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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歷史文化名鎮螺洲保護規劃

發布時間:2021-03-10 00:40:11

1. 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是否具有等同於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

名鎮保護規劃,應該屬於地方性行政政策,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通過人大表決通過的決議才具有法律約束性,畢竟只有人大才是真正的立法機關,政府頒行的政策約束性就小了點。

2. 跪求福州市「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因為基本保留著唐宋遺留下來的坊巷格局和大量明清時期古建築,而曾被稱為「全國留存至今最好的歷史文化街區。再就是這些古建築已經比較少的了,我黨是中國...

3. 福州市規劃「一核心、兩新城、三組團、三軸線」各部分所承載的功能是什麼

1. 規劃期限:本規劃期限為2011-2020年,其中:近期:2011-2015年;遠期:2016-2020年;遠景:2020年以後。
2. 城市發展目標:福州市發展目標為「開放文明、和諧幸福、濱江濱海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把福州建成為「經濟繁榮的中心城市,生活舒適的宜居城市,環境優美的山水城市,人文和諧的文化名城」。
3. 城市規劃區: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包括福州市區、長樂市、連江縣和閩侯縣南部11個街道鄉鎮(白沙鎮、甘蔗街道、荊溪鎮、鴻尾鄉、竹岐鄉、上街鎮、南嶼鎮、南通鎮、祥謙鎮、尚干鎮、青口鎮),以及永泰縣葛嶺鎮、塘前鄉,羅源縣松山鎮、碧里鄉。規劃區面積4792平方公里。
4. 市域人口規模預測:福州市域總人口:2010年711.5萬人,規劃2015年為800萬人,2020年為890萬人。:福州市域城鎮人口:2010年440.8萬人,規劃2015年為552萬人,2020年為668萬人。
5. 城鎮化水平預測:福州市城鎮化水平:2010年為61.95%,規劃2015年為69%,2020年為75%。
6. 市域空間結構:規劃福州市域形成「一區兩翼、雙軸多極」的空間結構。一區:福州中心發展區。兩翼:南翼發展區和北翼發展區。「南翼」即福清和平潭,應充分利用豐富的港口資源條件,發展港口工業及其它臨海重工業,建設成為福州市乃至全省的重要產業基地。「北翼」即羅源和連江部分地區,應該依託台商投資區擴區的優勢、重點發展以能源工業為主的臨港工業基地。雙軸即沿海發展軸和沿江發展軸。多極:福州市其它經濟增長極,「多極」包括永泰縣城以及福州西部山區(主要指永泰、閩清、閩侯)的中心鎮,永泰縣城承擔一定區域內服務中心和經濟增長極功能。中心鎮重點承擔鎮域及其相鄰地區服務中心和產業集聚區功能。
7. 市域產業布局:市域形成羅源灣能源原材料產業基地、馬尾—長安電子信息、先進製造業基地、海西福州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青口汽車產業基地、長樂空港動漫和IT產業基地、長樂汽配紡織產業基地、松下港糧油食品加工產業基地、福清光電等先進製造業產業基地、江陰灣臨港產業基地共九大產業基地。
8. 城市性質:福建省省會、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心城市之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濱江濱海生態園林城市。
9. 城市職能:省會、先進製造業基地、現代服務業中心、交通物流中心、商務商貿中心、科技創新中心、文化教育中心、旅遊會展中心。
10. 城市人口規模:中心城區城市人口規模:2015年為346萬人,2020年為410萬人。
11. 城市用地規模:福州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2015年為300平方公里,2020年為378平方公里。
