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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歷史文化保護開發利用

發布時間:2021-03-10 13:08:20

1. 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的問題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前言】2004年,全國政協圍繞國計民生的一些重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有一項是《關於歷史文化名稱保護的考察報告》。報告列舉了當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對其中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主要原因進行了分析。報告提出:盡快審議頒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建立保護狀況年度報告制度、抓好規劃的修編和落實、強化整體保護意識、拓寬保護資金的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等建議。
從歷史文化名城,我們自然聯想到全部的文化遺產。近來,雖然不斷有北京故宮、西藏布達拉宮等文化遺產大修的好消息,可是就在「兩會」召開之際,從山西傳來一個不諧和音:坍塌近五個月的平遙古城南門東側的城牆在事隔五個月之後仍然沒有得到修復。 平遙城牆危機再回首
2004年10月17日,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的南門瓮城外側東部一段東西長17米、厚3米(總厚度5米)、高10米的一段城牆突然垮塌。當時接受采訪的平遙文物局副局長李樹盛說,牆體倒塌主要有四大原因:其一,倒塌處牆體比周邊牆體斜度小,不結實;其二,倒塌處外牆牆體酥鹼重;其三,倒塌牆體內的夯土太松,出現滑坡現象對外牆磚產生側壓也就是說,他認為城牆的坍塌屬於「自然坍塌」。
還有的專家表示:城牆的坍塌源於古代的「豆腐渣」工程。「修建牆體時,內部採用了當地的材質,並不適合用來砌城牆。從坍塌的牆體中看到,磚石里包著的其實是圬土,摻雜雜質特別多,而外面的砌磚也不規范,在鹼性較重的環境下風化,會發生突然坍塌。」。
坍塌之後,當時有關部門曾表示十天半月內就會制定出修復方案,天氣上凍前就會修復這段城牆。然而冬天過去了,春天也快來了,這個已經大病的世界文化遺產仍處在無期的等待當中。
從當時城牆的驚人坍塌,到近半年的時間坍塌的城牆得不到修繕。這究竟是為什麼呢?聯系一段時間以來,發生在全國不同地區文化遺產身上的咄咄怪事,我們以為:管理部門大撒把、旅遊公司對文化遺產掠奪性的開發和相關部門、企業狹隘的保護觀念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三個瓶頸。 如何突破這三個瓶頸,也是今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必須解決的問題。 管理部門需綳緊「文物保護」的弦
歷史文化名城即使列入了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日常的管理保護還是由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來負責。因此,名城所在地的管理部門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態度和管理措施就和文化遺產的生死存亡直接相關。
平遙坍塌後,不管是「自然倒塌」說,還是「古代豆腐渣古城」說,都認為古城的坍塌是時間惹的禍。按照他們的說法:古城歷經幾百年的風雨,今天塌了,應該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了。雖然當時有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冬天之前一定會修復坍塌的古城,但他們若有若無的推卸責任的態度還是讓關心古城的人們感到了些許的擔憂。古城倒塌,今人不與其責怪修了「豆腐渣古城」的古代工匠(姑且不論平遙古城是否真的就是豆腐渣工程),不如多想想自己在管理和維護古城工作中有那些不足。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維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提下,只有多從自己的工作中找問題才是一種務實、誠懇的態度。
2003年,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遇真宮發生火災,使得武當山古建築群中的重要宮廟幾乎燒毀殆盡。記者采訪得知,火災發生的時候,遇真宮唯一的文物管理人員正在老家操持女兒的婚事。火災發生以後,聯合調查組成員、省文物局某官員雖然比較快速的趕到火災縣城進行調查,但采訪要求被他拒絕了的記者卻發現,該官員根本不是急於調查、了解情況,而是在寬闊的地方炫耀起了自己開車的技術。上面的例子雖是特例,但從細節中我們看到管理部門和具體負責文物保護、考察的工作人員顯然並沒有把文物保護放在心上,甚至調查文物被毀的原因還不如他炫耀車技重要。文物保護的急迫性在有些管理部門哪裡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在城牆坍塌以前,平遙古城已經年久失修,城牆上有的裂縫能伸進一個拳頭,城牆的坍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管理部門失職的集中體現。我們感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並且在日常瑣細的工作中體現出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認真負責精神,時刻綳緊文化遺產保護這跟「弦」,才是所有文化遺產之幸、所有關心文化遺產的人們之幸。
態度是一方面,具體的管理、保護措施又是一方面。在近幾年發生的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幾個事件,比如平遙城牆坍塌、武當山遇真宮火災和孔廟文物被毀等,無一例外的,文化遺產的具體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全都游離於當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的直接控制之外。平遙古城各景點的經營權屬於「平遙古城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武當山遇真宮的使用權被文物管理部門轉讓給一家私立武術學校,「三孔」(孔廟、孔府、孔林)的管理開發歸中國孔子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部門大撒把,把這些世界文化遺產交給以開發而不是保護為職責的旅遊公司、民營單位,出問題似乎只是時間問題。
管理部門當甩手掌櫃,根本原因是由於缺乏保護文化遺產的資金。轉讓一下或者出讓給公司,就能獲得不錯的收入。在這種情形下,保護和開發似乎成了雙生子,可是那究竟是怎樣的一種開發呢? 掠奪性開發之禍
說起文物保護,資金問題是一個既尷尬又必須面對的問題。地方政府每年的財政預算有限,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在有些地方,文物保護的預算總是被安排在最無關緊要的地位。這樣就形成了由於不影響政績和經濟效益而得不到重視、得不到資金,又由於得不到資金而很難吸引人去關注文物保護工作。這是不是說,文物保護就註定「挨餓」呢?
有的地方是這樣的。
