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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的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10 20:46:02

A.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

一、初創階段:1991-1993年。

我國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經濟體制的前提下,開始逐步創建自己的證券市場,其中滬深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別成立,從此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己經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資源。上證所在剛剛開始掛牌交易的時候,上市證券的種類只有30種。

二、擴張階段:1994-1998年。

中國證券市場在此階段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運營。相關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場上市規模不斷的擴大。然而相應的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出來,投機現象越來越嚴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現在上市公司當中。經濟學家將這些問題形象的叫做「賭場」。

三、規范發展階段:1999-2004年。

證券市場在此階段變得越來越規范。股票發行制度從2001年3月開始進行了調整,核准製取代了原來的審批制,監管機構開始更加嚴格的審核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經營的合理性,促進公司質量的有效提升,進而使投資者獲得更強的自信。

四、改革階段:2003-2008年。

中國股票市場在2002-200_5年期間一直處於熊市的狀態,這主要是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也拉開了帷幕,以期能夠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資本市場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融資和配置資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滬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較為明顯,並且到2007年所達到的值己經創造了歷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現了大牛市。

五、開拓創新階段:2008一至今。

我國股票市場由於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度變得十分萎靡。於是,我國於2009年開始執行經濟刺激計劃,小牛市又出現在了滬深股票市場。2010年4月,股指期貨正式出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國開始正式出現了金融衍生品市場。

(1)公司債券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

一、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二、1992年,新中國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由上海、深圳等少數地方推廣到全國。

四、1992年年底,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這是深化改革,完善證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決策。

五、1993年9月,中國大陸發生首起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延中實業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寶安上海公司聲明持有延中實業發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國證監會經國務院同意,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七、1996年12月,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九、1998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證券法,這一法律於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十、1999年10月,國務院批准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十一、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經報告國務院,決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停止執行這一辦法;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十三、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並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QFII制度正式啟動。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這一法律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B. 證券的發展史