12. 中心城區空間結構:構建「一核心、兩新城、三組團、三軸線」的城市空間結構。一核心:鼓樓、台江、晉安區。兩新城:南台島、馬尾新城。三組團:包括荊溪組團、上街南嶼南通組團、青口組團。三軸線:包括傳統城市服務軸、城市東擴發展軸、城市南進發展軸。傳統城市服務軸:指沿八一七路、五一五四路一直延伸至南台島的南北向傳統軸線,承擔商業服務、行政辦公、文化體育等綜合服務功能。未來跨越閩江延伸至烏龍江沿岸。城市東擴發展軸:指承接傳統城市服務軸向東部濱海延伸的區域發展軸,串聯中心區、三江口片區以及長樂城區、濱海新城,以現代服務業為主的區域服務產業軸。城市南進發展軸:指承接傳統城市服務軸向南部延伸的發展軸,串聯中心區、上街南嶼南通組團,以科技研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主的區域科技發展軸。
13. 空間管制區劃:根據資源環境、工程地質和城市安全條件,結合城市可持續發展目標,將中心城區范圍內的用地劃定為禁建區、限建區、已建區和適建區,並加強對四區的空間管制和建設引導。
14. 工業用地布局規劃:規劃中心城區內集中形成七個產業集聚區。即晉安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馬尾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青口汽車產業集聚區、亭江先進製造業集聚區、荊溪先進製造業集聚區、上街南嶼南通科技研發產業集聚區、福州西部創意創新產業集聚區。
15. 物流用地規劃:規劃中心城區內集中形成四個物流中心,即馬尾港口物流中心、杜塢物流中心、青口物流中心、南通物流中心。
16. 住房保障與居住用地布局:居住用地按照核心區、新城(南台島新城、馬尾新城)及組團(荊溪、上街南嶼南通、青口組團)、軌道沿線地區以及其他地區等四個地區進行布局,分別採取差異化的規劃對策。核心區:以存量改造更新為主、增量開發建設為輔,適當疏解鼓樓、台江舊城區居住人口。對舊居住區和城中村進行環境綜合整治和改造,配建適量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新城及組團:在滿足產業所需的居住功能的基礎上,提升生活配套水平,承擔周邊區域的居住需求,增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供給。軌道沿線地區:採取高密度開發,鼓勵居住與其它適宜功能混合布局。優先提供面向中低階層的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地區:承擔本地區就業崗位的居住職能,緊湊布局,集約利用土地。
17. 城市公共服務中心:市級中心,以八一七路、五一、五四路南北軸線和閩江兩岸東西軸線為核心,結合老城歷史風貌的保護,保持和發揚傳統特色,形成與商務、旅遊、休閑相結合的輻射全省的商貿服務中心。新城中心:南台島新城中心位於南台島南側,利用義序機場搬遷建設契機,培育行政辦公、商業商務、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職能,優化核心區與南台島傳統城市服務軸的服務能級,成為中心城區向南跨越閩江發展的重要培育中心;馬尾新城中心,位於閩江沿岸,承擔福州服務沿江功能。整合空間資源,優化城市環境,塑造新城形象,打造高品質的濱江商務辦公、文化旅遊等公共服務中心。組團中心:荊溪組團中心位於荊溪鎮區,提高服務能力,優化城市環境;上街南嶼南通組團中心:位於浦上大橋南、灣邊大橋以北,結合大學城、科技產業集中區建設,重點建設現代商業設施,完善教育、醫療等公益性服務設施,同時吸引企業總部或區域性分支機構入駐,配套建設商業、文化、體育休閑設施,構築烏龍江南岸核心服務地區;青口組團中心:位於青口、祥謙鎮區,提高服務能力,優化城市環境。
18. 綠地系統結構:按照「兩江潤城、碧山環城、水鏈織城、青峰綴城」的規劃理念,構築「一環八楔、兩帶一網、十一山多園」的綠化體系,形成以點帶線,以線連面,「點—線—面」結合的綠化系統。「一環八楔」:中心城區周邊青山為屏障,構成福州中心城區外圍的綠色生態環。八楔是從周邊的綠色生態環沿金牛山、蓮花山、金雞山、鼓山、清涼山、青芝山、旗山、五虎山延伸的八條綠化廊道,形成楔狀綠地,滲透入中心城區內部作為城市新城之間的綠帶。「兩帶一網」:以閩江、烏龍江兩岸濱江綠帶形成貫穿中心城區的兩條重要的綠化廊道。同時,結合中心城區內豐富的河網水系,形成沿白馬河、晉安河、鳳坂河、光明港、大樟溪等河流構建的濱水綠化網路。「十一山多園」:中心城區內的烏山、於山、屏山、高蓋山、金雞山等作為城市主要的山林公園,以西湖公園、溫泉公園、金山公園等三十一個主要城市綜合性公園構成城市公園綠地主體,形成山園相連。
