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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城

發布時間:2021-03-09 21:01:15

A. 中國著名不可移動文物

中國著名不可移動文物有:長城,少林寺,故宮,紫禁城,頤和園。滿意請採納謝謝。

B. 近現代不可移動文物代表有哪些

一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素方面,從重視單一要素的遺產保護,向同時重視由文化要素與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遺產」、「文化景觀」保護的方向發展,如「杭州西湖·龍井茶園」 。
二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類型方面,從重視「靜態遺產」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動態遺產」和「活態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如「大運河」。
三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空間尺度方面,從重視文化遺產「點」、「面」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大型文化遺產」和「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如絲綢之路。
四是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時間尺度方面,從重視「古代文物」、「近代史跡」的保護,向同時重視「20世紀遺產」、「當代遺產」的保護方向發展,如大慶第一口油井。
五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性質方面,從重視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反映普通民眾生活方式的「民間文化遺產」、「世間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六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形態方面,從重視「物質要素」的文化遺產保護,向同時重視由「物質要素」與「非物質要素」結合而形成的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C. 歷史建築與不可移動文物的區別

這是建築和文物的區別。有些建築年代久遠,但不能算做文物,比如一些大型的古街、古城等,所以近些年總有地方在搞古街、古城改造。

D. 《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列》共有幾個主要亮點

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號)
《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業經2012年6月26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7日
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
(2012年6月26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不可移動文物,是指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下列文物: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社會和生產發展變遷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六條 文物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義務,對破壞、損害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八條 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核定、公布、備案和保護,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九條 對不可移動文物保存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城市、鎮、街道、村莊,由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房產等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和初步論證,符合條件的,依法組織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或者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登記並公布。
市及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第十一條 文物主管部門從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中,選擇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確定為文物保護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依法申報核定文物保護單位。
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申報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文物主管部門在確定申報單位時,應當徵求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文物主管部門確定申報單位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申報單位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有效期為一年,自文物主管部門公布之日起計算。
申報單位屬於申報核定國家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核定機關在有效期內未就其是否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作出結論的,文物主管部門可以適當延長有效期。
第十三條 文物主管部門確需劃定申報單位保護范圍的,應當商土地、規劃、城建、房產等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申報單位的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指定保護管理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在申報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需要在申報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申報單位的安全,其保護措施應當經公布申報單位的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規劃、建設、房產、城建等主管部門進行方案論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根據保護申報單位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申報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向社會公布。
在申報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的歷史風貌。
第十五條 對申報單位進行修繕、遷移或者拆除,應當持可行性論證報告、設計施工方案等材料向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的同意。其中屬於修繕工程的,向文物所在區(市)縣主管部門申請;屬於遷移、拆除工程的,向市文物主管部門申請。
市或者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修繕、遷移或者拆除的決定,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商市或縣(市)土地、規劃、房產等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有效期到期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核定機關就申報單位是否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作出結論的,申報單位的資格、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隨即取消,並由文物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政府審定的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及時向規劃、房屋徵收等主管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通報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保護級別、保護措施和期限等情況。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或者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房屋徵收或者土地儲備時,應當就徵收或者儲備范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徵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書應當載明保護管理責任人的保護管理義務和依法獲得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幫助、資助等權利。
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變更後的保護管理責任人重新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
第十九條 從事旅遊觀光、宗教活動,舉辦大型活動,拍攝電影電視節目以及以其他形式利用或者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不可移動文物內放置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不可移動文物上安裝消防、報警、雷電災害防禦等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度,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依法查處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和損害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不予登記公布,未制定具體保護措施的;
(二)發現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不依法申報核定文物保護單位的;
(三)不依法審批申報單位的修繕、遷移或者拆除工程的;
(四)不及時向規劃、房屋徵收等主管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通報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情況的;
(五)實施房屋徵收或者土地儲備時,不依法對不可移動文物實施保護的;
(六)未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的;
(七)未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監督管理制度,不開展日常檢查和定期巡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不提出整改意見,對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損害不可移動文物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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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不可撼動

去年10月1日起,大連首個文保條例《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從全國范圍看,出台地方性文物保護法規,大連走在了前列。從條例頒布後的實施情況來看,卻不盡如人意,很多單位在施工前,明知道有新出台的《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卻依然像「職業籃球選手」一樣,採取繞、瞞、拖、「先斬後奏」等方式,試圖突破文物保護的這道防護網。按《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前需要到當地的文物部門進行申報,如經文物部門勘察有遺址,就應該在設計時避開該區域或者立刻組織進行搶救性挖掘。「不來申報」恰恰是文物部門最頭疼的事情,正規的渠道少人走或者乾脆不去走,文物部門有限的人員就從守關者變成了堵漏的散兵,常常是接到民間文物愛好者的投訴,趕到被破壞的遺址,面對已經被破壞得一片狼藉的遺址唏噓不已。《國家文物法》、《大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是文物的兩道防護網,但為什麼這些法律、法規「利器」對決現實的「利益」時往往敗北呢?其實,施工部門突防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省錢。因為按國家文物法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這筆費用恰恰成了許多施工單位心照不宣的瞞報動機。二是怕耽誤工期。即使是「既堅持對基建有利,又要對文化保護有利」搶救性發掘也要按起碼的操作規范進行,不可能按照施工單位想像的挖兩下、刨三下,所以有的施工單位發現無法瞞下去的時候,索性先斬後奏鏟了再說。令人唏噓的是,「利器」經不起哪怕是一次「小敗」,因為文物的不可再生、不可復制,再小的破壞也可能意味著文物的永遠消失,永遠無法彌補。從更深遠的意義上講,什麼時候我們學會不讓文物部門和考古工作者總是「急急如律令」,什麼時候我們學會了珍惜這些「不值錢」的遺存,我們才能真正懂得尊重自然、尊重歷史、遵守法律。