中國證券和證券市場自19世紀40年代產生後,經歷了40多年的萌芽階段,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初步形成。中國最早出觀的證券是外國在華企業發行的外資證券,最早的證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間的外資證券的買賣,稍後才出現華商證券和華商證券交易。盡管如此,中國證券市場仍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證券產生的歷史,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當時國家向大戶的舉貸和王侯給平民的放債,形成了最早的債券。漢唐以後,國家因軍事需要臨時向富商舉借巨款的事已不再是偶然現象。隨著商業的發展,飛錢、會票、當票等商業票據出現,證券的品種更加豐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明後清前,在一些投資大、收益高且又具有一定風險的行業,如上海沙船業,四川井鹽業,雲南、廣東礦冶業和山西金融業,已經較多地採用"招商集資、合股經營"的經營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明顯地具有資本主義的股份制特徵,而"集資合股"的參與者之間簽訂的載明權利責任的契約,則是中國最早的股票雛形。
當然,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證券的出現,在中國則是19世紀40年代以後的事。1840年鴉片戰爭後,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相繼對外開埠通商,有價證券及其交易,就跟著第一批最先進入所開商埠的外國洋行在中國出現。外資在華設立的各類股份制公司企業,把西方國家已普遍採用的股份制公司的生產經營形式和集股籌資的方法帶到了中國。
中國仿效西方,採用股份制發行證券組織近代企業公司的活動始於19世紀70年代。與此同時,清政府洋務派從19世紀60年代起,舉辦旨在"自強"的軍事工業。由於清政府財政困難,經費難以為繼,70年代後,為借重民間私人資本,解決國家財力不足,洋務派仿效西方股份制,採用"官督商辦"和"商辦"等形式,興建了一批旨在"求富"的中國近代民用企業。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李鴻章,委派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詔籌建上海輪船招商局。隨著該局的成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認定和籌集,中國第一家近代意義的股份制企業和中國人自己發行的第一張股票誕生。繼航運業後,股份制公司形式又在保險業、礦業、紡織業和通訊電報業等方面得到普遍運用,於是又有一批華商股票應運而生。如仁和保險、濟和保險、開平煤礦、上海機器織布局、上海電報局等都是中國近代最早出現的華商股票。原先附股於外資企業公司的中國人,此時也紛紛移資或投資洋務民用企業,或自立門戶舉辦近代工礦企業公司。到19世紀80年代初期,全國各地創辦的新式工礦企業就有十五六家,這些礦業公司都發行了股票。至此,華商證券的發行已小有氣候。
證券一經產生,證券交易不久也隨之出現。據史料記載,1861年以前,上海等地就已有證券買賣交易活動,但僅局限在外商之間,買賣並不興隆。19世紀60年代以後,隨著上海殖民經濟的初步"繁榮",外商證券交易在上海非常活躍。60年代中期,由於世界棉業投機熱潮席捲上海,在華外資銀行獲得豐厚利潤,其股票普遍大幅升水。如1864年利華銀行面值10英鎊的股票,市價曾高達25英鎊;(註:《字林西報》,1866年7月5日。)此外,五六十年代成立的外資航運公司獲利也很豐厚,航運公司股票成為銀行股票以外的另一買賣熱點,以致市場上證券交易額"日以百萬計,投機交易有時延至深夜"。
有了外商企業股票的交易,也就有了從事股票買賣的證券公司。1869年上海四川路二洋涇橋北,出現了中國第一家專營有價證券的英商長利公司,後來又有幾家這樣的公司相繼設立。"店多成市,該業始發達"。(註:《上海西商證券交易所之略史》,載《銀行周報》第3卷總第116期,1919年9月16日。)到19世紀80年代前後,外資又開始進入租界公用事業和其他實業,市面上又出現了上海自來水公司、上海電燈公司等十幾種新股票。西商各證券掮客為謀本業前途的發展,於1891年聯絡同業,組織上海證券掮客公會即上海股份公所,以買賣外商在華所設各事業公司的股票。外商在華組織的證券市場初步形成。
至於中國華商進行的證券交易,若將19世紀五六十年代華商附股外資企業公司的證券活動除外,至少在70年代初就零散出現。五六十年代由於上海小刀會起義和太平天國運動,社會資金大量聚集上海租界;另一方面,又由於中國新辦的近代企業不久便獲厚利,加上個別企業發放優厚股息的刺激,各色商人在地產、銀洋買賣投機之外,又熱衷於對新式企業的股票、債券的追逐。
1882年前後,先前成立的輪船招商局、開平礦務局等近代廠礦企業經營成功,獲利很高,股票價格成倍增長,如輪船招商局面值100兩的股票,1882年卻漲到了200兩以上;(註:《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員會報告書》下冊,第31頁。)1881年年底,開平煤礦正式投產前夕,其面值100兩的股票在上海市場上的價格就漲至150兩左右,到1882年6月,竟還有人願以每股237兩的價格收進。(註:《申報》1882年6月13日。)受此影響,人們爭相購買荊門煤鐵礦、長樂銅礦及鶴峰銅礦等十幾種剛上市不久的礦業股票,這些股票的價格很快超過其面值。如長樂銅礦和鶴峰銅礦的股票面值均為100兩,1882年最高價分別達到220餘兩和170餘兩。(註:《平淮公司各股份市價》,見《申報》1882年各期。)當時的《上海新報》和《申報》等華文報紙,對此都有專門報道。這些礦業股票籌集的股金就有白銀300萬兩,其市場交易額估計在1000萬兩以上,這在當時是一筆十分可觀的資金。
受礦業股票上漲行情影響,其他上市的洋務企業股票價格也隨之全線上漲。如上海電報局100兩面額的股票,1882年曾突破了200兩大關;而上海機器織布局的股票價格也溢出原價15%左右。(註:《平淮公司各股份市價》,見《申報》1882年各期。)
華商證券交易,起初既沒有固定的場所,又沒有相應的交易規則,證券轉讓、買賣一般在親朋好友、熟人中"以親帶友、以友及友"進行。成交的價格卻視外商證券行情和證券本身的市場供求而定。後來,隨著證券發行量的擴大,持有證券的人增多,手中持有證券的品種和數量也越大,證券買賣變成了經常的需要。於是"為各項公司通路徑而固藩籬"(註:《申報》1882年9月27日。)的上海平準股票公司於1882年9月成立。該公司內部組織分明,還訂有章程,為股票交易提供了便利。它的設立首開中國有組織的證券市場的先河,成為中國自設證券交易所的權輿。
由於對礦業股票的過分投機,加之買辦商人胡光墉投機絲業失敗和中法關系趨緊等其他原因,引發了1883年10月的倒賬金融風潮。礦業股票連同其他華商股票即行下跌。低價出售也無人承接,連平時素有信譽的招商局、開平礦務局股票的價格也低到無以復加的地步,礦業股票更是無人問津,幾乎形同廢紙。介入股票投機和承做股票質押的錢庄受累倒閉,破產者不計其數。一度空前興盛的股票市場低落至極點,直至10年之後,一般商人仍"視集股為畏途",(註:《論商務以公司為最善》,見《申報》1891年8月13日。)"公司"二字"為人所厭聞",(註:《礦務檔》第七冊,第4358頁,台灣近代史研究所編,1960年版:《洋務運動》(七)第316頁,中國史學會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可見這次風潮對證券投資者心理打擊很重。
若把1895年前的中國早期證券和證券交易視作中國證券市場的萌芽的話,那麼,1895年以後至清末,中國證券市場就進入了初步形成階段。
隨著國外資本投資的銀行、工礦企業和鐵路公司在華的設立,以及鐵路借款、礦業借款與政府借款的簽訂,外國在華發行的外資證券規模迅速擴大。
與此同時,甲午戰爭的慘敗使"振興工商、實業救國"的呼聲再一次引發了中國第二次設廠辦公司的高潮。清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的法規,並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鼓勵興辦各式銀行、企業。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的創立率先揭開了中國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序幕。1901~1911年間,中國先後創辦新式廠礦企業386家,資本額達8.8億多元,華商在機械製造、電力、采礦、棉紡和其他工業方面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華商股票的發行量也隨之大幅度的增加。
公債制度也在1894年前後移入中國。1894年清政府為籌措甲午軍費,仿效西方,向國內發行公債,"息借商款"。此後,又發行了"昭信股票"和"愛國公債"兩次公債。在此之前。1853年上海蘇松太道吳健彰為鎮壓上海小刀會起義,向外國洋行賒賬雇募船炮,首開中國近代舉借外債先河。隨後海防借款、軍需借款、抵禦外侮借款、賠款借款、實業借款、鐵路借款、礦業借款,甚至行政經費借款,一發不可收。清晚期共借外債208筆,債務總數為白銀13億多兩。(註:《清代外債史論》,第672頁,許毅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在證券交易市場方面,外商在華組織的證券市場也有了迅速的發展,最顯著的表現是上海眾業公所的設立與發展。原先設立的西商上海股份公所1895年以後因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續借款等金幣公債,以及怡和、老公茂、瑞記、鴻源等大紗廠新股票的面市,業務發展出現了較大轉機。1898年,該所修訂了章程,但仍無固定交易場所,證券的交易買賣,多在舊西商總會內或在匯豐銀行門前階沿進行。到1900年,英商趁八國聯軍入侵的混亂之際,攫取了中國的開平煤礦,由於這一產權的中外轉移,原持有該礦股份的華人紛紛將股票出售或轉讓,給原來不甚景氣的股票交易市場帶來了新的刺激。同年,上海股份公所在舊西商總會租定了部分房屋作為固定的所址。1903年,上海股份公所醞釀改組為上海證券交易所,1904年,按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在香港注冊,定名為上海眾業公所。該所採取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證券交易,公所成立不久,會員即擴充為100人,其中西商會員87名,華商會員13名。交易買賣的證券有中國和遠東各地的外商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南洋各地的橡皮股票以及中國政府金幣公債,(註:《民國經濟史》,第153頁,上海銀行學會編,1948年版。)後來又增加市政公債。當時進入這個市場開拍的股票先後有:公和祥碼頭、椰松船廠、公益紗廠和其他一些橡皮股票。1909年又遷址上海外灘1號。
由於西商在華組織的證券市場除為外國在華企業公司在華籌集資金服務外,還是少數洋商投機劫利的工具,完全不顧中國社會經濟和投資者的利益,1910年爆發的橡皮股票風潮就是最好的例證。1903年,英國投機商人麥邊在中國成立藍格志拓殖公司,開業後的頭幾年並沒有多少業務,1909年國際市場橡膠漲價,國外經營橡膠園種植業和投資橡膠工業的人獲利豐厚。麥邊便藉此機會,於1910年初大造輿論,宣揚經營橡膠行業可獲巨利,並謊稱其公司在澳大利亞擁有大片的橡膠園。為了誘騙人們購買其公司股票,他編造該公司的經營發展計劃,奢言年分紅可達45%左右。人們不明真相,競相購買。"僅僅十先令之股票,未及標賣,已有以七十兩之巨價承購者"。(註:《上海西商證券交易所史略》,載《銀行周報》,第116號。)麥邊暗中掀抬股價,橡皮股票價格暴漲。麥加利、匯豐和花旗等外商銀行見有利可圖,便與麥邊勾結,承做橡皮股票的抵押放款。此舉又造成了該公司信譽可靠、實力雄厚、盈利可觀的假象。爭購者於是更加踴躍,連許多錢庄也都轉入其中。1910年3月末,橡皮股票的價格上升到其面值的二十七八倍,(註:《上海西商證券交易所史略》,載《銀行周報》,第116號。)麥邊暗地裡趁高脫手,捲款潛逃。其他外商亦步麥邊後塵,紛紛拋售手中的橡皮股票。這時,外資銀行宣布停辦此項股票的押款,(註:《上海錢庄史料》,第7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騙局敗露,人們又爭相拋售橡皮股票,但無人購進,橡皮股票價格一落千丈,最後成為廢紙。持票者紛紛破產,錢庄也因此倒閉了二十多家,市面極度恐慌,釀成了一場金融風潮。更為嚴重的是這次風潮使中國新興的證券市場遭受沉重打擊,中國股票市場自此進入低谷。
此期的華商證券交易市場較1883年前,交易規模總體上有所後退,但也不乏市場新熱點。一方面,隨著1895年後中國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出現,尤其是銀行的創辦和商辦鐵路公司的出現,證券交易又漸有起色。銀行股票和鐵路股票、債券成為交易買賣的新熱點。1897年在上海成立中國通商銀行後,清政府又採取"官商合辦"的形式,設立了戶部銀行(1908年改稱大清銀行)和交通銀行。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省銀行和私營商業銀行也在此期設立。這些新興的銀行發行了大量的股票,這些銀行股票在市場上十分受人青睞。1903年,清政府開放鐵路,"寓商於路",提倡商人設立鐵路公司,集股籌資承辦鐵路。於是,1903-1907年,全國15個省份先後成立了18個"官商合辦"和"商辦"的鐵路公司,發行了大量的鐵路股票。這類股票一經發行,便成為市場亮點。在銀行股票和鐵路股票以及其他工礦企業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帶動下,中國近代證券市場初步形成。而這時的政府公債由於發行量小,加之政府仍視購買公債為對朝廷的報效和捐助,故當時購入者,也不敢在市場上出售,所以還未形成交易市場。
另一方面,證券市場組織形式也有了較大的進步和發展。自上海平準股票公司倒閉後,雖先有1904年梁啟超提出了組織"股份懋遷公司"(即證券交易所)的倡議,後在1907年又有上海買辦商人袁子壯、周舜卿、周金箴等提出仿日本取引所組織公司的要求,但清政府未予重視和採納。華商證券交易一直處於無組織的狀態中。光緒末年,上海買辦商人王一享、郁屏翰等在南市關橋開設了專營證券的"公平易"公司,不久,買辦商人孫靜山在上海九江路渭水坊又開設了另一家專營證券的"信通公司",但規模和功能遠不能與原先的上海平準股票公司相比。除上述專營的證券公司外,許多茶商、錢商、皮貨商、古董商和雜貨商以及買辦也兼做股票買賣。這些股票掮客經常出入茶館,在經營本業的同時,還洽談股票生意。約在1910年前後,股票交易買賣活動便固定在上海福州路的惠芳茶樓,中國證券市場進入了"茶會"時期。
總之,中國證券和證券市場自19世紀40年代產生後,經歷了40多年的萌芽階段,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初步形成。中國最早出現的證券是外國在華企業公司發行的外資證券,最早的證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間的外資證券買賣,稍後才出現華商證券和華商證券交易。中國證券市場一開始便存在華洋兩個不同體系的市場,這正是舊中國社會性質的寫照。盡管如此,中國證券市場仍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為後期的證券市場發展奠定了基礎。