2005年1月,寧夏境內一段明長城被修路的挖土機毀壞近70米。當地的管理部門中衛博物館負責人介紹說:由於人手有限、資金短缺,要把長達160公里的明長城保護完好卻實是件難事兒。由於風沙的侵襲,不少明長城遺址已被沙土掩埋,管理人員都要仔細辨認才知道是不是明長城的遺址。日常管理只能是破壞後的追究處罰,很難做到有力的保護。這可能是全國很多文化遺產面臨的窘境。據悉,平遙文物局每年財政經費勉強維持日常辦公,根本沒有能力對古城建築進行日常監測監護。
但這並不是問題的全部。
平遙政府出於募集資金的目的,把古城所有經典的經營權包給一個旅遊公司,可是據公司負責人介紹,古城每年多達數千萬元的門票收入中向政府上繳的部分逐年增加,此外還要支付員工工資、股東收益,剩餘部分主要用於旅遊開發運作。打古城的牌、利用古城賺錢,最終賺到的錢卻很難用到古城保護上面。也就是說,以保護資金不足的名義開發旅遊,最後卻把文化遺產當作搖錢樹。這樣的開發,不如說是對文化遺產的「敲骨吸髓」。
比起資金短缺的危機,這種「窮廟富方丈」式的「資金危機」更值得我們警惕。因為這背後是赤裸裸的利用古城撈錢,卻不負擔起保護、維修在責任,無異於竭澤而漁。這種對文化遺產掠奪性的開發是比「資金缺乏」這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更值得解決的問題。 狹隘的保護觀念
不少平遙的老百姓認為,古城南面的「下沉式廣場」的施工與城牆倒塌密切相關。南城門外已經被挖下去三四米深,城牆在雨季免不了被淹。在坍塌百米左右的地方能明顯看到大型機械挖掘過的痕跡。一邊是急待維修保護的古城,一邊是現代化的挖掘機在施工,文物保護的口號可能就在隆隆的機器聲中像一個肥皂泡,被吹得無影無蹤了。我們慶幸的是:畢竟挖掘機鐵臂還沒有伸到古城的身上。可是,有關人員狹隘的文物保護觀念讓人啼笑皆非。在他們看來,文物保護沒有錯,他們支持。可是,他們更認為:文物保護也不能阻擋他們開發新的樓盤。且不說在古城鄰近施工很容易危機古城的安全,可能按照開發商的邏輯:只要沒有直接破壞古城就行了唄?孰不知,文物保護不是孤零零的保護一個舊城、保留一個古董,文物保護包括保護文化遺產周邊的生態和文化。想像一下:如果古城周圍高樓林立,玻璃幕強雲集,那被圍堵在中間的古城成了什麼?
這一點從古城麗江的發展也可以看出來。1997年,剛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麗江城還保持著原生態的民居、民俗,是一個普通人生活的地方。2004年,筆者到麗江的時候,除了極富特色的民居、納西人的服飾等之外,古城依然完全變成了一條條的商業街。這里,除了需要反思旅遊開發的邊界之外,以為保護了古城的硬體、不顧古城文化的保護是今後保護文化遺產的新課題。
這是從宏觀的角度說。在保護遺產的細節上,也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2003年7月,南京明孝陵免費開放三天,慶祝「申遺」成功。日遊客量驟增加一百倍,一時間孝陵內亂做一團,許多文物備受蹂躪。這種野蠻無序的開放也反映了保護觀念上的偏差。在日本有的山洞裡保存著一批擁有100年歷史的精美壁畫,管理部門規定:每天只允許10人參觀,且必須跪下觀看,鼻子蒙上一方軟紙,停留不得超過15分鍾。因為遊客呼吸的水汽侵蝕了壁畫。一邊是以為「申遺」成功了,保護的職責就已經大功告成,一邊是謹小慎微,生怕把文物的原狀改變一點點。文化遺產的命運如何,可能就全系於管理部門的一念之間了。 相關鏈接一:歐洲人用法律保護歷史
歐洲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是在實踐中不斷擴展的,體系的關鍵就是立法。在保護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得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發揮。保護體系涉及到的制度、環節,如保護內容的形成及確立、保護機構的職能、保護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從而為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礎和保障。
在歷史保護的行政管理體系方面,義大利、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的法律均規定,文化遺產部門管理遺產,其他相關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協助或監督其工作:城市規劃部門主管古城保護及城市景觀保全等內容;旅遊部門只負責歷史文化遺產的促銷,不參與遺產的直接管理。
在資金保障體系方面,資金補助的規定是保護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立法中明確規定保護對象的資金補助額度和數量,為保護資金來源的長期穩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通常是保護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款項數額巨大;同時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投資的方式也存在;各類相關政策的制定也為文化保護提供了多渠道、多層次的資金籌措方式,如減免稅收、貸款、公用事業撥款、發行獎券等,使資金得到有效保障。據統計,近年義大利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平均每年在50億歐元以上。可以說,歐洲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這是同其連貫嚴格的法律、健全的保護機制、高效的管理機構、充足的資金保障所分不開的。
——摘自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歐洲人用法律保護歷史———南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考察報告》 相關鏈接二:如何理順文化遺產的管理體制
在我國,文化遺產的管理和經營制度還不夠完善。具體應注意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按照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於不同等級的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也應有所區別。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遺產(尤其是具有遺產要素的土地資源),應向下放權。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管理各級文化遺產,也管理不好它們。
二是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引導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麼干,又要指出應當怎麼干。管理標准應當是可操作的。
三是應與時俱進地進行管理。文化遺產事業已不僅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問題,均成為現代的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文化遺產概念和保護概念的認識,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著。這一切都要求文化遺產管理制度應當與時俱進。
四是根據中國特點進行管理。我國在改進文化遺產管理時不能一味照搬發達國家的制度與標准,應該以我國的獨特性去補充和豐富世界遺產事業。
——摘自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徐嵩齡《文化遺產的管理和經營制度應解決四個問題》

