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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歷史名人

發布時間:2021-03-05 21:41:03

A. 論述名人廣告的發展歷史

說到廣告,就不能不說說與其相伴的明星。早些年明星多在影視歌三個領域發展。後來,少部分人涉足了廣告界,就被冠以「四棲明星」的殊榮。再看現在的電視廣告,儼然成了明星們的天下。過去只是單純的「做廣告、搞宣傳」,現在已經有了新的名詞——「形象代言人」。看這些文娛、體育明星們大張旗鼓地介紹著所代言的產品:塑身的、美容的、醫葯的、食品的……你方唱罷我方登場,每個人都對自己代言的產品言之鑿鑿,直弄得電視機前的我們一頭霧水。當把其產品買回家一用,才發現有些並沒有明星廣告宣傳得那麼神奇。漸漸地,消費者也明白了一個道理:親眼見到的也未必是真的,還得親身驗證才行。聽說明星們的廣告費都是價格不菲,但是各大品牌還是不約而同地選擇了明星策略,大打「明星牌」,他們看中的也正是產品的「明星效應」。不管質量好壞,起碼有明星做代言能先和觀眾混個臉兒熟。在此給明星們提個醒,接拍廣告先得把住自身的那道關。如果僅為了賺錢而做了虛假廣告,好不容易樹立起來的威望瞬間就會功虧一簣。像最近網上炒得沸沸揚揚的郭德綱代言的某產品被「打假」就是一例。縱觀現在的廣告市場,塑身、美容和醫葯產品的廣告是最有爭議的一類。很多明星現身說法,講述自己使用產品後的種種好處,但是真正親身體驗的明星並不多,更有人爆料,那些明星使用產品前後發生巨大變化的照片,其實都是經過電腦的後期處理的,如何規范這類廣告,使其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也是殛待解決的問題。總而言之,奉告明星和廣大消費者,明星選擇代言產品要小心謹慎,大家購買更要擦亮眼睛。
廣告代言人應是善良與愛心的載體

利用名人做廣告是直接促銷的一種形式,常見於報紙、電視、廣播等。

商家利用人們的慕名心理,利用名人效應在廣告中宣傳商品,其效果堪稱神奇。明星們代言的廣告不僅會提升商品的知名度,增加商品的銷售量,還能夠拉動疲軟的市場。

可通過名人做廣告的產品就一定像宣傳的那樣神奇嗎?這正是大多數人疑慮而擔心的問題。

我不相信名人做的廣告,只相信自己的分析,人的大腦是用來思考的,不要把決定權寄託在別人身上。

如果某些名人受到利益驅動而不顧消費者利益,為一些無質量安全保障產品做廣告宣傳,那不把老百姓坑苦了?名人代言廣告的豐胸產品、美容產品、保健產品都曾給盲目追風的「追星族」帶來身體與精神上的雙重傷害,這樣的實例屢見不鮮,這應該引起某些名人們的警覺和反思。

明星是人們崇拜的偶像,應是善良與愛心的載體。多數人因為崇拜著明星,自己不分辨,人雲亦雲,相應的廣告必定影響著他們的購買方向。</SPAN>

呼籲:代言人莫讓貪欲熏昏了頭腦毀壞了前程,珍惜自己的名聲,珍惜消費者。

希望企業也要對產品品質保證,產品亦如人品,如果沒有信譽保證,其生命是短暫的。

B. 廣告法"經典"二字能用嗎

「經典」,原指有價值的,重要的著作、文獻、典籍。現常用來指具有優專秀歷史傳承的典故、屬文化遺產,或是用來表述一些具有流行性和廣泛共鳴的事物。

「經典」,在當前主要的廣告法違禁詞檢測工具的檢測結果中,未標識其為違禁詞,故而應該是可以使用的。但是,由於「經典」一詞在描述中有「典範性、權威性」的屬性,因此在使用中也需要持有一定的謹慎,切勿觸及廣告法關於虛假誇大的紅線。

