土司制度,開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度",形成於宋代,繁榮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結束於20世紀初,長達一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