2.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都是人才,一抄個比一個字多,怎麼發出來的?
關鍵是要精闢,一大堆話難得看懂。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內容:
1、協調發展原則
2、預防為主原則
3、環境責任原則
4、公眾參與原則

第一個問題太抽象了: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經歷的三個階段
答:
第一個階段的主導思想是民族主義的,文化遺產與民族國家、民族身份緊密結合,文化遺產成為政治認同的表現形式之一。

第二個階段是從民族性、民族認同的立場走出來,調整了文化民族主義與文化全球主義的關系,並向世界性、全人類文化遺產的認識轉變。

第三個階段就是多元文化主義的興起。人們認識到,不管每種文化有怎樣的特質,它必然會有某些人類共享的成分;產生於不同文化和社會體制歷史中的多樣文化,是啟迪人們的思想,促進文明發展的重要源泉。

3. 如何對城市的歷史文化進行保護與開發

一個沒有人文精神的城市肯定也沒有自己的靈魂。走向現代大都市,城市需要繁內榮的工商業,也需容要人文精神的滋養。尊重傳統,並耐心解讀那些承載著傳統與城市記憶的歷史街區及建築,是我們探尋人文精神的重要路徑。作為一個發展中的旅遊城市,歷史遺留下來的古文化,可以作為經濟增長點的重要支撐,也是塑造一座具有高質量生活水平和高品味文化內涵的城市寶貴遺產。保護好、開發好、利用好歷史文化遺存文化可以提高我們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精神內涵,為將來城區古文化街區旅遊提供廣闊空間,最終形成以旅遊收入與反哺保護良好互動的態勢。若不對現有的歷史文化遺產加以保護,若干年後,人們將無從了解聊城城區到底是什麼樣子,與其他城市相比有哪些不同的特質和個性,有哪些值得驕傲的文化遺產。只有盡力保護好歷史文化遺存,舊城的歷史生命才能得以延續和升華,而現代的城市開發水平,也可以得到極大地提高。