C. 國債發展的歷史

6家銀行七一開賣儲蓄國債

7月1日起,工、農、中、建、交、招六大銀行將開賣儲蓄國債。本月20日起,沈陽市民就可以到上述6家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託管賬戶。
認購起點為100元

"財政部已經確定從7月1日開始發售儲蓄國債,銀行也已經做好了發售的准備工作,先行發售的有兩個品種。 "昨天,省內某大型國有銀行儲蓄國債負責人透露。

儲蓄國債為記名國債,採用實名制,以100元為起點,以百元的整數倍辦理各項業務。上述人士還告訴記者,儲蓄國債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承辦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逾期兌付還給利息20多年的國債發售格局將被儲蓄國債打破,與憑證式國債逾期不加計利息的傳統相比,儲蓄國債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投資者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其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承辦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另外,儲蓄式國債業務只針對個人發售的特點將增加普通市民的投資機會。利息收入不用繳稅

不收利息稅應該是儲蓄國債最大的特點,雖然利率水平還沒最終敲定,但和儲蓄存款相比,收益肯定要高一些,3年期的票面利率有望確定為3.14%。

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繳20%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銀行3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為3.24%,繳稅後的實際收益為2.59%,沒有3年期的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儲蓄國債收益高。買債提醒

要先開戶

准備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上述六家銀行中一家的存摺到開戶行開戶,存夠錢帶齊證件去認購。

債權查詢

到銀行櫃台列印個人國債賬戶對賬單據;撥打銀行客戶服務熱線電話查詢;若對以上兩種查詢方式得出的結果有疑問,可以再撥打中央國債公司的復核查詢電話(010-66005000)查詢債權(復核查詢只能查詢截至上一日的債券余額)。

提前兌取

必須確認債券處於可以提前兌取的期間內。

付息及還本

到期直接支付到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無需任何手續。
希望採納

D. 中國債券市場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截至2018年末,中國債券市場存量規模達86萬億元人民幣,其中國際投資者持債規模近1.8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46%。中國債券正式納入國際主要債券指數,充分反映了國際投資者對於中國經濟的信心,也是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取得新進展的體現,將有利於更好地滿足國際投資者對人民幣資產的配置需求。

陳湛勻指出:從上世紀80年代國債恢復發行,中國債券市場開始,截至2018年的10月末,中國債券市場已經超過了80萬億人民幣,在全球債券市場的余額排名第三,公司信用債券也成為了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的債券市場。

著名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批統計學博士點專業博士。現任中國上海市投資學會副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中國糧食經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中國首創擬人化資本運營專家,上海電視台「夜話地產湛勻妙語」欄目主持人,中國第一財經、東方衛視、鳳凰衛視等媒體特邀嘉賓,長期應邀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香港大學授課,並被聘為國際論壇峰會和國外大學演講,與英美法徳加拿大等國家名校進行學術交流,走訪過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被譽為具有國際視野、最受歡迎的實戰型權威金融專家。陳湛勻教授已獲近20項國家、省部級優秀科研獎。陳湛勻教授長期專注於地產金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成長,對這些領域保持高度前瞻性,具有豐富的實際經營經驗。他擅長實用解決具體方案,將廣泛的商業知識和特定行業的深入了解相結合,致力於運用金融專業技術幫助企業提升可持續競爭優勢、贏利能力,放大企業價值並創造價值,成功輔導不少企業上市。