19.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以「山城合抱、派江吻海」的大山水、大園林空間格局為依託,以「城為中心,江為紐帶,山為背景」,整合利用現存的歷史文化資源,保護「一城八鎮(村)、一江一湖、百河潤邑、群翠繞城」的名城空間格局。從整體上保護歷史城區「一路串兩廂」的用地形態和「三山鼎立、二塔對峙、樣樓獨秀、一線貫串、內水縈繞、襟江帶湖」的城市空間格局特色。對歷史文化街區3處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9處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閩清坂東鎮、長樂潭頭鎮二劉村以及閩安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和林浦、螺州、陽岐、南嶼、青口5個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村)進行保護。
20. 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按照構建區域快速運輸通道、強化交通樞紐銜接的思路建設沿海快速鐵路、沿海鐵路貨運專線,改造外福鐵路,預留平潭至台灣通道、沿海鐵路貨運線通道;規劃瀋海高速公路復線(福州至永泰段、羅源至連江段)、京台高速公路(閩清至閩侯段、長樂至平潭段)、福清江陰至機場高速公路、東繞城高速公路及江陰、羅源灣、松下等港區疏港高速公路,預留京台高速公路平潭至台灣通道;實施長樂機場擴建工程,啟動義序機場搬遷前期工作。規劃期末形成以港口為龍頭、機場為門戶、鐵路與公路運輸為骨幹、內河航運為輔助的綜合運輸體系。中心城區強化「中心城區—東部新城—長樂」快速通道,構建「兩環十射」進出城快速通道。加強跨閩江及烏龍江通道規劃,期末跨江通道將達到29座(含高速),核心區跨閩江平均間距控制在900m左右。規劃福泉連接線向東南跨越閩江(烏龍江),加強中心城區與長樂通道控制與預留。建設1號線、2號線、4號線三條線路,期末軌道線網總規模達到80公里以上。建立公交補貼長效機制,保障常規公交設施用地,期末居民全日出行中公共交通(含軌道)出行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
21. 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加強水源涵養與保護,加強對重要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強化水土流失控制,劃定建設限制分區、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加強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規劃,將福州市建設成為一個環境優美、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基本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2. 近期建設目標:到2015年,以「富民強市、和諧宜居」為發展目標,綜合實力邁上新台階,人均地區生產總值超過東部地區平均水平,力爭用3~5年努力實現經濟發展總量、質量和城市建設水平、管理水平居全省第一,比全省提前三年基本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任務,努力建設經濟實力雄厚、體制機制靈活、生活品質優越、生態環境優美、人文氣息濃郁的省會中心城市。近期人口和用地規模:至2015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規模為346萬人。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300平方公里。
23. 遠景展望目標:城市社會經濟發展主要指標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使福州市成為結構布局合理、生態環境良好、城市景觀優美、各項城市設施完善的適宜創業發展和生活居住、有較強經濟競爭力的現代化大都市。遠景人口規模:至2030年,中心城區城鎮人口規模為550萬人。遠景用地布局結構:形成「一主、三軸、多新城(組團)」的布局結構。 「一主」是城市核心區,即閩江北岸地區。「三軸」是指福州城市發展的三條主要的發展軸線,分別是城市傳統服務軸、城市「東進」發展軸和城市「南拓」發展軸。「多新城(組團)」包括馬尾新城、南台島新城、長樂城區、濱海新城以及中心城區的荊溪、上街南嶼南通、青口等其他組團。各新城組團之間由河流、山體以及綠廊自然隔離。