當前廣告法的解讀不斷深入,違禁詞范圍不斷擴大,相關違法違規的處罰也是日趨嚴厲,所以在運營推廣中還是建議使用相應的輔助工具(各類詞庫、在線檢測、檢測軟體等),力保文案安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參考:天貓詞庫,詞牛

C. 在中國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規定具體有:
(一)我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非但沒有規定廣告代言者應當承擔責任,反而明確把代言者這一廣告主題排除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題之外。
(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違反本條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一下的罰款。被侵害者還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進行規定。
在現行的審判工作中,多對這兩條規定進行消極解讀,即認為《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了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責任,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則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代言人,不管其在代言中作出了什麼行為,都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正是之中對廣告法的消極解讀,造成眾多的訴廣告代言人的訴訟被駁回。
再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僅供參考

D. 用名人的名字來命名菜餚違反廣告法嗎

……可能吧,你可以網路一下,這個我覺得還是不要這么做,法律條文太多了,這種瓜田李下的,就不要去碰

E. 名人代言的名人代言-管理規定

名人代言的葯品廣告被叫停
在廣告不僅要挖掘產品的賣點,還要賦予產品人性化的形象。消費者購買什麼,很可能是沖著代言人的面子,名人代言對消費者的導向不可忽視。代言人影響消費者的選擇,這絕對不是強制的,因為喜歡名人,所以就願意購買名人代言的產品,這看似幼稚的事情,卻總是發生在不由自主之中。名人代言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實現代言人和企業的雙贏。只是,不論將名人代言理論用得多麼充分,都不可能繞開最根本的問題,產品是否名副其實。名人代言理論玩得再好,產品出了問題,也無法逃脫虛假廣告的干係。隨著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增多,這類問題不再是偶然事件,食品安全也就成為公共安全領域的重大問題。
名人代言對消費者具有誘導作用,且逐漸被認定與產品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虛假廣告極大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這是對公平正義的挑戰。名人在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利益,這不僅是名人自我價值的實現,也是社會對名人價值的合理期待。在這樣的語境下,名人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代言人僅僅經受道德拷問是不夠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2009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早些時候的調查顯示,有九成以上受調查者認為虛假代言令人憤怒。今後,名人代言食品廣告,必須謹慎審查食品相關資質和證明文件。
國家出台政策,規范名人代言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泛濫,與《廣告法》的缺位有關,名人代言的法律責任,處於法律監管的真空地帶。然而,名人代言屬於經營行為,並且有不菲的經濟利益,甚至有些代言人以經營廣告為業。在代言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代言人也就成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後,很難得到應有的懲罰。
名人代言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名人應當承擔虛假廣告的責任。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提及的「連帶責任」與「相應責任」比,是較重的處罰,這意味著代言人有可能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所有責任,而「相應責任」只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代言廣告是名人的權利,但與這項權利相對應的,是要為代言的食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根本目的,不在於懲罰代言的名人,而在於保護消費者。對名人來說,聲譽等於生命,因為代言問題食品損害形象得不償失,代言廣告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更符合名人的根本利益。這樣的法律法規訂立修改,彌足珍貴。

F.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將名人廣告代言問題進行規范,體現了法律的哪個作用

對於這個問題,我曾經寫過一篇學位論文。明星作為廣告責任主體還沒有明確下來,所專以對明星的規屬范不是很清晰。《廣告法》對廣告三個主體的劃分中並沒有說道明星。現在有關專家也在討論這個問題,一般有兩種觀點:1.將明星作為獨立於三個主體的第四主體追究責任。2.將明星納入其他三個主體中的任意主體。
要規制一項,就得明確它的責任主體地位,不明確這一點,其他神馬都是浮雲。
所以答案是,沒有規范。如果說有規范,也就是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等基本要求。

G. 用偉人圖片宣傳企業形象是否違法 在進行企業宣傳和產品包裝設計時,使用與偉人相關的圖片,是否違法

用國外的或歷史的可以!國內1949年後的都不可以!