E. 國際債券的發展歷史

(一)歐洲債券市場
歐洲的債券市場發展源於地理大發現和殖民主義的擴張階段,為了籌集冒險資金和戰爭資金,英國、荷蘭和西班牙等先起國家和公司發行了帶有國債及企業債性質的債券,這些債券最初是被富有的個人投資者持有,債券的交易主要發生在個人投資者之間,以場外市場為主。然而,在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投資者結構中,交易者個人之間存在信用風險,場外市場無法消除個人投資者之間的結算的信用風險,因此債券市場發展非常緩慢;隨著交易所設立專門的清算機構,極大降低了信用風險,滿足了中小投資人的需求,從19世紀中到20世紀40年代,場內債券交易迅速發展,並成為債券的主要交易場所,場內交易市場清算方式的創新促進了債券市場的融資效率和交易效率;但是,隨著戰後機構投資者的壯大和債券存量的急劇擴大,大量的債券集聚在機構投資者手中,債券的大宗性和低收益性逐漸顯現,機構投資者開始在場外以詢價的方式進行交易,債券交易逐漸又從場內交易轉移到場外,截至20世紀90年代,發達國家市場的場外交易量占整個交易量95%以上。
歐洲債券市場的發展路徑經歷了從場外交易到場內交易、再到場外交易的過程充分地反映了最優的債券市場模式並不是由政府強制外生給定的,而是由市場的投資者結構變化主導,投資者對交易方式和結算方式等的內在需求決定了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投資者結構的變遷決定了債券交易的市場模式。現階段,歐洲各國以場外交易為主、場內市場為輔的市場模式既滿足了機構投資者的需求,又滿足了個人投資者小額、標准化和防範對於信用風險的需要,極大促進了債券市場的發展。
(二)美國債券市場
1790年,為了償還獨立戰爭的債務,聯邦政府發行了8000萬美元債券;1792年,紐約交易所誕生,債券一直是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種。到1920年,經濟的快速增長,股票的吸引力一直增長,場內的債券交易活躍度開始降低,並且交易空間被股票侵佔。進入20世紀60年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詢價、交易、清算和信息傳播更為快捷和低廉,場外市場交易成本大為降低。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機構投資者的壯大,使得債券交易逐步從場內交易轉移到場外交易,截至2004年,場內交易量還不到總交易量的1%。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種債券市場模式的變遷,我們選擇了具有代表性的債券類型——市政債券市場模式的變遷進行分析。1926年和1927年以前,美國的市政債券交易還是很活躍,但從1928年8月開始,美國市政債券交易量急劇萎縮,從1930年5月開始,交易所市場的債券徹底失去了流動性,市政債券主要在場外市場交易。市政債券市場模式發展從場內向場外轉變的根本原因在於投資者結構發生了改變,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股票市場出現了歷史上少有的10年大牛市,個人投資者都被股票市場巨大的盈利空間吸引,對傳統上的投資如市政債券不再感興趣,個人投資者的急劇減少改變了當時的市政債券的投資者結構,機構投資者在市政債券市場中顯得更加重要,成為了市政債市場的主要交易方,機構投資者發現轉移到場外交易變得有利可圖,並且可以很方便找到交易對手,因此市政債券的交易場所逐漸從場內轉移到場外。而當股票市場由於大蕭條崩潰時,個人投資者想重新投資市政債券時,由於流動性的外部效應導致重新進入場內交易已很難獲得流動性,而個人投資者在場外交易面臨高的交易成本而不得不退出交易或者通過機構投資者進行交易,市政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結構得到強化,美國的市政債券市場完成了從場內交易向場外交易的市場模式的轉變?

F. 證券的發展歷程

1603年,在共和國大議長奧登巴恩維爾特的主導下,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就像他們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國家一樣,如今他們又創造出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組織。
荷蘭萊頓大學歷史系 教授 維姆·范登德爾: 是的,可以這么說。它是第一個聯合的股份公司,為了融資,他們發行股票,不過不是現代意義的股票。人們來到公司的辦公室,在本子上記下自己借出了錢,公司承諾對這 些股票分紅,這就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籌集資金的方法。
荷蘭阿姆斯特丹歷史博物館館長洛德韋克·瓦赫納爾:
他們聚集了650萬的資金,差不多相當於300萬的歐元,而那時候,這些錢值幾十億,用這些錢他們建立了公司。
通過向全社會融資的方式,東印度公司成功地將分散的財富變成了自己對外擴張的資本。甚至,阿姆斯特丹市市長的女僕也成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
成千上萬的國民願意 把安身立命的積蓄投入到這項利潤豐厚,同時也存在著巨大風險的商業活動中,一方面是 出於對財富的渴望,更重要的是,因為荷蘭政府也是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政府將一些 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利,摺合為25000荷蘭盾,入股東印度公司,這就大大增加了東印度 公司的許可權和信譽。
荷蘭萊頓大學歷史系 教授 維姆·范登德爾:
(政府給東印度公司的特權是)可以協商簽訂條約,發動戰爭,這樣它就成了在亞洲的獨立主權個體,或者說從南非到日本的整個地區,它都可以像一個國家那樣運作。
在一切准備妥當之後,東印度公司的船隊出航了。西班牙國王幾乎是用鄙夷的態度對待這個不自量力的挑戰者。但是,在東印度公司成立後的短短五年時間里,它每年都向海外派出50支商船隊,這個數量超過了西班牙、葡萄牙船隊數量的總和。
荷蘭阿姆斯特丹歷史博物館館長洛德韋克·瓦赫納爾:
前十年他們(東印度公司)沒有付任何的利息,因為投資者喜歡把錢投到造船、造房子,以及在亞洲建立一個貿易王國上面。做完這些,十年後,公司第一次給股東派發了紅利。
連續十年不給股東們分紅利。這樣的經營方式為什麼能夠得到投資者的認可?
這是因為:荷蘭人同時還創造了一種新的資本流轉體制。1609年,世界歷史上第一個股票交易所誕生在阿姆斯特丹。只要願意,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可以隨時通過股票交易所 ,將自己手中的股票變成現金。
早在四百多年前,在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中,就已經活躍著超過1000名的股票經紀人。他們雖然還沒有穿上紅馬甲,但是固定的交易席位已經出現了。
這里成為當時整個歐洲最活躍的資本市場,前來從事股票交易的不僅有荷蘭人,還有許許多多的外國人。大量的股息收入從這個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院子,流入荷蘭國庫 和普通荷蘭人的腰包,僅英國國債一項,荷蘭每年就可獲得超過2,500萬荷蘭盾的收入,價值相當於200噸白銀。 舊中國
證券在中國屬於舶來品,最早出現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現的證券交易機構也是由外商開辦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眾業公所。上市證券主要是外國公司的股票和債券。
1872年,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
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證券交易所法》推動了證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開設證券經營業務。
1918年,中國人在北平成立了自己創辦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
1920年,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當時中國規模最大的證券交易所。
新中國
1984年11月,中國第一股——上海飛樂音響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並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會籌資,成為第一家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1986年9月26日,新中國第一家代理和轉讓股票的證券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安證券業務部宣告營業,從此恢復了中國中斷了30多年的證券交易業務。
1986年11月14日,鄧小平會見紐約證券交所董事長約翰.范爾霖,並向其贈送了中國第一股——飛樂音響股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發展銀行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成為深圳第一股。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4月,經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7月3日正式營業。
1991年7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股票帳戶,逐漸取代股東名卡。 1991年7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向社會公布上海股市8種股票的價格變動指數,以准確反映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以後上海股市價格的總體走勢,為投資者入市及從事研究提供重要依據。
1991年8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北京成立。
1991年10月31日,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招股,這是中國股份制企業首次發行B股。
1992年元月,一種叫「股票認購證」的票證出現在上海街頭,向市民公開發售。誰會想到,就是一張售價僅30元的認購證,改變了很多人一生的命運。股票認購證的發行象徵中國的股份制改革一個開端,證券市場從此進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長期。
1992年1月19日,鄧小平從即日起視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況後,他指出:「有人說股票是資本主義的,我們在上海、深圳先試驗了一下,結果證明是成功的,看來資本主義有些東西,社會主義制度也可以拿過來用,即使錯了也不要緊嘛!錯了關閉就是,以後再開,哪有百分之百正確的事情。」
1992年1月13日,興業房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它是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後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國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動產股票。
1992年2月2日,上海申銀證券公司與上海聯合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協議,發行中國第一張中外合資企業股票。
1992年2月21日,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特種股票上市。這是中國第一張上市交易的B股股票。
1992年3月2日,進行1992股票認購證首次搖號儀式。
1992年3月21日,全面放開股價,實行自由競價交易。
1992年7月7日,深圳原野股票停牌。
1992年8月10日,深圳發售1992年新股認購抽簽表,出現百萬人爭購抽簽表的場面,並發生震驚全國的「8.10風波」。
1992年8月11日,上海股市第一次狂瀉,三天之內,上證指數暴跌400餘點。
1992年9月24日,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視察深圳時表示:「股票上市的信心和決心堅定不移,深圳和上海要辦成全國的股票交易中心,為全國服務。」
1992年10月19日,深圳寶安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992年認股權證,發行總量為26403091張。這是中國首家發行權證的上市企業。
1992年12月,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部、上海社會科學院、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各大專業銀行及證券公司等聯合編審的《上海證券年鑒·1992》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是中國大陸第一本證券年鑒。
1993年4月1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藉助衛星通信手段傳送到北京亞運村的建行北京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利用衛星通信技術傳送行情在中國尚屬首次。
1993年4月22日,經李鵬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第112號,《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式頒布實施。
1993年5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分類股價指數首日公布。上證分類指數分為工業、商業、地產業、公用事業及綜合共五大類。
1993年5月5日,中國首部期貨市場法規——《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公布。
1993年5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決定,STAQ和NET兩系統的法人股交易市場進行整頓,暫不批准新的法人股上市交易。
1993年6月1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編制的「中華股價指數」正式向各會員公司和國內外信息媒介發布,這是證券市場發展進程中又一「界標」。
1993年6月29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成為中國內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國有企業。
1993年7月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共分8章,分別就證券交易所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等具體問題做了詳細規定。
1993年8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均採用集合競價 。