4.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 有哪三部國家法規和技術標准涉及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區劃的

這三部最抄重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准則》其實還有一些別的法律、法規、行業條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舉例說:
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內通常都有相當數量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存在另一套保護區劃。《文物保護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十八條則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6.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簡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從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文物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標志人類所處時代和所處地域的社會縮影,它反映了某個時代和地域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長期積累起來的歷史文化遺產。
為保護這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了保護政策,加強保護規劃,並專門為之立法。義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來的風貌。法國巴黎舊城區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國恢復和保護了威廉斯堡18世紀殖民地時期的古鎮。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歷史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於建築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特殊監督之下。日本於1971年發布了《關於古都歷史風土保存的特別措施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加強了保護。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現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於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它們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開封、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它們是:上海、天津、沈陽、武漢、南昌、重慶、保定、平遙、呼和浩特、鎮江、常熟、徐州、淮安、寧波、歙縣、壽縣、亳州、福州、漳州、濟南、安陽、南陽、商丘(縣)、襄樊、潮州、閬中、宜賓、自貢、鎮遠、麗江、日喀則、韓城、榆林、武威、張掖、敦煌、銀川和喀什。
兩批共計62個。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豐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歷史和自然文化特徵,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可分為 7類:①歷史上以政治中心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縣城;②風景如畫、依託山水名勝和重點文物古跡為主的名城;③以傳統手工業、商業特別著稱的名城;④少數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邊境、口岸及長城沿線以軍事防禦為主的歷史城鎮;⑥以海外交通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點革命紀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幾個特徵。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分為2級:①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等為法律依據,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城市的歷史價值、地理條件、民族特徵、布局現狀、建設需要和發展限度而作出的帶有綜合性的專題規劃。
劃分整個城市為不同的環境風貌分區並確定分區的基調,這是保護歷史老區和建設新區、有機結合、協調發展、對比統一、在規劃上「分而治之」的首要准則和手法。環境風貌和基調是社會生活的集中反映。歷史文化名城的這種反映,主要包括在兩類風貌分區和相應的兩大基調之中。一是來自城市歷史舞台的遺存和記憶,即反映歷史文化基調的歷史保護區,如歷史分區或歷史風貌分區;二是來自城市現代生活,以反映當代建設和發展為基調的新建區,或新建分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韓城、平遙、潮州是體現風貌分區規劃,「分而治之」經驗突出的佳例。其中,歷史分區的歷史文化傳統特色濃厚,個性突出,在老城保護與建設中,失控甚少。同時,新建分區則表現為一片新的環境風貌。二者有明確的風貌分區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風貌基調。但是在城市整體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設的道路交通、水、電設施等方面,二者卻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但其間如分布有文物保護單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納入規劃,予以個別保護。對於極少數有特殊「窗口」性質的小環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門──國際機場、鐵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碼頭客站的小環境風貌,不論它們位於新建分區和歷史分區,都應強調突出中國特色,體現時代感和民族風格與地方個性的有機融合,給人以到了中國某地某歷史文化名城的大門,而不是別處。
有的歷史文化名城,可以在歷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風貌分隔空地或綠地。這種屬於分隔、過渡性質的空間,最宜結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韓城的新建分區,就位於老城歷史分區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國威廉斯堡,在歷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 1.6公里寬的平面分隔空地、綠地。