H. 急急:可以使用名人名義做廣告嗎 廣告法里哪有註解

哦,那你把分給我吧,免得浪費,哈哈!

I. 詳細的中外廣告史及代表人物和代表作

1、經濟廣告的出現要具備以下三個因素:人類有互通信息的需要;人類有剩餘商品交換的需要;具有產生廣告手段和形式的物質條件。[
2、文字出現前幾種主要的廣告形式:實物廣告、標記廣告、叫賣廣告、音響廣告。。[識記]
3、廣告發展與生產力的發展、文化科學技術水平(傳播手段)的發展的關系。[理解]
4、廣告發展表現出以下幾個重要特徵:(1)經濟廣告所佔的比重由小變大,對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營銷活動的作用不斷增強,在社會經濟體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2)經濟廣告的發展程度與市場范圍密切相關;(3)廣告傳播手段的進步,不斷促進廣告的發展;(4)廣告運作隨著經濟和傳播手段的發展不斷進步。
原始社會末期到鴉片戰爭前的廣告
1、早期社會廣告:夏禹鑄九鼎以示天下。
2、口頭廣告:口頭廣告是我國最早出現的廣告之一,是適應那時物物交換的需要而出現的。相傳夏朝時王亥能造牛車,他駕著牛車,用帛和牛當貨幣,在部落間做買賣。為了引起別人的注意和進行交易,就要進行口頭叫賣。
3、懸幟廣告出現在戰國時期,最早見於韓非子的《外儲說右上》的一段記載。4、我國現存最早的印刷廣告:北宋時期濟南劉家針鋪的印刷廣告銅版。
5、早期的社會廣告傳遞了社會管理方面的信息;而經濟廣告則傳遞了商品信息,並出現了以叫賣廣告、實物陳列廣告為主的人類原始廣告形式。