G. 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

公司債券目錄
概念
公司債券主要分類
公司債券的主要特點包括:
公司債券的特徵
關於公司債券概念的界定
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主要分類
(1)按是否記名可分為:
①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並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
②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2)按持有人是否參加公司利潤分配可分為
①參加公司債券,指除了可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參加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
②非參加公司債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3)按是否可提前贖回分為:
①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發行者司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
②不可提前贖問公司債券,即只能一次到期還本忖息的公司債券。
(4) 按發行債券的目的可分為:
①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徵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於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米源。
②改組公司債券、是為清理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換舊債券。
③利息公司債券,也稱為調整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而發行的較低利率的新債券,用以換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
④延期公司債券,指公司在已發行債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下,在徵得債權人同意後可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5)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分為:
①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券,指在一些公司債券的發行中,發行人給予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有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退還公司債券(附有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可將其回售給發行人的選擇權)。
②未附選擇權的公司債券,即債券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選擇權的公司債券。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主要特點包括:
1、風險性較大,公司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著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2、收益率較高,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要求較高風險的公司債券需提供給債券持有人較高的投資收益。
3、對於某些債券而言,發行者與持有者之間可以相互給予一定的選擇權。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特徵
1、公司債券是要式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是金錢證券,融資證券;
3、公司債券是流通證券,可以轉讓、抵押而流轉;
4、公司債券是政權證券。
[編輯本段]關於公司債券概念的界定
關於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一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於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上述表述對「公司債券」的定義與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概念,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1.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證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並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 「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於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2.公司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業,是「公司化」了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公司制企業,即「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合作制企業都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都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企業屬於獨資企業,從理論上講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的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特別的產權特徵,也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債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從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3. 公司債券須通過「發行」得以實現。公司債券必須由其發行人面向其投資者通過「發行 (issuing)」才能實現。公司債券「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身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同時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的信用憑證的一種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理上講,發行是一種「要約行為」。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一般通過發布公司債券發行章程或者發債說明書方式進行要約,只要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並願意支付必需資金的投資者,都可成為公司債券投資人,同時,凡是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於認可接受了「要約」,就必須履行「要約」上的義務和有權獲得「要約」上的權益。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必須按照「要約」的基本特徵,在發行章程或發債說明書上明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內容,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以及其他選擇權等等,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要約」行為,是公司債券的 「出售一購買」契約的簽定過程。
一般地,發行包括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發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發行,這種方式的證券發行的允准比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私募發行是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其審查條件相對寬松,也不採取公示制度。
4.公司債券需要「還本付息」。公司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券,在於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徵:還本付息,這是與其他有價證券的根本區別。首先,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其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是要償還的,不是「投資」「贈與」,而是一種「借貸」關系。其次,公司債券到期不但要償還,而且還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將屬於自己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讓度給發行人使用的「報酬」。對投資者而言是「投資所得」,對發行人來講是「資金成本」。對於利息確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動利息兩種:對於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間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個月付息一次)兩種。
5.公司債券具有「一定期限」。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借貸行為, 「有借有還」,這就要確定經過多長時間償還。首先,按照金融學一般理論,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資本市場工具和作為一種長期資金籌集渠道,期限都須在一年以上,其次,這種期限即包括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還包括公司債券付息期限:第三,雖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變化。如在發行時,可在發債說明書中規定提前贖回條款、延遲兌付條款等,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礎上事先確定的變化。另外,在發達資本市場國家,還曾經發行無限期公司債券,但這種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債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債券的期限和還本付息條件要「事先約定」。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投資者出售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的是屬於投資者的資金,投資者支付資金獲得的是公司債券憑證及憑證上表示的發行人的承諾,包括期限承諾和利息承諾。既是承諾,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確承諾的內容。同時,作為一種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上就要約事項,包括發行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須選擇和可選擇的事項「事先約定」。
7.公司債券的發行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發行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注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編輯本段]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針對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概念進行的。然而,我們應該認識到,現實中的公司債券概念與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現實中的公司債券必須以理論上的公司債券為基礎,在制度設計、體制安排、運行方式等方面必須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單純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是沒有現實意義的,必須根據不同國度、不同時間的法律基礎進行現實的制度設計和體制安排,在品種設計中,既可以設計為公司債券,也可以設計為其他名稱。如在中國,在法律法規安排上,既有公司債券、也有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但這些不同債券品種的設計必須以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為基礎,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相一致。因此,我們在公司債券品種設置以及監管體制安排上,要嚴格區分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和現實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不能簡單地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現實制度安排上,必須根據不同國度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法律框架進行符合實際情況的體制安排。
因此,理論意義的公司債券在進行現實體制安排時,債券名稱不必拘泥於「公司債券」,可以有其他名稱,如中國的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日本的金融債券、美國的市政債券,以及次級債券、資產支持債券等等,這些債券雖然在名稱上不是「公司債券」,但其理論基礎上仍是公司債券理論,是在不同的經濟體制和法律框架下的體制安排,既有理論基礎,也有法律基礎,是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在不同經濟體制下、不同法律環境中、針對不同問題的變化或延伸。
1.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誕生於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對於中國企業債券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1)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沒有區別:(2)企業債券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是一個不規范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不準確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法律基礎。
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看出,從法律法規角度看,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從發行條件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 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比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容易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為體現公司債券特點提出的進一步要求。如,從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方面,公司債券的規定比企業債券規定更具體,從盈利情況要求看,公司債券比企業債券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籌集資金用途看,兩者基本上一樣,從利率控制看,公司債券是遵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執行的。
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管理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范的范圍是在境內注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應該在首先服從《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前提、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的基本條件下,然後再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券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即是說,沒有按照《公司法》規范的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而滿足《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照《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同時它也是企業債券,也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有關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理論基礎。公司債券之所以能夠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設計為一種融資制度和融資工具,在於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有著存在與發展的產權基礎: (1)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實行有限責任制度,(3)產權明晰。
一般來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類型的企業都不同時具備這三個產權方面的要求,如企業,包括單一投資企業(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實質分離,合夥制企業(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共同出資)實行的不是有限責任制度,產權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一般不能對外公開發行債券。
問題是國有企業。很多國家都存在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指資本金全部或部分屬於國家所有,並為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的企業。對於資本金只有部分屬於國家所有的國有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方式出現,即國家或政府與其他股東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況下,這類國有企業 (公司)滿足公司債券存在與發展的三個方面的產權基礎,發行公司債券是有理論基礎的。對於資本金全部屬於國家所有的國有獨資企業而言,在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國有企業都不具有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 (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有限責任制度, (3)產權明晰。因此,在理論上國有企業一般不允許發行公司債券。即使發行債券,國家或政府也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在某些方面屬於政府債券的性質。
但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目前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有著鮮明的特點:第一,《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承擔有限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並且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轉換經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1994年7月24日發布實施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又規定:國有企業要」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即使不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企業,也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因此,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此類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發行債券有其理論基礎,當然,只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發行企業債券。第三,按照中國《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產權基礎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發起人中沒有或只有一個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在理論上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在這樣錯綜復雜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為此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債券融資找到了出路。
綜上所述,我們對企業債券可以這樣理解:(1)企業債券是中國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體制基礎下的一種制度安排,特指中國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具有一般性。(2)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有著密切關系:企業債券包含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企業債券一種特殊形式,公司債券首先遵循企業債券的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進一步接受關於公司債券的規范管理。(3)企業債券在理論上與公司債券理論是一致的,企業債券運作遵循的基本規律與公司債券相同。(4)企業債券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過程中的歷史產物,隨著中國逐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隨著國有企業按照現代公司制度逐步規范,企業債券概念的內涵將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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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債券市場的發展條件有什麼哪些因素有關