E. 「不可移動文物」有什麼

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是針對可移動文物而言。
不可移動文物(或稱古跡、史跡、文化古跡、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暫訂不可移動文物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F. 不可移動文物防潮措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文物保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不可移動文物是指依法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其它不可移動文物。主要包括: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
(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史跡、代表性建築;
(四)依法登記認定的其它不可移動文物。
第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一切單位、團體、個人均有參與保護不可移動文物、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行為的義務。對破壞或者損毀不可移動文物行為進行舉報或者給予制止,並經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公安、財政、規劃、城鄉建設、國土、環保、宗教等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鄉(鎮、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導下具體開展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制,並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
縣級政府、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主要負責人為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將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明確專人負責。
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多、任務重的鄉(鎮、街道辦事處),
應當設立文物看護所或成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第七條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登記和公布工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自公布之日起1 年內,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樹立保護標志牌。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重要歷史建築的管理按照《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執行。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登記、公布及制定保護措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並納入規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規劃部門批准。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必須控制新建、擴建活動。工程建設前須經城鄉規劃、文物部門審查及專家組論證。禁止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築物和構築物,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應當拆遷;破壞或者影響其歷史風貌的,應當逐步拆遷或改造。
第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掘、盜竊、刻劃、塗污或者損毀文物;
(二)擅自遷移、拆除、遮擋、修繕、改建、擴建不可移動文物;
(三)盜竊、刻劃、塗污、損毀、挪動或者阻擋文物保護單位標志設施;

(四)生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五)擅自開荒、挖掘、採石、取土;
(六)違規轉讓、抵押不可移動文物或改變其用途;
(七)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實施爆破、鑽探等作業;
(八)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
(九)其它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破壞其歷史環境風貌
的行為。
第十條 轄區內發生重大不可移動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重大不可移動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遺產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發生被盜掘、損毀、水毀、火災、倒塌等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盜竊、損毀、消防安全責任事故或擅自遷移、拆除,改變其用途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修繕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致使文物本體受損、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
(四)擅自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受損、滅失,後果嚴重的。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不可移動文物安全保障資金(以下簡稱「保障資金」),每年每處保障資金按國保每處4000 元、省保每處3000 元、市保每處2000 元、縣保每處1000 元、已列入文物保護名錄的每處200 元的標准予以保障,邙山陵墓群及東漢帝陵因點多、線長、面廣的特殊性,每墓冢按1000 元保障。保障資金市級財政承擔30%,縣級財政承擔70%,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保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按照《洛陽市財政局洛陽市文物管理局關於印發〈洛陽市不可移動文物安全保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洛財教〔2012〕35 號)執行。有專門管理機構及保護經費的不可移動文物點不納入此列。
保障資金列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及聘請業余文物保護員工資經費、工作補助等。市財政以「以獎代補」形式年終考核後撥付,縣級財政年初按預算撥付。
第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開展文物、公安、工商等多部門聯合行政執法活動,涉及文物犯罪案件由公安部門牽頭辦理,文物違法案件由文物行政部門牽頭辦理。
第十四條 文物、公安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技防、消防及周邊治安等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第十五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使用人的,使用人應依法履行修繕、保養及安全保護職責。無使用人的,當地政府應指定專門機構、專人負責保護。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政府應當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不履行義務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第十六條 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國有古建築、紀念性建築,由縣級以上政府設置專門機構、委派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其它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政府負責管理。
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由使用單位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管理,沒有使用單位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管理,文物行政部門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險情時,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機構或組織、所有者、使用者、保護員應與文物行政部門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
主要責任人如有變更的應報告上級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門,並及時補簽責任書。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不履行職責或對違法行為報告查處不力,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實施,有效期5 年。

G. 中國哪些地區有不可移動文物情況

不可移動文物(或稱古跡、史跡、文化古跡、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中國大陸之「古跡」稱為「不可移動文物」,確定其被保護的對象稱為「文物保護單位」。
根據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該法還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內容。
中國台灣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不可移動文物(一級不可移動文物)、直轄市不可移動文物(二級不可移動文物)及縣市級不可移動文物(三級不可移動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不可移動文物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不可移動文物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不可移動文物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動文物出現,不可移動文物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中華民國的不可移動文物共有556處

中國香港
在香港,不可移動文物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不可移動文物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已經認定了86件法定不可移動文物,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

H. 不可移動的文物主要有哪幾種類型

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2005年12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的發布,加快了我國從「文物」保護走向「文化遺產」保護的轉型進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發展和變化。在保護的外延方面,文化遺產保護的領域不斷擴大,比較突出地表現為六個趨勢。 一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素方面,從重視單一要素的遺產保護,向同時重視由文化要素與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遺產」、「文化景觀」保護的方向發展。如「杭州西湖·龍井茶園」 二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類型方面,從重視「靜態遺產」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動態遺產」和「活態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如「大運河」。三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空間尺度方面,從重視文化遺產「點」、「面」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大型文化遺產」和「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如絲綢之路。四是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時間尺度方面,從重視「古代文物」、「近代史跡」的保護,向同時重視「20世紀遺產」、「當代遺產」的保護方向發展。如大慶第一口油井。五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性質方面,從重視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反映普通民眾生活方式的「民間文化遺產」、「世間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六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形態方面,從重視「物質要素」的文化遺產保護,向同時重視由「物質要素」與「非物質要素」結合而形成的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文化遺產是一個內涵十分深刻並且不斷發展豐富的概念。隨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發展和實踐的深入,鄉土建築、工業遺產、文化景觀、文化線路、文化空間、老字型大小等都已成為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I. 優秀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到底能不能「隨便動」

不可移動文物(或稱古跡、史跡、文化古跡、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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