4. 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是否具有等同於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

名鎮保護規劃,應該屬於地方性行政政策,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通過人大表決通過的決議才具有法律約束性,畢竟只有人大才是真正的立法機關,政府頒行的政策約束性就小了點。

5. 有誰知道《雲南省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城市、鎮、村、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 如何保護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址

國外對遺址保護與開發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大遺址保護的基礎上,提倡按發掘原貌就地保存,或者採用博物館進行保護和展示。例如義大利的學者們認為對大遺址保護的原則是不改變遺址文物原貌,採用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等形式保護起來。遺址發掘出來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決不搞什麼重建或「修復」。另外對文物古跡的保護通常不是個體保護,而是成片保護,即實行「整體保護原則」,對歷史悠久的城鎮採用法定中心區的形式進行保護,對「歷史中心區」的宏觀保護,法律規定必須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風貌,不準以任何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破壞。國內對於遺址保護與開發的研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很快,眾多學者從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系統的保護思路,郭蜻娟在《試談大遺址的保護與開發—兼析漢陽陵的開發》一文中提出了保護遺址文物、社會、環境資源的措施以及經營管理模式與組織形式。龔良在《論明祖陵遺址的保護利用》一文中提出遺址公園應逐步實施保護,以達到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結合,其中關鍵是保護與利用「度」的掌握。黃光宇、李和平在《山地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觀念——論重慶黃山陪都遺址的保護與開發》一文中對山陪都遺址提出整體性、真實性、綜合性相結合的保護思想與方法。趙榮、張祖群等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為例》一文中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遺址等構成的文化景觀是判別城市精神的四個主要方面之一。