企業債券和股票一樣是資本市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合理的市場結構要求包括企業債券在內的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共同協調發展,這既有利於金融領域的改革,社會信用的優化,同時又是企業多渠道、低成本籌集資金的市場基礎。

現階段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
①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小,滿足不了投融資需求,結構不合理。由於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債及擬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運輸、電力、煤、製造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而且主要屬於特大型企業,覆蓋的范圍很小,加上發行額度的限制,企業債券發行的規模很小。債券市場交易品種少、期限不合理、無法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一直是困擾債市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債券市場發行的多為固定利率擔保普通債券,可轉換債券、無擔保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出現較晚,發行量較少。
②企業債券品種少,結構單一。在企業債券市場,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與股票市場相比,就顯得品種單調。債券品種的單一,不僅難以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發行企業沒有過多的選擇餘地,不能根據具體的資金需求特點設計合適的發行品種。
③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具有明顯的管制特徵。在發行環節,債券發行實行實質性審批,難以採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從而債券品種的創新受到極大限制。同時,債券價格、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發行對象和發行區域等也都受到管制。
④企業債券流通性差。相對於發行市場而言,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市場則嚴重滯後,缺乏統一、有效的流通市場。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是指在盡可能不改變價格的迅速買賣債券的能力。流動性是衡量一個市場成熟重要標志。債券市場流動性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發債融資能力和籌資成本,也關系著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保持市場充分的流動性有助於增強市場的穩定和增強市場參與者,對市場穩定的信心。長期以來,阻礙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重大障礙是市場分割流動性不足變現能力弱的問題。原因:過嚴的管制,嚴格的審批制度,導致了企業債卷的發行規模小,直接影響了企業債卷市場的發展。同時,在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也不利於投資者拓展投資渠道,規避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存在缺陷。企業債券的發行和流通,離不開中介機構的參與。中介機構本身的獨立性、客觀公正性以及投資者對中介機構的認可程度等等都會影響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流通。而我國的中介機構曾受計劃經濟限制,在我國發展的歷史不長,並很多都是從政府機構中脫胎、衍生而來,從而導致了它們在業務內容、人際關系等方面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嚴重影響了其本身的獨立性和客觀公正性,使得潛在的企業債券投資者望而卻步。

5)多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債券市場現有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公司債,分屬四個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國債一級市場由財政部管理,二級市場一部分由證監會管理(交易所部分),一部分由人民銀行管理(銀行間市場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人民銀行管理。發改委管企業債,證監會管公司債,不同的債券在審核程序、發行程序、發行標准和規模、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監管寬嚴不一,不利於債券市場的快速協調發展。目前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制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由於嚴格的發行限制、復雜緩慢的行政審批制度以及須主要銀行提供信用擔保、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等要求,嚴重阻礙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

6)公司債券融資額遠小於股權融資額債券融資額在我國債券市場總體發展不足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發行量在債券發行總量中又只佔很小的比例。近年來,我國國債和金融債的發行量都在不斷增加,國債年發行額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197. 2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2996億元,金融債也從最初的不到100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852億元。但與國債和金融債發行額的快速增長相比,企業債券發展相對滯緩。從1990年到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量從100多億變到650億,僅增長了500多億,而且其間發展極不穩定。雖然我國從1998年以來發行了多隻「企業債券」,但是這些企業是屬於政府分支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並且有財政性資金提供擔保,所以這些債券本質上是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債券,而它們卻占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額的40%以上。所以,從本質上看,企業債券總的發行量相對來說是很小的。
與國債和股票交易市場相比,我國公司債券交易市場的交易量在二級市場明顯偏低。2001年滬深兩市共有15隻公司債券,總市值約300億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幾十萬元。即使在2001年債券市場行情較好的情況下,公司債券的換手率僅為0.23,而交易所國債市場的換手率為2.1,A股市場(上海交易所)的換手率為192。可見,投資者對公司債券投資需求遠不如市場中的其他交易品種。無論從一級市場的籌資額度還是從二級市場的交易量狀況,都可明顯地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明顯存在著股市強、債市弱,國債強、公司債弱」的特徵。這與我國快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適應的,與我國日益增長的企業融資需求也是不配套的。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已經成為一種很不正常的現象。