7.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劃

歷史保護區作為一個獨具特色的環境,由於自然和社會因素的變遷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可能絕對保持原有的地方歷史風貌。保護規劃在總體上要達到完美,只能是相對的,即通過基調的主導作用去體現風貌的相對和諧性或傾向性。這種體現主要反映在歷史風貌保護的不同層次上。
重點保護層次
指那些最能顯示歷史文化環境個性特徵的歷史街衢、地段或風貌小分區,如:①北京天安門廣場、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灘和南京東路;②北京以故宮為核心的皇城區、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東交民巷使館歷史區、南京夫子廟秦淮河區;③蘇州郊區的同里、周庄江南水鄉古鎮;④潮州、韓城、平遙的老城區;⑤安陽殷墟遺址,等等。
一般保護層次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築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一般保護層次又可以包括兩種情況:①老城區基本保存了平面的歷史格局,重點突出了重要文物風景的風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傳統民居、傳統名街和老字型大小等。同時從老城遷出了工廠、倉庫、鐵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築選址、建築高度、藝術風格的協調秩序,並取締了違章亂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區,蘇州、揚州、濟南、保定的老城區,上海、天津、武漢包括舊租界的部分老城區等均屬這類一般保護層次。②老城區的平面歷史格局尚存,但許多重要文物古跡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壞,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沒有注意保留有歷史價值的城牆、城樓和成片的傳統民居、街市、老字型大小等。
歷史分區的借景層次
這是保護規劃應當特別重視的邊緣景觀和外延景觀如何烘托呼應、協調一氣的一個重要層次。例如保護好北京故宮的文物環境,使之盡善盡美,就不能僅僅滿足於獨善其身,而要同時「巧於因借」四周的邊緣外景,連成一氣,統一規劃。北京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的完美,同樣離不開它的東西南北外圍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奪。「巧於因借」帶來的溢於境外和來自境外的協調美、呼應美,可以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相反奪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種惡性的後果。至於外延景觀,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遠處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軸線、次軸線、中心主幹道,或城市濱江大道、林蔭大道、綠帶等由建築形成的夾景、對景或遠景,這是保護規劃中關於「視線通廊」景觀風貌、協調呼應、分清主從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主要內容有建築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頓歷史保護區的環境和防止「破壞性建設」。風貌分區規劃的建築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項特別重要規定。高層建築宜建在新區,不宜建在歷史分區。這是因為歷史分區的基本歷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為基礎而發展成熟的。保護這種水平格局的歷史文化價值,禁止在歷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層建築,已經成為很多國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經驗。北京、蘇州等老城歷史保護區,已開始控制新建築高度並已作出城市建築高度的分布規劃。另外的例子是,高層新建築林立在杭州湖濱,散立在桂林景區,孤立在沈陽老城區,風貌氛圍極不協調。
歷史保護區多屬老城區,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雜亂。保護規劃必須把這個問題納入,以便著手短期或長期的整頓改造。這項整頓改造既是為了加強歷史風貌的保護,又是改善老城區建設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頓混雜在老城區或直接在歷史保護區的工廠、倉庫、鐵路、公路、碼頭,或高壓電線、水塔、高煙囪,或污染環境的其他建築、設施以及臭溝、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亂現狀。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對它們遷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機關、學校、研究院所或工廠、商店、倉庫等佔用重要文物建築或歷史遺址,甚至有的在其內亂拆、亂改、亂建,有的在文物建築內進行生產或存放易燃物品,潛伏著火災危險。對此也必須根據國家文物法規和保護規則進行整頓,還其本來面貌。
「破壞性建設」是指規劃失控,亂選址、亂建設,造成文物、風景或歷史保護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壞協調。它是城市環境風貌的一大公害,對於歷史保護區尤其嚴重。即使在新建風貌分區,「破壞性建設」也足以使新環境醜化。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規,按批準的城市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建設。

8.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富安2016古街保護規劃何時出台

東台重視的是安豐,十幾萬人口的大鎮辦許多事情都要上只有五萬多人口安豐去辦,你說好笑不好笑,為什麼?因富安人講的是正宗的海安方言,你說東台它能修富安老街嗎?

9.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內產,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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