7. 中國傳統古村落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問題上的幾點思考

1.解決古村落產權困擾,建立和完善古村建設開發的管理工作機制
產權問題是古村落保護困擾已久的難題。目前不少古村成為空心村,保護、修繕工作難以開展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築都屬於私人所有,修繕所需大量資金,村民自己沒有承擔能力,同時也缺乏對老建築進行保護和維修的動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進行修繕,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築需要修復,政府未必能承擔大量的資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築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用公共資源用於私人物業的修繕存在不合理,在現實中很難開展。
為解決古村落中的產權問題,部分古鎮古村落的保護開發中都傾向於採取通過收回老建築的產權進行保護開發。
2.統籌新村和古村建設
新村、古村統籌建設應首先明確定位新村和古村的不同功能,做好相互銜接,其中一個重要思路應該是「利用古村吸引遊客,利用新村完善的設施服務遊客」,一方面要保護舊村的原生態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舊村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旅遊特色資源;另一方面是做好新村的規劃、整治,為村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並建設完善古村旅遊服務的各項設施,如餐館、旅店、商品等,這些設施應大部分建在新村,避免在古村過度的建設而破化古村的古樸氛圍。
3.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的號角吹響了神州大地,各項政策和措施紛紛出台。我們認為農村城市化建設的精髓和關鍵在於完善農村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能片面地理解為農村的拆舊建新,絲毫不保留農村的特點。我國很多農村的城市化多為大拆大建,將原來很多富有鄉村韻味及歷史價值的元素無形中抹殺,興建了大量現代的建築,使大部分村莊千篇一律,沒有了自己的特色和歷史底蘊,這也是當今農村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的一大誤區。
完善的農村基礎設施是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農民生產生活改善,傳統文化保持活力的重要物質基礎。現階段我國大部分村鎮(鄉村)的基礎設施不完善是城鄉環境反差較大的一個重要表現,同時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長期以來,由於一方面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對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沒有一抓到底,很多村鎮(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處於管理真空狀態;另一方面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不足,以各種臨時性的補助居多,而沒有一個穩定、持久的財政投入機制,致使我國村鎮(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遠遠較城市滯後,歷史欠賬較多,不能滿足現代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要縮小城鄉差別,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首要就是完善農村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道路、下水道、飲水工程、電網改造、網路通信等方面。
對古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應該以保護古村的整體風貌為前提,改善居住環境。古村內的麻石巷道、紅粉石巷道是古村建築特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進行保護,切不可全部鋪上水泥或大理石,對部分破爛,凹凸不平的古巷道可進行平整,固定石塊,清理雜草碎石,完善路燈等照明設施;對排水系統的整治應維持原狀,不進行上蓋密封,以清理淤泥雜物、疏通渠道為主,以保留巷道特色;對供電線、網路線、電視信號線等應盡量埋底鋪設,避免亂拉亂扯。
新村的基礎設施應按較高的標准進行建設,以滿足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及未來一段時間的需求。
4.維持古村的整體風貌,對老建築進行適當修繕,採取措施活化
結合股份合作式模式,對所有的古建築進行詳細的摸底調查,登記造冊,詳細了解古村內每棟老建築的現狀如權屬、破損程度、市場價值、需修繕的工作量、資金投入量等,在進行全面普查的基礎上聯合有關文化部門,聘請專業的設計單位,制訂老建築的詳細修繕方案,一是在保留原有建築風貌前提下,採取原來的特色建築材料和傳統的建築工藝,對老建築進行適當修葺和改裝,維持老建築原來的古樸外觀和建築裝飾;二是可根據老建築的用途,在盡量保留原有建築結構和風格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內部的生活設施,如廁所、水電、網路、照明等,滿足現代日常生活、辦公的需要。
古村內的老建築長期空置,將不利於古村的保護和文化的傳承,因此除了對老建築進行修繕外,還需結合古村的發展方向,在完善老建築內部現代設施的基礎上,採取各種手段合理活化古村內的老建築。
在古跡、古建築活化方面,北京、香港都有許多值得借鑒的例子。如北京皇家糧倉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色建築,始建於明永樂七年(1409年),是目前全國僅有、規模最大、現狀保護最完好的皇家倉廒。歷經600年滄桑,如今的「皇家糧倉」成為一座展示文化與時尚的會所,承辦新聞發布、慶典、論壇、年會、首映、演出、酒會等商務活動。北京三里屯1949會所原是1949年北京機電研究院在這里開設了一家紅磚廠房的工廠,在荒棄多年後,經過改造,成了中西合璧的酒吧及餐廳綜合建築,為人們提供了一個鬧中取靜的休閑去處。皇家糧倉、1949會所的做法對南社古村古建築的活化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5.結合傳統的風俗習慣,加強古村的文化建設
文化保護和建設是古村保護開發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原居民逐漸遷出古村,古村的生活氣息、傳統文化不可避免地逐漸流失,最終使古村變成一個只有歷史建築物,而沒有軟文化的空殼。在馬丘比丘憲章中關於文物和歷史遺產的保存和保護部分中提出「城市的個性和特性取決於城市的體型結構和社會特徵。因此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一切有價值的說明社會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須保護起來。保護、恢復和重新使用現有歷史遺址和古建築必須同城市建設過程結合起來,以保證這些文物具有經濟意義並繼續具有生命力。」
加強古村的文化建設一個重要的措施是要給傳統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為傳統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就是為了保留並延續原生態的生活氣息、風土人情、傳統習俗,使其與現代文明適應,在村鎮(鄉村)的不斷建設、發展中傳承下去,並散發出新的活力,而不僅僅是保護和修繕其物質載體——原來的古村落、老建築,否則將會陷落「有文物沒文化」的尷尬。
6.加強對古村周邊自然環境資源的整治利用,營造與自然和諧融合的氛圍
古村落的自然地理環境反映了祖先在建村立圍時的智慧。因此古村落自然地理環境的保護和整治也是古村落的保護開發一個重要方面。充分利用自然環境資源,營造親近自然的氛圍,開辟生態旅遊對於古村落的開發也極具意義。

8. 如何正確處理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的關系,挖掘保護和開發利用好城市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傳承和弘揚歷史文

淺析古建築復保護措施的合理制性

古建築修繕不同於建設工程,它是對古建築實施保護的實踐活動,是自然科學研究成果的體現。古建築保護措施的合理與否,對古建築的安全與價值至關重要。文物不能再生,在保護措施上的任何一點疏忽,其造成的後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