7、企業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國信用評級由於存在著許多問題,並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評級機構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的都是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但在我國,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大都是政府部門或人民銀行的附屬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缺乏權威的評級技術。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在評估技術和經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從而導致所評出的信用級別的權威性較小。(1)缺乏高信譽的評級機構,評級市場尚未步入良性循環。2)債券評級需求不足,信用評級的地位難以確立。3)外部環境不佳,限制了信用評級的發展。

8、中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這使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指標配額目前我國對於企業債券的發行實行的是額度管理的審批模式。在對企業債的發行額度進行行政分配時,往往按「濟貧」原則,把企業債額度分配給有困難、質量較差的企業,而並非進行資金的優化配置。
發行利率管制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採用的收益率不可高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這樣的定價既不能有效反映風險狀況,也使債券的發行方和購買方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
強制擔保既然債券發行是計劃分配的、價格是管制的,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又是面對大量散戶來發行,自然就需要銀行擔保,這就使得債券的發行不是自由化的。

違約處理我國對發行企業的違約行為通常也不是通過市場約束原則來解決,而是出於保持社會穩定的目的,通過行政干預,要求銷商後續發行。這樣,發行企業的違約責任就轉嫁給了承銷商,使得承銷商面對的壓力極大。所以,就不能良好的規范發行企業的一些行為。

9、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稅收政策

1)目前的法律架構不利於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與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直接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存在著模糊,沖突或限制市場發展的因素。
(2)較高的稅負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基金和國債由於利息免稅,成為人們優選的長期持有的品種。因此,從稅收角度看,公司債券在各種金融產品中並不佔有優勢,而處於相對劣勢。

10、基礎設施不配套
(1)登記結算系統不統一,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系統分割為兩部分:發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深、滬分公司。
(2)轉讓交易系統不完善,證券交易所是我國公司債券交易的惟一合法場所,而交易所的報單驅動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大宗非連續性交易需求,因此使交易所公司債券交易清淡,大資金無法進出。

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現有市場的不成熟性
首先,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交易所過高的交易成本影響其上市交易。由於發行人利用債券方式融資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此出現單只企業債券在發行金額、期限、票面利率、信用等級、贖回與回售、擔保方式、發行對象等發行條件上的巨大差異,而交易所證券交易品種一般具有設計標准化的要求。因此,就企業債券整體而言並不適合交易所的上市機制,只有少數具有市場指示意義的品種才採取交易所交易方式,而更多的品種則應在場外市場交易。其次,債券具有低風險固定收益的特性,投機性較小,企業債券購買者一般做長期投資性持有,這樣也會導致債券交易的非連續性,使得有價無市成為企業債券市場的正常現象。另一方面,債券投資又具有現金管理的作用,債券交易通常也就表現出大宗批發交易的特徵,因此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企業債券的大宗非連續性交易。
再次,從現有企業債券市場管理體制看,發行和流通分裂為兩個系統(發行系統由國家計劃部門管理,交易所上市系統歸中國證監會管理),由於兩個系統管理體制的差異和銜接的困難,企業債券發行和上市不能形成連貫的機制,這也是造成企業債券流通不暢的重要原因。

社會橫向信用體系缺失
經過長期的制度演進,我國形成了一種計劃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所謂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而言之就是下級對上級、地方對中央、個人對集體的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體系)。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橫向信用體系(所謂橫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單說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關系所形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形成。依賴這種縱向信用體系,國有銀行能夠大量吸收社會儲蓄,同時,這些儲蓄又因為這種依託於國家信譽的縱向信用,轉換成為國債資金、銀行貸
款、股市資金等,從而構成對國有經濟的金融支持,防止了國有經濟比重的過快下滑。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外部瓶頸
1、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過多
第一,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實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發行債券是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常用手段,一般只要符合發債條件的公司都可申請發行,沒有額度限制。

第二,政府採用行政方法對企業債券進行定價,使企業債券發行價格缺乏彈性。企業債券的發行價格與其利率密切相關。

第三,政府實行優先發展股票、國債的傾斜政策。政府發展證券市場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優化資源配置,二是對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在二者不可兼顧的情況下,通常選擇後者。因此股票市場的發展得到
了更多的支持,而忽視了企業債券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2、缺乏權威的債券評級機構

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企業債券規模大的一個原因在於有權威的評級機構對各種債券進行評級,從而使投資者能夠識別其風險和收益,以便進行選擇,對發行者和承銷商來說也便於銷售。我國《公司法》雖然對企業債券的發行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但離國際通用的債券發行基準還有一定差距。

3、擔保機制不完善
企業債券發行的根本風險在於企業效益的不確定性。因此債券擔保是影響企業債券發行的一個關鍵因素,有效的擔保不僅可以使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還會降低企業債券的兌付風險。但實際上,一些擔保單位不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或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使企業債券的擔保常常流於形式,一旦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政府往往採取行政手段要求承銷商墊付資金或用財政資金來解決。
4、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很好地建立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但對披露的內容、格式、時間和真實性沒有明確要求,中報、年報以及重大事項等信息
持續性披露制度尚未建立,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與資信狀況也缺乏有效的公開披露渠道,使投資者對購買企業債券疑慮重重。
5、缺乏給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
從國際證券市場來看,一般將國債的收益率視為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因為國債風險低,安全性高,流通性好,變現能力強,且期限品種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一般都以其利率為市場利率的基準。而我國國債市場不發達,在整個證券市場上沒有一個基準利率,給企業債券的定價帶來了困難,使企業債券利率很難對投資者產生吸引力。
希望採納