6、唐代基本保留了秦漢以來的坊市商業制度,堅持坊(居住區)市(商業區)分離,都市的貿易時間有著嚴格的管制,官府對市肆的干涉也比較多。唐代商品經濟和商業的發展極為顯著,表現在:首先是農業和手工業的社會分工更發達了,經濟作物和以它為原料的手工業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其次是國內市場的繁榮和對外貿易的擴大,南北交通條件的改善,推動了城市這種經濟中心的發展,近代型的商業城市開始出現;再次是商業組織和經營技術也有顯著的變化,包括商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地區間聯系的加強,商品運輸和儲存手段的相應發展等。
7、兩宋時期打破了坊市的束縛,不但住宅和商業區的圍牆被廢除,而且可以在大街小巷等處臨街開設店鋪,形成了居民住宅與商業店鋪混雜交錯的局面,使各行業自由買賣,自由竟爭,商業有了更廣泛的活動餘地。手工業、商業迅速發展,經濟再度回升,茶坊、酒樓、飯館、客店等服務性行業應運而生。除了原有的幌子、酒旗、燈籠廣告各顯其能之外,各類招牌廣告、音響廣告、印刷廣告得到了新的發展。
8、明代中葉以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開始萌芽,商業經濟繼續發展。明清時期的知識分子開始涉足廣告領域,以自己的文字專長直接為商業廣告服務,使明清時代的廣告形式具有濃郁的知識性、趣味性,並形成了我國獨特的民族風格和民族氣派。最能代表中國古代商業廣告這一特質的是文字廣告中的招牌廣告和商業對聯廣告。
9、廣告的起源:生產力發展導致了剩餘產品的出現,使私有和交換成為可能。社會分工導致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出現,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經濟的發達,在社會上就自然形成了許多城市,成為交易的中心。為了盡快完成交易,廣告開始發展起來,成為古代商品交換中必不可少的宣傳工具。
10、明清招牌廣告的特徵:注重以儒家的「以義取利」的思想為主導,在商業活動中表現為講究商業道德和商店信譽。首先,此時的招牌不再是以單調的姓氏或街坊的名字作為內容,而是賦予招牌文字以特定內涵;其次,在招牌含義上有的選用吉祥如意為主題;再次,在招牌內容上還採用與商店商品有關的歷史故事為主題。
第二章 鴉片戰爭到建國前的廣告
1、我國最早的報紙是唐代的《邸報》;近代以後在中國境內出版的第一份中文雜志是1833年在廣州創辦的《東西洋考每月統計傳》。
2、近代廣告發展的最顯著標志是報刊廣告的出現。鴉片戰爭之後,1853年8月由英國傳教士在香港創辦的《遐邇貫珍》中文雜志,首開中文刊物登廣告之先河。
3、1941年5月16日《解放日報》在延安創刊。1948年6月15日《人民日報》在華北創刊。
4、廣告管理指的是對廣告活動和廣告業的計劃、協調、控制、監督,它包括廣告行政和法制管理、廣告行業自律、廣告經營者經營管理與社會監督等。
5、五四運動至20世紀30年代的廣告事業發展的主要標志在於媒介的多樣化和廣告公司的興起,以及廣告的研究和教學開始引起重視。
(1) 報刊廣告持續發展。
(2)革命報刊注重廣告宣傳。1918年李大釗、陳獨秀創辦《每周評論》。1919年毛澤東在長沙創辦《湘江評論》。
(3)廣告媒介多樣化。除了報紙廣告外,其他幾種近現代影響較大的廣告形式也陸續誕生:A、廣播廣告。1922年底,中國境內第一座廣播電台——奧斯邦電台在上海由美商設立。中國人自己設立的第一家電台是由新新公司創辦的,於1927年3月18日正式播音。上海第一家官辦電台是上海市政府主辦的上海廣播電台,1935年3月9日正式播音。B、路牌廣告。C、櫥窗廣告。D、霓虹燈廣告。上海於1926年在南京東路伊文思圖書公司的櫥窗內首次出現霓虹燈,這是宣傳「皇家牌」打字機的英文廣告吊燈。
(4)廣告代理業出現。
許多有實力的中外企業為了加強競爭首先自辦廣告部。沒有條件設立廣告部的企業只好依靠廣告代理商設計和製作廣告,促使了早期廣告社和廣告公司的產生。其中規模較大的是成立於1926年的華商廣告公司和成立於1930年的聯合廣告公司。
(5)廣告學研究與教育的產生
我國最早的廣告研究團體是1918年成立的北京大學新聞學研究會。我國最早出版的廣告學研究專著是甘永龍編譯的《廣告須知》。
6、20世紀30年代的廣告:從30年代初到抗戰前期,是舊中國廣告業的鼎盛時期。廣告媒介繼續得到豐富發展,書籍廣告興盛,廣告藝術水平提高,廣告公司的運作趨於專業化。
第三章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我國大陸廣告