9. 傳統文化開發利用及保護

1.16日,參觀嶽麓書院。嶽麓書院為中國古代著名四大書院之一,位於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山東側,緊鄰湘江。始建於北宋開寶九年(公元976年),歷經宋、元、明、清時勢變遷,迨及晚清(1903年)改制為湖南高等學堂,至此標志舊式書院制度向近代新式教育轉變,1926年正式定名為湖南大學。至今仍為湖南大學下屬的辦學機構,歷史已逾千年,是世所罕見的"千年學府"。1988年1月13日,嶽麓書院建築群被國務院批准為第三批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嶽麓山風景名勝區重要觀光點。
1.25日,參觀火宮殿。火宮殿過去是一座祭祀火神的廟宇,又名"乾元宮",始建於清乾隆12年(公元1747年),1826年(道光六年)重修,距今已有250餘年歷史。每年農歷6月23日都將舉行大規模的祭祀活動,每到這天,火宮殿里人群熙攘,熱鬧非凡。由於趕廟會人們的人很多,慢慢聚集了一些小吃的攤點。火宮殿是長沙乃至湖南的集民俗文化、火廟文化、飲食文化於一體的具有代表性的大眾場所,特別是火宮殿的風味小吃享譽三湘。
1.27日,參觀賈誼故居。賈誼故居位於長沙市太平街。賈誼故居始建於西漢文帝年間,為長沙王太傅賈誼的府邸。漢武帝時期,由皇帝敕命修繕賈誼故居,這是對賈誼故居的第一次重修,此後的兩千多年裡,賈誼故居歷經了約64次重修,最近的一次是在1998年。明朝成化年間,長沙太守錢澍尋賈誼古井,募款修建賈太傅府,這是賈誼故居第一次以祠宅合一的形制重修。賈誼祠後建有大觀樓,祠前有一口井,相傳是賈誼所鑿,稱太傅井,井旁有一石床,為賈誼當年原物。宅前有兩塊碑石,左右各一,高約丈余,字跡剝蝕不可辨認。又有大柑一株,傳為賈誼手植。以上文物均毀於1938年"文夕"大火。後僅存亞殿一座,祠正堂正壁上,刻有屈原像。古井尚在,古碑尚存,石床1958年被盜,旁另闢小巷,名為太傅里。
實踐結果:
</b>長沙傳統文化正處於開發階段,提出決定用10年時間完成建設國際文化名城的戰略目標。長沙歷史悠久,文化傳統源遠流長,自古以來就被稱作楚漢名城、屈賈之鄉,以歐陽詢、朱熹為代表的文化名人輩出,在海內外有著極高的地位;近代以來,革命文化濃厚,以毛澤東、劉少奇為代表的政治領袖涌現,為新中國的建立做出了不朽的貢獻,在國際上更是有著深遠的影響。正所謂"楚漢風流,蔚為大觀"、"崢嶸歲月,星火燎原",有著深厚而廣博的文化資源。
總結: </b>
通過這次實踐調研,對傳統文化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豐富了自己的文化精神世界。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經濟的競爭性,使得資源的優化配置得以實現。因此,我們要保護並復興傳統文化,必須引導傳統文化適應市場經濟制度。只有在堅持傳統文化與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前提下,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復興才可能實現。要想保護並復興傳統文化,我們必須開發傳統文化,實現傳統文化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保護、開發、復興傳統文化必須堅持採用市場經濟模式。同時在開發時要不斷發展傳統文化,豐富傳統文化的精神內涵,使之符合我國通行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和道德標准。要在全社會形成開發與保護並重的觀念:在開發時必須保護,在保護的前提下適時適度開發。要使傳統文化順應市場經濟的必然趨勢,推動傳統文化的全面復興。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復興是一個長期而且艱苦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和投入。 中國共產黨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共要領導並長期推動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復興。黨要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特別是要不斷提高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黨要堅持並完善科學執政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推動黨在推進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復興上的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黨要積極制定並頒行有利於推動傳統文化保護與復興的意見和決定。 政府要積極引導傳統文化與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加大財政投入,培養能夠傳承傳統文化的人和民間團體。要制定傳統文化的保護、開發與復興戰略,扎實穩步推進戰略決策的落實。