I. 什麼是公司債券,可以作為其發行主體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債券目錄
概念
公司債券主要分類
公司債券的主要特點包括:
公司債券的特徵
關於公司債券概念的界定
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主要分類
(1)按是否記名可分為:
①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並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
②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2)按持有人是否參加公司利潤分配可分為
①參加公司債券,指除了可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參加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
②非參加公司債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3)按是否可提前贖回分為:
①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發行者司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
②不可提前贖問公司債券,即只能一次到期還本忖息的公司債券。
(4) 按發行債券的目的可分為:
①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徵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於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米源。
②改組公司債券、是為清理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換舊債券。
③利息公司債券,也稱為調整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而發行的較低利率的新債券,用以換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
④延期公司債券,指公司在已發行債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下,在徵得債權人同意後可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5)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分為:
①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券,指在一些公司債券的發行中,發行人給予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有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退還公司債券(附有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可將其回售給發行人的選擇權)。
②未附選擇權的公司債券,即債券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選擇權的公司債券。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主要特點包括:
1、風險性較大,公司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著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2、收益率較高,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要求較高風險的公司債券需提供給債券持有人較高的投資收益。
3、對於某些債券而言,發行者與持有者之間可以相互給予一定的選擇權。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特徵
1、公司債券是要式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是金錢證券,融資證券;
3、公司債券是流通證券,可以轉讓、抵押而流轉;
4、公司債券是政權證券。
[編輯本段]關於公司債券概念的界定
關於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一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於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上述表述對「公司債券」的定義與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概念,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1.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證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並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 「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於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2.公司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業,是「公司化」了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公司制企業,即「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合作制企業都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都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企業屬於獨資企業,從理論上講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的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特別的產權特徵,也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債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從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3. 公司債券須通過「發行」得以實現。公司債券必須由其發行人面向其投資者通過「發行 (issuing)」才能實現。公司債券「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身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同時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的信用憑證的一種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理上講,發行是一種「要約行為」。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一般通過發布公司債券發行章程或者發債說明書方式進行要約,只要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並願意支付必需資金的投資者,都可成為公司債券投資人,同時,凡是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於認可接受了「要約」,就必須履行「要約」上的義務和有權獲得「要約」上的權益。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必須按照「要約」的基本特徵,在發行章程或發債說明書上明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內容,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以及其他選擇權等等,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要約」行為,是公司債券的 「出售一購買」契約的簽定過程。
一般地,發行包括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發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發行,這種方式的證券發行的允准比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私募發行是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其審查條件相對寬松,也不採取公示制度。
4.公司債券需要「還本付息」。公司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券,在於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徵:還本付息,這是與其他有價證券的根本區別。首先,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其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是要償還的,不是「投資」「贈與」,而是一種「借貸」關系。其次,公司債券到期不但要償還,而且還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將屬於自己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讓度給發行人使用的「報酬」。對投資者而言是「投資所得」,對發行人來講是「資金成本」。對於利息確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動利息兩種:對於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間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個月付息一次)兩種。
5.公司債券具有「一定期限」。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借貸行為, 「有借有還」,這就要確定經過多長時間償還。首先,按照金融學一般理論,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資本市場工具和作為一種長期資金籌集渠道,期限都須在一年以上,其次,這種期限即包括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還包括公司債券付息期限:第三,雖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變化。如在發行時,可在發債說明書中規定提前贖回條款、延遲兌付條款等,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礎上事先確定的變化。另外,在發達資本市場國家,還曾經發行無限期公司債券,但這種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債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債券的期限和還本付息條件要「事先約定」。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投資者出售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的是屬於投資者的資金,投資者支付資金獲得的是公司債券憑證及憑證上表示的發行人的承諾,包括期限承諾和利息承諾。既是承諾,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確承諾的內容。同時,作為一種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上就要約事項,包括發行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須選擇和可選擇的事項「事先約定」。
7.公司債券的發行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發行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注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編輯本段]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針對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概念進行的。然而,我們應該認識到,現實中的公司債券概念與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現實中的公司債券必須以理論上的公司債券為基礎,在制度設計、體制安排、運行方式等方面必須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單純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是沒有現實意義的,必須根據不同國度、不同時間的法律基礎進行現實的制度設計和體制安排,在品種設計中,既可以設計為公司債券,也可以設計為其他名稱。如在中國,在法律法規安排上,既有公司債券、也有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但這些不同債券品種的設計必須以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為基礎,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相一致。因此,我們在公司債券品種設置以及監管體制安排上,要嚴格區分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和現實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不能簡單地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現實制度安排上,必須根據不同國度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法律框架進行符合實際情況的體制安排。
因此,理論意義的公司債券在進行現實體制安排時,債券名稱不必拘泥於「公司債券」,可以有其他名稱,如中國的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日本的金融債券、美國的市政債券,以及次級債券、資產支持債券等等,這些債券雖然在名稱上不是「公司債券」,但其理論基礎上仍是公司債券理論,是在不同的經濟體制和法律框架下的體制安排,既有理論基礎,也有法律基礎,是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在不同經濟體制下、不同法律環境中、針對不同問題的變化或延伸。
1.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誕生於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對於中國企業債券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1)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沒有區別:(2)企業債券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是一個不規范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不準確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法律基礎。
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看出,從法律法規角度看,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從發行條件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 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比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容易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為體現公司債券特點提出的進一步要求。如,從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方面,公司債券的規定比企業債券規定更具體,從盈利情況要求看,公司債券比企業債券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籌集資金用途看,兩者基本上一樣,從利率控制看,公司債券是遵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執行的。
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管理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范的范圍是在境內注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應該在首先服從《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前提、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的基本條件下,然後再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券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即是說,沒有按照《公司法》規范的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而滿足《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照《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同時它也是企業債券,也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有關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理論基礎。公司債券之所以能夠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設計為一種融資制度和融資工具,在於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有著存在與發展的產權基礎: (1)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實行有限責任制度,(3)產權明晰。
一般來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類型的企業都不同時具備這三個產權方面的要求,如企業,包括單一投資企業(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實質分離,合夥制企業(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共同出資)實行的不是有限責任制度,產權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一般不能對外公開發行債券。
問題是國有企業。很多國家都存在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指資本金全部或部分屬於國家所有,並為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的企業。對於資本金只有部分屬於國家所有的國有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方式出現,即國家或政府與其他股東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況下,這類國有企業 (公司)滿足公司債券存在與發展的三個方面的產權基礎,發行公司債券是有理論基礎的。對於資本金全部屬於國家所有的國有獨資企業而言,在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國有企業都不具有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 (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有限責任制度, (3)產權明晰。因此,在理論上國有企業一般不允許發行公司債券。即使發行債券,國家或政府也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在某些方面屬於政府債券的性質。
但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目前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有著鮮明的特點:第一,《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承擔有限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並且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轉換經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1994年7月24日發布實施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又規定:國有企業要」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即使不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企業,也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因此,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此類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發行債券有其理論基礎,當然,只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發行企業債券。第三,按照中國《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產權基礎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發起人中沒有或只有一個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在理論上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在這樣錯綜復雜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為此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債券融資找到了出路。
綜上所述,我們對企業債券可以這樣理解:(1)企業債券是中國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體制基礎下的一種制度安排,特指中國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具有一般性。(2)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有著密切關系:企業債券包含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企業債券一種特殊形式,公司債券首先遵循企業債券的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進一步接受關於公司債券的規范管理。(3)企業債券在理論上與公司債券理論是一致的,企業債券運作遵循的基本規律與公司債券相同。(4)企業債券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過程中的歷史產物,隨著中國逐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隨著國有企業按照現代公司制度逐步規范,企業債券概念的內涵將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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