1、國民經濟恢復時期(1949-1952),我國廣告工作的發展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頒布新的廣告管理法規;(2)加強對廣告行業的領導,政府對私營廣告業、廣告媒介進行了初步整頓,並利用廣告同業公會加強了行業管理;(3)重視發揮廣播廣告的作用;(4)發展實用性的廣告傳播形式。
2、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廣告(1953-1956):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廣告事業又有了一定的恢復和發展,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表現:(1)組建國營廣告公司;(2)進一步加強對廣告的管理;(3)中央領導關心廣告工作。
3、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的廣告(1957-1965):這時期廣告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1)為對外經濟交往服務;(2)為方便人民生活服務;(3)為國家政治任務服務;(4)櫥窗廣告大放異彩。
4、「文化大革命」中的廣告(1966-1976):這期間的廣告事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壞:(1)所有的商品廣告基本停頓;(2)戶外廣告備受摧殘;(3)許多傳統的老字型大小、牌匾被當作「封、資、修的黑貨」砸爛。
第四章 新時期的我國大陸廣告(1976年以後)
1、1979年初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恢復了廣告業務:1月4日,《天津日報》率先恢復商業廣告;1月23日,《文匯報》刊登第一條外商廣告;1月28日,上海電視台播出了我國大陸電視史上的第一條商業廣告¬----參杞補酒。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宣傳部發出《關於報刊、廣播、電視台刊登和播放外國商品廣告的通知》,提出可以開展外商廣告業務。
2、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是我國廣告事業大發展的年代。1983年12月,中國廣告協會在北京成立,這是全國性的廣告行業組織。
3、廣告媒介是指在廣告主與廣告目標對象之間起媒介和載體作用的物質。從廣告投資效果來看,報紙、雜志、廣播、電視被譽為四大最佳媒介。從這四大媒介發展的狀況,可以看出一個國家和地區整體廣告媒介發展的水平:(1)報紙媒介的發展。唐玄宗開元年間,長安出版了世界上最早用紙張印刷的報紙----《開元雜報》。我國近代最早的日報是1860年香港出版的《中外新報》。(2)雜志媒介的發展。世界上最早的雜志是德國《觀察周報》,創刊於1590年。1731年,倫敦出版了,《紳士雜志》之後,「雜志」這個詞就被人們作為刊物的代名詞。(3)廣播媒介的多變。(4)電視媒介的發展。1958年5月1日,我國宣布建立第一座電視台——北京電視台(中央電視台前身),開始實驗播出黑白電視新聞。(5)廣告媒介發展的新時代。
4、世界上第一家專業廣告公司是美國帕爾默於1841年在費城開辦的專門代理報紙廣告的公司。
5、廣告代理制的定義:是指把現行的由媒介直接承攬發布廣告的經營體制,改為媒介通過廣告公司承攬廣告業務的經營體制。即廣告客戶通過廣告公司的代理來實施廣告宣傳計劃,不再直接通過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
6、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廣告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廣告管理法規,它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廣告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廣告管理條例》於1987年10月26日的頒布,並從12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廣告管理法規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並於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廣告市場在法制化軌道上更進了一步,標志著我國廣告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廣告行業自律。
7、新時期廣告教育的興起,1983年6月我國第一個廣告學專業在廈門大學新聞傳播系創辦,1984年9月招收首批本科生。

第五章 台灣地區廣告簡史

1、台灣地區廣告演變史:
(1)20世紀60年代為萌芽期。1959年底,第一傢具有現代雛形的廣告公司正式成立。60年代初期台灣地區的廣告公司規模都很小。電視廣告新媒介的出現,推進了廣告業發展的進程。
(2)20世紀70年代為成長期。這是台灣經濟大步起飛的時期。廣告市場的繁榮,廣告業的發展具有明顯特點:廣告公司成長壯大,引進國外先進經營管理方式,廣告公司服務功能擴大。
(3)20世紀80年代為融合期。台灣地區經濟與世界經濟聯系日益密切,廣告市場也成為國際廣告公司獵取的對象,形成了這個階段有名的」洋土」紛爭和融合期。國際性廣告公司主要以合資、獨資、技術合作三種方式進入台灣地區。
國際化沖擊所帶來的正面影響:重視人才人培養、廣告新觀念的導入、廣告表現形態多樣化、電腦科技的採用、嚴謹的成本觀念和計費標准。
負面影響有:經營成本急劇上升、人員跳槽現象嚴重。
(4)20世紀90年代為成熟期。這時期台灣地區經濟遭受世界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廣告市場成長開始遲緩, 廣告公司從盲目崇洋中重新自我思考、自我定位。90年代的廣告經營形態呈現出以下特點:整合傳播觀念的興起、以廣告集團性的力量爭取客戶、海峽兩岸廣告界相互交流升溫。