要加強立法,提到立法的質量,運用法律手段推動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復興。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行政效率,徹底掃除制約傳統文化保護與復興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等瓶頸。要堅決打擊假借傳統文化之名宣傳封建、資本主義落後意識的人和組織,及時向人民群眾釋清保護與復興傳統文化的原因和意義。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向海外人民推廣中國的傳統文化和價值觀。全社會要形成以中國傳統文化為榮的觀念,堅持了解傳統文化,自覺抵制西方落後思想和意識的侵蝕。要積極宣傳傳統文化,提升傳統文化的知名度和認可率。要自覺學習並推廣、傳播傳統文化,堅持用傳統文化約束自己的行為,切實做到"立德立功立言"。在市場經濟中,積極在與傳統文化相關的產品上消費,提升傳統文化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要延長傳統文化的產業鏈條,對傳統文化要深加工、細加工,擴大其市場份額。要不斷豐富傳統文化的內涵,堅持發展創新,堅持與時俱進。
當前民間傳統文化保護開發利用所面臨的普遍問題。一是認識滯後,是制約民間文化開發的先導性因素。對民間文化形成產業的經濟推動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一些幹部群眾認為民間傳統文化是民間的、百姓自己的事,不但不能賺錢,反而要耗費人力、財力,得不償失。由於受這些偏見思想的長期影響,致使民間傳統文化的開發、利用未能引起各級幹部和群眾的高度重視。二是培育不力,是制約民間文化開發的基礎性因素。目前長沙尚未制定出優惠政策和激勵機制,傳統文化藝人尚屬單打獨斗,各自為戰,使其在一個相對弱勢的群體中流傳,加之受外來文化的強烈沖擊,有特色的民間藝術產品不能轉換為商品,營銷空間狹窄,獲得的經濟效益甚微,部分身懷絕技的民間藝人生活拮據,導致棄藝打工,使一些傳統技藝即將面臨失傳的境地。由於保護經費不足,保護工作舉步維艱,大量民間傳統文化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妥善保護。三是後繼乏人,是制約民間文化開發的關鍵性因素。民間傳統文化的很大部分,諸如民間工藝、民間刺綉品和民間說唱等掌握在少數藝人手中。年輕人對傳統的文化藝術逐漸失去愛好,不願學習繼承,而身懷絕技的民間藝人,絕大多數年事已高,沒有培養出傳承人,使許多寶貴的文化藝術面臨消亡。如刺綉、剪紙、皮影製作、飲食小吃都遇到這樣的困境。四是機制不活,是制約民間文化開發的制度性因素。長沙在民間文化開發的機制創新上存在三個突出問題。缺少專業技術隊伍;經營方式仍處在自生自滅狀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營模式沒有建立,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培訓的格局沒有形成;政府支持開發的政策體制不夠完善,支持力度不到位。五是推介不力,是制約民間文化開發的環境因素。對有影響的民間傳統文化的名人效應未能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和宣傳,沒有建立起對外宣傳推介的窗口,媒體宣傳乏力,輿論造勢的功效沒有很好的發揮,由於缺少專業機構和展示平台,文化產品的營銷空間狹小。
所以我們要以提高思想認識為先導,引領民間文化產業升位。應當以新的理念對長沙民間藝術文化作出新的價值判斷,調整工作思路和發展方略,利用"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新機遇,下功夫對民間文化藝術工藝進行積極的整理、發掘、包裝、創新,贏得先機、贏得項目、贏得市場。以歷史演進為依據,確立民間文化產業的主題。以搶救開發為方略,實現民間文化產業復興。一是要認真做好藝人和藝術的保護傳承工作;二是要認真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三是精心創造品牌;四是創辦文化園區,為民間文化進入市場搭建平台;五是舉辦多種節慶活動,激勵民間文化產品的生成。以創新機制為支撐,完善民間文化產業體系。一是組建長沙民間文化保護開發管理委員會;二是構建內聯藝人,外通市場,開發、研究、生產、銷售為一體的新型機制;三是構建技術培訓和人才培養體系;四是構建政策支持機制。以廣泛宣傳為媒介,提高民間文化產業的美譽度。要通過廣播、電視、電話、報刊雜志、書籍、影像、廣告、計算機網路等現代傳媒手段,加大對長沙民間文化的宣傳。組織民間藝人積極參與省內外各種洽談會、交流會,進行作品展示和技藝展演,擴大藝人的知名度和作品的美譽度。總而言之,長沙傳統文化開發及利用,正處於開發階段,仍有很多需要完善。

10. 歷史文化遺產是保護重要還是開發重要

有一種開發叫保護性開發,保護是開發的基礎,所以還是保護重要,有點像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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