2、台灣地區廣告媒介和各類廣告概況
(1)電視媒介和電視廣告:
A、台灣三家電視台簡介及其節目概況;
B、廣播電視法規;
C、電視廣告表現特色: 投入巨額經費精心製作、使用電腦繪圖技術、使用動畫手法、使用所謂「意識形態」手法、使用所謂「心理認同」手法、部分廣告使用發言表現、部分廣告為「全球性或地區性品牌廣告的本土化」而製作。
(2)戶外廣告:戶外廣告的機會、限制和發展。
(3)傳真廣告:
5、台灣地區廣告管理法規:現行的主要廣告管理法規有:《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電視廣告製作規范》、《廣告物管理辦法》、《食物衛生管理法》等。

第六章 香港地區的廣告
1、香港地區廣告發展概述:香港經濟發達,廣告業繁榮,但是廣告風格過多受西方廣告的影響。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香港地區廣告媒介:香港當局對廣告的干預,主要通過媒介實現,特別對電視廣告管理最為嚴格。在香港可以說廣告代理服務於廣告主,而媒介服務於廣告代理。
(1)電視媒介:對香港地區電視廣告收視情況進行分析,具有如下特點:在電視上作廣告的一般都是生活資料消費品;每個廣告播出時間一般在10秒至30秒左右,但復播期很長;廣告針對性強,能根據不同時間、不同對象的不同要求,適時地加以播放;電視廣告製作生動、新穎,充分發揮電視廣告形象化的特點;一種商品往往備有三四種不同創意的廣告片,輪流播出;充分利用各界名人進行廣告宣傳;經常利用動畫片來作廣告,加強了趣味性。
(2)報紙媒介:香港報業在廣告業中占第二位。90年代中期,香港報紙數量雖增加不多,但報紙廣告營業額卻穩步上升。
(3)雜志媒介。
(4)廣播媒介。
(5)郵寄廣告。
(6)戶外廣告。
3、香港地區廣告公司
(1)廣告公司類型與服務標准:按從屬關系或實力區分分為四種:跨國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和聯營公司(如奧美、李奧貝納、幸運集團等);華資廣告公司;大陸在香港地區開辦的廣告公司;小型的廣告代理商,業務比較專一。按服務對象區分分為五種。
(2)廣告公司經營方式。
(3)廣告行業組織機構:主要有四個:4A廣告協會,香港華資廣告業商會,香港廣告業聯會,廣告商會。
(4)廣告行業人才培養。
4、香港地區廣告管理
(1)廣告行業組織管理:4A廣告協會等四大組織機構是政府與經營單位聯系的中間環節。各廣告行業組織都有業務守則或自律條文,加強自身的管理。
(2)政府的廣告法規管理:香港政府管理廣告的部門是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眾多的法律法規分為一般性條例、對特定產品的條例、對特定對象的條例三種。

第七章 公益廣告

1、定義:公益廣告,亦即社會廣告,主要是指不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直接目的的廣告形式。早期的社會廣告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益廣告,但它已經具備了現代公益廣告的大部分特徵,深刻影響著不同歷史時期人們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
理解:
1、我國公益廣告的歷史發展,經歷了一個由自發到自覺,由社會政治導向向公眾服務導向轉變的過程。
2、改革開放後,在商業廣告大規模興起的情形下,公益廣告一度被忽略。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現代廣告作為大眾媒介傳播信息的手段不僅用來傳播商業信息,也被用來傳播社會文化與精神道德觀念。現代意義上的公益廣告在中國大陸的誕生當以1986年在貴陽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廣告片「節約用水」為標志。廣告首次採用現代傳媒來宣傳公益觀念。

中國古代的有,商鞅立木為信,是社會廣告的範例
伯樂相馬是最早的名人廣告
朱元璋,提倡對聯廣告,使文人不再低看商業廣告
1918年 甘永龍編譯《廣告須知》是我國最早的廣告學研究專著
1919年12月出版北大徐寶璜《新聞學》
1927年戈公振《中國報學史》
1981年《中國廣告》上海創刊
1985年《國際廣告》上海創刊
1987年5月中國廣告協會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廣告協會共同組成了國際廣告協會中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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